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朝清
外观
吴朝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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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四川邻水县知县 | |
籍贯 | 安徽宁国府泾县 |
字号 | 号松斋 |
出生 | ?年?月?日 |
逝世 | ?年?月?日 |
出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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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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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朝清(?年—?年),号松斋,安徽宁国府泾县人,光绪三十二年任四川邻水县知县,性情刚正,有胆有识,邻水县天主教和福音教两教不和,当时正在互相攻杀,抬尸到衙门,吴刚到任,捉住首恶,公平办理,教风逐渐收敛,西路高滩各场以往都吃巴盐,官府专营后,各场分别设立子店,禁止私自贩卖,乡人习惯于巴盐,纠众打毁子店,占踞山洞,白天出来抢劫,经年不安定,吴监督团练直捣老窝,除其首恶,其他的特别宽恕,不加株连,百姓得以安居乐业,一年余辞职[1],百姓立刚毅木讷碑在北门外[2][3]。宣统三年任东乡县经征局委员[4]。
注释
[编辑]- ^ “署邻水县知县吴朝清调省,遗缺以补用知县袁嘉端署理”,《政治官报》宣统元年十月
- ^ “吴朝清,字松斋,安徽泾县人,光绪三十二年署,公秉性刚正,有胆有识,邑天主福音两教不睦,时方互杀,扛尸入公署,公甫下车,执首恶拘禁之,持平禀办,教风稍戢,西路高滩各场素食巴盐,自归官运,各场分设子店,禁绝私贩,乡民狃于巴盐之利,纠众打毁子店,玩法之徒,尤复占踞山洞,日出抢劫,经年不靖,公督团直捣巢穴,除其首恶,余则曲宥开导,不加株连,民得安堵,年余辞职,民立刚毅木讷碑于北关外”。〔民国〕《邻水县志》卷五职官志
- ^ “(光绪三十四年八月初二日,四川布政司、按察司会札)为通饬遵办事。……据署邻水县吴令朝清禀,革役邹玉抬粮飞洒营私,应请比例拟军监禁十年示惩,并恳通饬各属明定抬垫取息章程,以挽颓风而纾民困一案。奉批:革役邹玉抬垫粮银,浮收息钱,复敢割粮换册,实属胆玩已极。应如所拟改归外结,监禁十年,限满收所习艺二十年,期满察看禀办。至浮收息钱若干,应由县查明垫数,按票追缴入官,拨作习艺经费。仰臬司饬遵。至此项差垫取息,亟应明定章程,免为民累。并由该司移会藩司速订妥章,呈明通饬照办”,《清代四川财政史料》上,四川省社会科学院,1984.06,第622页
- ^ 《重修宣汉县志》卷八官师上四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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