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
外觀
簡稱 | 法官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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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請審議機關 | 最高人民法院[1] |
公布日期 | 1995年2月28日 |
施行日期 | 1995年7月1日 |
最新修正 | 2019年4月23日(第3次修正) |
法律效力位階 | 基本法律 |
立法歷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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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狀:施行中 |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為了提高法官的素質,加強對法官的管理,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保障法官依法履行職責,保障司法公正,根據憲法,制定的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共有8章69條,規定法官是依法行使國家審判權的審判人員,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的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和審判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於1995年2月28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根據2001年6月30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修訂。
參考文獻
[編輯]-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草案)》的说明_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 [2020-02-0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11-04).
- ^ 法律文库查询_中国法院网. www.chinacourt.org. [2020-02-0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11-04).
外部連結
[編輯]維基文庫中的相關原始文獻: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