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台縣
外觀
始建於隋朝,宋省,金復置,清朝屬山東武定府,後屬山東濟南道。清朝咸豐黃河大改道之後,該縣縣城孤懸在黃河北岸,已無法治理縣境。
1947年,中華民國內政部編撰的《中華民國行政區域簡表》中,蒲台縣為6等縣,縣域面積約為478.00平方公里,人口121731人[1]:121。1956年3月,蒲台縣併入博興縣。
省政府直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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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行政督察區 | ||
第二行政督察區 | ||
第三行政督察區 | ||
第四行政督察區 | ||
第五行政督察區 | ||
第六行政督察區 | ||
第七行政督察區 | ||
第八行政督察區 | ||
第九行政督察區 | ||
第十行政督察區 | ||
第十一行政督察區 | ||
第十二行政督察區 | ||
第十三行政督察區 | ||
第十四行政督察區 | ||
第十五行政督察區 | ||
第十六行政督察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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