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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百科讨论:管理員解任投票/Mys 721tx/第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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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社群处理Mys 721tx管理员扰乱性用权、诽谤用户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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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署前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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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決
已開啟聯署。——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6月24日 (一) 00:04 (UTC)[回复]
下列討論已經關閉,請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見,請在合適的討論頁提出,而非再次編輯本討論。

  • 不合理封禁详情见在下封锁记录,Mys 721tx于去年五月份经过“严谨的独立调查”以多项罪名,分别是“大幅删改扰乱讨论秩序”“与共识违背之言论”“未遵循CC-BY-SA署名最低要求”以及“增添未有来源之内容”不限期编辑禁止了我多个页面。在下认为上述四条指控前两项是明显不成立的,后两项则有严重瑕疵。Mys 721tx行为涉嫌不当、充斥瑕疵、违反假定善意、曲解方针、游戏维基规则,并严重缺乏正当沟通。 详见在下封禁申诉理据,这里大致讲一下:
封禁理据证伪
  1. “大幅删改扰乱讨论秩序”,也就是在下在共识政策整理相关言论的编辑行为,Mys 721tx君认为是“经提醒后仍大幅删改扰乱讨论秩序”,根据TPG的规定可明显得知,此指引限制的是不应在他人给出留言后修改留言,导致已回应之留言被扭曲;去年Peacearth提醒在下的,也是尽量不应在他人回复后大幅删改留言。Mys 721tx君给出的四项链接,其中三个未有人就留言内容进行回复,只是调整格式,一个是根据管理员Ericliu1912进行的排版修订。故封禁理由与此方针明显不合。如果考虑该则理由从未给出详细论证何处违规,违反文明方针轻率指控他人行为不当一条;如果考虑到其作为管理员以不符合方针理由、过往提醒的封禁用户,还有可能违反了游戏维基规则中“试图强行曲解方针,或者无视社群惯用标准,强行使用自己全新的解读作为“适用标准”。
  2. “与共识违背之言论”根据维基百科五大支柱之五,维基百科不墨守成规。方针及其解释永远不会板上钉钉不可更改,可以随着时间推演逐渐扩充。即使在下发表的言论不全然符现存方针,如是改善意愿目的而更改,则应假定善意。有用户如@桐生ここ君则主张, 在下言论属基于现实资料的,对共识概念的个人理解发表看法,而非试图针对方针进行曲解。
  3. “未遵循CC-BY-SA署名最低要求”即未在相关翻译页面增添Translate模板:盖两则链接,一则在今年一月份由其他用户添加,不知何处违规(未得其解释)。第二则本人确实疏忽,然而此前未就此次编辑有提醒、可能严重扰乱(即会被封禁甚至永久封禁)的警告下,直接施以方针限制用于严重扰乱行为的不限期封禁,明显过当。
  4. “增添未有来源之内容”盖两则链接,第一则翻译自英文维基百科,均有来源,不知何处违规(未得解释)。第二则仍是翻译自英文维基百科,虽无来源,但根据相关事实推定整修,应符合社群最低限度。同时,此为独立议题,在下此前从未收到过添加无来源内容将被封禁之通告、提醒与警告等。如此直接地予以必须是针对“严重扰乱行为”的不限期封禁,显有违封禁方针的“确认有改善可能”及“教育用户熟悉方针”的原则。
此封禁已被我在内五名普通用户(Gluo88Lanwi1桐生ここShwangtianyuanHoben7599)及三名管理员(Ericliu1912Manchiu以及认定该则查封理据欠缺的Bluedeck)质疑理据或认为不妥。当中有用户陈述其封禁为“暴力派管理员执行的不当封禁”“过激行为”“已开始质疑其封禁的公信力”“没有认真思考,没考虑到用户权益”“有必要检视他的如此做法是否妥当”等。
  • 持续拒绝沟通、游戏社群承诺:Mys 721tx君在去年9月份罢免终止时作出“感觉到有必要与社群作更有效之沟通”的宣称,然而半年后在今年五月份再次发生未经适当沟通情事(至少在下被封禁期内,无论事前事后,均并无感觉到有所谓“更有效之沟通”。先前两则回应,均称在下质疑是“对扭曲方针的认识”,并明确拒绝解封,直到在下“通过行为意识自己的错误”)。在下依据封禁政策“执行封禁的管理员则可能按情况被要求查看及参与申诉讨论,并提供更多信息。”三度通知涉事管理员(两次Ping、一次正面要求)对封禁质疑diff逐条解释,回应社群用户质疑。直至解封,Mys 721tx未给出任何回应包括Shwangtianyuan君在讨论页的提问)。在下认为此言论如果不是仅为撇清责任之语恶意协商(游戏维基规则:恶意协商,提出让步以吸引其他编者达成妥协,但在对方妥协后拒不执行之前承诺的让步。),就是对自身行为认知仍有严重缺失。
  • 诽谤用户:去年9月份Mys 721tx罢免案,在经过行政员争议的终止后,Mys 721tx自称“我理解过去的一些言论不符合社群部分成员的预期,行为永远比承诺更为重要。在过去的半年时间内,我已经尽量避免了任何可能引起争议的言辞。这部分大家有目共睹。”然而,Mys 721tx却在罢免期内(9月20日)于站外群组wikipedia-zh-autoconfirmed同支持者Quinnie.wong诽谤、侮辱弹劾动议支持人,前管理员Lanwi1泄露用户个人资料的指控暗示:
  1. 我很好奇支持者是誰,然後看了一下簡介,原來是反對基金會2021行動的大陸編輯 😂當初基金會為啥沒把他一齊封了? 😜--Quinnie.wong,2023-09-20-2:00[1]
  2. Lanwi1选上CU之后守望者爱孟立马可以接触到cuwiki的内容。--Mys 721tx,2023-09-20-2:19[2]
上述两则恶意言论已造成Lanwi1的精神痛苦加剧。根据维基媒体运动通用行为准则条款,不文明行为的限制同样限制在虚拟空间内(包括站外群组)。作为管理员在面对争议时不回应,反为避免自身指控,对质疑他的人诉诸人身,不符合中文维基百科与维基媒体运动的通用行为准则文明政策。此外,将不合理封禁中的第三条、第四条部分合规编辑定性为扰乱,并拒绝给出解释,同样属于诽谤用户行为

以上种种,不一而足。涉事用户在去年RFDA曾作出所谓“改善承诺”使社群(包括弹劾动议支持者的在下)原以为其能认真反省,珍惜社群给予机会。甫经九个月不到,该君违反承诺再次作出明显扰乱性用权,不屑于同当事者沟通,态度居高临下,令人难以忍受。现依据《管理员的离任》政策:

  • 不合理的封禁用户或者以封禁相威胁。
  • 一再发生的、严重违反社群共识及礼仪

因此在下要求社群讨论并处理该用户自2021年不当封禁Arikimal起,常年危害社群协作的问题,包括多次扰乱性用权(扭曲方针政策认识的滥用封禁诽谤用户行为)、长期违反协作准则行为(轻蔑用户冷处理沟通不当游戏承诺)等。同时郑重邀请另一事件当事人@Lanwi1君向社群陈述涉事用户行径对您的影响。 依去年RFDA修订案(路西法人版本)被社群否决,行政员无权在本讨论过程中确认RFDA(若有发起)共识或沟通有效与否,亦无需得一致共识讨论认为罪状成立与否(仅依往年惯例标准,由提案人在内联署者意定沟通无效之共识倾向,48小时过后,适当时正式发起解任投票联署确定罪状)。以上。--Gluo88留言2024年6月13日 (四) 12:44 (UTC)[回复]

我只能说时隔一年,同样的事情再次发生,我感到非常遗憾。
我建议社群考虑设置类似“请求封禁”的机制,即有共识后再执行封禁,而非管理员独自判断引起争议。
对于解封请求,我建议扩大WP:AARV的使用,由社群进行判断封禁是否适当,在此广告一下。--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6月13日 (四) 12:53 (UTC)[回复]
請求封禁好像來自日維?--日期20220626留言2024年6月13日 (四) 13:25 (UTC)[回复]
(+)支持。封禁幾乎是維基社群對某名編輯的最高程度處罰,而這種級別的處罰居然沒有復核機制,這倒是讓我覺得有些詫異。特別是某位同樣作風強硬的人已經當選後,我覺得封禁複核非常有必要了。--Chiu Hsiao (✉️Message) 2024年6月13日 (四) 13:44 (UTC)[回复]
我是从英文维基引入的方针,原方针在此。--Shwangtianyuan 不忘初心 牢记使命 2024年6月13日 (四) 14:02 (UTC)[回复]
日文站确有此规则,LTA:WMLO主账户即透过「請求封鎖」機制被日文站管理员封锁(ja:Wikipedia:投稿ブロック依頼/維基百科最忠誠的反對者 条件変更)。--Allervous初音ミクのセーラー服 2024年6月17日 (一) 04:04 (UTC)[回复]
我看了維基百科:管理員解任投票, 有看到要提出解任申請的理由,沒有看到所謂的「罪狀」--Wolfch (留言) 2024年6月13日 (四) 13:20 (UTC)[回复]
2021年某用户的封禁就是一个例子,该人在“乌合麒麟”添加了他的配偶资料之后在无警告下被苗管无限期封禁,之后还是在交涉下缩短至14天(但还是过重)。--Shwangtianyuan 不忘初心 牢记使命 2024年6月13日 (四) 14:06 (UTC)[回复]
無限期封鎖後確認有意願改善是可以解封的,這個也是你所寫的不限期不等於永久非常好的例子。這些例子中,「不限期封鎖」並不代表「過重」,而是要對方知曉自己編輯有什麼問題才解封,理論上不限期封鎖可以是半天、可以是一個月,並沒有「比哪個特定時長更嚴重」一說。本案中針對Gluo88的封鎖亦是如此,只是解封管理員認為「不至封鎖」(原先解封理由寫「不構成封鎖理由」,後在表達只是他認為「可以不查封」而解除封鎖,表示Gluo88在此案中所指苗君封鎖理由錯誤、疏忽、瑕疵等說法並不成立。「可以不查封」不代表「不能查封」或「封鎖不合規」。--西 2024年6月13日 (四) 15:42 (UTC)[回复]
两个IP用户加入侵犯个人隐私内容(Special:Diff/68715432Special:Diff/68719665Special:Diff/68718186Special:Diff/68718195)导致条目半保护后,有自动确认用户继续加入侵犯个人隐私内容。请问如何解释该巧合?编辑提示中明确显示"在世人物的争议性内容必须带有来源且来源充分可靠,否则就不能加入至条目中"时没有人会意外违反WP:BLP。--Mys_721tx留言2024年6月13日 (四) 16:55 (UTC)[回复]
  1. LuciferianThomas所谓:这些例子中,“不限期封禁”并不代表“过重”,而是要对方知晓自己编辑有什么问题才解封,理论上不限期封禁可以是半天、可以是一个月,并没有“比哪个特定时长更严重”一说明显曲解政策“厘定封禁期限”一栏指出“封禁的目的是预防不当行为,因此封禁期限应根据用户是否可能重复不当行为而定。”“简而言之,管理员在厘定封禁期限时应考虑:该不当行为的严重程度;及该用户是否初犯封禁政策两则条款均指出封禁必须顾虑到“严重程度”以及“用户是否初犯”。
  2. 有关条文指出不限期封禁的限定范围属于构成“严重扰乱”才得以施以。对于轻微或者明显误判、被人质疑过当之等可能不构成严重扰乱必须适当厘清封禁的期限,而非对此类行为动辄予以不限期封禁,期待对方悔改后降低标准。并且必须通过严谨调查(封禁政策指出“对用户有极大的影响,因此必须基于可被复检的证据及合理判断,经详细考虑才执行。”)有关言论再度显示出Mys 721tx及其支持者滥用不限期封禁的扭曲认识。如在下一案,以及Shuwang君指出仅为初犯的案子,未见“持续不当行为”便被不限期之封禁。。
  3. 所有用户均可以尤其本案已被多名用户及一名以上管理员质疑理据、指出封禁不妥、过重(包括“误判”理据、鲁莽指控他人行为不当、曲解政策、未经事前教育沟通、仔细查证等等),涉事“管理员”被指出滥用封禁后,至今仍然不屑于回复上述问题,显然对自身扰乱性为毫无认知。在下在此呼吁Mys 721tx阁下因扰乱性用权辞去管理员一职,以正视听。并呼吁LuciferianThomas君正视该管理员被多名用户指出之问题,而非以一人之见,检讨受害人、引用法律条文阐述政策之维基法匠行为、运用红鲱鱼(无论有意无意)持续涉嫌袒护涉事用户。
--Gluo88留言2024年6月13日 (四) 18:40 (UTC)[回复]
  1. User:Lanwi1所谓"暴力派管理员执行的不当封禁"属于明显未经论证的鲁莽指控。
  2. User:Shwangtianyuan多次主张"他封禁用户的次数,可能是中维之最"是明显未经论证的诽谤。仅以具有"争议"带过明显经过调查的封禁是明显鲁莽指责。其列举的激进行为亦是与骚扰User:Wing时的罗列罪名如出一辙(Wikipedia:互助客栈/其他/存档/2024年2月#关于行政员、管理员Wing的提报侵权行为)。User:Shwangtianyuan所指控反驳如下:
    1. User:User3204作为自动确认用户,在条目因IP用户破坏被半保护加入泄漏他人隐私站点链接显然严重违反生者传记。
    2. User:PaintWoodSt显然违反严重原创研究(见User talk:PaintWoodSt众多例子)。
    3. User:Shwangtianyuan自己的话说,"User:Stevencocoboy曾由于持续添加无可靠来源、臆测内容,且近一日内无解释,而被不限期禁止编辑主命名空间。"
多人进行鲁莽指控仍然是鲁莽指控。--Mys_721tx留言2024年6月13日 (四) 19:26 (UTC)[回复]
此外见User:Bluedeck/etc/sandbox/box1718239888243中对与User:Gluo88侵权与原创研究的独立验证。--Mys_721tx留言2024年6月13日 (四) 19:29 (UTC)[回复]
  1. 上述所谓“鲁莽指控”显示涉事用户Mys 721tx君明显双重标准,严以待人,宽以律己,在本年一次4月的讨论中,mys 721tx在被问及部分指控是否违反文明时,自称因线下事物繁忙,未能完整看完来龙去脉。单就文明一事,因为没找到适合的中文表达方法且需要nuanced analysis,英文留言如此:A heated discussion per se is not uncivil. A discussion of a user's conduct or history is not inherently a personal attack either.”上述用户质疑均是Mys 721tx针对本案及常年用权行为与言行之主体观感(包括过激封禁、诽谤等),天理昭昭,显然符合上述定义的“A discussion of a user's conduct or history is not inherently a personal attack either”。
  2. 虽在下被阁下“涉嫌不当、充斥瑕疵、违反假定善意、曲解方针、游戏维基规则,并严重缺乏正当沟通。 ”地显然将封禁用作惩罚、警告,但仍然在事后郑重向第三方管理员宣言“...在下仍于此及讨论页郑重承诺会熟悉相关政策后,谨慎地作出有益维基百科编辑”反观阁下被(现今除某支持者外)多名用户指出问题,仍然坚持拒绝承认自身错误,不得不感到十分遗憾。
  3. 上述持续发表规避争议、涉嫌指控其他用户转移自身矛盾,更加论证在下指控其去年作出的承诺宣言明显属于“恶意协商”(恶意协商,提出让步以吸引其他编者达成妥协,但在对方妥协后拒不执行之前承诺的让步)”,游戏“感觉到有必要与社群作更有效之沟通”改善承诺。请求社群持续探讨该君不当态度事情。
--Gluo88留言2024年6月13日 (四) 21:41 (UTC)[回复]
Accusations about personal behavior that lack evidence [are personal attacks]. Serious accusations require serious evidence, usually in the form of diffs and links. Lawyering will get you nowhere.--Mys_721tx留言2024年6月13日 (四) 22:33 (UTC)[回复]
光是這一則發起解任的討論就足以論證Gluo88究竟要扭曲多少個概念。從「被大家認定跟苗君走得很近」的我的視角來說:
  1. 「大幅刪改擾亂討論秩序」封鎖理由:Gluo88過往在討論中確實有該類行為,但後續「刪改討論擾亂秩序」的情況確實為苗君誤判(但行為相當類似過往行為),藍桌君解封後苗君未有就該點提出異議。如果說苗沒有對被封鎖人假定善意,那麼被封鎖人對苗毫無假定善意為誤判又是什麼道理?
  2. 「與方針相違背的言論」封鎖理由:Gluo88在該處討論中,雖然是如桐生ここ所言「引用真實狀況」描述「現實中的共識」,Gluo88卻是在該處討論中多次以「現實中的共識」來解釋「維基百科上的共識」,並試圖以該等解讀強加於本站的討論流程之上。
    Gluo88在其發起的話題中,在我指出維基百科不是民主體制後,仍然持續發表「共識是民主體制的一種,而且是加強版的民主」等話,接續的留言已經完全跟「現實的民主共識」和「維基百科的共識體制」混為一談,已經不再單純是「引用真實狀況」描述「現實中的共識」,而更有強行選擇性地摘用「不墨守成規」扭曲理解方針,用來支持實際上不符合方針的觀點WP:NOT作為五大支柱之一,其中WP:NOTDEMOCRACY高於WP:共識中被本地超譯得來、英維原則性不存在的「多數決」。
    更何況,本地共識方針不論當前版本的制定討論還是現有方針文內,還有各站版本的共識方針,都明確「論點強弱比支持人數更重要」的敘述,在我指出有關維基百科共識的原則後,Gluo88持續無視並繼續強行將外間不符合本站核心方針的理解強加於討論的程序性問題當中,顯然不是只是「提出觀點」,而已經是「以不符合本站方針的理解強加於本站之內」了。
  3. 「未遵循CC-BY-SA署名最低要求」封鎖理由就連給Gluo88解封的藍桌君都在解封時的留言是指出署名不當,後續苗君抗議時也清楚指明CC BY-SA要求必須提供頁面連結及過往貢獻者列表,Gluo88獲我過往提醒後也仍然多次未能滿足基本版權需求。藍桌也在後續留言中改口指其解封理由中「不能構成查封理由」是理解作「他認為可以不查封」而非「查封理由不成立」的意思,完全直接給Gluo88口中的苗君在此項封鎖上所謂「嚴重瑕疵」打臉。
  4. 「增添未有來源之內容」封鎖理由給Gluo88解封的藍桌君在與苗君交涉時已表明同意苗君所指從英文維基百科翻譯無來源內容仍違反可供查證方針。添加內容的編輯有舉證責任。雖指出「給出的例子不足以封禁」,但也有補充指明如果能發現本用戶更多更大量的違反2, 4,那麼的確可以再檢討,繼續打臉Gluo88口中的苗君在此項封鎖上所謂「嚴重瑕疵」。
  5. 「持續拒絕溝通」:這一點真的是荒謬之極。為什麼苗君作為管理員,在依照方針認定用戶違規後,指出用戶「對扭曲方針的認識」,並明確拒絕解封,直到你「通過行為意識自己的錯誤」,這樣就叫做「無效溝通」;而申訴人就可以徑自判定自己的行為完全合理、判定管理員行為不當,申訴人就必然是對的,申訴人不從執行封鎖的管理員的角度去分析管理員指控的問題,這就可以接受?況且管理員已經回覆過,他的立場不變的情況下,為何要重複回應?重複回應同樣立場的說辭是不是又會被Gluo88打成「無效溝通」?所以結局必須是管理員撤回封鎖才叫「有效溝通」?荒謬至極。
  6. 「誹謗用戶」:這個更完全是無稽之談。既然Gluo88這麼愛拿現實的例子來說,而本站又沒有對「誹謗」有異於一般的理解,拿就拿現實的「誹謗」來說。誹謗在臺灣法律中,可受公評之事及與公共利益有關的申請不能認定誹謗、有盡力查證也不構成誹謗。對Lanwi1的有關質疑是針對其擔任用戶查核員的時期,這是「可受公評」之事;CU資訊被泄漏顯然是涉及「公共利益」之事。況且,Gluo88也選擇性摘錄苗君言論、斷章取義——苗君在Gluo88引用的這一句後,在短時間內也補充了「也可能只是巧合(」、「这算第一手来源(」「不是考古(」,也在後續給出兩條令他合理認為Lanwi1涉案的站內diff(訊息 diff訊息 diff),具備查證和證據,從任何角度上,這都不能構成誹謗。再結合苗發言中的「時機點」分析,也就是剛好Lanwi1上任後鬧出這一齣問題。這或許當中包含了對事件的臆測,這確實不是理想做法,但苗君的發言幾乎完全符合現實世界刑法中不構成誹謗罪的多個條件。更甚者,苗的留言只是指出兩個時機,後續所說「也可能只是巧合」更是證明他有描述時機的可能性,而並沒有實質指控Lanwi1就是做了某件事。當中表現出他有這些懷疑,但從字面上根本不存在指控一說,「A做了某件事,然後B就發生了」這一句話根本就不等於「A做了某件事B發生」;「有懷疑」更不可能構成誹謗(懷疑公民犯案而舉報但最終證明沒有也不一定構成誹謗,除非捏造或毫無證據而形成誣告)。反過來說,Gluo88指出Lanwi1受到心理壓力的diff中,Lanwi1卻是毫無證據論證的情況下指控了「會不會反而是說他(L)泄漏CU資訊的人自己做的」,無論證的指控比有論證有證據懷疑的指控更「可能」構成誹謗,但還是那句,在我眼中可受公評之事不構成誹謗。
Gluo88為了「證明」苗君有罪,此處所列的所謂「擾亂用權」事項無一對管理員有任何假定善意,卻要求管理員對自己假定善意,從頭到尾簡直不可理喻。--西 2024年6月13日 (四) 14:35 (UTC)[回复]
另外,在上次的除權過後,雖則我的提案未獲通過,但解任共識之討論或投票,其形式、程序與投票者資格,皆與管理員選任相近。濫提、不符合假定善意、違反維基方針、禮儀、討論程序之解任提請,皆可經非當事管理員或行政員取消或中止條文仍然未被動搖。若提案人試圖以明顯扭曲時機情況明顯扭曲方針指引存在明顯錯誤的指控,以至符合「不符合假定善意」、「濫提」(所謂行為不當事實被扭曲至構成擾亂),不符合解任基本條件而推動管理人員解任投票,我仍然會提請任何非當事管理員終止解任程序。如果Gluo88是認為自己的論據這麼站得住腳、這麼符合方針指引理解的,在社群主流意見已經傾向需要經過調查構成違規事實才開展解任程序的背景下(有相當主流、近乎共識的社群觀點),不妨等候仲裁委員會成立,要求仲裁委員會按照Finding of facts及各用戶的陳述,按照方針指引規範認定苗是否需要被解任,以及你的過往行為是否確實構成違規,而不是單憑你自己因為不喜歡苗的行為,就無限扭曲事實來發起解任。--西 2024年6月13日 (四) 14:48 (UTC)[回复]
路君提到了“仲裁委”,现在看来还是有必要在中维设置该委员会处理争论,作为争论解决的“最终手段”。--Shwangtianyuan 不忘初心 牢记使命 2024年6月13日 (四) 15:04 (UTC)[回复]
本來就是,而不是容許某些用戶徑自扭曲方針理解,不顧其理據是否合理就硬闖解任投票。沒有合理原因的解任乃是對社群的羞辱。--西 2024年6月13日 (四) 15:19 (UTC)[回复]
感谢您的评论:在下对“被大家认定跟苗君走得很近”的LuciferianThomas前来发言,踊跃参与此讨论的可能性早有预料,兹对阁下回应如下:
一、Gluo88过往在讨论中确实有该类行为,但后续“删改讨论扰乱秩序”的情况确实为苗君误判(但行为相当类似过往行为),蓝桌君解封后苗君未有就该点提出异议。在下很高兴阁下确认这是“管理员误判”的情形。在下自被封禁期间已明确假定善意Mys 721tx封禁本人“...一定是有令人敬服及光明正大之理由,因此在下才要求Mys 721tx君必须按维基百科的精神 “充分沟通 ”,供社群检验。”在下已连续Ping多次(包括一名用户在讨论页通知)并一次当面要求当事管理员回应此误判质疑,却未能得到任何回复,可合理认为其拒绝自己错误封禁理据沟通解释。另此则质疑明显属于诉诸伪善请停止诡辩
二、Gluo88却是在该处讨论中多次以“现实中的共识”来解释“维基百科上的共识”,并试图以该等解读强加于本站的讨论流程之上。属于个人观点。在下只能说包括我在内的桐生君、Manchiu君和第三方管理员Bluedeck君均认为在下发表之言论理应假定善意,或不构成扰乱讨论之查封理由。可见其明显争议封禁理据并非在下一人独断或一人扭曲概念,而是参与讨论用户多数认定(如果阁下欲将其定性为“未获绝对多数同意但反方理据极度薄弱”,在下无回复必要。)
三、四:后续苗君抗议时也清楚指明CC BY-SA要求必须提供页面链接及过往贡献者列表,Gluo88获我过往提醒后也仍然多次未能满足基本著作权需求。在下此处所指瑕疵即“程序沟通不当”“未经正当沟通”“未考虑触犯”“未考虑有改善可能”。我于第三方管理员Bluedeck君处已完全阐释在下的对于管理员理应如何对待用户之态度(或者“更适当”的态度)

不顾警告,多次张贴版权材料的贡献者可以由任何管理员加以封禁,以阻止问题进一步产生在下完全同意。然而需要分清什么是“警告”什么是“不足的提醒”。根据阁下去年10月份在在下的留言,我可以视作善意提醒。但是这足以保证一位用户认知到持续此一行为将导致封禁甚至不限期封禁么?根据封禁政策的三项原则“确保用户熟悉规范”“确保目前无改善可能”“封禁始终为最后手段”,我认为当事管理员Mys 721tx君可以采取适当的措施教育用户(不仅仅是本人,而是每一个编者)指出问题,并熟悉有关政策(比如提请互助客栈讨论(见此案)、在本人讨论页面发可能受到封禁警告等,在下熟知后完全可以接受并改善审查过往问题),而非直接无预警予以不限期封禁。政策原则已明确规定不能用于惩罚,也不能用作警告。

在此跳过上述沟通程序,明显不当,并侮辱了封禁政策三大原则最重要的,即封禁永远只能视作最后手段
五:为什么苗君作为管理员,在依照方针认定用户违规后,指出用户“对扭曲方针的认识”,并明确拒绝解封,直到你“通过行为意识自己的错误”,这样就叫做“无效沟通”:您提出的这个问题甚好,那么就请Mys 721tx自在下提出自在下封禁申诉以来,针对本封禁所有(连LuciferianThomas君替他承认的“误判”)Mys 721tx封禁行为被质疑涉嫌不当、充斥瑕疵、违反假定善意、曲解方针、游戏维基规则,并严重缺乏正当沟通的每条diff的依照方针所给出之解释与回答。如果您认为居高临下的,武断指控别人“方针的扭曲认识”后拒绝予以解释自己的被多名用户广泛质疑的封禁,属于所谓“有效沟通”,在下无话可说。至于所以结局必须是管理员撤回封禁才叫“有效沟通”?属于明显红鲱鱼并曲解本人封禁申诉多次要求管理员解释不当封禁理据保护用户权益的本意,而非为解封不择手段。不对此涉嫌诡辩作出评论、
六、诽谤在台湾法律中,可受公评之事及与公共利益有关的申请不能认定诽谤、有尽力查证也不构成诽谤...及其一系列法律引用阐释,明显属于维基法匠谬论:以不恰当的方式使用正式的法律条款讨论维基百科政策...。我们这里仅讨论何为一般人所理解之诽谤为何:字典解释即“散布不實言論而損壞他人名譽”。如果有明确证据(属实而非不实)证明Lanwi1泄露CU数据,自然属于公评之事。但是连阁下自己都承认这或许当中包含了对事件的臆测,这确实不是理想做法既然没有任何证据,那么属于无端臆测,持续散布这一言论明显构成对当事人之诽谤,无需多言(并且明显造成他人强烈精神痛苦,就算在此精神痛苦情境下即使反指控等仍可被原谅)。
况且,如果阁下认为Lanwi嫌疑关乎所谓“社群利益”,阁下与Mys 721tx君应该将Lanwi1提至元维基CU部门,根据其调查结果在做论断、评议。相信到时社群自有一番公论,而非散布未经证实之谣言,造谣诽谤用户名誉(尤其还在罢免期间发表此等不当言论,显然是为诉诸人身规避自身争议),甚至对这种诽谤行为采取辩护、鼓励,谓之所谓“可受公评”,实在无法忍受。在下在此(!)強烈抗议LuciferianThomas这种检讨受害者的扰乱讨论行为。请立刻停止,并对Lanwi1道歉。否则不排除提报,请求社群处理。
综上,在下认为任何人都能知道是谁在扭曲政策,假定恶意、对被封锁用户施行双重标准,几乎无条件拥护管理员的言辞,甚至发出检讨受害人,此类漠视、扭曲一般人礼仪标准的明显扰乱言辞,藐视通用行为准则及维基百科的和谐原则。
最后,在下对于LuciferianThomas君持续如在Wp:共识讨论一般,发表抵牾与自己意见不合者之冗长言论、以尚未通过组建之仲裁委员会成立审核机制为由,明显对管理员的个人拥护,试图阻挠、冻结本次弹劾表示(-)強烈反对(!)強烈抗议,并且此则为独立议题,显然不与本次涉事管理员争议相关,在下已拆分作为独立议案,以免分散讨论,望知悉。
在下声告,如有行政员在社群讨论过程中违背维基百科不是官僚主义地迅速如上次般(七个小时不到地)作出冻结此案决定,不排除要求社群对涉事行政员提出新一轮质询
不对进一步冗长讨论及曲解政策发言作出进一步回应。除非扰乱讨论秩序。--Gluo88留言2024年6月13日 (四) 16:48 (UTC)[回复]
充滿邏輯謬誤的觀點不會站得住腳。
  1. 有關「誤判」:這一點我不清楚,但苗君是否有可能以過往你的不當刪改、移動自己的留言,從而認定你在其他討論頁將留言多次移動分拆構成該等理由。我這裏所指的「誤判」是「與過往提醒不盡相同的違規行為一併認定」,過往是被回覆了的留言的刪改,現在是尚未回覆但已相隔一段時間,有可能已有用戶閱讀的情況,後述情況苗君單憑在你在發表留言後大幅刪改留言即可成立「剪貼討論構成擾亂討論串運作」;而苗君在對藍桌君解封理由的交涉中未有提及該項,苗君是否認為藍桌認定未有後續留言的論點作為合理解釋也是未知。
  2. 有關「對苗君的假定善意」:你從被封鎖後首則回應就質疑管理員是否不當就聯署報復(無證據指控)、本次封鎖後首條找Ericliu1912的求助訊息第一個點列項就已經質疑苗君的能力,這些都是封鎖過後先發生的事,從一開頭就假定惡意、訴諸動機、通過發訊息及提及拉人支持自己,這些從一開頭就不是假定善意的表現;而詢問苗君封鎖原因為何的語句更是有咄咄逼人甚至是挑釁的意味。我不只是單純說「你也一樣」,而是「你這些簡直就不是假定善意」。更何況,管理員封鎖的「善意認定」單從過往是否已獲提醒,後續是否持續再犯認定編者編輯非善意,更何況善意的損害性編輯亦可構成擾亂,苗君封鎖時以「提醒後持續」認定需要封鎖顯然已經符合以上要求。
  3. 有關「對你扭曲本地方針理解的假定善意」:同上論點,在我已經明確告知你不應在維基百科討論將現實中的觀念與站內的觀念混為一談後,你仍然持續混淆有關觀念,並強行將「現實中的共識」是「民主體制」用以辯論站內流程,顯然已經越過了可以被假定善意的底線。經提醒(假定善意)後仍然持續的行為被封鎖是完全合理的。
  4. 有關「程序溝通不當」「未經正當溝通」「未考慮觸犯」「未考慮有改善可能」:苗君的四項封鎖理由中,有三項你都已經獲得明確的提醒(已經滿足教育用戶的要求),經提醒後仍然持續觸犯而認定無改善,需要以封鎖阻止不當編輯持續,完全合乎程序。另外一項則是調查你的貢獻時另外發現的長期擾亂性編輯(不等於是你的編輯帶有惡意,善意的損害性編輯亦可構成擾亂),合併加入作為封鎖時長考量而已。你不是未獲提醒,而是在多種行為都獲得過提醒而仍然持續,尤其WP:COPYVIOWP:V都是本站不可侵犯的重要方針,在提醒後短時間內繼續違規,顯然已經是認定無法通過提醒停止你的錯誤編輯下才作出最後封鎖的決定。
  5. 有關「缺乏溝通」除了對藍桌解封提出的交涉外,苗君在封鎖時亦有列出清楚的diff。你已經完全認定其是出於惡意而封鎖下,顯然苗君再說什麼你也只會不顧方針依據而認定為扭曲。光是你在提此案是的態度已經足以證明你是打算學WMLO那樣,不論苗的說辭如何、是否符合方針,都將強行闖關提出解任。
  6. 有關「誹謗Lanwi1」:顯然你已經是在選擇性閱讀我所指的事項。苗君確實有為其說法提出證據,連diff都給了,那些diff都是Lanwi1自己在客棧的留言存在前後矛盾,也只是在複述當年社群對於Lanwi1行為的質疑。Gluo88選擇性閱讀,並在我已經指出苗君有提供證據的情況下,還謊稱苗君的懷疑或聲稱「有任何證據,更何況當時正是苗君對Lanwi1對CU結果理解提出的質疑,該串討論惟有Lanwi1與其他用戶查核員觀點不一致,而當時情況正是說被外流的用戶查核資訊與用戶查核員結論被指不相符,在任何直觀的邏輯下,苗君當時及現在也是作為第一身用戶(用戶查核員)接觸到的資訊而懷疑Lanwi1。提出基於證據的合理懷疑和指控顯然跟「毫無證據的虛假指控」完全沾不上邊,而指出過往留言作證據不可能構成「散佈不實言論」(並無憑空捏造證據),從而不能構成「誹謗」。再者,你說什麼「應該將Lanwi1提至元維基CU部門」,當初大概就是有用戶向基金會有關部門提出指控而導致全站凍結用戶查核權,這豈不是已經發生了嗎?還是你裝作看不到?
  7. 有關「檢討受害者」「無條件擁護管理員的言辭」:我「無條件擁護管理員的言辭」?苗君的錯處我都能指正出來,但他的錯處明顯多數存在被你放大扭曲的情況,指出你的錯誤就叫「擁護管理員」?苗君作為第一身用戶提出對Lanwi1的懷疑,你毫不懷疑就完全接納Lanwi1的說辭和對苗君的反指控,更是對Lanwi1沒有半點質疑和懷疑,定性Lanwi1必然為「受害者」而毫無懷疑,還為了他而選擇性閱讀證據,這不是才是「無條件」擁護(前)管理人員的言辭?這個「受害者」是何來的證據認定其無辜?苗君作為當時第一身用戶的證據可指出合理懷疑(而不能直接篤定)是Lanwi1所為並提出這類的指控,相反Lanwi1身為「受害人」,在毫無證據、論證的情況下一下子指控多名用戶涉案,而僅有「我推斷」這樣的說法,連「基於當時某些用戶的某些行為」都沒有,這是哪門子的受害人?這些行為正是「加害人」行為!
Gluo88在此次除權討論中多次明言威脅其他管理人員,以此脅迫他人無視實際情況而就範,藏都不藏,乃是完全不可接受的行為。社群如果接受這樣子的脅迫,那是否以後威脅其他管理人員提出除權就是王道?顯然不可能!--西 2024年6月13日 (四) 22:10 (UTC)[回复]
Gluo88肆意威脅、攻擊管理人員的行為已經明確構成維基百科:管理員的離任 § 通过解任投票除权下所指的「濫提、不符合假定善意、違反維基方針、禮儀、討論程序之解任提請」,若此用戶意圖發起任何違反方針要求的解任請求,第三方管理人員應按方針阻止,不能放任此用戶以扭曲的觀念及明顯不文明的態度發起解任請求。--西 2024年6月13日 (四) 22:39 (UTC)[回复]
Wikipedia:討論頁指引#自己的意見中规定尽量不应修改自己的意见,若有修改亦应明确表示。删改移动留言确实可能影响已阅读讨论的编辑。社群习惯做法是在修改留言后附注改动、或通知讨论参与者变动。缺少这些展示会影响到修改前后参加讨论的编辑。指引中已"列明尽量不要更改"之前留言,习惯性修改之前的意见显然不是"尽量",尤其在已经获通知后持续违规行为。我虽然同意User:Bluedeck该项或可不封禁,但不代表该行为不会扰乱讨论秩序。持续扰乱讨论顺序的行为本身就是可封锁事宜,亦不代表封禁不符合规范。--Mys_721tx留言2024年6月13日 (四) 23:49 (UTC)[回复]
User talk:Gluo88上反对封禁的编辑意见可分为以下三种:
  1. 部分认为不限期封锁过重,“不限期重于有限期”的观点已被淘汰;
  2. 部分因用户与我有冲突而表达不信任,是对人不对事的反应,而非对封锁理据的异议。
  3. 还有少数用户认为可以假定善意。即便善意编辑仍能构成扰乱(Wikipedia:毁损性编辑)。
经过沟通,解封管理员Bluedeck也认同这些行为违反方针,封禁并非不合理的举措,只是他认为不至于需要封禁而已。 修改留言及违反CC-BY-SA两事Gluo88属于接受提醒后重犯。Gluo88未获提醒的长期原创研究同样可致封禁。单一未获提醒的事项不足以独立作为封禁理由,但此次是其他违规行为共同导致的封禁。Gluo88多项违规重复发生,或许是善意编辑但仍造成较大影响的扰乱行为。在提醒后依然继续不当编辑,显示出Gluo88缺乏遵照提醒的能力。 这些因素最终决定进行不限期封禁。--Mys_721tx留言2024年6月14日 (五) 05:54 (UTC)[回复]
就两位涉嫌扰乱讨论言论、未认知自身言行错误一并回应:
一、首先令在下不忍卒读就是一开始的“误判:这一点我不清楚”阁下口口声声说在下发言充满逻辑谬误,却连自己先前的言论“...Gluo88过往在讨论中确实有该类行为,但后续“删改讨论扰乱秩序”的情况确实为苗君误判”都自相矛盾,如是表达有误,还请精进表述能力,以免使他人误会或看不懂阁下发言。至于我这里所指的“误判”是“与过往提醒不尽相同的违规行为一并认定”,过往是被回复了的留言的删改,现在是尚未回复但已相隔一段时间,有可能已有用户阅读的情况,后述情况苗君单凭在你在发表留言后大幅删改留言即可成立“剪贴讨论构成扰乱讨论串运作”则是完全曲解TPG政策原则即不得在别人回复后修改自己留言,造成已回复留言被扭曲,而非不得更改留言倒果为因)。相关方针诠释完全属于对此政策扭曲理解,超译TPG政策(因别人可能看过进而删改因此构成扰乱讨论秩序更是原文中完全没有内容),可合理认为相关言论符合游戏维基规则中的故意谎称某一观点或立场受到方针的保护、管辖或支持,但是其实是违背方针的以及试图强行曲解方针,或者无视社群惯用标准,强行使用自己全新的解读作为“适用标准”。并且该君自称引用去年十月份Peacearth提醒,然而封禁事由与提醒模版本意完全相违背。属于明显扰乱性封禁,可借阁下一言更何况善意的损害性编辑亦可构成扰乱,仍然属于扰乱性封禁。
二、...从一开头就假定恶意、诉诸动机、通过发讯息及提及拉人支持自己,这些从一开头就不是假定善意的表现在下经他人提醒后早已更改第一则留言,以免被人说诉诸动机或言语不妥。阁下借在下修改之前的言论说事,明显是翻旧账、诉诸恶意。至于质疑苗君能力,涉嫌滥用权限者之能力自然需要被质疑。请求第三方管理员评估、申诉均符合维基人权益受损疑虑时之合理行动,阁下以此指控本人,明显违背AGF。
最让在下感到震惊的是这句:而询问苗君封禁原因为何的语句更是有咄咄逼人甚至是挑衅的意味。从多次被认为态度高傲、语句不当的Luciferian君说出来,堪称千古奇谈,令在下大跌眼镜,如果不是某位英维管理员老生所谈之“语气监管”(Tone_policing),就是对用户遭受明显无理封禁发出之合理质询的否定,侮辱封禁政策中:“执行封禁的管理员则可能按情况被要求查看及参与申诉讨论,并提供更多信息。”的原则。在下无必要受到涉嫌不当、充斥瑕疵、违反假定善意、曲解方针、游戏维基规则,并严重缺乏正当沟通之封禁,仍要打不还手,骂不还口,在下不是圣人。阁下与其质疑在下语气如何,更应该检讨当事管理员所作所为是否符合用户期许。
三、我不只是单纯说“你也一样”,而是“你这些简直就不是假定善意”。更何况,管理员封禁的“善意认定”单从过往是否已获提醒,后续是否持续再犯认定编者编辑非善意,更何况善意的损害性编辑亦可构成扰乱,苗君封禁时以“提醒后持续”认定需要封禁显然已经符合以上要求。:针对当事用户涉嫌滥用权限之认定单从过往是否已获提醒,后续是否再犯认定管理员用权非善意,更何况善意的扰乱性用权亦可构成扰乱。在下已明确提出所有封禁理据均有不当问题,获得多位用户认可,可合理认为Mys 721tx涉嫌构成扰乱性用权。LuciferianThomas君口口声声管理员如何如何,对管理员要求假定善意,对被封锁之用户就要翻旧账、恶意推定、语气监管、侮辱封锁方针,可谓双标典范。请停止持续双标扰乱讨论偏袒涉事管理员之行为。
四、苗君的四项封禁理由中,有三项你都已经获得明确的提醒(已经满足教育用户的要求),经提醒后仍然持续触犯而认定无改善,需要以封禁阻止不当编辑持续,完全合乎程序请停止选择性失明,在下所列举的Bluedeck君讨论页留言已明确指出教育用户不严谨之问题(即根据阁下去年10月份在在下的留言,我可以视作善意提醒。但是这足以保证一位用户认知到持续此一行为将导致封禁甚至不限期封禁么?),完全可以用更适当的方式指出相关用户问题情况下,却直接无预警不限期封锁,明显将封锁视作警告、惩罚,曲解封禁政策本意。对此论点不再重复,装睡的人永远不会醒。只待社群讨论及后续联署议定。
五、“除了对蓝桌解封提出的交涉外,苗君在封禁时亦有列出清楚的diff”有回应在下在内所有用户的质疑吗?有参与讨论吗?有对在下驳斥与质疑提供自己的解释吗?如果连这种程度问答都回答不上来,更证明当事管理员沟通能力不符合一般用户(至少在下在内多名用户)之期许。因此在下再次呼吁@Mys 721tx君请辞,以谢社群。光是你在提此案是的态度已经足以证明你是打算学WMLO那样,不论苗的说辞如何、是否符合方针,都将强行闯关提出解任。在下不评价前用户行为,只能说目前的讨论态势均是尊重过往形成惯例(前次终止决定已属不妥,不能作为反对本罢免的合理异议),要求社群讨论并处理Mys 721tx君之行为,合乎常理。
六、七苗君确实有为其说法提出证据,连diff都给了:使用此类未经证实所谓“证据”显然涉嫌罗织罪名、基于个人揣测的相关证据无正当效力权威(如CU、CA)直接认证,不足为评。如果阁下与Mys 721tx君是CU部门成员倒有几分可信,如果只是普通社群群员,请问谁给你们的勇气搜罗这些所谓的证据诽谤用户,妄加揣测?如果这套基于臆测的伪证据可以成立使用,在下也完全可以搜罗LuciferianThomas同Mys 721tx频繁交互的“证据”(这点很明显,基本上所有用户都知道),在站内大肆宣扬你们有特殊性“关系”,但显然如果在下真的这么做,早就被社群制裁。更别提作为管理员应成为社群用户伦理规范之表率,而非造谣生事。至于“Lanwi1”反指控,在下已提过在其精神状态严重受创并且当事人不道歉的前提下,我认为此类言行应可被谅解(先轻视他人者无权要求别人不轻视自己)。上述论据仍然是曲解一般人礼仪认知、持续对诽谤行为辩护,显然扰乱整体讨论。
最后是对我个人所谓“威胁”“攻击”第三方管理员之严重指控。在下已声告行政员前次决定已被多名用户指出“官官相卫”“未得社群共识”“违反官僚体系”,再次宣告终止或无效,明显将可能造成严重问题。提前告知行政员这一行为面临的可能质询,完全是为维护社群法治(维基百科不是官僚体系)的必要准备。作出此一声告并非威胁,而是上次行政员本身决定就充满争议,甚至不具有正当性。在下也不认为探讨行政员可能滥用权限的行为是所谓“威胁”“胁迫”(正如不会对一个用户可能破坏页面之警告属于“威胁”),此指控明显滑坡谬误,鲁莽指控在下行为不当,因此恕在下完全不接受上述明显违反假定善意之荒谬指控。再次想起阁下这句但他的错处明显多数存在被你放大扭曲的情况,我想任何人都看出来LuciferianThomas君在整串讨论中的行为几乎都是对Mys 721tx就要不断缩小标准宽恕假定善意,对在下却双标至极,严重夸大并扭曲本人言行,明显扰乱整体秩序。
有鉴于LuciferianThomas君持续黑白不分、搬弄是非袒护涉事用户、对在下施行双重标准、滑坡谬误、曲解言论、扭曲相关政策认识,一则留言更全篇红色粗体,大喊大叫(使在下感到恐吓骚扰(请注意过多的文字特效会使别的用户有被骚扰的感觉,亦让人感到这些留言带强烈的语气,例如是斜体文字、粗体文字,以及英文中完全的大写字母和过多的感叹号,就像是“SHOUTING”...),但在下仍要指出)、滥用RFDA方针显然试图阻挠本次正当弹劾议题,并对在下为维护社群法治言行作出鲁莽指控,连续违反AGF、礼仪与文明,在下声明拒绝参与有关LuciferianThomas的任何发言,公道自在社群,除非其针对其他编者继续此类扰乱行为。在下最后劝解LuciferianThomas君一句,您这种情绪化且不可理喻的发言不会为Mys 721tx君提供任何正当性,反而让社群用户意识到某些人会为涉嫌袒护涉事管理员无所不用其极,导致其更有可能被解任。请阁下思之,并且,在Mys出事的时候,您屡次“代替”Mys 721tx君发表冗长言论回复质疑,让只有有限时间和精力的用户感到难以与Mys 721tx君直接讨论,显然影响社群其他用户与Mys 721tx君的直接沟通。 请他自己作为参与站务十几年的资深用户独自面对诸位同好质疑其权限使用问题。(在下对您进一步冗长讨论及曲解政策发言,恕无时间回应,请社群看在下前面的论述, 多半已经驳斥或解释)谢谢。
Ps:至于社群如果接受这样子的胁迫,那是否以后威胁其他管理人员提出除权就是王道?显然不可能!如果提案人必须受到这样双标压力,那是否以后威胁遏制提案人并宣告终止RFDA就是王道?显然不可能!
--Gluo88留言2024年6月14日 (五) 12:42 (UTC)[回复]
各位,我就这一话题作最后的发言。
  1. 首先是我于2024年2月骚扰某人的事件作最后澄清。我当时是创建条目后被人侵权提报,然后我无端指责提报人的行为,之后被苗管无限期封禁,2天后反省解封。我对此要说的是,整个程序虽无问题,但实际上是当时表达有误。不过我后来发现这又涉及一个问题,因为涉及侵权提报所用的Template:Copyvio模板,英文版已经进行了大改版(可以按段落处理),而中维还是只能按全文处理,因此模板和程序都需要作进一步的优化(后续我会做讨论,但由于模板涉及Twinkle技术问题,因此稿子还没写好)。再次向各位道歉。
  2. 有关苗管反驳我“他封禁用户的次数,可能是中维之最”涉嫌诽谤的回应:我是根据当前的破坏作粗略统计的,亦参考了封禁日志,因此说我“诽谤”不准确。
  3. 有关苗管反驳我所指出的对苗管有争议封禁的回应:2号“违反严重原创研究”、3号是有理有据的,1号“因IP用户破坏被半保护加入泄漏他人隐私站点链接”(仅一次)是“严重违反生者传记”而被无限期封禁,显然不当,我怀疑苗管当时可能以“零容忍”为由实施封禁。据生者傳記#封禁方针:重复于在世人物条目添加无来源或来源不足之争议资料的编者可能会因其扰乱行为而受到封禁,而他只实施了一次。总结下来,苗管对用户采取封禁,有些做法确实过于激进,我也再次强调不鼓励采取激进手段。
  4. 回复@HYHJKJYUJYTTY的发言:从苗管的两次管理员申请记录来看(12),一些人评价当时的他“参与反破坏”、“站务新力军”、“对待新人的询问很和蔼”、“积极参与维护工作”、“热心站务”等,很明显他处理破坏案件很积极。人总有好坏两面,虽然一些人批评他,但他也有好的一面,的确是反破坏的实力派。
我再来引用论述的一些话(温馨提示:论述仅代表部分编者的观点,并非社群共识):
  1. 不限期不等于永久》里面提到:不限期封禁的常见原因包括纯破坏、傀儡、发布垃圾内容,以及其他存在目的与维基百科的宗旨明显相悖的人,总结下来,纯破坏、发布垃圾内容等与违反维基百科的宗旨的用户都会被封禁,无需警告;傀儡则需要进一步调查。但“不限期封禁”并不能自动解封,而是“用户需要花多久才能解决问题”。通常来说,这些人被封禁之后都不会花时间解决问题,因此论述提到不希望这些人回来,尽管某些人非常相信第二次机会(在合理范围内),且某些人认为任何人都可以改变。依我看,有争议的封禁还是在于长期(资深)编辑上,但对被封用户来说,最主要的还是通过积极行动才能解除封禁。
  2. 任何对编辑的制裁不应是惩罚性的》里面提到:一些编辑,甚至一些维基百科的管理员,忘记了我们在这里的初衷,开始在维基百科的运作中采用惩罚性模式……管理员应遵循预防性模式来采取行动,目的是遏制编辑的破坏性或有害行为,而不是试图惩罚他们。这也提到了管理员的建议:主题禁制、页面保护、部分页面封禁等,在某些情况下比不限期封禁或全站范围禁制对项目更有帮助。论述最后说的一句话是:管理行为需要承担责任。
  3. 从前文的一句话再引述《管理员不是什么》:
    • “不是开玩笑”一节:重要的是要意识到您使用这些功能执行的任何操作都可能被其他管理员撤销。管理操作应始终谨慎使用。封禁是管理员可以执行的最具争议的行为之一,被认为是一件非常严重的事情。不当的封禁可能会导致您不受社群知名成员的欢迎,并且在这种情况下,您可能会遭到明显的人身攻击。在某些情况下,不良的封禁实施记录可能会导致管理员被解职。(后面的这段话很重要)
    • “没有方针的豁免权”一节:每个管理员都必须牢记,管理员只是拥有协助维基百科维护的工具,仅此而已。这意味着,所有方针指引对管理员的适用性与对其他用户的适用性完全相同——甚至更为显著……管理员必须遵守所有维基百科方针(例如“回退不过三”原则),并像其他编辑者一样坚持共识和中立观点。
    • “不是权利”一节:较高的编辑次数和对维基百科的奉献精神通常体现出管理的可靠性和才能……重要的是要知道,管理员用户权限是一套高级工具集,适用于在维基百科的方针和指引上表现出高水平的智慧、知识和专业性,并始终尊重维基百科五大支柱的用户。他们在编辑条目时保持中立,并在需要修改时引用可靠来源。他们始终对与之互动的其他用户保持文明—即使那些对他们不礼貌的用户也是如此。他们带头帮助其他用户找到正确的解决方案,并且他们在各个领域都拥有丰富的经验,能够充分了解维基百科的准则。此外,管理员权限并不意味着任何特殊权限……它不会赋予任何额外的地位、讨论权重或特殊权限。
    • 最后以“综述”收尾:管理员没有某些人想象的“指挥权”,他们通常对用户有很好的见解和建议,他们应该善于获得其他维基人的合作并与人合作。但他们永远不会以商业意义上的“管理者”的身份来对待人们。
另悉:我在2021年基金会行动上看到User:瑞丽江的河水曾经是管理员,2019年被授予权限,2021年被基金会除权。请@瑞丽江的河水发表一下看法。
最后我说几句话:我是2012年2月22日加入维基媒体项目的,当时人在加拿大,一开始我用学校电脑以IP用户的身份进行编辑维基百科(也因为当时不知道方针指引,违规曾被苗管暂时封禁),出于个人爱好便加入维基,当时我不到16岁(没错,苗管09年底加入维基也跟我差不多岁数)。连续服务12年,我贡献的内容相当广泛,共享资源上传图片相当多,而且这12年整个世界也是经历了许多变化。特别是有人说“Mys 721tx很久以前不像现在这么凶”,2017年后态度有了变化。自我2024年2月因违规被苗管无限期封禁,不到2天被解封后,我便开始关注其他用户对苗管的看法,发现此人是激进派,暴露了一些问题,而后我了解了2021年基金会行动(当时因关注疫情不知道这事情)以及折毛事件,察觉到现在的社群环境已大不如前。于是我围绕这次封禁,对中维的一些方针作修订建议,封禁方针的修订建议,尤其是为“不限期封禁”正名即是迈出第一步。本月我的工作以修订方针、创建论述为主,整个工作将在WP:动员令开始前完成。在这里我做最后总结:
  1. 遇到问题不要慌,要直面正视问题,不要回避,要防止小问题变成大问题,防止问题矛盾化。
  2. 管理员不是权利,跟一般用户一样都是普通人。优秀的管理员应该是理性、公正、客观,对一般用户负责的,这样才能得到社群的广泛尊重。
再次跟各位说一句:没有最好,只有更好!No best, only better!
以上。--Shwangtianyuan 不忘初心 牢记使命 2024年6月14日 (五) 16:11 (UTC)[回复]
我记得Mys 721tx很久以前不像现在这么凶,Mys 721tx态度高压、恶意断定的问题从2017年时就明显了,那个时候WMC在拉票(包括我四次参选CU员在内,参选时我确实不知道是拉票)以及Mys 721tx封过雾岛圣。无论是滥权还是说我泄露CUWIKI数据都跟从跟WMC打交道后发狂有关,正义感过高以及积累压力后就容易做出恶意推定等不当行为。
关于泄露CUWIKI数据,我现在的推断是那个被除权的WMC成员(推荐我参选CU员的那个)、Mys 721tx(说我泄露?会使我更认为是Mys 721tx,我也记得包括我本人在内的其他时任CU员不像Mys 721tx这么凶。)、利用CUWIKI漏洞的非CU员三者中的一个。
关于对我的负面影响,我想轻生的原因就是因为包括Mys 721tx在内的暴力用户的攻击。中维的暴力用户的问题严重的原因就是贡献至上主义,贡献至上主义者认为有贡献的维基人都该留在维基,尤其是贡献更多的维基人,只要有这种不良氛围存在,就会有纵容有大量贡献的违反文明方针者这个问题。
关于我和WMC的关系,暴力用户无法理解“世上没有永远的朋友,只有永远的利益”这句话,我和WMC的相同点只有“对暴力用户不满”,WMC拉票的原因也包括对暴力用户不满,暴力用户容易认为反对自己的都是WMC成员。
我不再活跃中维的原因就是中维社群没有能力解决像Mys 721tx这样的问题,我也不认同行政员在去年9月认定对Mys 721tx的第一次罢免案无效的决定,在罢免暴力管理员时提出修改罢免程序会容易使人认为提出修改者包庇暴力管理员。--Lanwi1Talk 2024年6月13日 (四) 20:58 (UTC)[回复]
User:Lanwi1对CU-wiki数据泄露的指控仅基于个人推测,缺乏实质性证据。我对User:Lanwi1的怀疑建立于其交涉中的反复(Wikipedia:互助客栈/其他/存档/2017年10月#我认为必须确认清楚Wikipedia talk:2021年基金會針對中文維基百科的行動#近期的基金会行动Wikipedia talk:2021年基金會針對中文維基百科的行動#我觉得调查仍有不足)。我并不希望数据泄露为User:Lanwi1所做。然而User:Lanwi1在表示多年来收到指控的压力的同时指责其他原用户核查员。我能理解User:Lanwi1对被指控的压力,但是这不代表User:Lanwi1可以以此解释令人怀疑的行为。2021年User:lanwi1甚至有机会通过公布与User:守望者爱孟的邮件头(仅包含发信人与收信人以及转发邮件服务器信息)证明自己的清白,然而User:Lanwi1顾左右而言他。(Wikipedia_talk:2021年基金會針對中文維基百科的行動#我觉得调查仍有不足)多年来不但User:Lanwi1无法提出证据,还在此指控立场上与User:Kegns相同的我、被认定为被核查用户对立面的我。我有什么动机把数据泄漏给立场对立的用户?无理由指责Kegns编造CU结论、泄露CU数据是过去WMC用户诽谤行为(已删除页面存档)为什么User:Lanwi1在此无证据诽谤User:Alexander Misel与我?--Mys_721tx留言2024年6月13日 (四) 23:34 (UTC)[回复]
一向認為當事管理員溝通手腕或有改善之餘地,處置亦可更為人性。但管理員作風本有不同實屬自然,不能強求所有管理員如此辦事。——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6月13日 (四) 20:33 (UTC)[回复]
Mys 721tx老问题又犯,所以我认为没有改善余地,谁愿意跟态度高压的用户协作?--Lanwi1Talk 2024年6月13日 (四) 22:02 (UTC)[回复]
说句不好听的,态度高压只能说明某些用户实在不适合协作--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4年6月14日 (五) 02:17 (UTC)[回复]
我還是要幫他說一句公道話,處理舉報破壞,他比較積極,但不否認態度確實要加強--HYHJKJYUJYTTY留言2024年6月14日 (五) 03:25 (UTC)[回复]
同意。虽然我觉得一上来就不限期封禁可能可以商榷(不要说不限期不是永久,按这样的看法除了nop外任何封禁都应该直接上不限期,建议上phab要求取消封禁限期功能,所有封禁等到申诉认识到问题再解封。我打编辑战你封我1天难道1天过后我就自动不会编辑战了吗),但这毕竟是管理员自由裁量范围,不好谈什么过当啊滥权啊什么的。 ——魔琴身份声明 留言 贡献 新手2023 2024年6月15日 (六) 14:45 (UTC)[回复]
  1. @Shizhao君所称“说句不好听的,态度高压只能说明某些用户实在不适合协作”, “只能”论显然以偏概全, 显然不当地排除了这种可能性:尽管某些用户非常适合协作,但某些管理员的态度高压行为却使其不适合继续担任管理员职责(“管理员没有任何高于其他用户的特权,唯能实现社群讨论所得的共识“)。在下也可以站在普通用户的立场说,按您的方式只选一种可能性, 用户不再协作只能说明管理员态度高压。然而显而易见,就拿本案来说,Mys 721tx的诽谤、涉嫌扰乱性用权已被多次质疑,如果将其定性为“只能说明某些用户实在不适合协作”,仍然属于检讨受害者。您所言这种话我感觉非常难听,在下认为作为管理阶层不宜说出这番话,否则这会让用户寒心管理层之无情。 管理阶层对个别管理员态度高压行为的态度非常重要,整理出有关论述如下:
    • 态度高压并不是合适的协作方式, 高压态度只会加剧紧张氛围,不利于建立积极的社区环境。
    • 协作的关键在于理解、尊重和包容不同的观点。即使某些用户表现不佳,作为管理员,我们应该保持专业和耐心,而不是采取高压态度。
    • 管理员应该保持客观、公正和理性,而不是简单地采取高压态度。公信力需要建立在合理和公正的行为基础。
    • 这是在下的浅见,不知道您怎么看? 也希望和您进一步探讨管理员是否应该态度高压。
  2. 也不同意@魔琴君论述,管理员权限依托自社群赋予,方针明文规定不限期封禁仅限于严重扰乱,不构成严重扰乱的封禁必须考虑是否初犯、违规程度(并且必须事前沟通与否、详细调查、是否确保用户持续不当行为将被封禁等)。封禁固然是“自由裁量”不假(但显然不是“权”,受到上述两则条款的限制),也不会因为自由裁量所导致的问题裁决被合理化。拿Luciferian君自己的法律条款来说,现实中尚有对有理论上有“自由裁量”权的法官的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罪。按这个逻辑,所有封禁(包括无视相关条款限制)本质都是管理员的自由裁量范围,所以不能商属过当或滥权,因此不能追究?此陈述明显有误。
--Gluo88留言2024年6月16日 (日) 12:14 (UTC)[回复]
我虽然解封了,但我可不认为Mys是作出了扰乱和诽谤的性质的事情。尤其是Mys在解封后提出了额外的证据,让我意识到他的查封理由实际上比一开始所展现出来的要更充分。这些证据确实展现出编者存在的问题。目前我正在独立的复核这些证据。Bluedeck 2024年6月13日 (四) 23:58 (UTC)[回复]
(+)支持,User:桐生ここ方案建立社群設定類似「請求封鎖」的機制,有好的規則,自然支持,能讓維基再更好,但解任我(=)中立,我只是針對User:桐生ここ方案建立社群設定類似「請求封鎖」的機制回答而已,可能有人會誤解--HYHJKJYUJYTTY留言2024年6月14日 (五) 03:29 (UTC)[回复]
对于解任mys,表示(-)反对。在这个案件中,管理员的行为是:查封用户 -> 在用户讨论张贴理由 -> 用户反驳获得我解封 -> Mys前来和我沟通 -> 在我的讨论页面提交更多证据。这是很正常的操作,没有激烈的言辞,也没有不合理的要求,其贴出的讨论完全是就事论事,这个不叫做有态度问题。而且,说真的后来他提交的证据(见沙盒以及我的讨论页)在我看来使得查封的合理性有很大的增强。Bluedeck 2024年6月14日 (五) 05:42 (UTC)[回复]
明白理解阁下对于管理员用权行为标准的不同,并仍然感谢阁下指出当时理据中的封禁欠缺意见。在下会慎重根据您的审核结果,审查以往编辑,并承诺谨慎编辑,作出有益维基百科之事情。Mys 721tx君之相关用权态度问题,并非在下一人之见(一再重复,已被多名用户质疑),如果阁下认为不至于罢免,在下会理解。但仍可受社群用户意见检验咨询。至于结果如何,应看RFDA总体共识形成结果。谢谢--Gluo88留言2024年6月14日 (五) 13:02 (UTC)[回复]
有人能说明一下现在沟通是否有效?以及是否达成某种共识?--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6月16日 (日) 12:19 (UTC)[回复]
谢谢提醒。 48小时已过,在下认为目前没有解决分歧,应属沟通无效。稍后会开启联署,由联署人按惯例审核确认。--Gluo88留言2024年6月16日 (日) 15:24 (UTC)[回复]
我认为Gluo88的行为已构成扰乱了--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4年6月17日 (一) 02:42 (UTC)[回复]
我覺得要勸U:Gluo88不要當第二個U:維基百科最忠誠的反對者per U:Lemonaka)--Sinsyuan✍️🌏🚀 2024年6月17日 (一) 04:09 (UTC)[回复]
本次解任案与上次WMLO提出的解任案一样都是通过扭曲的理由试图强行推进解任程序。鉴于Lemonaka表示私下受到WMLO威胁(Special:Diff/83069105/83070035),可合理怀疑该提案可能已遭站外操纵,甚至可能形成站外拉票。鉴于Gluo88在多名管理员已指出该讨论有问题时继续强行推动解任,可见Gluo88并没有就事论事的意愿。请求其他管理员终止提案并予以处理。
我愿意在未来接受仲裁委员会公开公正、按照事实的调查以查清该案中的指控。若仲裁委员会认定我的行为确实违规,我自然会承担责任。若仲裁委员会认定我的行为没有违规,我希望以此证明自己清白。--Mys_721tx留言2024年6月17日 (一) 06:31 (UTC)[回复]
就WMLO绕过全域锁定违规参加社群事务一事亦会提出用户核查,以调查相关账号。--Mys_721tx留言2024年6月17日 (一) 06:35 (UTC)[回复]
@ATFfaarrJimmy XuKegnsShizhaoWingWong128hk行政員可能需要儘快確定解任投票提出是否有效。——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6月23日 (日) 07:07 (UTC)[回复]

参考資料


本討論已關閉,請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見,請在合適的討論頁提出,而非再次編輯本討論。

联署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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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決
聯署已達到門檻。——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6月24日 (一) 00:04 (UTC)[回复]
下列討論已經關閉,請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見,請在合適的討論頁提出,而非再次編輯本討論。

下面重复一遍解任理据:

滥用封禁:在在下参与路西法人的整理讨论时,5月30日以多项罪名无预警不限期封禁多个页面。四项封禁理据前两项明显不成立并曲解政策(比如曲解TPG政策认定本人调整未被回复的留言是“扰乱讨论秩序”;其他用户主张在下发言可假定善意,也不是扭曲政策,或不构成扰乱),后两项理据则未经严谨调查或基于不实性质(两则链接不构成查封事实,另外两则欠缺事前讨论,未确保用户熟知自己问题可能会被封禁甚至无限期封禁。并以此永封明显过激)。是次封禁被我在内五名普通用户与一名以上的管理员质疑不妥。
游戏社群承诺:涉事用户在去年9月23日初次罢免被争议的终止后,表示“感到有必要与社群进行更有效之沟通”。该用户在本案经过两次Ping两次当面询问通知后,除先前称在下质询是对方针的扭曲认识后,一贯冷处理在下及诸多用户质疑,未见其试图与社群用户“达成所谓“更有效之沟通””。其言行举止与先前承诺出尔反尔,涉嫌游戏承诺:恶意协商——提出让步以吸引其他编者达成妥协,但在对方妥协后拒不执行之前承诺的让步。
诽谤用户:去年罢免期间9月20日使用搜罗个人臆测链接(未经CA、CU证实),在公开群组与Quinniewong诽谤、侮辱前管理员Lanwi1(当时为弹劾动议支持人)泄露CU数据,为避免自身指控对Lanwi1诉诸人身,造成当事人精神痛苦加剧(个别用户提到他“反指控”,我认为已轻视别人的人无权要求被伤害的人“尊重”自己)。此类公开群组发言,违反全域政策与基金会通用行为准则。并且经人指出后拒不道歉。

在此提请社群联署移除涉事用户Mys 721tx之管理员权限。——Gluo88

  1. 谨此(+)支持开启本案,同时作为提案人发表一下个人看法:
    1. 在下及其他用户认为当事管理员似乎是不断轻微违规达到管理员扩权的结果:从最开始的Arikima(被认为违反避嫌)、到Shwangtianyuan君(被认为封禁过重)、再到在下被封禁(被认为未照顾用户权益、过激、封禁理据明显不妥),体现当事管理员试图不断使用封禁扩权,为无视对用户事前必要的教育政策,优先确保讨论的政策,进而放宽管理员用权的标准。
    2. 我们可以说,这种所谓的封禁在几年是绝对无法被社群接受(从当年Arikima事件事前被警告后被无限期封禁,尚被多名用户认为违反避嫌或封禁不妥,现在甚至不与用户讨论直接无限期封禁)该用户面对用权质疑声称“不限期封禁比有限期封禁过重”的概念已被社群推翻,我认为这已是曲解封禁政策必须考虑用户是否初犯及违规程度;不限期封禁则明确指出要构成严重扰乱,确保目前无改善可能才得以施行。按照这种逻辑,只要用户违规随时都可以予以不限期封禁,然后再观察予以有条件解封,涉嫌扭曲方针认识、游戏维基未曾被社群广泛认可的规则。
    3. 很明显,当事人至今仍认知不到自身行为问题(我认为已构成沟通无效,明确拒绝承认只要当事人不断发言就不构成沟通无效的虚假论述,谨依往年惯例标准交由联署人意定沟通无效倾向),同时上列拒绝与质疑用户讨论的行为与该君去年感到有必要与社群进行更有效之沟通的宣言自相矛盾,仅仅不到九个月便出尔反尔。请各位思之Mys 721tx的用权态度,是否有品格持续担任这一被社群信任之权限。--Gluo88留言2024年6月16日 (日) 15:36 (UTC)[回复]
  2. (+)支持:老问题又犯了,像这种游戏规则的暴力管理员应该下台,谁愿意跟像你这样的态度高压、刻薄的用户协作?大量正面贡献也不能掩盖长年的老问题。--Lanwi1Talk 2024年6月16日 (日) 16:44 (UTC)[回复]
    因解任程序有问题而划去,抱歉。--Lanwi1Talk 2024年6月17日 (一) 14:42 (UTC)[回复]
    不过,我仍认为Mys 721tx有问题。--Lanwi1Talk 2024年6月17日 (一) 16:03 (UTC)[回复]
    撤回划票,我觉得不像受站外控制,站外控制是个鲁莽的指控。--Lanwi1Talk 2024年6月19日 (三) 12:03 (UTC)[回复]
    补充理由,无论是在去年9月的第一次罢免案的罢免理由,还是在这次的罢免理由,被罢免者丝毫没有改正、反省的意思。无论是不当封禁,还是认为我泄露CU内容,都是未经深思。面对他人的指控,一贯转移到指控者,根本就感觉不到被罢免者反思,恶劣态度就像听不进意见和批评的专横官僚一样。我觉得被罢免者在第一次罢免案的讨论页里的留言根本就是做样子给社群看,由于被罢免者的一系列的问题行为给他人带来了极大担忧,解决办法只有解任。若被罢免者的问题行为得不到有效解决,其他用户会因暴力用户的高压、刻薄态度而离去。--Lanwi1Talk 2024年6月20日 (四) 01:41 (UTC)[回复]
  3. (+)支持,恕我無法說服自己。不僅濫用封禁,在去年九月的罷免案拒絕溝通、至使罷免不當終結,加上之前提到的大量理由,實在令我難以接受;很希望各位能夠「人民的沈默、將是當權者的勝利之歌」這一道理。--Benho7599 | Talk 2024年6月19日 (三) 14:55 (UTC)[回复]
  4. (+)支持:Mys 721tx是很勤勉、貢獻大的管理員,但近年很可能精神壓力過大有些失控,就像2021年的我一樣,因此我就忽然失去管理員身分,這是我應得的罪。我希望Mys 721tx不要像我一樣,可藉由此事來判斷是否他還有多數眾人的信任,並藉此來冷靜自己,以作些改變。--Outlookxp留言2024年6月21日 (五) 00:41 (UTC)[回复]
  5. 不認同把討論中真誠的發言視為“強行扭曲方針”,而緊迫到需要立即封禁的地步。在新管理員上任投票中,所有候選人或許都會認為在封禁前應警告,或與非破壞性用戶討論為優先。
    我在本案中看不到類似的處理方式。用戶在被封鎖前無收到任一警告俾使其可注意、停止、改善相關行為。管理員上任後或許有廣泛裁量權,然社群仍可對這種裁量權及其行使進行公議、商討、監察。
    封禁方針也指出,封禁是為了制止破壞行為,而非懲罰。沒有跡象表明Gluo88在收到警告後,會持續「擾亂」行為。他在被封禁前只是單純討論,連單層級警告也沒收到。封鎖理由的“擾亂討論秩序”與討論頁指引精神不符。其他封禁理由雖則事前有輕度提醒(如此),但不足讓人明確意識到持續相關行為會導致封禁或不限期封禁。此案沒有緊急到需要立即施行無限期封禁的程度;而“不限期封禁比有限期封禁重”的觀念已被“社群推翻”純屬管理員個人觀點,封禁方針無此類表述、此種封禁方式似乎也未得社群廣泛認可。由於涉及用戶權益(查封對用戶影響很重。不當或過激的封禁更會影響用戶之後的貢獻意願),這顯然不是得以“個人風格”爲由能忽視的問題。
    此外,相關封禁理由為何並非一併公布,而且隨後追加?此舉也省卻日後管理員解封的可能性。因此用戶若是純屬擾亂性用戶,若錯誤解封,恐是對社群無益。然而,那個被封理據補充版是要待多重程序、時日(用戶解封後,封鎖管理員方回應)方能知悉,該用戶如此錯誤甚多,「罪行累累」但不限期封禁期間,尚有第三方管理員提出異議,具有可商議之處。不禁要問不限期封禁+0警告下隨即封禁是否如此具迫切性。
    一年之内,兩場解任投票,無論結果如何。輸家只有用戶。作為用戶的我也應反躬自省,事情何以發展到如斯地步。雖說管理員不算什麽、管理員不是聖人,也會犯錯。若有錯則改,無則加勉。用戶之間應包容、互相體諒。可能這才是維基項目的目的和精神所在。
    我由衷希望社群活動中能重視善意推定的作用。千村狐兔留言2024年6月23日 (日) 05:35 (UTC)[回复]
  6. (+)支持:應罷免Mys721tx。其#濫權永封Chinuan12623
    未經警告,誣指我长期编辑战,发表评论。#看似編輯戰多 實則不然 不要以為有人常和我編輯戰 就是我錯 往歷多少錯判封禁Chinuan12623 。
    無視H.Natsumi ™ 提报RFP也說,老虎进行全保护也大概只是基于编辑战,并不一定是对状况有完全的了解,也不一定是对双方有对错评判。即視Chinuan12623非故意破壞者。
    舉報者Mafalda4144舉報本人3RR破壞,但該員本身就是傀儡,經三位管理員處以永久封禁。依非善類舉報者永封長久貢獻者。
    Eric Liu受申雖知會Mys721tx ,M應避嫌 ,但仍不思己疚,要申诉之管理员Ericliu1912考虑驳回申诉。
    並綜他人控訴知被罷免者没有改正反省,尤其在不当封禁都是未深思 ,惡劣態度如專横官僚,我也因其高壓刻薄態度而不想貢獻心冷而淡去維基。Chinuan12623留言2024年6月23日 (日) 05:47 (UTC)[回复]
  7. (+)支持: 由在下维基受到当事管理员不合理封锁的两次经历,在繁忙的管理工作中,当事管理员是存在前边提起人提到的对封禁的滥用、过重封禁、未经警告等行为。虽然这 一次未必最终结案,在下希望在这一过程中当事管理员能吸取教训,在以后的管理工作中能有所改善。稀有石头留言2024年6月23日 (日) 14:57 (UTC)[回复]

联署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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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署中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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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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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复一下之前发言:

本次解任案与上次WMLO提出的解任案一样都是通过扭曲的理由试图强行推进解任程序。鉴于Lemonaka表示私下受到WMLO威胁(Special:Diff/83069105/83070035),可合理怀疑该提案可能已遭站外操纵,甚至可能形成站外拉票。鉴于Gluo88在多名管理员已指出该讨论有问题时继续强行推动解任,可见Gluo88并没有就事论事的意愿。请求其他管理员终止提案并予以处理。
我愿意在未来接受仲裁委员会公开公正、按照事实的调查以查清该案中的指控。若仲裁委员会认定我的行为确实违规,我自然会承担责任。若仲裁委员会认定我的行为没有违规,我希望以此证明自己清白。
就WMLO绕过全域锁定违规参加社群事务一事亦会提出用户核查,以调查相关账号。

-Mys_721tx留言2024年6月17日 (一) 07:13 (UTC)[回复]

其實我還是尤其希望閣下正面回應處事態度問題。畢竟多年來案例累累,即使屢次解任案因程序問題失敗,總是需要訴諸解任本身即已顯示此種過於激進之手腕並非為社群所好。——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6月21日 (五) 00:30 (UTC)[回复]

关于Mys 721tx君之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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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次解任案与上次WMLO提出的解任案一样都是通过扭曲的理由试图强行推进解任程序。只有阁下和路西法人如此声称(扭曲的理由),并且您们并没有回复在下对您们“扭曲的理由试图强行推进解任程序”的质疑。可合理认为无法答辩。看下方本人对您和路西的辩证反驳。反而可能是您们明显通过对管理员情绪勒索、拉票、使用放大亮红色字体骚扰、威胁在下。为终止本次弹劾,LuciferianThomas先前为此试图冻结Rfda程序,直到仲裁委员会成立,已遭到大量否决,自觉撤回。
  2. 鉴于Gluo88在多名管理员已指出该讨论有问题时继续强行推动解任,可见Gluo88并没有就事论事的意愿。请求其他管理员终止提案并予以处理。我感觉作为被质询者的您没有回应反驳本人的这个留言这个留言,好像不就事论事者,是您和路西法人吧?(还是说在下必须无条件接受您的意见,才不是“扭曲”?您是这个意思吗?)如在下所言,Bluedeck君确实觉得阁下没有到罢免的程度(虽然先前认为封禁理由查缺,我对此尊重),不过这属于个人意见。基本上每次罢免议题都有用户个人意见表态不支持弹劾,这很正常。
    1. 至于Shizhao君在称在下构成所谓“扰乱”的同时,没有给出具体原因。这同样属于用户个人意见。
    2. 在下也不明白阁下强调多个管理员而非在讨论中普通用户的身份是为了什么(有别于我申诉时,几名管理员几乎都有明确的,以管理身份发表意见),除非诉诸权威
  3. 关于全域锁定的LTA通过电子邮件通知用户,再进而“可合理怀疑该提案可能已遭站外操纵”首先在下得说这种指控非常严重,相当于暗指在下是真人傀儡。如果Kage等LTA随便在这个时候送一个电子邮件“威胁”别人,阁下是否仍会以此为由逃避指控?在下认为这是不合理的
    1. 同时,在下亦可以保证,未曾收到任何WMLO的邮件(如有必要可私下联络职员检查)。如果阁下要提出用户查核请自便,但请勿以此为由试图躲过罢免。而且按正常人的逻辑认知,WMLO既然有如此策略想到“站外拉票”“操纵社群”,这时候更应该谨慎小心,而不是明目张胆地威胁某个用户(而且看起来Lemonaka是中立的用户),因为这样反而会给阁下口舌。
    2. 换句话说,按在下的理解只要WMLO存在一天,就有可能操纵社群(仿佛托洛茨基帝国主义仍潜伏在社群周围...感叹),所以不能发起对管理员投票?我希望各位认真想想这个问题。
  4. 同时@Lemonaka我对阁下遭遇感到很遗憾,不知道您是否可以联系几位第三方管理员或监管员,在不违反隐私政策的前提下转述WMLO对您邮件内容是什么(对您人身威胁,还是别的什么?)如有意愿,您也可以转述联系相关部门(如信任与安全)处理此事件。在下也可以主动与监管员或用户查核员看看此案是否有真人傀儡情形。
    1. 不知道各位用户是否认可在下的意见。望提供建议。在下在此坚决(-)反对行政员或其他管理员如上次般,快速终止、中断本次罢免的任何决定。为了一个明显存在滑坡谬误、不合理的原因,“抓住机会”地终止此罢免案,只会再给人“官官相卫”“凌驾讨论”“无权裁决”的观感,体现社群机制失能的严重担忧。请各位管理员三思。
    2. 另外在下记得上次WMLO就是鲁莽指控某站外群组有“拉票行为”而被指控骚扰锁定的,Mys 721tx君仅仅因为一个被社群不信任的LTA的“威胁邮件”而断定整个讨论被“已被操纵”“站外拉票”“真人傀儡”,这种不当言论与WMLO当时扰乱社群又有什么区别?在下为阁下未经深思脱口而出如此污蔑在下人格的质疑感到非常遗憾。
  5. 实话说,在下面对您和另外某位用户的压力言论、在我回应后被指扭曲方针认识、又因特效字体骚扰(向管理员情绪勒索、拉票)威胁,在愿意表态同@Shizhao探讨“高压问题”时随后被指“构成扰乱了”,现又被指“真人傀儡”感到真的非常的疲惫。在下未曾想只是向社群提出对您权限使用的质疑会受到如此压力重重的风波,在下早知如此当时宁愿不发起了,甚至这几日几乎是在亢奋紧张的神经上度过的(有时失眠,我已打算休维基假期,如Asid阁下提出般)。在下至今仍然恐惧会不会因为因为对您提出罢免随而被管理员封禁制裁,被“处理”。只是,在下自认问心无愧的。原谅在下可能未有更多时间回应您的问题。謝謝您,也祝您好运。恕在下之后不再过多参与此案。

--Gluo88留言2024年6月17日 (一) 11:18 (UTC)[回复]

Kenny023一些回退不合理的能不能也处理下?看人家讨论页就知道,人家专注于在回退上,有些回退合理,有些有问题。这个那留言2024年6月17日 (一) 11:35 (UTC)[回复]
@这个那君,如果你覺得Kenny023君有濫權的行為,請您提供相關事證至維基百科:申請解除權限做提報,但是同時我也要鄭重(*)提醒你,如果您只是為了提報而提報,如同您在其他不當行為#Kenny023的提報,那麼你可能會構成擾亂行為遊戲維基百科規則的嫌疑,特此說明。--薏仁將🍀 2024年6月18日 (二) 00:00 (UTC)[回复]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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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聯署期內已集齊了7個簽名,是次聯署已無法被認定為失敗(注意「無效」與「失敗」的差別)。Sanmosa 蚌埠 2024年6月23日 (日) 15:07 (UTC)[回复]

关于联署程序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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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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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了一下Bluedeck的紀錄,我有必要指出兩點:

  1. Mys 721tx在撰寫Gluo88的封鎖理由時將有關內容方針的部分與有關用戶方針的部分某程度上混同;
  2. Mys 721tx在2024年5月30日實施的不限期封鎖是Gluo88所遭遇到的首次封鎖

這裏我引用我在2021年1月11日就霧島聖實施的6個月封鎖所提起的申訴,當時AT給的解封理由為“無警告下突然實施長期封禁,於理不合”。我查閲了Gluo88的用戶討論頁其存檔,除了2023年9月30日LuciferianThomas就翻譯條目的版權條款要求問題提醒了Gluo88外,最近一次有關版權的警告是經由2020年11月19日的提刪作出的。考慮到時效性問題,就算單論Gluo88可能觸及到的版權問題,Mys 721tx似乎並沒有滿足實施長期封鎖前先給予警告的要件。至於涉及用戶方針的部分,Gluo88似乎並未曾收到任何有關的警告。Sanmosa 蚌埠 2024年6月20日 (四) 13:58 (UTC)[回复]

@ATBluedeckEricliu1912Lanwi1Sanmosa 蚌埠 2024年6月20日 (四) 14:00 (UTC)[回复]
此外,我增補若干個人意見:
  • 我認為“只是複述當年社群對於Lanwi1行為的質疑”不能被認為是認定Mys 721tx沒有作出“虛假指控”的理由。“提出基於證據的合理懷疑和指控”的前提是證據可靠與懷疑本身無可爭辯地合理,如果這兩個前提無法被滿足,就算他確實僅“指出過往留言作證據”,此舉仍不能被認為不可能構成「散佈不實言論」。
  • 我認為Gluo88在上方給的有關Lanwi1的精神創傷的diff已經能清楚説明此事確實有對Lanwi1造成精神創傷,故此無論Lanwi1在相關事件中實際的角色如何,我不得不指出LuciferianThomas在上方如此尖銳的言論顯然會加深Lanwi1的精神創傷,而我相信LuciferianThomas自己也知道他的言論能達到如此效果。WP:文明#杜絕不文明行為有開宗明義地提到“維基人需要彼此尊重、友愛,每個人都有權利要求對方這樣做”,我對於LuciferianThomas在上方如此尖銳的言論是否能滿足此點有著非常大的疑慮。
  • 我認為LuciferianThomas在上方“若(RFDA)提案存在違反解任條件的情況,聯署人作為共同提案人顯然需共同負責”的説法會引起社羣成員不必要的恐慌,而且如果此RFDA最終被認定為有效,這種説法會合理使致部分社羣成員因擔憂被反對解任Mys 721tx的社羣成員要求“共同負責”而不敢表達真實的意見。
以上。Sanmosa 蚌埠 2024年6月20日 (四) 14:19 (UTC)[回复]
认同Sanmosa的一些观点,对于「聯署人作為共同提案人顯然需共同負責」这句话,疑似有可能会造成拉票效果。--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6月20日 (四) 19:14 (UTC)[回复]
我建議如果最終確定是次RFDA有效,應容許重新進行聯署程序。Sanmosa 蚌埠 2024年6月20日 (四) 21:59 (UTC)[回复]
无论是未经警告就封禁,还是对我的质疑,都是未经深思,行为过激一直都是Mys 721tx的长年老问题,从2017年发生的WMC事件开始就明显了。我认为Mys 721tx在维基干太多工作、跟WMC及问题用户打交道后,会积累太多压力,之后就容易做出像封禁雾岛圣这样的过激举动。我想轻生这件事就能证明Mys 721tx未经深思,未经过跟我对话就确定。我也觉得路西法人过激。高压态度会把其他人吓跑,无法化解矛盾。--Lanwi1Talk 2024年6月20日 (四) 23:36 (UTC)[回复]
怎麽説呢,我認為LuciferianThomas清楚他自己的言論一向尖銳(是的,我的用詞是“一向”,也就是説不止這裏如此),而他明知如此也繼續選擇如此作為。Sanmosa 蚌埠 2024年6月21日 (五) 06:13 (UTC)[回复]
對參與聯署之社群成員施壓,並非好主意。——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6月21日 (五) 00:27 (UTC)[回复]
以上用戶要不要看看自己的邏輯多麼的可笑?管理員要為自己行為負責,普通用戶(包括提出解任的用戶)就有免責權?連署解任案表示完全認同提案並共同推行,並不是留個解任,然後出了問題都不用負責的。還有什麼「向參與聯署的社群成員施壓」,怎麼解任提案人威脅第三方管理員不能依方針關閉不合規提案上面這一群人都能視若無睹,我針對不合規行為發表要求共同負責的言論就叫「施壓」?
再者,某用戶指出前管理員深受精神壓力,苗君都尚是提供證據而作出的指控,卻反過來在毫無證據下大肆指控多名現任及前任管理員,遭受精神壓力就代表可以隨意做出指控且不需提出任何證據?年歲小、殘疾等都不能作為社群內免責的理由,因被他人帶合理依據的指控而遭受精神壓力還能有免責、容忍隨意指控?
以上用戶、現任及前任管理員體現之雙重標準的極致完全展現社群的完全失能,放任多名用戶散佈完全扭曲的觀念,僅以暴民政治而不論邏輯道理,也真難怪社群無以進步。--西 2024年6月21日 (五) 03:22 (UTC)[回复]
苗君高压、轻蔑你不知道?因为你拥护有问题的苗君,所以你看不出来。苗君认为那个东西为“证据”,我则认为那个东西像“圈套”(不小心做的),暴露了苗君未经深思熟虑,急求结果等问题。--Lanwi1Talk 2024年6月21日 (五) 05:15 (UTC)[回复]
我自己有花時間詳細看過相關的證據,然而我認為Mys 721tx給出的證據並不能直接證明Lanwi1事涉其中。任何指控應當在有充分可靠證據的情況下才作出,否則就屬於輕率指控,基於如此,我有理由相信你現在正在以“暴民政治”為名隨意作出指控且不提出任何充分實則的證據,那真正在搞“暴民政治”的人到底是誰我認為值得商榷。還是説你認為“維基人需要彼此尊重、友愛,每個人都有權利要求對方這樣做”這條規則在某些情況下是不適用的?
雖然你認為你是在“針對不合規行為發表要求共同負責的言論”,然而你並未妥為就“不合規”作充分可靠的舉證,那首先你聲稱那些行為“不合規”已經屬於輕率指控,此外基於無罪推定原則,不能確定屬“不合規”的行為不能被假定為“不合規”,因此你説的話實際上的效果會是“針對合規行為,並基於你自己對方針指引的詮釋,發表‘要求共同負責’的言論”。因此,我覺得Ericliu1912把你的言行形容成“施壓”好像也沒甚麽不妥的地方,我之前“會引起社羣成員不必要的恐慌”的説法其實還是非常保守的,誇張一點說,Lemonaka私下受到WMLO威脅的事情如果是真的話,你這裏的言行帶來的負面影響恐怕比WMLO更嚴重,畢竟你現在都直接明著來了。
Sanmosa 蚌埠 2024年6月21日 (五) 06:09 (UTC)[回复]
  1. 2021年: "我想结束自己的生命的其中一个原因是人家认为我支持Walter Grassroot攻击香港人,人家认为2021基金会行动是针对WG的攻击香港人的发言,处理WG事件相关用户的话我对此没异议,我跟WG事件一点关系都没有!"
  2. 2021年:"高度亲日确实有反共之意,现在中国激进民族主义者很反日。因为有人对我的误解而使我在情感上难以留在维基?对亲日的我而言就是,结束自已的生命也跟高度亲日有关,不亲日也有可能因对WMF和其他编辑不满而追随WMC。关于基金会行动的其它观点,那个人的攻击香港人的发言就有问题。"
  3. 2021年:"如果我想继续纠结于基金会行动,那就是我这个支持台湾的日本人因有人恶意陷害以及他们坚持认为我是支共人而有想结束自己的生命的念头,但有避免的可能。"
  4. 2022年:"谁想轻生的话我也不知道,大陆用户轻生的可能性比港澳台用户高,因为大陆的言论管制,不能在现实生活中诉求自己的遭遇,所以更要多多关心依赖维基百科的渴望自由的大陆用户。"(Special:Diff/72394544
  5. 2022年:""我最担心的是有人利用安全投票来恶意投反对票,最坏的结果是候选人退出维基甚至是轻生,所以对一部分候选人而言,普通投票好一些。"(Special:Diff/72391558
--Mys_721tx留言2024年6月21日 (五) 06:42 (UTC)[回复]
如果可以的話,還請你解釋一下給出這5個連結的用意,但若然你是希望用於證明Lanwi1事涉其中的話,我只能説這5個連結與那件事恐怕沒任何直接的關係。此外,如果可以的話,還請你回答一下我下方的問題,不然我也只能認定你默認你在無正當理由的情況下選擇在對Gluo88實施長期封鎖前不先給予警告了。Sanmosa 蚌埠 2024年6月21日 (五) 06:51 (UTC)[回复]
请按照m:Threats of harm全域政策向维基媒体基金会报告自残威胁。这些链接旨在提供历史背景。--Mys_721tx留言2024年6月21日 (五) 07:05 (UTC)[回复]
我會慎重考慮這方面的事情,然而就算排除了自殘威脅的因素,我認為我上方所説的話除了精神創傷的部分外依然成立,此外我依舊維持我對LuciferianThomas的尖銳言論的合規性的憂慮。Sanmosa 蚌埠 2024年6月21日 (五) 08:01 (UTC)[回复]
关于我轻生这件事,我在OA2021被除权是其中一个原因,但目前不是最重要原因,最重要原因仍是Mys 721tx说我对CU证据撒谎以及其在AC群的发言(Lanwi1选上CU之后守望者爱孟立马可以接触到cuwiki的内容),这就是Mys 721tx未经深思熟虑的结果。面对2017年那件事,Mys 721tx更应该经过深思熟虑,正确做法是Mys 721tx应该跟我说:“你的编辑跟证据不一致,快给我改了”,我听了后当然会正直地改了,不应该对我落井下石。我还记得当时Mys 721tx极可能压力过大,在这种状态下更容易做出未经深思熟虑的举动。2021年9月时的我的心情很乱,也没有确认Mys 721tx的问题。--Lanwi1Talk 2024年6月21日 (五) 08:07 (UTC)[回复]
連「輕率指控」的定義都不清楚就不要隨意吧輕率指控拋來拋去了。我的論述中有清楚指出沒有假定善意、未經論證、論證存在邏輯謬誤的負面評論均可能構成「輕率魯莽指控他人行為不當」。用戶經過多次被指出錯誤仍堅持,則顯然無法繼續假定善意;我的指控全部包含大量論證,對方也未有論證我的指控中存在邏輯上的明顯謬誤,而只是提出相反觀點。--西 2024年6月23日 (日) 00:56 (UTC)[回复]
反過來說,在毫無論證如何構成輕率指控的情況下給他人安上這個罪名,顯然更加是構成輕率指控明確包含的情況,請你停止。--西 2024年6月23日 (日) 00:58 (UTC)[回复]
這樣說吧,我認為你已經完全滿足了你在你自己的論述中提到的構成「輕率魯莽指控他人行為不當」的要件(再直白點說,我認為你給出來的論證不只存在,而且還充滿了邏輯謬誤,你對「溝通無效」的見解實在過分悖於常理且使社羣陷入恐慌;「對方也未有論證我的指控中存在邏輯上的明顯謬誤」本身並不直接等同於你的指控必然不存在邏輯上的明顯謬誤,甚至乎你的這個說法本身就存在邏輯上的明顯謬誤),而我也實在無法阻止你對我寫出來的理由視而不見,反正你在這裏仍是一如既往地以認為自己對一切方針指引的詮釋必然無謬誤,就比如你在推進「遞進機制」時的事情,還有你在下方回Ericliu1912的留言,都正好印證了我說的這點。Sanmosa 蚌埠 2024年6月23日 (日) 15:00 (UTC)[回复]
每个人对这件事观点和看法都不同,不一定和阁下一样,我不认为发表观点者的意见和阁下的观点不同或最终共识不同就要被扣上违规的帽子。--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6月21日 (五) 08:41 (UTC)[回复]
言論自由並不包含明顯扭曲事實的觀點。--西 2024年6月23日 (日) 00:59 (UTC)[回复]
「明顯扭曲事實」這種定性不能輕率使用,我現在看這個片語感覺就有如看到「極少數」一樣。Sanmosa 蚌埠 2024年6月23日 (日) 15:13 (UTC)[回复]
如此我就更擔憂未來仲裁委員會遭用來實踐此種激進觀點,那必將毀壞社群妥協及締造共識之基礎。——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6月22日 (六) 05:20 (UTC)[回复]
社群繼續受如我多次指出並論證閣下等多名用戶為了反對某些推進社群進步的而無視、扭曲多項方針到完全違背方針的基本原則,或是放任閣下身為管理員公然在客棧頁首加入明顯違反拉票指引的不中立語調公告等行為,已經能清楚證明「社群妥協及締造共識之基礎」已遭閣下等多名用戶毀壞。別在這裏將自己偽裝成客觀中立,閣下自己站在並實踐了多項明確違反方針的觀點和行為的激進立場,當然看別人也會覺得別人激進。--西 2024年6月23日 (日) 01:07 (UTC)[回复]
廠。——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6月23日 (日) 02:16 (UTC)[回复]
這已經不能算是假定惡意,而是明擺著展現惡意了吧?容我再問一次:真正在搞「暴民政治」的人到底是誰?
此外,雖然我不會真的因為這個理由而對不同的意見區別對待,但在意見中濫用粗體、紅字、紅字粗體會令我在第一感覺上認為這是提意見者自知所言無理而張牙舞爪的表現。
Sanmosa 蚌埠 2024年6月23日 (日) 15:14 (UTC)[回复]
@Mys 721tx如果可以的話,我希望你解釋一下你選擇在對Gluo88實施長期封鎖前不先給予警告的理由,或是你認為你有滿足實施長期封鎖前先給予警告的要件的理由。Sanmosa 蚌埠 2024年6月21日 (五) 06:14 (UTC)[回复]
User:Bluedeck/etc/sandbox/box1718239888243,持续原创研究及侵犯版权。--Mys_721tx留言2024年6月21日 (五) 06:54 (UTC)[回复]
根據你這裏的回答,我會理解成你認為你確實選擇了在對Gluo88實施長期封鎖前不先給予警告,而且你認為“持續原創研究及侵犯版權”屬於如此選擇的正當理由。然而,@Mys 721tx我有必要再追問,Gluo88的“持續原創研究及侵犯版權”行為(我先假定是真實的)如何帶來不先給予警告而直接實施長期封鎖的急迫性?Sanmosa 蚌埠 2024年6月21日 (五) 07:03 (UTC)[回复]
Special:Diff/82824094#關於閣下日常之翻譯編輯已有提醒。根据Wikipedia:不要給老用戶發模板,不属于罐头消息的提醒仍然有警告和教育的意义。因此我不认为封禁之前没有给予警告。作为维基百科法律方针,Wikipedia:侵犯著作权"有法律后果"(Wikipedia:方針列表#法律方針)。警告陈旧亦不是持续违反法律方针的理由。--Mys_721tx留言2024年6月21日 (五) 07:36 (UTC)[回复]
@Mys 721tx感謝你的回答,但我有必要說明我的觀點是這並不妨礙你再發一次提醒(不論是否罐頭的)給他。我這裏並不打算質疑Gluo88他是否真的有違反法律方針,也不是質疑你是否從一開始就完全不應該封鎖他,我現在有疑問的地方有且僅有在警告陳舊的情況下不再另作提醒或警告而直接實施長期封鎖的急迫性,因為WP:封禁方针#教育用戶有特別説明“封鎖應為最後的手段,管理員應……給予足夠時間讓其停止不當行為”(我對於Gluo88他知曉或已獲告知相關規範的事實並無爭議,畢竟我都自己在上面確認了)。Sanmosa 蚌埠 2024年6月21日 (五) 07:54 (UTC)[回复]
我覺得這就是他的作風問題了。本人是不會如此處理。——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6月21日 (五) 08:44 (UTC)[回复]
我的意思是,根據我上面引用的我在2021年1月11日就霧島聖實施的6個月封鎖所提起的申訴,實施長期封鎖前先給予警告應該是管理人員不成文的慣例,而且要求管理人員恪守此不成文的慣例與WP:封禁方针#教育用戶的規定相呼應。Sanmosa 蚌埠 2024年6月21日 (五) 08:53 (UTC)[回复]
這可能也會導致被封鎖者有一種「怎麼連提醒/警告都沒有就封禁了」的錯覺與誤解,即便可能處理的管理員認為有理,但是可能所產生的後續誤會會讓被封鎖者反而會對於某些管理員做法感到反感(尤其是反覆突如其來的封禁措施,讓人措手不及),我想Sanmosa君意思是,還是得給與涉事當事者充分知悉原因再封禁也不遲,同時也可避免不必要的誤解與認知上的差異,我想應當是如此。薏仁將🍀 2024年6月21日 (五) 08:57 (UTC)[回复]
Wikipedia:不要給老用戶發模板,这个不是正式的方针指引吧。而且老用户也完全有可能不知道一些规则或一时疏忽。在封禁前再发一次提醒好像不是什么很麻烦的事。毫无预警就被永封一定会给人不友好的感觉。--微肿头龙留言2024年6月23日 (日) 15:32 (UTC)[回复]

本討論已關閉,請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見,請在合適的討論頁提出,而非再次編輯本討論。

RFDA页面已经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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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建立页面:Wikipedia:管理員解任投票/Mys_721tx/第2次。 --Gluo88留言2024年6月23日 (日) 19:10 (UTC)[回复]

解任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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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节应仅列出解任提请方以及解任辩护方(即被提请解任的管理员及任何反驳本次解任者)之限于维基百科内可供所有社群成员进行独立审核以了解本次解任案各方证据支持的查证;有鉴于本次解任案涉及讨论之繁杂故设置本区域方便社群成员进行独立查证,双方或第三方可自行添置(如有必要请添加签名以方便各方了解查证提出方)有关查证以帮助完善本次解任查证[註 1]

第三方独立查证

(当前版本整理者:Sinet讨论 2024年7月7日 (日) 11:17 (UTC)[回复]

注释

  1. ^ 关于目前已标出的(先前讨论所列出之查证内容)的上下文细节可参考#要求社群处理Mys_721tx管理员扰乱性用权、诽谤用户事情中联署前讨论一节。

查证提交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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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lyinet--Gluo88留言2024年6月23日 (日) 19:01 (UTC)[回复]

可能单开一个一级标题会比较好?毕竟查证内容也不太属于讨论区,对新参加的社群成员而言可能有误解--Sinet讨论 2024年6月23日 (日) 19:42 (UTC)[回复]
好。--Gluo88留言2024年6月23日 (日) 19:51 (UTC)[回复]
依據慣例,解任投票本身以外所有討論均一律置於討論區,避免混亂。本人已經據此移動,但維持單獨一章節。——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6月24日 (一) 00:04 (UTC)[回复]
另外本人建議@Gluo88還是重新寫一次理由,以往提案人都會如此做。——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6月24日 (一) 00:07 (UTC)[回复]
好--Gluo88留言2024年6月24日 (一) 00:32 (UTC)[回复]

安全投票准备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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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个暂行的配置:Wikipedia:管理員解任投票/Mys 721tx/第2次/config.json

如果决定IAR,让安全投票設置支持解任、反對解任、中立三個投票選項,你们再看着改吧。

ping参与讨论的用户,以及7位联署人@SanmosaFlyinetEricliu1912Gluo88Lanwi1Hoben7599OutlookxpManchiuChinuan12623Marvin 2009。--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6月25日 (二) 15:51 (UTC)[回复]

我還是傾向於IAR並設置支持解任、反對解任、中立三個投票選項,但我不懂得如何修改相關配置。Sanmosa 蚌埠 2024年6月26日 (三) 22:57 (UTC)[回复]
@Sanmosa如果后续有共识,我是可以协助改配置。--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6月27日 (四) 11:27 (UTC)[回复]
投票人名单已生成:phab:P65520。--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6月27日 (四) 11:23 (UTC)[回复]
(?)疑問:答辩期目前来看还有几个小时就将结束,安全投票是否将在答辩期结束就开始还是另行设置开始时间?Sinet讨论 2024年6月28日 (五) 17:24 (UTC)[回复]
ping所有参与本案安全投票相关讨论用户及7位联署人@FlyinetSanmosaEricliu1912Gluo88Lanwi1Hoben7599OutlookxpManchiuChinuan12623Marvin 2009HYHJKJYUJYTTY目前工单已由SCP-2000设置为Stalled,你们需要尽快得出如何举行安全投票的共识,以便提供给phab,才能决定安全投票举行日期。--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6月28日 (五) 18:35 (UTC)[回复]
请确定是否进行IAR并像RFA一样有选项的安全投票,还是依照方针使用目前配置。--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6月28日 (五) 18:37 (UTC)[回复]
若无回应,将视为依照方针按照目前配置举行安全投票,毕竟IAR是需要共识的。--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6月28日 (五) 18:39 (UTC)[回复]
(+)支持当前配置--Sinet讨论 2024年6月28日 (五) 19:05 (UTC)[回复]
如果是我當然會(+)支持当前配置,如果以討論配置的話--HYHJKJYUJYTTY留言2024年6月28日 (五) 19:39 (UTC)[回复]
我還是維持我之前的見解,也就是該IAR。我個人很懷疑社羣是否適應這種日式的投票法,這很有可能導致大量無效票的產生。Sanmosa 蚌埠 2024年6月28日 (五) 22:16 (UTC)[回复]
@FlyinetHYHJKJYUJYTTY還請你們重新考慮這個問題。Sanmosa 蚌埠 2024年6月28日 (五) 22:18 (UTC)[回复]
應繼續依據方針執行。此處沒有理由忽略規則。——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6月29日 (六) 00:42 (UTC)[回复]
有关安全投票目前的配置的一个小问题希望询问一下@桐生ここ君,我看到文件里面的配置应该是可以适用于维基语法的,支持、反对、中立这些选项不替换成{{支持}}之类的模板是因为结果在技术层面只能输出纯文本内容吗?Sinet讨论 2024年6月29日 (六) 00:52 (UTC)[回复]
同上,也好奇技術不支持嗎--HYHJKJYUJYTTY留言2024年6月29日 (六) 01:51 (UTC)[回复]
@HYHJKJYUJYTTYFlyinet votewiki 並不存在這些模板,即使可適用也只會出現錯誤。而投票附言會發布在站上,到時如有需要批量替換為模板即可。謝謝。--SCP-0000留言2024年6月29日 (六) 03:16 (UTC)[回复]
好吧--HYHJKJYUJYTTY留言2024年6月29日 (六) 04:08 (UTC)[回复]
支持設置支持解任、反對解任、中立三個投票選項--HYHJKJYUJYTTY留言2024年6月29日 (六) 04:13 (UTC)[回复]
已修改。--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6月29日 (六) 04:33 (UTC)[回复]
貌似对维持目前方针规定的配置已经产生粗略共识了?后续你们任何人可以将工单phab:T368610的状态设置成Open。--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6月29日 (六) 12:16 (UTC)[回复]
(*)提醒:建议各位参与讨论的用户及联署人尽快形成共识,尽早启动安全投票。(@SanmosaFlyinetEricliu1912Gluo88Lanwi1Hoben7599OutlookxpManchiuChinuan12623Marvin 2009Sinet讨论 2024年6月29日 (六) 14:38 (UTC)[回复]
几天过去了,基本上只有Sanmosa有不同意见,但使用IAR需要广泛的支持,因此可以说基本上已经达成共识。由于未获得支持,没有理由使用IAR,因此将按照当前方针进行,工单状态已Open。--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6月29日 (六) 15:12 (UTC)[回复]
后续有任何设置投票的相关意见,请直接到phab:T368610与基金会人员沟通。--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6月29日 (六) 15:19 (UTC)[回复]
所以現在的情況是設置了支持解任、反對解任、中立三個可選的投票選項,但依然要求投票留有附言,且附言須附上「支持」、「反對」或「中立」字眼?Sanmosa 蚌埠 2024年6月29日 (六) 15:41 (UTC)[回复]
是指定格式变成支持解任、反對解任、中立。@HYHJKJYUJYTTY,也许您需要澄清一下您的意见。设置安全投票选项并要求必须留言在技术上可能不可行。--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6月29日 (六) 15:44 (UTC)[回复]
考慮到社羣現階段不太支持IAR,我雖然維持自己的意見,但不強求必須enforce。支持指定格式變成支持解任、反對解任、中立,我有點擔憂只寫支持、反對可能會引申一些混亂。Sanmosa 蚌埠 2024年6月29日 (六) 15:48 (UTC)[回复]
我覺得已經很清楚了,指定格式變成支持解任、反對解任、中立--HYHJKJYUJYTTY留言2024年6月29日 (六) 15:50 (UTC)[回复]
不支持修改成只有支持、中立、反对三个选项。我没看到哪里有共识说应该这样做。没有共识,而且不一定就改善现状,所以不同意可以IAR。--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6月30日 (日) 04:56 (UTC)[回复]
请问RFDA投票还能有几个选项?(♥)溫馨提示( π )题外话?历届RFDA和RFA投票还能有其他选项吗?--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6月30日 (日) 06:41 (UTC)[回复]
我的意思是我不支持修改成像RFA的那种选择。现状是填空并且必须附理由。Sanmosa的意见是改成multiple choice。--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6月30日 (日) 06:59 (UTC)[回复]
哦哦,我理解错了,谢谢澄清。--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6月30日 (日) 07:01 (UTC)[回复]
如果社群不想或不願意看到
(+)支持:不好意思,同意。
(-)反对:不好意思,不同意。
這種投票,那就最好不要再用純投票制度。
我相信社群看到這種投票出現在條目評選時也必然會有一部分人不認同,那麼更為嚴謹的人事任免就請不要再這麼做。--~~Sid~~ 2024年6月30日 (日) 09:16 (UTC)[回复]
这就是为什么英维还是有人喜欢公开投票。如果见到欠缺理由支持的投票直接问他理由就好了。--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6月30日 (日) 16:32 (UTC)[回复]
然而我才知道en都没有给社群提供请求解任管理员的流程,而de却甚至可以无需原因直接联署要求进行重新投票决定管理员的去留。--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6月30日 (日) 20:17 (UTC)[回复]
然而en和de的社群都比zh的社群健康。--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7月1日 (一) 04:46 (UTC)[回复]
Jesus Christ, what about someone wrote the following.
(+)支持: Mys好,...positive comments...支持解任。
or
(-)反对:Mys不好,...negative comments...反對解任。
@ASid -Lemonaka 2024年7月1日 (一) 08:12 (UTC)[回复]
@0xDeadbeef How will you count such a vote? -Lemonaka 2024年7月1日 (一) 08:13 (UTC)[回复]
That is very confusing. They wrote positive comments about the admin but then supports de-admining?--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7月1日 (一) 08:32 (UTC)[回复]
Yes. I used to find someone who voted for RFA on English project, they were voting like this. Although they voted support, however their comments are negative. -Lemonaka 2024年7月1日 (一) 08:36 (UTC)[回复]
And this is a m:SecurePoll, you cannot discuss with them directly. -Lemonaka 2024年7月1日 (一) 08:39 (UTC)[回复]
那是一张无效票,因为他们没有按照指定格式在前面写“支持解任”还是“反对解任”。如果他按照指定格式写“反对解任”,然后却留下对管理员负面评价,可以说明他对管理员有一些意见,但不支持解任他,此应计为反对解任票,反过来也一样。--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7月1日 (一) 09:16 (UTC)[回复]
对于Lemonaka修改后的留言版本,我认为这是无法理解的投票,行政员可以决定这是一张无效票。--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7月1日 (一) 11:29 (UTC)[回复]
應該規定明確寫出「支持解任」、「反對解任」、「中立」,否則即為無效票。至於字句要放在附言哪裡,則不受限制。這樣可否?——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7月1日 (一) 09:43 (UTC)[回复]
改了,不过中立票似乎方针上没有,只说可以投支持和反对,可能本来就是无效票,只能提供参考意见。--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7月1日 (一) 09:52 (UTC)[回复]
請問我的以下理解是否正確:根據解任程序,「若總有效票數達至少25票,且支持解任票數多於一半者,則投票通過」。也就是說,沒有加入「中立」選項時,只有「支持解任」和「反對解任」的人會投票,持中立意見的人因為既不願意投「支持解任」、也不願意投「反對解任」,因此不會投票(也許會在別處發表中立意見,但不會投票)。而加入「中立」選項後,持中立意見的人就可以投票了,且「中立」票是計入「總有效票數」的?舉例說明,假設有15人投「支持解任」、12人投「反對解任」,此時總有效票數超過25票,且支持解任票占比55.5%,多於一半,投票通過;但在同樣有15人投「支持解任」、12人投「反對解任」的情況下,如有3人投下「中立」票,則會導致支持解任票占比降至50%,因此沒有多於一半,投票未通過?--Zheng Zhou留言2024年7月1日 (一) 10:30 (UTC)[回复]
我不确定这个中立票,不过我按照你的意见加上了中立票选项。--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7月1日 (一) 10:41 (UTC)[回复]
@Ericliu1912Lemonaka修改了留言,所以是不是仍然要求在前面写比较好?--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7月1日 (一) 11:27 (UTC)[回复]
(!)意見:根据解任條件,投票须知里面须要加入“中立票不算做有效票”的内容,否则正如Zheng Zhou君所言,中立票可能被投票者理解成一种“不想反对的反对”。Sinet讨论 2024年7月1日 (一) 11:34 (UTC)[回复]
@Flyinet我不确定这个怎么改,请直接修改WP:管理員解任投票/Mys 721tx/第2次#投票须知,我再同步到配置文件。--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7月1日 (一) 11:36 (UTC)[回复]
所以中立到底算不算有效票?--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7月1日 (一) 11:37 (UTC)[回复]
应该是不算的,解任条件里面不存在中立票一说,中立票应该只是一种发表意见的惯例,不计入有效票。--Sinet讨论 2024年7月1日 (一) 11:40 (UTC)[回复]
改了,您看一下。--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7月1日 (一) 11:42 (UTC)[回复]
我也刚刚改了,在投票须知里面加了一下,同时修改了格式,以防误读,阁下可以看一下。--Sinet讨论 2024年7月1日 (一) 11:47 (UTC)[回复]
已经同步到配置文件。--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7月1日 (一) 12:01 (UTC)[回复]
要求投票选项必须写在前面又有一个问题,就是一定有人会写在后面,到时候又有争议,所以还是算了,对于Lemonaka举例那种实在模糊不清的票,建议直接宣告无效。--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7月1日 (一) 11:48 (UTC)[回复]
-Lemonaka 2024年7月1日 (一) 12:37 (UTC)[回复]
祇要明確寫出「支持解任」、「反對解任」、「中立」,應該就算有效,其他發言怎麼樣都無所謂。——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7月1日 (一) 12:53 (UTC)[回复]
中立票到底算不算有效票总票数?貌似这个是临界时,行政员判断的?--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7月1日 (一) 12:55 (UTC)[回复]
「中立票算不算有效票總票數」這種规则类的、最基本的東西,開始投票之前就應該說清楚,而不是先假設不會臨界,然後臨界了再丟給行政員去自由心證。--Zheng Zhou留言2024年7月1日 (一) 13:20 (UTC)[回复]
看起来以往的RFDA有统计中立票数,但就是不知是否计算那25人参与票,看了很多历史案例,越看越看不明白,比如这个WP:管理員解任投票/范/第1次貌似又算总票数?--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7月1日 (一) 13:34 (UTC)[回复]
可是方针又明确的根本没有写可以投中立票,只说可以支持和反对。目前就按照现在的配置了,之后结果出来时也按照投票须知的规定处理。--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7月1日 (一) 13:38 (UTC)[回复]
補充:我覺得中立票計入或者不計入有效票總票數,都是可以的,這只是一個規則設定的問題(甚至无需达成共识,因为没有意义),从结果来讲,如果中立票計入有效票總票數,那中立票的實質就是「反對解任」;如果中立票不計入有效票總票數,那中立票實質就是無效票;但是一定要在投票開始前明確中立票是否計入有效票總票數,並且在投票之時明確告知投票的人,讓投票人清楚地知道自己投中立票等同于投了「反對解任」、還是等同於沒投,就沒問題。如果投票開始前沒有明確、投票人投票之時也不清楚自己投中立票意味着什麼,投「中立」就不一定是投票人真實的意思表述,這就不可以。--Zheng Zhou留言2024年7月1日 (一) 13:34 (UTC)[回复]
中立票有效,但結果祇看支持票與反對票比率。——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7月1日 (一) 19:10 (UTC)[回复]
改了。--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7月1日 (一) 19:43 (UTC)[回复]
后续各位有任何意见请直接修改json,或在phab讨论,我去放维基假了。--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7月1日 (一) 19:58 (UTC)[回复]
投票須知中的「中立票意見僅供參考,僅能計入總有效票數,但不會計入得票比率」現在已經寫得非常清楚、沒有任何歧義了。感謝桐生ここ君,辛苦了。--Zheng Zhou留言2024年7月2日 (二) 02:18 (UTC)[回复]
辛苦了--HYHJKJYUJYTTY留言2024年7月2日 (二) 15:47 (UTC)[回复]
@ATWong128hkJimmy Xu安全投票已設置完成,煩請確認有沒有任何問題。謝謝。--SCP-0000留言2024年7月11日 (四) 14:06 (UTC)[回复]

错误的投票者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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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好。

Why 維基百科最忠誠的反對者讨论 | 貢獻), Mafalda4144讨论 | 貢獻) and Boogi wu讨论 | 貢獻) are still on the voter list? How will they become eligble for voting in current RFDA? ---Lemonaka 2024年7月1日 (一) 08:33 (UTC)[回复]

Google:为什么 維基百科最忠誠的反對者讨论 | 貢獻)、Mafalda4144讨论 | 貢獻) 和 Boogi wu讨论 | 貢獻) 仍在 投票者名单 上?他们是否在当前 RFDA 中取得投票资格?---Lemonaka 2024年7月1日 (一) 08:44 (UTC)[回复]

按照惯例不会手动剔除这些人,这些人将由投票结束后监督员确认没有他们的投票,例如上次RFA2024选举的投票者名单phab:P62400,也有WMLO等被封禁人士。此外WMLO已经全域锁定,也无法投票。--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7月1日 (一) 12:37 (UTC)[回复]
请注意,投票者名单不会手动剔除已公开的合规傀儡账号、机器人等,即使在名单上,但投票人仍只能选择一个账号进行投票,使用多个账号是违反规定的。--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7月1日 (一) 12:40 (UTC)[回复]
若因改名等原因,合资格用户未能出现在投票人名单上,以至无法投票,请及时反馈。--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7月1日 (一) 13:02 (UTC)[回复]

补充一个问题,我注意到自己虽然并不符合人事任免投票資格(具体来说,“开启联署120天前已有至少500次编辑”),但是仍然出现在了投票者名单上;进一步确认Special:用户列表/extendedconfirmed,选择“按创建日期排序”和“降序排序 ”,发现许多近期方获延伸确认的用户也都在投票者名单上。似乎名单生成时没有把“120天前”列入考量,联署开始时有500次编辑的都加进去了?烦请监督员留意在投票结束后也检查这方面的问题。Irralpaca留言2024年7月12日 (五) 15:50 (UTC)[回复]

這應該是很嚴重的錯誤吧?——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7月12日 (五) 16:36 (UTC)[回复]
我看到主页面上有个“检查本页编者资格”的脚本,投票结束后若要检查应该不是难事,只是这确实让我对原名单怎么生成的产生了怀疑。Irralpaca留言2024年7月12日 (五) 17:03 (UTC)[回复]
不過建議還是要具體確認一下,因為相關規定最近纔有改動。最近比較忙,沒仔細看規則,不好評論。——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7月12日 (五) 18:50 (UTC)[回复]
本次生成投票名单SQL,Fork自上次生成投票名单SQL--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7月13日 (六) 08:47 (UTC)[回复]
我认为这个120天的要求应该去掉。应该改成联署时已注册120天并有500次编辑。自动生成编者列表的脚本是没办法坐时光机回到120天前生成投票者名单的。--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7月12日 (五) 18:49 (UTC)[回复]
投票者名單是在6月生成的,而此規定是在7月投票前幾天才定下的。
再者,是次解任投票原應在6月而非7月舉行,僅是因技術及排程理由才延至現在舉行,個人不認為6月的投票適用7月定下的規定。謝謝。--SCP-0000留言2024年7月12日 (五) 19:35 (UTC)[回复]
此规定在修订前就有:Special:PermaLink/79041388--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7月13日 (六) 03:49 (UTC)[回复]
啊,那我看錯了,抱歉。--SCP-0000留言2024年7月13日 (六) 05:06 (UTC)[回复]
这应该是SQL的问题,上次phab:P62400也有User:YuCheinSYQ目前1039次编辑,不符合編輯至少3000次或編輯條目至少1500次;并且账号是创建于2024年1月21日,不符合120天前編輯至少500次。--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7月13日 (六) 08:36 (UTC)[回复]
建议不符合资格的投票比照已封禁用户、傀儡、机器人产生的投票处理。--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7月13日 (六) 08:38 (UTC)[回复]
这么复杂的投票规则用SQL生成可能太麻烦,估计以后要考虑直接下载数据库,然后写脚本生成。--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7月13日 (六) 08:57 (UTC)[回复]
那么为什么要有这样的投票规则呢?--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7月13日 (六) 10:45 (UTC)[回复]
其實不到非常「複雜」,類似制度除了小修小補都用十幾年了。或許更應反過來批評安全投票在此方面尚不夠靈活。——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7月13日 (六) 12:19 (UTC)[回复]
其实也不是特别困难,写一个脚本就可以实现。--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8月5日 (一) 10:06 (UTC)[回复]
@Ericliu1912@桐生ここ 两位都说得很对。 SQL query 改起来不太复杂, 不知道目前为止是否已经改好, 可以用于十月份的选举?--Gluo88留言2024年10月21日 (一) 13:18 (UTC)[回复]
你可以在客棧預討論提一下。——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10月23日 (三) 15:13 (UTC)[回复]

投票選項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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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階段在投票問題下只有兩個選項,沒有「中立」可選,且該兩個選項皆為「空白」(根據其上的須知,空白選項是無效的,而不是「支持」和「反對」)。若不為本小姐的系統問題,那麼對投票本身應會產生頗大的影響。鑑於投票已開始,在這段問題發生期間投下的票數是否該視為全數無效?--MısakaM1koto 2024年7月13日 (六) 06:53 (UTC)[回复]

阁下可在意见一栏的投票留言内使用指定格式投票,空白选项只是因为技术原因进行保留,并不是投票选项。--Sinet讨论 2024年7月13日 (六) 07:07 (UTC)[回复]
@Jacklamf1d14请在下方填写投票留言,并按照指定格式填写。--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7月13日 (六) 08:39 (UTC)[回复]
不是小姐的系统问题,而是小姐没读投票界面的指引的问题。--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7月13日 (六) 10:47 (UTC)[回复]
是我没读完整,抱歉。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7月14日 (日) 17:19 (UTC)[回复]
技術上就有問題,這樣以後維基百科的管理員隨便做都沒關係是不是?表面上是安全投票,實際上都沒辦法好好的投,這樣也敢叫解任投票?這段期間投下的票理應全數無效不說(如同上面@Jacklamf1d14的意見),且應該延長至從技術上修好之後還原一定的投票期限才對。真的好笑,選管理員的時候安全投票都沒問題,要解任的時候騙人說技術上做不到?--Z7504非常建議必要時多關注評選留言2024年7月13日 (六) 13:48 (UTC)[回复]
既然在評論上填下理由即可,那麼投票選項為何仍存?這樣就只會做成混淆而已。上一次的管理員投票有應用到選項,即「支持」、「中立」和「反對」三項,只要像本小姐那樣有參加上次的投票,且沒有參與上述的答辯討論的話,大概都有相同的疑問。當然現在無論選那項,只要在附言欄填妥就沒問題,但如果是因為技術關係而保留,那就應在安全投票的通用規定上釐定清楚,例如解任投票和管理員投票劃統一標準,或是維持現狀,解任投票像現在這樣,而管理員投票就應用原有「支持」、「中立」和「反對」三選項,如有需要再留附言,以免造成混亂。還有一開始就假定別人不讀是怎樣?惡意推定?--MısakaM1koto 2024年7月13日 (六) 14:34 (UTC)[回复]
@Z7504Jacklamf1d14因为原本的RFDA方针要求投票人必须提供理由,和RFA不一样,RFDA采取安全投票之后,技术上无法做到使用安全投票选项的同时要求必须填写附言,因此只能采取在附言框填写投票和理由,但由于技术原因,无法只有纯附言框,因此被迫保留空白选项。--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7月13日 (六) 14:55 (UTC)[回复]
本次RFDA确实有些问题,因为预期效果是和上次RFA的匿名RFC的界面一样。--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7月13日 (六) 15:03 (UTC)[回复]
未来改革方向可以向技术团队提交改进安全投票功能需求,或按照Sanmosa所说取消RFDA必须提供理由的要求。--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7月13日 (六) 15:07 (UTC)[回复]
(?)疑問到時開票如果出現過多(例如十幾張)有投但沒附言的票要怎麼算?還是說,要發訊息給所有人通知“這個投票需要寫理由,如果已投但沒寫理由的用戶需要到投票介面修改並且補充理由”?Lily135留言2024年7月14日 (日) 04:53 (UTC)[回复]
這就很可笑了,支持解任是否應該比照條目評選那樣子支持的票不用附上理由;反之反對解任的還要附上反對原因?還是怎樣?這種重要的東西居然隻字不提。只能說這個(獨裁)社群居然會連這點都沒講,再加上上面提及到的安全投票技術問題,明顯還有很大進步空間。--Z7504非常建議必要時多關注評選留言2024年7月14日 (日) 05:51 (UTC)[回复]
请您不要无端臆想--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7月14日 (日) 05:56 (UTC)[回复]
麻煩您別再不開心就來一句你們這個爛社群了 您有意見請考慮自行主導討論而不是在這裡講廢話--SunAfterRain 2024年7月14日 (日) 14:08 (UTC)[回复]
要是你维有十几以上的连怎么投票都不会的人,他们的意见还需要被参考吗--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7月14日 (日) 05:58 (UTC)[回复]
MMS一下也行,免得很多人投票须知都不看的。--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7月14日 (日) 08:38 (UTC)[回复]
已经申请MMS了。--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7月14日 (日) 09:23 (UTC)[回复]
辛苦了~Lily135留言2024年7月14日 (日) 09:24 (UTC)[回复]
訊息已發送。--~~Sid~~ 2024年7月14日 (日) 14:31 (UTC)[回复]
投票选项仍然存在的原因是SecurePoll技术上不支持啊。--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7月14日 (日) 17:20 (UTC)[回复]
個人覺得介面上這樣是十分突兀,但既然技術上做不到選項跟理由都是必填項的話,我同意讓人走到這兒發問或者老實地去看投票指引、再投下有效的票,是比較容易得到結果。另外雖然本人對投票介面的立場(即是存留選項而把不依格式的投票一律作廢)接近@Z7504@0xDeadbeef,但兩位的言論似有惡意推定投票主辦者甚至整個社群的意思,並不可取。--派翠可夫 (留言按此) 2024年7月14日 (日) 15:05 (UTC)[回复]
请问我哪里有恶意推定。你说Z7504有恶意推定我能理解,你说我我不能理解,可以解释一下吗?--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7月14日 (日) 15:35 (UTC)[回复]
@0xDeadbeef抱歉,是我過於概括了,不過「你維」這個用詞感覺有點貶義。--派翠可夫 (留言按此) 2024年7月14日 (日) 16:51 (UTC)說錯了,其實是“十几以上的连怎么投票都不会的人,他们的意见还需要被参考吗”這句不尊重一些冒失的人。雖然實際上我是同意把那些票作廢,但您的那個程度就訴諸人身了 -- 派翠可夫 (留言按此) 2024年7月14日 (日) 16:53 (UTC)[回复]
十几是指数量,不是年龄,我把「的」和「个」用错了。我的意思是“连投票都不会的人的意见需要参考吗”。根据你所链接的条目,诉诸人身#并非诉诸人身谬误,并有条目一开始指借由与当前论题无关之个人特质[..]作为驳斥对方[..]的理据,我是觉得这样没什么大不了的。重要不在于冒失,而是在于没有意识到问题。就算冒失也得确保自己的投票符合自己到底想投什么,若是有不好好看解释直接投空票、且没有意识到问题的人存在,我只好认为他对于参与维基百科社群讨论的能力不足。--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7月14日 (日) 17:05 (UTC)[回复]
另外,见右上角的工单。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7月14日 (日) 17:29 (UTC)[回复]

WML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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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π )题外话I'm preparing to submit an Global Ban request for WMLO on metawiki, due to excessive sockpuppetry, off-wiki harassment and disruptive behaviours like that. Can I get enough support from community?
( π )题外话我正准备针对WMLO提交元维基的全域禁令请求,原因是存在过多傀儡、维基外骚扰和类似破坏性行为。我能从社区获得足够的支持吗? -Lemonaka 2024年7月10日 (三) 09:11 (UTC)[回复]
我认为WMLO在去年被全域锁定的原因是无法忍受包括被罢免者在内的其他用户的问题行为,即使WMLO过激也并不意味着其他用户没有问题。我还认为其他用户的问题行为会使WMLO的问题恶化,若像被罢免者这样的问题行为持续下去,会使氛围不友好以及感到很难亲近,最坏结果就是其他用户离开以及激怒其他用户。可以说受死不认错的暴力用户影响,会使人无法反思为什么WMLO会被全域锁定。--Lanwi1Talk 2024年7月10日 (三) 12:48 (UTC)[回复]
你这个留言和Lemonaka上面的留言有什么关系?--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7月10日 (三) 15:12 (UTC)[回复]
先了解WMLO的动机,我觉得WMLO违反方针的起因是对包括被罢免者在内的其他用户的不满,不像纯粹扰乱。--Lanwi1Talk 2024年7月10日 (三) 16:54 (UTC)[回复]
@Lanwi1 Disruptive behaviour is just disruptive behaviour, no matter what they want or what cause them. If someone killed another person, they will just be in charge with murdering and got a life sentence or the death penalty. And why you are so kind and show mercy to them? Considering the harm this person has done to the community and the impact on my off-wiki life, I believe a global ban is necessary.
@Lanwi1 破坏性行为就是破坏性行为,无论他们想要什么或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如果有人杀了另一个人,他们只会被指控谋杀并被判处终身监禁或死刑。你为什么这么仁慈并对他们表示怜悯?考虑到这个人对社区造成的伤害以及对我维基之外生活的影响,我认为全球禁令是必要的。 -Lemonaka 2024年7月11日 (四) 03:07 (UTC)[回复]
@Lemonaka: I think WMLO already got himself a global ban? Perhaps my understanding is incorrect, but I just want to reiterate that I personally have no tolerance for threats or harassment (either on-wiki or off-wiki). I can't speak for the whole community but personally I may be able to endorse your appeal after I review the email WMLO sent you. In case you have privacy concerns, I am okay with desensitized version of the email. But I do need to see something before I endorse your claim. I don't think I can endorse you if there's nothing for me to review. I hope that's fair.--Zheng Zhou留言2024年7月10日 (三) 15:29 (UTC)[回复]
请分清Global ban与Global lock的区别。--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7月10日 (三) 15:34 (UTC)[回复]
好的,原來全域禁制全域封禁全域鎖定是不一樣的概念,這個我確實不清楚。--Zheng Zhou留言2024年7月10日 (三) 15:41 (UTC)[回复]
Global ban is the most strict sanction endorsed by the global community, or the Wikimedia Foundation. Global locks are imposed by stewards per cross-wiki abuse.
Here's an example, Risto hot sir讨论 | 貢獻) is global locked. PlanespotterA320讨论 | 貢獻) is global banned. Although both of them used puppets, vandalized pages. The latter one doxxed several wikipedian on and off-wiki, including Red-tailed hawk, me and possibly some Ukraine users, in order to control the community and work for Russian government, per their email. So the latter one's behaviour is more unacceptable and got a global ban instead of global lock.
全域禁制是全球社区或维基媒体基金会认可的最严格的制裁。全域鎖定是由监管员针对跨维基滥用行为实施的。
这里有一个例子,Risto hot sir讨论 | 貢獻) 被全域鎖定。PlanespotterA320讨论 | 貢獻) 被全域禁制。尽管他们都使用傀儡,破坏页面。后者在维基内外泄露了几位维基百科用户,包括 Red-tailed hawk、我,可能还有一些乌克兰用户,目的是控制社区并为俄罗斯政府工作,根据他们的电子邮件。所以后者的行为更不可接受,因此遭到了全域禁制而不是全域鎖定。 -Lemonaka 2024年7月11日 (四) 03:11 (UTC)[回复]
Wikipedia:拒絕承認,且我不認為這種程度的不當行為就需要請基金會出馬。--🎋🎍 2024年7月14日 (日) 04:46 (UTC)[回复]
@Newbamboo全域禁制有分由社群發起和執行的全域禁制(需至meta的RFC開啟討論)或由WMF執行的全域禁制,兩者皆有同等效力,我想Lemonaka君指的應該是前者。--)dt 2024年7月14日 (日) 20:20 (UTC)[回复]
這種涉及非公開私密資訊(站外電郵)的不應該由基金會來檢視證據嗎?還是說meta就有這種權限?--🎋🎍 2024年7月14日 (日) 21:07 (UTC)[回复]
@NewbambooLemonaka看Lemonaka要怎麼寫吧。如果願意公開第一手證據的話,那我相信公信力會提升不少。--)dt 2024年7月15日 (一) 21:28 (UTC)[回复]
Sure, if I want to disclose them. Then I can and will start an RFC for global banning such wikipedian. -Lemonaka 2024年7月16日 (二) 02:05 (UTC)[回复]
@LemonakaAs a side note, I think stewards would (and should) unlock WMLO just to give them a chance to defend themselves should you submit an RFC for global ban.--)dt 2024年7月15日 (一) 21:29 (UTC)[回复]
@ATannedBurger As RFDA kept going, I'd like to focus on this issue. -Lemonaka 2024年7月16日 (二) 02:05 (UTC)[回复]
@Lemonaka: I received an email from Hzhengsusa (WMLO). In such email he shared contents of two emails he sent to you, but he didn't share any emails you sent to him. I know that he's globally locked but I tend to recognize the admissibility of evidence even if it's submitted by a globally locked user - unless the evidence itself can be proven false. Suppose that these are the same emails once forwarded to JJMC89, just like the Steward himself I don't think I'm clear on what it has to do with this RFDA either. In my opinion, this makes Mys 721tx's claim of "this RFDA should be voided due to WMLO’s canvassing" baseless at least if not maliciously defamatory. I assumed good faith but now I feel deceived. I am now almost completely certain that there wasn't any "canvassing by WMLO" and Mys 721tx deliberately lied to the community with the intention to unjustifiably void this RFDA. This is disturbingly an even more serious misconduct than his controversial blocking of Gluo88. I don't think the community should allow Mys 721tx to get away with this and I feel obligated to report what I've learned to the Stewards. Before I consult anyone else's opinion on this matter, I want to first hear from you and ask one very simple yes-no question: Do you believe that the email(s) WMLO sent you have anything to do with procedural fairness of this RFDA?--Zheng Zhou留言2024年7月16日 (二) 12:26 (UTC)[回复]
@Zheng Zhou I will not make a statement regarding this unless requested by stewards or arbcom, thanks. -Lemonaka 2024年7月16日 (二) 14:48 (UTC)[回复]
Okay, I understand.--Zheng Zhou留言2024年7月16日 (二) 14:50 (UTC)[回复]
I'd like to recuse from this case, since all the evidence has been submitted to Oversight. Good luck. -Lemonaka 2024年7月16日 (二) 14:52 (UTC)[回复]
向基金会请求全域禁制的唯一方法是向ca@wikimedia.org发邮件,具体内容见m:WMF_Global_Ban_Policy#Requesting_a_global_ban,预计处理时间为四周。你也可以把你收到的骚扰和开盒邮件转到这个邮箱。--GZWDer留言2024年7月16日 (二) 15:21 (UTC)[回复]
@GZWDer already done, however Wikimedia Foundation cannot take any action for off-wiki emails, see Wikipedia:管理員解任投票/Mys_721tx/第2次/WMLO -Lemonaka 2024年7月17日 (三) 02:31 (UTC)[回复]

當前解任案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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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併回覆Ericliu1912桐生ここ: 雖然題目是針對仲裁委員會,但有關留言中的論據卻很多是廣泛對社群現象的描述,「社群失能」、「需要評估事實」、「先調查後除權」等顯然是廣泛的觀念。該問卷無法直接影響此動議,但有一定參考價值;所謂「仲裁委員會只處理社群無法解決才送到仲裁委員會的RFDA案件」也幾乎是沒考慮到「毫無疑問需要除權的操作大概都是走緊急除權」,管理人員解任投票也甚少有不會引起爭議,基本上到最後90%的都還得送到仲裁委員會解決(尤其是雙方不認可對方的論證的情況),近年每次除權爭議更是暴露了社群無法管控用戶不捏造事實、不扭曲方針、不無視解任程序的弱點,完全佐證了當前解任程序需要更明確要求調查確認有違規事實再發起除權程序。所謂「比較隱性的確認」反而是「完全沒有在發起前就明確確認」的意思,所謂的「確認」通過「聯署及討論過程」,但顯然發起解任程序的用戶沒有也不會考量討論內容,而是徑自聯署就打算闖關,聯署也無法發表實際的反對意見,簡而言之就是「七名無公信力用戶自行認定有罪」就開展解任,並不存在真實的「確認」違規事實,這也是近期情況和你的聲稱所互相矛盾的。

另外,看到兩位的反對都是針對仲裁委員會,然而我自己也在動議中表明更理想的情況不是「等仲裁委員會決定」,而是當前就直接明確RFDA的要求。還是那句,雖然題目針對仲裁委員會,但意見的變化是顯而易見的,我也沒有打算要把那個調查當作「已經存在的共識」來說話而是「參考其意見而發起新的動議」,請搞清楚此提案的意義。--西 2024年6月13日 (四) 22:36 (UTC)[回复]

那可以繼續討論。由於本人支持未來社群提案與仲裁委員會調查兩管道繼續並行,自然也有檢視前者並加以調整之必要。本人也並未否認近年來見得諸多不成熟之解任提案,徒然浪費社群資源。此處只是要指出,不應該因為若干使用者可能脫序或濫用之行為,就要求直接「凍結」社群的民主權利,現在又不是什麼非常時期。「提出解任」本身也是程序不可忽略的一部分,無論內容有多麼不合理,至少也要先「存在」才能予以駁斥(更何況其實指引已經明確指出,提案伊始即「內容必須詳細,指出管理濫權的原因,並根據編輯記錄及使用者貢獻提出相關證據」,理論上不滿足即自始無效);即使往後要組織某種詳細「調查」,也是要先有人「提出」或「申請」管理人員可能的濫權行為,不可能憑空造成。所以本人並不理解過度誇大此一階段亂象的用意。另外,若既已為滿足前述有效條件之提出,則此後之辯論,維基人間存在觀點差異亦實屬正常;雖不排除確實有「無腦支持」者(實際上任何站務程序都有),但逕行認定聯署是「無公信力用戶自行認定有罪就開展解任」,則恐怕有歧視若干社群參與者及菁英主義思維作祟之嫌。照這種說法,所有人可能都是「無公信力用戶」,管理員解任申請不就變成「無公信力用戶法庭」。不過如此一來倒是大概可以理解,為什麼那麼堅持要走以仲裁委員會逕行裁決這種路線。——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6月14日 (五) 00:07 (UTC)[回复]
一般用戶不經任何選舉,公信力是undefined(這種「沒有公信力」)。仲裁委員整體有一定公信力。
另,雖解任案未正式發起,管理員未能按解任方針取締,但他能預告將會作出違反程序的行為,管理人員也可明確告知違反程序的提案將會被截停,並呼籲其遵守程序,在已知會發生的問題發生前直接堵截,而不是等到問題發生才做事。--西 2024年6月14日 (五) 01:29 (UTC)[回复]
若方針持續遭到濫用、扭曲,且情況非常明顯,如果放任不管也會造成明顯大的傷害(如除權方針),那麼自然就該凍結程序,這好比現實中正在提出釋憲的法案可被臨時暫停執行;正如如果未來社群選出的仲裁委員會go rogue,放任不管也會造成明顯的傷害,那麼自然就該凍結程序。--西 2024年6月14日 (五) 02:18 (UTC)[回复]
本人不認為凍結整個程序符合比例原則。所謂「持續」,也不必然。況且就該案而言,當事管理員作風問題乃長久以來眾所皆知,也引起諸多爭議。提請解任本身或許過當,但其來有自,當中所隱含的問題並非全然無探討之可能。我們管理員是有權力的一方,本來就應該賦予對造相對多話語權,易言之即容許較大限度之發言自由,這本來也是他們唯一可以「制衡」管理員行使職權的辦法。本人不認為該案之提出者在「濫用」解任程序,至少也不應該是擴大到其他個別案件的理由。另外,現行解任程序少數的大問題,就是雖然指出要「溝通無效」,但很多時候當事管理員堅持立場,就很容易構成,然後就是客棧提案一片混亂。本人認為就條文相關部分討論如何清晰定義(尤其是什麼樣的內容理由為「有效」),且「同時」兼顧當事管理員及提請人權益,要比凍結整個程序實際多了。——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6月14日 (五) 03:38 (UTC)[回复]
以上討論分拆自上方討論。--西 2024年6月14日 (五) 04:02 (UTC)[回复]
Gluo88以威脅的語氣試圖阻攔其他管理員正常行使方針的語氣,並在其本身對管理員行為的扭曲理解下營造管理員濫權的不實情形,並可以從其語調看得出不會接受任何解釋。反觀苗君仍在積極解釋、回應或回駁觀點,也通過討論、交涉獲得解封Gluo88的藍桌君出來說話,表明不認同Gluo88對苗君的指控。這些反映苗君確實有在積極溝通(回駁觀點也是溝通的一種)。反而是Gluo88的態度表明拒絕接受一切解釋,自己拒絕溝通並持續扭曲事實,自行製造溝通無效的條件,這顯然不是解任方針的本意。--西 2024年6月14日 (五) 04:02 (UTC)[回复]
我剛剛才發現,解任投票根本還沒正式提出,那就更不用為此談相關程序問題了吧?該話題現在已經變成實質溝通之處。唯一認同者,即在此情況下,當事人不宜逕行提出解任。若未能如願,而屆時社群能有效應對,那亦可再度證明解任程序運作有效。——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6月14日 (五) 04:20 (UTC)[回复]
否,我上面有指出:雖解任案未正式發起,管理員未能按解任方針取締,但他能預告將會作出違反程序的行為,管理人員也可明確告知違反程序的提案將會被截停,並呼籲其遵守程序,在已知會發生的問題發生前直接堵截,而不是等到問題發生才做事。--西 2024年6月14日 (五) 04:29 (UTC)[回复]
我不太理解,難道質疑管理員亦不可?他雖如此「威脅」,但未付諸實行之前,無論如何實不可以「現行犯」論之。若社群多人持續表達關切意見,他也並非不可能拒絕「聽勸」。此外,這畢竟也與解任投票本身沒有直接關聯(因為解任投票尚未啟動,不構成程序問題)。——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6月14日 (五) 06:10 (UTC)[回复]
不是不能質疑,而是不能以扭曲方針的理解來質疑管理員,連給Gluo88解封的管理員都認為苗不存在擾亂或誹謗,而他自行判讀管理員解封就代表對其的封鎖是誹謗、是濫權,這不就反映觀念上就有問題,問題並非出自於被發起除權的一方?Gluo不斷合理化自己的行為,而苗、我甚至是藍桌都一再指出Gluo88先前行為並非妥當(只是藍桌認為不至封鎖),這不叫質疑,而是扭曲方針及事件事實而誹謗管理員吧。--西 2024年6月14日 (五) 09:38 (UTC)[回复]
他可以提出質疑,社群則可以適當支持或反駁之,這是共識形成的正常過程。在此案中,大概認為理由不充分者居多,是否成案尚有商榷餘地。本人也不好評價個別管理員作風「惹人怨」的程度,但明顯可見並非孤例,故此處比起「帶有情緒而衝動質疑」之類形容,「誹謗」一詞或需要慎用。當然也可能是我對此類批評管理權限行使問題態度向來比較「寬容」。——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6月14日 (五) 13:05 (UTC)[回复]
上方解任案成功且合規立案的可能性之低,我已無意願再參與討論。不論是原則上還是方針條文上,都沒有條文能支持他做的事,如果他還是正式發起解任案,我再請求其他管理人員制裁有關行為即是。--西 2024年6月15日 (六) 00:59 (UTC)[回复]
「以扭曲方針的理解」的操作空間過大,並非一個適合的判定標準,不然大家互相指控其他人的理解「扭曲方針」還得了。Sanmosa Snipe–Clam Grapple 2024年6月15日 (六) 00:58 (UTC)[回复]
每個方針都有背後的大原則,如果是對方針條文理解有誤的人,都難以推翻背後的大原則。明知自己對方針條文理解與方針背後原則和用意衝突的情況仍繼續堅持的,那就只能是扭曲方針了。--西 2024年6月15日 (六) 01:02 (UTC)[回复]
我的意思是,真到了我説的那個情況,那個人是否真的「扭曲方針」還重要嗎?我最擔憂的事情是大家互相指控其他人的理解「扭曲方針」的時候,大家的指控實際上都是成立的,因為根本沒有人(在任何意義上)「正確理解方針」。Sanmosa Snipe–Clam Grapple 2024年6月15日 (六) 07:53 (UTC)[回复]
同意。——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6月15日 (六) 18:02 (UTC)[回复]

Lemonak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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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monaka: Do you have proof that WMLO is impersonating WMF?--220.138.106.90留言2024年8月2日 (五) 10:26 (UTC)[回复]

@220.138.106.90 Sure, but it can be only provided to oversights, and has already provided. -Lemonaka 2024年8月2日 (五) 12:37 (UTC)[回复]
@220.138.106.90 Wait, I'm not sure right now. -Lemonaka 2024年8月2日 (五) 15:33 (UTC)[回复]

某位与WMLO有密切关系的用户被全域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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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WMLO关系十分密切的,自2022年6月17日起就无编辑的用户User:Pavlov2(后改名User:Renamed_user_xyBW847toYwJSYpc)于8月2日被全域锁定,不知道是否与本罢免案有关?有知情人士吗?(这巧合使本人怀疑该用户可能为来自Pronton的邮件实际发送人)--45.149.92.65留言2024年8月8日 (四) 11:32 (UTC)[回复]

@lemonaka pinging the most affected victim. (If you want more people discussing this you may copy what I wrote here to the main page since I couldn't edit it)--45.149.92.65留言2024年8月8日 (四) 11:45 (UTC)[回复]
I didn't have any evidence or info about this user, and I got the forwarded email from someone I familiar with, but not so active in this community, I can confirm they are not the one you pointed out. @Xaosflux You may want to say something about this?
我沒有關於該用戶的任何證據或信息,並且我收到了來自我熟悉的人的轉發電子郵件,但在這個社區中不那麼活躍,我可以確認他不是您指出的那個人。 @Xaosflux 你可能想對此說些什麼? -Lemonaka 2024年8月8日 (四) 14:19 (UTC)[回复]
Note: I am zh-0. Regarding "Renamed user xyBW847toYwJSYpc"'s lock. As the new Special:GlobalVanishRequest process has rolled out, users requesting a globalvanish are now both renamed and globally locked. Some users were processed in the middle of the changes to the process and the lock may be manually performed if requested (we may eventually bulk-lock all of the old vanishes, but that is a very low priority). This is what was done in this case. This lock action should not be interpreted to have any other special meaning. Xaosflux留言2024年8月8日 (四) 14:50 (UTC)[回复]
意譯:最新全域隱退機制預設會鎖定申請者帳號,此種情況屬於正常現象,不具有任何特殊意義。——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8月8日 (四) 15:18 (UTC)[回复]
了解了,多谢steward--45.149.92.73留言2024年8月9日 (五) 05:28 (UTC)[回复]

关于本次RFDA中秘密投票的疑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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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对本次RFDA(包括其过程和结果)不感兴趣,但看了秘密投票填写表单和投票结果后,本人感到疑虑重重:

  1. 对格式的苛刻要求。为了追求“方便点票”而废除一些极其明确表示立场的票,是否合理?中立区内一张票的内容是“我中立,因为我不想也没法评价”,是否符合格式要求?
  2. 对“注明理由”的强行要求。仿佛让人回到了N年前投DYKC那个必须要写“支持:符合标准”的时代。后半句废话现在在DYKC废除了,为何在RFDA又死灰复燃?
  3. 如何判定“没有注明理由”?无效票内有一张票写着“支持解任:同意解任理由”,又有一张票写着“支持解任:同意”,为何此类票型被判定为“没有注明理由”;而反对区内“反对解任:闹剧”、“反對解任:解任理由無效”、“反对解任:小孩子投票投着玩的”、“反对解任,Gluo88给我滚”、“反對解任:叫囂罷免的頁面點進去是反台獨”,为何此类票都被判定为有效?以上矛盾行为,是监督员验票时的工作失误,还是有意为之?监督员对于判断投票是否有“注明理由”,是否有清晰透明、经得起审视的标准?

以上种种现象,都源自于采用秘密投票的新工具,但却产生了各种几年前甚至十几年前犯的老毛病。针对第一、第二点,希望社群检讨反思,如果RFDA中有不适应秘密投票的内容,建议及时提议修改。针对第三点,我希望参与本次点票及结论的监督员@Jimmy XuATWong128hk能够回应。

以上内容纯属对于秘密投票程序的不满,不涉及任何与本次RFDA及被提名人的相关内容。因为客栈实在冗长难以发言,就放在这个讨论页好了,如果有谁看到帮我转交过去我会非常感谢。—远方传来风笛Talk 2024年8月18日 (日) 15:47 (UTC)[回复]

行政員間對此都有分歧。在我而言,對格式基本上沒任何要求。但如果有行政員認為要依格式判斷是否有效,在下亦覺得並非不合理。
「投票不應該取代討論」這個原則,在下非常重視。而此次投票正正反映社群其實有能力將論點說清楚。如此一來,其實應該將無理由及「支持︰符合標準」等無用票都篩走。至於沒有這樣做,是避免帶來太大震盪。但建議社群下次再舉行類似投票時將規則定得更明確一些,避免爭拗。
最後,無可否認,這是其中一個關注點,但當審視完每一位意見後,會發現整體上有更多更重要議題值得討論、釐清及關注。而上述票數只是少部分,一票不剔除,支持率也就上升一點百份點,變成五成五。目前這個投票結果並非一個結束,相反是一個開端,勸社群勿浪費諸位金石良言,籍此好好解決眾多重要議題。--J.Wong 2024年8月18日 (日) 16:43 (UTC)[回复]
投票已经结束,尊重结果。但对于未来类似的投票,鄙人认为仍要按统一标准判断,而不是在不会影响结果的前提下区分标准对待支持票与反对票。如果同样按照废除支持票的标准去审查反对票,个人认为反对票中有接近10票因为无足够理由(甚至涉及辱骂)而应该作废,而这不仅是一个百分点的影响。虽说不影响结果,但仍未完全体现主体民意倾向程度。所以如有下次投票还望以同样标准约束双方,否则因此产生的争论都是在浪费所有人的时间和精力。--RAZOR91留言2024年10月3日 (四) 04:54 (UTC)[回复]
1、可以参考Lemonaka举例:(+)支持: Mys好,...positive comments...支持解任。(-)反对:Mys不好,...negative comments...反對解任。某些模糊不清的投票难免会有争议,要求按照格式也是没有办法。
2、记名RFDA投票亦有“无论支持票还是反对票,投票人需给出理由”的方针规定,此规定与安全投票无关。--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8月19日 (一) 03:50 (UTC)[回复]
关于第二条回复澄清一下,正是知道有这条规定,所以才提出需要由社群讨论是否对此条规定进行修改。印象中以前没有这种因此规定而大规模废票的情况。--—远方传来风笛Talk 2024年8月19日 (一) 12:13 (UTC)[回复]
  1. 我本來主張更嚴格的格式要求,不過發現影響不了大局,因此沿用較為寬鬆的結論。
  2. 說實在這個需要填寫理由的做法引發更多問題,我建議社群應該早日討論更改規定,讓安全投票在解任方案上也能更簡潔。
  3. 關於這點我的見解是理由是否具體,像無效票中的「支持解任:同意解任理由」和「支持解任:同意」,其所謂「理由」僅僅是重複立場,而非理由,其餘舉出的例子合理與否可能因人而異,但是均為理由。長遠來說,我認為還是廢除必須給出理由的規定方為上策,適度減少行政員的自主判斷也有助於更全面地反映各方的意見。謝謝。
--AT 2024年8月19日 (一) 09:10 (UTC)[回复]
个人拙见认为,“同意解任理由”的意思等同于把解任理由复制一遍,等同于对RFDA发起人所述理由的认同;若“支持解任:同意解任理由”是“仅仅重复立场”,则“反对解任:解任理由无效”也属于此类。另外,判断是否应该采用严格的格式,似乎不应该取决于是否会“影响大局”。其他观点本人与两位监督员尤其是AT君持相同态度,建议社群借此机会考虑对RFDA的相关规定做出修改。
既然本次投票已经结束,并且三位参与点票的监督员中两位已经做出回应,本人也不会寻求监督员做出类似于“改判”的操作。感谢两位监督员@ATWong128hk的辛勤工作和耐心解释,也感谢@桐生ここ君参与讨论。欢迎大家在下面继续发表意见建议。—远方传来风笛Talk 2024年8月19日 (一) 12:10 (UTC)[回复]

所以最后结果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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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没有解任呀?能不能发一个公告。不是你们圈内人天天混在这里根本看不懂……--小骆驼商队留言2024年9月12日 (四) 09:22 (UTC)[回复]

已解任Python6345留言2024年9月12日 (四) 10:33 (UTC)[回复]

為管理人員任免制度檢討等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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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又一管理人員解任投票,甫應用安全投票之新制,技術實務運作尚難稱熟稔;又逢顯著外來干涉及共識形成程序疑慮,遂致前所未有之困窘,亂象叢生、弊端頻出,社群矛盾對峙趨於激烈,此實無庸置疑。與此同時,定期審視更新管理人員任免制度,有助於人才新陳代謝,充實本站進階維護量能。時值仲裁委員會組織籌備停滯之際,「遠水難救近火」,故謹以此話題為首,先行就管理人員任免制度若干既存問題略作檢討,望社群踴躍發表意見。改革路程自不必操之過急,但求氣象有所更新爾。本人謹提出三個大問題,社群可撥冗予以回應,或自行提出其他值得專門討論之問題。——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8月18日 (日) 18:29 (UTC)[回复]

安全投票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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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本站之管理人員任免案,均採行安全投票制度。安全投票之匿名,優缺點一體兩面,優點在於得脫離現實外力束縛,保障自由表達意見,有助於完整呈現社群意志;缺點則在於幾無制衡極端之手段,如此次投票之若干附言,或因涉及與當事人之私人恩怨,極盡猥瑣下流之能事,對部分群體及特定個人之攻訐、人身攻擊及無理羞辱等暴言(本人不擬重述各種不堪入耳之文字於此,請自行閱讀相關內容),不僅早已背離解任投票本身形成有效共識之意旨,更遠遠超出社群應容忍之文明底限,而顯難以「可受公評」為藉口。此外,安全投票雖號稱得以防堵大規模公然拉票之威脅,惟迄今其效果不僅有待商榷,而社群因該制度高度封閉之特性,反而難以協助查核投票細節;如此次投票雖有嚴重擾亂之指控,但僅有少數電子郵件等書面證據,社群無法對比既有編輯貢獻,或額外確認許多可疑相關內容。又安全投票長期未能由本地社群完整掌握,須受制於全域社群等客觀限制;投票設定程序繁瑣冗長,更屢生不可抗力之技術問題,若與其他因素疊加,結果甚至可能損及管理人員任免案本身之公信力。安全投票本為預防若干外部勢力之現實威脅而設,此種威脅既已有消退跡象(與本站志趣不合之同志,多已分道揚鑣不復歸),加之以前述安全投票之弊端,雖難謂前述惡意影響蕩然無存(此處須特別強調仍不應低估危險),惟兩相權衡下,認為有酌加商榷該制度應用之必要,至少亦應有些許合理討論。謹嘗試提出問題如下:

一、社群過往執行安全投票,就可自行控制之部分(不包含須迎合全域動態之技術安排等),有何應從速改善之處(如事前人事選定等籌備作業、事後點票及公告程序等)?
二、社群應是否繼續於管理人員申請及管理員解任投票採行安全投票?或研議若干指標,持續評估是否沿用,乃至於採取行動,制裁投票過程可能出現違反方針與指引之舉?——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8月18日 (日) 18:29 (UTC)[回复]
就管理员解任而言,我个人觉得非常有必要返回公开讨论的机制。
1、安全投票所带来的「隐私」实际弊大于利,共识应当是一个持有不同意见的人互相尝试说服对方的过程,而无法回复他人意见导致事实查核无法有效反驳(例:Bluedeck原话说不至于不限期封禁,在解任界面持续被说成第三方管理员不认同可构成查封理由,而Bluedeck实际上会有限期封禁。)另外,安全投票对于外部影响有混淆的负面效果,如果有人平时没有编辑的突然在解任案上发表意见,则可能是被拉票。公开投票则让社群更能够找出可能影响。
2、安全投票程序复杂,给志愿者带来不必要的工作
3、未发现公开讨论有哪些弊端,目前的恶意影响有利用信息不透明的嫌疑,因此不认为站内投票会加强恶意影响。--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8月19日 (一) 02:35 (UTC)[回复]
1、可自行控制之部分之后基金会可能允许直接在本地维基上举行安全投票,有关要求可以跟基金会提。
2、安全投票可以保证意见不受干扰,虽然WP:暴力威胁风险降低,但也有公开表达意见者遭受WP:骚扰的问题,因此社群應繼續採行安全投票。
3、对于制裁投票過程可能出現违反CIV、PA等投票内容,应该可以宣告辱骂他人等违反方针的投票无效,相信很多人就不会发出违反方针的内容了。必要情况下也可以请求基金会协助,因为技术上还是能找到这个人的。
4、投票前就可以讨论并尝试达成共识,投票中也仍然可以在站内讨论,也可以回复他人意见。另外也建议公开投票人名单即可找出可能的影响。
--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8月19日 (一) 03:34 (UTC)[回复]
有公开表达意见者遭受WP:骚扰的问题 - 如何证明安全投票减少骚扰,或公开投票骚扰现象会更多? 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8月19日 (一) 11:18 (UTC)[回复]
使用安全投票,骚扰者不知道你的态度,所以根本不会骚扰你,因为他根本不知道你的意见和他一致还是相反。使用记名投票,骚扰者知道你的选择和他不同,自然可以骚扰你。你维现在也有邮件骚扰这种事。--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8月19日 (一) 13:07 (UTC)[回复]
这个和安全投票防止暴力威胁的原理是差不多的。--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8月19日 (一) 13:10 (UTC)[回复]
并不觉得这种未经证实的事情(你只是提供了「公开投票可能有更多骚扰行为」的解释,你并没有证明这实际上会发生)可以作为以投票代替讨论的理由。共识就应该以讨论来产生,安全投票只会导致原本愿意沟通的人更加两级分裂(参考此次解任案)而对于对方的合理观点不予理会。--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8月19日 (一) 13:17 (UTC)[回复]
附议。甚至之于管理员选举等重要议事事项也未尝不能恢复到公开投票的模式。--SheltonMartin留言|签名 2024年8月20日 (二) 06:31 (UTC)[回复]
@SheltonMartin:可否澄清一下此附议是指哪一个留言--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8月20日 (二) 12:58 (UTC)[回复]
您的。--SheltonMartin留言|签名 2024年8月22日 (四) 02:37 (UTC)[回复]
(!)意見 虽然安全投票可以很好地隐藏发言人,并且在结束前无法得知意见,但这也催生了一些可从本次投票窥见的问题。A. 安全投票能保护投票人,可能会有人抱着找不到我的心态投票,导致一些公开投票不会出现的留言;B. 依WP:投票不能代替讨论,隐藏意见对共识的取得是致命的,无疑盲人摸象。就好比辩论双方只能写意见到白板上,裁判喊321同时亮牌子并直接打分。纵观RFA/AFD投票,经常会有人被他人说服后改票。
直接取消安全投票也可,但我也想了两种不成熟的折中方案,供社群参考,抛砖引玉:
先行投票是否启用SecurePoll
在依方针举行SecurePoll前,先请各位维基人对是否启用安全投票进行投票。投票完毕后,则按照结果正常执行程序。补充:也可考虑仅允许投票选择投票方式的用户参加正式投票,此举一可以避免群发讨论页信息,二可提前筛选用户。
安全投票之优势在于避免受他人威胁与保护自我隐私,如果上述二种诉求不强烈,大可采用更便捷的公开投票。缺点则会使过程冗长。
自愿隐藏投票者
与旧投票方式无异,但是用户可自行选择隐藏投票签名者。目前能想到的办法是请求监督隐藏编辑者用户名?
优点是便于划无效票,并及时知道他人意见以供参考。缺点则会增加监督工作量。——即请秋安 ZhaoFJx(欢迎签名) 2024年8月20日 (二) 15:52 (UTC)[回复]
不觉得两方案可行,第一方案在原本SecurePool之上更加浪费时间,而不一定就解决投票代替讨论这一问题。第二方案,首先技术层面上就很难做到,其次也阻止不了“写下歪曲事实或诽谤的意见就走人”这种情况(因为如果实际匿名,那监督员不应知道是谁留下意见,而如果监督员知道所谓匿名的意义也就消失了,与其把扰乱用户揪出来的责任交给监督员不如公开让社群看到是谁)--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8月24日 (六) 07:19 (UTC)[回复]
所以直接取消掉安全投票转公开投票也挺好的,不过还是要看社群共识。对第二个方案我想补充一下,显然不符合事实的投票质询回复来来回回,自然可看出谁有理。而且可以考虑允许监督员作为受信任用户监票并记录,同时在争议情况下综合意见判断特定投票是否有效。——即请秋安 ZhaoFJx(欢迎签名) 2024年8月24日 (六) 09:09 (UTC)[回复]
我有替代方案就是同时进行公开投票和安全投票,担心有安全风险或遭受暴力威胁骚扰报复的情况下可以登记为安全投票投票人,然后这些人使用安全投票,其他人使用公开投票。--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8月24日 (六) 17:37 (UTC)[回复]
仍不能避免此制度遭濫用。另一個想法是恢復公開投票,但允許有必要者向第三方行政員(或管理員?)報備後使用未公開分身帳號投票。——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8月26日 (一) 07:15 (UTC)[回复]
若那些留言严重到需要处理,社群完全可以请求基金会处理,而无需因噎废食。想想为什么基金会选举使用安全投票?为什么运动宪章使用安全投票?为什么UCoC使用安全投票?为什么en仲裁委员会使用安全投票?如果社群不打算彻底改革管理员任免,停止以投票决定结果,改成就某人是否能担任管理员一题不设时间限制辩论至得出共识为止,那么就不应该对投票制度倒行逆施。--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8月26日 (一) 07:56 (UTC)[回复]
某些純粹是道德低下的行為,如果換成公開投票,當事人不見得就敢如此在自己的簽名前面大放厥詞,就算堅持要發,至少也能公開為自己愚蠢的言論負責。我當然亦不會幻想這樣做能解決所有問題,但肯定能解決不少。——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8月26日 (一) 15:36 (UTC)+1 [回复]
(!)意見:敝人在此結合上方「仲裁委員會」相關討論斗膽提出意見。首先個人仍然傾向採行「安全投票」,既然採行此方法的各種用戶投票偏好留言和外部干擾等相關影響難以預期,那麼即便恢復公開討論,也難保可杜絕此類影響,反倒留言的用戶須承擔更多所處地域和立場偏好所帶來的相關風險,而且如果採用公開的途徑檢視或「審視」是否有人趁此機會提出「不公道」或偏頗的留言,個人覺得似乎變成一種對用戶意願或意見偏好進行言論審查的作法,人們反倒因為有所忌憚而無法表達真實偏好,進一步而言,既要人們表達意願,又忌憚於讓人們自在發言或選擇,似有矛盾之處,個人擔心可能導致每個用戶的意見受到壓力終究無法在此時呈現;長久觀之,言論空間會否更為限縮呢?在表達個人真實偏好時,必須「先考慮提出具說服力或相當參考價值的觀點」才敢發言,此種前提會否加諸用戶自我審查的壓力呢?此種壓力是否必要?又或者使偏好表達更趨近於某種「立場正確」的形式?尤其在已經具備激烈爭端,或者就是要表達自身立場偏好的時刻,個人認為值得深思。
再說投票當下,用戶看不見其他人的留言和意見,投票後的結果,我認為也是眾人各自參考,不論是否滿意,既無法阻止人們從留言意見中尋求個人偏好的自我印證和反饋,也不具備顛覆或改變投票結果的影響力,各種留言反倒可能只是「偏好選擇的順勢表態」而已,我傾向認為他人既不須陳義過高,也不須全盤認可。反而對身處爭議的相關當事人而言,是否在此可能遭受他們認為「不公允評價」的過程中,受到不必要的惡意對待?社群是否提供當事人為自己發聲、澄清、闡明或如何自述的機會,以降低不必要的負面影響?個人認為或許在相關頁面中,投票結束後,可以提供當事人自我表達或社群協助點明顯然不妥當惡意留言的機會。
個人會認為,在不受拘束、自由表達的前提下,其實用戶發言的自我克制,可能是更值得被期待的。人們是否在意自身發言內容所抱持的心態和出發點,以及對他人的影響?無法一以概之或強求,但或許可以期許有些人會多一點考量,這有待時間驗證。因此,敝人的想法是,可以考慮增設一種象徵性的權限,名稱大致是「社群事務協調員」之類,定義為:「於平台活動和事務中可與其他用戶協作,於社群事務所表達言論和觀點對社群關注的公共命題具相當程度參考性,惟不具有其他顯明特殊、站務或社群事務權限。」而現正規劃的「仲裁委員會」往後(比如此次選舉以後)或可參酌此權限,甚至採機動編組,應實際案件需求組成。「社群事務協調員」的用戶參選資格不高於「仲裁委員會」,投票資格依現行規定,「社群事務協調員」內容大致如下:
1.所有社群成員互相投票,形式可參照先前的「全域社群事務協調員」(好像是這個名稱),但更為簡化,用戶可自行選擇是否對他人發問或應答他人問題。每年一選,員額可以「社群當下具投票資格用戶的1%」之類訂定(比如3000人取30名、3500人取35名等),換言之在第一次選完後,往後每年隨社群用戶人數增加按比例新增增補員額。
2.持權狀態同於其他站務權限,而除權條件為自行卸任除權、辭職、不活躍(一樣不活動半年),或經客棧討論達共識除權。
3.選出的協調員名單,為「仲裁委員會編組候選名單」,仲裁員名額和組成型態可依往後編組組成前所獲共識,或者按照現行共識也行,也就是往後可能機動調整當下的實際編制之類。
4.具管理員資格的用戶為協調員當然當選人員,可不列入協調員候選名單;其他用戶依所獲票數高低依序入選。
5.當(第一次或往後)仲裁委員會編組成立後,仲裁員編組有效期限可依現行共識,或於案件結束後解散。
6.往後增補的協調員所獲票數,列入既有的協調員當選名單排序。
7.下一次仲裁委員會編組成立前,可從既有協調員名單中參照用戶得票數高低,直接在徵詢當事人意願後,列入委員會編組或候選名單,往後的歷任仲裁委員會編組組成依此類推。隨著舊有協調員是否有意願、逐漸淡出、不活躍或不適任,自然可依名單往後逐名參考或徵詢「仲裁委員會」人選。
8.自然情形下,名單所列協調員可能逐漸增加。
個人傾向所有曾經或現在在此社群活動的用戶,其編輯等活動可得到或許某種相對持平的階段性評價,也或許可以某種程度降低「仲裁委員會」會否因「可能具備太大影響力」引起用戶間的忌憚,畢竟如果此機制的成形和實現成為「另一個具特殊效果爭執標的的開端」,對社群相關當事人和往後用戶產生其他各種影響,美意不盡完整呈現就比較可惜了。個人意見,稍顯冗胖,供參。--Kriz Ju留言2024年9月4日 (三) 17:00 (UTC)[回复]
@Kriz Ju: 我仔细读完你的留言,我只能说我没看到你对于安全投票相对于公开投票的好处说出了个所以然。如果你想回复我这里的话我希望你能够提供一个完备点的逻辑(因为X,所以Y,所以安全投票比公开投票好)
对于为什么我个人认为公开投票会好,我上面已经写下了我自己的理由,其中主要有提到秘密投票无法回复他人意见导致事实查核无法有效反驳、公开投票让社群更能够找出可能[拉票]影响安全投票程序复杂不认为站内投票会加强恶意影响等论点。
那你这里有提到对于公开投票下言论空间会否更为限缩这一论点我想回应的是:不应假设「言论自由」就是好的。从公开投票和秘密投票的留言对比之下可以看到,秘密投票下留言更多存在不尊重其他编者、不文明、嘲讽、阴阳怪气的行为。我姑且认为这是因为秘密投票导致无法查询到发言人,所以大家可以畅所欲言,展现出人性丑陋的一面,但这就是好的吗?维基百科是什么地方?是大家合作写百科全书的地方。而畅所欲言的「言论自由」有助于编者合作吗?有助于社群风气吗?我认为没有。为什么维基百科需要有文明方针,限制「言论自由」?因为维基百科不是能够接纳任何人的地方。对于那些一直不尊重其他编者,颠倒事实的人,我们有必要请他离开我们社群。所以: 在表达个人真实偏好时,必须“先考虑提出具说服力或相当参考价值的观点”才敢发言,此种前提会否加诸用户自我审查的压力呢 - 我认为此压力是好的。对社群风气有正面影响。
对于你想推行的事务协调员我自己只能看完觉得太麻烦。而且对于你所在的讨论串公开讨论和秘密投票的讨论无关。--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9月6日 (五) 15:18 (UTC)[回复]
對此命題,我不確定與0xDeadbeef閣下切入的視角是否全然一致。個人認為,雖然乍看是如您所說言論自由的相關命題,這肯定沒錯;而就個人所見以及隨後的衍生觀點,這是個小有複雜的命題,我認為這涉及幾個面向,是包括言論自由與規管、人身安全、公眾言論的影響力和傳播效果、社群行為與文化、社群爭端和價值衝突、授權信任的基礎以及可能的社群永續經營等面向構成的系統性命題。恕敝人暫無才學和心力一一對以上項目細論並提供確切的科學客觀理據。退一步而言,是否公開投票、利弊如何、留言標準守則等事宜,端視眾人意見,比較簡便的辦法或許也可以在發言頁面加註個比如「請注意文明發言和社群守則」之類的警語即可(不論該頁面是否在第一時間公開),而且技術上應該也可以找到留言的使用者(必要性姑且不論)。至於您關切的焦點,個人在上方也已經提出看法乃至針對問題的具體作為,也純粹對於以上涉及命題面向提出發想,無意企圖證明什麼,這也並非一般自然科學命題,更多時候我認為是一種綜合性的選擇評估,當然也是隨人好惡參看,所以是否符合您的論證模式和喜好,就恕敝人由人隨意看看、隨喜心證了。感謝撥冗。--Kriz Ju留言2024年9月8日 (日) 12:23 (UTC)[回复]
技术上应该也可以找到留言的用户 你是指安全投票?据我所知,安全投票完全匿名,无法从留言找到用户,于是才会有人身攻击等乱象。
我并非要将此作为多么严肃的命题来探讨,我知道里面包含很多不同元素,但我仅仅认为你所提出的理由不完整足以说明为何RFDA应当需要保留安全投票而已,不过既然你也不愿意继续讨论具体理由,那就罢了。--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9月13日 (五) 09:21 (UTC)[回复]
我沒什麼意見,理據確實不足,閣下喜歡用什麼投票就看眾人意見,謝謝。另外,若有冒犯,請各位高抬貴手。--Kriz Ju留言2024年10月5日 (六) 16:52 (UTC)[回复]
閣下所言“未公開身分帳號”,或者編輯次數不達標帳號,若沒資格進行管理員存廢之安全投票,那麼該用戶能自行投票嗎?投票用戶不是系統篩選出的符合資質之用戶而後發出的邀請通知嗎?所以我不明白不符合投票的人如何能進行安全投票,此事如果可能,當不會現在才存在和發生。
  • 另外,安全投票既然是之前的既定存在,必是前人多年經驗和智慧之結晶,也是經過審慎討論的。實行多年,現在為何就不合理了?當初都知道有公開投票,為何搞出安全投票,必是因為要解決出現的問題和隱患,那麼現在這些問題就不存在了嗎?正如已經有人提到的那樣,說白了,管理員是人,或許發生官官相護、與某交情相投之類事,即便投票人有百分之一二可能招致報復類對待,也是應該考量的,這是民主制度人性化思維方式。我記得,在安全投票之前,對於該管理員的爭議討論是有很充分的雙方意見交流展示的,關心社群的人想必大多都知道,罷免相關管理員的呼聲也並非這一次。以此次事件為例,主要提議罷免的用戶,之所以提出罷免,實在是相關管理員在多次爭議溝通後不能改進並且讓提議者看不到誠意,嚴重挫傷了社群的積極性。那麼,在此種長期無法溝通解決的磋磨下,就剩下一個公投了結。不可迴避,如若一個管理員在位時剛愎自用盛氣凌人甚至歧視弱小,他必然是覺得有同夥撐腰而勢大不可動搖,大多數反感之人考慮自身得失恐怕只得沈默,而安全投票恰恰給予了沈默多數一個機會。社群的真實聲音才得以釋放,這對於管理員和管理層是個提醒。靠疑心拉票來質疑安全投票的結果並無意義和根據,如果存在此類事,公開投票就不存在了嘛?
  • 還記得約三年前曾在社群裡很活躍的一群人,動輒就琢磨更改規則的某些人,有朝一日在維基上層高管整治後暴露了很多問題。過去我們小編只能心中懷疑而沒根據批評的事,都成了真。那些人被清理出去了,維基平靜了一段時間。少了些中共的水軍就少了破壞性導致的消耗戰。那時候,如果社群能正常實施罷免之權力,及時限制不合格之人的權限,那麼就不會發生大面積清退的事情,也不會有人被誤打。當時也有人遺憾,覺得應該有個機制給予一些人機會。須知天理循環,蔑視別人機會,以狹隘之心對待社群用戶之管理者,必遭反噬。與其想改變安全投票之規則,不如加強管理人員的測評機制,在一定時間內打分,幾次分數不高,就降級或解職。因為有降級的過程,對上進者是個提醒,也是改正之機會。因為現實世界不在一個水平面,中國大陸與世界民主制度為敵,大陸網絡封鎖,而翻牆出來的管理人員本身的安全性以及對他人的安全性都與其他自由國度不同,為保障社群真實的聲音,對管理者經常進行群眾測評,德賢之人上,狹隘之人下,這才能讓維基百科不離初心。--Nice-walker留言2024年9月30日 (一) 20:46 (UTC)[回复]
我同意阁下的提议,但是无论用什么方式隐藏投票人的用户名都应该不会立即生效(监督员不可能在有人投票后立即隐藏他的用户名)--Wikipedia_Creeper留言2024年9月23日 (一) 18:03 (UTC)[回复]
似乎有人提出匿名投票能够自由表达意见,那么能否在投票期以前用SP或者其他途径匿名征集意见? ——魔琴身份声明 留言 贡献 新手2023 2024年9月9日 (一) 01:39 (UTC)[回复]
這讓我想到應開放亮票(可自由選擇)。——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9月11日 (三) 04:28 (UTC)[回复]
我个人没法想象有哪些只能匿名投票表达的意见而公开投票无法表达的。有例子吗?
还是说,有人会因为无法匿名就无法表达意见,那我很好奇这样的人是出于什么原因,这些原因是因为投票程序本身,还是此人的个人因素?--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9月13日 (五) 09:23 (UTC)[回复]
这种例子恐怕不少,只是投票意见的正当性在匿名后更难审视,但意见也会更大胆。想到一种极端情况,交互禁制是否会干涉投票意见与程序,您觉得那些当事人有哪些权利。--YFdyh000留言2024年9月13日 (五) 15:18 (UTC)[回复]
出处是Wikipedia talk:申请成为管理人员#c-Temp3600-20240323034300-SunAfterRain-20240331114100[錨點失效][錨點失效],和记忆中的有点偏差。 ——魔琴身份声明 留言 贡献 新手2023 2024年9月24日 (二) 02:18 (UTC)[回复]

对于离任转为公开讨论已公示,见下方。关于RFA是否应该回到公开讨论,个人认为须继续讨论,比如是否在管理员选举流程下附加自由提名公开讨论流程(英维目前在尝试的做法)或是直接废除以安全投票来管理员选举这一流程,完全回到过去的公开讨论?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9月18日 (三) 11:04 (UTC)[回复]

考慮到WP:IBAN,或許可以先采亮票,如有問題再采安全投票也行--Mykola留言2024年9月22日 (日) 16:49 (UTC)[回复]
個人確實無意見,以最適當形式即可。--Kriz Ju留言2024年10月5日 (六) 17:09 (UTC)[回复]
恐怕目前首要折衷辦法確實還是亮票。——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10月14日 (一) 06:37 (UTC)[回复]

RFDA转为公开讨论

[编辑]
不通過
暫未有共識之提議。——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10月26日 (六) 21:41 (UTC)[回复]
下列討論已經關閉,請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見,請在合適的討論頁提出,而非再次編輯本討論。

以上讨论已对管理员解任投票回到公开讨论取得共识,且讨论已达30日,现以WP:7DAYS为此变动公示。

维基百科:管理员的离任

現行條文

解任程序

[..]

  • 准备:在联署通过后,开始进行安全投票的准备程序。同时,被解任人有5天的答辩期,对于解任申请中指出的问题进行答辩。被解任人(或他许可的其他用户)可以整理答辩内容,并置于解任理由之下,这些内容不被折叠。如果被解任人在5天内没有答辩,被视为无答辩意见,不過仍可以继续發表意見。
  • 投票:安全投票开启后,应至少持续二週。符合人事任免投票資格者(不包括被解任人)可以投支持票(同意解任)或反对票(反对解任),投票人需在留言框按照指定格式投票并给出理由。投票期间,投票者可以随时改变自己的决定,其态度按投票截止时为准。重复投票和傀儡投票将被视为无效票。
    • 监票:若本地有两名或以上监督员在安全投票开始前表示愿意监票,则由愿意执行监票工作的监督员与其他监管员共同协助监票。若本地能够执行监票工作的监督员不足两人,则由监管员独自负责监票。
  • 計票和评估:在投票時間結束后,由监票者計算出得票比率。有效表決的最低總有效票數為25票。如總有效票數低於25票,則不論結果如何,均視為解任案不通過。若總有效票數達至少25票,且支持解任票數多於一半者,則投票通過。惟懷疑投票結果被作弊或其它不恰當行為嚴重影響,可由行政員討論決定該次投票是否有效。
    • 解除权限:投票结果为解任时,則由行政员除權或将社群的共识提报给元维基,申请解除该管理人员的权限。
提議條文

解任程序

[..]

  • 准备:在联署通过后,被解任人有5天的答辩期,对于解任申请中指出的问题进行答辩。被解任人(或他许可的其他用户)可以整理答辩内容,并置于解任理由之下,这些内容不被折叠。如果被解任人在5天内没有答辩,被视为无答辩意见,不過仍可以继续發表意見。
  • 投票:答辩期过后,进入投票程序。投票期为14天,符合人事任免投票資格者(不包括被解任人)可以投支持票(同意解任)或反对票(反对解任),也可以在讨论区发表意见,无论支持票还是反对票,投票人需给出理由。联署人自动计为支持解任,但仍可以在投票期间改变意向。投票者可以在投票期间随时改变自己的决定,其态度按投票期结束时为准。重复投票和傀儡投票将被视为无效票。
  • 計票和评估:有效表決的最低總有效票數為25票。如總有效票數低於25票,則不論結果如何,均視為解任案不通過。若總有效票數達至少25票,且支持解任票數多於一半者,則投票通過。惟懷疑投票結果被作弊或其它不恰當行為嚴重影響,可由行政員討論決定該次投票是否有效。
    • 解除权限:投票结果为解任时,則由行政员除權或将社群的共识提报给元维基,申请解除该管理人员的权限。

公示7日,2024年9月25日 (三) 11:04 (UTC)結束 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9月18日 (三) 11:04 (UTC) 暫停公示:用户请求暂停公示以便讨论——即请秋安 ZhaoFJx() 2024年9月20日 (五) 00:27 (UTC)[回复]

假設騷擾及拉票的情形出現(e.g. Mys 721tx 第一次 RFDA),那社群應如何在沒有安全投票的情況下應對?當然,幸運地當時有管理員願意封禁,但不幸地情況無法控制又如何處理?再者,既然可預見仲裁委員會將於不久的未來成立,或許會否交由他們決定需否在特定情況下使用安全投票?謝謝。--SCP-0000留言2024年9月18日 (三) 11:39 (UTC)[回复]
该怎么应对就怎么应对啊。这个讨论与投票是否公开好像没有太大的联系,请问转为开放投票会造成更大的骚扰/拉票影响吗?(公开的拉票影响大家都能看到,相对来说能处理,而不公开投票则是有站外影响可能无法处理的考虑)另外上方「其他意见」章节已有讨论仲委会是否应有主持投票事宜的权力,但是估计共识认定仲委会没有这个权力。--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9月18日 (三) 11:48 (UTC)[回复]
的確,公開投票不會造成「更大的騷擾/拉票影響」,但用戶因擔憂騷擾而不願投票的問題又如何解決?現在安全投票可確保用戶不受站內外騷擾影響,自由地發表意見,但往後改為公開投票時該怎樣做?站內外騷擾及干擾投票的現象即使 OA2021 前後以至 WMLO 被封禁後仍然存在(當時 rfda 改為安全投票某程度上亦因為這樣),個人不見得社群現在存在足夠能力解決此根深柢固的問題,至於仲裁委仍未成立,他們能否解決仍為言之尚早。謝謝。--SCP-0000留言2024年9月19日 (四) 15:28 (UTC)[回复]
有道理,那么确实需要更多讨论。我现在在手机端,如果有人方便的话帮忙撤下公示继续讨论。--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9月19日 (四) 23:16 (UTC)[回复]
「不公開投票則是有站外影響可能無法處理的考慮」,公開投票也是會有同樣的問題啊(比如以往尚未引入安全投票的RFA/RFDA)。當年引入安全投票也是因為有些人認為可以減輕站外影響的問題,因為站外有意影響投票的勢力更能夠藉由公開投票去「確保」各個特定用戶是否真去照他們的動員投下了「支持」或「反對」。以往此類案例並不少見,甚至也有過用戶反應因為其公開投票時的表態不合某站外人士的心意,被施壓威脅而划票改票的情形出現。具體案例我就不說了,為了保障相關人士的隱私和安全,但相信經歷過當年情況的很多社群成員會知道我所指為何事。-Peacearth留言2024年9月19日 (四) 16:39 (UTC)[回复]
(?)疑問:Mys_721tx的RfDA是否需要重选? ——魔琴身份声明 留言 贡献 新手2023 2024年9月18日 (三) 11:40 (UTC)[回复]
与这个讨论串关系不是很大,可以单独开一个章节讨论。--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9月18日 (三) 11:49 (UTC)[回复]
如果社群认为Mys解任案反映了RfDA有问题,那么明显Mys解任案是有问题的。有问题就应该重审。所以和本讨论串应该是相关的。 ——魔琴身份声明 留言 贡献 新手2023 2024年9月19日 (四) 21:01 (UTC)[回复]
是否应就此事咨询WMF T&S?--在下荷花请多指教欢迎签到2024年9月18日 (三) 13:10 (UTC)[回复]
当初社群以OA2021为由为RFA使用安全投票,又后来决定RFDA也同样使用安全投票,而这些决议只有OA2021是与T&S相关,后面两个据我看来好像都是社群自己推行,所以个人也不认为这个提案需要咨询。如果认为有需要,还请哪位愿意的去通知一下吧。--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9月18日 (三) 14:24 (UTC)[回复]
已咨询基金会意见,不过应当不影响提案的讨论。--在下荷花请多指教欢迎签到2024年9月20日 (五) 03:06 (UTC)[回复]
建议同时进行安全投票和公开投票,希望安全投票的人可以登记为安全投票投票人。--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9月19日 (四) 12:52 (UTC)[回复]
另外既然RFDA被一些人认为不能使用安全投票,那么RFA是否也应该讨论是否继续使用安全投票?--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9月19日 (四) 12:54 (UTC)[回复]
技术性(-)反对,应该等通告发完至少一周。 ——魔琴身份声明 留言 贡献 新手2023 2024年9月19日 (四) 21:00 (UTC)[回复]
我對於RFDA廢除SecurePoll持保留態度。Sanmosa Miyamoto Miyoko 2024年9月21日 (六) 23:25 (UTC)[回复]
(-)反对废除安全投票,废除安全投票会导致骚扰问题等担忧。且很难解释为什么RFA要安全投票,RFDA就不需要安全投票。WMF的选举都是安全投票也说明了安全投票的一些优势。--AnnaBeiyan留言2024年9月22日 (日) 03:59 (UTC)[回复]
我在站外看到有人對Mys被罷免很不滿,不知道是不是這個原因。--日期20220626留言2024年9月22日 (日) 04:05 (UTC)[回复]
本人雖支持恢復公開投票,卻亦認為相關共識未至充足。茲事體大,本不應如此隨意。本人尤其注意到有關仲裁委員會之討論及此話題,均有推進公示操之過急之現象,是否對社群有益,恐須特加商榷。——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9月22日 (日) 13:08 (UTC)[回复]
这是在说我吗?--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9月24日 (二) 12:11 (UTC)[回复]
其实投票之前就可以讨论尝试互相说服对方,投票只是最终表决,安全投票和普通投票没有什么差异。如果认为安全投票影响讨论,不如取消投票,改成无限期讨论。--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9月27日 (五) 00:17 (UTC)[回复]

本討論已關閉,請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見,請在合適的討論頁提出,而非再次編輯本討論。

若RfDA转为公开讨论,Mys_721tx第二次解任案是否应宣布无效重新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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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通過
顯未有共識之提議。——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10月14日 (一) 06:37 (UTC)[回复]
下列討論已經關閉,請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見,請在合適的討論頁提出,而非再次編輯本討論。

屁股声明:本次RfDA未投票。 ——魔琴身份声明 留言 贡献 新手2023 2024年9月19日 (四) 21:05 (UTC)[回复]

赞成,且该解任案是RFDA投票中唯一使用安全投票的。——即请秋安 ZhaoFJx() 2024年9月21日 (六) 14:12 (UTC)[回复]
(?)疑問:如果认为使用安全投票是错误的因此任免案无效,那么使用安全投票的RFA是否有效?--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9月22日 (日) 11:39 (UTC)[回复]
明显目前为止的安全RfA没有如此案一样有若干附言,或因涉及与当事人之私人恩怨,极尽猥琐下流之能事,对部分群体及特定个人之攻讦、人身攻击及无理羞辱等暴言;解任投票中,无法回复他人意见导致事实查核无法有效反驳所带来的危害远比管理员选举来得大。 ——魔琴身份声明 留言 贡献 新手2023 2024年9月22日 (日) 13:09 (UTC)[回复]
安全rfa也有不文明的留言的。--日期20220626留言2024年9月22日 (日) 13:13 (UTC)[回复]
開玩笑呢,有誰想讓mys繼續當管理員,明說就好了。--日期20220626留言2024年9月22日 (日) 11:51 (UTC)[回复]
「法不溯及既往」,社群彰顯意志,固然其間程序及執行問題頗多,仍不宜隨意否認。——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9月22日 (日) 13:05 (UTC)[回复]
然。 ——魔琴身份声明 留言 贡献 新手2023 2024年9月22日 (日) 13:10 (UTC)[回复]
(!)意見會檢討就是因為要把實際執行過程發現有缺失的部分做檢討並予以改善,如果宣布解任投票無效,那去年10月的投票是否也要無效計算?畢竟Wikipedia:徵求意見/2024年管理人員制度改革就是去年選舉結束時的產物。與其在弄一次RFDA,還不如看現在或明年4月管理員選舉,當事人是否願意參選管理員一職。Lily135留言2024年9月22日 (日) 15:16 (UTC)[回复]
已經過完整討論和投票,敝人認為似乎不宜也不須再持續進行上一次效果的探究。若總如此,將反覆混亂。--Kriz Ju留言2024年10月5日 (六) 17:01 (UTC)[回复]

本討論已關閉,請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見,請在合適的討論頁提出,而非再次編輯本討論。

涉及管理權限爭議之過渡仲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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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投票,一大理據涉及管理權限特定爭議。此種複雜之爭議,本應考慮由具公信及專業之第三方維基人組織仲裁,詳加審核相關操作及證據,並經深入思索提出報告供參為宜。「管理員的離任方針」亦明確強調,解任投票屬最終手段,當有十足充分之考量而行之;若能藉由仲裁措施或處分有效釐清雙方權責過失,並藉由溝通有效緩和爭議、化解雙方分歧,最終往往毋須訴諸解任。惟本地現有制度,尚未提供前述第三方仲裁措施之基礎;如管理員布告板,向來無力處理特別嚴重之爭端,而此次投票縱有若干管理員等社群成員就解任理據獨立從事查證,惟其受時間、人力等客觀限制,亦難稱臻至完善,且未能獲社群正式背書,效力恐有所折扣。近年來本站籌設仲裁委員會,固有就此問題予以釜底抽薪之可能,惟社群現階段仍在討論組織及人事細節,望其短時間內付諸運轉、乃至於樹立適當權威,自是天方夜譚。值此一過渡之際,實有賴社群即時研議臨時仲裁措施,以處理涉及管理權限之爭議。謹嘗試提出問題如下:

一、社群對於現有個別管理員難以處理龐大管理權限爭議之情況(如管理員布告板各子布告板等),有何協助應對之可能方案?
二、社群現階段於嚴重權限爭議及解任投票「決戰」夾縫間,是否可能留有任何緩衝之選擇?如比照相關權限方針,引進停權警惕機制?甚或搭配獨立第三方調查制度,由行政員、管理員或其他有能社群成員聯席組織,以停權當事人之臨時處分,換取些許餘裕,得為有限期而妥當之調查報告,而免於驟然躍進解任投票之地步?
註:有關仲裁委員會之組織細節,請繼續踴躍參與上方相關段落討論。——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8月18日 (日) 18:29 (UTC)[回复]

「臨時」管理員任期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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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任期问题的条文已修改;有关明确临时管理员是否需要回答“三个问题”的提案已被撤回,关闭此处讨论。如有其他需要展开的请随意重新打开讨论。 Stang 2024年9月21日 (六) 06:44 (UTC)[回复]
下列討論已經關閉,請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見,請在合適的討論頁提出,而非再次編輯本討論。

社群晚近引進「臨時」管理員機制,為尚待爭取社群充分信任者提供有限期權限以為鍛鍊。惟「申請成為管理人員方針」指出:「臨時權限與一般不限期權限無異,但需在任期結束前重新申請,並經社群投票確認,才能繼續保留權限。」對於所謂「投票確認」之細節語焉不詳,尤未有聲明此種「臨時」之有限效期是否得以連續申請無條件延長(形同「任期無限」),此於本年新一輪管理人員申請前當有所解決,方得迴避無謂混亂。謹嘗試提出問題如下:

一、社群是否應保留「臨時」管理員機制?抑或取消之,或再研議其他制度以為替代?
二、社群是否應就「臨時」管理員之任期有所限制?如限定任一期或連任特定次數以後,次輪(下輪)申請累積信任須達到正式通過門檻,否則即應收回「臨時」權限,越次輪(下下輪)始得重行申請?或改為逐步提高次一任期之通過門檻,直至正式通過為止?
註:特副知目前本站唯一「臨時」管理員@ATannedBurger。——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8月18日 (日) 18:29 (UTC)[回复]
臨時管理員機制既然是提供給還沒取得社群充分信任的人爭取社群信任,那麼臨時管理員就應該把握時間讓大家認可他,加上臨時管理員權限與一般管理員無異,代表臨時管理員在下一次申請前能充分表現,若是經過一次任期仍無法取得社群足夠的信任,那或許就是暫時還不適任,因此我認為臨時管理員在次輪申請時需至少達到正式通過門檻,若無法達到則應收回臨時權限,下下輪才能再申請。--PC 2024年8月18日 (日) 20:36 (UTC)[回复]
我認為臨時管理員機制多少還是有些必要性。不論是因為當前社群對永久管理員門檻的下調程度有限,又或者是在實務上能幫助社群多認識和了解新管理員處理事務的方式,貿然取消當前制度的話很可能導致經常被詬病的管理員難產問題再次重現。
第二個問題的話大致上同PC君的觀點。考量到臨時管理員的當選區間(65% ~ 75%)並沒有很大,逐步提高次一任期之通過門檻究竟是需要離上次當選差多少百分比(換句話說,多少的提升才無法用誤差範圍/臨界值來解釋),為了避免此類爭議,我覺得倒不如選擇較為乾脆的處理方式會比較洽當。--)dt 2024年8月18日 (日) 20:52 (UTC)[回复]
1、若现在取消临时管理员,那么这个试验期太短,无法评判临时管理员制度效果,因此建议目前保留。
2、大致认同PC意见。--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8月19日 (一) 03:40 (UTC)[回复]

总结一下讨论。讨论用户基本就临时管理员在第二次申请权限时须达到正式管理员标准才可保留权限一事基本达成一致。根据目前共识,个人提议在申请成为管理人员方针条文中修改以下内容:

現行條文

行政員須按投票中有效的支持票佔總有效票的比例(支持率)判定管理人員申請是否獲得通過。支持率達75%者,將獲授予申請之權限(但根据全域用户查核监督方针,用户查核员和监督员需要25票支持才能当选)。而管理員申請支持率達65%、但不足75%者,亦得獲授予為期六個月的「臨時權限」;臨時權限與一般不限期權限無異,但需在任期結束前重新申請,並經社群投票確認,才能繼續保留權限。

提議條文

行政員須按投票中有效的支持票佔總有效票的比例(支持率)判定管理人員申請是否獲得通過。支持率達75%者,將獲授予申請之權限(但根据全域用户查核监督方针,用户查核员和监督员需要25票支持才能当选)。而管理員申請支持率達65%、但不足75%者,亦得獲授予為期六個月的「臨時權限」;臨時權限與一般不限期權限無異,但需在任期結束前重新申請,並在投票中的支持率達75%,才能繼續保留權限。

--人间百态,独尊变态(讨论) 2024年8月26日 (一) 10:27 (UTC)[回复]

公示7日,2024年9月9日 (一) 13:19 (UTC)結束:无人对该方案有质疑,進入公示期。––人间百态,独尊变态(讨论) 2024年9月2日 (一) 13:19 (UTC)[回复]

公示通过,已修改方针。--人间百态,独尊变态(讨论) 2024年9月9日 (一) 14:42 (UTC)[回复]
给意见超过公示期了,但是咱还是写一点吧:提案人的更改给条文造成了一些不清晰的内容,咱认为应该将“保留权限”明确为“转为正式管理员”,类似于但需在任期結束前重新申請,並在投票中的支持率達75%来转为正式权限,否则将被移除临时权限。@人间百态 Stang 2024年9月11日 (三) 02:54 (UTC)[回复]
@人间百态Stang寫成「而管理員申請支持率達65%、但不足75%者,亦得獲授予為期六個月的『臨時權限』。此種權限與一般不限期權限無異,但應於任期結束前重新申請成為管理員,且申請支持率達75%,才能保留並取得不限期權限;否則權限將予取消,必須待下次再行申請。」如何?——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9月11日 (三) 04:26 (UTC)[回复]
惊人的好 Stang 2024年9月11日 (三) 04:28 (UTC)[回复]
不反对。--人间百态,独尊变态(讨论) 2024年9月11日 (三) 13:30 (UTC)[回复]
因為實際意思沒變,再等幾天無異議我就直接改了。——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9月11日 (三) 17:06 (UTC)[回复]
@Ericliu1912 请问将被移除临时权限是指投票后立即结束还是等到期日?(如果是前者,就会不满6个月)。Пусть от победык победе ведёт! 2024年9月18日 (三) 10:14 (UTC)[回复]
争议已解决,是到期日后除权。Пусть от победык победе ведёт! 2024年9月18日 (三) 10:43 (UTC)[回复]

还有关于临时管理员回答三条问题的问题,虽然询问各个使用者后得出的结果是可选答,但在WP:RFA中没有列明。为了在日后的讨论中避免矛盾,便在此发起公示。

現行條文
  • 管理員被提名者或自薦者須回答三個基本問題,這些問題是:
    1. 您期望幫忙怎麼樣的管理事務?請先閱讀管理員的介紹頁面。
    2. 在所有您在維基百科撰寫的條目或作過的貢獻中,有沒有讓您覺得特別喜歡的部分?有的話,為什麼?
    3. 您有沒有在過去遇到任何有關編輯方面的衝突,或者是您認為其他用户造成您的壓力?您如何處理這件事,以及未來遇到時您會怎麼處理?
提議條文
  • 管理員被提名者或自薦者須回答三個基本問題,這些問題是:
    1. 您期望幫忙怎麼樣的管理事務?請先閱讀管理員的介紹頁面。
    2. 在所有您在維基百科撰寫的條目或作過的貢獻中,有沒有讓您覺得特別喜歡的部分?有的話,為什麼?
    3. 您有沒有在過去遇到任何有關編輯方面的衝突,或者是您認為其他用户造成您的壓力?您如何處理這件事,以及未來遇到時您會怎麼處理?
    • 临时管理员可选择不回答以上问题。临时管理员可选择直接使用上次申请的答案。

公示7日,2024年9月25日 (三) 10:38 (UTC)結束Пусть от победык победе ведёт! 2024年9月18日 (三) 10:38 (UTC)[回复]

(-)反对:權限「臨時」與否,不應影響管理員必答問題回覆與否之基本要求。——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9月18日 (三) 11:01 (UTC)[回复]
@Ericliu1912 这样好了些没?Пусть от победык победе ведёт! 2024年9月18日 (三) 11:04 (UTC)[回复]
如此瑣碎之事,其實不用寫進指引。就如從前極少會問多次申請者是否可沿用上次申請答案一般。——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9月18日 (三) 11:06 (UTC)[回复]
@Ericliu1912 本人决定撤回更改。请问阁下为什么认为「不應影響管理員必答問題回覆與否之基本要求」?普通管理员必须回答问题才可申请,而临时管理员再申请则可选答,这样的逻辑非常清晰。对于临时管理员而言,回答问题的确并非基本需求。Пусть от победык победе ведёт! 2024年9月20日 (五) 10:04 (UTC)[回复]
不認為如此。反而鑑於「臨時」權限設定一大初衷——即給予社群觀察當事人表現機會——渠甚更有必要回答基本問題。——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9月20日 (五) 10:07 (UTC)[回复]
@Ericliu1912 怎么之前你还扬言道“大不了抄上次的”,现在又说“更有必要回答基本问题”?Пусть от победык победе ведёт! 2024年9月20日 (五) 10:26 (UTC)[回复]
「大不了」是兜底,要不要重複回答問題是當事人的自由。這顯然不代表本人對當事人期望有如此低,兩者不可一概而論。——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9月20日 (五) 10:30 (UTC)[回复]
@CopperSulfate 可以到此发表意见。Пусть от победык победе ведёт! 2024年9月19日 (四) 09:03 (UTC)[回复]
(+)傾向支持:個人認為臨時管理員申請續任(轉正?)可選擇不回答三個基本問題,甚至多次申請者在後續的申請中我也覺得可以不必每次都回答,首次申請必答就好。--冥王歐西里斯留言2024年9月20日 (五) 23:17 (UTC)[回复]
鉴于ATannedBurger认为需要重答,本人决定撤销提案。Пусть от победык победе ведёт! 2024年9月21日 (六) 06:26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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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以投票决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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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通過
暫未有共識之提議。——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10月26日 (六) 21:42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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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意见与前次RFC相同。在维基百科的权限得失上用投票得结果不过是拙劣的cosplay。既然这么喜欢互煮,建议改成就某人是否能担任管理员一题不设时间限制辩论至得出共识为止。——暁月凛奈 (留言) 2024年8月21日 (三) 08:36 (UTC)[回复]

所謂「投票」是有必要的,因為以社群規模永遠不可能純經討論得出共識,最後還是會變成「類似投票」(!vote)。其實管理人員申請及解任投票理論上一直都是「類似投票」;個人反而覺得「解任投票」目前看來很有必要降低純「投票」的成份(儘管社群整體意見仍占有極高比重)。——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8月22日 (四) 13:53 (UTC)[回复]
有何差异,为何RFA如此特别,应该继续“类似投票”,无需降低“纯投票”成分?--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8月26日 (一) 07:58 (UTC)[回复]
沒辦法透過純討論得出共識那也沒關西阿,就是以後沒管理員可以上任而已,這沒什麼啦。--~~Sid~~ 2024年8月30日 (五) 12:06 (UTC)[回复]
不用投票決定結果,難道以反對罷免的那幾個人決定結果?--日期20220626留言2024年8月25日 (日) 02:15 (UTC)[回复]
(!)意見:那估计会无限循环了。--超级核潜艇留言2024年9月24日 (二) 02:30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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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FA和RFDA是否要求提供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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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些人认为应该废除RFDA要求提供理由:

  • 要求提供理由如同DYKC要求必须写废话
  • 判断理由是否有效造成点票困扰
  • 要求提供理由引發很多問題

也有人认为:

  • 要求提供理由對共識判斷相當有幫助

提请社群讨论,如果要求提供理由没有意义,而且弊大于利,是否应该废除。如果要求提供理由利大于弊,對共識判斷相當有幫助,是否应该也要求RFA必须提供理由。--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8月24日 (六) 18:05 (UTC)[回复]

這可能與安全投票問題掛鉤?——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9月11日 (三) 04:22 (UTC)[回复]
虽然有点关系,但不挂钩。公开投票一样可以要求必须提供理由,或不用提供理由。--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9月19日 (四) 12:55 (UTC)[回复]
(&)建議:若已有用户提供明确的理由,在该用户之后投票,且意见与前面用户相同的用户可以使用{{同上}}等模板。--WiiUf ——青龍出世,傲視蒼穹 2024年9月21日 (六) 14:07 (UTC)[回复]

有关公开投票人列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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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先前多场使用安全投票的管理人员选举之中,都依照既有共识对投票人列表进行了隐藏,使列表只能由监票人员查看。然而,在最近的一次管理人员解任投票之中,监票人对投票人列表进行了公开。个人理解这是出于对解任投票的一些“不透明”的批评的举措,但咱也希望这可以正式的定下来,关于使用安全投票的投票中,什么时候应公开投票人列表,什么时候不应公开。

  • 在管理人员上任投票中?
  • 在管理人员解任投票中?
  • (上方讨论区进行的)在仲裁委员会委员选举投票中?

谢谢。 Stang 2024年9月11日 (三) 02:54 (UTC)[回复]

(!)意見:個人斗膽結合相關討論綜合表達,認為各式投票結束後,投票人列表原則上應於選舉結束後公開,若具備明確重大事由,可視情況特例不公開;畢竟投票這個行為本身並未透露當事人意向為何,若該行為本身對當事人已造成任何心理負擔,建議當事人斟酌考量是否參與投票。至於是否在投票時提供投票意見,個人認為相關意見主要是在投票結果爭議極大或臨界判斷時所用,介面上應具備該欄位供用戶填答較佳,至於用戶是否必須填答才能投票?目前個人傾向上任投票可選填,解任投票則必須填具。
至於相關爭議個人認為仍回歸信任度問題,不論是投票用戶對投票制度或是觀者對其他投票用戶的信任感,但這又往往不離個人的主觀評價;尤其以仲裁委員制度而言,如果往後確實具備某種決定性的效果或權限,對照上次的罷免投票,應如何評估異同或當中部分疑慮?歷來此類討論最大爭點在於社群認為應該「數人頭」抑或「講共識」?長期以來論者各有利弊衡量和偏好,在此或可不論。然而重點在於,人們是否真能在更大規模的投票中,純以就事論事、各提理據的公開爭論和投票中有所共識呢?如果得到的投票結果就是共識,今日自也無須爭議,重點可能還是在於「安全投票」的目的為何?以及為何全世界的大規模投票都可說是「安全投票」?個人認為關鍵有兩個:一個在於投票或選舉過程中人們的任何爭論、命題、理據或偏好,在投票結果出爐前,都難以論斷「前因」和「後果」是否具備得以直接、必然預測的因果關係;其次在於安全投票最大限度保障人們的表意自由,個人認為後者最為重要且關鍵。然而,考量中文社群的地域複雜性,又是否適合單純數票數呢?即便試圖公開討論,某些用戶在不具備客觀理據的前提下,是否就不得表達特定意向偏好?而公開投票是否又如何判定該票是否有效?如此思索必然又陷入無止盡的取捨循環。若折衷由行政員裁定,也必然有站友質疑其認定標準等。既無絕對的方案,可能需要釐清相關制度之所以存在所欲彰顯價值目標和實務考量取捨的先後標準。在此敝人嘗試提出幾個個人關注點:
1.仲裁委員是否可能被罷免?若可能,條件大致為何?個人認為這個問題的結果可能直接影響該制度運行,以及用戶目前對此制度之初步評價。
2.以當前管理員罷免制度而言,和選任管理員的投票方式和介面是否有明顯差異?個人傾向認為罷免管理員應更嚴謹審慎,原因有二:首先罷免投票是剝奪持權用戶的既有權利,當事人既已獲權,社群欲以「群體意向表達的制度」推翻先前選舉的社群意向表達結果,並藉此剝奪當事人權利,自然需要證明持權者是否因其持權而對社群的他人或事務造成何種程度的明顯傷害或錯誤,獲得證明方可決定如何處理甚而除權,因此對於罷免制度的嚴謹公開討論,應該是合情合理。
反過來必有人疑問「選任管理員難道不需如此嚴謹嗎?」持平而論,某人當選管理員獲得授權,並未因此直接影響或剝奪何人權益,或是直接造成何種傷害(對當選者看不順眼不在考量範圍內,若討論到代表性問題那這個話題可能就很難繼續了(笑)),當事人當選前乃至當選當下,是否濫權或因「坐大」而對其他用戶如何打擊,亦需時間證明,況且管理員人數不限、也有其他持權用戶同時持權,自然沒有「佔了誰的缺不幹活」之類的事(過往有此一說),所以在授權前需要討論審視,自屬合理;然而「剝奪他人權限」如前所述,需要公開審視的程度涉及對前一次社群意向表達和當事人的直接否定。個人認為,參與罷免投票的用戶更應填具適當的「不適任」理由,而若有顯然灌票導致影響公信力的問題可能還是偏向技術面處理的問題。
其次,一名用戶從開始活動至足以參選管理人員,一般而言光是如此即需要相當長的養成時間,等到真正參選並當選,又可能因各種因素作用而波折再三,當中至少經歷數年以上時間;然而,只要一次的罷免投票成功,基本上該名被成功投票罷免的用戶就彷彿社群信用全毀、持權基礎破滅。罷免不適任者自屬社群行使制度權利無疑,然而這當中所產生的影響是否僅於該次投票便結束?又或是新的開始?又或者對於可能具持權條件以及已經持權的用戶產生何種影響?相關問題或可留待有心觀者玩味。
3.安全問題如果發生在現實生活,個人不認為是管理員可以直接處理的事情;況且若此類情形發生,即便發生在線上,往往也已發生某種程度的結果或負面效果,再說並非所有用戶都有能力或意願對此類事情執著或如何追究,更可能直接因恐懼和傷害而放棄。我認為用戶的身心安全和使用體驗仍然是首要考量,這方面勝過一切;若知其風險實現的可能性顯然存在,個人主觀認為在此前提下選擇其他考量而將用戶安全問題置於其他選項後,可能會更像「顯可預見而不預防」。在過往的投票方式選擇問題上似已多有討論,當然如果要採用公開投票,個人亦無甚意見(只是當初為何決定採用安全投票呢?)。
4.如果安全投票的單一投票認定存在爭議,那麼試問改為「公開投票」,若出現同樣投票內容時(比如在經過各種討論後,出現類似留言:「對該用戶仍然不信任,投下反對票」;或者「經驗欠缺,來日方長」、「輕舟已過萬重山」等,如何看待該票有效性?此為有效或無效投票又或者不影響其有效性?或者難以一概而論之類?),關於投票有效性的判斷標準就更容易認定或是更少爭議呢?又或者有何異同?以仲裁委員而言,公開投票後,若當選門檻為過半,是否也代表可能有一半的用戶不信任當選者呢?會否影響之後該權限的社群公信力?在相關問題具備明確答案前,又是否有更充分理由應該直接推翻先前的安全投票介面選用結果?
5.「社群對於仲裁委員的期望」以及「行政員和管理員依據何人的何種意見判定」一事,個人認為回歸信任度問題,可能也涉及投票公正性一事(假設出現突然大量帳號如何灌票等)。事實上,正因當前仲裁委員這個稱謂和制度看似頗有影響,然而信任度問題從未真正直接有解,我認為關鍵在於當前不具備一個可以讓用戶彼此間「直接認同度對決」的機會。在此前提下,除了公開選舉獲得明顯支持度的管理員以外,究竟應如何看待所有用戶彼此之間所抱持的信任度?可能難以量化。或許可從平日社群、站務乃至線下活動,以及權限申請之類的事情衡量,但這是否可直接對接社群對於仲裁委員或管理人員的信任度呢?在前述的比如罷免爭議投票意見中,有無更簡便的方法讓管理員和行政員看待取捨用戶意見的參考性?這也是為何敝人先前嘗試發想「事務協調員」之類的部分主因,也就是不同用戶的意見具備之可信度或參考性如何看待?如果「條目建立」有「豁免者」,那麼「社群言論和行為」是否具備對應存在的可能性呢?此類概念若存在,是否對於來日的各種權限選舉更容易提供某種信任和銜接基礎?若答案偏向否定,那麼其實不論如何選舉或者投票介面如何選擇,結果可能大致偏向對於當前社群所孰悉現狀的維持。相關命題端視留待社群如何討論。--Kriz Ju留言2024年9月11日 (三) 16:53 (UTC)[回复]

其他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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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處供社群發表雜項意見,若有重要問題提出者,歡迎於上方新置章節。——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8月18日 (日) 18:29 (UTC)[回复]

除放置公告欄外,是否亦考慮寄送使用者討論頁通告,俾便廣大社群知悉參與?——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8月18日 (日) 18:29 (UTC)[回复]
同意应该寄送。 ——魔琴身份声明 留言 贡献 新手2023 2024年8月20日 (二) 12:01 (UTC)[回复]
简要模仿管治讨论做了一份通告模板供参考。——即请秋安 ZhaoFJx(欢迎签名) 2024年8月21日 (三) 06:44 (UTC)[回复]
公示7日,2024年9月5日 (四) 07:29 (UTC)結束:讨论用户基本就寄送通告达成共识,進入公示期。--人间百态,独尊变态(讨论) 2024年8月29日 (四) 07:29 (UTC)[回复]
我晚點結合仲裁委員會選舉事寫一份更簡潔的通告吧。——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8月29日 (四) 10:12 (UTC)[回复]
@魔琴ZhaoFJx人间百态結合上方仲裁委員會事宜寫了草稿,請確認是否得宜。另此種通告應寄送予何人?延伸確認使用者(或達到相同貢獻門檻但尚未自動升格者)何如?請討論。——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9月10日 (二) 15:35 (UTC)[回复]
👍 ,挺简洁的,发给延伸确认用户就好。不过浅黄色不是很好看思考...可否考虑浅蓝色或其他替代背景?——即请秋安 ZhaoFJx() 2024年9月11日 (三) 01:40 (UTC)[回复]
隔壁仲裁委員會通知都是用此種顏色,我覺得不錯,用藍色反倒相對刺眼。另外我也希望發通告給幾年沒編輯所以尚未取得延伸確認資格者,說不定人家看到就來參一腳發表有益意見啦。——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9月11日 (三) 04:21 (UTC)[回复]
有道理——即请秋安 ZhaoFJx() 2024年9月12日 (四) 02:12 (UTC)[回复]
現在祇差產生使用者清單,然後即可遞送。——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此條未正確附上簽名时间的留言于2024年9月12日 (四) 07:23‎ (UTC)加入。[回复]
@魔琴ZhaoFJx人间百态但我不會弄這種東西,是不是可以請你們幫忙一下?順便問問@0xDeadbeef。——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9月14日 (六) 16:17 (UTC)[回复]
话说“几年没编辑所以尚未取得延伸确认资格者”怎么定义呢……注册满90天且编辑大于500次的用户比较庞大,python跑了一遍递归错误了 囧rz……先输出了一份目前所有的延伸确认用户加管理员的名单phab:P69123。——即请秋安 ZhaoFJx() 2024年9月14日 (六) 22:39 (UTC)[回复]
重新写了下代码,跑了五个小时跑完了中维上注册满90天编辑满500次的7008名用户,phab:P69124——即请秋安 ZhaoFJx() 2024年9月15日 (日) 03:06 (UTC)[回复]
這麼多啊?——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9月15日 (日) 11:01 (UTC)[回复]
純粹吐槽而非真的要提出改方針:究竟是為啥會讓已經多年無編輯跟社群完全脫節的用戶參與投票?這跟尸位素餐只靠定期編輯一兩次裝活躍的管理員有啥分別?--西 2024年9月16日 (一) 02:55 (UTC)[回复]
有人就想做讀者,不打算編輯;現有「活躍」編輯者,也不見得較其更懂規矩。我自己開臺大維基社,就有幹部因為要備考,曾數年未有編輯;也認識有學長即將「升格」為社會人士,編輯頻率大幅下降甚至停止等,但他們可沒有因為一段時間沒碰編輯器,就一瞬變成過時懞懂的老頭兒啊,而且他們還是可以上維基百科看客棧在幹嘛。當然,不否認確有類似案例,但見仁見智,尚不足以概括全局。吾人顯不應以是否編輯或編輯多寡縱然斷定某人是否脫節於社群。——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9月16日 (一) 06:54 (UTC)[回复]
可以查询注册满90天、编辑满500词、最近90天有编辑的用户:https://quarry.wmcloud.org/query/86391#--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9月19日 (四) 11:18 (UTC)[回复]
@ZhaoFJx話說是不是可以幫忙統一加「user talk:」後綴並匯入此處?系統沒法自動辨別。——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9月20日 (五) 10:10 (UTC)[回复]
完成Special:diff/84288815——即请秋安 ZhaoFJx() 2024年9月21日 (六) 03:30 (UTC)[回复]
通告現已發送予社群成員。——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9月21日 (六) 13:36 (UTC)[回复]

澄清解任过程中发言的不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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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通過
無後續討論之議題。——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10月26日 (六) 21:43 (UTC)[回复]
下列討論已經關閉,請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見,請在合適的討論頁提出,而非再次編輯本討論。

关于0xdeadbeef阁下在讨论中提到(例:Bluedeck原话说不至于不限期封禁,在解任界面持续被说成第三方管理员不认同可构成查封理由,而Bluedeck实际上会有限期封禁。),在下认为是不当解读, 澄清可见于:澄清解任过程中发言的不同解读。 --Gluo88留言2024年8月23日 (五) 09:45 (UTC)[回复]

您好,因與檢討相關制度並無直接關聯,本人將此議題移至其他意見。——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8月24日 (六) 08:08 (UTC)[回复]
谢谢--Gluo88留言2024年8月24日 (六) 13:05 (UTC)[回复]

本討論已關閉,請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見,請在合適的討論頁提出,而非再次編輯本討論。

关于管理员错误自查表/封禁补充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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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移步相關頁面繼續討論,勿於此處別生枝節。——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8月24日 (六) 14:34 (UTC)[回复]
下列討論已經關閉,請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見,請在合適的討論頁提出,而非再次編輯本討論。

Bluedeck 于2017年4月28日创建这个文档:Wikipedia:管理员错误自查表/封禁,感觉目的挺好:“在中文维基百科的实践中,管理员和管理人员有时可能会因为未注意到方针指引的一些细节而出错。在此总结了一些常见的错误,以便管理员在执行封禁时更加符合方针和指引,同时也便于普通用户根据方针指引与管理员沟通,针对疑似不当封禁的类似情况提出质疑。”

有些管理员需要更加熟悉有关方针和指引, 约束自己的行为,避免长期多年做出大量违反方针和指引的封禁行为, 避免发展到需要社群启动弹劾程序。为此目的,我系统地阅读了方针指引,查找了众多案例,花费了大量时间,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补充。

所增加的问题都是在实际过程中所观察到的。从目前情况来看,许多有多年经验的管理员对方针指引仍然不够熟悉。这些总结不仅有助于管理员自查,也能帮助受到不公正待遇的用户找到相关方针和指引,以分析实际遇到的问题。

更重要的是,我们希望管理员和用户都能够按照方针办事,这些总结是否能帮助管理员和用户、是否能帮助维基社群营造一个和谐公平的合作环境是我们需要考虑的重点。 希望大家关注如何帮助社群,如何帮助维基营造一个和平公正的合作环境。

有不同意见可以提出,社群可以继续补充和讨论, 有助于建立积极的中维社群环境。社群协作的关键在于理解、尊重和包容不同的观点。即使某些用户表现不佳,作为管理员,我们应该保持专业和耐心,应该保持客观、公正和理性,而不是简单地采取高压态度。公信力需要建立在合理和公正的行为基础上。 --Gluo88留言2024年8月24日 (六) 13:13 (UTC)[回复]

其實在Wikipedia talk:管理员错误自查表/封禁#有關此頁面新增內容,請大家協助確認及提供意見已有用rfc發起討論,建議在該討論頁討論即可。--Wolfch (留言) 2024年8月24日 (六) 13:28 (UTC)[回复]
谢谢您的理解, 社群需要一起合作, 进一步改善。这个补充的目的,和本次解任直接相关,涉及范围大时间长影响大,更应该在客栈的检讨此次检验程序的过程中讨论,让一切改动公开透明,广泛征求意见, 有助于避免将来再启动弹劾程序。
目前我的修改已经被全部彻底的回退。请测评用户看一看在下的补充,发表您的意见, 包括是否应该恢复在下的编辑。--Gluo88留言2024年8月24日 (六) 13:48 (UTC)[回复]
(!)意見,此討論內容已經和頁面發起的rfc討論重複,請求未參與其中的其他使用者協助關閉此段討論,謝謝。--提斯切里留言2024年8月24日 (六) 13:55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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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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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讨论串也被放置play了很长时间了,看样子就是没有新的意见了。小结一下目前仍然没有得出一个结论的议题:

  1. 管理人员上任是否要继续安全投票?可否以公开投票的形式进行?
  2. Wikipedia:管理员布告板/其他不当行为这类页面没人/少人处理怎么办?
  3. 设立某种“停权”机制,配合独立第三方调查人员处理设计权限的争议
  4. RFA和RFDA是否要求提供理由?
  5. 安全投票的投票人列表是否应向所有用户公开显示?

其中对于2和3,咱个人认为与正在组建的仲裁委员会有关;对于1,众多用户认为继续进行安全投票制度依旧是利大于弊。其他的议题似乎参与的用户很少,因此重新贴在这里吸引一下讨论。@Ericliu1912 Stang 2024年11月26日 (二) 13:06 (UTC)[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