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朝清
外观
吳朝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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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四川鄰水縣知縣 | |
籍貫 | 安徽寧國府涇縣 |
字號 | 號松齋 |
出生 | ?年?月?日 |
逝世 | ?年?月?日 |
出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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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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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朝清(?年—?年),號松齋,安徽寧國府涇縣人,光緒三十二年任四川鄰水縣知縣,性情剛正,有膽有識,鄰水縣天主教和福音教兩教不和,當時正在互相攻殺,抬屍到衙門,吳剛到任,捉住首惡,公平辦理,教風逐漸收斂,西路高灘各場以往都吃巴鹽,官府專營後,各場分別設立子店,禁止私自販賣,鄉人習慣於巴鹽,糾眾打毀子店,占踞山洞,白天出來搶劫,經年不安定,吳監督團練直搗老窩,除其首惡,其他的特別寬恕,不加株連,百姓得以安居樂業,一年餘辭職[1],百姓立剛毅木訥碑在北門外[2][3]。宣統三年任東鄉縣經徵局委員[4]。
註釋
[编辑]- ^ 「署鄰水縣知縣吳朝清調省,遺缺以補用知縣袁嘉端署理」,《政治官報》宣統元年十月
- ^ 「吳朝清,字松齋,安徽涇縣人,光緒三十二年署,公秉性剛正,有膽有識,邑天主福音兩教不睦,時方互殺,扛尸入公署,公甫下車,執首惡拘禁之,持平禀辦,教風稍戢,西路高灘各場素食巴鹽,自歸官運,各場分設子店,禁絕私販,鄉民狃於巴鹽之利,糾眾打毀子店,玩法之徒,尤復佔踞山洞,日出搶劫,經年不靖,公督團直搗巢穴,除其首惡,余則曲宥開導,不加株連,民得安堵,年餘辭職,民立剛毅木訥碑於北關外」。〔民國〕《鄰水縣誌》卷五職官志
- ^ 「(光緒三十四年八月初二日,四川布政司、按察司會札)為通飭遵辦事。……據署鄰水縣吳令朝清稟,革役鄒玉抬糧飛灑營私,應請比例擬軍監禁十年示懲,並懇通飭各屬明定抬墊取息章程,以挽頹風而紓民困一案。奉批:革役鄒玉抬墊糧銀,浮收息錢,復敢割糧換冊,實屬膽玩已極。應如所擬改歸外結,監禁十年,限滿收所習藝二十年,期滿察看稟辦。至浮收息錢若干,應由縣查明墊數,按票追繳入官,撥作習藝經費。仰臬司飭遵。至此項差墊取息,亟應明定章程,免為民累。並由該司移會藩司速訂妥章,呈明通飭照辦」,《清代四川財政史料》上,四川省社會科學院,1984.06,第622頁
- ^ 《重修宣漢縣志》卷八官師上四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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