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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降伏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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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目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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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文維基百科方針中有關條目命名的維基百科:命名常規中的WP:COMMONNAME,本條目命名應為中文通用的「日本投降書」。「降伏文書」是日文,應改動移動。--Lvhis留言2015年3月5日 (四) 04:08 (UTC)[回覆]

(-)反對未經討論/投票就任意移動日文漢字已有之慣常用語。就算要移動已存在9年半之降伏文書名稱,也還有曾存在2個月的創建時名稱「日本降書」,至少臺灣沒在用那奇怪的詞彙。--WildCursive留言2015年3月5日 (四) 12:11 (UTC)[回覆]

(:)回應反對理由站不住腳,「日本漢字」或「日文漢字」首先仍然是日語。Google一下中文的「日本投降書 1945」、「日本降書 1945」、「降伏文書 1945」吧(加1945為濾掉與二戰結束「日本投降書」無關的條目),結果是420K vs 233k vs 63k。另外,這個條目在2005年7月15日建立時用名就是「日本投降書」,有人未經說明(更談不上討論)就移動改成「降伏文書」。你再看看維基百科:命名常規中當「各地漢語差異」時的「時間優先的規則」。你在拿出站得住腳的理由之前,不要隨便移動回去。--Lvhis留言2015年3月5日 (四) 19:07 (UTC)[回覆]

(-)反對降伏文書是中文,專有歷史名詞[1]--太刻薄留言2015年3月6日 (五) 16:50 (UTC)[回覆]

(※)注意:反對理由有違中文維基百科有關方針!我在上面回應中遵照方針維基百科:命名常規改本條目名講了三層意思,你只挑了一條,用某官方網站舉例辯為「中文」、還「專有歷史名詞」,其實這個網站只是照搬了日本漢字即日文名。我可以給你舉另一個官方網站來證「專有歷史名詞」是日本投降書[2][3],在這裏有用嗎?即便退一步(應該是退一萬步)把「降伏文書」當作「中文」,你為什麼不看看維基百科:命名常規中當「各地漢語差異」時的「時間優先的規則」?不看全這個條目全部的編輯歷史(並不太長)?你和上面那位的兩個「反對」意見都站不住腳,因為都不符合中文維基百科有關方針。還有,二戰結束時的「投降書」不止這個日本投降書,還有一個納粹德國的投降書,這個條目在日文維基條目的名稱是「日本の降伏文書」,不標明「日本」的「降伏文書」用名已隱含「日本為中心」之嫌。本已告誡「拿出站得住腳的理由之前,不要隨便移動回去」,你卻急急忙忙動手搞移動編輯戰。請自律。--Lvhis留言2015年3月6日 (五) 21:52 (UTC)[回覆]
降伏文書是中文,根據命名常規是正確選擇,而且符合名從主人原則,再加上是專有歷史名詞。根據維基百科的編輯歷史顯示,這個名稱早已在維基上長期使用,所謂的急急忙忙,引至編輯戰的責任全部在於任意改名的用戶--太刻薄留言2015年3月7日 (六) 09:23 (UTC)[回覆]

建議改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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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伏文書」→「日本降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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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伏文書」 → 「日本降書」:請求原因如下:--Lvhis留言2015年3月8日 (日) 05:02 (UTC)[回覆]

  1. 中文維基百科方針維基百科:命名常規#一般性的慣例:「使用中文」。 「降伏文書」是日文,為「日本漢字/日文漢字」。在中文文字載體中使用頻率較低,Google中文的「日本投降書 1945」、「日本降書 1945」、「降伏文書 1945」(加「1945」為濾掉與二戰結束「日本投降書」無關的條目),結果是420K vs 233k vs 63k,相差懸殊。用名「降伏文書」既不是原文用名(見下面第3條),又不「更加常用」,因而應該用中文的「日本投降書」或「日本降書」命名本條目。
  2. 中文維基百科方針維基百科:命名常規#各地漢語差異:「時間優先的規則」。 「日本投降書」或「日本降書」都是中文用命,但此條目在2005年7月15日創建時用「日本降書」(因無管理員權限查看到完整原版我曾誤為「日本投降書」),故可移動回到「日本降書」。當初有人未經說明就移動改成「降伏文書」,因不是高度關注的條目,錯誤的用名存在了幾年,現在發現,應當及時改正,維護維基質量。用戶User:Wildcursive也表示可以接受[4]
  3. 本條目名稱不適用「名從主人」的命名原則而搬用日文名稱「降伏文書」:「日本投降書」或「日本降書」的原始文件是英文「Japanese Instrument of Surrender」,由戰敗國無條件投降者日本同戰勝國同盟國代表共同簽署,日本不是此文件的專署「主人」。有用戶不清楚此歷史背景,以為日本是此文件的專署「主人」[5]
  4. 中文維基百科方針避免地域中心:二戰結束時的「投降書」或「降書」不止這個日本投降書,還有一個納粹德國的投降書(英文「German Instrument of Surrender」),這個條目在英文維基的名稱是「Japanese Instrument of Surrender」,即使在日文維基里該條目的名稱也是「日本の降伏文書」,不標明「日本」的「降伏文書」用名已隱含「以日本為中心」,違反維基百科方針。
(+)支持(移動請求者意見)--Lvhis留言2015年3月8日 (日) 05:02 (UTC)[回覆]
(-)反對,理由見上。實際上簽下降伏文書後,日本在各地寫過多份不同版本內容的的降書,在中國也有一份降書日本向中國最高統帥蔣介石呈遞降書,在香港也有一份向英軍投降的降書。因此應該保留降伏文書,另外把日本投降書或日本降書改為消歧義頁一--太刻薄留言2015年3月8日 (日) 08:10 (UTC)[回覆]
反對理由違反中文維基百科有關方針。你自己原創臆想出了個理由「專有歷史名詞」,想否認「降伏文書」是日語,還咬住不放,我按你的邏輯也給了一個中文官方網站[6][7],「證明」(注意引號)「專有歷史名詞」是日本投降書,你為何迴避?你扯上另兩個降書都必須加上地區定語「中國」或「香港」。本來源於原件英語原文的「Japanese Instrument of Surrender」的最佳中文用名是此官方網站的「日本投降書」,但考慮到中文維基方針的「時間優先的規則」,先到先得,用略掉「投」字的「日本降書」也可,其在本條目創建時所用。 「降伏文書」是日語,不可以在此做條目名。中文「投降書」或「降書」源於「投降」,中文通常用(二戰結束時)「日本投降」「日本無條件投降」,沒有「日本降伏」「日本無條件降伏」用法。--Lvhis留言2015年3月8日 (日) 18:07 (UTC)[回覆]
重申一次降伏文書是中文,不是什麼日文,降伏文書4個字是中文字,有些人為了改名把中文扭曲為日文的言論根本無理至極,這個中文來源已經証明降伏文書是中文[8],根據命名常規是唯一正確選擇,而且符合名從主人原則,再加上是專有歷史名詞。請不要扭曲歷史,日本投降書或日本降書不是專有歷史名詞,而且歷史上也不只一份日本降書,中國戰勝日本的獲得了一份日本降書日本向中國最高統帥蔣介石呈遞降書,香港英軍獲得了另一份日本投降書,為了避免地域中心,應該把日本降書或日本降書改為消歧義頁--太刻薄留言2015年3月9日 (一) 01:50 (UTC)[回覆]
(首先請按規定縮排你的討論留言)堅持原地打轉迴避自己的錯誤?這個國際文件的原文是英文(順便提一下你曾經錯誤的認為日本是它的主人而荒唐地用「名從主人」辯解),日本在1945年把它譯成日文用的是日本漢字「降伏文書」。1952年在台北簽署的《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和平條約》即《中日和約[9]裏面沒提這個投降書,當然沒有「降伏文書」的字眼。你給的「中文來源」是在台灣的官方網站2012年以後的內容[10],只是照搬了日本所用的日本漢字「降伏文書」。你不服,我們可以不再浪費時間辯它是不是日文,把它擱一邊去。第三次提醒你,我給了中國大陸的官方網站,那裏用的是「日本投降書」,用你的邏輯反駁你的結論,你不敢面對,總是迴避。我在先前留言已述[11],即使退一步退一萬步,把「降伏文書」當作「中文」,你的主張仍然是違反中文維基方針的:你憑什麼只根據在台灣的官方網站所用的「降伏文書」,而排斥中國大陸的官方網站所用的「日本投降書」?你的主張不是公然的「地域中心」嗎?中文維基方針里對這種「各地漢語差異」有一個很好的解決指導:「時間優先的規則」。這個條目在創建時用的中文用名「日本降書」,雖然不是我所認為的最佳,但我願遵從維基方針妥協,按「時間優先的規則」採用。而且「日本降書」Google中文搜索結果遠遠比「降伏文書」常用。出身台灣的用戶User:Wildcursive也表示可以接受用「日本降書」,這就是原有不同觀點在維基方針下的共識。你如果堅持自己的觀點而置維基方針不顧,就會犯沒有或拒絕抓住重點之錯。--Lvhis留言2015年3月10日 (二) 00:38 (UTC)[回覆]
你才是沒有絕抓住重點的人,把日本投降書或日本降書改為消歧義頁才是避免地域中心的方法,日本投降書或降書實際上不只一份,根本不適合用作條目名。同時也因為歷史上有多份日本投降書,因此才會出現google日本投降書時,結果包括了組圖:日本投降書你看過嗎?日本投降書全文你看過嗎?日本天皇停戰詔書全文日本投降時仍然在侮辱中國? 。日本投降書是一個統稱,降伏文書是各種不同的日本投降書其中一份。正如「水果」是一個統稱,「橙」只是其中一種「水果」。「橙」與「水果」並不是「各地漢語差異」。「降伏文書」是「日本投降書」的子集,把兩者當作「各地漢語差異」屬於邏輯錯誤--太刻薄留言2015年3月10日 (二) 01:39 (UTC)[回覆]
所謂重點是指維基方針,這裏最後的底線就是「時間優先的規則」。這個條目按「時間優先的規則」就應該是「日本降書」,希望你能理解和遵守維基方針。這個是日本向/和同盟國諸代表簽署的主投降書,其他的已講過,須加地區定語「中國」或「香港」等,你願意建立消歧義頁,在此命名下並不衝突。--Lvhis留言2015年3月10日 (二) 02:18 (UTC)[回覆]
有衝突的,日本降書容易混淆不適合用作條目名,根據命名常規寫明:請不要在一個頁面上使用一個繁複或容易混淆的標題。--太刻薄留言2015年3月10日 (二) 02:44 (UTC)[回覆]
「降伏文書」不適合在此中文維基條目命名除了是日語外(你不服可以暫擱一邊),再強調還有兩點不符合維基條目命名方針:1. 地域性,從你我引的不同地方的官方網站的不同用法就已經非常明瞭,你找各種理由為這個地域性所用命名辯解沒用,因為另外的地域性所用命名也同樣可以找出許多甚至更多的辯解理由,包括反駁你的理由,比如不加地區定語的「日本投降書」或「日本降書」就是指這個日本向/和同盟國代表簽署的主投降書,其他具體某一地區的須加地區定語,不會混淆,不應當把這個投降書與其他單一地區性的平行列為同等的「子集」等。注意,我這裏只是給你舉例,辯論某一個地域性用名是否優於另一個地域性用名在中文維基里毫無意義,因此還有:2.時間優先的規則,本條目創建時用的是「日本降書」,後來的「降伏文書」就得讓位於先到先用的「日本降書」。還有,你最初堅持的理由被指出錯誤後,就不斷改變、「轉進」,就是不願理解接受維基方針。--Lvhis留言2015年3月10日 (二) 21:27 (UTC)[回覆]
中文是中國人創造的,不是日本人發明的。Lvhis對於邏輯也存有誤解,「降伏文書」與「日本投降書」並不是「各地漢語差異」,在中國所謂的「日本投降書」是指另外一份:組圖:日本投降書你看過嗎?日本投降書全文你看過嗎?日本天皇停戰詔書全文日本投降時仍然在侮辱中國?。兩中國大陸地區降伏文書。在中國應該用「降伏文書」:以史為鑑、珍惜和平為什麼中國抗日戰爭紀念日是9月3日台灣法律地位明確。在香港也用「降伏文書」:亂世達觀:軍國主義 陰魂不散核輻射將持續影響下一代。在中、港、台、日四個地方同樣使用降伏文書的情況下,所謂的「時間優先的規則」不同適用。反而根據命名常規,請不要在一個頁面上使用一個繁複或容易混淆的標題,即使那個標題沒有其他的含義。不應該改名為容易混淆的日本投降書--太刻薄留言2015年3月11日 (三) 05:43 (UTC)[回覆]
日本漢字來源於中文中國漢字,但它依然是日本漢字-日語。我給的中國大陸的官方網站是中央政府的官方網站[[12]],用的是日本投降書,是在中國大陸最正式的用法。你給的中國大陸的網站要麼是非官方的媒體網站,要麼是地方政府的網站,只能是例外。按你的邏輯,查查台灣的官方(內政部)網站,也把這個文件稱作《日本降書[13],2005年這個條目的創建者採用「日本降書」命名時,他的印象中首先出現的是「日本降書」而不是「降伏文書」;那時你給的用「降伏文書」的在台灣的官方網站的內容還沒存在。哪一個是「繁複或容易混淆」,哪一個不是,這裏完全可以陷入「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僵局,如此也同樣適用「時間優先規則」。我認為「日本投降書」比「日本降書」更清晰、更不容易混淆,但我接受和遵從維基方針,建議移動回「日本降書」。我的移動請求的1、2、3、4完全是依據維基方針,而不是侈談哪個更清晰、更不容易混淆。有個客觀事實不容否認:「降伏文書」是1945年日本翻譯成日文時使用的,它的生成就是日文漢字,並不是哪個中國人翻譯創建的,在中文世界裏並沒有普遍使用,中國大陸中央政府的官方網站和在台灣的官方內政部網站的用法就是很好的例子。--Lvhis留言2015年3月11日 (三) 20:12 (UTC)[回覆]
降伏文書是中文不是什麼日文,把中文字胡亂扣上日文帽子的行為很難說得上「有理」,多個中國中文網文站也用「降伏文書」証明了所謂日文的原創研究的不攻自破:以史為鑑、珍惜和平為什麼中國抗日戰爭紀念日是9月3日台灣法律地位明確。Lvhis所謂的「日本投降書是在中國大陸最正式的用法」也是錯誤。降伏文書只是各種不同的日本投降書其中一份。正如「橙」只是其中一種「水果」。把「橙」當作「水果」的正式用法,是邏輯錯誤。--太刻薄留言2015年3月12日 (四) 00:51 (UTC)[回覆]
看不懂我寫的中文嗎?「降伏文書」四個漢字是那個國家、什麼時候翻譯英文原件時使用的?還要反覆重複嗎?你給的那些中文的連結又是哪年哪月的?你自己3月7日留言,錯誤引用維基方針時說名從主人,不就是講「降伏文書」四個漢字的主人是日本嗎?見到漢字就認為是中文,知識有待充實。說「降伏文書是中文,專有歷史名詞」不僅是你的原創,還自相矛盾。的確,二戰結束日本戰敗後簽了數個「降書」或「投降書」,但本條目的這個位階最高的文件在中文乾脆利索的稱為「日本降書」或「日本投降書」一點也不模糊,因為簽字的是:日方外相直接代表日本天皇及日本政府,陸軍參謀長直接代表日本帝國(軍隊)大本營,戰勝國同盟國方面是盟軍最高司令官和眾同盟國代表。而你給的例子,有圖像連結的,儘管封面有「降書」兩字,卻不能簡單地稱為「日本降書」,這個文件里清楚地講明是「中國戰區」,簽字的是:戰敗方日方「奉日本天皇及日本政府之命」(而不是代表)的日軍「中國派遣軍司令官」,戰勝方則是「中國戰區最高統帥特派代表」。這個文件的正確命名前面一定要加上「中國戰區」。其他戰區/地區的投降文件也應如此類推,把歷史背景搞清楚了,遵守維基方針,按「時間優先的規則」回到條目創建時用名「日本降書」,並不複雜。--Lvhis留言2015年3月12日 (四) 23:50 (UTC)[回覆]
(+)支持,漢字不等於中文。這是涉及中國的東西,不能單純用名從主人處理。--Zhxy 519留言2015年3月12日 (四) 10:30 (UTC)[回覆]

「降伏文書」→「日本降伏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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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另項(&)建議: 建議改名:「降伏文書」→「日本降伏文書」
按照當時ROC外交部書面名稱,以及對應投降國為今日「日本」,建議更名。@太刻薄Lvhis --220.136.16.251留言2015年3月9日 (一) 14:18 (UTC)[回覆]
日本降伏文書也可以--太刻薄留言2015年3月10日 (二) 02:13 (UTC)[回覆]
在前邊加「日本」前綴是避免「以日本為中心」的進步,但保留「降伏文書」的依據依然是某個地域官方網站書面名稱的用法,與維基方針不符,不能完全同意。--Lvhis留言2015年3月11日 (三) 20:23 (UTC)[回覆]
降伏文書已經在中港台使用([14][15][16][17][18][[19])。比容易混淆的「日本投降書」或「日本降書」更好--太刻薄留言2015年3月12日 (四) 01:12 (UTC)[回覆]

建議採折衷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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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理來講,降伏文書或日本投降文書都是不準確的。理由:日本投降時,都有在各地簽署類似的受降書,只不過名稱不同,且本條目所介紹的文本位階較高。例如同盟國軍接收台灣時,日方簽的叫做「受領證」,日文受領翻成中文是什麼意思我不清楚,得問懂日文的維基人,而受降是接受無條件投降的意思。正確的條目名應當是按照國史館的說法,稱為「東京灣. 美軍密蘇里艦受降典禮文本」,但以此做條目名也太繞口,我也沒想到更簡潔的名稱。--秋意假髮濃留言2015年3月11日 (三) 22:08 (UTC)[回覆]

(~)補充:日本在其他戰區簽的文,名稱叫什麼我還在查,先補我自己樓上提的來源,避免原創研究:中山堂受降檔案分析 - 國史館,此來源有當年日本南京投降文件的翻拍圖,可知於1945年9月9日南京時,岡村寧次簽署的叫做「降書」,不是「降伏文書」或「投降書」(當然意思一樣,只是詞不同);10月25日,安藤利吉在台北中山堂簽的叫做「受領証」,更非「降伏文書」或「投降書」了,但原件今日已遺失。以下參照來源,整理一份當時中國戰區其他地區第一號命令、受領證一覽表:(*為國史館有原件)
受降區與當時主官 日方簽字主官 時間地點 第一號命令字號 受領証
第一方面軍盧漢 土橋勇逸 9月28日河內 面字第一號* *
第二方面軍張發奎 田中久一 9月16日廣州 國字第一號
第四方面軍王耀武 阪西一良 9月15日長沙 武字第一號* *
第一戰區胡宗南 鷹森孝 9月22日鄭州 宗字第一號* *
第五戰區劉峙 鷹森孝 9月20日郾城 和字第一號 今僅存照片
第六戰區孫蔚如 岡部直三郎 9月18日漢口 六戰作命甲第一號* *
第七戰區余漢謀 田中久一(富田直亮代理) 9月28日汕頭 幄字第一號 *
第十戰區李品仙 十川次郎 9月24日蚌埠 齡字第一號 *
第十一戰區孫連仲 根本博 10月10日北平 平字第一號* *
第十一戰區李延年 細川忠康 12月27日濟南 濟字第一號* *
第十二戰區傅作義 根本博(中川留雄代理) 9月29日歸綏 綏字第一號* *
據此,我建議改名為東京灣降書東京灣降伏文書東京灣日本降書等名稱。--秋意假髮濃留言2015年3月12日 (四) 10:39 (UTC)[回覆]
引經據典固然是好事,但本條目還沒必要如此,因為爭論的重點還不在地名。--Zhxy 519留言2015年3月12日 (四) 10:46 (UTC)[回覆]
(:)回應:我同意你的意見,我主要是指出,1945年日本投降時簽的文翻譯成「降伏文書」或「降書」都對也都不對,因為各戰區簽的文連英文名都不統一,中文翻譯應該參照人事時地物去審酌。--秋意假髮濃留言2015年3月12日 (四) 11:11 (UTC)[回覆]
(~)補充:關鍵的問題點在於,此文件是否有日文版?如有,應參考英日兩種語言再翻成中文;如無,就應以英文本文為準討論中文條目名。--秋意假髮濃留言2015年3月12日 (四) 11:28 (UTC)[回覆]
(~)補充:另外,有兩個英文條目中文維基沒有:en:German Instrument of SurrenderInstrument of Surrender (1971),我在想假設若要翻譯成中文,怎麼樣比較合適。德國降伏文書1971年降伏文書?--秋意假髮濃留言2015年3月12日 (四) 11:49 (UTC)[回覆]
(!)意見:您的理解「本條目所介紹的文本位階較高」與我的理解相似,當然我認為已不僅是「較高」而是「最高」,因此在中文乾脆利索的稱為「日本降書」或「日本投降書」一點也不模糊,很恰當,回到條目創建時用的「日本降書」即可。我其他的解釋在上面。--Lvhis留言2015年3月13日 (五) 00:02 (UTC)[回覆]
(:)回應:由於日本投降時,在香港也簽,新加坡也簽(當時都是英國殖民地),與澳大利亞等地簽,所以單用日本降書為名不準確的原因在此。--秋意假髮濃留言2015年3月13日 (五) 04:33 (UTC)[回覆]
只有這個位階最高的才能簡潔準確地稱為「日本降書」或「日本投降書」,原因之一是投降方簽字者直接代表日本的最高統治當局。您舉的其它例子只能是「香港地區日本XXXX降書/投降書」、「新加坡戰區(或地區)日本XXXX降書/投降書」、「澳大利亞戰區(或地區)日本XXXX降書/投降書」,等等,原因與我舉例解釋的「中國戰區」的那個例子相同,簡單用「日本降書」或「日本投降書」稱呼這些(區域性的)就不準確、不正式、不恰當。謝謝。--Lvhis留言2015年3月14日 (六) 01:13 (UTC)[回覆]
(:)回應:如果這份文件叫日本降書,其他的於前面要加上地名,那麼在這份文之前,由日本天皇簽署,承諾無條件投降的文又叫什麼?維基百科稱之為終戰詔書,但要知終戰詔書是向日本內地日本外地發表的國內正式文件,告知日本軍民日本要投降;法律上日本政府一直要到9月2日以後簽的這份文以後,才與各交戰國陸續進入停戰狀態。換句話說,先有終戰詔書,而後再有本條目所提到的文,以及之後日本在各戰區簽字的受降書。因此,本條目叫日本降書也不全對,畢竟廣義上日本天皇發表的的終戰詔書,就已經是日本最高階的的投降書了,但有國際條約效力的是九月二日這份。我們也可換角度思考,日本降書應改為消岐義頁,(例如在中國戰區簽的名稱雖是受領證,但內涵是受降書無誤)只要未來有維基人哪天忽然想到,把在香港簽的降書寫一篇,新加坡簽的來一篇,澳洲的來一篇,中國受領證來一篇,那麼勢必得要再爭論一次。至此可知,稱之為降伏文書與日本降書都沒全錯,但也都沒全對。嚴格來講,日本政府早在八月十五日就單方面宣佈無條件投降了,最高階的日本降書就是終戰詔書。密蘇里艦這份是與各同盟國的休戰外交協定。--秋意假髮濃留言2015年3月14日 (六) 08:46 (UTC)[回覆]
終戰詔書條目在維基百科迄今並沒有命名爭議,與本條目命名問題沒關係。講本條目這份文件位階最高,能簡潔準確地稱為「日本降書」或「日本投降書」,投降方簽字者是原因之一,不是全部,接受投降的盟軍最高司令官和眾多同盟國代表共同簽字是另一原因,使這個文件成為日本投降的位階最高的國際法文件/文書。《終戰詔書》從國際法講沒有這個地位。當日(1945/9/2)這個《日本投降書》簽署後,同盟國盟軍隨即公佈《General Order No. 1(一般命令第一號)》,那裏列明哪個戰區/地區的日軍向同盟國盟軍哪個指揮官投降,隨後才有包括你舉例的那些區域性的投降文件。如果覺得「降伏文書與日本降書 ...都沒全對」,但「降伏文書」是日語,明確不符合中文維基命名常規,因此不能再用;而"日本降書"是中文又是最先使用的,就是按中文維基命名常規中的「時間優先規則」,也應當優先選它。你想的哪天其他條目創建時可能性出現的問題,等那天到來時,如真有問題,再具體討論解決。有關的歷史背景我已經介紹了、重複了;真到那個時候,根據有關的的歷史背景,按照維基方針,解決就是。已經扯太遠了。--Lvhis留言2015年3月15日 (日) 02:22 (UTC)[回覆]
(!)意見終戰詔書於國際法怎麼可能沒有地位?日本天皇對外代表日本政府,沒有天皇承諾無條件投降的終戰詔書,就不會有本條目,亦不會有日本在各戰區簽字投降,有先後順序的。密蘇里艦受降典禮文本是日本與各交戰國間簽署的,而日方代表是經過天皇授權,換句話講,所謂的的日本降書,一是日本對內的,即終戰詔書;一是日本對外的,即密蘇里艦受降典禮文本,白話講詔書是告訴日本軍人;文本是告訴同盟國,所以在法的效力上是一樣的,因為事實就是日本無條件投降,差別在於一個對內一個對外,密蘇里艦受降文本是各國承認並接受日本無條件投降。我們現在討論的重點是本條目叫做降伏文書或者日本投降書之類的名稱,所以要追本溯源去釐清,才知道哪個名稱較恰當。我樓上提了,德國也簽了降書,所以en:German Instrument of Surrender中文翻譯成德國降書嗎?答案是錯的,因為德國也同樣在數個地方都舉行投降儀式:en:German surrender at Lüneburg Heath、與蘭斯 (法國城市)柏林,只是中文維基沒有以上條目。而我認為既然有此爭議,應該整合做一併討論,避免將問題丟給以後的維基人。我個人的意見是日本降書應改作消歧義或重定向到終戰詔書;而本條目應採折衷,改為日本降書 (東京灣)、或東京灣日本降書密蘇里艦受降文本等。如此一來,倘若未來有維基人要創日本在東南亞投降的條目,或日本在中國投降的條目,才有標準可以參照。--秋意假髮濃留言2015年3月15日 (日) 14:19 (UTC)[回覆]
我的原話是「...這個文件成為日本投降的位階最高的國際法文件/文書。《終戰詔書》從國際法講沒有這個地位。」跟您理解的是不一樣的。至於一個沒有其它國家參加簽署的《終戰詔書》於國際法有沒有地位,不在本討論頁範圍。「終戰詔書」是不是可以稱為「日本降書」,不能以我們的推理為依據,維基百科有非原創研究的方針。我想我們(包括其它來參與的幾個維基人)有共識的是,目前的「降伏文書」的命名不恰當,需改名。至於改成哪個名,您可以堅持您個人的意見,但至少目前可能缺乏可靠來源支持,其它的意見和討論都已在上面。--Lvhis留言2015年3月15日 (日) 23:47 (UTC)[回覆]
我服了你。你說本條目文件「成為日本投降的位階最高的國際法文件/文書。《終戰詔書》從國際法講沒有這個地位。」這話不就是道地的原創研究?假設中國政府於CCTV告知中國公民,中國要跟日本開戰,還得經美國或英國承認,才叫有國際法地位,開戰才算成立?同理回證,日本天皇於8月15日宣佈接受無條件投降,還得等到9月2日密蘇里艦簽的這份文才算有國際法地位?你這是把兩個概念搞混在一起了。我也暫且不談國際法的部份,您的主張是本條目名應為日本降書,問題又繞一圈回來,難道終戰詔書就不是廣義的日本政府的投降書,在新加坡,在香港,在檳城,與其他各戰區簽的就不叫日本降書?您說因為本條目文本位階最高,所以將日本降書定於本條目,這也是一種原創意見啊!我也可以主張因為本條目文本位階較高,所以應該直接命名專稱密蘇里艦受降文,其他地區降書才叫XX日本降書,如南京日本降書。還有,我到現在也不認為叫降伏文書全錯,也從不認為叫降伏文書不恰當,而是您說就乾脆利索稱為日本降書,其問題和稱為降伏文書是一樣的。--秋意假髮濃留言2015年3月16日 (一) 06:50 (UTC)[回覆]
重複:1. 「終戰詔書」是不是可以稱為「日本降書」,不能以你的推理為依據,維基百科有非原創研究的方針。2. 至於改成哪個名,您可以堅持您個人的意見,但至少目前可能缺乏可靠來源支持,其它的意見和討論都已在上面。謝謝,period. --Lvhis留言2015年3月16日 (一) 18:07 (UTC)[回覆]
我也重覆一次,我服了你。終戰詔書的主旨是什麼?天皇告訴日本軍民,政府決定要無條件投降,然而,您認為終戰詔書不能稱為日本降書。那好,日軍遵從第一號命令在中國各戰區簽的也不應叫降書,而是受領證(這可不是原創研究,原件都還在);且依照您的理論闡述下去,結果為日本至今仍未投降,因為密蘇里艦簽的這份於效力上而言是同盟國承認與日本休戰的外交協定,否則何必再簽三藩市和約,及與各國分別再簽條約,以正式結束交戰狀態?據此,若您的原創理論成立,那麼叫降伏文書或日本降書都是錯的,連天皇簽字與廣播的詔書都不是日本降書,那更別提他授權的代表於密蘇里艦上簽的,甚或是日軍在各地簽的文了。至於條目名稱,你當然也有權利繼續堅持本條目名為日本降書,不過我也堅持日本降書應改為消歧義或指向終戰詔書,因為我的觀念是不應把問題丟給以後的維基人。終戰詔書與本條目所介紹的文主旨是一樣的,都是日本無條件投降,但您說本條目是日本降書,終戰詔書卻不是日本降書,豈不怪哉?累了,就說到這。--秋意假髮濃留言2015年3月16日 (一) 20:53 (UTC)[回覆]

*小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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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移動請求自3月8日開始迄今已逾半個月。參加者中,認為維持目前「降伏文書」用名完全不動的只有不到一個用戶,說是「不到一個用戶」是因為該用戶在另一項建議中也同意改名移動到前面加上"日本"定語。本人發起的主建議【「降伏文書」→「日本降書」】,資深用戶Zhxy 519完全支持,理據清晰:「降伏文書」不是中文,與本人主建議的首條原因及依據的中文維基百科方針一致。該資深用戶是維基社區內周知的對日語的使用幾近母語程度(ja-4)者之一。另有用戶Wildcursive雖在本移動討論中未發表意見,但之前已表示可以接受移動到本條目最早使用的「日本降書」[20],該用戶關注了此次討論[21],對提及接受移動到「日本降書」未表示反對。此次移動請求也已在社區互動客棧上公告。綜上所述,在參加者中,達成相對共識的是:1. 目前「降伏文書」應該改名;2. 改成何名,主建議「日本降書」相對佔優勢,並且完全符合維基方針「使用中文'」、先到先得的「時間優先規則」、以及非原創研究有可靠來源支持。請管理員據此考慮,適時移動。謝謝。--Lvhis留言2015年3月24日 (二) 18:44 (UTC)[回覆]

堅決(-)反對:參見樓上各段討論,結果為沒有共識,個人建議暫時保留原名不移動,以避免未來再引發移動戰,請管理員詳察,謝謝。另外,所謂的「資深用戶」,可不能構成移動的理由,如果成立,那以後維基百科都給老人玩,大家各自結黨、搞派閥、弄小圈圈不就得了,這樣中文維基真的會變危機!--秋意假髮濃留言2015年3月24日 (二) 19:12 (UTC)[回覆]
堅決並強烈(&)建議你多花些時間多多熟悉中文維基百科方針!請全文理解我上述的小結而不要只摘出「資深用戶」,特別注意理解「...完全符合維基方針「使用中文'」、先到先得的「時間優先規則」、以及非原創研究有可靠來源支持」。以「一勞永逸」為藉口阻撓改正不是中文的條目名十分不適。現在改為「日本降書」,並不防礙以後假如可靠來源中出現更合適更普遍的中文名,再行改進。討論存在的相對共識並不因你堅持你自己缺乏維基方針支持的意見而被視若無物。period.--Lvhis留言2015年3月24日 (二) 23:49 (UTC)[回覆]
我且先不論哪個名稱正確,就說你的立論之謬誤。第一,你連我的疑問都沒辦法回答,怎麼會等於「有共識」?第二,你引其他用戶的支持,可以,但你強調該用戶資深與日語4級根本就是連查證都沒做的大錯。本條目所敘述的文本是英文版,日方所藏的也是英文版,其他的中文版日文版等,全都是譯本,你應該找英語專長的用戶來幫腔才對。第三,我不曉得你一而再再而三指稱我缺乏方針支持的根據為何?大家平心靜氣而論,我樓上已經解釋的這麼清楚了,希望你能說服我,謝謝。為何日本天皇廣播簽字的不是日本降書,非得專指本文,為何天皇及內閣成員簽字畫押的不是日本降書,那重光葵是跟誰借的膽,敢跳過政府,自己代表全日本投降?--秋意假髮濃留言2015年3月25日 (三) 00:44 (UTC)[回覆]

未完成,無共識。--Kuailong 2015年4月10日 (五) 22:32 (UTC)[回覆]
「降伏文書」是日語,是日文用名,這在本條目首段也早已註明了。一個涉及戰勝國和戰敗國的國際性文件,主要為戰勝國之一所使用的文字的中文維基百科,竟然用戰敗國的文字用名,且僅因個別人堅決拒絕理解/接受維基方針就維持這種荒誕錯誤,足夠荒謬。若以「無共識」判定,更應該退回到最先使用的條目名。--Lvhis留言2015年4月11日 (六) 04:32 (UTC)[回覆]
你劃錯重點。現在的問題不是不能叫日本降書,而是為什麼只有本文能叫日本降書?你到現在還是解釋不了為何終戰詔書不是日本降書,因為按照您的論點,終戰詔書也該更名,還在一直扯什麼方針不方針?你稱叫降伏文書是荒誕錯誤,論據呢?沒有,全部都是你的主觀意見!原文本是英文,所以我在一開始就提議改折衷名了,你自己回樓上看,日本降書跟降伏文書都一樣不準確。--秋意假髮濃留言2015年4月11日 (六) 09:27 (UTC)[回覆]
「降伏文書」不是日文而是中文,而且中港台也使用降伏文書一詞,([22][23][24][25][26][[27])什麼「戰敗國的文字」明顯是原創研究,也與事實不符。--太刻薄留言2015年4月11日 (六) 09:46 (UTC)[回覆]

條目《日本降書 or 降伏文書》正在進行移動請求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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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目討論頁的移動請求討論「建議改名:「降伏文書」→「日本降書」」,有興趣者可前往參加。--Lvhis留言2015年3月11日 (三) 20:38 (UTC)[回覆]

此章節的中立性有爭議。應列出雙方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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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verserepair留言2015年10月27日 (二) 09:00 (UTC)[回覆]

引發編輯戰的內容,應獲得共識之後再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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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IP用戶所編輯的這個版本是引發編輯戰的版本,只不過敝人當時由於不能違反方針Wikipedia:3RR而沒有繼續撤銷其版本,並且當時也碰巧沒有其他用戶撤銷其版本,因此才讓他走了運,其版本碰巧被管理員保護了下來。

敝人個人並不認同其版本,原因已在條目的編輯摘要中說明過了,日本外務省即為日本的外交部,當然是官方部門,代表日本官方對此事的立場,而相反的,議員才是無法代表日本官方的立場。該段落的重點在於闡述日本官方對此事的立場,沒必要加進一個議員的個人觀感。況且IP用戶只節錄議員的前半段反對的言詞,沒把後半段反對的理由也節錄出來,而日本外相隨即也有糾正議員反對的理由,IP用戶也沒有節錄出來。維基百科不是國會問答的語錄,這樣節錄下去沒完沒了,只要節錄日本官方的立場就夠了。

諸如這種會引發編輯戰的內容,應在討論頁獲得共識之後再加入。--Matt Smith留言2016年10月26日 (三) 03:08 (UTC)[回覆]

那只是你個人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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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日本外務大臣的講法並不能當成官方立場, 不然只要任何一個閣員的發言都成為官方立場的話, 早就天下大亂了. Genetics留言2016年10月28日 (五) 07:44 (UTC)[回覆]

如果一個國家的外交首長的國會答覆還不能當作該國的官方立場,那麼就請閣下說明誰的答覆才能當作該國的官方立場。--Matt Smith留言2016年10月28日 (五) 08:48 (UTC)[回覆]
所以說,用來佐證官方「正式文書」呢?首相的同意陳核呢?這些都沒有,就當成證據,實在是很詭異的邏輯 WildDagger留言2016年10月29日 (六) 04:47 (UTC)[回覆]
關於這個問題,敝人經過思考之後,發覺來源中似乎沒有明確顯示日本外務大臣的答覆「是」或「不是」官方立場,因此基於方針Wikipedia:非原創研究,我們不能擅自斷言他的答覆「是」或「不是」官方立場。總而言之,敝人不再針對「是」或「不是」官方立場的問題進行討論。--Matt Smith留言2016年10月29日 (六) 04:56 (UTC)[回覆]
既然如此,就不應該把條目寫得像是日方官方立場,除非加上那段話證明兩人有在爭執不是正式的官方立場,不然就把整段全砍掉,你想要哪個? WildDagger留言2016年10月30日 (日) 15:14 (UTC)[回覆]
沒什麼爭執不爭執的,日本外務大臣就是在答覆議員的質詢,至於議員個人認不認同則是議員個人的事。議員個人不認同不等於日本外務大臣的答覆不是官方立場。敝人目前不反對保留議員的言語,不過敝人會進一步擴充內容,把議員所持的理由也寫出來,同時再加上日本外務大臣糾正議員所持的理由的言語。--Matt Smith留言2016年10月30日 (日) 15:43 (UTC)[回覆]

中國人

註:此處原有文字,因為含有情緒化字眼,已由Matt Smith(留言)於2018年12月16日 (日) 01:58 (UTC)刪除,尚祈見諒。若有異議請至互助客棧或向管理員反映。[回覆]

又有什麼問題?日本外務大臣的發言效力是你們這些外國人能否定的嗎?你以為你是日本總理啊?

註:此處原有文字,因為含有情緒化字眼,已由Matt Smith(留言)於2018年12月16日 (日) 01:58 (UTC)刪除,尚祈見諒。若有異議請至互助客棧或向管理員反映。[回覆]

2001:B011:A003:2B20:3C9F:700E:D041:A23B留言2018年12月15日 (六) 18:11 (UTC)[回覆]

一個外交部長在預算委員的發言會等於官方外交態度?這邏輯是不是有什麼錯誤啊?沒經過總理、大臣在專開的國會討論出來,僅大臣在預算委員會中的片面發言就可以代表官方態度? Mrken1987留言2019年1月4日 (五) 07:35 (UTC)[回覆]

麥克阿瑟在1951.5.4日的相關新聞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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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1951.5.4日前,因為在波茲坦公告、開羅宣言、降伏文書內皆未提及要求日本放棄舊有太平洋列島的一切權利要求,其中亦包含台澎,故此番言論並無爭議之處。但當1951.9.8的三藩市條約簽訂後,日本已表示放棄舊有太平洋列島的一切權利要求了,因此麥克阿瑟此番言論已有日後的三藩市和約輔轉,不再能證明台灣主權有疑慮之實。所以請刪除可以嗎? Mrken1987留言2019年1月4日 (五) 07:10 (UTC)[回覆]

敝人不太明白閣下的意思。1951年5月4日這段,依敝人的理解,其用意是藉由「麥克阿瑟簽署了降伏文書之後,仍然表示台澎主權未獲處份」來說明降伏文書本身無法處份台澎主權。這並不會受到《三藩市和約》的影響。--Matt Smith留言2019年1月4日 (五) 07:22 (UTC)[回覆]
百科內文麥克阿瑟在1951.5.4是說台灣仍是日本的領土,可日後簽訂三藩市和約後1951.9.8,日本已放棄台灣澎湖等島嶼的一切權利要求,等於放棄領土要求,因此麥克阿瑟此番主張台灣仍屬於日本領土之言論,已經因為三藩市和約而成為不存在的事實,要如何來證明台灣主權的爭議? Mrken1987留言2019年1月4日 (五) 07:44 (UTC)[回覆]
1951年5月4日這段只是在說明當時的情況,沒有說台澎永遠是日本的一部份。敝人已經另加上一段說明《三藩市和約》生效、日本放棄台澎主權。--Matt Smith留言2019年1月4日 (五) 08:02 (UTC)[回覆]

不好意思,我們之間似乎還沒有共識喔~,你就這樣私自修改、編輯百科內文是? 降伏文書是日方與同盟國的降伏文書,當日方在日後的三藩市和約中放棄了台澎等島的一切權利要求後,日方已無對台灣有主權爭議,是不是應該移除該條目了? 更不用說百科內還引用一個在預算委員會中發言的外務大臣的言論當做官方態度,這邏輯是不是更違反維基的原創研究規則?預算委員會在討論的是預算,不是降伏文書的問題,最終得到的官方結論當然會是預算答案而不是台灣主權歸屬問題。所謂的官方態度是該經由總理與各國務大臣,開專屬的國會討論所得的結果並公開發表才是代表真正官方態度。 Mrken1987留言2019年1月4日 (五) 08:49 (UTC)[回覆]

敝人加入的那個內容,在先前未有過爭議,但既然閣下目前不認同,敝人先把它移除。「臺灣主權問題」這個段落旨在探討台灣主權的相關問題,段落標題沒有說日方對台灣有主權爭議。另外,維基百科的內容都是有可靠來源支持才收錄的,閣下所說的「當日方在日後的三藩市和約中放棄了台澎等島的一切權利要求後,日方已無對台灣有主權爭議」若無可靠來源支持,則屬於個人心得,難以作為編寫條目的依據。--Matt Smith留言2019年1月4日 (五) 09:01 (UTC)[回覆]
三藩市和約不就是可靠來源,條約中明顯載明放棄諸多太平洋列島的一切權利要求,其中就包含台灣澎湖島嶼,如何能稱個人心得?而降伏文書更是記載日方的歷史文件,在維基百科中也應僅記載日方與相關國家的關係影響,既日本在三藩市和約中載明放棄,此百科內文是否不應再提及?讓其在其他非述日立場的百科內文討論就好? Mrken1987留言2019年1月4日 (五) 09:12 (UTC)[回覆]
必須要有可靠來源明確地說「當日方在日後的三藩市和約中放棄了台澎等島的一切權利要求後,日方已無對台灣有主權爭議」,那麼這段話才能作為編寫條目的依據;《三藩市和約》雖然是可靠來源,但該和約裏面沒有明確地那樣說。--Matt Smith留言2019年1月4日 (五) 09:22 (UTC)[回覆]

已經放棄的事情要如何再有爭議的權利?我的觀點主張在於,日本已經在三藩市和約放棄台灣、澎湖島嶼的一切權利要求,台灣主權爭議的問題就無存在紀錄日本歷史文件的降伏文書條目之必要。反之,又是什麼立場讓早已放棄台灣、澎湖的日本,記載台灣主權的問題,是不是在內文利用連結,導引閱讀者轉連至相關統一的百科內文就好? Mrken1987留言2019年1月4日 (五) 09:46 (UTC)[回覆]

敝人理解閣下的觀點,但由於某些人宣揚「降伏文書已經處份了台澎主權」,所以敝人認為該段落仍然有存在的必要。--Matt Smith留言2019年1月4日 (五) 09:50 (UTC)[回覆]
那只是你的個人認為不是嗎?既然降伏文書只是紀錄日本投降的經過而已,加入目前尚有爭議的相關討論之舉證連結(還不是全部),是不是只會讓其他閱讀者有更多錯誤認知而已?倒不如提供相關討論的連結,讓其他閱讀者自行前往閱讀,自行思考結論。 Mrken1987留言2019年1月4日 (五) 10:02 (UTC)[回覆]
閣下的觀點也只是閣下個人認為,不是嗎?請問閣下說的「加入目前尚有爭議的相關討論之舉證連結(還不是全部)」是什麼意思?--Matt Smith留言2019年1月4日 (五) 10:16 (UTC)[回覆]
台灣主權未定論仍然是個沒有結論的爭議,該條目中只是引用一方的舉證,而非正反的雙方觀點與舉證。在爭議尚未定落之前就加入一方的觀點引用,未免有失失中立吧? Mrken1987留言2019年1月4日 (五) 10:52 (UTC)[回覆]
台灣主權「已」定論同樣是個沒有結論的爭議,至於反方的觀點,在條目底下的各方觀點裏面有。敝人已經在兩個小時前就刪除那個內容了,請問閣下現在是說何種觀點引用?--Matt Smith留言2019年1月4日 (五) 11:09 (UTC)[回覆]

1961年3月15日,日本外務大臣(即外交部長)小坂善太郎(日語:小坂善太郎)在參議院回應日本共產黨議員岩間正男(日語:岩間正男)所提關於臺灣已依開羅宣言、波茨坦宣言、降伏文書歸屬於中國的論點時,提出澄清:「波茨坦宣言中載明開羅宣言的規定必須履行,而我方依據降伏文書,宣佈將遵守波茨坦宣言。但是,所謂的降伏文書,具有的是停戰協定的性質,並不具有處分領土的性質。」
以上百科內文不就是開羅宣言條目裏的爭議引用?連來源連結也是同一個,相對的其他開羅宣言中不同觀點立場卻沒有半點引用,這樣的引用請問有中立性嗎?也因為若全部爭議討論觀點在兩邊都相互存在,如此互相引用而不斷創造條目紀錄,百科容量只會越來越龐大,但內容紀錄卻是相同的,乃無助益之舉,不妨在相關連結增加連結,讓其他閱讀者一致前往相關討論的百科頁面閱覽即可。 Mrken1987留言2019年1月4日 (五) 12:06 (UTC)[回覆]

之所以引用那個,是因為那個有講到降伏文書本身是什麼性質,因此跟這個條目相關。--Matt Smith留言2019年1月4日 (五) 13:40 (UTC)[回覆]
降伏文書本身的性質具備停戰協定?請另外舉證,例如引用符合當時時空環境的國際法或是公約規定,而且降伏文書從維基文庫的中、日、美資料的互相比對顯示,內容完全無提及雙方的停戰協定,只有日本接受無條件投降的相關處理,以及日本單方面停止敵對行為,反而停戰的協定在三藩市和約才有較明確的雙方議定停戰的條款存在。 Mrken1987留言2019年1月4日 (五) 15:08 (UTC)[回覆]
更何況這是一個外務大臣在預算委員會中因為審議預算時的爭議言論所發表的澄清,根本就不能代表日本的官方態度。你還沒有對此質疑做出相對的回答。 Mrken1987留言2019年1月4日 (五) 15:14 (UTC)[回覆]
「日本外務大臣說降伏文書的性質是停戰協定」已有可靠來源支持,就是日本參議院的會議紀錄。維基百科沒有規定已有可靠來源支持的法律相關事情還必須另外引用國際法的可靠來源才能收錄。但這個例子剛好有國際法的可靠來源也支持,就是條目中的這個來源
「外務大臣在預算委員會的澄清」是否代表日本的官方態度,不是該內容要表達的事情。該內容要表達的就是「日本外務大臣說降伏文書的性質是停戰協定」。--Matt Smith留言2019年1月4日 (五) 15:23 (UTC)[回覆]

經過國際法程序議定的法律文件,支持來源不需要有法律約束力?那我是不是也可以把百科開羅宣言爭議條目內的文章全部搬過來?畢竟維基沒有強制限定。那這樣問題不又回到我最原先的主張,爭議事項提供連結至統一的百科條目內閱覽就好? Mrken1987留言2019年1月5日 (六) 03:37 (UTC)[回覆]

然後,關於百科內文引用的國際法來源支持降伏文書是停戰協定的連結,是一本後世新增修編過的版本,許多新增修編的例子,時空環境並不同樣適用在解釋降伏文書。因為從1945.9.2以前的國際法,甚至最初的奧本海本人版本的奧本海國際法,所依據的戰爭法法源都是海牙公約。然而海牙公約對投降書的規則僅載明締約國之間議定的投降書必需遵照軍人榮譽的通例,並且投降書已經確定,雙方必需嚴格執行。奧本海的奧本海國際法一書內也都是以海牙公約的規定解釋,並沒特別指出投降書是停戰協定,反而解釋更重視的是一法律文件簽署生效後締約國的實踐行為。然而降伏文書在經過簽署生效後,仍然是同盟國軍事佔領日本,輔導新日本政府運作,起草、修編新的憲法至符合開羅宣言、波茲坦公告、降伏文書中所說條件,最終在1951.9.8才明訂雙方正式停止戰爭行為的條約內容。如此,現有百科內文你說的可靠來源還算得上可靠? Mrken1987留言2019年1月5日 (六) 04:00 (UTC)[回覆]

敝人不明白閣下的前兩句是什麼意思。開羅新聞公報與此條目沒有直接關係,其內容也不應全搬過來。--Matt Smith留言2019年1月5日 (六) 04:59 (UTC)[回覆]
同盟國與日本達成停戰協定的形式已經獲得那個可靠來源的支持,這樣就符合維基百科WP:可供查證的定義了。閣下個人的看法僅是個人看法,難以用作編修條目的依據。--Matt Smith留言2019年1月5日 (六) 04:59 (UTC)[回覆]
開羅宣言與降伏文書有間接聯,它是降伏文書中的附帶條件之一,日方已然確實執行,已成既定事實不可回復。既然你要證明降伏文書的不具有法律約束力,是否也當提出有同樣等級的法律約束的規範、公約或國際法來引用,否則不具備法律約束力的發言,如何能成為有效可靠來源?有效可靠來源應當是具有同等效力規範的來源,而不是一個低於或不具備規範、約束能力的來源。 Mrken1987留言2019年1月5日 (六) 06:20 (UTC)[回覆]
然後,維基對可靠來源更詳盡的解釋中題到『可供查證的要求,只是為確保編輯者撰寫的內容,真實存在於可靠來源,而非編輯者的臆造,但這並不意味可查證來源的內容具有絕對的正確性。來自於可靠來源的內容也可能有誤,而若該內容能被其他可靠來源證明為錯誤,則也有可能被刪除。但如果該內容是重要的少數觀點,一般來說,不應當刪除,而應按比重提及該內容,並同時提供有關理據,說明該內容被其他可靠來源認為有誤。』。也因為原百科條文支持降伏文書是停戰協定的來源已無法有效瀏覽,而若我能提供可供瀏覽的奧本海所著的奧本海國際法供瀏覽,並且內容無明確指出投降書是停戰協定,那是否就可以刪除相關段落? Mrken1987留言2019年1月5日 (六) 06:24 (UTC)[回覆]
日本有沒有確實執行開羅新聞公報,這仍是個爭議話題。條目中沒有說降伏文書「有」或「沒有」法律約束力。
敝人有那個漢譯版的奧本海國際法,條目引言之所述與其相符。--Matt Smith留言2019年1月5日 (六) 06:31 (UTC)[回覆]

沒關係,要玩規則遊戲是吧!我就一一編輯並且附上有效可靠來源,讓閱讀者自行判斷。 Mrken1987留言2019年1月5日 (六) 06:48 (UTC)[回覆]

從目前的討論情況來看,閣下的編輯可能會因無共識、不中立而被回退。閣下不妨先在這裏一一提出建議,等到有共識了再編輯,以免白花時間編輯。--Matt Smith留言2019年1月5日 (六) 07:10 (UTC)[回覆]
你同意只要有可靠來源證明,就能補上新的條目吧?不然我對台灣主權問題這邊全都跟你無共識,可以先全部刪除,等到我跟你討論出共識再補上嗎? Mrken1987留言2019年1月5日 (六) 07:28 (UTC)[回覆]
「共識」是用於擴充、編修、刪除內容,因此閣下若想擴充內容或刪除內容也須先與其他編者取得共識(如果擴充或刪除這些內容很容易引發編者之間的爭論)。--Matt Smith留言2019年1月5日 (六) 08:07 (UTC)[回覆]

先感謝你協助修改修飾詞語,因為我目前尚不熟息如何使用維基程式語言編訂條目,以及桌上電腦重大問題需國際包裹寄送往返,無法有效率的大量編輯,故目前尚無大量新增編訂的動作與意圖。既然你提出共識的原則,在我有意準備進行動作時,我會嘗試另開討論以求共識,目前仍然會以現有條目以及有效來源內提供的資訊修改、修飾等細部編訂。 Mrken1987留言2019年1月5日 (六) 08:17 (UTC)[回覆]

You're welcome. --Matt Smith留言2019年1月5日 (六) 08:24 (UTC)[回覆]

台灣主權問題編輯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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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的事項,主要是因為中日和約的第四條條款中提到『茲承認中國與日本國間在中華民國三十年即公曆一千九百四十一年十二月九日以前所締結之一切條約、專約及協定,均因戰爭結果而歸無效。』有人主張,此項條款即廢除[[[馬關條約]]割讓領土的效力,領土回歸中國。

乃為幫助閱讀者釐清前項麥克阿瑟主張台灣仍屬日本領土的前後經過,故而新增。請問對於協助條目的完整性有何不妥? Mrken1987留言2019年1月6日 (日) 03:41 (UTC)[回覆]

請問閣下認為整個「1952年4月28日……」這一部份應該怎麼寫,舉個例好嗎?--Matt Smith留言2019年1月6日 (日) 03:45 (UTC)[回覆]
完整編輯過程你都有看到,原本編輯接在在麥克阿瑟的言論後面,後來閱讀時認為該項有過多時間資訊,閱讀上不夠平順,固以事件時間前後經過的順序,做項列新增的編輯,以清楚分明的時間幫助閱讀平順與方便理解。
因此我認為回復前次編輯狀態即可,或者你認為有更合適的表述方式也可修編上去。 Mrken1987留言2019年1月6日 (日) 04:23 (UTC)[回覆]
閣下的意思是否像閣下上次編輯的那樣?--Matt Smith留言2019年1月6日 (日) 04:41 (UTC)[回覆]
請諸位認清楚,這條目不是中日和約,不要在這個降伏文書條目中一直偏離話題出去造成離題,況且日本方面對於中日和約第四條也有自己的一套說法,要反制來反制過去,保證沒完沒了。--Barter84留言2019年1月6日 (日) 05:23 (UTC)[回覆]

To barter84:這條目也不是在說台灣主權『已』或是『未』定論的問題,因此僅僅列出麥克阿瑟在三藩市和約前的主張,容易引起認知混淆。故而加入後訂的三藩市條約以及中日和約中沒明確指出的事項,以釐清事情前後經過的順序,以及主權問題真正發生的時候,讓其他閱讀者再自行前往相關記載更詳細的條目閱讀查看。 Mrken1987留言2019年1月6日 (日) 05:33 (UTC)[回覆]

To matt smith:我認為加大一詞有不妥當之處,因為在對日和約未簽訂,台灣主權是否早已未定不是本主條目所要表示的,只是因為有人認為降伏文書有處理台澎領土的問題,故而增加此分條目當作額外補充,因此是否加大乃非本分條目應該敘述的,應當引導至有更多詳細記載的相關條目較適當。

因此我主張的編輯內容,該要提及足以敘述後續中日和約第四條條款詞意的內容,以及避免使用加大等有偏向表示台灣主權乃未定的詞句。 Mrken1987留言2019年1月6日 (日) 05:53 (UTC)[回覆]

台灣主權的爭議早在1946年就開始了,並且不是降伏文書引發的。台灣主權的爭議在後來變得更突出,與1950年的杜魯門聲明和1952年的《三藩市和約》有很大的關係。因此說《三藩市和約》加大了台灣主權的爭議,從歷史脈絡來看是沒有問題的。至於中日和約第四條,若要寫,那麼正反兩方的看法都要寫,這樣會導致不必要的內容越來越多。--Matt Smith留言2019年1月6日 (日) 06:23 (UTC)[回覆]
所以本主條目降伏文書主旨內容所要表達的原本就無關主權問題,是你認為有人主張降伏文書有處理台澎領土問題,所以才增編並允許與主條目降伏文書有關的資料存在不是?那同理主條目的本意即非在判斷主權是否存在與擴大的問題,那用字遣詞是否也應當避及?利用順當的詞句引導連結至更多詳盡資料的相關百科內文處不是更方便閱讀與保持本條目的中立? Mrken1987留言2019年1月6日 (日) 06:39 (UTC)[回覆]
這倒也是,那麼閣下認為應該怎麼修飾語句呢?--Matt Smith留言2019年1月6日 (日) 06:59 (UTC)[回覆]

我認為類似像此次這樣編輯即可,或看你認為應當以何種詞句引導連結至相關條目。 Mrken1987留言2019年1月6日 (日) 08:29 (UTC)[回覆]

為什麼我的連結... Mrken1987留言2019年1月6日 (日) 08:31 (UTC)[回覆]

[28] Mrken1987留言2019年1月6日 (日) 08:34 (UTC)[回覆]

閣下的意思應該是寫成這樣:「後於1952年4月28日,《三藩市和約》正式生效,日本放棄台灣、澎湖主權,以及和約生效前所簽訂的《中日和約》中主權轉移條款不明確。」敝人認為最後一句不完整,遺漏了「《三藩市和約》中未指明主權轉移的對象」。敝人認為只要寫《三藩市和約》就足夠了,寫《中日和約》是沒有必要的。--Matt Smith留言2019年1月6日 (日) 08:37 (UTC)[回覆]
那改成『1952年4月28日,《三藩市和約》正式生效...中刪...,主權轉移條款"皆"不明確。』如何 Mrken1987留言2019年1月6日 (日) 08:47 (UTC)[回覆]
最後一句寫成「但和約中未指明主權轉移的對象」不就好了嗎?--Matt Smith留言2019年1月6日 (日) 08:53 (UTC)[回覆]

你是指刪除《中日和約》部分,直接改編成『1952年4月28日,《三藩市和約》正式生效,日本放棄台灣、澎湖主權,但和約中未指名主權轉移的對象』如此? Mrken1987留言2019年1月6日 (日) 09:04 (UTC)[回覆]

是的。--Matt Smith留言2019年1月6日 (日) 09:10 (UTC)[回覆]

《三藩市和約》中,並無中國代表簽字同意,因此才會有《中日和約》的補強,也因為有人主張後者條款中有能廢除《馬關條約》之規定,也是主權轉讓的爭議部分。因此我認為兩者皆存,並說明兩者主權轉移皆不明確。 Mrken1987留言2019年1月6日 (日) 09:31 (UTC)[回覆]

當然,我最低限度能同意僅列出三藩市和約的部分,但仍希望能以較完整的資訊提供,呈現給其他閱讀者。 Mrken1987留言2019年1月6日 (日) 09:36 (UTC)[回覆]

那麼寫成這樣如何:「但該和約以及其子約《中日和約》皆未寫明主權轉移的對象」?--Matt Smith留言2019年1月6日 (日) 10:33 (UTC)[回覆]
可以。 Mrken1987留言2019年1月6日 (日) 10:41 (UTC)[回覆]

台灣主權問題編輯討論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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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個人認為,中華民國外交部的澄清聲明列在該事項並無不妥,因為該事項本來就是列出相關爭議與不同意見的表述地方,如果是不符合百科全書格式那就請協助幫忙修正,而不是一昧的回退,否則只會讓人覺得有特定立場與個人喜好在進行編輯戰。既然都能列出日本外務大臣的說法卻不能列出中華民國外交部的說法,不覺得有雙重標準之嫌嗎?如果不能將不同意見列出,這違反了中立性原則。--Carroad12345留言2021年7月2日 (五) 03:00 (UTC)[回覆]

直接大量轉貼來源的內容,有侵權之嫌。請精簡、消化成一個簡短的段落,並請選用與降伏文書相關的部份,以免偏離條目的主題。--Matt Smith留言2021年7月2日 (五) 13:29 (UTC)[回覆]
謝謝,不知道可否內容編寫成這樣?懇請斧正,感恩。→2014年1月21日,中華民國外交部則對外澄清:「《日本降伏文書》收錄於1946年《美國法規大全》(United States Statue at Large)第59冊與1952年《聯合國條約集》(United Nations Treaty Series)第139冊中」,表示檢視文件是否被視為條約之最簡易方式則依據是否收錄於該國的條約彙編,代表其視為美國與盟國簽訂的有效條約或協定。--Carroad12345留言2021年7月5日 (一) 08:44 (UTC)[回覆]
這樣應該可以。--Matt Smith留言2021年7月6日 (二) 01:22 (UTC)[回覆]
非常謝謝。--Carroad12345留言) 2021年7月9日 (五) 09:08‎
You're very welcome. --Matt Smith留言2021年7月9日 (五) 10:50 (UTC)[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