层压式推销
层压式推销或金字塔式骗局(英语:Pyramid scheme),在华语地区别称老鼠会(源自台语黑话),是一种“无法持久永续经营”(unsustainable)的商业销售运作模式,在大多数国家及社会的法律及案件中被视为“非法商业行为”。值得注意的是,有些公司会以合法的“直销”(或多层次直销)作为“金字塔骗局”的包装,导致直销与金字塔骗局两者暧昧难分,事实上,两者也有相当相似之处。
1919年时美国发生的庞氏骗局,被认为是金字塔骗局的源头,但庞氏骗局只要自己投入资金,并不需要去找下线。
简介
[编辑]其运作模式通常为参与者、经营者透过介绍其他人加入而赚取佣金,这些佣金来自新会员的入会费,如此类推,一层压一层,形如金字塔,而其组织、团队或公司通常提供没有“足够市场、商业价值”的产品和服务,或者是以远高于市价的价位来销售其所谓的“产品”。在台湾取其有如鼠类繁殖速度之快而有“老鼠会”之别称。
大部分的层压式推销者试图将其骗局模式(Scheme),透过“商业话术、行销包装”等过程来达到“合理化、合法化、复杂化”等混淆视听、似是而非的目的,期望来让参与者或消费者等被误导、误认为其所谓的非法性质的骗局计划似乎属于其他合法性质的“多层次传销”计划(Multi-level marketing)。一些所宣称的多层次传销计划已被视为是层压式推销计划的变种形式。[1][2][3][4]
通常参与者付入会费后,要介绍其他人入会才有收入,上层的参与者可以分享下层参与者的入会费,一层压一层,形如金字塔,金钱向上缴集,发起人必然是最终得益者,早期与中间业务则是受益者,而最受害的是最低层、最新进的参与者,因为他们若未能介绍其他人入会,只有付出,没有回报。因而为了获得后继者的钱,必须欺骗参与者,层压式推销涉及的法律案件通常涉及假个案和假证据、假造或隐瞒经营者的真实经营收入。
层压式推销术在不少地区(包括美国和大部分欧洲国家)属刑事罪行,但有很多地区都以不干预商业运作为由不立法监管。只有少数地区透过公平交易法规来监管,使民众得以分辨不合法的推销行为等商业活动。在中国大陆法律,层压式推销被视为“非法推销”。
历史
[编辑]根据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和华尔街资料显示,层压式推销最早成立于1964年,由美国人威廉·帕特里克在加州所创,当时的公司名为“假日魔法公司”,在短短的8年间其业绩从第一年的52万美元窜升至1972年的2.5亿美元。大约同时成立的“佳线产品公司”也是“老鼠会”的杰作。
1971年,美国贸易委员会有鉴于“老鼠会”在全美各地流窜发展,并带来许多社会问题,于是率先控告“假日魔法公司”违反联邦贸易委员会会法。同年加州政府也检举“佳线产品公司”的非法行为。到此,“老鼠会”无法在美国立足。于是开始跨国发展,在加拿大、欧洲、日本、中国等地都出现“老鼠会”的足迹。由于他们在各国市场崛起,谋取暴利,并引起了严重的社会问题,相继被勒令停业。
层压式推销有很多不同版本,最早的模式是以信件行骗。信件写上有5至10个地址的列表,收信人把表上第一个地址删去,在表末加上自己和其他人的地址,成为新的列表,写在新的信上,然后把此信连同指定的小额金钱寄去刚被删的地址。寄信人希望程序一直重复,终有一天自己的地址成为列表上首个地址,接收累积的金钱。
层压式推销的成功视乎会员数目能否以指数级增长,所以层压式推销的英文是"pyramid"(金字塔),代表每向下一层会员人数就递增。当会员人数越来越多,支持计划运作的会员数目将会是天文数字,注定层压式推销不能持久,绝大部分参与者都要赔钱。
大规模的层压式推销曾于前苏联共和国发生。苏联解体后不久,当地的人对股票市场不熟悉,被误导以为可以轻易获得10倍以上利润。
最恶名昭彰的案例包括俄罗斯的MMM骗局、1997年阿尔巴尼亚的层压式推销骗案以及香港的JPEX案。
法例禁止
[编辑]很多国家和地区明文规定禁止层压式推销,但仍禁之不绝。纯粹牵涉金钱的层压式推销已差不多绝迹,很多层压式推销都以售卖货品作掩饰,却以招揽会员为实。[5]
禁止层压式推销的地区
[编辑]亚洲
[编辑]欧洲
[编辑]美洲
[编辑]大洋洲
[编辑]其他
[编辑]特征
[编辑]在层压式推销中,一个组织强逼人们去“入会”,并缴交各项入会费及培训费用。该组织则对新会员承诺如他们成功招揽其他新会员,则可获取佣金。而组织的高层和“上线”(即成功招揽会员的旧成员)亦可分佣。对这些高层而言,层压式推销是个赚大钱的好方法,因为他们不需要自己动手,下层的会员就已经有强烈的动力去招揽更多新会员,同时将收入转移至他们的手中。
层压式推销提供的产品本身几乎毫无价值,或者是以高出市价的价钱出售。这些“产品”包括教授参与者如何招揽新会员的小册子、录音带等,价钱可能高达数百至数千美元。互联网上的宣传文本,常以“如何在网络上赚100万元?”做招徕。其他的例子包括,把产品以远高于市价的价钱出售。结果是只有参与推销的人才会购买,而唯一可以赚取金钱的途径是介绍更多的新人,因为部分新人入会费是旧人的佣金。由于产品和服务本身毫无价值,层压式推销依赖新会员的入会费或更努力压榨旧会员来获取利润。最终再没有新会员加入,大量低层会员无法获得任何利润。
层压式推销的特征:
- 硬销手法
- 保证可得可观收入,或表示不一定保证可能收入,要靠自己努力所得
- 以奖励计划/奖励积分取代金钱或利益等字眼
- 没有产品,或产品以远高于市价出售
- 收入主要来自介绍别人入会的佣金,而不是靠售卖产品予非会员
- 通常只有最早期加入的人才能赚钱
- 不断强调层压式推销是合法的(实际上是非法行为)
- 不断强调公司并非层压式或传销而是直销经营
与层压式推销不同,传销的参与者通过售卖公司的货品或服务予非会员而取得佣金,而介绍新会员入会则不是主要收入。但层压式推销可以用货品和服务做幌子,最重要视乎公司的资金主要来自新会员还是售出的货物。
法定直销与层压式推销分界线
[编辑]注:本文提及的“传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定义,包含多层次直销与层压式推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直销管理条例》发布后对于直销与传销分界线做出法定明文阐述。[9]
- 合法性方面,直销合法,层压式推销违法。
- 层压式推销常有关押人员、扣押物品与暴力色彩等诸多光怪陆离现象,直销无。
- 直销招募受法规限制,不得招募在校生、教师、医务人员、公务员等身份和未满18周岁的人员为直销员,层压式推销不遵守此法。
- 直销培训内容、培训形式、培训场所、授课人员遵守法定诸多规范和层层证照执照取得,层压式推销不遵守此法。
- 直销以直销员直接向消费者销售商品之毛利为获得报酬的前提,层压式推销往往不销售商品,或明显使用假性商品为幌子。
- 直销需有完备退换货制度比照一般所有商店,层压式推销多数无产品,更谈不上售后。
- 直销计酬公开且只能是单层次计酬,报酬总额不得超过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售价的30%,层压式推销报酬计算可能不公开且容许多层次抽佣。
八球模型
[编辑]大部分层压式推销公司的运作方式都非常复杂。为了方便解说,这里采用了较简单的模型。
在这个模型里,每名会员必须招揽二名新会员。这件事随着人数的增加会变得愈来愈难,因为模型的层数也在上升,令分成变小。这个模型里,每一个人都招揽了二名新会员,而每名新会员又招揽了另外二名新会员,如此类推。
前苏联国家的层压式推销
[编辑]苏联解体后,东欧不少国家的人成为了层压式推销的受害者,一般认为主因是当地一直奉行计划经济,对自由经济体制欠缺认识。较著名的例子发生在阿尔巴尼亚、罗马尼亚和发生在俄罗斯的MMM骗局。
特例
[编辑]层压式推销是一种不能持久的商业运作模式,可是当层压式推销运用在非商业环境下,是可以成功的,而这些特别的例子,称为层压式传教。
注解
[编辑]- ^ Carroll, Robert Todd. The Skeptic's Dictionary: A Collection of Strange Beliefs, Amusing Deceptions, and Dangerous Delusions. Wiley. 2003: 235. ISBN 0-471-27242-6.
- ^ Coenen, Tracy. Expert Fraud Investigation: A Step-by-Step Guide. Wiley. 2009: 168. ISBN 0-470-38796-3.
- ^ Ogunjobi, Timi. SCAMS - and how to protect yourself from them. Tee Publishing. 2008: 13–19.
- ^ Salinger (Editor), Lawrence M. Encyclopedia of White-Collar & Corporate Crime 2. Sage Publishing. 2005: 880. ISBN 0-7619-3004-3.
- ^ * Pyramid Schemes 互联网档案馆的存档,存档日期2007-06-23.Debra A. Valentine, General Counsel, Federal Trade Commission(美利坚合众国)
- 《Trade Practices Amandment Act(No. 1) 2002》Trade Practices Act 1974 (Cth) ss 65AAA - 65AAE, 75AZO (澳大利亚)
- 无限连锁讲の防止に関する法律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日本)
- 禁止传销条例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中国大陆)
- 透过修改七月十五日第6/96/M号法律禁止层压式传销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澳门)
- ^ 《禁止層壓式計劃條例》一月一日生效. www.info.gov.hk. [2018-06-2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6-25).
- ^ http://www.hklii.hk/chi/hk/legis/ord/617/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香港条例 第617章《禁止层压式计划条例》
- ^ http://www.asianlii.org/sg/legis/consol_act/mmapsac190538/mmapsac190538.html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MULTI-LEVEL MARKETING AND PYRAMID SELLING (PROHIBITION) ACT
- ^ 國家市場監管總局 〉反不正當競爭局 〉反傳銷辦公室. [2019-04-2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