層壓式推銷
層壓式推銷或金字塔式騙局(英語:Pyramid scheme),在華語地區別稱老鼠會(源自臺語黑話),是一種「無法持久永續經營」(unsustainable)的商業銷售運作模式,在大多數國家及社會的法律及案件中被視為「非法商業行為」。值得注意的是,有些公司會以合法的「直銷」(或多層次直銷)作為「金字塔騙局」的包裝,導致直銷與金字塔騙局兩者曖昧難分,事實上,兩者也有相當相似之處。
1919年時美國發生的龐氏騙局,被認為是金字塔騙局的源頭,但龐氏騙局只要自己投入資金,並不需要去找下線。
簡介
[編輯]其運作模式通常為參與者、經營者透過介紹其他人加入而賺取佣金,這些佣金來自新會員的入會費,如此類推,一層壓一層,形如金字塔,而其組織、團隊或公司通常提供沒有「足夠市場、商業價值」的產品和服務,或者是以遠高於市價的價位來銷售其所謂的「產品」。在台灣取其有如鼠類繁殖速度之快而有「老鼠會」之別稱。
大部分的層壓式推銷者試圖將其騙局模式(Scheme),透過「商業話術、行銷包裝」等過程來達到「合理化、合法化、複雜化」等混淆視聽、似是而非的目的,期望來讓參與者或消費者等被誤導、誤認為其所謂的非法性質的騙局計劃似乎屬於其他合法性質的「多層次傳銷」計劃(Multi-level marketing)。一些所宣稱的多層次傳銷計劃已被視為是層壓式推銷計劃的變種形式。[1][2][3][4]
通常參與者付入會費後,要介紹其他人入會才有收入,上層的參與者可以分享下層參與者的入會費,一層壓一層,形如金字塔,金錢向上繳集,發起人必然是最終得益者,早期與中間業務則是受益者,而最受害的是最低層、最新進的參與者,因為他們若未能介紹其他人入會,只有付出,沒有回報。因而為了獲得後繼者的錢,必須欺騙參與者,層壓式推銷涉及的法律案件通常涉及假個案和假證據、假造或隱瞞經營者的真實經營收入。
層壓式推銷術在不少地區(包括美國和大部分歐洲國家)屬刑事罪行,但有很多地區都以不干預商業運作為由不立法監管。只有少數地區透過公平交易法規來監管,使民眾得以分辨不合法的推銷行為等商業活動。在中國大陸法律,層壓式推銷被視為「非法推銷」。
歷史
[編輯]根據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和華爾街資料顯示,層壓式推銷最早成立於1964年,由美國人威廉·派屈克在加州所創,當時的公司名為「假日魔法公司」,在短短的8年間其業績從第一年的52萬美元竄升至1972年的2.5億美元。大約同時成立的「佳線產品公司」也是「老鼠會」的傑作。
1971年,美國貿易委員會有鑑於「老鼠會」在全美各地流竄發展,並帶來許多社會問題,於是率先控告「假日魔法公司」違反聯邦貿易委員會會法。同年加州政府也檢舉「佳線產品公司」的非法行為。到此,「老鼠會」無法在美國立足。於是開始跨國發展,在加拿大、歐洲、日本、中國等地都出現「老鼠會」的足跡。由於他們在各國市場崛起,謀取暴利,並引起了嚴重的社會問題,相繼被勒令停業。
層壓式推銷有很多不同版本,最早的模式是以信件行騙。信件寫上有5至10個地址的列表,收信人把表上第一個地址刪去,在表末加上自己和其他人的地址,成為新的列表,寫在新的信上,然後把此信連同指定的小額金錢寄去剛被刪的地址。寄信人希望程序一直重複,終有一天自己的地址成為列表上首個地址,接收累積的金錢。
層壓式推銷的成功視乎會員數目能否以指數級增長,所以層壓式推銷的英文是"pyramid"(金字塔),代表每向下一層會員人數就遞增。當會員人數越來越多,支持計劃運作的會員數目將會是天文數字,註定層壓式推銷不能持久,絕大部分參與者都要賠錢。
大規模的層壓式推銷曾於前蘇聯共和國發生。蘇聯解體後不久,當地的人對股票市場不熟悉,被誤導以為可以輕易獲得10倍以上利潤。
最惡名昭彰的案例包括俄羅斯的MMM騙局、1997年阿爾巴尼亞的層壓式推銷騙案以及香港的JPEX案。
法例禁止
[編輯]很多國家和地區明文規定禁止層壓式推銷,但仍禁之不絕。純粹牽涉金錢的層壓式推銷已差不多絕跡,很多層壓式推銷都以售賣貨品作掩飾,卻以招攬會員為實。[5]
禁止層壓式推銷的地區
[編輯]亞洲
[編輯]歐洲
[編輯]美洲
[編輯]大洋洲
[編輯]其他
[編輯]特徵
[編輯]在層壓式推銷中,一個組織強逼人們去「入會」,並繳交各項入會費及培訓費用。該組織則對新會員承諾如他們成功招攬其他新會員,則可獲取佣金。而組織的高層和「上線」(即成功招攬會員的舊成員)亦可分傭。對這些高層而言,層壓式推銷是個賺大錢的好方法,因為他們不需要自己動手,下層的會員就已經有強烈的動力去招攬更多新會員,同時將收入轉移至他們的手中。
層壓式推銷提供的產品本身幾乎毫無價值,或者是以高出市價的價錢出售。這些「產品」包括教授參與者如何招攬新會員的小冊子、錄音帶等,價錢可能高達數百至數千美元。互聯網上的宣傳文本,常以「如何在網絡上賺100萬元?」做招徠。其他的例子包括,把產品以遠高於市價的價錢出售。結果是只有參與推銷的人才會購買,而唯一可以賺取金錢的途徑是介紹更多的新人,因為部份新人入會費是舊人的佣金。由於產品和服務本身毫無價值,層壓式推銷依賴新會員的入會費或更努力壓榨舊會員來獲取利潤。最終再沒有新會員加入,大量低層會員無法獲得任何利潤。
層壓式推銷的特徵:
- 硬銷手法
- 保證可得可觀收入,或表示不一定保證可能收入,要靠自己努力所得
- 以獎勵計劃/獎勵積分取代金錢或利益等字眼
- 沒有產品,或產品以遠高於市價出售
- 收入主要來自介紹別人入會的佣金,而不是靠售賣產品予非會員
- 通常只有最早期加入的人才能賺錢
- 不斷強調層壓式推銷是合法的(實際上是非法行為)
- 不斷強調公司並非層壓式或傳銷而是直銷經營
與層壓式推銷不同,傳銷的參與者通過售賣公司的貨品或服務予非會員而取得佣金,而介紹新會員入會則不是主要收入。但層壓式推銷可以用貨品和服務做幌子,最重要視乎公司的資金主要來自新會員還是售出的貨物。
法定直銷與層壓式推銷分界線
[編輯]註:本文提及的「傳銷」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定義,包含多層次直銷與層壓式推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直銷管理條例》發佈後對於直銷與傳銷分界線做出法定明文闡述。[9]
- 合法性方面,直銷合法,層壓式推銷違法。
- 層壓式推銷常有關押人員、扣押物品與暴力色彩等諸多光怪陸離現象,直銷無。
- 直銷招募受法規限制,不得招募在校生、教師、醫務人員、公務員等身份和未滿18周歲的人員為直銷員,層壓式推銷不遵守此法。
- 直銷培訓內容、培訓形式、培訓場所、授課人員遵守法定諸多規範和層層證照執照取得,層壓式推銷不遵守此法。
- 直銷以直銷員直接向消費者銷售商品之毛利為獲得報酬的前提,層壓式推銷往往不銷售商品,或明顯使用假性商品為幌子。
- 直銷需有完備退換貨制度比照一般所有商店,層壓式推銷多數無產品,更談不上售後。
- 直銷計酬公開且只能是單層次計酬,報酬總額不得超過直銷員本人直接向消費者銷售產品售價的30%,層壓式推銷報酬計算可能不公開且容許多層次抽傭。
八球模型
[編輯]大部分層壓式推銷公司的運作方式都非常複雜。為了方便解說,這裏採用了較簡單的模型。
在這個模型裏,每名會員必須招攬二名新會員。這件事隨着人數的增加會變得愈來愈難,因為模型的層數也在上升,令分成變小。這個模型裏,每一個人都招攬了二名新會員,而每名新會員又招攬了另外二名新會員,如此類推。
前蘇聯國家的層壓式推銷
[編輯]蘇聯解體後,東歐不少國家的人成為了層壓式推銷的受害者,一般認為主因是當地一直奉行計劃經濟,對自由經濟體制欠缺認識。較著名的例子發生在阿爾巴尼亞、羅馬尼亞和發生在俄羅斯的MMM騙局。
特例
[編輯]層壓式推銷是一種不能持久的商業運作模式,可是當層壓式推銷運用在非商業環境下,是可以成功的,而這些特別的例子,稱為層壓式傳教。
註解
[編輯]- ^ Carroll, Robert Todd. The Skeptic's Dictionary: A Collection of Strange Beliefs, Amusing Deceptions, and Dangerous Delusions. Wiley. 2003: 235. ISBN 0-471-27242-6.
- ^ Coenen, Tracy. Expert Fraud Investigation: A Step-by-Step Guide. Wiley. 2009: 168. ISBN 0-470-38796-3.
- ^ Ogunjobi, Timi. SCAMS - and how to protect yourself from them. Tee Publishing. 2008: 13–19.
- ^ Salinger (Editor), Lawrence M. Encyclopedia of White-Collar & Corporate Crime 2. Sage Publishing. 2005: 880. ISBN 0-7619-3004-3.
- ^ * Pyramid Schemes 互聯網檔案館的存檔,存檔日期2007-06-23.Debra A. Valentine, General Counsel, Federal Trade Commission(美利堅合眾國)
- 《Trade Practices Amandment Act(No. 1) 2002》Trade Practices Act 1974 (Cth) ss 65AAA - 65AAE, 75AZO (澳大利亞)
- 無限連鎖講の防止に関する法律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日本)
- 禁止傳銷條例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中國大陸)
- 透過修改七月十五日第6/96/M號法律禁止層壓式傳銷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澳門)
- ^ 《禁止層壓式計劃條例》一月一日生效. www.info.gov.hk. [2018-06-2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06-25).
- ^ http://www.hklii.hk/chi/hk/legis/ord/617/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香港條例 第617章《禁止層壓式計劃條例》
- ^ http://www.asianlii.org/sg/legis/consol_act/mmapsac190538/mmapsac190538.html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MULTI-LEVEL MARKETING AND PYRAMID SELLING (PROHIBITION) ACT
- ^ 國家市場監管總局 〉反不正當競爭局 〉反傳銷辦公室. [2019-04-2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