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利时死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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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利时于1996年8月1日正式废除了对和平时期和战争时期所有罪行的死刑[1]。在比利时,最后一次因和平时期所犯罪行而执行死刑是在1863年7月,一名农民因谋杀罪在伊珀尔被执行死刑。1918年3月26日,一位名叫埃米尔·费尔法耶的军官因杀害怀孕的女友而被认定有罪,在弗尔讷的监狱被送上了断头台。这是比利时自1863年以来首次执行死刑。
1944年11月至1950年8月,比利时约有242人因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犯下的罪行被行刑队处决,其中241人被判通敌。在此期间,共有2940人被判处死刑,但仅执行了242人。比利时最后一位被处决者是1950年8月8日被处决的德国战犯菲利普·施米特,他是布伦东克堡集中营的营长。尽管比利时刑法规定死刑必须以斩首的方式执行,但二战后被处决的242人是由军事法庭审判的,因此是由行刑队枪决的。
1999年1月1日,禁止在任何情况下实施死刑的《欧洲人权公约第6号议定书》生效。比利时还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任择议定书》。2005年2月2日,禁止死刑被纳入《比利时宪法》。
参考文献
[编辑]- ^ Abolition of the death penalty. FPS Foreign Affairs - Foreign Trade and Development Cooperation. 26 January 2022 [2023-05-1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06-03) (英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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