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台县
外观
始建于隋朝,宋省,金复置,清朝属山东武定府,后属山东济南道。清朝咸丰黄河大改道之后,该县县城孤悬在黄河北岸,已无法治理县境。
1947年,中华民国内政部编撰的《中华民国行政区域简表》中,蒲台县为6等县,县域面积约为478.00平方公里,人口121731人[1]:121。1956年3月,蒲台县并入博兴县。
省政府直辖 | ||
---|---|---|
第一行政督察区 | ||
第二行政督察区 | ||
第三行政督察区 | ||
第四行政督察区 | ||
第五行政督察区 | ||
第六行政督察区 | ||
第七行政督察区 | ||
第八行政督察区 | ||
第九行政督察区 | ||
第十行政督察区 | ||
第十一行政督察区 | ||
第十二行政督察区 | ||
第十三行政督察区 | ||
第十四行政督察区 | ||
第十五行政督察区 | ||
第十六行政督察区 | ||
这是一篇关于山东行政区划的小作品。您可以通过编辑或修订扩充其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