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维基百科讨论:管理员解任投票/Mys 721tx/第2次

页面内容不支持其他语言。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要求社群处理Mys 721tx管理员扰乱性用权、诽谤用户事情

[编辑]

联署前讨论

[编辑]
已解决
已开启联署。——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6月24日 (一) 00:04 (UTC)[回复]
下列讨论已经关闭,请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见,请在合适的讨论页提出,而非再次编辑本讨论。

  • 不合理封禁详情见在下封锁记录,Mys 721tx于去年五月份经过“严谨的独立调查”以多项罪名,分别是“大幅删改扰乱讨论秩序”“与共识违背之言论”“未遵循CC-BY-SA署名最低要求”以及“增添未有来源之内容”不限期编辑禁止了我多个页面。在下认为上述四条指控前两项是明显不成立的,后两项则有严重瑕疵。Mys 721tx行为涉嫌不当、充斥瑕疵、违反假定善意、曲解方针、游戏维基规则,并严重缺乏正当沟通。 详见在下封禁申诉理据,这里大致讲一下:
封禁理据证伪
  1. “大幅删改扰乱讨论秩序”,也就是在下在共识政策整理相关言论的编辑行为,Mys 721tx君认为是“经提醒后仍大幅删改扰乱讨论秩序”,根据TPG的规定可明显得知,此指引限制的是不应在他人给出留言后修改留言,导致已回应之留言被扭曲;去年Peacearth提醒在下的,也是尽量不应在他人回复后大幅删改留言。Mys 721tx君给出的四项链接,其中三个未有人就留言内容进行回复,只是调整格式,一个是根据管理员Ericliu1912进行的排版修订。故封禁理由与此方针明显不合。如果考虑该则理由从未给出详细论证何处违规,违反文明方针轻率指控他人行为不当一条;如果考虑到其作为管理员以不符合方针理由、过往提醒的封禁用户,还有可能违反了游戏维基规则中“试图强行曲解方针,或者无视社群惯用标准,强行使用自己全新的解读作为“适用标准”。
  2. “与共识违背之言论”根据维基百科五大支柱之五,维基百科不墨守成规。方针及其解释永远不会板上钉钉不可更改,可以随着时间推演逐渐扩充。即使在下发表的言论不全然符现存方针,如是改善意愿目的而更改,则应假定善意。有用户如@桐生ここ君则主张, 在下言论属基于现实资料的,对共识概念的个人理解发表看法,而非试图针对方针进行曲解。
  3. “未遵循CC-BY-SA署名最低要求”即未在相关翻译页面增添Translate模板:盖两则链接,一则在今年一月份由其他用户添加,不知何处违规(未得其解释)。第二则本人确实疏忽,然而此前未就此次编辑有提醒、可能严重扰乱(即会被封禁甚至永久封禁)的警告下,直接施以方针限制用于严重扰乱行为的不限期封禁,明显过当。
  4. “增添未有来源之内容”盖两则链接,第一则翻译自英文维基百科,均有来源,不知何处违规(未得解释)。第二则仍是翻译自英文维基百科,虽无来源,但根据相关事实推定整修,应符合社群最低限度。同时,此为独立议题,在下此前从未收到过添加无来源内容将被封禁之通告、提醒与警告等。如此直接地予以必须是针对“严重扰乱行为”的不限期封禁,显有违封禁方针的“确认有改善可能”及“教育用户熟悉方针”的原则。
此封禁已被我在内五名普通用户(Gluo88Lanwi1桐生ここShwangtianyuanHoben7599)及三名管理员(Ericliu1912Manchiu以及认定该则查封理据欠缺的Bluedeck)质疑理据或认为不妥。当中有用户陈述其封禁为“暴力派管理员执行的不当封禁”“过激行为”“已开始质疑其封禁的公信力”“没有认真思考,没考虑到用户权益”“有必要检视他的如此做法是否妥当”等。
  • 持续拒绝沟通、游戏社群承诺:Mys 721tx君在去年9月份罢免终止时作出“感觉到有必要与社群作更有效之沟通”的宣称,然而半年后在今年五月份再次发生未经适当沟通情事(至少在下被封禁期内,无论事前事后,均并无感觉到有所谓“更有效之沟通”。先前两则回应,均称在下质疑是“对扭曲方针的认识”,并明确拒绝解封,直到在下“通过行为意识自己的错误”)。在下依据封禁政策“执行封禁的管理员则可能按情况被要求查看及参与申诉讨论,并提供更多信息。”三度通知涉事管理员(两次Ping、一次正面要求)对封禁质疑diff逐条解释,回应社群用户质疑。直至解封,Mys 721tx未给出任何回应包括Shwangtianyuan君在讨论页的提问)。在下认为此言论如果不是仅为撇清责任之语恶意协商(游戏维基规则:恶意协商,提出让步以吸引其他编者达成妥协,但在对方妥协后拒不执行之前承诺的让步。),就是对自身行为认知仍有严重缺失。
  • 诽谤用户:去年9月份Mys 721tx罢免案,在经过行政员争议的终止后,Mys 721tx自称“我理解过去的一些言论不符合社群部分成员的预期,行为永远比承诺更为重要。在过去的半年时间内,我已经尽量避免了任何可能引起争议的言辞。这部分大家有目共睹。”然而,Mys 721tx却在罢免期内(9月20日)于站外群组wikipedia-zh-autoconfirmed同支持者Quinnie.wong诽谤、侮辱弹劾动议支持人,前管理员Lanwi1泄露用户个人资料的指控暗示:
  1. 我很好奇支持者是谁,然后看了一下简介,原来是反对基金会2021行动的大陆编辑 😂当初基金会为啥没把他一齐封了? 😜--Quinnie.wong,2023-09-20-2:00[1]
  2. Lanwi1选上CU之后守望者爱孟立马可以接触到cuwiki的内容。--Mys 721tx,2023-09-20-2:19[2]
上述两则恶意言论已造成Lanwi1的精神痛苦加剧。根据维基媒体运动通用行为准则条款,不文明行为的限制同样限制在虚拟空间内(包括站外群组)。作为管理员在面对争议时不回应,反为避免自身指控,对质疑他的人诉诸人身,不符合中文维基百科与维基媒体运动的通用行为准则文明政策。此外,将不合理封禁中的第三条、第四条部分合规编辑定性为扰乱,并拒绝给出解释,同样属于诽谤用户行为

以上种种,不一而足。涉事用户在去年RFDA曾作出所谓“改善承诺”使社群(包括弹劾动议支持者的在下)原以为其能认真反省,珍惜社群给予机会。甫经九个月不到,该君违反承诺再次作出明显扰乱性用权,不屑于同当事者沟通,态度居高临下,令人难以忍受。现依据《管理员的离任》政策:

  • 不合理的封禁用户或者以封禁相威胁。
  • 一再发生的、严重违反社群共识及礼仪

因此在下要求社群讨论并处理该用户自2021年不当封禁Arikimal起,常年危害社群协作的问题,包括多次扰乱性用权(扭曲方针政策认识的滥用封禁诽谤用户行为)、长期违反协作准则行为(轻蔑用户冷处理沟通不当游戏承诺)等。同时郑重邀请另一事件当事人@Lanwi1君向社群陈述涉事用户行径对您的影响。 依去年RFDA修订案(路西法人版本)被社群否决,行政员无权在本讨论过程中确认RFDA(若有发起)共识或沟通有效与否,亦无需得一致共识讨论认为罪状成立与否(仅依往年惯例标准,由提案人在内联署者意定沟通无效之共识倾向,48小时过后,适当时正式发起解任投票联署确定罪状)。以上。--Gluo88留言2024年6月13日 (四) 12:44 (UTC)[回复]

我只能说时隔一年,同样的事情再次发生,我感到非常遗憾。
我建议社群考虑设置类似“请求封禁”的机制,即有共识后再执行封禁,而非管理员独自判断引起争议。
对于解封请求,我建议扩大WP:AARV的使用,由社群进行判断封禁是否适当,在此广告一下。--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6月13日 (四) 12:53 (UTC)[回复]
请求封禁好像来自日维?--日期20220626留言2024年6月13日 (四) 13:25 (UTC)[回复]
(+)支持。封禁几乎是维基社群对某名编辑的最高程度处罚,而这种级别的处罚居然没有复核机制,这倒是让我觉得有些诧异。特别是某位同样作风强硬的人已经当选后,我觉得封禁复核非常有必要了。--Chiu Hsiao (✉️Message) 2024年6月13日 (四) 13:44 (UTC)[回复]
我是从英文维基引入的方针,原方针在此。--Shwangtianyuan 不忘初心 牢记使命 2024年6月13日 (四) 14:02 (UTC)[回复]
日文站确有此规则,LTA:WMLO主账户即透过“请求封锁”机制被日文站管理员封锁(ja:Wikipedia:投稿ブロック依赖/维基百科最忠诚的反对者 条件変更)。--Allervous初音ミクのセーラー服 2024年6月17日 (一) 04:04 (UTC)[回复]
我看了维基百科:管理员解任投票, 有看到要提出解任申请的理由,没有看到所谓的“罪状”--Wolfch (留言) 2024年6月13日 (四) 13:20 (UTC)[回复]
2021年某用户的封禁就是一个例子,该人在“乌合麒麟”添加了他的配偶资料之后在无警告下被苗管无限期封禁,之后还是在交涉下缩短至14天(但还是过重)。--Shwangtianyuan 不忘初心 牢记使命 2024年6月13日 (四) 14:06 (UTC)[回复]
无限期封锁后确认有意愿改善是可以解封的,这个也是你所写的不限期不等于永久非常好的例子。这些例子中,“不限期封锁”并不代表“过重”,而是要对方知晓自己编辑有什么问题才解封,理论上不限期封锁可以是半天、可以是一个月,并没有“比哪个特定时长更严重”一说。本案中针对Gluo88的封锁亦是如此,只是解封管理员认为“不至封锁”(原先解封理由写“不构成封锁理由”,后在表达只是他认为“可以不查封”而解除封锁,表示Gluo88在此案中所指苗君封锁理由错误、疏忽、瑕疵等说法并不成立。“可以不查封”不代表“不能查封”或“封锁不合规”。--西 2024年6月13日 (四) 15:42 (UTC)[回复]
两个IP用户加入侵犯个人隐私内容(Special:Diff/68715432Special:Diff/68719665Special:Diff/68718186Special:Diff/68718195)导致条目半保护后,有自动确认用户继续加入侵犯个人隐私内容。请问如何解释该巧合?编辑提示中明确显示"在世人物的争议性内容必须带有来源且来源充分可靠,否则就不能加入至条目中"时没有人会意外违反WP:BLP。--Mys_721tx留言2024年6月13日 (四) 16:55 (UTC)[回复]
  1. LuciferianThomas所谓:这些例子中,“不限期封禁”并不代表“过重”,而是要对方知晓自己编辑有什么问题才解封,理论上不限期封禁可以是半天、可以是一个月,并没有“比哪个特定时长更严重”一说明显曲解政策“厘定封禁期限”一栏指出“封禁的目的是预防不当行为,因此封禁期限应根据用户是否可能重复不当行为而定。”“简而言之,管理员在厘定封禁期限时应考虑:该不当行为的严重程度;及该用户是否初犯封禁政策两则条款均指出封禁必须顾虑到“严重程度”以及“用户是否初犯”。
  2. 有关条文指出不限期封禁的限定范围属于构成“严重扰乱”才得以施以。对于轻微或者明显误判、被人质疑过当之等可能不构成严重扰乱必须适当厘清封禁的期限,而非对此类行为动辄予以不限期封禁,期待对方悔改后降低标准。并且必须通过严谨调查(封禁政策指出“对用户有极大的影响,因此必须基于可被复检的证据及合理判断,经详细考虑才执行。”)有关言论再度显示出Mys 721tx及其支持者滥用不限期封禁的扭曲认识。如在下一案,以及Shuwang君指出仅为初犯的案子,未见“持续不当行为”便被不限期之封禁。。
  3. 所有用户均可以尤其本案已被多名用户及一名以上管理员质疑理据、指出封禁不妥、过重(包括“误判”理据、鲁莽指控他人行为不当、曲解政策、未经事前教育沟通、仔细查证等等),涉事“管理员”被指出滥用封禁后,至今仍然不屑于回复上述问题,显然对自身扰乱性为毫无认知。在下在此呼吁Mys 721tx阁下因扰乱性用权辞去管理员一职,以正视听。并呼吁LuciferianThomas君正视该管理员被多名用户指出之问题,而非以一人之见,检讨受害人、引用法律条文阐述政策之维基法匠行为、运用红鲱鱼(无论有意无意)持续涉嫌袒护涉事用户。
--Gluo88留言2024年6月13日 (四) 18:40 (UTC)[回复]
  1. User:Lanwi1所谓"暴力派管理员执行的不当封禁"属于明显未经论证的鲁莽指控。
  2. User:Shwangtianyuan多次主张"他封禁用户的次数,可能是中维之最"是明显未经论证的诽谤。仅以具有"争议"带过明显经过调查的封禁是明显鲁莽指责。其列举的激进行为亦是与骚扰User:Wing时的罗列罪名如出一辙(Wikipedia:互助客栈/其他/存档/2024年2月#关于行政员、管理员Wing的提报侵权行为)。User:Shwangtianyuan所指控反驳如下:
    1. User:User3204作为自动确认用户,在条目因IP用户破坏被半保护加入泄漏他人隐私站点链接显然严重违反生者传记。
    2. User:PaintWoodSt显然违反严重原创研究(见User talk:PaintWoodSt众多例子)。
    3. User:Shwangtianyuan自己的话说,"User:Stevencocoboy曾由于持续添加无可靠来源、臆测内容,且近一日内无解释,而被不限期禁止编辑主命名空间。"
多人进行鲁莽指控仍然是鲁莽指控。--Mys_721tx留言2024年6月13日 (四) 19:26 (UTC)[回复]
此外见User:Bluedeck/etc/sandbox/box1718239888243中对与User:Gluo88侵权与原创研究的独立验证。--Mys_721tx留言2024年6月13日 (四) 19:29 (UTC)[回复]
  1. 上述所谓“鲁莽指控”显示涉事用户Mys 721tx君明显双重标准,严以待人,宽以律己,在本年一次4月的讨论中,mys 721tx在被问及部分指控是否违反文明时,自称因线下事物繁忙,未能完整看完来龙去脉。单就文明一事,因为没找到适合的中文表达方法且需要nuanced analysis,英文留言如此:A heated discussion per se is not uncivil. A discussion of a user's conduct or history is not inherently a personal attack either.”上述用户质疑均是Mys 721tx针对本案及常年用权行为与言行之主体观感(包括过激封禁、诽谤等),天理昭昭,显然符合上述定义的“A discussion of a user's conduct or history is not inherently a personal attack either”。
  2. 虽在下被阁下“涉嫌不当、充斥瑕疵、违反假定善意、曲解方针、游戏维基规则,并严重缺乏正当沟通。 ”地显然将封禁用作惩罚、警告,但仍然在事后郑重向第三方管理员宣言“...在下仍于此及讨论页郑重承诺会熟悉相关政策后,谨慎地作出有益维基百科编辑”反观阁下被(现今除某支持者外)多名用户指出问题,仍然坚持拒绝承认自身错误,不得不感到十分遗憾。
  3. 上述持续发表规避争议、涉嫌指控其他用户转移自身矛盾,更加论证在下指控其去年作出的承诺宣言明显属于“恶意协商”(恶意协商,提出让步以吸引其他编者达成妥协,但在对方妥协后拒不执行之前承诺的让步)”,游戏“感觉到有必要与社群作更有效之沟通”改善承诺。请求社群持续探讨该君不当态度事情。
--Gluo88留言2024年6月13日 (四) 21:41 (UTC)[回复]
Accusations about personal behavior that lack evidence [are personal attacks]. Serious accusations require serious evidence, usually in the form of diffs and links. Lawyering will get you nowhere.--Mys_721tx留言2024年6月13日 (四) 22:33 (UTC)[回复]
光是这一则发起解任的讨论就足以论证Gluo88究竟要扭曲多少个概念。从“被大家认定跟苗君走得很近”的我的视角来说:
  1. “大幅删改扰乱讨论秩序”封锁理由:Gluo88过往在讨论中确实有该类行为,但后续“删改讨论扰乱秩序”的情况确实为苗君误判(但行为相当类似过往行为),蓝桌君解封后苗君未有就该点提出异议。如果说苗没有对被封锁人假定善意,那么被封锁人对苗毫无假定善意为误判又是什么道理?
  2. “与方针相违背的言论”封锁理由:Gluo88在该处讨论中,虽然是如桐生ここ所言“引用真实状况”描述“现实中的共识”,Gluo88却是在该处讨论中多次以“现实中的共识”来解释“维基百科上的共识”,并试图以该等解读强加于本站的讨论流程之上。
    Gluo88在其发起的话题中,在我指出维基百科不是民主体制后,仍然持续发表“共识是民主体制的一种,而且是加强版的民主”等话,接续的留言已经完全跟“现实的民主共识”和“维基百科的共识体制”混为一谈,已经不再单纯是“引用真实状况”描述“现实中的共识”,而更有强行选择性地摘用“不墨守成规”扭曲理解方针,用来支持实际上不符合方针的观点WP:NOT作为五大支柱之一,其中WP:NOTDEMOCRACY高于WP:共识中被本地超译得来、英维原则性不存在的“多数决”。
    更何况,本地共识方针不论当前版本的制定讨论还是现有方针文内,还有各站版本的共识方针,都明确“论点强弱比支持人数更重要”的叙述,在我指出有关维基百科共识的原则后,Gluo88持续无视并继续强行将外间不符合本站核心方针的理解强加于讨论的程序性问题当中,显然不是只是“提出观点”,而已经是“以不符合本站方针的理解强加于本站之内”了。
  3. “未遵循CC-BY-SA署名最低要求”封锁理由就连给Gluo88解封的蓝桌君都在解封时的留言是指出署名不当,后续苗君抗议时也清楚指明CC BY-SA要求必须提供页面连结及过往贡献者列表,Gluo88获我过往提醒后也仍然多次未能满足基本版权需求。蓝桌也在后续留言中改口指其解封理由中“不能构成查封理由”是理解作“他认为可以不查封”而非“查封理由不成立”的意思,完全直接给Gluo88口中的苗君在此项封锁上所谓“严重瑕疵”打脸。
  4. “增添未有来源之内容”封锁理由给Gluo88解封的蓝桌君在与苗君交涉时已表明同意苗君所指从英文维基百科翻译无来源内容仍违反可供查证方针。添加内容的编辑有举证责任。虽指出“给出的例子不足以封禁”,但也有补充指明如果能发现本用户更多更大量的违反2, 4,那么的确可以再检讨,继续打脸Gluo88口中的苗君在此项封锁上所谓“严重瑕疵”。
  5. “持续拒绝沟通”:这一点真的是荒谬之极。为什么苗君作为管理员,在依照方针认定用户违规后,指出用户“对扭曲方针的认识”,并明确拒绝解封,直到你“通过行为意识自己的错误”,这样就叫做“无效沟通”;而申诉人就可以径自判定自己的行为完全合理、判定管理员行为不当,申诉人就必然是对的,申诉人不从执行封锁的管理员的角度去分析管理员指控的问题,这就可以接受?况且管理员已经回复过,他的立场不变的情况下,为何要重复回应?重复回应同样立场的说辞是不是又会被Gluo88打成“无效沟通”?所以结局必须是管理员撤回封锁才叫“有效沟通”?荒谬至极。
  6. “诽谤用户”:这个更完全是无稽之谈。既然Gluo88这么爱拿现实的例子来说,而本站又没有对“诽谤”有异于一般的理解,拿就拿现实的“诽谤”来说。诽谤在台湾法律中,可受公评之事及与公共利益有关的申请不能认定诽谤、有尽力查证也不构成诽谤。对Lanwi1的有关质疑是针对其担任用户查核员的时期,这是“可受公评”之事;CU资讯被泄漏显然是涉及“公共利益”之事。况且,Gluo88也选择性摘录苗君言论、断章取义——苗君在Gluo88引用的这一句后,在短时间内也补充了“也可能只是巧合(”、“这算第一手来源(”“不是考古(”,也在后续给出两条令他合理认为Lanwi1涉案的站内diff(讯息 diff讯息 diff),具备查证和证据,从任何角度上,这都不能构成诽谤。再结合苗发言中的“时机点”分析,也就是刚好Lanwi1上任后闹出这一出问题。这或许当中包含了对事件的臆测,这确实不是理想做法,但苗君的发言几乎完全符合现实世界刑法中不构成诽谤罪的多个条件。更甚者,苗的留言只是指出两个时机,后续所说“也可能只是巧合”更是证明他有描述时机的可能性,而并没有实质指控Lanwi1就是做了某件事。当中表现出他有这些怀疑,但从字面上根本不存在指控一说,“A做了某件事,然后B就发生了”这一句话根本就不等于“A做了某件事B发生”;“有怀疑”更不可能构成诽谤(怀疑公民犯案而举报但最终证明没有也不一定构成诽谤,除非捏造或毫无证据而形成诬告)。反过来说,Gluo88指出Lanwi1受到心理压力的diff中,Lanwi1却是毫无证据论证的情况下指控了“会不会反而是说他(L)泄漏CU资讯的人自己做的”,无论证的指控比有论证有证据怀疑的指控更“可能”构成诽谤,但还是那句,在我眼中可受公评之事不构成诽谤。
Gluo88为了“证明”苗君有罪,此处所列的所谓“扰乱用权”事项无一对管理员有任何假定善意,却要求管理员对自己假定善意,从头到尾简直不可理喻。--西 2024年6月13日 (四) 14:35 (UTC)[回复]
另外,在上次的除权过后,虽则我的提案未获通过,但解任共识之讨论或投票,其形式、程序与投票者资格,皆与管理员选任相近。滥提、不符合假定善意、违反维基方针、礼仪、讨论程序之解任提请,皆可经非当事管理员或行政员取消或中止条文仍然未被动摇。若提案人试图以明显扭曲时机情况明显扭曲方针指引存在明显错误的指控,以至符合“不符合假定善意”、“滥提”(所谓行为不当事实被扭曲至构成扰乱),不符合解任基本条件而推动管理人员解任投票,我仍然会提请任何非当事管理员终止解任程序。如果Gluo88是认为自己的论据这么站得住脚、这么符合方针指引理解的,在社群主流意见已经倾向需要经过调查构成违规事实才开展解任程序的背景下(有相当主流、近乎共识的社群观点),不妨等候仲裁委员会成立,要求仲裁委员会按照Finding of facts及各用户的陈述,按照方针指引规范认定苗是否需要被解任,以及你的过往行为是否确实构成违规,而不是单凭你自己因为不喜欢苗的行为,就无限扭曲事实来发起解任。--西 2024年6月13日 (四) 14:48 (UTC)[回复]
路君提到了“仲裁委”,现在看来还是有必要在中维设置该委员会处理争论,作为争论解决的“最终手段”。--Shwangtianyuan 不忘初心 牢记使命 2024年6月13日 (四) 15:04 (UTC)[回复]
本来就是,而不是容许某些用户径自扭曲方针理解,不顾其理据是否合理就硬闯解任投票。没有合理原因的解任乃是对社群的羞辱。--西 2024年6月13日 (四) 15:19 (UTC)[回复]
感谢您的评论:在下对“被大家认定跟苗君走得很近”的LuciferianThomas前来发言,踊跃参与此讨论的可能性早有预料,兹对阁下回应如下:
一、Gluo88过往在讨论中确实有该类行为,但后续“删改讨论扰乱秩序”的情况确实为苗君误判(但行为相当类似过往行为),蓝桌君解封后苗君未有就该点提出异议。在下很高兴阁下确认这是“管理员误判”的情形。在下自被封禁期间已明确假定善意Mys 721tx封禁本人“...一定是有令人敬服及光明正大之理由,因此在下才要求Mys 721tx君必须按维基百科的精神 “充分沟通 ”,供社群检验。”在下已连续Ping多次(包括一名用户在讨论页通知)并一次当面要求当事管理员回应此误判质疑,却未能得到任何回复,可合理认为其拒绝自己错误封禁理据沟通解释。另此则质疑明显属于诉诸伪善请停止诡辩
二、Gluo88却是在该处讨论中多次以“现实中的共识”来解释“维基百科上的共识”,并试图以该等解读强加于本站的讨论流程之上。属于个人观点。在下只能说包括我在内的桐生君、Manchiu君和第三方管理员Bluedeck君均认为在下发表之言论理应假定善意,或不构成扰乱讨论之查封理由。可见其明显争议封禁理据并非在下一人独断或一人扭曲概念,而是参与讨论用户多数认定(如果阁下欲将其定性为“未获绝对多数同意但反方理据极度薄弱”,在下无回复必要。)
三、四:后续苗君抗议时也清楚指明CC BY-SA要求必须提供页面链接及过往贡献者列表,Gluo88获我过往提醒后也仍然多次未能满足基本著作权需求。在下此处所指瑕疵即“程序沟通不当”“未经正当沟通”“未考虑触犯”“未考虑有改善可能”。我于第三方管理员Bluedeck君处已完全阐释在下的对于管理员理应如何对待用户之态度(或者“更适当”的态度)

不顾警告,多次张贴版权材料的贡献者可以由任何管理员加以封禁,以阻止问题进一步产生在下完全同意。然而需要分清什么是“警告”什么是“不足的提醒”。根据阁下去年10月份在在下的留言,我可以视作善意提醒。但是这足以保证一位用户认知到持续此一行为将导致封禁甚至不限期封禁么?根据封禁政策的三项原则“确保用户熟悉规范”“确保目前无改善可能”“封禁始终为最后手段”,我认为当事管理员Mys 721tx君可以采取适当的措施教育用户(不仅仅是本人,而是每一个编者)指出问题,并熟悉有关政策(比如提请互助客栈讨论(见此案)、在本人讨论页面发可能受到封禁警告等,在下熟知后完全可以接受并改善审查过往问题),而非直接无预警予以不限期封禁。政策原则已明确规定不能用于惩罚,也不能用作警告。

在此跳过上述沟通程序,明显不当,并侮辱了封禁政策三大原则最重要的,即封禁永远只能视作最后手段
五:为什么苗君作为管理员,在依照方针认定用户违规后,指出用户“对扭曲方针的认识”,并明确拒绝解封,直到你“通过行为意识自己的错误”,这样就叫做“无效沟通”:您提出的这个问题甚好,那么就请Mys 721tx自在下提出自在下封禁申诉以来,针对本封禁所有(连LuciferianThomas君替他承认的“误判”)Mys 721tx封禁行为被质疑涉嫌不当、充斥瑕疵、违反假定善意、曲解方针、游戏维基规则,并严重缺乏正当沟通的每条diff的依照方针所给出之解释与回答。如果您认为居高临下的,武断指控别人“方针的扭曲认识”后拒绝予以解释自己的被多名用户广泛质疑的封禁,属于所谓“有效沟通”,在下无话可说。至于所以结局必须是管理员撤回封禁才叫“有效沟通”?属于明显红鲱鱼并曲解本人封禁申诉多次要求管理员解释不当封禁理据保护用户权益的本意,而非为解封不择手段。不对此涉嫌诡辩作出评论、
六、诽谤在台湾法律中,可受公评之事及与公共利益有关的申请不能认定诽谤、有尽力查证也不构成诽谤...及其一系列法律引用阐释,明显属于维基法匠谬论:以不恰当的方式使用正式的法律条款讨论维基百科政策...。我们这里仅讨论何为一般人所理解之诽谤为何:字典解释即“散布不实言论而损坏他人名誉”。如果有明确证据(属实而非不实)证明Lanwi1泄露CU数据,自然属于公评之事。但是连阁下自己都承认这或许当中包含了对事件的臆测,这确实不是理想做法既然没有任何证据,那么属于无端臆测,持续散布这一言论明显构成对当事人之诽谤,无需多言(并且明显造成他人强烈精神痛苦,就算在此精神痛苦情境下即使反指控等仍可被原谅)。
况且,如果阁下认为Lanwi嫌疑关乎所谓“社群利益”,阁下与Mys 721tx君应该将Lanwi1提至元维基CU部门,根据其调查结果在做论断、评议。相信到时社群自有一番公论,而非散布未经证实之谣言,造谣诽谤用户名誉(尤其还在罢免期间发表此等不当言论,显然是为诉诸人身规避自身争议),甚至对这种诽谤行为采取辩护、鼓励,谓之所谓“可受公评”,实在无法忍受。在下在此(!)强烈抗议LuciferianThomas这种检讨受害者的扰乱讨论行为。请立刻停止,并对Lanwi1道歉。否则不排除提报,请求社群处理。
综上,在下认为任何人都能知道是谁在扭曲政策,假定恶意、对被封锁用户施行双重标准,几乎无条件拥护管理员的言辞,甚至发出检讨受害人,此类漠视、扭曲一般人礼仪标准的明显扰乱言辞,藐视通用行为准则及维基百科的和谐原则。
最后,在下对于LuciferianThomas君持续如在Wp:共识讨论一般,发表抵牾与自己意见不合者之冗长言论、以尚未通过组建之仲裁委员会成立审核机制为由,明显对管理员的个人拥护,试图阻挠、冻结本次弹劾表示(-)强烈反对(!)强烈抗议,并且此则为独立议题,显然不与本次涉事管理员争议相关,在下已拆分作为独立议案,以免分散讨论,望知悉。
在下声告,如有行政员在社群讨论过程中违背维基百科不是官僚主义地迅速如上次般(七个小时不到地)作出冻结此案决定,不排除要求社群对涉事行政员提出新一轮质询
不对进一步冗长讨论及曲解政策发言作出进一步回应。除非扰乱讨论秩序。--Gluo88留言2024年6月13日 (四) 16:48 (UTC)[回复]
充满逻辑谬误的观点不会站得住脚。
  1. 有关“误判”:这一点我不清楚,但苗君是否有可能以过往你的不当删改、移动自己的留言,从而认定你在其他讨论页将留言多次移动分拆构成该等理由。我这里所指的“误判”是“与过往提醒不尽相同的违规行为一并认定”,过往是被回复了的留言的删改,现在是尚未回复但已相隔一段时间,有可能已有用户阅读的情况,后述情况苗君单凭在你在发表留言后大幅删改留言即可成立“剪贴讨论构成扰乱讨论串运作”;而苗君在对蓝桌君解封理由的交涉中未有提及该项,苗君是否认为蓝桌认定未有后续留言的论点作为合理解释也是未知。
  2. 有关“对苗君的假定善意”:你从被封锁后首则回应就质疑管理员是否不当就联署报复(无证据指控)、本次封锁后首条找Ericliu1912的求助讯息第一个点列项就已经质疑苗君的能力,这些都是封锁过后先发生的事,从一开头就假定恶意、诉诸动机、通过发讯息及提及拉人支持自己,这些从一开头就不是假定善意的表现;而询问苗君封锁原因为何的语句更是有咄咄逼人甚至是挑衅的意味。我不只是单纯说“你也一样”,而是“你这些简直就不是假定善意”。更何况,管理员封锁的“善意认定”单从过往是否已获提醒,后续是否持续再犯认定编者编辑非善意,更何况善意的损害性编辑亦可构成扰乱,苗君封锁时以“提醒后持续”认定需要封锁显然已经符合以上要求。
  3. 有关“对你扭曲本地方针理解的假定善意”:同上论点,在我已经明确告知你不应在维基百科讨论将现实中的观念与站内的观念混为一谈后,你仍然持续混淆有关观念,并强行将“现实中的共识”是“民主体制”用以辩论站内流程,显然已经越过了可以被假定善意的底线。经提醒(假定善意)后仍然持续的行为被封锁是完全合理的。
  4. 有关“程序沟通不当”“未经正当沟通”“未考虑触犯”“未考虑有改善可能”:苗君的四项封锁理由中,有三项你都已经获得明确的提醒(已经满足教育用户的要求),经提醒后仍然持续触犯而认定无改善,需要以封锁阻止不当编辑持续,完全合乎程序。另外一项则是调查你的贡献时另外发现的长期扰乱性编辑(不等于是你的编辑带有恶意,善意的损害性编辑亦可构成扰乱),合并加入作为封锁时长考量而已。你不是未获提醒,而是在多种行为都获得过提醒而仍然持续,尤其WP:COPYVIOWP:V都是本站不可侵犯的重要方针,在提醒后短时间内继续违规,显然已经是认定无法通过提醒停止你的错误编辑下才作出最后封锁的决定。
  5. 有关“缺乏沟通”除了对蓝桌解封提出的交涉外,苗君在封锁时亦有列出清楚的diff。你已经完全认定其是出于恶意而封锁下,显然苗君再说什么你也只会不顾方针依据而认定为扭曲。光是你在提此案是的态度已经足以证明你是打算学WMLO那样,不论苗的说辞如何、是否符合方针,都将强行闯关提出解任。
  6. 有关“诽谤Lanwi1”:显然你已经是在选择性阅读我所指的事项。苗君确实有为其说法提出证据,连diff都给了,那些diff都是Lanwi1自己在客栈的留言存在前后矛盾,也只是在复述当年社群对于Lanwi1行为的质疑。Gluo88选择性阅读,并在我已经指出苗君有提供证据的情况下,还谎称苗君的怀疑或声称“有任何证据,更何况当时正是苗君对Lanwi1对CU结果理解提出的质疑,该串讨论惟有Lanwi1与其他用户查核员观点不一致,而当时情况正是说被外流的用户查核资讯与用户查核员结论被指不相符,在任何直观的逻辑下,苗君当时及现在也是作为第一身用户(用户查核员)接触到的资讯而怀疑Lanwi1。提出基于证据的合理怀疑和指控显然跟“毫无证据的虚假指控”完全沾不上边,而指出过往留言作证据不可能构成“散布不实言论”(并无凭空捏造证据),从而不能构成“诽谤”。再者,你说什么“应该将Lanwi1提至元维基CU部门”,当初大概就是有用户向基金会有关部门提出指控而导致全站冻结用户查核权,这岂不是已经发生了吗?还是你装作看不到?
  7. 有关“检讨受害者”“无条件拥护管理员的言辞”:我“无条件拥护管理员的言辞”?苗君的错处我都能指正出来,但他的错处明显多数存在被你放大扭曲的情况,指出你的错误就叫“拥护管理员”?苗君作为第一身用户提出对Lanwi1的怀疑,你毫不怀疑就完全接纳Lanwi1的说辞和对苗君的反指控,更是对Lanwi1没有半点质疑和怀疑,定性Lanwi1必然为“受害者”而毫无怀疑,还为了他而选择性阅读证据,这不是才是“无条件”拥护(前)管理人员的言辞?这个“受害者”是何来的证据认定其无辜?苗君作为当时第一身用户的证据可指出合理怀疑(而不能直接笃定)是Lanwi1所为并提出这类的指控,相反Lanwi1身为“受害人”,在毫无证据、论证的情况下一下子指控多名用户涉案,而仅有“我推断”这样的说法,连“基于当时某些用户的某些行为”都没有,这是哪门子的受害人?这些行为正是“加害人”行为!
Gluo88在此次除权讨论中多次明言威胁其他管理人员,以此胁迫他人无视实际情况而就范,藏都不藏,乃是完全不可接受的行为。社群如果接受这样子的胁迫,那是否以后威胁其他管理人员提出除权就是王道?显然不可能!--西 2024年6月13日 (四) 22:10 (UTC)[回复]
Gluo88肆意威胁、攻击管理人员的行为已经明确构成维基百科:管理员的离任 § 通过解任投票除权下所指的“滥提、不符合假定善意、违反维基方针、礼仪、讨论程序之解任提请”,若此用户意图发起任何违反方针要求的解任请求,第三方管理人员应按方针阻止,不能放任此用户以扭曲的观念及明显不文明的态度发起解任请求。--西 2024年6月13日 (四) 22:39 (UTC)[回复]
Wikipedia:讨论页指引#自己的意见中规定尽量不应修改自己的意见,若有修改亦应明确表示。删改移动留言确实可能影响已阅读讨论的编辑。社群习惯做法是在修改留言后附注改动、或通知讨论参与者变动。缺少这些展示会影响到修改前后参加讨论的编辑。指引中已"列明尽量不要更改"之前留言,习惯性修改之前的意见显然不是"尽量",尤其在已经获通知后持续违规行为。我虽然同意User:Bluedeck该项或可不封禁,但不代表该行为不会扰乱讨论秩序。持续扰乱讨论顺序的行为本身就是可封锁事宜,亦不代表封禁不符合规范。--Mys_721tx留言2024年6月13日 (四) 23:49 (UTC)[回复]
User talk:Gluo88上反对封禁的编辑意见可分为以下三种:
  1. 部分认为不限期封锁过重,“不限期重于有限期”的观点已被淘汰;
  2. 部分因用户与我有冲突而表达不信任,是对人不对事的反应,而非对封锁理据的异议。
  3. 还有少数用户认为可以假定善意。即便善意编辑仍能构成扰乱(Wikipedia:毁损性编辑)。
经过沟通,解封管理员Bluedeck也认同这些行为违反方针,封禁并非不合理的举措,只是他认为不至于需要封禁而已。 修改留言及违反CC-BY-SA两事Gluo88属于接受提醒后重犯。Gluo88未获提醒的长期原创研究同样可致封禁。单一未获提醒的事项不足以独立作为封禁理由,但此次是其他违规行为共同导致的封禁。Gluo88多项违规重复发生,或许是善意编辑但仍造成较大影响的扰乱行为。在提醒后依然继续不当编辑,显示出Gluo88缺乏遵照提醒的能力。 这些因素最终决定进行不限期封禁。--Mys_721tx留言2024年6月14日 (五) 05:54 (UTC)[回复]
就两位涉嫌扰乱讨论言论、未认知自身言行错误一并回应:
一、首先令在下不忍卒读就是一开始的“误判:这一点我不清楚”阁下口口声声说在下发言充满逻辑谬误,却连自己先前的言论“...Gluo88过往在讨论中确实有该类行为,但后续“删改讨论扰乱秩序”的情况确实为苗君误判”都自相矛盾,如是表达有误,还请精进表述能力,以免使他人误会或看不懂阁下发言。至于我这里所指的“误判”是“与过往提醒不尽相同的违规行为一并认定”,过往是被回复了的留言的删改,现在是尚未回复但已相隔一段时间,有可能已有用户阅读的情况,后述情况苗君单凭在你在发表留言后大幅删改留言即可成立“剪贴讨论构成扰乱讨论串运作”则是完全曲解TPG政策原则即不得在别人回复后修改自己留言,造成已回复留言被扭曲,而非不得更改留言倒果为因)。相关方针诠释完全属于对此政策扭曲理解,超译TPG政策(因别人可能看过进而删改因此构成扰乱讨论秩序更是原文中完全没有内容),可合理认为相关言论符合游戏维基规则中的故意谎称某一观点或立场受到方针的保护、管辖或支持,但是其实是违背方针的以及试图强行曲解方针,或者无视社群惯用标准,强行使用自己全新的解读作为“适用标准”。并且该君自称引用去年十月份Peacearth提醒,然而封禁事由与提醒模版本意完全相违背。属于明显扰乱性封禁,可借阁下一言更何况善意的损害性编辑亦可构成扰乱,仍然属于扰乱性封禁。
二、...从一开头就假定恶意、诉诸动机、通过发讯息及提及拉人支持自己,这些从一开头就不是假定善意的表现在下经他人提醒后早已更改第一则留言,以免被人说诉诸动机或言语不妥。阁下借在下修改之前的言论说事,明显是翻旧账、诉诸恶意。至于质疑苗君能力,涉嫌滥用权限者之能力自然需要被质疑。请求第三方管理员评估、申诉均符合维基人权益受损疑虑时之合理行动,阁下以此指控本人,明显违背AGF。
最让在下感到震惊的是这句:而询问苗君封禁原因为何的语句更是有咄咄逼人甚至是挑衅的意味。从多次被认为态度高傲、语句不当的Luciferian君说出来,堪称千古奇谈,令在下大跌眼镜,如果不是某位英维管理员老生所谈之“语气监管”(Tone_policing),就是对用户遭受明显无理封禁发出之合理质询的否定,侮辱封禁政策中:“执行封禁的管理员则可能按情况被要求查看及参与申诉讨论,并提供更多信息。”的原则。在下无必要受到涉嫌不当、充斥瑕疵、违反假定善意、曲解方针、游戏维基规则,并严重缺乏正当沟通之封禁,仍要打不还手,骂不还口,在下不是圣人。阁下与其质疑在下语气如何,更应该检讨当事管理员所作所为是否符合用户期许。
三、我不只是单纯说“你也一样”,而是“你这些简直就不是假定善意”。更何况,管理员封禁的“善意认定”单从过往是否已获提醒,后续是否持续再犯认定编者编辑非善意,更何况善意的损害性编辑亦可构成扰乱,苗君封禁时以“提醒后持续”认定需要封禁显然已经符合以上要求。:针对当事用户涉嫌滥用权限之认定单从过往是否已获提醒,后续是否再犯认定管理员用权非善意,更何况善意的扰乱性用权亦可构成扰乱。在下已明确提出所有封禁理据均有不当问题,获得多位用户认可,可合理认为Mys 721tx涉嫌构成扰乱性用权。LuciferianThomas君口口声声管理员如何如何,对管理员要求假定善意,对被封锁之用户就要翻旧账、恶意推定、语气监管、侮辱封锁方针,可谓双标典范。请停止持续双标扰乱讨论偏袒涉事管理员之行为。
四、苗君的四项封禁理由中,有三项你都已经获得明确的提醒(已经满足教育用户的要求),经提醒后仍然持续触犯而认定无改善,需要以封禁阻止不当编辑持续,完全合乎程序请停止选择性失明,在下所列举的Bluedeck君讨论页留言已明确指出教育用户不严谨之问题(即根据阁下去年10月份在在下的留言,我可以视作善意提醒。但是这足以保证一位用户认知到持续此一行为将导致封禁甚至不限期封禁么?),完全可以用更适当的方式指出相关用户问题情况下,却直接无预警不限期封锁,明显将封锁视作警告、惩罚,曲解封禁政策本意。对此论点不再重复,装睡的人永远不会醒。只待社群讨论及后续联署议定。
五、“除了对蓝桌解封提出的交涉外,苗君在封禁时亦有列出清楚的diff”有回应在下在内所有用户的质疑吗?有参与讨论吗?有对在下驳斥与质疑提供自己的解释吗?如果连这种程度问答都回答不上来,更证明当事管理员沟通能力不符合一般用户(至少在下在内多名用户)之期许。因此在下再次呼吁@Mys 721tx君请辞,以谢社群。光是你在提此案是的态度已经足以证明你是打算学WMLO那样,不论苗的说辞如何、是否符合方针,都将强行闯关提出解任。在下不评价前用户行为,只能说目前的讨论态势均是尊重过往形成惯例(前次终止决定已属不妥,不能作为反对本罢免的合理异议),要求社群讨论并处理Mys 721tx君之行为,合乎常理。
六、七苗君确实有为其说法提出证据,连diff都给了:使用此类未经证实所谓“证据”显然涉嫌罗织罪名、基于个人揣测的相关证据无正当效力权威(如CU、CA)直接认证,不足为评。如果阁下与Mys 721tx君是CU部门成员倒有几分可信,如果只是普通社群群员,请问谁给你们的勇气搜罗这些所谓的证据诽谤用户,妄加揣测?如果这套基于臆测的伪证据可以成立使用,在下也完全可以搜罗LuciferianThomas同Mys 721tx频繁交互的“证据”(这点很明显,基本上所有用户都知道),在站内大肆宣扬你们有特殊性“关系”,但显然如果在下真的这么做,早就被社群制裁。更别提作为管理员应成为社群用户伦理规范之表率,而非造谣生事。至于“Lanwi1”反指控,在下已提过在其精神状态严重受创并且当事人不道歉的前提下,我认为此类言行应可被谅解(先轻视他人者无权要求别人不轻视自己)。上述论据仍然是曲解一般人礼仪认知、持续对诽谤行为辩护,显然扰乱整体讨论。
最后是对我个人所谓“威胁”“攻击”第三方管理员之严重指控。在下已声告行政员前次决定已被多名用户指出“官官相卫”“未得社群共识”“违反官僚体系”,再次宣告终止或无效,明显将可能造成严重问题。提前告知行政员这一行为面临的可能质询,完全是为维护社群法治(维基百科不是官僚体系)的必要准备。作出此一声告并非威胁,而是上次行政员本身决定就充满争议,甚至不具有正当性。在下也不认为探讨行政员可能滥用权限的行为是所谓“威胁”“胁迫”(正如不会对一个用户可能破坏页面之警告属于“威胁”),此指控明显滑坡谬误,鲁莽指控在下行为不当,因此恕在下完全不接受上述明显违反假定善意之荒谬指控。再次想起阁下这句但他的错处明显多数存在被你放大扭曲的情况,我想任何人都看出来LuciferianThomas君在整串讨论中的行为几乎都是对Mys 721tx就要不断缩小标准宽恕假定善意,对在下却双标至极,严重夸大并扭曲本人言行,明显扰乱整体秩序。
有鉴于LuciferianThomas君持续黑白不分、搬弄是非袒护涉事用户、对在下施行双重标准、滑坡谬误、曲解言论、扭曲相关政策认识,一则留言更全篇红色粗体,大喊大叫(使在下感到恐吓骚扰(请注意过多的文字特效会使别的用户有被骚扰的感觉,亦让人感到这些留言带强烈的语气,例如是斜体文字、粗体文字,以及英文中完全的大写字母和过多的感叹号,就像是“SHOUTING”...),但在下仍要指出)、滥用RFDA方针显然试图阻挠本次正当弹劾议题,并对在下为维护社群法治言行作出鲁莽指控,连续违反AGF、礼仪与文明,在下声明拒绝参与有关LuciferianThomas的任何发言,公道自在社群,除非其针对其他编者继续此类扰乱行为。在下最后劝解LuciferianThomas君一句,您这种情绪化且不可理喻的发言不会为Mys 721tx君提供任何正当性,反而让社群用户意识到某些人会为涉嫌袒护涉事管理员无所不用其极,导致其更有可能被解任。请阁下思之,并且,在Mys出事的时候,您屡次“代替”Mys 721tx君发表冗长言论回复质疑,让只有有限时间和精力的用户感到难以与Mys 721tx君直接讨论,显然影响社群其他用户与Mys 721tx君的直接沟通。 请他自己作为参与站务十几年的资深用户独自面对诸位同好质疑其权限使用问题。(在下对您进一步冗长讨论及曲解政策发言,恕无时间回应,请社群看在下前面的论述, 多半已经驳斥或解释)谢谢。
Ps:至于社群如果接受这样子的胁迫,那是否以后威胁其他管理人员提出除权就是王道?显然不可能!如果提案人必须受到这样双标压力,那是否以后威胁遏制提案人并宣告终止RFDA就是王道?显然不可能!
--Gluo88留言2024年6月14日 (五) 12:42 (UTC)[回复]
各位,我就这一话题作最后的发言。
  1. 首先是我于2024年2月骚扰某人的事件作最后澄清。我当时是创建条目后被人侵权提报,然后我无端指责提报人的行为,之后被苗管无限期封禁,2天后反省解封。我对此要说的是,整个程序虽无问题,但实际上是当时表达有误。不过我后来发现这又涉及一个问题,因为涉及侵权提报所用的Template:Copyvio模板,英文版已经进行了大改版(可以按段落处理),而中维还是只能按全文处理,因此模板和程序都需要作进一步的优化(后续我会做讨论,但由于模板涉及Twinkle技术问题,因此稿子还没写好)。再次向各位道歉。
  2. 有关苗管反驳我“他封禁用户的次数,可能是中维之最”涉嫌诽谤的回应:我是根据当前的破坏作粗略统计的,亦参考了封禁日志,因此说我“诽谤”不准确。
  3. 有关苗管反驳我所指出的对苗管有争议封禁的回应:2号“违反严重原创研究”、3号是有理有据的,1号“因IP用户破坏被半保护加入泄漏他人隐私站点链接”(仅一次)是“严重违反生者传记”而被无限期封禁,显然不当,我怀疑苗管当时可能以“零容忍”为由实施封禁。据生者传记#封禁方针:重复于在世人物条目添加无来源或来源不足之争议资料的编者可能会因其扰乱行为而受到封禁,而他只实施了一次。总结下来,苗管对用户采取封禁,有些做法确实过于激进,我也再次强调不鼓励采取激进手段。
  4. 回复@HYHJKJYUJYTTY的发言:从苗管的两次管理员申请记录来看(12),一些人评价当时的他“参与反破坏”、“站务新力军”、“对待新人的询问很和蔼”、“积极参与维护工作”、“热心站务”等,很明显他处理破坏案件很积极。人总有好坏两面,虽然一些人批评他,但他也有好的一面,的确是反破坏的实力派。
我再来引用论述的一些话(温馨提示:论述仅代表部分编者的观点,并非社群共识):
  1. 不限期不等于永久》里面提到:不限期封禁的常见原因包括纯破坏、傀儡、发布垃圾内容,以及其他存在目的与维基百科的宗旨明显相悖的人,总结下来,纯破坏、发布垃圾内容等与违反维基百科的宗旨的用户都会被封禁,无需警告;傀儡则需要进一步调查。但“不限期封禁”并不能自动解封,而是“用户需要花多久才能解决问题”。通常来说,这些人被封禁之后都不会花时间解决问题,因此论述提到不希望这些人回来,尽管某些人非常相信第二次机会(在合理范围内),且某些人认为任何人都可以改变。依我看,有争议的封禁还是在于长期(资深)编辑上,但对被封用户来说,最主要的还是通过积极行动才能解除封禁。
  2. 任何对编辑的制裁不应是惩罚性的》里面提到:一些编辑,甚至一些维基百科的管理员,忘记了我们在这里的初衷,开始在维基百科的运作中采用惩罚性模式……管理员应遵循预防性模式来采取行动,目的是遏制编辑的破坏性或有害行为,而不是试图惩罚他们。这也提到了管理员的建议:主题禁制、页面保护、部分页面封禁等,在某些情况下比不限期封禁或全站范围禁制对项目更有帮助。论述最后说的一句话是:管理行为需要承担责任。
  3. 从前文的一句话再引述《管理员不是什么》:
    • “不是开玩笑”一节:重要的是要意识到您使用这些功能执行的任何操作都可能被其他管理员撤销。管理操作应始终谨慎使用。封禁是管理员可以执行的最具争议的行为之一,被认为是一件非常严重的事情。不当的封禁可能会导致您不受社群知名成员的欢迎,并且在这种情况下,您可能会遭到明显的人身攻击。在某些情况下,不良的封禁实施记录可能会导致管理员被解职。(后面的这段话很重要)
    • “没有方针的豁免权”一节:每个管理员都必须牢记,管理员只是拥有协助维基百科维护的工具,仅此而已。这意味着,所有方针指引对管理员的适用性与对其他用户的适用性完全相同——甚至更为显著……管理员必须遵守所有维基百科方针(例如“回退不过三”原则),并像其他编辑者一样坚持共识和中立观点。
    • “不是权利”一节:较高的编辑次数和对维基百科的奉献精神通常体现出管理的可靠性和才能……重要的是要知道,管理员用户权限是一套高级工具集,适用于在维基百科的方针和指引上表现出高水平的智慧、知识和专业性,并始终尊重维基百科五大支柱的用户。他们在编辑条目时保持中立,并在需要修改时引用可靠来源。他们始终对与之互动的其他用户保持文明—即使那些对他们不礼貌的用户也是如此。他们带头帮助其他用户找到正确的解决方案,并且他们在各个领域都拥有丰富的经验,能够充分了解维基百科的准则。此外,管理员权限并不意味着任何特殊权限……它不会赋予任何额外的地位、讨论权重或特殊权限。
    • 最后以“综述”收尾:管理员没有某些人想象的“指挥权”,他们通常对用户有很好的见解和建议,他们应该善于获得其他维基人的合作并与人合作。但他们永远不会以商业意义上的“管理者”的身份来对待人们。
另悉:我在2021年基金会行动上看到User:瑞丽江的河水曾经是管理员,2019年被授予权限,2021年被基金会除权。请@瑞丽江的河水发表一下看法。
最后我说几句话:我是2012年2月22日加入维基媒体项目的,当时人在加拿大,一开始我用学校电脑以IP用户的身份进行编辑维基百科(也因为当时不知道方针指引,违规曾被苗管暂时封禁),出于个人爱好便加入维基,当时我不到16岁(没错,苗管09年底加入维基也跟我差不多岁数)。连续服务12年,我贡献的内容相当广泛,共享资源上传图片相当多,而且这12年整个世界也是经历了许多变化。特别是有人说“Mys 721tx很久以前不像现在这么凶”,2017年后态度有了变化。自我2024年2月因违规被苗管无限期封禁,不到2天被解封后,我便开始关注其他用户对苗管的看法,发现此人是激进派,暴露了一些问题,而后我了解了2021年基金会行动(当时因关注疫情不知道这事情)以及折毛事件,察觉到现在的社群环境已大不如前。于是我围绕这次封禁,对中维的一些方针作修订建议,封禁方针的修订建议,尤其是为“不限期封禁”正名即是迈出第一步。本月我的工作以修订方针、创建论述为主,整个工作将在WP:动员令开始前完成。在这里我做最后总结:
  1. 遇到问题不要慌,要直面正视问题,不要回避,要防止小问题变成大问题,防止问题矛盾化。
  2. 管理员不是权利,跟一般用户一样都是普通人。优秀的管理员应该是理性、公正、客观,对一般用户负责的,这样才能得到社群的广泛尊重。
再次跟各位说一句:没有最好,只有更好!No best, only better!
以上。--Shwangtianyuan 不忘初心 牢记使命 2024年6月14日 (五) 16:11 (UTC)[回复]
我记得Mys 721tx很久以前不像现在这么凶,Mys 721tx态度高压、恶意断定的问题从2017年时就明显了,那个时候WMC在拉票(包括我四次参选CU员在内,参选时我确实不知道是拉票)以及Mys 721tx封过雾岛圣。无论是滥权还是说我泄露CUWIKI数据都跟从跟WMC打交道后发狂有关,正义感过高以及积累压力后就容易做出恶意推定等不当行为。
关于泄露CUWIKI数据,我现在的推断是那个被除权的WMC成员(推荐我参选CU员的那个)、Mys 721tx(说我泄露?会使我更认为是Mys 721tx,我也记得包括我本人在内的其他时任CU员不像Mys 721tx这么凶。)、利用CUWIKI漏洞的非CU员三者中的一个。
关于对我的负面影响,我想轻生的原因就是因为包括Mys 721tx在内的暴力用户的攻击。中维的暴力用户的问题严重的原因就是贡献至上主义,贡献至上主义者认为有贡献的维基人都该留在维基,尤其是贡献更多的维基人,只要有这种不良氛围存在,就会有纵容有大量贡献的违反文明方针者这个问题。
关于我和WMC的关系,暴力用户无法理解“世上没有永远的朋友,只有永远的利益”这句话,我和WMC的相同点只有“对暴力用户不满”,WMC拉票的原因也包括对暴力用户不满,暴力用户容易认为反对自己的都是WMC成员。
我不再活跃中维的原因就是中维社群没有能力解决像Mys 721tx这样的问题,我也不认同行政员在去年9月认定对Mys 721tx的第一次罢免案无效的决定,在罢免暴力管理员时提出修改罢免程序会容易使人认为提出修改者包庇暴力管理员。--Lanwi1Talk 2024年6月13日 (四) 20:58 (UTC)[回复]
User:Lanwi1对CU-wiki数据泄露的指控仅基于个人推测,缺乏实质性证据。我对User:Lanwi1的怀疑建立于其交涉中的反复(Wikipedia:互助客栈/其他/存档/2017年10月#我认为必须确认清楚Wikipedia talk:2021年基金会针对中文维基百科的行动#近期的基金会行动Wikipedia talk:2021年基金会针对中文维基百科的行动#我觉得调查仍有不足)。我并不希望数据泄露为User:Lanwi1所做。然而User:Lanwi1在表示多年来收到指控的压力的同时指责其他原用户核查员。我能理解User:Lanwi1对被指控的压力,但是这不代表User:Lanwi1可以以此解释令人怀疑的行为。2021年User:lanwi1甚至有机会通过公布与User:守望者爱孟的邮件头(仅包含发信人与收信人以及转发邮件服务器信息)证明自己的清白,然而User:Lanwi1顾左右而言他。(Wikipedia_talk:2021年基金会针对中文维基百科的行动#我觉得调查仍有不足)多年来不但User:Lanwi1无法提出证据,还在此指控立场上与User:Kegns相同的我、被认定为被核查用户对立面的我。我有什么动机把数据泄漏给立场对立的用户?无理由指责Kegns编造CU结论、泄露CU数据是过去WMC用户诽谤行为(已删除页面存档)为什么User:Lanwi1在此无证据诽谤User:Alexander Misel与我?--Mys_721tx留言2024年6月13日 (四) 23:34 (UTC)[回复]
一向认为当事管理员沟通手腕或有改善之余地,处置亦可更为人性。但管理员作风本有不同实属自然,不能强求所有管理员如此办事。——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6月13日 (四) 20:33 (UTC)[回复]
Mys 721tx老问题又犯,所以我认为没有改善余地,谁愿意跟态度高压的用户协作?--Lanwi1Talk 2024年6月13日 (四) 22:02 (UTC)[回复]
说句不好听的,态度高压只能说明某些用户实在不适合协作--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4年6月14日 (五) 02:17 (UTC)[回复]
我还是要帮他说一句公道话,处理举报破坏,他比较积极,但不否认态度确实要加强--HYHJKJYUJYTTY留言2024年6月14日 (五) 03:25 (UTC)[回复]
同意。虽然我觉得一上来就不限期封禁可能可以商榷(不要说不限期不是永久,按这样的看法除了nop外任何封禁都应该直接上不限期,建议上phab要求取消封禁限期功能,所有封禁等到申诉认识到问题再解封。我打编辑战你封我1天难道1天过后我就自动不会编辑战了吗),但这毕竟是管理员自由裁量范围,不好谈什么过当啊滥权啊什么的。 ——魔琴身份声明 留言 贡献 新手2023 2024年6月15日 (六) 14:45 (UTC)[回复]
  1. @Shizhao君所称“说句不好听的,态度高压只能说明某些用户实在不适合协作”, “只能”论显然以偏概全, 显然不当地排除了这种可能性:尽管某些用户非常适合协作,但某些管理员的态度高压行为却使其不适合继续担任管理员职责(“管理员没有任何高于其他用户的特权,唯能实现社群讨论所得的共识“)。在下也可以站在普通用户的立场说,按您的方式只选一种可能性, 用户不再协作只能说明管理员态度高压。然而显而易见,就拿本案来说,Mys 721tx的诽谤、涉嫌扰乱性用权已被多次质疑,如果将其定性为“只能说明某些用户实在不适合协作”,仍然属于检讨受害者。您所言这种话我感觉非常难听,在下认为作为管理阶层不宜说出这番话,否则这会让用户寒心管理层之无情。 管理阶层对个别管理员态度高压行为的态度非常重要,整理出有关论述如下:
    • 态度高压并不是合适的协作方式, 高压态度只会加剧紧张氛围,不利于建立积极的社区环境。
    • 协作的关键在于理解、尊重和包容不同的观点。即使某些用户表现不佳,作为管理员,我们应该保持专业和耐心,而不是采取高压态度。
    • 管理员应该保持客观、公正和理性,而不是简单地采取高压态度。公信力需要建立在合理和公正的行为基础。
    • 这是在下的浅见,不知道您怎么看? 也希望和您进一步探讨管理员是否应该态度高压。
  2. 也不同意@魔琴君论述,管理员权限依托自社群赋予,方针明文规定不限期封禁仅限于严重扰乱,不构成严重扰乱的封禁必须考虑是否初犯、违规程度(并且必须事前沟通与否、详细调查、是否确保用户持续不当行为将被封禁等)。封禁固然是“自由裁量”不假(但显然不是“权”,受到上述两则条款的限制),也不会因为自由裁量所导致的问题裁决被合理化。拿Luciferian君自己的法律条款来说,现实中尚有对有理论上有“自由裁量”权的法官的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罪。按这个逻辑,所有封禁(包括无视相关条款限制)本质都是管理员的自由裁量范围,所以不能商属过当或滥权,因此不能追究?此陈述明显有误。
--Gluo88留言2024年6月16日 (日) 12:14 (UTC)[回复]
我虽然解封了,但我可不认为Mys是作出了扰乱和诽谤的性质的事情。尤其是Mys在解封后提出了额外的证据,让我意识到他的查封理由实际上比一开始所展现出来的要更充分。这些证据确实展现出编者存在的问题。目前我正在独立的复核这些证据。Bluedeck 2024年6月13日 (四) 23:58 (UTC)[回复]
(+)支持,User:桐生ここ方案建立社群设定类似“请求封锁”的机制,有好的规则,自然支持,能让维基再更好,但解任我(=)中立,我只是针对User:桐生ここ方案建立社群设定类似“请求封锁”的机制回答而已,可能有人会误解--HYHJKJYUJYTTY留言2024年6月14日 (五) 03:29 (UTC)[回复]
对于解任mys,表示(-)反对。在这个案件中,管理员的行为是:查封用户 -> 在用户讨论张贴理由 -> 用户反驳获得我解封 -> Mys前来和我沟通 -> 在我的讨论页面提交更多证据。这是很正常的操作,没有激烈的言辞,也没有不合理的要求,其贴出的讨论完全是就事论事,这个不叫做有态度问题。而且,说真的后来他提交的证据(见沙盒以及我的讨论页)在我看来使得查封的合理性有很大的增强。Bluedeck 2024年6月14日 (五) 05:42 (UTC)[回复]
明白理解阁下对于管理员用权行为标准的不同,并仍然感谢阁下指出当时理据中的封禁欠缺意见。在下会慎重根据您的审核结果,审查以往编辑,并承诺谨慎编辑,作出有益维基百科之事情。Mys 721tx君之相关用权态度问题,并非在下一人之见(一再重复,已被多名用户质疑),如果阁下认为不至于罢免,在下会理解。但仍可受社群用户意见检验咨询。至于结果如何,应看RFDA总体共识形成结果。谢谢--Gluo88留言2024年6月14日 (五) 13:02 (UTC)[回复]
有人能说明一下现在沟通是否有效?以及是否达成某种共识?--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6月16日 (日) 12:19 (UTC)[回复]
谢谢提醒。 48小时已过,在下认为目前没有解决分歧,应属沟通无效。稍后会开启联署,由联署人按惯例审核确认。--Gluo88留言2024年6月16日 (日) 15:24 (UTC)[回复]
我认为Gluo88的行为已构成扰乱了--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4年6月17日 (一) 02:42 (UTC)[回复]
我觉得要劝U:Gluo88不要当第二个U:维基百科最忠诚的反对者per U:Lemonaka)--Sinsyuan✍️🌏🚀 2024年6月17日 (一) 04:09 (UTC)[回复]
本次解任案与上次WMLO提出的解任案一样都是通过扭曲的理由试图强行推进解任程序。鉴于Lemonaka表示私下受到WMLO威胁(Special:Diff/83069105/83070035),可合理怀疑该提案可能已遭站外操纵,甚至可能形成站外拉票。鉴于Gluo88在多名管理员已指出该讨论有问题时继续强行推动解任,可见Gluo88并没有就事论事的意愿。请求其他管理员终止提案并予以处理。
我愿意在未来接受仲裁委员会公开公正、按照事实的调查以查清该案中的指控。若仲裁委员会认定我的行为确实违规,我自然会承担责任。若仲裁委员会认定我的行为没有违规,我希望以此证明自己清白。--Mys_721tx留言2024年6月17日 (一) 06:31 (UTC)[回复]
就WMLO绕过全域锁定违规参加社群事务一事亦会提出用户核查,以调查相关账号。--Mys_721tx留言2024年6月17日 (一) 06:35 (UTC)[回复]
@ATFfaarrJimmy XuKegnsShizhaoWingWong128hk行政员可能需要尽快确定解任投票提出是否有效。——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6月23日 (日) 07:07 (UTC)[回复]

参考资料


本讨论已关闭,请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见,请在合适的讨论页提出,而非再次编辑本讨论。

联署区

[编辑]
已解决
联署已达到门槛。——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6月24日 (一) 00:04 (UTC)[回复]
下列讨论已经关闭,请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见,请在合适的讨论页提出,而非再次编辑本讨论。

下面重复一遍解任理据:

滥用封禁:在在下参与路西法人的整理讨论时,5月30日以多项罪名无预警不限期封禁多个页面。四项封禁理据前两项明显不成立并曲解政策(比如曲解TPG政策认定本人调整未被回复的留言是“扰乱讨论秩序”;其他用户主张在下发言可假定善意,也不是扭曲政策,或不构成扰乱),后两项理据则未经严谨调查或基于不实性质(两则链接不构成查封事实,另外两则欠缺事前讨论,未确保用户熟知自己问题可能会被封禁甚至无限期封禁。并以此永封明显过激)。是次封禁被我在内五名普通用户与一名以上的管理员质疑不妥。
游戏社群承诺:涉事用户在去年9月23日初次罢免被争议的终止后,表示“感到有必要与社群进行更有效之沟通”。该用户在本案经过两次Ping两次当面询问通知后,除先前称在下质询是对方针的扭曲认识后,一贯冷处理在下及诸多用户质疑,未见其试图与社群用户“达成所谓“更有效之沟通””。其言行举止与先前承诺出尔反尔,涉嫌游戏承诺:恶意协商——提出让步以吸引其他编者达成妥协,但在对方妥协后拒不执行之前承诺的让步。
诽谤用户:去年罢免期间9月20日使用搜罗个人臆测链接(未经CA、CU证实),在公开群组与Quinniewong诽谤、侮辱前管理员Lanwi1(当时为弹劾动议支持人)泄露CU数据,为避免自身指控对Lanwi1诉诸人身,造成当事人精神痛苦加剧(个别用户提到他“反指控”,我认为已轻视别人的人无权要求被伤害的人“尊重”自己)。此类公开群组发言,违反全域政策与基金会通用行为准则。并且经人指出后拒不道歉。

在此提请社群联署移除涉事用户Mys 721tx之管理员权限。——Gluo88

  1. 谨此(+)支持开启本案,同时作为提案人发表一下个人看法:
    1. 在下及其他用户认为当事管理员似乎是不断轻微违规达到管理员扩权的结果:从最开始的Arikima(被认为违反避嫌)、到Shwangtianyuan君(被认为封禁过重)、再到在下被封禁(被认为未照顾用户权益、过激、封禁理据明显不妥),体现当事管理员试图不断使用封禁扩权,为无视对用户事前必要的教育政策,优先确保讨论的政策,进而放宽管理员用权的标准。
    2. 我们可以说,这种所谓的封禁在几年是绝对无法被社群接受(从当年Arikima事件事前被警告后被无限期封禁,尚被多名用户认为违反避嫌或封禁不妥,现在甚至不与用户讨论直接无限期封禁)该用户面对用权质疑声称“不限期封禁比有限期封禁过重”的概念已被社群推翻,我认为这已是曲解封禁政策必须考虑用户是否初犯及违规程度;不限期封禁则明确指出要构成严重扰乱,确保目前无改善可能才得以施行。按照这种逻辑,只要用户违规随时都可以予以不限期封禁,然后再观察予以有条件解封,涉嫌扭曲方针认识、游戏维基未曾被社群广泛认可的规则。
    3. 很明显,当事人至今仍认知不到自身行为问题(我认为已构成沟通无效,明确拒绝承认只要当事人不断发言就不构成沟通无效的虚假论述,谨依往年惯例标准交由联署人意定沟通无效倾向),同时上列拒绝与质疑用户讨论的行为与该君去年感到有必要与社群进行更有效之沟通的宣言自相矛盾,仅仅不到九个月便出尔反尔。请各位思之Mys 721tx的用权态度,是否有品格持续担任这一被社群信任之权限。--Gluo88留言2024年6月16日 (日) 15:36 (UTC)[回复]
  2. (+)支持:老问题又犯了,像这种游戏规则的暴力管理员应该下台,谁愿意跟像你这样的态度高压、刻薄的用户协作?大量正面贡献也不能掩盖长年的老问题。--Lanwi1Talk 2024年6月16日 (日) 16:44 (UTC)[回复]
    因解任程序有问题而划去,抱歉。--Lanwi1Talk 2024年6月17日 (一) 14:42 (UTC)[回复]
    不过,我仍认为Mys 721tx有问题。--Lanwi1Talk 2024年6月17日 (一) 16:03 (UTC)[回复]
    撤回划票,我觉得不像受站外控制,站外控制是个鲁莽的指控。--Lanwi1Talk 2024年6月19日 (三) 12:03 (UTC)[回复]
    补充理由,无论是在去年9月的第一次罢免案的罢免理由,还是在这次的罢免理由,被罢免者丝毫没有改正、反省的意思。无论是不当封禁,还是认为我泄露CU内容,都是未经深思。面对他人的指控,一贯转移到指控者,根本就感觉不到被罢免者反思,恶劣态度就像听不进意见和批评的专横官僚一样。我觉得被罢免者在第一次罢免案的讨论页里的留言根本就是做样子给社群看,由于被罢免者的一系列的问题行为给他人带来了极大担忧,解决办法只有解任。若被罢免者的问题行为得不到有效解决,其他用户会因暴力用户的高压、刻薄态度而离去。--Lanwi1Talk 2024年6月20日 (四) 01:41 (UTC)[回复]
  3. (+)支持,恕我无法说服自己。不仅滥用封禁,在去年九月的罢免案拒绝沟通、至使罢免不当终结,加上之前提到的大量理由,实在令我难以接受;很希望各位能够“人民的沉默、将是当权者的胜利之歌”这一道理。--Benho7599 | Talk 2024年6月19日 (三) 14:55 (UTC)[回复]
  4. (+)支持:Mys 721tx是很勤勉、贡献大的管理员,但近年很可能精神压力过大有些失控,就像2021年的我一样,因此我就忽然失去管理员身份,这是我应得的罪。我希望Mys 721tx不要像我一样,可借由此事来判断是否他还有多数众人的信任,并借此来冷静自己,以作些改变。--Outlookxp留言2024年6月21日 (五) 00:41 (UTC)[回复]
  5. 不认同把讨论中真诚的发言视为“强行扭曲方针”,而紧迫到需要立即封禁的地步。在新管理员上任投票中,所有候选人或许都会认为在封禁前应警告,或与非破坏性用户讨论为优先。
    我在本案中看不到类似的处理方式。用户在被封锁前无收到任一警告俾使其可注意、停止、改善相关行为。管理员上任后或许有广泛裁量权,然社群仍可对这种裁量权及其行使进行公议、商讨、监察。
    封禁方针也指出,封禁是为了制止破坏行为,而非惩罚。没有迹象表明Gluo88在收到警告后,会持续“扰乱”行为。他在被封禁前只是单纯讨论,连单层级警告也没收到。封锁理由的“扰乱讨论秩序”与讨论页指引精神不符。其他封禁理由虽则事前有轻度提醒(如此),但不足让人明确意识到持续相关行为会导致封禁或不限期封禁。此案没有紧急到需要立即施行无限期封禁的程度;而“不限期封禁比有限期封禁重”的观念已被“社群推翻”纯属管理员个人观点,封禁方针无此类表述、此种封禁方式似乎也未得社群广泛认可。由于涉及用户权益(查封对用户影响很重。不当或过激的封禁更会影响用户之后的贡献意愿),这显然不是得以“个人风格”为由能忽视的问题。
    此外,相关封禁理由为何并非一并公布,而且随后追加?此举也省却日后管理员解封的可能性。因此用户若是纯属扰乱性用户,若错误解封,恐是对社群无益。然而,那个被封理据补充版是要待多重程序、时日(用户解封后,封锁管理员方回应)方能知悉,该用户如此错误甚多,“罪行累累”但不限期封禁期间,尚有第三方管理员提出异议,具有可商议之处。不禁要问不限期封禁+0警告下随即封禁是否如此具迫切性。
    一年之内,两场解任投票,无论结果如何。输家只有用户。作为用户的我也应反躬自省,事情何以发展到如斯地步。虽说管理员不算什么、管理员不是圣人,也会犯错。若有错则改,无则加勉。用户之间应包容、互相体谅。可能这才是维基项目的目的和精神所在。
    我由衷希望社群活动中能重视善意推定的作用。千村狐兔留言2024年6月23日 (日) 05:35 (UTC)[回复]
  6. (+)支持:应罢免Mys721tx。其#滥权永封Chinuan12623
    未经警告,诬指我长期编辑战,发表评论。#看似编辑战多 实则不然 不要以为有人常和我编辑战 就是我错 往历多少错判封禁Chinuan12623 。
    无视H.Natsumi ™ 提报RFP也说,老虎进行全保护也大概只是基于编辑战,并不一定是对状况有完全的了解,也不一定是对双方有对错评判。即视Chinuan12623非故意破坏者。
    举报者Mafalda4144举报本人3RR破坏,但该员本身就是傀儡,经三位管理员处以永久封禁。依非善类举报者永封长久贡献者。
    Eric Liu受申虽知会Mys721tx ,M应避嫌 ,但仍不思己疚,要申诉之管理员Ericliu1912考虑驳回申诉。
    并综他人控诉知被罢免者没有改正反省,尤其在不当封禁都是未深思 ,恶劣态度如专横官僚,我也因其高压刻薄态度而不想贡献心冷而淡去维基。Chinuan12623留言2024年6月23日 (日) 05:47 (UTC)[回复]
  7. (+)支持: 由在下维基受到当事管理员不合理封锁的两次经历,在繁忙的管理工作中,当事管理员是存在前边提起人提到的对封禁的滥用、过重封禁、未经警告等行为。虽然这 一次未必最终结案,在下希望在这一过程中当事管理员能吸取教训,在以后的管理工作中能有所改善。稀有石头留言2024年6月23日 (日) 14:57 (UTC)[回复]

联署查证

[编辑]

联署中讨论

[编辑]

表态

[编辑]

在此重复一下之前发言:

本次解任案与上次WMLO提出的解任案一样都是通过扭曲的理由试图强行推进解任程序。鉴于Lemonaka表示私下受到WMLO威胁(Special:Diff/83069105/83070035),可合理怀疑该提案可能已遭站外操纵,甚至可能形成站外拉票。鉴于Gluo88在多名管理员已指出该讨论有问题时继续强行推动解任,可见Gluo88并没有就事论事的意愿。请求其他管理员终止提案并予以处理。
我愿意在未来接受仲裁委员会公开公正、按照事实的调查以查清该案中的指控。若仲裁委员会认定我的行为确实违规,我自然会承担责任。若仲裁委员会认定我的行为没有违规,我希望以此证明自己清白。
就WMLO绕过全域锁定违规参加社群事务一事亦会提出用户核查,以调查相关账号。

-Mys_721tx留言2024年6月17日 (一) 07:13 (UTC)[回复]

其实我还是尤其希望阁下正面回应处事态度问题。毕竟多年来案例累累,即使屡次解任案因程序问题失败,总是需要诉诸解任本身即已显示此种过于激进之手腕并非为社群所好。——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6月21日 (五) 00:30 (UTC)[回复]

关于Mys 721tx君之表态

[编辑]
  1. 本次解任案与上次WMLO提出的解任案一样都是通过扭曲的理由试图强行推进解任程序。只有阁下和路西法人如此声称(扭曲的理由),并且您们并没有回复在下对您们“扭曲的理由试图强行推进解任程序”的质疑。可合理认为无法答辩。看下方本人对您和路西的辩证反驳。反而可能是您们明显通过对管理员情绪勒索、拉票、使用放大亮红色字体骚扰、威胁在下。为终止本次弹劾,LuciferianThomas先前为此试图冻结Rfda程序,直到仲裁委员会成立,已遭到大量否决,自觉撤回。
  2. 鉴于Gluo88在多名管理员已指出该讨论有问题时继续强行推动解任,可见Gluo88并没有就事论事的意愿。请求其他管理员终止提案并予以处理。我感觉作为被质询者的您没有回应反驳本人的这个留言这个留言,好像不就事论事者,是您和路西法人吧?(还是说在下必须无条件接受您的意见,才不是“扭曲”?您是这个意思吗?)如在下所言,Bluedeck君确实觉得阁下没有到罢免的程度(虽然先前认为封禁理由查缺,我对此尊重),不过这属于个人意见。基本上每次罢免议题都有用户个人意见表态不支持弹劾,这很正常。
    1. 至于Shizhao君在称在下构成所谓“扰乱”的同时,没有给出具体原因。这同样属于用户个人意见。
    2. 在下也不明白阁下强调多个管理员而非在讨论中普通用户的身份是为了什么(有别于我申诉时,几名管理员几乎都有明确的,以管理身份发表意见),除非诉诸权威
  3. 关于全域锁定的LTA通过电子邮件通知用户,再进而“可合理怀疑该提案可能已遭站外操纵”首先在下得说这种指控非常严重,相当于暗指在下是真人傀儡。如果Kage等LTA随便在这个时候送一个电子邮件“威胁”别人,阁下是否仍会以此为由逃避指控?在下认为这是不合理的
    1. 同时,在下亦可以保证,未曾收到任何WMLO的邮件(如有必要可私下联络职员检查)。如果阁下要提出用户查核请自便,但请勿以此为由试图躲过罢免。而且按正常人的逻辑认知,WMLO既然有如此策略想到“站外拉票”“操纵社群”,这时候更应该谨慎小心,而不是明目张胆地威胁某个用户(而且看起来Lemonaka是中立的用户),因为这样反而会给阁下口舌。
    2. 换句话说,按在下的理解只要WMLO存在一天,就有可能操纵社群(仿佛托洛茨基帝国主义仍潜伏在社群周围...感叹),所以不能发起对管理员投票?我希望各位认真想想这个问题。
  4. 同时@Lemonaka我对阁下遭遇感到很遗憾,不知道您是否可以联系几位第三方管理员或监管员,在不违反隐私政策的前提下转述WMLO对您邮件内容是什么(对您人身威胁,还是别的什么?)如有意愿,您也可以转述联系相关部门(如信任与安全)处理此事件。在下也可以主动与监管员或用户查核员看看此案是否有真人傀儡情形。
    1. 不知道各位用户是否认可在下的意见。望提供建议。在下在此坚决(-)反对行政员或其他管理员如上次般,快速终止、中断本次罢免的任何决定。为了一个明显存在滑坡谬误、不合理的原因,“抓住机会”地终止此罢免案,只会再给人“官官相卫”“凌驾讨论”“无权裁决”的观感,体现社群机制失能的严重担忧。请各位管理员三思。
    2. 另外在下记得上次WMLO就是鲁莽指控某站外群组有“拉票行为”而被指控骚扰锁定的,Mys 721tx君仅仅因为一个被社群不信任的LTA的“威胁邮件”而断定整个讨论被“已被操纵”“站外拉票”“真人傀儡”,这种不当言论与WMLO当时扰乱社群又有什么区别?在下为阁下未经深思脱口而出如此污蔑在下人格的质疑感到非常遗憾。
  5. 实话说,在下面对您和另外某位用户的压力言论、在我回应后被指扭曲方针认识、又因特效字体骚扰(向管理员情绪勒索、拉票)威胁,在愿意表态同@Shizhao探讨“高压问题”时随后被指“构成扰乱了”,现又被指“真人傀儡”感到真的非常的疲惫。在下未曾想只是向社群提出对您权限使用的质疑会受到如此压力重重的风波,在下早知如此当时宁愿不发起了,甚至这几日几乎是在亢奋紧张的神经上度过的(有时失眠,我已打算休维基假期,如Asid阁下提出般)。在下至今仍然恐惧会不会因为因为对您提出罢免随而被管理员封禁制裁,被“处理”。只是,在下自认问心无愧的。原谅在下可能未有更多时间回应您的问题。谢谢您,也祝您好运。恕在下之后不再过多参与此案。

--Gluo88留言2024年6月17日 (一) 11:18 (UTC)[回复]

Kenny023一些回退不合理的能不能也处理下?看人家讨论页就知道,人家专注于在回退上,有些回退合理,有些有问题。这个那留言2024年6月17日 (一) 11:35 (UTC)[回复]
@这个那君,如果你觉得Kenny023君有滥权的行为,请您提供相关事证至维基百科:申请解除权限做提报,但是同时我也要郑重(*)提醒你,如果您只是为了提报而提报,如同您在其他不当行为#Kenny023的提报,那么你可能会构成扰乱行为游戏维基百科规则的嫌疑,特此说明。--薏仁将🍀 2024年6月18日 (二) 00:00 (UTC)[回复]

其他

[编辑]
(※)注意:联署期内已集齐了7个签名,是次联署已无法被认定为失败(注意“无效”与“失败”的差别)。Sanmosa 蚌埠 2024年6月23日 (日) 15:07 (UTC)[回复]

关于联署程序的建议

[编辑]

相关问题

[编辑]

我看了一下Bluedeck的纪录,我有必要指出两点:

  1. Mys 721tx在撰写Gluo88的封锁理由时将有关内容方针的部分与有关用户方针的部分某程度上混同;
  2. Mys 721tx在2024年5月30日实施的不限期封锁是Gluo88所遭遇到的首次封锁

这里我引用我在2021年1月11日就雾岛圣实施的6个月封锁所提起的申诉,当时AT给的解封理由为“无警告下突然实施长期封禁,于理不合”。我查阅了Gluo88的用户讨论页其存档,除了2023年9月30日LuciferianThomas就翻译条目的版权条款要求问题提醒了Gluo88外,最近一次有关版权的警告是经由2020年11月19日的提删作出的。考虑到时效性问题,就算单论Gluo88可能触及到的版权问题,Mys 721tx似乎并没有满足实施长期封锁前先给予警告的要件。至于涉及用户方针的部分,Gluo88似乎并未曾收到任何有关的警告。Sanmosa 蚌埠 2024年6月20日 (四) 13:58 (UTC)[回复]

@ATBluedeckEricliu1912Lanwi1Sanmosa 蚌埠 2024年6月20日 (四) 14:00 (UTC)[回复]
此外,我增补若干个人意见:
  • 我认为“只是复述当年社群对于Lanwi1行为的质疑”不能被认为是认定Mys 721tx没有作出“虚假指控”的理由。“提出基于证据的合理怀疑和指控”的前提是证据可靠与怀疑本身无可争辩地合理,如果这两个前提无法被满足,就算他确实仅“指出过往留言作证据”,此举仍不能被认为不可能构成“散布不实言论”。
  • 我认为Gluo88在上方给的有关Lanwi1的精神创伤的diff已经能清楚说明此事确实有对Lanwi1造成精神创伤,故此无论Lanwi1在相关事件中实际的角色如何,我不得不指出LuciferianThomas在上方如此尖锐的言论显然会加深Lanwi1的精神创伤,而我相信LuciferianThomas自己也知道他的言论能达到如此效果。WP:文明#杜绝不文明行为有开宗明义地提到“维基人需要彼此尊重、友爱,每个人都有权利要求对方这样做”,我对于LuciferianThomas在上方如此尖锐的言论是否能满足此点有着非常大的疑虑。
  • 我认为LuciferianThomas在上方“若(RFDA)提案存在违反解任条件的情况,联署人作为共同提案人显然需共同负责”的说法会引起社群成员不必要的恐慌,而且如果此RFDA最终被认定为有效,这种说法会合理使致部分社群成员因担忧被反对解任Mys 721tx的社群成员要求“共同负责”而不敢表达真实的意见。
以上。Sanmosa 蚌埠 2024年6月20日 (四) 14:19 (UTC)[回复]
认同Sanmosa的一些观点,对于“联署人作为共同提案人显然需共同负责”这句话,疑似有可能会造成拉票效果。--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6月20日 (四) 19:14 (UTC)[回复]
我建议如果最终确定是次RFDA有效,应容许重新进行联署程序。Sanmosa 蚌埠 2024年6月20日 (四) 21:59 (UTC)[回复]
无论是未经警告就封禁,还是对我的质疑,都是未经深思,行为过激一直都是Mys 721tx的长年老问题,从2017年发生的WMC事件开始就明显了。我认为Mys 721tx在维基干太多工作、跟WMC及问题用户打交道后,会积累太多压力,之后就容易做出像封禁雾岛圣这样的过激举动。我想轻生这件事就能证明Mys 721tx未经深思,未经过跟我对话就确定。我也觉得路西法人过激。高压态度会把其他人吓跑,无法化解矛盾。--Lanwi1Talk 2024年6月20日 (四) 23:36 (UTC)[回复]
怎么说呢,我认为LuciferianThomas清楚他自己的言论一向尖锐(是的,我的用词是“一向”,也就是说不止这里如此),而他明知如此也继续选择如此作为。Sanmosa 蚌埠 2024年6月21日 (五) 06:13 (UTC)[回复]
对参与联署之社群成员施压,并非好主意。——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6月21日 (五) 00:27 (UTC)[回复]
以上用户要不要看看自己的逻辑多么的可笑?管理员要为自己行为负责,普通用户(包括提出解任的用户)就有免责权?连署解任案表示完全认同提案并共同推行,并不是留个解任,然后出了问题都不用负责的。还有什么“向参与联署的社群成员施压”,怎么解任提案人威胁第三方管理员不能依方针关闭不合规提案上面这一群人都能视若无睹,我针对不合规行为发表要求共同负责的言论就叫“施压”?
再者,某用户指出前管理员深受精神压力,苗君都尚是提供证据而作出的指控,却反过来在毫无证据下大肆指控多名现任及前任管理员,遭受精神压力就代表可以随意做出指控且不需提出任何证据?年岁小、残疾等都不能作为社群内免责的理由,因被他人带合理依据的指控而遭受精神压力还能有免责、容忍随意指控?
以上用户、现任及前任管理员体现之双重标准的极致完全展现社群的完全失能,放任多名用户散布完全扭曲的观念,仅以暴民政治而不论逻辑道理,也真难怪社群无以进步。--西 2024年6月21日 (五) 03:22 (UTC)[回复]
苗君高压、轻蔑你不知道?因为你拥护有问题的苗君,所以你看不出来。苗君认为那个东西为“证据”,我则认为那个东西像“圈套”(不小心做的),暴露了苗君未经深思熟虑,急求结果等问题。--Lanwi1Talk 2024年6月21日 (五) 05:15 (UTC)[回复]
我自己有花时间详细看过相关的证据,然而我认为Mys 721tx给出的证据并不能直接证明Lanwi1事涉其中。任何指控应当在有充分可靠证据的情况下才作出,否则就属于轻率指控,基于如此,我有理由相信你现在正在以“暴民政治”为名随意作出指控且不提出任何充分实则的证据,那真正在搞“暴民政治”的人到底是谁我认为值得商榷。还是说你认为“维基人需要彼此尊重、友爱,每个人都有权利要求对方这样做”这条规则在某些情况下是不适用的?
虽然你认为你是在“针对不合规行为发表要求共同负责的言论”,然而你并未妥为就“不合规”作充分可靠的举证,那首先你声称那些行为“不合规”已经属于轻率指控,此外基于无罪推定原则,不能确定属“不合规”的行为不能被假定为“不合规”,因此你说的话实际上的效果会是“针对合规行为,并基于你自己对方针指引的诠释,发表‘要求共同负责’的言论”。因此,我觉得Ericliu1912把你的言行形容成“施压”好像也没什么不妥的地方,我之前“会引起社群成员不必要的恐慌”的说法其实还是非常保守的,夸张一点说,Lemonaka私下受到WMLO威胁的事情如果是真的话,你这里的言行带来的负面影响恐怕比WMLO更严重,毕竟你现在都直接明著来了。
Sanmosa 蚌埠 2024年6月21日 (五) 06:09 (UTC)[回复]
  1. 2021年: "我想结束自己的生命的其中一个原因是人家认为我支持Walter Grassroot攻击香港人,人家认为2021基金会行动是针对WG的攻击香港人的发言,处理WG事件相关用户的话我对此没异议,我跟WG事件一点关系都没有!"
  2. 2021年:"高度亲日确实有反共之意,现在中国激进民族主义者很反日。因为有人对我的误解而使我在情感上难以留在维基?对亲日的我而言就是,结束自已的生命也跟高度亲日有关,不亲日也有可能因对WMF和其他编辑不满而追随WMC。关于基金会行动的其它观点,那个人的攻击香港人的发言就有问题。"
  3. 2021年:"如果我想继续纠结于基金会行动,那就是我这个支持台湾的日本人因有人恶意陷害以及他们坚持认为我是支共人而有想结束自己的生命的念头,但有避免的可能。"
  4. 2022年:"谁想轻生的话我也不知道,大陆用户轻生的可能性比港澳台用户高,因为大陆的言论管制,不能在现实生活中诉求自己的遭遇,所以更要多多关心依赖维基百科的渴望自由的大陆用户。"(Special:Diff/72394544
  5. 2022年:""我最担心的是有人利用安全投票来恶意投反对票,最坏的结果是候选人退出维基甚至是轻生,所以对一部分候选人而言,普通投票好一些。"(Special:Diff/72391558
--Mys_721tx留言2024年6月21日 (五) 06:42 (UTC)[回复]
如果可以的话,还请你解释一下给出这5个连结的用意,但若然你是希望用于证明Lanwi1事涉其中的话,我只能说这5个连结与那件事恐怕没任何直接的关系。此外,如果可以的话,还请你回答一下我下方的问题,不然我也只能认定你默认你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选择在对Gluo88实施长期封锁前不先给予警告了。Sanmosa 蚌埠 2024年6月21日 (五) 06:51 (UTC)[回复]
请按照m:Threats of harm全域政策向维基媒体基金会报告自残威胁。这些链接旨在提供历史背景。--Mys_721tx留言2024年6月21日 (五) 07:05 (UTC)[回复]
我会慎重考虑这方面的事情,然而就算排除了自残威胁的因素,我认为我上方所说的话除了精神创伤的部分外依然成立,此外我依旧维持我对LuciferianThomas的尖锐言论的合规性的忧虑。Sanmosa 蚌埠 2024年6月21日 (五) 08:01 (UTC)[回复]
关于我轻生这件事,我在OA2021被除权是其中一个原因,但目前不是最重要原因,最重要原因仍是Mys 721tx说我对CU证据撒谎以及其在AC群的发言(Lanwi1选上CU之后守望者爱孟立马可以接触到cuwiki的内容),这就是Mys 721tx未经深思熟虑的结果。面对2017年那件事,Mys 721tx更应该经过深思熟虑,正确做法是Mys 721tx应该跟我说:“你的编辑跟证据不一致,快给我改了”,我听了后当然会正直地改了,不应该对我落井下石。我还记得当时Mys 721tx极可能压力过大,在这种状态下更容易做出未经深思熟虑的举动。2021年9月时的我的心情很乱,也没有确认Mys 721tx的问题。--Lanwi1Talk 2024年6月21日 (五) 08:07 (UTC)[回复]
连“轻率指控”的定义都不清楚就不要随意吧轻率指控抛来抛去了。我的论述中有清楚指出没有假定善意、未经论证、论证存在逻辑谬误的负面评论均可能构成“轻率鲁莽指控他人行为不当”。用户经过多次被指出错误仍坚持,则显然无法继续假定善意;我的指控全部包含大量论证,对方也未有论证我的指控中存在逻辑上的明显谬误,而只是提出相反观点。--西 2024年6月23日 (日) 00:56 (UTC)[回复]
反过来说,在毫无论证如何构成轻率指控的情况下给他人安上这个罪名,显然更加是构成轻率指控明确包含的情况,请你停止。--西 2024年6月23日 (日) 00:58 (UTC)[回复]
这样说吧,我认为你已经完全满足了你在你自己的论述中提到的构成“轻率鲁莽指控他人行为不当”的要件(再直白点说,我认为你给出来的论证不只存在,而且还充满了逻辑谬误,你对“沟通无效”的见解实在过分悖于常理且使社群陷入恐慌;“对方也未有论证我的指控中存在逻辑上的明显谬误”本身并不直接等同于你的指控必然不存在逻辑上的明显谬误,甚至乎你的这个说法本身就存在逻辑上的明显谬误),而我也实在无法阻止你对我写出来的理由视而不见,反正你在这里仍是一如既往地以认为自己对一切方针指引的诠释必然无谬误,就比如你在推进“递进机制”时的事情,还有你在下方回Ericliu1912的留言,都正好印证了我说的这点。Sanmosa 蚌埠 2024年6月23日 (日) 15:00 (UTC)[回复]
每个人对这件事观点和看法都不同,不一定和阁下一样,我不认为发表观点者的意见和阁下的观点不同或最终共识不同就要被扣上违规的帽子。--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6月21日 (五) 08:41 (UTC)[回复]
言论自由并不包含明显扭曲事实的观点。--西 2024年6月23日 (日) 00:59 (UTC)[回复]
“明显扭曲事实”这种定性不能轻率使用,我现在看这个词组感觉就有如看到“极少数”一样。Sanmosa 蚌埠 2024年6月23日 (日) 15:13 (UTC)[回复]
如此我就更担忧未来仲裁委员会遭用来实践此种激进观点,那必将毁坏社群妥协及缔造共识之基础。——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6月22日 (六) 05:20 (UTC)[回复]
社群继续受如我多次指出并论证阁下等多名用户为了反对某些推进社群进步的而无视、扭曲多项方针到完全违背方针的基本原则,或是放任阁下身为管理员公然在客栈页首加入明显违反拉票指引的不中立语调公告等行为,已经能清楚证明“社群妥协及缔造共识之基础”已遭阁下等多名用户毁坏。别在这里将自己伪装成客观中立,阁下自己站在并实践了多项明确违反方针的观点和行为的激进立场,当然看别人也会觉得别人激进。--西 2024年6月23日 (日) 01:07 (UTC)[回复]
厂。——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6月23日 (日) 02:16 (UTC)[回复]
这已经不能算是假定恶意,而是明摆着展现恶意了吧?容我再问一次:真正在搞“暴民政治”的人到底是谁?
此外,虽然我不会真的因为这个理由而对不同的意见区别对待,但在意见中滥用粗体、红字、红字粗体会令我在第一感觉上认为这是提意见者自知所言无理而张牙舞爪的表现。
Sanmosa 蚌埠 2024年6月23日 (日) 15:14 (UTC)[回复]
@Mys 721tx如果可以的话,我希望你解释一下你选择在对Gluo88实施长期封锁前不先给予警告的理由,或是你认为你有满足实施长期封锁前先给予警告的要件的理由。Sanmosa 蚌埠 2024年6月21日 (五) 06:14 (UTC)[回复]
User:Bluedeck/etc/sandbox/box1718239888243,持续原创研究及侵犯版权。--Mys_721tx留言2024年6月21日 (五) 06:54 (UTC)[回复]
根据你这里的回答,我会理解成你认为你确实选择了在对Gluo88实施长期封锁前不先给予警告,而且你认为“持续原创研究及侵犯版权”属于如此选择的正当理由。然而,@Mys 721tx我有必要再追问,Gluo88的“持续原创研究及侵犯版权”行为(我先假定是真实的)如何带来不先给予警告而直接实施长期封锁的急迫性?Sanmosa 蚌埠 2024年6月21日 (五) 07:03 (UTC)[回复]
Special:Diff/82824094#关于阁下日常之翻译编辑已有提醒。根据Wikipedia:不要给老用户发模板,不属于罐头消息的提醒仍然有警告和教育的意义。因此我不认为封禁之前没有给予警告。作为维基百科法律方针,Wikipedia:侵犯著作权"有法律后果"(Wikipedia:方针列表#法律方针)。警告陈旧亦不是持续违反法律方针的理由。--Mys_721tx留言2024年6月21日 (五) 07:36 (UTC)[回复]
@Mys 721tx感谢你的回答,但我有必要说明我的观点是这并不妨碍你再发一次提醒(不论是否罐头的)给他。我这里并不打算质疑Gluo88他是否真的有违反法律方针,也不是质疑你是否从一开始就完全不应该封锁他,我现在有疑问的地方有且仅有在警告陈旧的情况下不再另作提醒或警告而直接实施长期封锁的急迫性,因为WP:封禁方针#教育用户有特别说明“封锁应为最后的手段,管理员应……给予足够时间让其停止不当行为”(我对于Gluo88他知晓或已获告知相关规范的事实并无争议,毕竟我都自己在上面确认了)。Sanmosa 蚌埠 2024年6月21日 (五) 07:54 (UTC)[回复]
我觉得这就是他的作风问题了。本人是不会如此处理。——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6月21日 (五) 08:44 (UTC)[回复]
我的意思是,根据我上面引用的我在2021年1月11日就雾岛圣实施的6个月封锁所提起的申诉,实施长期封锁前先给予警告应该是管理人员不成文的惯例,而且要求管理人员恪守此不成文的惯例与WP:封禁方针#教育用户的规定相呼应。Sanmosa 蚌埠 2024年6月21日 (五) 08:53 (UTC)[回复]
这可能也会导致被封锁者有一种“怎么连提醒/警告都没有就封禁了”的错觉与误解,即便可能处理的管理员认为有理,但是可能所产生的后续误会会让被封锁者反而会对于某些管理员做法感到反感(尤其是反复突如其来的封禁措施,让人措手不及),我想Sanmosa君意思是,还是得给与涉事当事者充分知悉原因再封禁也不迟,同时也可避免不必要的误解与认知上的差异,我想应当是如此。薏仁将🍀 2024年6月21日 (五) 08:57 (UTC)[回复]
Wikipedia:不要给老用户发模板,这个不是正式的方针指引吧。而且老用户也完全有可能不知道一些规则或一时疏忽。在封禁前再发一次提醒好像不是什么很麻烦的事。毫无预警就被永封一定会给人不友好的感觉。--微肿头龙留言2024年6月23日 (日) 15:32 (UTC)[回复]

本讨论已关闭,请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见,请在合适的讨论页提出,而非再次编辑本讨论。

RFDA页面已经建立

[编辑]

已经建立页面:Wikipedia:管理员解任投票/Mys_721tx/第2次。 --Gluo88留言2024年6月23日 (日) 19:10 (UTC)[回复]

解任查证

[编辑]

本节应仅列出解任提请方以及解任辩护方(即被提请解任的管理员及任何反驳本次解任者)之限于维基百科内可供所有社群成员进行独立审核以了解本次解任案各方证据支持的查证;有鉴于本次解任案涉及讨论之繁杂故设置本区域方便社群成员进行独立查证,双方或第三方可自行添置(如有必要请添加签名以方便各方了解查证提出方)有关查证以帮助完善本次解任查证[注 1]

第三方独立查证

(当前版本整理者:Sinet讨论 2024年7月7日 (日) 11:17 (UTC)[回复]

注释

  1. ^ 关于目前已标出的(先前讨论所列出之查证内容)的上下文细节可参考#要求社群处理Mys_721tx管理员扰乱性用权、诽谤用户事情中联署前讨论一节。

查证提交与讨论

[编辑]

@Flyinet--Gluo88留言2024年6月23日 (日) 19:01 (UTC)[回复]

可能单开一个一级标题会比较好?毕竟查证内容也不太属于讨论区,对新参加的社群成员而言可能有误解--Sinet讨论 2024年6月23日 (日) 19:42 (UTC)[回复]
好。--Gluo88留言2024年6月23日 (日) 19:51 (UTC)[回复]
依据惯例,解任投票本身以外所有讨论均一律置于讨论区,避免混乱。本人已经据此移动,但维持单独一章节。——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6月24日 (一) 00:04 (UTC)[回复]
另外本人建议@Gluo88还是重新写一次理由,以往提案人都会如此做。——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6月24日 (一) 00:07 (UTC)[回复]
好--Gluo88留言2024年6月24日 (一) 00:32 (UTC)[回复]

安全投票准备程序

[编辑]

这是一个暂行的配置:Wikipedia:管理员解任投票/Mys 721tx/第2次/config.json

如果决定IAR,让安全投票设置支持解任、反对解任、中立三个投票选项,你们再看着改吧。

ping参与讨论的用户,以及7位联署人@SanmosaFlyinetEricliu1912Gluo88Lanwi1Hoben7599OutlookxpManchiuChinuan12623Marvin 2009。--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6月25日 (二) 15:51 (UTC)[回复]

我还是倾向于IAR并设置支持解任、反对解任、中立三个投票选项,但我不懂得如何修改相关配置。Sanmosa 蚌埠 2024年6月26日 (三) 22:57 (UTC)[回复]
@Sanmosa如果后续有共识,我是可以协助改配置。--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6月27日 (四) 11:27 (UTC)[回复]
投票人名单已生成:phab:P65520。--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6月27日 (四) 11:23 (UTC)[回复]
(?)疑问:答辩期目前来看还有几个小时就将结束,安全投票是否将在答辩期结束就开始还是另行设置开始时间?Sinet讨论 2024年6月28日 (五) 17:24 (UTC)[回复]
ping所有参与本案安全投票相关讨论用户及7位联署人@FlyinetSanmosaEricliu1912Gluo88Lanwi1Hoben7599OutlookxpManchiuChinuan12623Marvin 2009HYHJKJYUJYTTY目前工单已由SCP-2000设置为Stalled,你们需要尽快得出如何举行安全投票的共识,以便提供给phab,才能决定安全投票举行日期。--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6月28日 (五) 18:35 (UTC)[回复]
请确定是否进行IAR并像RFA一样有选项的安全投票,还是依照方针使用目前配置。--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6月28日 (五) 18:37 (UTC)[回复]
若无回应,将视为依照方针按照目前配置举行安全投票,毕竟IAR是需要共识的。--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6月28日 (五) 18:39 (UTC)[回复]
(+)支持当前配置--Sinet讨论 2024年6月28日 (五) 19:05 (UTC)[回复]
如果是我当然会(+)支持当前配置,如果以讨论配置的话--HYHJKJYUJYTTY留言2024年6月28日 (五) 19:39 (UTC)[回复]
我还是维持我之前的见解,也就是该IAR。我个人很怀疑社群是否适应这种日式的投票法,这很有可能导致大量无效票的产生。Sanmosa 蚌埠 2024年6月28日 (五) 22:16 (UTC)[回复]
@FlyinetHYHJKJYUJYTTY还请你们重新考虑这个问题。Sanmosa 蚌埠 2024年6月28日 (五) 22:18 (UTC)[回复]
应继续依据方针执行。此处没有理由忽略规则。——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6月29日 (六) 00:42 (UTC)[回复]
有关安全投票目前的配置的一个小问题希望询问一下@桐生ここ君,我看到文件里面的配置应该是可以适用于维基语法的,支持、反对、中立这些选项不替换成{{支持}}之类的模板是因为结果在技术层面只能输出纯文本内容吗?Sinet讨论 2024年6月29日 (六) 00:52 (UTC)[回复]
同上,也好奇技术不支持吗--HYHJKJYUJYTTY留言2024年6月29日 (六) 01:51 (UTC)[回复]
@HYHJKJYUJYTTYFlyinet votewiki 并不存在这些模板,即使可适用也只会出现错误。而投票附言会发布在站上,到时如有需要批量替换为模板即可。谢谢。--SCP-0000留言2024年6月29日 (六) 03:16 (UTC)[回复]
好吧--HYHJKJYUJYTTY留言2024年6月29日 (六) 04:08 (UTC)[回复]
支持设置支持解任、反对解任、中立三个投票选项--HYHJKJYUJYTTY留言2024年6月29日 (六) 04:13 (UTC)[回复]
已修改。--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6月29日 (六) 04:33 (UTC)[回复]
貌似对维持目前方针规定的配置已经产生粗略共识了?后续你们任何人可以将工单phab:T368610的状态设置成Open。--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6月29日 (六) 12:16 (UTC)[回复]
(*)提醒:建议各位参与讨论的用户及联署人尽快形成共识,尽早启动安全投票。(@SanmosaFlyinetEricliu1912Gluo88Lanwi1Hoben7599OutlookxpManchiuChinuan12623Marvin 2009Sinet讨论 2024年6月29日 (六) 14:38 (UTC)[回复]
几天过去了,基本上只有Sanmosa有不同意见,但使用IAR需要广泛的支持,因此可以说基本上已经达成共识。由于未获得支持,没有理由使用IAR,因此将按照当前方针进行,工单状态已Open。--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6月29日 (六) 15:12 (UTC)[回复]
后续有任何设置投票的相关意见,请直接到phab:T368610与基金会人员沟通。--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6月29日 (六) 15:19 (UTC)[回复]
所以现在的情况是设置了支持解任、反对解任、中立三个可选的投票选项,但依然要求投票留有附言,且附言须附上“支持”、“反对”或“中立”字眼?Sanmosa 蚌埠 2024年6月29日 (六) 15:41 (UTC)[回复]
是指定格式变成支持解任、反对解任、中立。@HYHJKJYUJYTTY,也许您需要澄清一下您的意见。设置安全投票选项并要求必须留言在技术上可能不可行。--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6月29日 (六) 15:44 (UTC)[回复]
考虑到社群现阶段不太支持IAR,我虽然维持自己的意见,但不强求必须enforce。支持指定格式变成支持解任、反对解任、中立,我有点担忧只写支持、反对可能会引申一些混乱。Sanmosa 蚌埠 2024年6月29日 (六) 15:48 (UTC)[回复]
我觉得已经很清楚了,指定格式变成支持解任、反对解任、中立--HYHJKJYUJYTTY留言2024年6月29日 (六) 15:50 (UTC)[回复]
不支持修改成只有支持、中立、反对三个选项。我没看到哪里有共识说应该这样做。没有共识,而且不一定就改善现状,所以不同意可以IAR。--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6月30日 (日) 04:56 (UTC)[回复]
请问RFDA投票还能有几个选项?(♥)温馨提示( π )题外话?历届RFDA和RFA投票还能有其他选项吗?--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6月30日 (日) 06:41 (UTC)[回复]
我的意思是我不支持修改成像RFA的那种选择。现状是填空并且必须附理由。Sanmosa的意见是改成multiple choice。--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6月30日 (日) 06:59 (UTC)[回复]
哦哦,我理解错了,谢谢澄清。--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6月30日 (日) 07:01 (UTC)[回复]
如果社群不想或不愿意看到
(+)支持:不好意思,同意。
(-)反对:不好意思,不同意。
这种投票,那就最好不要再用纯投票制度。
我相信社群看到这种投票出现在条目评选时也必然会有一部分人不认同,那么更为严谨的人事任免就请不要再这么做。--~~Sid~~ 2024年6月30日 (日) 09:16 (UTC)[回复]
这就是为什么英维还是有人喜欢公开投票。如果见到欠缺理由支持的投票直接问他理由就好了。--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6月30日 (日) 16:32 (UTC)[回复]
然而我才知道en都没有给社群提供请求解任管理员的流程,而de却甚至可以无需原因直接联署要求进行重新投票决定管理员的去留。--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6月30日 (日) 20:17 (UTC)[回复]
然而en和de的社群都比zh的社群健康。--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7月1日 (一) 04:46 (UTC)[回复]
Jesus Christ, what about someone wrote the following.
(+)支持: Mys好,...positive comments...支持解任。
or
(-)反对:Mys不好,...negative comments...反对解任。
@ASid -Lemonaka 2024年7月1日 (一) 08:12 (UTC)[回复]
@0xDeadbeef How will you count such a vote? -Lemonaka 2024年7月1日 (一) 08:13 (UTC)[回复]
That is very confusing. They wrote positive comments about the admin but then supports de-admining?--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7月1日 (一) 08:32 (UTC)[回复]
Yes. I used to find someone who voted for RFA on English project, they were voting like this. Although they voted support, however their comments are negative. -Lemonaka 2024年7月1日 (一) 08:36 (UTC)[回复]
And this is a m:SecurePoll, you cannot discuss with them directly. -Lemonaka 2024年7月1日 (一) 08:39 (UTC)[回复]
那是一张无效票,因为他们没有按照指定格式在前面写“支持解任”还是“反对解任”。如果他按照指定格式写“反对解任”,然后却留下对管理员负面评价,可以说明他对管理员有一些意见,但不支持解任他,此应计为反对解任票,反过来也一样。--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7月1日 (一) 09:16 (UTC)[回复]
对于Lemonaka修改后的留言版本,我认为这是无法理解的投票,行政员可以决定这是一张无效票。--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7月1日 (一) 11:29 (UTC)[回复]
应该规定明确写出“支持解任”、“反对解任”、“中立”,否则即为无效票。至于字句要放在附言哪里,则不受限制。这样可否?——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7月1日 (一) 09:43 (UTC)[回复]
改了,不过中立票似乎方针上没有,只说可以投支持和反对,可能本来就是无效票,只能提供参考意见。--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7月1日 (一) 09:52 (UTC)[回复]
请问我的以下理解是否正确:根据解任程序,“若总有效票数达至少25票,且支持解任票数多于一半者,则投票通过”。也就是说,没有加入“中立”选项时,只有“支持解任”和“反对解任”的人会投票,持中立意见的人因为既不愿意投“支持解任”、也不愿意投“反对解任”,因此不会投票(也许会在别处发表中立意见,但不会投票)。而加入“中立”选项后,持中立意见的人就可以投票了,且“中立”票是计入“总有效票数”的?举例说明,假设有15人投“支持解任”、12人投“反对解任”,此时总有效票数超过25票,且支持解任票占比55.5%,多于一半,投票通过;但在同样有15人投“支持解任”、12人投“反对解任”的情况下,如有3人投下“中立”票,则会导致支持解任票占比降至50%,因此没有多于一半,投票未通过?--Zheng Zhou留言2024年7月1日 (一) 10:30 (UTC)[回复]
我不确定这个中立票,不过我按照你的意见加上了中立票选项。--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7月1日 (一) 10:41 (UTC)[回复]
@Ericliu1912Lemonaka修改了留言,所以是不是仍然要求在前面写比较好?--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7月1日 (一) 11:27 (UTC)[回复]
(!)意见:根据解任条件,投票须知里面须要加入“中立票不算做有效票”的内容,否则正如Zheng Zhou君所言,中立票可能被投票者理解成一种“不想反对的反对”。Sinet讨论 2024年7月1日 (一) 11:34 (UTC)[回复]
@Flyinet我不确定这个怎么改,请直接修改WP:管理员解任投票/Mys 721tx/第2次#投票须知,我再同步到配置文件。--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7月1日 (一) 11:36 (UTC)[回复]
所以中立到底算不算有效票?--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7月1日 (一) 11:37 (UTC)[回复]
应该是不算的,解任条件里面不存在中立票一说,中立票应该只是一种发表意见的惯例,不计入有效票。--Sinet讨论 2024年7月1日 (一) 11:40 (UTC)[回复]
改了,您看一下。--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7月1日 (一) 11:42 (UTC)[回复]
我也刚刚改了,在投票须知里面加了一下,同时修改了格式,以防误读,阁下可以看一下。--Sinet讨论 2024年7月1日 (一) 11:47 (UTC)[回复]
已经同步到配置文件。--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7月1日 (一) 12:01 (UTC)[回复]
要求投票选项必须写在前面又有一个问题,就是一定有人会写在后面,到时候又有争议,所以还是算了,对于Lemonaka举例那种实在模糊不清的票,建议直接宣告无效。--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7月1日 (一) 11:48 (UTC)[回复]
-Lemonaka 2024年7月1日 (一) 12:37 (UTC)[回复]
祇要明确写出“支持解任”、“反对解任”、“中立”,应该就算有效,其他发言怎么样都无所谓。——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7月1日 (一) 12:53 (UTC)[回复]
中立票到底算不算有效票总票数?貌似这个是临界时,行政员判断的?--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7月1日 (一) 12:55 (UTC)[回复]
“中立票算不算有效票总票数”这种规则类的、最基本的东西,开始投票之前就应该说清楚,而不是先假设不会临界,然后临界了再丢给行政员去自由心证。--Zheng Zhou留言2024年7月1日 (一) 13:20 (UTC)[回复]
看起来以往的RFDA有统计中立票数,但就是不知是否计算那25人参与票,看了很多历史案例,越看越看不明白,比如这个WP:管理员解任投票/范/第1次貌似又算总票数?--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7月1日 (一) 13:34 (UTC)[回复]
可是方针又明确的根本没有写可以投中立票,只说可以支持和反对。目前就按照现在的配置了,之后结果出来时也按照投票须知的规定处理。--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7月1日 (一) 13:38 (UTC)[回复]
补充:我觉得中立票计入或者不计入有效票总票数,都是可以的,这只是一个规则设定的问题(甚至无需达成共识,因为没有意义),从结果来讲,如果中立票计入有效票总票数,那中立票的实质就是“反对解任”;如果中立票不计入有效票总票数,那中立票实质就是无效票;但是一定要在投票开始前明确中立票是否计入有效票总票数,并且在投票之时明确告知投票的人,让投票人清楚地知道自己投中立票等同于投了“反对解任”、还是等同于没投,就没问题。如果投票开始前没有明确、投票人投票之时也不清楚自己投中立票意味着什么,投“中立”就不一定是投票人真实的意思表述,这就不可以。--Zheng Zhou留言2024年7月1日 (一) 13:34 (UTC)[回复]
中立票有效,但结果祇看支持票与反对票比率。——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7月1日 (一) 19:10 (UTC)[回复]
改了。--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7月1日 (一) 19:43 (UTC)[回复]
后续各位有任何意见请直接修改json,或在phab讨论,我去放维基假了。--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7月1日 (一) 19:58 (UTC)[回复]
投票须知中的“中立票意见仅供参考,仅能计入总有效票数,但不会计入得票比率”现在已经写得非常清楚、没有任何歧义了。感谢桐生ここ君,辛苦了。--Zheng Zhou留言2024年7月2日 (二) 02:18 (UTC)[回复]
辛苦了--HYHJKJYUJYTTY留言2024年7月2日 (二) 15:47 (UTC)[回复]
@ATWong128hkJimmy Xu安全投票已设置完成,烦请确认有没有任何问题。谢谢。--SCP-0000留言2024年7月11日 (四) 14:06 (UTC)[回复]

错误的投票者名单

[编辑]

各位好。

Why 维基百科最忠诚的反对者讨论 | 贡献), Mafalda4144讨论 | 贡献) and Boogi wu讨论 | 贡献) are still on the voter list? How will they become eligble for voting in current RFDA? ---Lemonaka 2024年7月1日 (一) 08:33 (UTC)[回复]

Google:为什么 维基百科最忠诚的反对者讨论 | 贡献)、Mafalda4144讨论 | 贡献) 和 Boogi wu讨论 | 贡献) 仍在 投票者名单 上?他们是否在当前 RFDA 中取得投票资格?---Lemonaka 2024年7月1日 (一) 08:44 (UTC)[回复]

按照惯例不会手动剔除这些人,这些人将由投票结束后监督员确认没有他们的投票,例如上次RFA2024选举的投票者名单phab:P62400,也有WMLO等被封禁人士。此外WMLO已经全域锁定,也无法投票。--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7月1日 (一) 12:37 (UTC)[回复]
请注意,投票者名单不会手动剔除已公开的合规傀儡账号、机器人等,即使在名单上,但投票人仍只能选择一个账号进行投票,使用多个账号是违反规定的。--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7月1日 (一) 12:40 (UTC)[回复]
若因改名等原因,合资格用户未能出现在投票人名单上,以至无法投票,请及时反馈。--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7月1日 (一) 13:02 (UTC)[回复]

补充一个问题,我注意到自己虽然并不符合人事任免投票资格(具体来说,“开启联署120天前已有至少500次编辑”),但是仍然出现在了投票者名单上;进一步确认Special:用户列表/extendedconfirmed,选择“按创建日期排序”和“降序排序 ”,发现许多近期方获延伸确认的用户也都在投票者名单上。似乎名单生成时没有把“120天前”列入考量,联署开始时有500次编辑的都加进去了?烦请监督员留意在投票结束后也检查这方面的问题。Irralpaca留言2024年7月12日 (五) 15:50 (UTC)[回复]

这应该是很严重的错误吧?——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7月12日 (五) 16:36 (UTC)[回复]
我看到主页面上有个“检查本页编者资格”的脚本,投票结束后若要检查应该不是难事,只是这确实让我对原名单怎么生成的产生了怀疑。Irralpaca留言2024年7月12日 (五) 17:03 (UTC)[回复]
不过建议还是要具体确认一下,因为相关规定最近才有改动。最近比较忙,没仔细看规则,不好评论。——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7月12日 (五) 18:50 (UTC)[回复]
本次生成投票名单SQL,Fork自上次生成投票名单SQL--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7月13日 (六) 08:47 (UTC)[回复]
我认为这个120天的要求应该去掉。应该改成联署时已注册120天并有500次编辑。自动生成编者列表的脚本是没办法坐时光机回到120天前生成投票者名单的。--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7月12日 (五) 18:49 (UTC)[回复]
投票者名单是在6月生成的,而此规定是在7月投票前几天才定下的。
再者,是次解任投票原应在6月而非7月举行,仅是因技术及排程理由才延至现在举行,个人不认为6月的投票适用7月定下的规定。谢谢。--SCP-0000留言2024年7月12日 (五) 19:35 (UTC)[回复]
此规定在修订前就有:Special:PermaLink/79041388--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7月13日 (六) 03:49 (UTC)[回复]
啊,那我看错了,抱歉。--SCP-0000留言2024年7月13日 (六) 05:06 (UTC)[回复]
这应该是SQL的问题,上次phab:P62400也有User:YuCheinSYQ目前1039次编辑,不符合编辑至少3000次或编辑条目至少1500次;并且账号是创建于2024年1月21日,不符合120天前编辑至少500次。--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7月13日 (六) 08:36 (UTC)[回复]
建议不符合资格的投票比照已封禁用户、傀儡、机器人产生的投票处理。--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7月13日 (六) 08:38 (UTC)[回复]
这么复杂的投票规则用SQL生成可能太麻烦,估计以后要考虑直接下载数据库,然后写脚本生成。--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7月13日 (六) 08:57 (UTC)[回复]
那么为什么要有这样的投票规则呢?--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7月13日 (六) 10:45 (UTC)[回复]
其实不到非常“复杂”,类似制度除了小修小补都用十几年了。或许更应反过来批评安全投票在此方面尚不够灵活。——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7月13日 (六) 12:19 (UTC)[回复]
其实也不是特别困难,写一个脚本就可以实现。--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8月5日 (一) 10:06 (UTC)[回复]
@Ericliu1912@桐生ここ 两位都说得很对。 SQL query 改起来不太复杂, 不知道目前为止是否已经改好, 可以用于十月份的选举?--Gluo88留言2024年10月21日 (一) 13:18 (UTC)[回复]
你可以在客栈预讨论提一下。——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10月23日 (三) 15:13 (UTC)[回复]

投票选项问题

[编辑]

现阶段在投票问题下只有两个选项,没有“中立”可选,且该两个选项皆为“空白”(根据其上的须知,空白选项是无效的,而不是“支持”和“反对”)。若不为本小姐的系统问题,那么对投票本身应会产生颇大的影响。鉴于投票已开始,在这段问题发生期间投下的票数是否该视为全数无效?--MısakaM1koto 2024年7月13日 (六) 06:53 (UTC)[回复]

阁下可在意见一栏的投票留言内使用指定格式投票,空白选项只是因为技术原因进行保留,并不是投票选项。--Sinet讨论 2024年7月13日 (六) 07:07 (UTC)[回复]
@Jacklamf1d14请在下方填写投票留言,并按照指定格式填写。--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7月13日 (六) 08:39 (UTC)[回复]
不是小姐的系统问题,而是小姐没读投票界面的指引的问题。--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7月13日 (六) 10:47 (UTC)[回复]
是我没读完整,抱歉。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7月14日 (日) 17:19 (UTC)[回复]
技术上就有问题,这样以后维基百科的管理员随便做都没关系是不是?表面上是安全投票,实际上都没办法好好的投,这样也敢叫解任投票?这段期间投下的票理应全数无效不说(如同上面@Jacklamf1d14的意见),且应该延长至从技术上修好之后还原一定的投票期限才对。真的好笑,选管理员的时候安全投票都没问题,要解任的时候骗人说技术上做不到?--Z7504非常建议必要时多关注评选留言2024年7月13日 (六) 13:48 (UTC)[回复]
既然在评论上填下理由即可,那么投票选项为何仍存?这样就只会做成混淆而已。上一次的管理员投票有应用到选项,即“支持”、“中立”和“反对”三项,只要像本小姐那样有参加上次的投票,且没有参与上述的答辩讨论的话,大概都有相同的疑问。当然现在无论选那项,只要在附言栏填妥就没问题,但如果是因为技术关系而保留,那就应在安全投票的通用规定上釐定清楚,例如解任投票和管理员投票划统一标准,或是维持现状,解任投票像现在这样,而管理员投票就应用原有“支持”、“中立”和“反对”三选项,如有需要再留附言,以免造成混乱。还有一开始就假定别人不读是怎样?恶意推定?--MısakaM1koto 2024年7月13日 (六) 14:34 (UTC)[回复]
@Z7504Jacklamf1d14因为原本的RFDA方针要求投票人必须提供理由,和RFA不一样,RFDA采取安全投票之后,技术上无法做到使用安全投票选项的同时要求必须填写附言,因此只能采取在附言框填写投票和理由,但由于技术原因,无法只有纯附言框,因此被迫保留空白选项。--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7月13日 (六) 14:55 (UTC)[回复]
本次RFDA确实有些问题,因为预期效果是和上次RFA的匿名RFC的界面一样。--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7月13日 (六) 15:03 (UTC)[回复]
未来改革方向可以向技术团队提交改进安全投票功能需求,或按照Sanmosa所说取消RFDA必须提供理由的要求。--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7月13日 (六) 15:07 (UTC)[回复]
(?)疑问到时开票如果出现过多(例如十几张)有投但没附言的票要怎么算?还是说,要发讯息给所有人通知“这个投票需要写理由,如果已投但没写理由的用户需要到投票界面修改并且补充理由”?Lily135留言2024年7月14日 (日) 04:53 (UTC)[回复]
这就很可笑了,支持解任是否应该比照条目评选那样子支持的票不用附上理由;反之反对解任的还要附上反对原因?还是怎样?这种重要的东西居然只字不提。只能说这个(独裁)社群居然会连这点都没讲,再加上上面提及到的安全投票技术问题,明显还有很大进步空间。--Z7504非常建议必要时多关注评选留言2024年7月14日 (日) 05:51 (UTC)[回复]
请您不要无端臆想--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7月14日 (日) 05:56 (UTC)[回复]
麻烦您别再不开心就来一句你们这个烂社群了 您有意见请考虑自行主导讨论而不是在这里讲废话--SunAfterRain 2024年7月14日 (日) 14:08 (UTC)[回复]
要是你维有十几以上的连怎么投票都不会的人,他们的意见还需要被参考吗--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7月14日 (日) 05:58 (UTC)[回复]
MMS一下也行,免得很多人投票须知都不看的。--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7月14日 (日) 08:38 (UTC)[回复]
已经申请MMS了。--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7月14日 (日) 09:23 (UTC)[回复]
辛苦了~Lily135留言2024年7月14日 (日) 09:24 (UTC)[回复]
讯息已发送。--~~Sid~~ 2024年7月14日 (日) 14:31 (UTC)[回复]
投票选项仍然存在的原因是SecurePoll技术上不支持啊。--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7月14日 (日) 17:20 (UTC)[回复]
个人觉得界面上这样是十分突兀,但既然技术上做不到选项跟理由都是必填项的话,我同意让人走到这儿发问或者老实地去看投票指引、再投下有效的票,是比较容易得到结果。另外虽然本人对投票界面的立场(即是存留选项而把不依格式的投票一律作废)接近@Z7504@0xDeadbeef,但两位的言论似有恶意推定投票主办者甚至整个社群的意思,并不可取。--派翠可夫 (留言按此) 2024年7月14日 (日) 15:05 (UTC)[回复]
请问我哪里有恶意推定。你说Z7504有恶意推定我能理解,你说我我不能理解,可以解释一下吗?--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7月14日 (日) 15:35 (UTC)[回复]
@0xDeadbeef抱歉,是我过于概括了,不过“你维”这个用词感觉有点贬义。--派翠可夫 (留言按此) 2024年7月14日 (日) 16:51 (UTC)说错了,其实是“十几以上的连怎么投票都不会的人,他们的意见还需要被参考吗”这句不尊重一些冒失的人。虽然实际上我是同意把那些票作废,但您的那个程度就诉诸人身了 -- 派翠可夫 (留言按此) 2024年7月14日 (日) 16:53 (UTC)[回复]
十几是指数量,不是年龄,我把“的”和“个”用错了。我的意思是“连投票都不会的人的意见需要参考吗”。根据你所链接的条目,诉诸人身#并非诉诸人身谬误,并有条目一开始指借由与当前论题无关之个人特质[..]作为驳斥对方[..]的理据,我是觉得这样没什么大不了的。重要不在于冒失,而是在于没有意识到问题。就算冒失也得确保自己的投票符合自己到底想投什么,若是有不好好看解释直接投空票、且没有意识到问题的人存在,我只好认为他对于参与维基百科社群讨论的能力不足。--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7月14日 (日) 17:05 (UTC)[回复]
另外,见右上角的工单。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7月14日 (日) 17:29 (UTC)[回复]

WMLO

[编辑]
( π )题外话I'm preparing to submit an Global Ban request for WMLO on metawiki, due to excessive sockpuppetry, off-wiki harassment and disruptive behaviours like that. Can I get enough support from community?
( π )题外话我正准备针对WMLO提交元维基的全域禁令请求,原因是存在过多傀儡、维基外骚扰和类似破坏性行为。我能从社区获得足够的支持吗? -Lemonaka 2024年7月10日 (三) 09:11 (UTC)[回复]
我认为WMLO在去年被全域锁定的原因是无法忍受包括被罢免者在内的其他用户的问题行为,即使WMLO过激也并不意味着其他用户没有问题。我还认为其他用户的问题行为会使WMLO的问题恶化,若像被罢免者这样的问题行为持续下去,会使氛围不友好以及感到很难亲近,最坏结果就是其他用户离开以及激怒其他用户。可以说受死不认错的暴力用户影响,会使人无法反思为什么WMLO会被全域锁定。--Lanwi1Talk 2024年7月10日 (三) 12:48 (UTC)[回复]
你这个留言和Lemonaka上面的留言有什么关系?--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7月10日 (三) 15:12 (UTC)[回复]
先了解WMLO的动机,我觉得WMLO违反方针的起因是对包括被罢免者在内的其他用户的不满,不像纯粹扰乱。--Lanwi1Talk 2024年7月10日 (三) 16:54 (UTC)[回复]
@Lanwi1 Disruptive behaviour is just disruptive behaviour, no matter what they want or what cause them. If someone killed another person, they will just be in charge with murdering and got a life sentence or the death penalty. And why you are so kind and show mercy to them? Considering the harm this person has done to the community and the impact on my off-wiki life, I believe a global ban is necessary.
@Lanwi1 破坏性行为就是破坏性行为,无论他们想要什么或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如果有人杀了另一个人,他们只会被指控谋杀并被判处终身监禁或死刑。你为什么这么仁慈并对他们表示怜悯?考虑到这个人对社区造成的伤害以及对我维基之外生活的影响,我认为全球禁令是必要的。 -Lemonaka 2024年7月11日 (四) 03:07 (UTC)[回复]
@Lemonaka: I think WMLO already got himself a global ban? Perhaps my understanding is incorrect, but I just want to reiterate that I personally have no tolerance for threats or harassment (either on-wiki or off-wiki). I can't speak for the whole community but personally I may be able to endorse your appeal after I review the email WMLO sent you. In case you have privacy concerns, I am okay with desensitized version of the email. But I do need to see something before I endorse your claim. I don't think I can endorse you if there's nothing for me to review. I hope that's fair.--Zheng Zhou留言2024年7月10日 (三) 15:29 (UTC)[回复]
请分清Global ban与Global lock的区别。--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7月10日 (三) 15:34 (UTC)[回复]
好的,原来全域禁制全域封禁全域锁定是不一样的概念,这个我确实不清楚。--Zheng Zhou留言2024年7月10日 (三) 15:41 (UTC)[回复]
Global ban is the most strict sanction endorsed by the global community, or the Wikimedia Foundation. Global locks are imposed by stewards per cross-wiki abuse.
Here's an example, Risto hot sir讨论 | 贡献) is global locked. PlanespotterA320讨论 | 贡献) is global banned. Although both of them used puppets, vandalized pages. The latter one doxxed several wikipedian on and off-wiki, including Red-tailed hawk, me and possibly some Ukraine users, in order to control the community and work for Russian government, per their email. So the latter one's behaviour is more unacceptable and got a global ban instead of global lock.
全域禁制是全球社区或维基媒体基金会认可的最严格的制裁。全域锁定是由监管员针对跨维基滥用行为实施的。
这里有一个例子,Risto hot sir讨论 | 贡献) 被全域锁定。PlanespotterA320讨论 | 贡献) 被全域禁制。尽管他们都使用傀儡,破坏页面。后者在维基内外泄露了几位维基百科用户,包括 Red-tailed hawk、我,可能还有一些乌克兰用户,目的是控制社区并为俄罗斯政府工作,根据他们的电子邮件。所以后者的行为更不可接受,因此遭到了全域禁制而不是全域锁定。 -Lemonaka 2024年7月11日 (四) 03:11 (UTC)[回复]
Wikipedia:拒绝承认,且我不认为这种程度的不当行为就需要请基金会出马。--🎋🎍 2024年7月14日 (日) 04:46 (UTC)[回复]
@Newbamboo全域禁制有分由社群发起和执行的全域禁制(需至meta的RFC开启讨论)或由WMF执行的全域禁制,两者皆有同等效力,我想Lemonaka君指的应该是前者。--)dt 2024年7月14日 (日) 20:20 (UTC)[回复]
这种涉及非公开私密资讯(站外电邮)的不应该由基金会来检视证据吗?还是说meta就有这种权限?--🎋🎍 2024年7月14日 (日) 21:07 (UTC)[回复]
@NewbambooLemonaka看Lemonaka要怎么写吧。如果愿意公开第一手证据的话,那我相信公信力会提升不少。--)dt 2024年7月15日 (一) 21:28 (UTC)[回复]
Sure, if I want to disclose them. Then I can and will start an RFC for global banning such wikipedian. -Lemonaka 2024年7月16日 (二) 02:05 (UTC)[回复]
@LemonakaAs a side note, I think stewards would (and should) unlock WMLO just to give them a chance to defend themselves should you submit an RFC for global ban.--)dt 2024年7月15日 (一) 21:29 (UTC)[回复]
@ATannedBurger As RFDA kept going, I'd like to focus on this issue. -Lemonaka 2024年7月16日 (二) 02:05 (UTC)[回复]
@Lemonaka: I received an email from Hzhengsusa (WMLO). In such email he shared contents of two emails he sent to you, but he didn't share any emails you sent to him. I know that he's globally locked but I tend to recognize the admissibility of evidence even if it's submitted by a globally locked user - unless the evidence itself can be proven false. Suppose that these are the same emails once forwarded to JJMC89, just like the Steward himself I don't think I'm clear on what it has to do with this RFDA either. In my opinion, this makes Mys 721tx's claim of "this RFDA should be voided due to WMLO’s canvassing" baseless at least if not maliciously defamatory. I assumed good faith but now I feel deceived. I am now almost completely certain that there wasn't any "canvassing by WMLO" and Mys 721tx deliberately lied to the community with the intention to unjustifiably void this RFDA. This is disturbingly an even more serious misconduct than his controversial blocking of Gluo88. I don't think the community should allow Mys 721tx to get away with this and I feel obligated to report what I've learned to the Stewards. Before I consult anyone else's opinion on this matter, I want to first hear from you and ask one very simple yes-no question: Do you believe that the email(s) WMLO sent you have anything to do with procedural fairness of this RFDA?--Zheng Zhou留言2024年7月16日 (二) 12:26 (UTC)[回复]
@Zheng Zhou I will not make a statement regarding this unless requested by stewards or arbcom, thanks. -Lemonaka 2024年7月16日 (二) 14:48 (UTC)[回复]
Okay, I understand.--Zheng Zhou留言2024年7月16日 (二) 14:50 (UTC)[回复]
I'd like to recuse from this case, since all the evidence has been submitted to Oversight. Good luck. -Lemonaka 2024年7月16日 (二) 14:52 (UTC)[回复]
向基金会请求全域禁制的唯一方法是向ca@wikimedia.org发邮件,具体内容见m:WMF_Global_Ban_Policy#Requesting_a_global_ban,预计处理时间为四周。你也可以把你收到的骚扰和开盒邮件转到这个邮箱。--GZWDer留言2024年7月16日 (二) 15:21 (UTC)[回复]
@GZWDer already done, however Wikimedia Foundation cannot take any action for off-wiki emails, see Wikipedia:管理员解任投票/Mys_721tx/第2次/WMLO -Lemonaka 2024年7月17日 (三) 02:31 (UTC)[回复]

当前解任案效力

[编辑]

一并回复Ericliu1912桐生ここ: 虽然题目是针对仲裁委员会,但有关留言中的论据却很多是广泛对社群现象的描述,“社群失能”、“需要评估事实”、“先调查后除权”等显然是广泛的观念。该问卷无法直接影响此动议,但有一定参考价值;所谓“仲裁委员会只处理社群无法解决才送到仲裁委员会的RFDA案件”也几乎是没考虑到“毫无疑问需要除权的操作大概都是走紧急除权”,管理人员解任投票也甚少有不会引起争议,基本上到最后90%的都还得送到仲裁委员会解决(尤其是双方不认可对方的论证的情况),近年每次除权争议更是暴露了社群无法管控用户不捏造事实、不扭曲方针、不无视解任程序的弱点,完全佐证了当前解任程序需要更明确要求调查确认有违规事实再发起除权程序。所谓“比较隐性的确认”反而是“完全没有在发起前就明确确认”的意思,所谓的“确认”通过“联署及讨论过程”,但显然发起解任程序的用户没有也不会考量讨论内容,而是径自联署就打算闯关,联署也无法发表实际的反对意见,简而言之就是“七名无公信力用户自行认定有罪”就开展解任,并不存在真实的“确认”违规事实,这也是近期情况和你的声称所互相矛盾的。

另外,看到两位的反对都是针对仲裁委员会,然而我自己也在动议中表明更理想的情况不是“等仲裁委员会决定”,而是当前就直接明确RFDA的要求。还是那句,虽然题目针对仲裁委员会,但意见的变化是显而易见的,我也没有打算要把那个调查当作“已经存在的共识”来说话而是“参考其意见而发起新的动议”,请搞清楚此提案的意义。--西 2024年6月13日 (四) 22:36 (UTC)[回复]

那可以继续讨论。由于本人支持未来社群提案与仲裁委员会调查两管道继续并行,自然也有检视前者并加以调整之必要。本人也并未否认近年来见得诸多不成熟之解任提案,徒然浪费社群资源。此处只是要指出,不应该因为若干使用者可能脱序或滥用之行为,就要求直接“冻结”社群的民主权利,现在又不是什么非常时期。“提出解任”本身也是程序不可忽略的一部分,无论内容有多么不合理,至少也要先“存在”才能予以驳斥(更何况其实指引已经明确指出,提案伊始即“内容必须详细,指出管理滥权的原因,并根据编辑记录及使用者贡献提出相关证据”,理论上不满足即自始无效);即使往后要组织某种详细“调查”,也是要先有人“提出”或“申请”管理人员可能的滥权行为,不可能凭空造成。所以本人并不理解过度夸大此一阶段乱象的用意。另外,若既已为满足前述有效条件之提出,则此后之辩论,维基人间存在观点差异亦实属正常;虽不排除确实有“无脑支持”者(实际上任何站务程序都有),但径行认定联署是“无公信力用户自行认定有罪就开展解任”,则恐怕有歧视若干社群参与者及菁英主义思维作祟之嫌。照这种说法,所有人可能都是“无公信力用户”,管理员解任申请不就变成“无公信力用户法庭”。不过如此一来倒是大概可以理解,为什么那么坚持要走以仲裁委员会径行裁决这种路线。——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6月14日 (五) 00:07 (UTC)[回复]
一般用户不经任何选举,公信力是undefined(这种“没有公信力”)。仲裁委员整体有一定公信力。
另,虽解任案未正式发起,管理员未能按解任方针取缔,但他能预告将会作出违反程序的行为,管理人员也可明确告知违反程序的提案将会被截停,并呼吁其遵守程序,在已知会发生的问题发生前直接堵截,而不是等到问题发生才做事。--西 2024年6月14日 (五) 01:29 (UTC)[回复]
若方针持续遭到滥用、扭曲,且情况非常明显,如果放任不管也会造成明显大的伤害(如除权方针),那么自然就该冻结程序,这好比现实中正在提出释宪的法案可被临时暂停执行;正如如果未来社群选出的仲裁委员会go rogue,放任不管也会造成明显的伤害,那么自然就该冻结程序。--西 2024年6月14日 (五) 02:18 (UTC)[回复]
本人不认为冻结整个程序符合比例原则。所谓“持续”,也不必然。况且就该案而言,当事管理员作风问题乃长久以来众所皆知,也引起诸多争议。提请解任本身或许过当,但其来有自,当中所隐含的问题并非全然无探讨之可能。我们管理员是有权力的一方,本来就应该赋予对造相对多话语权,易言之即容许较大限度之发言自由,这本来也是他们唯一可以“制衡”管理员行使职权的办法。本人不认为该案之提出者在“滥用”解任程序,至少也不应该是扩大到其他个别案件的理由。另外,现行解任程序少数的大问题,就是虽然指出要“沟通无效”,但很多时候当事管理员坚持立场,就很容易构成,然后就是客栈提案一片混乱。本人认为就条文相关部分讨论如何清晰定义(尤其是什么样的内容理由为“有效”),且“同时”兼顾当事管理员及提请人权益,要比冻结整个程序实际多了。——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6月14日 (五) 03:38 (UTC)[回复]
以上讨论分拆自上方讨论。--西 2024年6月14日 (五) 04:02 (UTC)[回复]
Gluo88以威胁的语气试图阻拦其他管理员正常行使方针的语气,并在其本身对管理员行为的扭曲理解下营造管理员滥权的不实情形,并可以从其语调看得出不会接受任何解释。反观苗君仍在积极解释、回应或回驳观点,也通过讨论、交涉获得解封Gluo88的蓝桌君出来说话,表明不认同Gluo88对苗君的指控。这些反映苗君确实有在积极沟通(回驳观点也是沟通的一种)。反而是Gluo88的态度表明拒绝接受一切解释,自己拒绝沟通并持续扭曲事实,自行制造沟通无效的条件,这显然不是解任方针的本意。--西 2024年6月14日 (五) 04:02 (UTC)[回复]
我刚刚才发现,解任投票根本还没正式提出,那就更不用为此谈相关程序问题了吧?该话题现在已经变成实质沟通之处。唯一认同者,即在此情况下,当事人不宜径行提出解任。若未能如愿,而届时社群能有效应对,那亦可再度证明解任程序运作有效。——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6月14日 (五) 04:20 (UTC)[回复]
否,我上面有指出:虽解任案未正式发起,管理员未能按解任方针取缔,但他能预告将会作出违反程序的行为,管理人员也可明确告知违反程序的提案将会被截停,并呼吁其遵守程序,在已知会发生的问题发生前直接堵截,而不是等到问题发生才做事。--西 2024年6月14日 (五) 04:29 (UTC)[回复]
我不太理解,难道质疑管理员亦不可?他虽如此“威胁”,但未付诸实行之前,无论如何实不可以“现行犯”论之。若社群多人持续表达关切意见,他也并非不可能拒绝“听劝”。此外,这毕竟也与解任投票本身没有直接关联(因为解任投票尚未启动,不构成程序问题)。——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6月14日 (五) 06:10 (UTC)[回复]
不是不能质疑,而是不能以扭曲方针的理解来质疑管理员,连给Gluo88解封的管理员都认为苗不存在扰乱或诽谤,而他自行判读管理员解封就代表对其的封锁是诽谤、是滥权,这不就反映观念上就有问题,问题并非出自于被发起除权的一方?Gluo不断合理化自己的行为,而苗、我甚至是蓝桌都一再指出Gluo88先前行为并非妥当(只是蓝桌认为不至封锁),这不叫质疑,而是扭曲方针及事件事实而诽谤管理员吧。--西 2024年6月14日 (五) 09:38 (UTC)[回复]
他可以提出质疑,社群则可以适当支持或反驳之,这是共识形成的正常过程。在此案中,大概认为理由不充分者居多,是否成案尚有商榷余地。本人也不好评价个别管理员作风“惹人怨”的程度,但明显可见并非孤例,故此处比起“带有情绪而冲动质疑”之类形容,“诽谤”一词或需要慎用。当然也可能是我对此类批评管理权限行使问题态度向来比较“宽容”。——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6月14日 (五) 13:05 (UTC)[回复]
上方解任案成功且合规立案的可能性之低,我已无意愿再参与讨论。不论是原则上还是方针条文上,都没有条文能支持他做的事,如果他还是正式发起解任案,我再请求其他管理人员制裁有关行为即是。--西 2024年6月15日 (六) 00:59 (UTC)[回复]
“以扭曲方针的理解”的操作空间过大,并非一个适合的判定标准,不然大家互相指控其他人的理解“扭曲方针”还得了。Sanmosa Snipe–Clam Grapple 2024年6月15日 (六) 00:58 (UTC)[回复]
每个方针都有背后的大原则,如果是对方针条文理解有误的人,都难以推翻背后的大原则。明知自己对方针条文理解与方针背后原则和用意冲突的情况仍继续坚持的,那就只能是扭曲方针了。--西 2024年6月15日 (六) 01:02 (UTC)[回复]
我的意思是,真到了我说的那个情况,那个人是否真的“扭曲方针”还重要吗?我最担忧的事情是大家互相指控其他人的理解“扭曲方针”的时候,大家的指控实际上都是成立的,因为根本没有人(在任何意义上)“正确理解方针”。Sanmosa Snipe–Clam Grapple 2024年6月15日 (六) 07:53 (UTC)[回复]
同意。——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6月15日 (六) 18:02 (UTC)[回复]

Lemonaka

[编辑]

@Lemonaka: Do you have proof that WMLO is impersonating WMF?--220.138.106.90留言2024年8月2日 (五) 10:26 (UTC)[回复]

@220.138.106.90 Sure, but it can be only provided to oversights, and has already provided. -Lemonaka 2024年8月2日 (五) 12:37 (UTC)[回复]
@220.138.106.90 Wait, I'm not sure right now. -Lemonaka 2024年8月2日 (五) 15:33 (UTC)[回复]

某位与WMLO有密切关系的用户被全域锁定

[编辑]

与WMLO关系十分密切的,自2022年6月17日起就无编辑的用户User:Pavlov2(后改名User:Renamed_user_xyBW847toYwJSYpc)于8月2日被全域锁定,不知道是否与本罢免案有关?有知情人士吗?(这巧合使本人怀疑该用户可能为来自Pronton的邮件实际发送人)--45.149.92.65留言2024年8月8日 (四) 11:32 (UTC)[回复]

@lemonaka pinging the most affected victim. (If you want more people discussing this you may copy what I wrote here to the main page since I couldn't edit it)--45.149.92.65留言2024年8月8日 (四) 11:45 (UTC)[回复]
I didn't have any evidence or info about this user, and I got the forwarded email from someone I familiar with, but not so active in this community, I can confirm they are not the one you pointed out. @Xaosflux You may want to say something about this?
我没有关于该用户的任何证据或信息,并且我收到了来自我熟悉的人的转发电子邮件,但在这个社区中不那么活跃,我可以确认他不是您指出的那个人。 @Xaosflux 你可能想对此说些什么? -Lemonaka 2024年8月8日 (四) 14:19 (UTC)[回复]
Note: I am zh-0. Regarding "Renamed user xyBW847toYwJSYpc"'s lock. As the new Special:GlobalVanishRequest process has rolled out, users requesting a globalvanish are now both renamed and globally locked. Some users were processed in the middle of the changes to the process and the lock may be manually performed if requested (we may eventually bulk-lock all of the old vanishes, but that is a very low priority). This is what was done in this case. This lock action should not be interpreted to have any other special meaning. Xaosflux留言2024年8月8日 (四) 14:50 (UTC)[回复]
意译:最新全域隐退机制预设会锁定申请者账号,此种情况属于正常现象,不具有任何特殊意义。——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8月8日 (四) 15:18 (UTC)[回复]
了解了,多谢steward--45.149.92.73留言2024年8月9日 (五) 05:28 (UTC)[回复]

关于本次RFDA中秘密投票的疑虑

[编辑]

本人对本次RFDA(包括其过程和结果)不感兴趣,但看了秘密投票填写表单和投票结果后,本人感到疑虑重重:

  1. 对格式的苛刻要求。为了追求“方便点票”而废除一些极其明确表示立场的票,是否合理?中立区内一张票的内容是“我中立,因为我不想也没法评价”,是否符合格式要求?
  2. 对“注明理由”的强行要求。仿佛让人回到了N年前投DYKC那个必须要写“支持:符合标准”的时代。后半句废话现在在DYKC废除了,为何在RFDA又死灰复燃?
  3. 如何判定“没有注明理由”?无效票内有一张票写着“支持解任:同意解任理由”,又有一张票写着“支持解任:同意”,为何此类票型被判定为“没有注明理由”;而反对区内“反对解任:闹剧”、“反对解任:解任理由无效”、“反对解任:小孩子投票投着玩的”、“反对解任,Gluo88给我滚”、“反对解任:叫嚣罢免的页面点进去是反台独”,为何此类票都被判定为有效?以上矛盾行为,是监督员验票时的工作失误,还是有意为之?监督员对于判断投票是否有“注明理由”,是否有清晰透明、经得起审视的标准?

以上种种现象,都源自于采用秘密投票的新工具,但却产生了各种几年前甚至十几年前犯的老毛病。针对第一、第二点,希望社群检讨反思,如果RFDA中有不适应秘密投票的内容,建议及时提议修改。针对第三点,我希望参与本次点票及结论的监督员@Jimmy XuATWong128hk能够回应。

以上内容纯属对于秘密投票程序的不满,不涉及任何与本次RFDA及被提名人的相关内容。因为客栈实在冗长难以发言,就放在这个讨论页好了,如果有谁看到帮我转交过去我会非常感谢。—远方传来风笛Talk 2024年8月18日 (日) 15:47 (UTC)[回复]

行政员间对此都有分歧。在我而言,对格式基本上没任何要求。但如果有行政员认为要依格式判断是否有效,在下亦觉得并非不合理。
“投票不应该取代讨论”这个原则,在下非常重视。而此次投票正正反映社群其实有能力将论点说清楚。如此一来,其实应该将无理由及“支持︰符合标准”等无用票都筛走。至于没有这样做,是避免带来太大震荡。但建议社群下次再举行类似投票时将规则定得更明确一些,避免争拗。
最后,无可否认,这是其中一个关注点,但当审视完每一位意见后,会发现整体上有更多更重要议题值得讨论、厘清及关注。而上述票数只是少部分,一票不剔除,支持率也就上升一点百份点,变成五成五。目前这个投票结果并非一个结束,相反是一个开端,劝社群勿浪费诸位金石良言,籍此好好解决众多重要议题。--J.Wong 2024年8月18日 (日) 16:43 (UTC)[回复]
投票已经结束,尊重结果。但对于未来类似的投票,鄙人认为仍要按统一标准判断,而不是在不会影响结果的前提下区分标准对待支持票与反对票。如果同样按照废除支持票的标准去审查反对票,个人认为反对票中有接近10票因为无足够理由(甚至涉及辱骂)而应该作废,而这不仅是一个百分点的影响。虽说不影响结果,但仍未完全体现主体民意倾向程度。所以如有下次投票还望以同样标准约束双方,否则因此产生的争论都是在浪费所有人的时间和精力。--RAZOR91留言2024年10月3日 (四) 04:54 (UTC)[回复]
1、可以参考Lemonaka举例:(+)支持: Mys好,...positive comments...支持解任。(-)反对:Mys不好,...negative comments...反对解任。某些模糊不清的投票难免会有争议,要求按照格式也是没有办法。
2、记名RFDA投票亦有“无论支持票还是反对票,投票人需给出理由”的方针规定,此规定与安全投票无关。--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8月19日 (一) 03:50 (UTC)[回复]
关于第二条回复澄清一下,正是知道有这条规定,所以才提出需要由社群讨论是否对此条规定进行修改。印象中以前没有这种因此规定而大规模废票的情况。--—远方传来风笛Talk 2024年8月19日 (一) 12:13 (UTC)[回复]
  1. 我本来主张更严格的格式要求,不过发现影响不了大局,因此沿用较为宽松的结论。
  2. 说实在这个需要填写理由的做法引发更多问题,我建议社群应该早日讨论更改规定,让安全投票在解任方案上也能更简洁。
  3. 关于这点我的见解是理由是否具体,像无效票中的“支持解任:同意解任理由”和“支持解任:同意”,其所谓“理由”仅仅是重复立场,而非理由,其余举出的例子合理与否可能因人而异,但是均为理由。长远来说,我认为还是废除必须给出理由的规定方为上策,适度减少行政员的自主判断也有助于更全面地反映各方的意见。谢谢。
--AT 2024年8月19日 (一) 09:10 (UTC)[回复]
个人拙见认为,“同意解任理由”的意思等同于把解任理由复制一遍,等同于对RFDA发起人所述理由的认同;若“支持解任:同意解任理由”是“仅仅重复立场”,则“反对解任:解任理由无效”也属于此类。另外,判断是否应该采用严格的格式,似乎不应该取决于是否会“影响大局”。其他观点本人与两位监督员尤其是AT君持相同态度,建议社群借此机会考虑对RFDA的相关规定做出修改。
既然本次投票已经结束,并且三位参与点票的监督员中两位已经做出回应,本人也不会寻求监督员做出类似于“改判”的操作。感谢两位监督员@ATWong128hk的辛勤工作和耐心解释,也感谢@桐生ここ君参与讨论。欢迎大家在下面继续发表意见建议。—远方传来风笛Talk 2024年8月19日 (一) 12:10 (UTC)[回复]

所以最后结果是什么?

[编辑]

到底没有解任呀?能不能发一个公告。不是你们圈内人天天混在这里根本看不懂……--小骆驼商队留言2024年9月12日 (四) 09:22 (UTC)[回复]

已解任Python6345留言2024年9月12日 (四) 10:33 (UTC)[回复]

为管理人员任免制度检讨等事

[编辑]

近期又一管理人员解任投票,甫应用安全投票之新制,技术实务运作尚难称熟稔;又逢显著外来干涉及共识形成程序疑虑,遂致前所未有之困窘,乱象丛生、弊端频出,社群矛盾对峙趋于激烈,此实无庸置疑。与此同时,定期审视更新管理人员任免制度,有助于人才新陈代谢,充实本站进阶维护量能。时值仲裁委员会组织筹备停滞之际,“远水难救近火”,故谨以此话题为首,先行就管理人员任免制度若干既存问题略作检讨,望社群踊跃发表意见。改革路程自不必操之过急,但求气象有所更新尔。本人谨提出三个大问题,社群可拨冗予以回应,或自行提出其他值得专门讨论之问题。——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8月18日 (日) 18:29 (UTC)[回复]

安全投票问题

[编辑]

目前,本站之管理人员任免案,均采行安全投票制度。安全投票之匿名,优缺点一体两面,优点在于得脱离现实外力束缚,保障自由表达意见,有助于完整呈现社群意志;缺点则在于几无制衡极端之手段,如此次投票之若干附言,或因涉及与当事人之私人恩怨,极尽猥琐下流之能事,对部分群体及特定个人之攻讦、人身攻击及无理羞辱等暴言(本人不拟重述各种不堪入耳之文字于此,请自行阅读相关内容),不仅早已背离解任投票本身形成有效共识之意旨,更远远超出社群应容忍之文明底限,而显难以“可受公评”为借口。此外,安全投票虽号称得以防堵大规模公然拉票之威胁,惟迄今其效果不仅有待商榷,而社群因该制度高度封闭之特性,反而难以协助查核投票细节;如此次投票虽有严重扰乱之指控,但仅有少数电子邮件等书面证据,社群无法对比既有编辑贡献,或额外确认许多可疑相关内容。又安全投票长期未能由本地社群完整掌握,须受制于全域社群等客观限制;投票设定程序繁琐冗长,更屡生不可抗力之技术问题,若与其他因素叠加,结果甚至可能损及管理人员任免案本身之公信力。安全投票本为预防若干外部势力之现实威胁而设,此种威胁既已有消退迹象(与本站志趣不合之同志,多已分道扬镳不复归),加之以前述安全投票之弊端,虽难谓前述恶意影响荡然无存(此处须特别强调仍不应低估危险),惟两相权衡下,认为有酌加商榷该制度应用之必要,至少亦应有些许合理讨论。谨尝试提出问题如下:

一、社群过往执行安全投票,就可自行控制之部分(不包含须迎合全域动态之技术安排等),有何应从速改善之处(如事前人事选定等筹备作业、事后点票及公告程序等)?
二、社群应是否继续于管理人员申请及管理员解任投票采行安全投票?或研议若干指标,持续评估是否沿用,乃至于采取行动,制裁投票过程可能出现违反方针与指引之举?——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8月18日 (日) 18:29 (UTC)[回复]
就管理员解任而言,我个人觉得非常有必要返回公开讨论的机制。
1、安全投票所带来的“隐私”实际弊大于利,共识应当是一个持有不同意见的人互相尝试说服对方的过程,而无法回复他人意见导致事实查核无法有效反驳(例:Bluedeck原话说不至于不限期封禁,在解任界面持续被说成第三方管理员不认同可构成查封理由,而Bluedeck实际上会有限期封禁。)另外,安全投票对于外部影响有混淆的负面效果,如果有人平时没有编辑的突然在解任案上发表意见,则可能是被拉票。公开投票则让社群更能够找出可能影响。
2、安全投票程序复杂,给志愿者带来不必要的工作
3、未发现公开讨论有哪些弊端,目前的恶意影响有利用信息不透明的嫌疑,因此不认为站内投票会加强恶意影响。--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8月19日 (一) 02:35 (UTC)[回复]
1、可自行控制之部分之后基金会可能允许直接在本地维基上举行安全投票,有关要求可以跟基金会提。
2、安全投票可以保证意见不受干扰,虽然WP:暴力威胁风险降低,但也有公开表达意见者遭受WP:骚扰的问题,因此社群应继续采行安全投票。
3、对于制裁投票过程可能出现违反CIV、PA等投票内容,应该可以宣告辱骂他人等违反方针的投票无效,相信很多人就不会发出违反方针的内容了。必要情况下也可以请求基金会协助,因为技术上还是能找到这个人的。
4、投票前就可以讨论并尝试达成共识,投票中也仍然可以在站内讨论,也可以回复他人意见。另外也建议公开投票人名单即可找出可能的影响。
--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8月19日 (一) 03:34 (UTC)[回复]
有公开表达意见者遭受WP:骚扰的问题 - 如何证明安全投票减少骚扰,或公开投票骚扰现象会更多? 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8月19日 (一) 11:18 (UTC)[回复]
使用安全投票,骚扰者不知道你的态度,所以根本不会骚扰你,因为他根本不知道你的意见和他一致还是相反。使用记名投票,骚扰者知道你的选择和他不同,自然可以骚扰你。你维现在也有邮件骚扰这种事。--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8月19日 (一) 13:07 (UTC)[回复]
这个和安全投票防止暴力威胁的原理是差不多的。--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8月19日 (一) 13:10 (UTC)[回复]
并不觉得这种未经证实的事情(你只是提供了“公开投票可能有更多骚扰行为”的解释,你并没有证明这实际上会发生)可以作为以投票代替讨论的理由。共识就应该以讨论来产生,安全投票只会导致原本愿意沟通的人更加两级分裂(参考此次解任案)而对于对方的合理观点不予理会。--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8月19日 (一) 13:17 (UTC)[回复]
附议。甚至之于管理员选举等重要议事事项也未尝不能恢复到公开投票的模式。--SheltonMartin留言|签名 2024年8月20日 (二) 06:31 (UTC)[回复]
@SheltonMartin:可否澄清一下此附议是指哪一个留言--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8月20日 (二) 12:58 (UTC)[回复]
您的。--SheltonMartin留言|签名 2024年8月22日 (四) 02:37 (UTC)[回复]
(!)意见 虽然安全投票可以很好地隐藏发言人,并且在结束前无法得知意见,但这也催生了一些可从本次投票窥见的问题。A. 安全投票能保护投票人,可能会有人抱着找不到我的心态投票,导致一些公开投票不会出现的留言;B. 依WP:投票不能代替讨论,隐藏意见对共识的取得是致命的,无疑盲人摸象。就好比辩论双方只能写意见到白板上,裁判喊321同时亮牌子并直接打分。纵观RFA/AFD投票,经常会有人被他人说服后改票。
直接取消安全投票也可,但我也想了两种不成熟的折中方案,供社群参考,抛砖引玉:
先行投票是否启用SecurePoll
在依方针举行SecurePoll前,先请各位维基人对是否启用安全投票进行投票。投票完毕后,则按照结果正常执行程序。补充:也可考虑仅允许投票选择投票方式的用户参加正式投票,此举一可以避免群发讨论页信息,二可提前筛选用户。
安全投票之优势在于避免受他人威胁与保护自我隐私,如果上述二种诉求不强烈,大可采用更便捷的公开投票。缺点则会使过程冗长。
自愿隐藏投票者
与旧投票方式无异,但是用户可自行选择隐藏投票签名者。目前能想到的办法是请求监督隐藏编辑者用户名?
优点是便于划无效票,并及时知道他人意见以供参考。缺点则会增加监督工作量。——即请秋安 ZhaoFJx(欢迎签名) 2024年8月20日 (二) 15:52 (UTC)[回复]
不觉得两方案可行,第一方案在原本SecurePool之上更加浪费时间,而不一定就解决投票代替讨论这一问题。第二方案,首先技术层面上就很难做到,其次也阻止不了“写下歪曲事实或诽谤的意见就走人”这种情况(因为如果实际匿名,那监督员不应知道是谁留下意见,而如果监督员知道所谓匿名的意义也就消失了,与其把扰乱用户揪出来的责任交给监督员不如公开让社群看到是谁)--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8月24日 (六) 07:19 (UTC)[回复]
所以直接取消掉安全投票转公开投票也挺好的,不过还是要看社群共识。对第二个方案我想补充一下,显然不符合事实的投票质询回复来来回回,自然可看出谁有理。而且可以考虑允许监督员作为受信任用户监票并记录,同时在争议情况下综合意见判断特定投票是否有效。——即请秋安 ZhaoFJx(欢迎签名) 2024年8月24日 (六) 09:09 (UTC)[回复]
我有替代方案就是同时进行公开投票和安全投票,担心有安全风险或遭受暴力威胁骚扰报复的情况下可以登记为安全投票投票人,然后这些人使用安全投票,其他人使用公开投票。--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8月24日 (六) 17:37 (UTC)[回复]
仍不能避免此制度遭滥用。另一个想法是恢复公开投票,但允许有必要者向第三方行政员(或管理员?)报备后使用未公开分身账号投票。——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8月26日 (一) 07:15 (UTC)[回复]
若那些留言严重到需要处理,社群完全可以请求基金会处理,而无需因噎废食。想想为什么基金会选举使用安全投票?为什么运动宪章使用安全投票?为什么UCoC使用安全投票?为什么en仲裁委员会使用安全投票?如果社群不打算彻底改革管理员任免,停止以投票决定结果,改成就某人是否能担任管理员一题不设时间限制辩论至得出共识为止,那么就不应该对投票制度倒行逆施。--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8月26日 (一) 07:56 (UTC)[回复]
某些纯粹是道德低下的行为,如果换成公开投票,当事人不见得就敢如此在自己的签名前面大放厥词,就算坚持要发,至少也能公开为自己愚蠢的言论负责。我当然亦不会幻想这样做能解决所有问题,但肯定能解决不少。——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8月26日 (一) 15:36 (UTC)+1 [回复]
(!)意见:敝人在此结合上方“仲裁委员会”相关讨论斗胆提出意见。首先个人仍然倾向采行“安全投票”,既然采行此方法的各种用户投票偏好留言和外部干扰等相关影响难以预期,那么即便恢复公开讨论,也难保可杜绝此类影响,反倒留言的用户须承担更多所处地域和立场偏好所带来的相关风险,而且如果采用公开的途径检视或“审视”是否有人趁此机会提出“不公道”或偏颇的留言,个人觉得似乎变成一种对用户意愿或意见偏好进行言论审查的作法,人们反倒因为有所忌惮而无法表达真实偏好,进一步而言,既要人们表达意愿,又忌惮于让人们自在发言或选择,似有矛盾之处,个人担心可能导致每个用户的意见受到压力终究无法在此时呈现;长久观之,言论空间会否更为限缩呢?在表达个人真实偏好时,必须“先考虑提出具说服力或相当参考价值的观点”才敢发言,此种前提会否加诸用户自我审查的压力呢?此种压力是否必要?又或者使偏好表达更趋近于某种“立场正确”的形式?尤其在已经具备激烈争端,或者就是要表达自身立场偏好的时刻,个人认为值得深思。
再说投票当下,用户看不见其他人的留言和意见,投票后的结果,我认为也是众人各自参考,不论是否满意,既无法阻止人们从留言意见中寻求个人偏好的自我印证和反馈,也不具备颠覆或改变投票结果的影响力,各种留言反倒可能只是“偏好选择的顺势表态”而已,我倾向认为他人既不须陈义过高,也不须全盘认可。反而对身处争议的相关当事人而言,是否在此可能遭受他们认为“不公允评价”的过程中,受到不必要的恶意对待?社群是否提供当事人为自己发声、澄清、阐明或如何自述的机会,以降低不必要的负面影响?个人认为或许在相关页面中,投票结束后,可以提供当事人自我表达或社群协助点明显然不妥当恶意留言的机会。
个人会认为,在不受拘束、自由表达的前提下,其实用户发言的自我克制,可能是更值得被期待的。人们是否在意自身发言内容所抱持的心态和出发点,以及对他人的影响?无法一以概之或强求,但或许可以期许有些人会多一点考量,这有待时间验证。因此,敝人的想法是,可以考虑增设一种象征性的权限,名称大致是“社群事务协调员”之类,定义为:“于平台活动和事务中可与其他用户协作,于社群事务所表达言论和观点对社群关注的公共命题具相当程度参考性,惟不具有其他显明特殊、站务或社群事务权限。”而现正规划的“仲裁委员会”往后(比如此次选举以后)或可参酌此权限,甚至采机动编组,应实际案件需求组成。“社群事务协调员”的用户参选资格不高于“仲裁委员会”,投票资格依现行规定,“社群事务协调员”内容大致如下:
1.所有社群成员互相投票,形式可参照先前的“全域社群事务协调员”(好像是这个名称),但更为简化,用户可自行选择是否对他人发问或应答他人问题。每年一选,员额可以“社群当下具投票资格用户的1%”之类订定(比如3000人取30名、3500人取35名等),换言之在第一次选完后,往后每年随社群用户人数增加按比例新增增补员额。
2.持权状态同于其他站务权限,而除权条件为自行卸任除权、辞职、不活跃(一样不活动半年),或经客栈讨论达共识除权。
3.选出的协调员名单,为“仲裁委员会编组候选名单”,仲裁员名额和组成型态可依往后编组组成前所获共识,或者按照现行共识也行,也就是往后可能机动调整当下的实际编制之类。
4.具管理员资格的用户为协调员当然当选人员,可不列入协调员候选名单;其他用户依所获票数高低依序入选。
5.当(第一次或往后)仲裁委员会编组成立后,仲裁员编组有效期限可依现行共识,或于案件结束后解散。
6.往后增补的协调员所获票数,列入既有的协调员当选名单排序。
7.下一次仲裁委员会编组成立前,可从既有协调员名单中参照用户得票数高低,直接在征询当事人意愿后,列入委员会编组或候选名单,往后的历任仲裁委员会编组组成依此类推。随着旧有协调员是否有意愿、逐渐淡出、不活跃或不适任,自然可依名单往后逐名参考或征询“仲裁委员会”人选。
8.自然情形下,名单所列协调员可能逐渐增加。
个人倾向所有曾经或现在在此社群活动的用户,其编辑等活动可得到或许某种相对持平的阶段性评价,也或许可以某种程度降低“仲裁委员会”会否因“可能具备太大影响力”引起用户间的忌惮,毕竟如果此机制的成形和实现成为“另一个具特殊效果争执标的的开端”,对社群相关当事人和往后用户产生其他各种影响,美意不尽完整呈现就比较可惜了。个人意见,稍显冗胖,供参。--Kriz Ju留言2024年9月4日 (三) 17:00 (UTC)[回复]
@Kriz Ju: 我仔细读完你的留言,我只能说我没看到你对于安全投票相对于公开投票的好处说出了个所以然。如果你想回复我这里的话我希望你能够提供一个完备点的逻辑(因为X,所以Y,所以安全投票比公开投票好)
对于为什么我个人认为公开投票会好,我上面已经写下了我自己的理由,其中主要有提到秘密投票无法回复他人意见导致事实查核无法有效反驳、公开投票让社群更能够找出可能[拉票]影响安全投票程序复杂不认为站内投票会加强恶意影响等论点。
那你这里有提到对于公开投票下言论空间会否更为限缩这一论点我想回应的是:不应假设“言论自由”就是好的。从公开投票和秘密投票的留言对比之下可以看到,秘密投票下留言更多存在不尊重其他编者、不文明、嘲讽、阴阳怪气的行为。我姑且认为这是因为秘密投票导致无法查询到发言人,所以大家可以畅所欲言,展现出人性丑陋的一面,但这就是好的吗?维基百科是什么地方?是大家合作写百科全书的地方。而畅所欲言的“言论自由”有助于编者合作吗?有助于社群风气吗?我认为没有。为什么维基百科需要有文明方针,限制“言论自由”?因为维基百科不是能够接纳任何人的地方。对于那些一直不尊重其他编者,颠倒事实的人,我们有必要请他离开我们社群。所以: 在表达个人真实偏好时,必须“先考虑提出具说服力或相当参考价值的观点”才敢发言,此种前提会否加诸用户自我审查的压力呢 - 我认为此压力是好的。对社群风气有正面影响。
对于你想推行的事务协调员我自己只能看完觉得太麻烦。而且对于你所在的讨论串公开讨论和秘密投票的讨论无关。--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9月6日 (五) 15:18 (UTC)[回复]
对此命题,我不确定与0xDeadbeef阁下切入的视角是否全然一致。个人认为,虽然乍看是如您所说言论自由的相关命题,这肯定没错;而就个人所见以及随后的衍生观点,这是个小有复杂的命题,我认为这涉及几个面向,是包括言论自由与规管、人身安全、公众言论的影响力和传播效果、社群行为与文化、社群争端和价值冲突、授权信任的基础以及可能的社群永续经营等面向构成的系统性命题。恕敝人暂无才学和心力一一对以上项目细论并提供确切的科学客观理据。退一步而言,是否公开投票、利弊如何、留言标准守则等事宜,端视众人意见,比较简便的办法或许也可以在发言页面加注个比如“请注意文明发言和社群守则”之类的警语即可(不论该页面是否在第一时间公开),而且技术上应该也可以找到留言的使用者(必要性姑且不论)。至于您关切的焦点,个人在上方也已经提出看法乃至针对问题的具体作为,也纯粹对于以上涉及命题面向提出发想,无意企图证明什么,这也并非一般自然科学命题,更多时候我认为是一种综合性的选择评估,当然也是随人好恶参看,所以是否符合您的论证模式和喜好,就恕敝人由人随意看看、随喜心证了。感谢拨冗。--Kriz Ju留言2024年9月8日 (日) 12:23 (UTC)[回复]
技术上应该也可以找到留言的用户 你是指安全投票?据我所知,安全投票完全匿名,无法从留言找到用户,于是才会有人身攻击等乱象。
我并非要将此作为多么严肃的命题来探讨,我知道里面包含很多不同元素,但我仅仅认为你所提出的理由不完整足以说明为何RFDA应当需要保留安全投票而已,不过既然你也不愿意继续讨论具体理由,那就罢了。--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9月13日 (五) 09:21 (UTC)[回复]
我没什么意见,理据确实不足,阁下喜欢用什么投票就看众人意见,谢谢。另外,若有冒犯,请各位高抬贵手。--Kriz Ju留言2024年10月5日 (六) 16:52 (UTC)[回复]
阁下所言“未公开身份账号”,或者编辑次数不达标账号,若没资格进行管理员存废之安全投票,那么该用户能自行投票吗?投票用户不是系统筛选出的符合资质之用户而后发出的邀请通知吗?所以我不明白不符合投票的人如何能进行安全投票,此事如果可能,当不会现在才存在和发生。
  • 另外,安全投票既然是之前的既定存在,必是前人多年经验和智慧之结晶,也是经过审慎讨论的。实行多年,现在为何就不合理了?当初都知道有公开投票,为何搞出安全投票,必是因为要解决出现的问题和隐患,那么现在这些问题就不存在了吗?正如已经有人提到的那样,说白了,管理员是人,或许发生官官相护、与某交情相投之类事,即便投票人有百分之一二可能招致报复类对待,也是应该考量的,这是民主制度人性化思维方式。我记得,在安全投票之前,对于该管理员的争议讨论是有很充分的双方意见交流展示的,关心社群的人想必大多都知道,罢免相关管理员的呼声也并非这一次。以此次事件为例,主要提议罢免的用户,之所以提出罢免,实在是相关管理员在多次争议沟通后不能改进并且让提议者看不到诚意,严重挫伤了社群的积极性。那么,在此种长期无法沟通解决的磋磨下,就剩下一个公投了结。不可回避,如若一个管理员在位时刚愎自用盛气凌人甚至歧视弱小,他必然是觉得有同伙撑腰而势大不可动摇,大多数反感之人考虑自身得失恐怕只得沉默,而安全投票恰恰给予了沉默多数一个机会。社群的真实声音才得以释放,这对于管理员和管理层是个提醒。靠疑心拉票来质疑安全投票的结果并无意义和根据,如果存在此类事,公开投票就不存在了嘛?
  • 还记得约三年前曾在社群里很活跃的一群人,动辄就琢磨更改规则的某些人,有朝一日在维基上层高管整治后暴露了很多问题。过去我们小编只能心中怀疑而没根据批评的事,都成了真。那些人被清理出去了,维基平静了一段时间。少了些中共的水军就少了破坏性导致的消耗战。那时候,如果社群能正常实施罢免之权力,及时限制不合格之人的权限,那么就不会发生大面积清退的事情,也不会有人被误打。当时也有人遗憾,觉得应该有个机制给予一些人机会。须知天理循环,蔑视别人机会,以狭隘之心对待社群用户之管理者,必遭反噬。与其想改变安全投票之规则,不如加强管理人员的测评机制,在一定时间内打分,几次分数不高,就降级或解职。因为有降级的过程,对上进者是个提醒,也是改正之机会。因为现实世界不在一个水平面,中国大陆与世界民主制度为敌,大陆网络封锁,而翻墙出来的管理人员本身的安全性以及对他人的安全性都与其他自由国度不同,为保障社群真实的声音,对管理者经常进行群众测评,德贤之人上,狭隘之人下,这才能让维基百科不离初心。--Nice-walker留言2024年9月30日 (一) 20:46 (UTC)[回复]
我同意阁下的提议,但是无论用什么方式隐藏投票人的用户名都应该不会立即生效(监督员不可能在有人投票后立即隐藏他的用户名)--Wikipedia_Creeper留言2024年9月23日 (一) 18:03 (UTC)[回复]
似乎有人提出匿名投票能够自由表达意见,那么能否在投票期以前用SP或者其他途径匿名征集意见? ——魔琴身份声明 留言 贡献 新手2023 2024年9月9日 (一) 01:39 (UTC)[回复]
这让我想到应开放亮票(可自由选择)。——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9月11日 (三) 04:28 (UTC)[回复]
我个人没法想象有哪些只能匿名投票表达的意见而公开投票无法表达的。有例子吗?
还是说,有人会因为无法匿名就无法表达意见,那我很好奇这样的人是出于什么原因,这些原因是因为投票程序本身,还是此人的个人因素?--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9月13日 (五) 09:23 (UTC)[回复]
这种例子恐怕不少,只是投票意见的正当性在匿名后更难审视,但意见也会更大胆。想到一种极端情况,交互禁制是否会干涉投票意见与程序,您觉得那些当事人有哪些权利。--YFdyh000留言2024年9月13日 (五) 15:18 (UTC)[回复]
出处是Wikipedia talk:申请成为管理人员#c-Temp3600-20240323034300-SunAfterRain-20240331114100[锚点失效][锚点失效],和记忆中的有点偏差。 ——魔琴身份声明 留言 贡献 新手2023 2024年9月24日 (二) 02:18 (UTC)[回复]

对于离任转为公开讨论已公示,见下方。关于RFA是否应该回到公开讨论,个人认为须继续讨论,比如是否在管理员选举流程下附加自由提名公开讨论流程(英维目前在尝试的做法)或是直接废除以安全投票来管理员选举这一流程,完全回到过去的公开讨论?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9月18日 (三) 11:04 (UTC)[回复]

考虑到WP:IBAN,或许可以先采亮票,如有问题再采安全投票也行--Mykola留言2024年9月22日 (日) 16:49 (UTC)[回复]
个人确实无意见,以最适当形式即可。--Kriz Ju留言2024年10月5日 (六) 17:09 (UTC)[回复]
恐怕目前首要折衷办法确实还是亮票。——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10月14日 (一) 06:37 (UTC)[回复]

RFDA转为公开讨论

[编辑]
不通过
暂未有共识之提议。——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10月26日 (六) 21:41 (UTC)[回复]
下列讨论已经关闭,请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见,请在合适的讨论页提出,而非再次编辑本讨论。

以上讨论已对管理员解任投票回到公开讨论取得共识,且讨论已达30日,现以WP:7DAYS为此变动公示。

维基百科:管理员的离任

现行条文

解任程序

[..]

  • 准备:在联署通过后,开始进行安全投票的准备程序。同时,被解任人有5天的答辩期,对于解任申请中指出的问题进行答辩。被解任人(或他许可的其他用户)可以整理答辩内容,并置于解任理由之下,这些内容不被折叠。如果被解任人在5天内没有答辩,被视为无答辩意见,不过仍可以继续发表意见。
  • 投票:安全投票开启后,应至少持续二周。符合人事任免投票资格者(不包括被解任人)可以投支持票(同意解任)或反对票(反对解任),投票人需在留言框按照指定格式投票并给出理由。投票期间,投票者可以随时改变自己的决定,其态度按投票截止时为准。重复投票和傀儡投票将被视为无效票。
    • 监票:若本地有两名或以上监督员在安全投票开始前表示愿意监票,则由愿意执行监票工作的监督员与其他监管员共同协助监票。若本地能够执行监票工作的监督员不足两人,则由监管员独自负责监票。
  • 计票和评估:在投票时间结束后,由监票者计算出得票比率。有效表决的最低总有效票数为25票。如总有效票数低于25票,则不论结果如何,均视为解任案不通过。若总有效票数达至少25票,且支持解任票数多于一半者,则投票通过。惟怀疑投票结果被作弊或其它不恰当行为严重影响,可由行政员讨论决定该次投票是否有效。
    • 解除权限:投票结果为解任时,则由行政员除权或将社群的共识提报给元维基,申请解除该管理人员的权限。
提议条文

解任程序

[..]

  • 准备:在联署通过后,被解任人有5天的答辩期,对于解任申请中指出的问题进行答辩。被解任人(或他许可的其他用户)可以整理答辩内容,并置于解任理由之下,这些内容不被折叠。如果被解任人在5天内没有答辩,被视为无答辩意见,不过仍可以继续发表意见。
  • 投票:答辩期过后,进入投票程序。投票期为14天,符合人事任免投票资格者(不包括被解任人)可以投支持票(同意解任)或反对票(反对解任),也可以在讨论区发表意见,无论支持票还是反对票,投票人需给出理由。联署人自动计为支持解任,但仍可以在投票期间改变意向。投票者可以在投票期间随时改变自己的决定,其态度按投票期结束时为准。重复投票和傀儡投票将被视为无效票。
  • 计票和评估:有效表决的最低总有效票数为25票。如总有效票数低于25票,则不论结果如何,均视为解任案不通过。若总有效票数达至少25票,且支持解任票数多于一半者,则投票通过。惟怀疑投票结果被作弊或其它不恰当行为严重影响,可由行政员讨论决定该次投票是否有效。
    • 解除权限:投票结果为解任时,则由行政员除权或将社群的共识提报给元维基,申请解除该管理人员的权限。

公示7日,2024年9月25日 (三) 11:04 (UTC)结束 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9月18日 (三) 11:04 (UTC) 暂停公示:用户请求暂停公示以便讨论——即请秋安 ZhaoFJx() 2024年9月20日 (五) 00:27 (UTC)[回复]

假设骚扰及拉票的情形出现(e.g. Mys 721tx 第一次 RFDA),那社群应如何在没有安全投票的情况下应对?当然,幸运地当时有管理员愿意封禁,但不幸地情况无法控制又如何处理?再者,既然可预见仲裁委员会将于不久的未来成立,或许会否交由他们决定需否在特定情况下使用安全投票?谢谢。--SCP-0000留言2024年9月18日 (三) 11:39 (UTC)[回复]
该怎么应对就怎么应对啊。这个讨论与投票是否公开好像没有太大的联系,请问转为开放投票会造成更大的骚扰/拉票影响吗?(公开的拉票影响大家都能看到,相对来说能处理,而不公开投票则是有站外影响可能无法处理的考虑)另外上方“其他意见”章节已有讨论仲委会是否应有主持投票事宜的权力,但是估计共识认定仲委会没有这个权力。--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9月18日 (三) 11:48 (UTC)[回复]
的确,公开投票不会造成“更大的骚扰/拉票影响”,但用户因担忧骚扰而不愿投票的问题又如何解决?现在安全投票可确保用户不受站内外骚扰影响,自由地发表意见,但往后改为公开投票时该怎样做?站内外骚扰及干扰投票的现象即使 OA2021 前后以至 WMLO 被封禁后仍然存在(当时 rfda 改为安全投票某程度上亦因为这样),个人不见得社群现在存在足够能力解决此根深柢固的问题,至于仲裁委仍未成立,他们能否解决仍为言之尚早。谢谢。--SCP-0000留言2024年9月19日 (四) 15:28 (UTC)[回复]
有道理,那么确实需要更多讨论。我现在在手机端,如果有人方便的话帮忙撤下公示继续讨论。--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9月19日 (四) 23:16 (UTC)[回复]
“不公开投票则是有站外影响可能无法处理的考虑”,公开投票也是会有同样的问题啊(比如以往尚未引入安全投票的RFA/RFDA)。当年引入安全投票也是因为有些人认为可以减轻站外影响的问题,因为站外有意影响投票的势力更能够借由公开投票去“确保”各个特定用户是否真去照他们的动员投下了“支持”或“反对”。以往此类案例并不少见,甚至也有过用户反应因为其公开投票时的表态不合某站外人士的心意,被施压威胁而划票改票的情形出现。具体案例我就不说了,为了保障相关人士的隐私和安全,但相信经历过当年情况的很多社群成员会知道我所指为何事。-Peacearth留言2024年9月19日 (四) 16:39 (UTC)[回复]
(?)疑问:Mys_721tx的RfDA是否需要重选? ——魔琴身份声明 留言 贡献 新手2023 2024年9月18日 (三) 11:40 (UTC)[回复]
与这个讨论串关系不是很大,可以单独开一个章节讨论。--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9月18日 (三) 11:49 (UTC)[回复]
如果社群认为Mys解任案反映了RfDA有问题,那么明显Mys解任案是有问题的。有问题就应该重审。所以和本讨论串应该是相关的。 ——魔琴身份声明 留言 贡献 新手2023 2024年9月19日 (四) 21:01 (UTC)[回复]
是否应就此事咨询WMF T&S?--在下荷花请多指教欢迎签到2024年9月18日 (三) 13:10 (UTC)[回复]
当初社群以OA2021为由为RFA使用安全投票,又后来决定RFDA也同样使用安全投票,而这些决议只有OA2021是与T&S相关,后面两个据我看来好像都是社群自己推行,所以个人也不认为这个提案需要咨询。如果认为有需要,还请哪位愿意的去通知一下吧。--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9月18日 (三) 14:24 (UTC)[回复]
已咨询基金会意见,不过应当不影响提案的讨论。--在下荷花请多指教欢迎签到2024年9月20日 (五) 03:06 (UTC)[回复]
建议同时进行安全投票和公开投票,希望安全投票的人可以登记为安全投票投票人。--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9月19日 (四) 12:52 (UTC)[回复]
另外既然RFDA被一些人认为不能使用安全投票,那么RFA是否也应该讨论是否继续使用安全投票?--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9月19日 (四) 12:54 (UTC)[回复]
技术性(-)反对,应该等通告发完至少一周。 ——魔琴身份声明 留言 贡献 新手2023 2024年9月19日 (四) 21:00 (UTC)[回复]
我对于RFDA废除SecurePoll持保留态度。Sanmosa Miyamoto Miyoko 2024年9月21日 (六) 23:25 (UTC)[回复]
(-)反对废除安全投票,废除安全投票会导致骚扰问题等担忧。且很难解释为什么RFA要安全投票,RFDA就不需要安全投票。WMF的选举都是安全投票也说明了安全投票的一些优势。--AnnaBeiyan留言2024年9月22日 (日) 03:59 (UTC)[回复]
我在站外看到有人对Mys被罢免很不满,不知道是不是这个原因。--日期20220626留言2024年9月22日 (日) 04:05 (UTC)[回复]
本人虽支持恢复公开投票,却亦认为相关共识未至充足。兹事体大,本不应如此随意。本人尤其注意到有关仲裁委员会之讨论及此话题,均有推进公示操之过急之现象,是否对社群有益,恐须特加商榷。——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9月22日 (日) 13:08 (UTC)[回复]
这是在说我吗?--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9月24日 (二) 12:11 (UTC)[回复]
其实投票之前就可以讨论尝试互相说服对方,投票只是最终表决,安全投票和普通投票没有什么差异。如果认为安全投票影响讨论,不如取消投票,改成无限期讨论。--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9月27日 (五) 00:17 (UTC)[回复]

本讨论已关闭,请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见,请在合适的讨论页提出,而非再次编辑本讨论。

若RfDA转为公开讨论,Mys_721tx第二次解任案是否应宣布无效重新投票

[编辑]
不通过
显未有共识之提议。——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10月14日 (一) 06:37 (UTC)[回复]
下列讨论已经关闭,请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见,请在合适的讨论页提出,而非再次编辑本讨论。

屁股声明:本次RfDA未投票。 ——魔琴身份声明 留言 贡献 新手2023 2024年9月19日 (四) 21:05 (UTC)[回复]

赞成,且该解任案是RFDA投票中唯一使用安全投票的。——即请秋安 ZhaoFJx() 2024年9月21日 (六) 14:12 (UTC)[回复]
(?)疑问:如果认为使用安全投票是错误的因此任免案无效,那么使用安全投票的RFA是否有效?--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9月22日 (日) 11:39 (UTC)[回复]
明显目前为止的安全RfA没有如此案一样有若干附言,或因涉及与当事人之私人恩怨,极尽猥琐下流之能事,对部分群体及特定个人之攻讦、人身攻击及无理羞辱等暴言;解任投票中,无法回复他人意见导致事实查核无法有效反驳所带来的危害远比管理员选举来得大。 ——魔琴身份声明 留言 贡献 新手2023 2024年9月22日 (日) 13:09 (UTC)[回复]
安全rfa也有不文明的留言的。--日期20220626留言2024年9月22日 (日) 13:13 (UTC)[回复]
开玩笑呢,有谁想让mys继续当管理员,明说就好了。--日期20220626留言2024年9月22日 (日) 11:51 (UTC)[回复]
“法不溯及既往”,社群彰显意志,固然其间程序及执行问题颇多,仍不宜随意否认。——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9月22日 (日) 13:05 (UTC)[回复]
然。 ——魔琴身份声明 留言 贡献 新手2023 2024年9月22日 (日) 13:10 (UTC)[回复]
(!)意见会检讨就是因为要把实际执行过程发现有缺失的部分做检讨并予以改善,如果宣布解任投票无效,那去年10月的投票是否也要无效计算?毕竟Wikipedia:征求意见/2024年管理人员制度改革就是去年选举结束时的产物。与其在弄一次RFDA,还不如看现在或明年4月管理员选举,当事人是否愿意参选管理员一职。Lily135留言2024年9月22日 (日) 15:16 (UTC)[回复]
已经过完整讨论和投票,敝人认为似乎不宜也不须再持续进行上一次效果的探究。若总如此,将反复混乱。--Kriz Ju留言2024年10月5日 (六) 17:01 (UTC)[回复]

本讨论已关闭,请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见,请在合适的讨论页提出,而非再次编辑本讨论。

涉及管理权限争议之过渡仲裁措施

[编辑]

此次投票,一大理据涉及管理权限特定争议。此种复杂之争议,本应考虑由具公信及专业之第三方维基人组织仲裁,详加审核相关操作及证据,并经深入思索提出报告供参为宜。“管理员的离任方针”亦明确强调,解任投票属最终手段,当有十足充分之考量而行之;若能借由仲裁措施或处分有效厘清双方权责过失,并借由沟通有效缓和争议、化解双方分歧,最终往往毋须诉诸解任。惟本地现有制度,尚未提供前述第三方仲裁措施之基础;如管理员布告板,向来无力处理特别严重之争端,而此次投票纵有若干管理员等社群成员就解任理据独立从事查证,惟其受时间、人力等客观限制,亦难称臻至完善,且未能获社群正式背书,效力恐有所折扣。近年来本站筹设仲裁委员会,固有就此问题予以釜底抽薪之可能,惟社群现阶段仍在讨论组织及人事细节,望其短时间内付诸运转、乃至于树立适当权威,自是天方夜谭。值此一过渡之际,实有赖社群即时研议临时仲裁措施,以处理涉及管理权限之争议。谨尝试提出问题如下:

一、社群对于现有个别管理员难以处理庞大管理权限争议之情况(如管理员布告板各子布告板等),有何协助应对之可能方案?
二、社群现阶段于严重权限争议及解任投票“决战”夹缝间,是否可能留有任何缓冲之选择?如比照相关权限方针,引进停权警惕机制?甚或搭配独立第三方调查制度,由行政员、管理员或其他有能社群成员联席组织,以停权当事人之临时处分,换取些许余裕,得为有限期而妥当之调查报告,而免于骤然跃进解任投票之地步?
注:有关仲裁委员会之组织细节,请继续踊跃参与上方相关段落讨论。——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8月18日 (日) 18:29 (UTC)[回复]

“临时”管理员任期问题

[编辑]
有关任期问题的条文已修改;有关明确临时管理员是否需要回答“三个问题”的提案已被撤回,关闭此处讨论。如有其他需要展开的请随意重新打开讨论。 Stang 2024年9月21日 (六) 06:44 (UTC)[回复]
下列讨论已经关闭,请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见,请在合适的讨论页提出,而非再次编辑本讨论。

社群晚近引进“临时”管理员机制,为尚待争取社群充分信任者提供有限期权限以为锻炼。惟“申请成为管理人员方针”指出:“临时权限与一般不限期权限无异,但需在任期结束前重新申请,并经社群投票确认,才能继续保留权限。”对于所谓“投票确认”之细节语焉不详,尤未有声明此种“临时”之有限效期是否得以连续申请无条件延长(形同“任期无限”),此于本年新一轮管理人员申请前当有所解决,方得回避无谓混乱。谨尝试提出问题如下:

一、社群是否应保留“临时”管理员机制?抑或取消之,或再研议其他制度以为替代?
二、社群是否应就“临时”管理员之任期有所限制?如限定任一期或连任特定次数以后,次轮(下轮)申请累积信任须达到正式通过门槛,否则即应收回“临时”权限,越次轮(下下轮)始得重行申请?或改为逐步提高次一任期之通过门槛,直至正式通过为止?
注:特副知目前本站唯一“临时”管理员@ATannedBurger。——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8月18日 (日) 18:29 (UTC)[回复]
临时管理员机制既然是提供给还没取得社群充分信任的人争取社群信任,那么临时管理员就应该把握时间让大家认可他,加上临时管理员权限与一般管理员无异,代表临时管理员在下一次申请前能充分表现,若是经过一次任期仍无法取得社群足够的信任,那或许就是暂时还不适任,因此我认为临时管理员在次轮申请时需至少达到正式通过门槛,若无法达到则应收回临时权限,下下轮才能再申请。--PC 2024年8月18日 (日) 20:36 (UTC)[回复]
我认为临时管理员机制多少还是有些必要性。不论是因为当前社群对永久管理员门槛的下调程度有限,又或者是在实务上能帮助社群多认识和了解新管理员处理事务的方式,贸然取消当前制度的话很可能导致经常被诟病的管理员难产问题再次重现。
第二个问题的话大致上同PC君的观点。考量到临时管理员的当选区间(65% ~ 75%)并没有很大,逐步提高次一任期之通过门槛究竟是需要离上次当选差多少百分比(换句话说,多少的提升才无法用误差范围/临界值来解释),为了避免此类争议,我觉得倒不如选择较为干脆的处理方式会比较洽当。--)dt 2024年8月18日 (日) 20:52 (UTC)[回复]
1、若现在取消临时管理员,那么这个试验期太短,无法评判临时管理员制度效果,因此建议目前保留。
2、大致认同PC意见。--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8月19日 (一) 03:40 (UTC)[回复]

总结一下讨论。讨论用户基本就临时管理员在第二次申请权限时须达到正式管理员标准才可保留权限一事基本达成一致。根据目前共识,个人提议在申请成为管理人员方针条文中修改以下内容:

现行条文

行政员须按投票中有效的支持票占总有效票的比例(支持率)判定管理人员申请是否获得通过。支持率达75%者,将获授予申请之权限(但根据全域用户查核监督方针,用户查核员和监督员需要25票支持才能当选)。而管理员申请支持率达65%、但不足75%者,亦得获授予为期六个月的“临时权限”;临时权限与一般不限期权限无异,但需在任期结束前重新申请,并经社群投票确认,才能继续保留权限。

提议条文

行政员须按投票中有效的支持票占总有效票的比例(支持率)判定管理人员申请是否获得通过。支持率达75%者,将获授予申请之权限(但根据全域用户查核监督方针,用户查核员和监督员需要25票支持才能当选)。而管理员申请支持率达65%、但不足75%者,亦得获授予为期六个月的“临时权限”;临时权限与一般不限期权限无异,但需在任期结束前重新申请,并在投票中的支持率达75%,才能继续保留权限。

--人间百态,独尊变态(讨论) 2024年8月26日 (一) 10:27 (UTC)[回复]

公示7日,2024年9月9日 (一) 13:19 (UTC)结束:无人对该方案有质疑,进入公示期。––人间百态,独尊变态(讨论) 2024年9月2日 (一) 13:19 (UTC)[回复]

公示通过,已修改方针。--人间百态,独尊变态(讨论) 2024年9月9日 (一) 14:42 (UTC)[回复]
给意见超过公示期了,但是咱还是写一点吧:提案人的更改给条文造成了一些不清晰的内容,咱认为应该将“保留权限”明确为“转为正式管理员”,类似于但需在任期结束前重新申请,并在投票中的支持率达75%来转为正式权限,否则将被移除临时权限。@人间百态 Stang 2024年9月11日 (三) 02:54 (UTC)[回复]
@人间百态Stang写成“而管理员申请支持率达65%、但不足75%者,亦得获授予为期六个月的‘临时权限’。此种权限与一般不限期权限无异,但应于任期结束前重新申请成为管理员,且申请支持率达75%,才能保留并取得不限期权限;否则权限将予取消,必须待下次再行申请。”如何?——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9月11日 (三) 04:26 (UTC)[回复]
惊人的好 Stang 2024年9月11日 (三) 04:28 (UTC)[回复]
不反对。--人间百态,独尊变态(讨论) 2024年9月11日 (三) 13:30 (UTC)[回复]
因为实际意思没变,再等几天无异议我就直接改了。——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9月11日 (三) 17:06 (UTC)[回复]
@Ericliu1912 请问将被移除临时权限是指投票后立即结束还是等到期日?(如果是前者,就会不满6个月)。Пусть от победык победе ведёт! 2024年9月18日 (三) 10:14 (UTC)[回复]
争议已解决,是到期日后除权。Пусть от победык победе ведёт! 2024年9月18日 (三) 10:43 (UTC)[回复]

还有关于临时管理员回答三条问题的问题,虽然询问各个使用者后得出的结果是可选答,但在WP:RFA中没有列明。为了在日后的讨论中避免矛盾,便在此发起公示。

现行条文
  • 管理员被提名者或自荐者须回答三个基本问题,这些问题是:
    1. 您期望帮忙怎么样的管理事务?请先阅读管理员的介绍页面。
    2. 在所有您在维基百科撰写的条目或作过的贡献中,有没有让您觉得特别喜欢的部分?有的话,为什么?
    3. 您有没有在过去遇到任何有关编辑方面的冲突,或者是您认为其他用户造成您的压力?您如何处理这件事,以及未来遇到时您会怎么处理?
提议条文
  • 管理员被提名者或自荐者须回答三个基本问题,这些问题是:
    1. 您期望帮忙怎么样的管理事务?请先阅读管理员的介绍页面。
    2. 在所有您在维基百科撰写的条目或作过的贡献中,有没有让您觉得特别喜欢的部分?有的话,为什么?
    3. 您有没有在过去遇到任何有关编辑方面的冲突,或者是您认为其他用户造成您的压力?您如何处理这件事,以及未来遇到时您会怎么处理?
    • 临时管理员可选择不回答以上问题。临时管理员可选择直接使用上次申请的答案。

公示7日,2024年9月25日 (三) 10:38 (UTC)结束Пусть от победык победе ведёт! 2024年9月18日 (三) 10:38 (UTC)[回复]

(-)反对:权限“临时”与否,不应影响管理员必答问题回复与否之基本要求。——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9月18日 (三) 11:01 (UTC)[回复]
@Ericliu1912 这样好了些没?Пусть от победык победе ведёт! 2024年9月18日 (三) 11:04 (UTC)[回复]
如此琐碎之事,其实不用写进指引。就如从前极少会问多次申请者是否可沿用上次申请答案一般。——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9月18日 (三) 11:06 (UTC)[回复]
@Ericliu1912 本人决定撤回更改。请问阁下为什么认为“不应影响管理员必答问题回复与否之基本要求”?普通管理员必须回答问题才可申请,而临时管理员再申请则可选答,这样的逻辑非常清晰。对于临时管理员而言,回答问题的确并非基本需求。Пусть от победык победе ведёт! 2024年9月20日 (五) 10:04 (UTC)[回复]
不认为如此。反而鉴于“临时”权限设定一大初衷——即给予社群观察当事人表现机会——渠甚更有必要回答基本问题。——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9月20日 (五) 10:07 (UTC)[回复]
@Ericliu1912 怎么之前你还扬言道“大不了抄上次的”,现在又说“更有必要回答基本问题”?Пусть от победык победе ведёт! 2024年9月20日 (五) 10:26 (UTC)[回复]
“大不了”是兜底,要不要重复回答问题是当事人的自由。这显然不代表本人对当事人期望有如此低,两者不可一概而论。——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9月20日 (五) 10:30 (UTC)[回复]
@CopperSulfate 可以到此发表意见。Пусть от победык победе ведёт! 2024年9月19日 (四) 09:03 (UTC)[回复]
(+)倾向支持:个人认为临时管理员申请续任(转正?)可选择不回答三个基本问题,甚至多次申请者在后续的申请中我也觉得可以不必每次都回答,首次申请必答就好。--冥王欧西里斯留言2024年9月20日 (五) 23:17 (UTC)[回复]
鉴于ATannedBurger认为需要重答,本人决定撤销提案。Пусть от победык победе ведёт! 2024年9月21日 (六) 06:26 (UTC)[回复]

本讨论已关闭,请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见,请在合适的讨论页提出,而非再次编辑本讨论。

停止以投票决定结果

[编辑]
不通过
暂未有共识之提议。——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10月26日 (六) 21:42 (UTC)[回复]
下列讨论已经关闭,请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见,请在合适的讨论页提出,而非再次编辑本讨论。

具体意见与前次RFC相同。在维基百科的权限得失上用投票得结果不过是拙劣的cosplay。既然这么喜欢互煮,建议改成就某人是否能担任管理员一题不设时间限制辩论至得出共识为止。——暁月凛奈 (留言) 2024年8月21日 (三) 08:36 (UTC)[回复]

所谓“投票”是有必要的,因为以社群规模永远不可能纯经讨论得出共识,最后还是会变成“类似投票”(!vote)。其实管理人员申请及解任投票理论上一直都是“类似投票”;个人反而觉得“解任投票”目前看来很有必要降低纯“投票”的成分(尽管社群整体意见仍占有极高比重)。——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8月22日 (四) 13:53 (UTC)[回复]
有何差异,为何RFA如此特别,应该继续“类似投票”,无需降低“纯投票”成分?--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8月26日 (一) 07:58 (UTC)[回复]
没办法透过纯讨论得出共识那也没关西阿,就是以后没管理员可以上任而已,这没什么啦。--~~Sid~~ 2024年8月30日 (五) 12:06 (UTC)[回复]
不用投票决定结果,难道以反对罢免的那几个人决定结果?--日期20220626留言2024年8月25日 (日) 02:15 (UTC)[回复]
(!)意见:那估计会无限循环了。--超级核潜艇留言2024年9月24日 (二) 02:30 (UTC)[回复]

本讨论已关闭,请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见,请在合适的讨论页提出,而非再次编辑本讨论。

RFA和RFDA是否要求提供理由

[编辑]

最近有些人认为应该废除RFDA要求提供理由:

  • 要求提供理由如同DYKC要求必须写废话
  • 判断理由是否有效造成点票困扰
  • 要求提供理由引发很多问题

也有人认为:

  • 要求提供理由对共识判断相当有帮助

提请社群讨论,如果要求提供理由没有意义,而且弊大于利,是否应该废除。如果要求提供理由利大于弊,对共识判断相当有帮助,是否应该也要求RFA必须提供理由。--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8月24日 (六) 18:05 (UTC)[回复]

这可能与安全投票问题挂钩?——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9月11日 (三) 04:22 (UTC)[回复]
虽然有点关系,但不挂钩。公开投票一样可以要求必须提供理由,或不用提供理由。--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9月19日 (四) 12:55 (UTC)[回复]
(&)建议:若已有用户提供明确的理由,在该用户之后投票,且意见与前面用户相同的用户可以使用{{同上}}等模板。--WiiUf ——青龙出世,傲视苍穹 2024年9月21日 (六) 14:07 (UTC)[回复]

有关公开投票人列表的问题

[编辑]

在先前多场使用安全投票的管理人员选举之中,都依照既有共识对投票人列表进行了隐藏,使列表只能由监票人员查看。然而,在最近的一次管理人员解任投票之中,监票人对投票人列表进行了公开。个人理解这是出于对解任投票的一些“不透明”的批评的举措,但咱也希望这可以正式的定下来,关于使用安全投票的投票中,什么时候应公开投票人列表,什么时候不应公开。

  • 在管理人员上任投票中?
  • 在管理人员解任投票中?
  • (上方讨论区进行的)在仲裁委员会委员选举投票中?

谢谢。 Stang 2024年9月11日 (三) 02:54 (UTC)[回复]

(!)意见:个人斗胆结合相关讨论综合表达,认为各式投票结束后,投票人列表原则上应于选举结束后公开,若具备明确重大事由,可视情况特例不公开;毕竟投票这个行为本身并未透露当事人意向为何,若该行为本身对当事人已造成任何心理负担,建议当事人斟酌考量是否参与投票。至于是否在投票时提供投票意见,个人认为相关意见主要是在投票结果争议极大或临界判断时所用,界面上应具备该栏位供用户填答较佳,至于用户是否必须填答才能投票?目前个人倾向上任投票可选填,解任投票则必须填具。
至于相关争议个人认为仍回归信任度问题,不论是投票用户对投票制度或是观者对其他投票用户的信任感,但这又往往不离个人的主观评价;尤其以仲裁委员制度而言,如果往后确实具备某种决定性的效果或权限,对照上次的罢免投票,应如何评估异同或当中部分疑虑?历来此类讨论最大争点在于社群认为应该“数人头”抑或“讲共识”?长期以来论者各有利弊衡量和偏好,在此或可不论。然而重点在于,人们是否真能在更大规模的投票中,纯以就事论事、各提理据的公开争论和投票中有所共识呢?如果得到的投票结果就是共识,今日自也无须争议,重点可能还是在于“安全投票”的目的为何?以及为何全世界的大规模投票都可说是“安全投票”?个人认为关键有两个:一个在于投票或选举过程中人们的任何争论、命题、理据或偏好,在投票结果出炉前,都难以论断“前因”和“后果”是否具备得以直接、必然预测的因果关系;其次在于安全投票最大限度保障人们的表意自由,个人认为后者最为重要且关键。然而,考量中文社群的地域复杂性,又是否适合单纯数票数呢?即便试图公开讨论,某些用户在不具备客观理据的前提下,是否就不得表达特定意向偏好?而公开投票是否又如何判定该票是否有效?如此思索必然又陷入无止尽的取舍循环。若折衷由行政员裁定,也必然有站友质疑其认定标准等。既无绝对的方案,可能需要厘清相关制度之所以存在所欲彰显价值目标和实务考量取舍的先后标准。在此敝人尝试提出几个个人关注点:
1.仲裁委员是否可能被罢免?若可能,条件大致为何?个人认为这个问题的结果可能直接影响该制度运行,以及用户目前对此制度之初步评价。
2.以当前管理员罢免制度而言,和选任管理员的投票方式和界面是否有明显差异?个人倾向认为罢免管理员应更严谨审慎,原因有二:首先罢免投票是剥夺持权用户的既有权利,当事人既已获权,社群欲以“群体意向表达的制度”推翻先前选举的社群意向表达结果,并借此剥夺当事人权利,自然需要证明持权者是否因其持权而对社群的他人或事务造成何种程度的明显伤害或错误,获得证明方可决定如何处理甚而除权,因此对于罢免制度的严谨公开讨论,应该是合情合理。
反过来必有人疑问“选任管理员难道不需如此严谨吗?”持平而论,某人当选管理员获得授权,并未因此直接影响或剥夺何人权益,或是直接造成何种伤害(对当选者看不顺眼不在考量范围内,若讨论到代表性问题那这个话题可能就很难继续了(笑)),当事人当选前乃至当选当下,是否滥权或因“坐大”而对其他用户如何打击,亦需时间证明,况且管理员人数不限、也有其他持权用户同时持权,自然没有“占了谁的缺不干活”之类的事(过往有此一说),所以在授权前需要讨论审视,自属合理;然而“剥夺他人权限”如前所述,需要公开审视的程度涉及对前一次社群意向表达和当事人的直接否定。个人认为,参与罢免投票的用户更应填具适当的“不适任”理由,而若有显然灌票导致影响公信力的问题可能还是偏向技术面处理的问题。
其次,一名用户从开始活动至足以参选管理人员,一般而言光是如此即需要相当长的养成时间,等到真正参选并当选,又可能因各种因素作用而波折再三,当中至少经历数年以上时间;然而,只要一次的罢免投票成功,基本上该名被成功投票罢免的用户就仿佛社群信用全毁、持权基础破灭。罢免不适任者自属社群行使制度权利无疑,然而这当中所产生的影响是否仅于该次投票便结束?又或是新的开始?又或者对于可能具持权条件以及已经持权的用户产生何种影响?相关问题或可留待有心观者玩味。
3.安全问题如果发生在现实生活,个人不认为是管理员可以直接处理的事情;况且若此类情形发生,即便发生在线上,往往也已发生某种程度的结果或负面效果,再说并非所有用户都有能力或意愿对此类事情执著或如何追究,更可能直接因恐惧和伤害而放弃。我认为用户的身心安全和使用体验仍然是首要考量,这方面胜过一切;若知其风险实现的可能性显然存在,个人主观认为在此前提下选择其他考量而将用户安全问题置于其他选项后,可能会更像“显可预见而不预防”。在过往的投票方式选择问题上似已多有讨论,当然如果要采用公开投票,个人亦无甚意见(只是当初为何决定采用安全投票呢?)。
4.如果安全投票的单一投票认定存在争议,那么试问改为“公开投票”,若出现同样投票内容时(比如在经过各种讨论后,出现类似留言:“对该用户仍然不信任,投下反对票”;或者“经验欠缺,来日方长”、“轻舟已过万重山”等,如何看待该票有效性?此为有效或无效投票又或者不影响其有效性?或者难以一概而论之类?),关于投票有效性的判断标准就更容易认定或是更少争议呢?又或者有何异同?以仲裁委员而言,公开投票后,若当选门槛为过半,是否也代表可能有一半的用户不信任当选者呢?会否影响之后该权限的社群公信力?在相关问题具备明确答案前,又是否有更充分理由应该直接推翻先前的安全投票界面选用结果?
5.“社群对于仲裁委员的期望”以及“行政员和管理员依据何人的何种意见判定”一事,个人认为回归信任度问题,可能也涉及投票公正性一事(假设出现突然大量账号如何灌票等)。事实上,正因当前仲裁委员这个称谓和制度看似颇有影响,然而信任度问题从未真正直接有解,我认为关键在于当前不具备一个可以让用户彼此间“直接认同度对决”的机会。在此前提下,除了公开选举获得明显支持度的管理员以外,究竟应如何看待所有用户彼此之间所抱持的信任度?可能难以量化。或许可从平日社群、站务乃至线下活动,以及权限申请之类的事情衡量,但这是否可直接对接社群对于仲裁委员或管理人员的信任度呢?在前述的比如罢免争议投票意见中,有无更简便的方法让管理员和行政员看待取舍用户意见的参考性?这也是为何敝人先前尝试发想“事务协调员”之类的部分主因,也就是不同用户的意见具备之可信度或参考性如何看待?如果“条目建立”有“豁免者”,那么“社群言论和行为”是否具备对应存在的可能性呢?此类概念若存在,是否对于来日的各种权限选举更容易提供某种信任和衔接基础?若答案偏向否定,那么其实不论如何选举或者投票界面如何选择,结果可能大致偏向对于当前社群所孰悉现状的维持。相关命题端视留待社群如何讨论。--Kriz Ju留言2024年9月11日 (三) 16:53 (UTC)[回复]

其他意见

[编辑]

此处供社群发表杂项意见,若有重要问题提出者,欢迎于上方新置章节。——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8月18日 (日) 18:29 (UTC)[回复]

除放置公告栏外,是否亦考虑寄送用户讨论页通告,俾便广大社群知悉参与?——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8月18日 (日) 18:29 (UTC)[回复]
同意应该寄送。 ——魔琴身份声明 留言 贡献 新手2023 2024年8月20日 (二) 12:01 (UTC)[回复]
简要模仿管治讨论做了一份通告模板供参考。——即请秋安 ZhaoFJx(欢迎签名) 2024年8月21日 (三) 06:44 (UTC)[回复]
公示7日,2024年9月5日 (四) 07:29 (UTC)结束:讨论用户基本就寄送通告达成共识,进入公示期。--人间百态,独尊变态(讨论) 2024年8月29日 (四) 07:29 (UTC)[回复]
我晚点结合仲裁委员会选举事写一份更简洁的通告吧。——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8月29日 (四) 10:12 (UTC)[回复]
@魔琴ZhaoFJx人间百态结合上方仲裁委员会事宜写了草稿,请确认是否得宜。另此种通告应寄送予何人?延伸确认用户(或达到相同贡献门槛但尚未自动升格者)何如?请讨论。——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9月10日 (二) 15:35 (UTC)[回复]
👍 ,挺简洁的,发给延伸确认用户就好。不过浅黄色不是很好看思考...可否考虑浅蓝色或其他替代背景?——即请秋安 ZhaoFJx() 2024年9月11日 (三) 01:40 (UTC)[回复]
隔壁仲裁委员会通知都是用此种颜色,我觉得不错,用蓝色反倒相对刺眼。另外我也希望发通告给几年没编辑所以尚未取得延伸确认资格者,说不定人家看到就来参一脚发表有益意见啦。——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9月11日 (三) 04:21 (UTC)[回复]
有道理——即请秋安 ZhaoFJx() 2024年9月12日 (四) 02:12 (UTC)[回复]
现在祇差产生用户清单,然后即可递送。——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此条未正确附上签名时间的留言于2024年9月12日 (四) 07:23‎ (UTC)加入。[回复]
@魔琴ZhaoFJx人间百态但我不会弄这种东西,是不是可以请你们帮忙一下?顺便问问@0xDeadbeef。——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9月14日 (六) 16:17 (UTC)[回复]
话说“几年没编辑所以尚未取得延伸确认资格者”怎么定义呢……注册满90天且编辑大于500次的用户比较庞大,python跑了一遍递归错误了 囧rz……先输出了一份目前所有的延伸确认用户加管理员的名单phab:P69123。——即请秋安 ZhaoFJx() 2024年9月14日 (六) 22:39 (UTC)[回复]
重新写了下代码,跑了五个小时跑完了中维上注册满90天编辑满500次的7008名用户,phab:P69124——即请秋安 ZhaoFJx() 2024年9月15日 (日) 03:06 (UTC)[回复]
这么多啊?——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9月15日 (日) 11:01 (UTC)[回复]
纯粹吐槽而非真的要提出改方针:究竟是为啥会让已经多年无编辑跟社群完全脱节的用户参与投票?这跟尸位素餐只靠定期编辑一两次装活跃的管理员有啥分别?--西 2024年9月16日 (一) 02:55 (UTC)[回复]
有人就想做读者,不打算编辑;现有“活跃”编辑者,也不见得较其更懂规矩。我自己开台大维基社,就有干部因为要备考,曾数年未有编辑;也认识有学长即将“升格”为社会人士,编辑频率大幅下降甚至停止等,但他们可没有因为一段时间没碰编辑器,就一瞬变成过时懞懂的老头儿啊,而且他们还是可以上维基百科看客栈在干嘛。当然,不否认确有类似案例,但见仁见智,尚不足以概括全局。吾人显不应以是否编辑或编辑多寡纵然断定某人是否脱节于社群。——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9月16日 (一) 06:54 (UTC)[回复]
可以查询注册满90天、编辑满500词、最近90天有编辑的用户:https://quarry.wmcloud.org/query/86391#--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9月19日 (四) 11:18 (UTC)[回复]
@ZhaoFJx话说是不是可以帮忙统一加“user talk:”后缀并汇入此处?系统没法自动辨别。——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9月20日 (五) 10:10 (UTC)[回复]
完成Special:diff/84288815——即请秋安 ZhaoFJx() 2024年9月21日 (六) 03:30 (UTC)[回复]
通告现已发送予社群成员。——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9月21日 (六) 13:36 (UTC)[回复]

澄清解任过程中发言的不同解读

[编辑]
不通过
无后续讨论之议题。——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10月26日 (六) 21:43 (UTC)[回复]
下列讨论已经关闭,请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见,请在合适的讨论页提出,而非再次编辑本讨论。

关于0xdeadbeef阁下在讨论中提到(例:Bluedeck原话说不至于不限期封禁,在解任界面持续被说成第三方管理员不认同可构成查封理由,而Bluedeck实际上会有限期封禁。),在下认为是不当解读, 澄清可见于:澄清解任过程中发言的不同解读。 --Gluo88留言2024年8月23日 (五) 09:45 (UTC)[回复]

您好,因与检讨相关制度并无直接关联,本人将此议题移至其他意见。——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8月24日 (六) 08:08 (UTC)[回复]
谢谢--Gluo88留言2024年8月24日 (六) 13:05 (UTC)[回复]

本讨论已关闭,请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见,请在合适的讨论页提出,而非再次编辑本讨论。

关于管理员错误自查表/封禁补充的说明

[编辑]
请移步相关页面继续讨论,勿于此处别生枝节。——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8月24日 (六) 14:34 (UTC)[回复]
下列讨论已经关闭,请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见,请在合适的讨论页提出,而非再次编辑本讨论。

Bluedeck 于2017年4月28日创建这个文档:Wikipedia:管理员错误自查表/封禁,感觉目的挺好:“在中文维基百科的实践中,管理员和管理人员有时可能会因为未注意到方针指引的一些细节而出错。在此总结了一些常见的错误,以便管理员在执行封禁时更加符合方针和指引,同时也便于普通用户根据方针指引与管理员沟通,针对疑似不当封禁的类似情况提出质疑。”

有些管理员需要更加熟悉有关方针和指引, 约束自己的行为,避免长期多年做出大量违反方针和指引的封禁行为, 避免发展到需要社群启动弹劾程序。为此目的,我系统地阅读了方针指引,查找了众多案例,花费了大量时间,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补充。

所增加的问题都是在实际过程中所观察到的。从目前情况来看,许多有多年经验的管理员对方针指引仍然不够熟悉。这些总结不仅有助于管理员自查,也能帮助受到不公正待遇的用户找到相关方针和指引,以分析实际遇到的问题。

更重要的是,我们希望管理员和用户都能够按照方针办事,这些总结是否能帮助管理员和用户、是否能帮助维基社群营造一个和谐公平的合作环境是我们需要考虑的重点。 希望大家关注如何帮助社群,如何帮助维基营造一个和平公正的合作环境。

有不同意见可以提出,社群可以继续补充和讨论, 有助于建立积极的中维社群环境。社群协作的关键在于理解、尊重和包容不同的观点。即使某些用户表现不佳,作为管理员,我们应该保持专业和耐心,应该保持客观、公正和理性,而不是简单地采取高压态度。公信力需要建立在合理和公正的行为基础上。 --Gluo88留言2024年8月24日 (六) 13:13 (UTC)[回复]

其实在Wikipedia talk:管理员错误自查表/封禁#有关此页面新增内容,请大家协助确认及提供意见已有用rfc发起讨论,建议在该讨论页讨论即可。--Wolfch (留言) 2024年8月24日 (六) 13:28 (UTC)[回复]
谢谢您的理解, 社群需要一起合作, 进一步改善。这个补充的目的,和本次解任直接相关,涉及范围大时间长影响大,更应该在客栈的检讨此次检验程序的过程中讨论,让一切改动公开透明,广泛征求意见, 有助于避免将来再启动弹劾程序。
目前我的修改已经被全部彻底的回退。请测评用户看一看在下的补充,发表您的意见, 包括是否应该恢复在下的编辑。--Gluo88留言2024年8月24日 (六) 13:48 (UTC)[回复]
(!)意见,此讨论内容已经和页面发起的rfc讨论重复,请求未参与其中的其他用户协助关闭此段讨论,谢谢。--提斯切里留言2024年8月24日 (六) 13:55 (UTC)[回复]

本讨论已关闭,请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见,请在合适的讨论页提出,而非再次编辑本讨论。

小结

[编辑]

这个讨论串也被放置play了很长时间了,看样子就是没有新的意见了。小结一下目前仍然没有得出一个结论的议题:

  1. 管理人员上任是否要继续安全投票?可否以公开投票的形式进行?
  2. Wikipedia:管理员布告板/其他不当行为这类页面没人/少人处理怎么办?
  3. 设立某种“停权”机制,配合独立第三方调查人员处理设计权限的争议
  4. RFA和RFDA是否要求提供理由?
  5. 安全投票的投票人列表是否应向所有用户公开显示?

其中对于2和3,咱个人认为与正在组建的仲裁委员会有关;对于1,众多用户认为继续进行安全投票制度依旧是利大于弊。其他的议题似乎参与的用户很少,因此重新贴在这里吸引一下讨论。@Ericliu1912 Stang 2024年11月26日 (二) 13:06 (UTC)[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