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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者討論:KMBCT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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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ATENU留言2018年1月23日 (二) 09:38 (UTC)[回覆]

關於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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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hkbus.wikia.com/wiki 該網站是以知識共享署名 - 相同方式共享許可證3.0(Unported)(CC-BY-SA)許可,見該網頁版權說明,故與維基百科相容,故無侵權。-- Willy1018(留言) 2018年1月20日 (六) 03:22 (UTC)[回覆]

[1],該處指明「香港巴士大典採用 CC-BY-SA 協議,根據 創用CC BY-SA-3.0 版本執行著作權,本大典資源可以轉載及使用,但必須署名(By Attribution),以及以相同方式共享(Share Alike)。此協議適用於本大典所有文本資源,包括但不限於頁面及用戶頁。」;至於該等條目未有顯示來源出自香港巴士大典,明顯侵權。KMBCTB留言信箱 2018年1月20日 (六) 03:26 (UTC)[回覆]
在討論頁說明或使用Template:CC-notice即可,另外見Wikipedia:版權常見問題解答#我是原作者,為什麼不能把文章發表在維基百科?Wikipedia:版權常見問題解答#部分許可協議的授權使用規則。-- Willy1018(留言) 2018年1月20日 (六) 03:35 (UTC)[回覆]

關於閣下對港島巴士1至8號線及其分支線的關注度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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敢問原因為何?另:個人覺得城巴1號線應具關注度,畢竟它曾有兩個編號。ŚÆŊŠĀ 2018年4月6日 (五) 16:13 (UTC)[回覆]

提報關注度不足過期提醒:城巴1號線、新巴2號線、新巴2A線、新巴2X線、新巴3A線、新巴4、4X線、城巴5B線、城巴5X線、城巴6號線、城巴6A線、城巴6X線、城巴7號線、新巴8號線、新巴8H線、新巴8P線、新巴8R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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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閣下曾提報不符合關注度指引之條目「城巴1號線」已過限期(條目已重定向),如閣下認為該條目現時尚未合乎關注度標準,可作提刪
 閣下曾提報不符合關注度指引之條目「新巴2號線」已過限期,如閣下認為該條目現時尚未合乎關注度標準,可作提刪
 閣下曾提報不符合關注度指引之條目「新巴2A線」已過限期,如閣下認為該條目現時尚未合乎關注度標準,可作提刪
 閣下曾提報不符合關注度指引之條目「新巴2X線」已過限期,如閣下認為該條目現時尚未合乎關注度標準,可作提刪
 閣下曾提報不符合關注度指引之條目「新巴3A線」已過限期,如閣下認為該條目現時尚未合乎關注度標準,可作提刪
 閣下曾提報不符合關注度指引之條目「新巴4、4X線」已過限期,如閣下認為該條目現時尚未合乎關注度標準,可作提刪
 閣下曾提報不符合關注度指引之條目「城巴5B線」已過限期,如閣下認為該條目現時尚未合乎關注度標準,可作提刪
 閣下曾提報不符合關注度指引之條目「城巴5X線」已過限期,如閣下認為該條目現時尚未合乎關注度標準,可作提刪
 閣下曾提報不符合關注度指引之條目「城巴6號線」已過限期,如閣下認為該條目現時尚未合乎關注度標準,可作提刪
 閣下曾提報不符合關注度指引之條目「城巴6A線」已過限期,如閣下認為該條目現時尚未合乎關注度標準,可作提刪
 閣下曾提報不符合關注度指引之條目「城巴6X線」已過限期,如閣下認為該條目現時尚未合乎關注度標準,可作提刪
 閣下曾提報不符合關注度指引之條目「城巴7號線」已過限期,如閣下認為該條目現時尚未合乎關注度標準,可作提刪
 閣下曾提報不符合關注度指引之條目「新巴8號線」已過限期,如閣下認為該條目現時尚未合乎關注度標準,可作提刪
 閣下曾提報不符合關注度指引之條目「新巴8H線」已過限期,如閣下認為該條目現時尚未合乎關注度標準,可作提刪
 閣下曾提報不符合關注度指引之條目「新巴8P線」已過限期,如閣下認為該條目現時尚未合乎關注度標準,可作提刪
 閣下曾提報不符合關注度指引之條目「新巴8R線」已過限期(條目已重定向),如閣下認為該條目現時尚未合乎關注度標準,可作提刪
 閣下曾提報不符合關注度指引之條目「城巴8S、8X、19線」已過限期(條目已刪除),如閣下認為該條目現時尚未合乎關注度標準,可作提刪。 --Cewbot留言2018年5月6日 (日) 00:02 (UTC)[回覆]

有關陳凱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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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凱欣不是即時失去議席,請參考范國威區諾軒個案。--112.118.57.186留言2020年5月21日 (四) 07:15 (UTC) [回覆]

《立法會條例》 第72條

(1)如原訟法庭在聆訊選舉呈請時,裁定任何根據第58條獲宣布妥為當選為議員的人,並非妥為當選為議員,則 —— (由2011年第18號第12條修訂)

(a)在不抵觸第(1A)款及第70A條的條文下,該人即不再是議員;及

(b)在不抵觸第(2)款的條文下,該人的議員席位自原訟法庭發下書面判決的日期起即出缺。

第70A條

凡原訟法庭就選舉呈請作出裁定,該裁定在作出以下作為的限期屆滿之前暫緩生效:根據第65(2)條,為提出就針對該裁定向終審法院上訴的許可申請而提交動議通知。

第65(2)條

儘管有《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484章)第24條的規定,根據該條例第22(1)(c)條提出向終審法院上訴的許可申請的人,須在上訴所針對的原訟法庭的書面判決發下當日後14個工作日內,就該申請提交動議通知,而申請人亦須在該14個工作日內的任何時間,給予該上訴中的對方3日通知,通知對方申請人擬提出該申請。


「該人即不再是議員」的條文是有條件的,是在14個工作日限期屆滿之前暫緩生效,因此她現在未失去議席,即使她不提出上訴。--112.118.57.186留言2020年5月21日 (四) 08:47 (UTC)[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