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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 (大日本帝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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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日语:外地がいち Gaichi */?)是日本戰前(大日本帝国)的法律術語,指內地以外的統治區域,等同於屬地。狭义上專指當時的台灣朝鮮关东州,以及屬於國際聯盟托管地南洋群島,這也是當時日本法律的定義。

國際法方面,1895年甲午戰爭大清戰敗,割讓台灣澎湖給日本;1905年日俄戰爭俄羅斯帝國戰敗,導致之後的日韓合併[1]。在日本統治台灣的初期曾爆發抗日運動,當時自台灣以降、乃至包含朝鮮在內的其他各日本海外屬地長官,獲授權可以因應當地情勢制定條例。然而各地制定的不同的法例又產生了和本土的國內法有衝突的問題。於是在大正七年(1918年)制定了《共通法日语共通法》,以規範不同地域的身分與適用法律範圍等,「外地」的法律概念即出自於本法第一條。

因日本在二戰後喪失所有海外屬地,現代日本所稱「外地」指本國以外的地域,與過去的涵義並不相同。

法律上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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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通法》第一條原文為:

  • 大正7年法律第39號版[2]
本法ニ於テ地域ト稱スルハ内地、朝鮮、臺灣又ハ關東州ヲ謂フ
前項ノ内地ニハ樺太ヲ包含ス
  • 大正12年法律第25號版[3]
本法ニ於テ地域ト稱スルハ内地、朝鮮、臺灣、關東州又ハ南洋群島ヲ謂フ
前項ノ内地ニハ樺太ヲ包含ス

也就是說,朝鮮台湾關東州南洋群島屬於「外地」;其餘則為「內地」,包含樺太在內。

日本投降前,法令明訂的外地有[4][5]

  1. 台灣(1895年-1945年)
  2. 樺太廳(1907年-1949年,1942年編入內地)
  3. 關東州(1905年-1945年)
  4. 朝鮮(1910年-1945年)
  5. 南洋群島託管地(1919年-1947年)

廣義的日本帝國外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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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日本军實行军事占领而獲得的領土,如滿洲國;或日本在中國本部租界蒙疆聯合自治政府等非由日本直接統治的地區,於過去日方內部文書中也稱為外地[6]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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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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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山中永之佑; 蔡秀美(譯)、蔡慧玉(校修). 殖民地統治法與內地統治法之比較:以日本帝國在朝鮮與臺灣地方制度為中心的討論 (PDF). 《臺灣史研究》 (中央研究院臺灣史研究所). 2007-12: 111–139 [2014-12-23]. (原始内容 (PDF)存档于2014-12-23) (中文(臺灣)).  :115
  2. ^ 共通法(大正7年法律第39号). 中野文庫. [2014-12-2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12-23) (日语). 
  3. ^ 共通法中改正 (大正12年法律第25号). ウィキソース. [2019-12-2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11-08). 
  4. ^ goo辞書「外地」[1]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5. ^ [i 旧外地法令の調べ方]. 國立國會圖書館. [2014-12-2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02-26) (日语). 第二次世界大戦以前の日本において、大日本帝国憲法施行以降に日本の統治下に置かれた台湾、朝鮮、樺太(南樺太)、関東州、南洋群島の地域は、外地と称されていました 
  6. ^ 旧外地関係資料について. 拓殖大学図書館. [2014-12-2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12-16) (日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