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讨论:だ*ぜ/Discussion
外观
DYKC讨论段落
[编辑]- @だ*ぜ:请注意现时并不允许代划票,不论其理由是否消失,所有合乎资格的投票之删除衹可由投票人自行作出。--街燈電箱150號 开箱维修 抄表 检验证明 2018年10月9日 (二) 15:32 (UTC)
- @Cdip150:反对理由已经消失,不存在反对理由的票,即不符合投票资格。——だ*ぜ 𓋹 谨此敬上 2018年10月10日 (三) 04:25 (UTC)
- @だ*ぜ:本页之投票规则仅要求理由涉及条目内容,不会理会理由在之后消失与否。况且,理由是否消失仅可由投票者本人决定,其他人无权决定。--街燈電箱150號 开箱维修 抄表 检验证明 2018年10月10日 (三) 04:56 (UTC)
- @Cdip150:对阁下曲解规则的行为表示十分遗憾,详见判断原则第A条。本人是起草人之一,对规则了解程度不言而喻,希望阁下能了解规则原意,以规则原意行事,这才是依法行事。——だ*ぜ 𓋹 谨此敬上 2018年10月10日 (三) 06:40 (UTC)
- @だ*ぜ:从当时的讨论来看,最终采取的解释是:“不含投票原因的票无效。任何理由都可以。”,所以实在无从解释到 阁下所谓的原意,另见维基百科讨论:新条目推荐/候选/存档6#DYKC:如反对票理由消失,反对票应自动无效已显示有关做法存在问题,社群在当时并不接受反对票理由消失就自动无效的做法,而后来的新讨论也不见有任何对应。而且更重要的是,就算接受 阁下的观点,我们仍然无从判断反对者是否认为理由已经消失,现时无法排除反对者认为有关语句改了后仍然不够通顺所以没有改票的可能,“反对理由已经消失”这句连我管理员也不能亦无权裁定。--街燈電箱150號 开箱维修 抄表 检验证明 2018年10月10日 (三) 07:06 (UTC)
- @Cdip150:根据时间性,DYKC规则更晚,所以可以考虑这是废除了之前的办法,重立办法。另外,本人立“规则”时采取的是普通法原则,阁下所在的澳门是属大陆法原则,这点上已经出现了分歧。
- @だ*ぜ:从当时的讨论来看,最终采取的解释是:“不含投票原因的票无效。任何理由都可以。”,所以实在无从解释到 阁下所谓的原意,另见维基百科讨论:新条目推荐/候选/存档6#DYKC:如反对票理由消失,反对票应自动无效已显示有关做法存在问题,社群在当时并不接受反对票理由消失就自动无效的做法,而后来的新讨论也不见有任何对应。而且更重要的是,就算接受 阁下的观点,我们仍然无从判断反对者是否认为理由已经消失,现时无法排除反对者认为有关语句改了后仍然不够通顺所以没有改票的可能,“反对理由已经消失”这句连我管理员也不能亦无权裁定。--街燈電箱150號 开箱维修 抄表 检验证明 2018年10月10日 (三) 07:06 (UTC)
- @Cdip150:对阁下曲解规则的行为表示十分遗憾,详见判断原则第A条。本人是起草人之一,对规则了解程度不言而喻,希望阁下能了解规则原意,以规则原意行事,这才是依法行事。——だ*ぜ 𓋹 谨此敬上 2018年10月10日 (三) 06:40 (UTC)
- @だ*ぜ:本页之投票规则仅要求理由涉及条目内容,不会理会理由在之后消失与否。况且,理由是否消失仅可由投票者本人决定,其他人无权决定。--街燈電箱150號 开箱维修 抄表 检验证明 2018年10月10日 (三) 04:56 (UTC)
- @Cdip150:反对理由已经消失,不存在反对理由的票,即不符合投票资格。——だ*ぜ 𓋹 谨此敬上 2018年10月10日 (三) 04:25 (UTC)
“ | “她和两个女儿以及她岳父尤金·居里一起搬到了thor”,这是什么不通顺的话语? | ” |
——WQL |
- 该段说话已经不存在,不是吗?——だ*ぜ 𓋹 谨此敬上 2018年10月10日 (三) 09:55 (UTC)
- 敝人找不到哪一次的讨论废除了2014年的讨论。而且,原则A的立法原意实际是来自维基百科讨论:新条目推荐/候选/存档6中2015年的部份,敝人甚至有参与后来修法过程的讨论(所以讲原意的话我应该比您还要清楚),原则A当时的原意是衹管您有没有写东西,而不管写的东西合不合法(也就是“任何理由都可以”;换言之,就算胡言乱语也是原则A不管的);而内容合不合法则是交由原则B,C,D来管。所以即使反对理由消失了,原则A仍不可引用,因为他真的有写东西上去;更何况他的理由是否已经消失这一点本来就很有议论的地方。题外话,在2015年的立法和修法的2次讨论中完全不见 阁下讨论的身影,但 阁下怎么会变成“起草人之一”?--街燈電箱150號 开箱维修 抄表 检验证明 2018年10月10日 (三) 11:11 (UTC)
- @Cdip150:维基百科讨论:新条目推荐/候选/存档8#提议创建新方针/信息页:“你知道吗”评选标准中于“User:こいちぼん/沙盒/“你知道吗”条目标准”的修改,这是之后的新版规则。——だ*ぜ 𓋹 谨此敬上 2018年10月10日 (三) 11:55 (UTC)
- @Cdip150:一切法律都是以新法为基准,当颁布修正案时,旧法例自动废除。当存在新旧法例相冲时,以新法作为准。——だ*ぜ 𓋹 谨此敬上 2018年10月10日 (三) 12:00 (UTC)
- 该讨论应该没有达成共识,我衹是看见一堆支持反对互相对冲,而User:こいちぼん/沙盒/“你知道吗”条目标准的内容最终也没有列入新条目推荐的规则中或在规则中有任何参照或提及,连付诸作为正式资讯页也不见,严格来说不可能视为有效的新法案来执行。--街燈電箱150號 开箱维修 抄表 检验证明 2018年10月10日 (三) 12:19 (UTC)
- 敝人找不到哪一次的讨论废除了2014年的讨论。而且,原则A的立法原意实际是来自维基百科讨论:新条目推荐/候选/存档6中2015年的部份,敝人甚至有参与后来修法过程的讨论(所以讲原意的话我应该比您还要清楚),原则A当时的原意是衹管您有没有写东西,而不管写的东西合不合法(也就是“任何理由都可以”;换言之,就算胡言乱语也是原则A不管的);而内容合不合法则是交由原则B,C,D来管。所以即使反对理由消失了,原则A仍不可引用,因为他真的有写东西上去;更何况他的理由是否已经消失这一点本来就很有议论的地方。题外话,在2015年的立法和修法的2次讨论中完全不见 阁下讨论的身影,但 阁下怎么会变成“起草人之一”?--街燈電箱150號 开箱维修 抄表 检验证明 2018年10月10日 (三) 11:11 (UTC)
- 该段说话已经不存在,不是吗?——だ*ぜ 𓋹 谨此敬上 2018年10月10日 (三) 09:55 (UTC)
- @Cdip150:回到原有主题,如果这样判定逻辑的话,岂不是连之前条目没有做分类,即使之后分了类,但只要投票者不划票,也是不允许使用A/C原因判定吗?这个绝对是一个错误的决定。只要别人投出反对票,投票者即使主编修改后不划票,岂不是“大嘥”?——だ*ぜ 𓋹 谨此敬上 2018年10月12日 (五) 09:57 (UTC)
- 的确不允许,而像您提到的情况也难以界定是否错误决定,分了类之后反对者觉得分错类而不改票这也有可能,请注意把反对者提到的情形消除并不一定是完全解决问题。当然亦有可能是真的完全解决问题但反对者不划票,但不要忘记新条目推荐落败后仍可以在指定限期内重新提荐上诉,敝人认为此上诉机制已把这些“大嘥”作出了大部份的弥补。--街燈電箱150號 开箱维修 抄表 检验证明 2018年10月12日 (五) 12:20 (U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