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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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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
簡稱法官法
提請審議機關最高人民法院[1]
公布日期1995年2月28日
施行日期1995年7月1日
最新修正2019年4月23日(第3次修正)
法律效力位階基本法律
立法歷程
  • 人大常委會通過:1995年2月28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
  • 國家主席公布:第38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2](1995年2月28日,國家主席江澤民簽署公布)
收錄於維基文庫的法律原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 收錄於國家法律法規資料庫的法律原文:
現狀:施行中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為了提高法官的素質,加強對法官的管理,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保障法官依法履行職責,保障司法公正,根據憲法,制定的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共有8章69條,規定法官是依法行使國家審判權的審判人員,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的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和審判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於1995年2月28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根據2001年6月30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修訂。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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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草案)》的说明_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 [2020-02-0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11-04). 
  2. ^ 法律文库查询_中国法院网. www.chinacourt.org. [2020-02-0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11-04).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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