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er talk:だ*ぜ/Discussion
外观
DYKC討論段落
[编辑]- @だ*ぜ:請注意現時並不允許代劃票,不論其理由是否消失,所有合乎資格的投票之刪除衹可由投票人自行作出。--街燈電箱150號 開箱維修 抄錶 檢驗證明 2018年10月9日 (二) 15:32 (UTC)
- @Cdip150:反對理由已經消失,不存在反對理由的票,即不符合投票資格。——だ*ぜ 𓋹 謹此敬上 2018年10月10日 (三) 04:25 (UTC)
- @だ*ぜ:本頁之投票規則僅要求理由涉及條目內容,不會理會理由在之後消失與否。況且,理由是否消失僅可由投票者本人決定,其他人無權決定。--街燈電箱150號 開箱維修 抄錶 檢驗證明 2018年10月10日 (三) 04:56 (UTC)
- @Cdip150:對閣下曲解規則的行為表示十分遺憾,詳見判斷原則第A條。本人是起草人之一,對規則了解程度不言而喻,希望閣下能了解規則原意,以規則原意行事,這才是依法行事。——だ*ぜ 𓋹 謹此敬上 2018年10月10日 (三) 06:40 (UTC)
- @だ*ぜ:從當時的討論來看,最終採取的解釋是:「不含投票原因的票無效。任何理由都可以。」,所以實在無從解釋到 閣下所謂的原意,另見維基百科討論:新條目推薦/候選/存檔6#DYKC:如反對票理由消失,反對票應自動無效已顯示有關做法存在問題,社群在當時並不接受反對票理由消失就自動無效的做法,而後來的新討論也不見有任何對應。而且更重要的是,就算接受 閣下的觀點,我們仍然無從判斷反對者是否認為理由已經消失,現時無法排除反對者認為有關語句改了後仍然不夠通順所以沒有改票的可能,「反對理由已經消失」這句連我管理員也不能亦無權裁定。--街燈電箱150號 開箱維修 抄錶 檢驗證明 2018年10月10日 (三) 07:06 (UTC)
- @Cdip150:根據時間性,DYKC規則更晚,所以可以考慮這是廢除了之前的辦法,重立辦法。另外,本人立「規則」時採取的是普通法原則,閣下所在的澳門是屬大陸法原則,這點上已經出現了分歧。
- @だ*ぜ:從當時的討論來看,最終採取的解釋是:「不含投票原因的票無效。任何理由都可以。」,所以實在無從解釋到 閣下所謂的原意,另見維基百科討論:新條目推薦/候選/存檔6#DYKC:如反對票理由消失,反對票應自動無效已顯示有關做法存在問題,社群在當時並不接受反對票理由消失就自動無效的做法,而後來的新討論也不見有任何對應。而且更重要的是,就算接受 閣下的觀點,我們仍然無從判斷反對者是否認為理由已經消失,現時無法排除反對者認為有關語句改了後仍然不夠通順所以沒有改票的可能,「反對理由已經消失」這句連我管理員也不能亦無權裁定。--街燈電箱150號 開箱維修 抄錶 檢驗證明 2018年10月10日 (三) 07:06 (UTC)
- @Cdip150:對閣下曲解規則的行為表示十分遺憾,詳見判斷原則第A條。本人是起草人之一,對規則了解程度不言而喻,希望閣下能了解規則原意,以規則原意行事,這才是依法行事。——だ*ぜ 𓋹 謹此敬上 2018年10月10日 (三) 06:40 (UTC)
- @だ*ぜ:本頁之投票規則僅要求理由涉及條目內容,不會理會理由在之後消失與否。況且,理由是否消失僅可由投票者本人決定,其他人無權決定。--街燈電箱150號 開箱維修 抄錶 檢驗證明 2018年10月10日 (三) 04:56 (UTC)
- @Cdip150:反對理由已經消失,不存在反對理由的票,即不符合投票資格。——だ*ぜ 𓋹 謹此敬上 2018年10月10日 (三) 04:25 (UTC)
“ | 「她和兩個女兒以及她岳父尤金·居里一起搬到了thor」,這是什麼不通順的話語? | ” |
——WQL |
- 該段說話已經不存在,不是嗎?——だ*ぜ 𓋹 謹此敬上 2018年10月10日 (三) 09:55 (UTC)
- 敝人找不到哪一次的討論廢除了2014年的討論。而且,原則A的立法原意實際是來自維基百科討論:新條目推薦/候選/存檔6中2015年的部份,敝人甚至有參與後來修法過程的討論(所以講原意的話我應該比您還要清楚),原則A當時的原意是衹管您有沒有寫東西,而不管寫的東西合不合法(也就是「任何理由都可以」;換言之,就算胡言亂語也是原則A不管的);而內容合不合法則是交由原則B,C,D來管。所以即使反對理由消失了,原則A仍不可引用,因為他真的有寫東西上去;更何況他的理由是否已經消失這一點本來就很有議論的地方。題外話,在2015年的立法和修法的2次討論中完全不見 閣下討論的身影,但 閣下怎麼會變成「起草人之一」?--街燈電箱150號 開箱維修 抄錶 檢驗證明 2018年10月10日 (三) 11:11 (UTC)
- @Cdip150:維基百科討論:新條目推薦/候選/存檔8#提議創建新方針/信息頁:「你知道嗎」評選標準中於「User:こいちぼん/沙盒/“你知道吗”条目标准」的修改,這是之後的新版規則。——だ*ぜ 𓋹 謹此敬上 2018年10月10日 (三) 11:55 (UTC)
- @Cdip150:一切法律都是以新法為基準,當頒布修正案時,舊法例自動廢除。當存在新舊法例相沖時,以新法作為準。——だ*ぜ 𓋹 謹此敬上 2018年10月10日 (三) 12:00 (UTC)
- 該討論應該沒有達成共識,我衹是看見一堆支持反對互相對沖,而User:こいちぼん/沙盒/“你知道吗”条目标准的內容最終也沒有列入新條目推薦的規則中或在規則中有任何參照或提及,連付諸作為正式資訊頁也不見,嚴格來說不可能視為有效的新法案來執行。--街燈電箱150號 開箱維修 抄錶 檢驗證明 2018年10月10日 (三) 12:19 (UTC)
- 敝人找不到哪一次的討論廢除了2014年的討論。而且,原則A的立法原意實際是來自維基百科討論:新條目推薦/候選/存檔6中2015年的部份,敝人甚至有參與後來修法過程的討論(所以講原意的話我應該比您還要清楚),原則A當時的原意是衹管您有沒有寫東西,而不管寫的東西合不合法(也就是「任何理由都可以」;換言之,就算胡言亂語也是原則A不管的);而內容合不合法則是交由原則B,C,D來管。所以即使反對理由消失了,原則A仍不可引用,因為他真的有寫東西上去;更何況他的理由是否已經消失這一點本來就很有議論的地方。題外話,在2015年的立法和修法的2次討論中完全不見 閣下討論的身影,但 閣下怎麼會變成「起草人之一」?--街燈電箱150號 開箱維修 抄錶 檢驗證明 2018年10月10日 (三) 11:11 (UTC)
- 該段說話已經不存在,不是嗎?——だ*ぜ 𓋹 謹此敬上 2018年10月10日 (三) 09:55 (UTC)
- @Cdip150:回到原有主題,如果這樣判定邏輯的話,豈不是連之前條目沒有做分類,即使之後分了類,但只要投票者不劃票,也是不允許使用A/C原因判定嗎?這個絕對是一個錯誤的決定。只要別人投出反對票,投票者即使主編修改後不劃票,豈不是「大嘥」?——だ*ぜ 𓋹 謹此敬上 2018年10月12日 (五) 09:57 (UTC)
- 的確不允許,而像您提到的情況也難以界定是否錯誤決定,分了類之後反對者覺得分錯類而不改票這也有可能,請注意把反對者提到的情形消除並不一定是完全解決問題。當然亦有可能是真的完全解決問題但反對者不劃票,但不要忘記新條目推薦落敗後仍可以在指定限期內重新提薦上訴,敝人認為此上訴機制已把這些「大嘥」作出了大部份的彌補。--街燈電箱150號 開箱維修 抄錶 檢驗證明 2018年10月12日 (五) 12:20 (U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