蒲台縣
外观
始建于隋朝,宋省,金復置,清朝屬山東武定府,后屬山東濟南道。清朝咸丰黄河大改道之后,该县县城孤悬在黄河北岸,已无法治理县境。
1947年,中華民國內政部编撰的《中華民國行政區域簡表》中,蒲台县为6等县,县域面积约为478.00平方公里,人口121731人[1]:121。1956年3月,蒲台县并入博兴县。
省政府直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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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行政督察區 | ||
第二行政督察區 | ||
第三行政督察區 | ||
第四行政督察區 | ||
第五行政督察區 | ||
第六行政督察區 | ||
第七行政督察區 | ||
第八行政督察區 | ||
第九行政督察區 | ||
第十行政督察區 | ||
第十一行政督察區 | ||
第十二行政督察區 | ||
第十三行政督察區 | ||
第十四行政督察區 | ||
第十五行政督察區 | ||
第十六行政督察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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