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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認定的邪教組織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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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邪教」這個概念是中共在1997年提出來的,在1999年首次應用。在此之前遭鎮壓的「一貫道」等宗教團體從未被中共冠以此名。--民國九十六年 22:19 2007年1月20日 (UTC)

以前的叫法是「反動會道門」,所以我已經作了重定向。金翅大鵬鳥(talk) 02:35 2007年1月21日 (UTC)

中國歷史上從來沒有「邪教」這個概念。「邪教」是中共在1990年代為了繼續對各種宗教團體的鎮壓而發明的新藉口。所以請不要在這個條目中涉及1949年前的「邪教」,正如在反右運動條目中不要寫1949年時的右派,因為那根本不存在。--民國九十六年 03:21 2007年1月21日 (UTC)

白蓮教淚流滿面啊68.145.208.83留言2012年12月12日 (三) 03:31 (UTC)[回覆]
關於邪教概念來源:這裏的來源,http://www.historychina.net/qsyj/ztyj/shs/2005-08-23/25901.shtml 詞唐時就有,在明清時期概念定型。DuckulA留言2014年6月1日 (日) 03:33 (UTC)[回覆]

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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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功其實並未被中國政府宣佈為邪教,也沒被公開批判。中國政府只是限制其活動而已。(請參見相關條目)所以應該將其移除出列表中。

引述的文獻屬原創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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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條目一開始稱「按發公文查禁或依法審判的結果的先後順序排列」,其「依法審判的結果」所引用的文獻[1],其中並無「依法審判」之相關說明,屬維基所禁止的原創研究。而且該引用文獻源於凱風網;根據凱風網的自我描述,該網站是一個民間性質的網站,但是其民間身分卻遭到質疑;一山東政法委網站宣佈被凱風網採用刊登的宣傳稿件「字數(按版面計數)超過500字的,每篇獎勵500元;不足500字的,按400元獎勵。」[2];除了重金獎勵之外,四川瀘縣人民政府公眾信息網一份政府文件顯示[3]610辦公室以民間的方式在互聯網上開辦了凱風網,「揭批」法輪功,各省、市、縣已將為凱風網撰稿工作列入目標考核的內容之一,各單位要高度重視,組織人員調查研究,積極撰稿,確保撰稿任務的完成[4]。因此,有觀點認為其有政法委官方背景。[4] 綜觀以上原因,法輪功不應被列在列表中,這本身也屬於原創研究,應刪除。武穆殿前小侍衛&背蒐軍NO.36留言2013年1月28日 (一) 14:10 (UTC)[回覆]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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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條目的「邪教教派及邪教組織」欄位中,提到「按發公文查禁或依法審判的結果的先後順序排列」,但是引用的文獻中,公文中並無法輪功[1];另一說明「依法審判」的資料中也未提到所謂「依法審判」的過程[2]。但是依照這上面的兩個引用文獻,將法輪功移除後,有位編輯卻不斷地將法輪功加上去,在其個人討論頁向其說明也不回應,在條目的討論頁做說明也不理會,請問是否涉及破壞的行為?武穆殿前小侍衛&背蒐軍NO.36留言2013年1月30日 (三) 15:44 (UTC)[回覆]

現在已有來源支撐。--魔法少年愛德華★愛生活圓神蘿莉塔 2013年1月30日 (三) 15:55 (UTC)[回覆]

對於政治和宗教派別(包括反宗教的派別)的來源,要謹慎對待,但也不是說因為其政治偏見。明顯的極端主義派別的網站-例如暴風前線白人國族社群(英語:Stormfront (website))、哈馬斯、阿里安國家(英語:Aryan Nations)、英國社會勞工黨(英語:Socialist Workers Party (UK))來源的材料不要應用到維基中,除非是作為原始材料,也就是說在條目中闡述某些組織的觀念或追隨他們的群眾的觀念等,但即便使用也要謹慎,同時不應該作為唯一的來源。

--魔法少年愛德華★愛生活圓神蘿莉塔 2013年1月30日 (三) 16:01 (UTC)[回覆]

我點進去看了各個參考來源,發現具有政府組織身份的單位全都沒有定義法輪功是邪教,而是以非法組織的名義定義其不合法性。直接稱呼法輪功為邪教的只有社科院的研究報告,但是這比較像是有被政府觀點影響的學術發言而不能證明政府已經如此定義。因此建議相關敘述應該修改,直接列入邪教列表有爭議性,但如果敘述它是中國政府不認可的非法組織應該是沒有爭議的。--泅水大象訐譙☎ 2013年1月30日 (三) 16:03 (UTC)[回覆]
還有這個,才是「依法審判的結果」。—Snorri留言2013年1月30日 (三) 16:14 (UTC)[回覆]
關於以上的這個所謂「依法審判的結果」,國際教育發展組織在2001年即已指出,「天安門自焚」這起被中國政府引為法輪功「邪教」證明的自焚事件,實際上是被策劃導演的[3]武穆殿前小侍衛&背蒐軍NO.36留言2013年1月30日 (三) 16:33 (UTC)[回覆]
事件的真偽並不影響政府判斷其為邪教的事實,注意這不是邪教列表,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認定的邪教組織列表」--魔法少年愛德華★愛生活圓神蘿莉塔 2013年1月30日 (三) 16:36 (UTC)[回覆]
中國認定某功是邪教的證據:中國政府外交部的描述:[4]
順便提供另外幾個二手「中立」來源:
  1. China Finally Admits It: Falun Gong A Problem "chicago tribune", April 21, 2000
  2. Westland drops Falun Gong week under pressure from China "Detroit News," March 31, 2001
  3. Danny Schechter,Falun Gong's Challenge to China: Spiritual Practice Or "Evil Cult"?,第176頁
以上。—Snorri留言2013年1月30日 (三) 16:43 (UTC)[回覆]

順便提一下,「國際教育發展組織」(International Educational Development)是一個專門為某功發聲的組織,具體Google"國際教育發展組織 -法輪功 -法輪功"可知,成立之後只幹了兩件事:澄清天安門自焚是「自導自演的偽案」,以及在某個「日內瓦會議」中控訴TG對某功的迫害。—Snorri留言2013年1月30日 (三) 16:50 (UTC)[回覆]

  1. User:Snorri引用(1)中共外交部描述、(2)中立來源 說法---個人看法交流如下:
    1. 如果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等,都沒有指涉法輪功「X教」---應該「遵守憲法」、「依法行政」的其他政府機關 個別的發言等,都是「違法認定」。
    2. 「邪教」的定義、認定,從來不是任何一國「外交部」的職權。
    3. 據另個最近例子:南週事件--中共外交部發言人說「中國不存在新聞審查制度」...『你相信嗎?反正有人相信了』...「睜眼說瞎話 VS 無中生有」
    4. 其他中立來源,也是因為說明、引用「中共鎮壓、攻擊抹黑」的現實狀態--但「現實」並不一定合法啊。...在此提醒User:Snorri,我們現在討論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 法律體系」--法輪功的定性。
    5. 舉個例子:納粹屠殺猶太人之前,抹黑、貶低、妖魔化、煽動仇恨猶太人---難道 有其他中立來源 報導、說明「納粹 說猶太人是恐怖低劣」...就能證明 「納粹 妖魔化 猶太人『合乎德國法律』」嗎?
    6. 一個政權鎮壓,宣稱依法,卻沒有任何「法律依據」、「法律程序基礎」。政權其他機構、無論誰說的...簡單一句....不就是『無中生有』嗎?
    7. 再舉個例子,聯合國人權機構、美國國會、台灣國會、台灣及以色列政府、自由之家等「國際知名-絕不只做兩件事的機構」都公開關注、有的還公開譴責「中共活體摘取法輪功學員器官」...請問 Snorri 您就接受、相信嗎?還是得回來看 證據、論述 是否可信吧
  2. User:Snorri說『「國際教育發展組織」是一個專門為某功發聲的組織,成立只幹了兩件事』...個人看法如下:
    1. Snorri 只一個 Google記錄(而且Snorri Google關鍵字「國際教育發展組織 法輪功」...那當然出來的link都跟法輪功有關啊...這....論文不能這麼寫吧),就得出以上斷言結論...令人感到非常驚訝...「寫論文」可以這樣舉證、論證嗎?
    2. 我說「王小明 一輩子 只幹了維基百科這件事。」理由:因為我只看得到他在幹 維基百科......請問 王小明:您這輩子是否只幹了維基百科+吃飯(因為你該肚子餓) 這兩件事??
    3. 國際上知名的組織、智庫,幾十、上百個都不只,他們說了哪些話、做了哪些事,我們可不一定都知道啊
    4. 最關鍵的,不是該組織--而是 天安門自焚事件到底真相是什麼。
  3. 另外,關於 中共 沒有任何法律 說「法輪功違法、X教」,中國律師 在法庭上進行無罪辯護...聽說很多 法官、檢察官 當庭都講不下去...無話可說。乾脆由中國共產黨政法委事後安排把律師綁架、或停牌了。Wetrace留言2013年1月31日 (四) 07:13 (UTC)[回覆]

我反而覺得,「法律觀點」小節應該被移除。這裏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認定的邪教組織列表」,辯解不應該在這邊進行,抗議請到別處。--魔法少年愛德華★愛生活圓神蘿莉塔 2013年1月30日 (三) 16:54 (UTC)[回覆]

附議。—Snorri留言2013年1月30日 (三) 16:56 (UTC)[回覆]
其實完全可以將法律觀點與香港狀況小節大部分內容移除,僅保留小部分用於表述爭議的內容,如有律師認為這個沒有立法所以不是邪教,香港不確定這是邪教。--魔法少年愛德華★愛生活圓神蘿莉塔 2013年1月30日 (三) 17:08 (UTC)[回覆]
已修改。--魔法少年愛德華★愛生活圓神蘿莉塔 2013年1月30日 (三) 17:48 (UTC)[回覆]
    • (!)意見--樓上大家熱烈的交流,個人也提供意見供參:
  1. 幾位中國律師的辯護觀點,很有啟發性。引導我們追問「為什麼」
  2. 「非法組織」與「邪教」兩者,中共拿來扣「法輪功」---但「非法組織」與「邪教」兩指控之間關係是循環論證(邏輯上的一種謬誤)、或「套套邏輯」,兩者都 沒有實質證據來源,也欠缺形式法律依據。
    1. 簡單一句解釋:A問:為什麼中共說「 Why 法輪功是X教」?中共回答「因為法輪功非法」。 B問中共說「Why 法輪功非法?」中共回答「因為法輪功是X教。」.....OOXX...
      1. 中共有些人扣法輪功「非法組織」帽子--理由是什麼--違反哪條法律? 中共的答案是中共國刑法300條「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問題是:法輪功 是不是「邪教」?也沒有實質支持
      2. 中共有些人扣法輪功「邪教」帽子---理由是 什麼 --因為 指控 其做非法的事,是一個「非法組織」。
      3. 那麼,法輪功學員被依「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判決有罪呢?---答案是:發澄清資料,為自己辯護法輪功不是邪教、沒做任何刑法上的違法行為。
  3. 因此,中國律師進行「憲法至上,信仰無罪」的「無罪辯護」。這是我看了引述律師辯護詞、中共方面Link後的看法。Wetrace留言2013年1月31日 (四) 01:59 (UTC)[回覆]
一個國家,一個政權對事實的判斷,不一定是要依照法律來執行的。尤其是維基百科不少中國大陸以外的編輯者,一口咬定中國不是民主國家,先不說對不對,中國目前的確有「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現象存在。不要說憲法,就是過馬路都未必個個行人等紅燈。中共對邪教組織的認定,不一定甚至不需要通過法律,只需要通過政府內部文件和宣傳媒體的通傳就可以完成了。我們再換一個角度考慮,世界上有多少個國家有立法認證某一宗教團體為邪教?可見「立法認定邪教」並不是常理。--魔法少年愛德華★愛生活圓神蘿莉塔 2013年1月31日 (四) 03:37 (UTC)[回覆]
  1. 樓上User:Edouardlicn說『一個政權對事實的判斷,不一定是要依照法律來執行的。』、『中共對邪教組織的認定,不一定甚至不需要通過法律。』......這是很經典的幾句。....政權公然違反踐踏「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那麼,您也接受 User talk:Smail886所提列的另面向證據。
  2. 就說公文,先不說「公文」是有符合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公文』列出邪教,卻也沒把法輪功列入。而「中國共產黨政法委」是鎮壓法輪功及異議人士非常嚴重的單位...看來,是『黨』有人在幹...中共政法委 最近 很多人落馬、被調查...大概是 反對鎮壓的習近平在處理了吧!?(政法委大坍塌
  3. User:Edouardlicn您敢這麼說、幫中共承認---中共自己還不敢承認。中共一向主張「依法...」...;因此您的說法,中共也是不會、不敢接受的。
  4. 請問世界上有多少國家政府「對宗教進行鎮壓」?如果其他國家政府 沒有在鎮壓宗教--何必找個『帽子』扣人頭上?您說『「立法認定邪教」並不是常理』--沒錯!但其他國家政府不立法認定邪教--是因為「宗教信仰自由」。因此您的推論理解是不周全的。
  5. 關鍵還是回到...個人前面所說的 中共鎮壓理由循環論證的邏輯謬誤之現實。就個人理解:世界上確實存在邪教,但法輪功是不是--不是 共產黨說了算,而是有一定的檢驗標準;現實看起來...法輪功不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形式看起來,法輪功也不是。
  6. 維基百科--可靠來源,編寫依據--究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治下的體系--還是要依照中國共產黨「違反憲法」的原則?如果尊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User talk:Smail886的編輯就該受尊重。不能說 中國共產黨方面 先主張 「依法律依據」...等到法律依據不存在、不成立時,就改口說「不需要法律依據」...這顯然不合邏輯...中共把整個黑鍋讓中國揹到底。
  7. 其實User:Edouardlicn的認知,是中共長期統治下...很多民眾也跟着中共的教育、宣傳、邏輯走,並非User:Edouardlicn的錯。感慨......想到近期外媒報導,劉雲山多次出手,顯然習近平的「中國夢、憲政夢」...顯然是有人同床異夢。Wetrace留言2013年1月31日 (四) 03:55 (UTC)[回覆]
而在2001年,聯合國的一份報告中也紀錄了Karen Parker博士以「國際教育發展組織(IED)」代表的身份指出中共政府以自焚事件非法鎮壓法輪功的情況,呼籲國際社會應儘速介入[7]

「KAREN PARKER, of International Educational Development, said State terrorism in the form of Government terror against its own people produced far more gross violations of human rights than any other form of terrorism; an example was China's treatment of the Falun Gong. The Government had sought to justify its terrorism against Falun Gong by calling it an evil cult that had caused deaths and the break-up of families, but the organization's investigation showed that the only deaths and resulting family breakups had been at the hands of Chinese authorities, who had resorted to extreme torture and unacceptable detention of thousands of people. International Educational Development had discovered that a self-immolation cited by the Chinese Government as proof that the Falun Gong was an evil cult in fact had been staged.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and the Subcommission should urgently address this situation.」

「International Educational Development also agreed with the Special Rapporteur that Governments in armed conflicts with opposition groups too often unfairly termed the opposition "terrorism" when the true issue was self-determination, as in Kashmir; or used the term "ethnic conflict" as a way of casting certain conflicts as a kind of terrorism; the Sri Lanka-Tamil, Turkey-Kurdish, Indonesia-Acheh and Indonesia-Molucca conflicts were examples. Domestic legislation should be considered in any review of matters of terrorism.」

可是你說了這麼多,還是改變不了中共對FLG認定邪教的事實。就算你不是,人家說你是,又有二手來源,沒辦法。-2013年1月31日 (四) 07:31 (UTC)--魔法少年愛德華★愛生活圓神蘿莉塔 2013年1月31日 (四) 09:47 (UTC)[回覆]

      • (:)回應--樓上朋友User:Edouardlicn您忘了簽名了。說了這麼多---(1)其實是 中共用行為 證明 中國共產黨自己「違法認定」、「違法鎮壓」--強迫中國買單揹鍋......證明 法輪功 不是「邪教」、也不是「非法組織」。樓上的二手來源,個人也提供意見在上面了。(2)這裏是維基百科...既然中共「違法認定」...那就不該在那列表--硬要寫列表---也可以,就該寫「中共違法認列」...沒有一條法律規定,以免「誤導讀者」...中共 歷史上鎮壓多少人...不都是先扣上帽子嗎?被鬥倒的鄧小平都被迫承諾「永不翻案」... 後來 鄧小平 不成了最高領導人呢?Wetrace留言2013年1月31日 (四) 07:38 (UTC)[回覆]
謝提醒,已補簽名。--魔法少年愛德華★愛生活圓神蘿莉塔 2013年1月31日 (四) 09:47 (UTC)[回覆]
餵troll果然會出事。。。—Snorri留言2013年1月31日 (四) 08:21 (UTC)[回覆]
    • (!)意見--尊敬的管理員,請問基於什麼理由、還是哪位用戶向您私下要求,把客棧交流內容刪除遷移---您這次遷移「並未留下任何理由」,個人看法如下,與您商榷:
  1. 這裏是「條目探討」區,雙方在這裏也熱烈討論,就是希望聽取 社群其他用戶的意見。該段討論顯然尚未結束---還是說User:EdouardlicnUser:Snorri認為「已達成共識」,願意接受User:Smail886的編輯意見及方案呢?類似情況不只一次。作法是否有當?
  2. 這次的討論會開啟,是因為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認定的邪教組織列表條目,Snorri 堅持使用 來源 與編輯內容不一的作法,User:Smail886才來此公開討論。連User:Edouardlicn都承認該來源確實不能支持內文,還試着找其他來源。不是User:Smail886自己非要在這裏討論。
  3. User:EdouardlicnUser:Snorri在客棧 討論 對特定信仰的負面論述 就沒被遷移刪除;其他用戶 進行 正面說明,自然牽涉到 鎮壓方中共當局,為何該被遷移刪除?而且正是當User:Smail886舉證有力反駁User:EdouardlicnUser:Snorri的說法。從另個面向看...標準是什麼?User:Edouardlicn之前在客棧多處公然號召抵制 特定信仰條目、人身攻擊不同意見的用戶...我多次提出嚴重違反維基方針..但相關文字至今仍留在客棧...未被消除。
  4. 請您告訴我們 何以遷移?其他條目的討論,為何就可以在此存留?維基百科客棧 難道存在言論審查「潛規則」....?我不相信。
  5. 若您無合理的理由,那請容 在下 稍後把該段討論 貼回來。等到這個爭議討論「達成社群共識」後,在下 會把 整段討論 Copy 到該條目討論區。Wetrace留言2013年1月31日 (四) 08:51 (UTC)[回覆]
「連User:Edouardlicn都承認該來源確實不能支持內文」,什麼時候發生過這件事,我怎麼不知道,啊哈哈。--魔法少年愛德華★愛生活圓神蘿莉塔 2013年1月31日 (四) 09:37 (UTC)[回覆]
    • (:)回應--(1)您在很上面的討論說「現在有來源支撐了」...不就是承認 之前原先雙方爭議的編輯內容,來源確實不足支撐。(2)E君朋友,很希望您也能從不同角度看問題,我很不願意跟您爭論。我的修養、知識有不足處,尚請您包涵。Wetrace留言2013年1月31日 (四) 12:15 (UTC)[回覆]

繼續貼出來源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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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基從沒有以法律判斷為依歸的方針。--魔法少年愛德華★愛生活圓神蘿莉塔 2013年2月1日 (五) 00:24 (UTC)[回覆]
    • (:)回應--謝謝指教。維基沒有此方針。但依據可靠來源...既然您講「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認定」,是該回歸該國法律;那麼既然其他不同意見用戶,提出有力的資料,其編輯應受尊重。Wetrace留言2013年2月1日 (五) 01:19 (UTC)[回覆]
「既然您講「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認定」,是該回歸該國法律」莫名其妙。--魔法少年愛德華★愛生活圓神蘿莉塔 2013年2月1日 (五) 03:26 (UTC)[回覆]
    • (:)回應--一個執政黨、一個政府,當然可能違法違憲。台灣司法院大法官就多次 在釋憲案中 判定 政府、法律 違憲。馬英九總統也多次說「最容易侵害人權的,就是政府;因此必須依法行政」。中國大陸已經習慣 執政黨/政府 作的 就是得接受...這是中國民眾的委屈。Wetrace留言2013年2月1日 (五) 04:14 (UTC)[回覆]
我覺得你比較委屈,本來是的事情你又不承認,當然委屈。--魔法少年愛德華★愛生活圓神蘿莉塔 2013年2月4日 (一) 23:57 (UTC)[回覆]

關於輪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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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段內容大量引用不可靠來源,應刪除。--CHEM.is.TRY 2013年4月10日 (三) 09:17 (UTC)[回覆]

我來OR一下,2000年、2001年、2002年政府工作報告、2004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這都是PD的。 --達師 - 261 - 442 2013年4月10日 (三) 09:32 (UTC)[回覆]

To wetrace:請不要刻意無視「本條目按中國公安部文件列舉的邪教名單,是在中國大陸範圍內,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CHEM.is.TRY 2013年4月12日 (五) 10:11 (UTC)[回覆]

輪子居然不在列表裏面,刪掉編輯的管理員有無常識和邏輯?這裏討論的是被中共列為邪教的組織,而非被中國合理地列為邪教的組織 2602:306:CE87:5060:8DEB:232C:797F:AE61留言2014年6月3日 (二) 05:00 (UTC)[回覆]

翻牆出來上維基的人五十個里有一個能反輪就不錯了。別幻想管理員會幫你。—Snorri留言2014年6月3日 (二) 05:32 (UTC)[回覆]

分享一條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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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已明確認定呼喊派等14個邪教組織(名單)》-- 2014年6月3日 (二) 06:34 (UTC)[回覆]

11種活躍邪教組織名單公佈——反邪教協會發聲明號召公眾提高警惕,而根據法輪功自己的說法反邪教協會是一個官方性質的組織。--InstantNull留言2014年6月7日 (六) 20:16 (UTC)[回覆]

再發一條,這回擴大到了 20 個:《中國公佈境內20個活躍邪教組織名單》-- 2014年6月8日 (日) 17:23 (UTC)[回覆]

文章的結構和中立性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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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前言不能概括條目,不看條目主題還以為是掛羊頭賣狗肉的條目。維基百科:列表:"任何條目都應該有一個概述部分,列表也不例外。即使是非常內容非常明顯的列表,也應該有概述,在概述中應該有對列舉主題的簡要的介紹,須說明合理的列表收錄準則,即內容的選擇標準或收錄範圍。"
  2. 中間寫了「本條目按中國公安部文件列舉的邪教名單」,官方列表只有公安部一個嗎?文章就自己說了國務院有一個內容不同的列表。稱「法輪功等邪教組織」的文宣部門肯定也會有不同意見。在有內容分歧的時候堂而皇之採用一方的觀點,不是不中立嗎?
  3. 維基百科:列表:「列表不應僅單純的列出各項名稱,而應提供各項名稱簡介或各項之間可比較的信息等其他資訊,即該列表不應該可簡單的由分類取代」。目前各個列表項都只有名字和又稱而已,相反沒有列入表中的法輪功倒是長篇累牘,不會有不當比重問題嗎?

Skyfiler留言2014年6月9日 (一) 00:26 (UTC)[回覆]

公安部2000年及2005年正式文件通告的14種邪教與最近中國官方宣佈的14種邪教是完全一致的,哪個文宣部門有不同意見?但,610非法機構及其操縱r 江系媒體並無權代表中國法律,超越於中國法律之上的610邪教機構所言的邪教未必真是邪教,注意有一位時政評論員對此評論得比較確切-周曉輝:江系急了 環時連續挺一「民間組織」小蓮莊處士 2014年6月9日 (一) 02:28 (UTC)[回覆]
牛頭不對馬嘴。請勿把維基當論壇,這裏不是你宣傳你的信仰的地方。Skyfiler留言2014年6月12日 (四) 06:01 (UTC)[回覆]
我從無宣揚信仰,為什麼一直亂說一氣?希望你能明白,如把維基當論壇,宣傳610邪教恐怖組織反中國政府的觀點,這是害人害己的事。小蓮莊處士 2014年6月13日 (五) 03:10 (UTC)[回覆]

法輪功是被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認定的邪教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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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政府的權威發佈的新華網闡述了法輪功是邪教:中國政府取締法輪功合理合法,裏面敘述:法輪功是個不折不扣的邪教組織——1999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當前我國的邪教組織進行了界定,指出:邪教組織是指冒用宗教、氣功或者其他名義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製造、散佈迷信邪說等手段蠱惑、矇騙他人,發展、控制成員,危害社會的非法組織。這是目前我國對邪教問題的權威解釋。。。李洪志和法輪功對邪教一詞諱莫如深,大法徒們的文章中都用"X教"代替,甚至連"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這樣的刑法罪名都不敢提,只得用"破壞國家法律實施罪"等詞代替。並一再辯解法輪功"既不邪,也沒教,何言邪教"。這恰恰是"此地無銀三百兩",心中有鬼。如果剝去其冠冕堂皇的偽裝,參照以上介紹的邪教定義,對照法輪功和國際公認的幾個邪教組織的特點和所作所為分析,就能判定法輪功是一個地地道道的邪教組織。

所以,法輪功是被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認定的邪教組織。怎麼這個也會有爭議嗎?One jar ball留言2016年8月30日 (二) 06:01 (UTC)[回覆]

(!)意見--是很有爭議啊!
  1. 就法律學來說:政府與法律能否定義邪教,本身就有非常大的爭議。如果要定義,由於涉及憲法明文保障的人民基本權,也應透過(至少)「法律層級」來規範,而且也有非常嚴格的要件。
  2. 再就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情況說:
    1. 法律層面,目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框架都沒有把法輪功放進去,兩高的司法解釋是不能做為依據的,這是明顯不符中國法律框架。以前中共黨政法委施壓法院判決,都有很大的違憲問題。習近平都說要依法治國、依憲執政了。專門打法輪功的610辦公室,也沒有任何法律支持,被稱為法外組織啊。
    2. 對中共官方的片面指控說法,國際媒體說中共不開放國際媒體獨立查證採訪,
    3. 2000年以來幾次公安部邪教名單,沒有一次包含法輪功,BBC等國際媒體都很關注,說中國政府高層對法輪功的態度明顯分歧。國際媒體及人權組織都說,早在1999年鎮壓以前,中共高層對鎮壓法輪功的態度也有很大歧異的;人大委員長喬石1998親自調查後報告說「法輪功對國家有百利無一害」。
    4. 香港與澳門特區,也很明確法輪功不是啊,都是合法。
  3. 就國際社會來說,聯合國、法國反邪教局、美國、中華民國等等,普遍都認為不是啊。Wetrace歡迎參與人權專題 2016年8月30日 (二) 06:48 (UTC)[回覆]

外部連結已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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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維基人:

我剛剛修改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認定的邪教組織列表中的4個外部連結,請大家仔細檢查我的編輯。如果您有疑問,或者需要讓機械人忽略某個連結甚至整個頁面,請訪問這個簡單的FAQ獲取更多信息。我進行了以下修改:

有關機械人修正錯誤的詳情請參閱FAQ。

祝編安。—InternetArchiveBot (報告軟件缺陷) 2017年8月2日 (三) 17:34 (UTC)[回覆]

關於將「法輪功」列入邪教列表之我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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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既然條目標題寫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所認定的邪教組織列表,那法輪功榜上有名是完全合情合理。關於中共這個決定是否非法這點我認為不該在這裏討論,請各位尊重維基百科,謝謝--本命takane留言2017年11月10日 (五) 01:13 (UTC)[回覆]

·附議--Xing142857留言2018年9月26日 (三) 05:48 (UTC)[回覆]

編輯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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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已處理千村狐兔留言2018年1月17日 (三) 15:57 (UTC)[回覆]

請把「淨宗學會」後註釋里的「[[花桥镇]]」改成[[德兴市]][[花桥镇 (德兴市)|花桥镇]]。原因:一個鎮級行政區劃的消歧義頁面和兩個縣級行政區劃並列,格式上有礙觀瞻。--雲間守望 2018年1月14日 (日) 03:30 (UTC)[回覆]

疑問-大量來源內容遭移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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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eamerBlue您好,您一次刪除長期存在5千多字元內容,編輯理由寫「並不存在什麼爭議。刪去評論內容(評論不屬於事實來源),不可靠公文內容(未能在中國大陸最權威的北大法寶找到),原創研究(對司法解釋的自行詮釋),大部分利益衝突來源(VOA、epoch)。)」,然而

  1. 中共是否認定、中共認定,本身是「觀點」。為何其他可靠來源的「觀點」不行存在?您刪除的包括BBC、書籍、劍與盾書籍等等,李和平等人的「憲法至上,信仰無罪」辯護詞相當有名,並非「原創研究」。原創研究,是指用戶編輯時「原創研究」,您為什麼把有來源內容稱為「原創研究」呢?
  2. 中共公安部幾次公文,許多報導報導過、也列出,包括BBC,「北大法寶」網站若查不到,您應該去問北大法寶,怎會以此理由刪除?
  3. 您用整合附註的方式恐涉及「原創研究」了,您把民政部公告列入,但民政部沒寫「邪教」。
  4. 您稱EPOCH大紀元「利益衝突」,那也請您平常在各條目留意不要引用中共利害衝突的來源。
  5. 您稱VOA美國之音「利益衝突」,更又奇怪了,VOA是第三方來源。Wetrace歡迎參與WP人權專題 2021年9月13日 (一) 11:35 (UTC)[回覆]

用戶增添多筆中共黨媒或機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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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到用戶黑暗君,添加多筆中共黨媒、中共機構出版物資料,

  1. WP:可靠來源方針:條目應該基於來自可靠的第三方的出版物。
  2. WP:可供查證:維基百科的條目應該依靠於可靠的、第三方的、公開的來源。
  3. WP:可供查證方針:添加或恢復內容的編輯者應承擔舉證的責任。
  4. 非第三來源,中共黨官媒在中共鎮壓議題,是非第三方,依據WP:可供查證,「自行出版物與可疑來源作為其釋出者或本身內容來源」使用限制,(1)「通常在釋出者相關條目或以該來源本身為主題的條目中」,...「不包括針對其他人、組織、實體的主張或觀點」...「來源內容的真實性未受到合理的質疑」...「不是條目主要的來源」。Wetrace歡迎參與WP人權專題 2024年5月24日 (五) 14:54 (UTC)[回覆]
「不包括針對其他人、組織、實體的主張或觀點」,中共自身的觀點不是「其他人、組織、實體」。此條目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認定的邪教組織列表」,當然有必要闡述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觀點,而來源當然是直接引述涉事方發表的言論。--黑暗魔君留言2024年5月24日 (五) 15:29 (UTC)[回覆]
樓上黑君的說法,明顯跟方針所述意思不同,方針說的是「不包括 『針對其他人』、組織、實體的主張或觀點」。
中共來源談對法輪功的立場就是「主張或觀點」。已超出方針WP:可供查證規定可使用的範圍---「不包括針對其他人、組織、實體的主張或觀點」。何況,該方針還指出「通常在釋出者相關條目或以該來源本身為主題的條目中」;該來源不能使用在此條目中。Wetrace歡迎參與WP人權專題 2024年5月24日 (五) 15:32 (UTC)[回覆]
中共來源談對法輪功的立場是是自身的主張或觀點,而非「針對其他人、組織、實體的主張或觀點」。--黑暗魔君留言2024年5月24日 (五) 15:35 (UTC)[回覆]
對於法輪功,中國政府公開的正式文件並沒有認定,閣下從未出於政府正式文件來源,反而刪除了刑法修正案的連接,卻把黨媒及610蓋世太保非法機構的邪教宣傳牽強附會原創成中國政府的認定,來擾亂維基。--稀有石頭留言2024年5月24日 (五) 16:46 (UTC)[回覆]
WP:可供查證說的是不能用「包括針對其他人、組織、實體的主張或觀點」來證明觀點所描述的內容,但這裏中共來源是用來描述「中共的觀點」本身,並非用中共來源來證明「中共的觀點」所描述的內容。--自由雨日留言2024年5月24日 (五) 15:44 (UTC)[回覆]
請注意條目的標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認定的邪教組織列表,自99年10月25日江澤民練過中國政府和人大常委,用邪教標籤非法誹謗後,黨媒及610非法組織的跟風,並非能算是政府公開正式的文件在法律上的認定。--稀有石頭留言2024年5月24日 (五) 16:50 (UTC)[回覆]
請注意閣下再三試圖發表個人看法(「非法誹謗」、「非法組織」)並以此排除來源和相關內容屬於擾亂。既然涉及認定的問題,引據第一、二方的觀點和看法自然是應該,甚至是必須。--黑暗魔君留言2024年5月24日 (五) 17:11 (UTC)[回覆]
在下早已經在宗教模板提供不少獨立第三方可靠來源,證明610屬於非法,中共媒體在法輪功進行妖魔化。重述如下:
一位維基用戶在相關條目討論時談到:「中共在1999年7月全面鎮壓法輪功,同年6月10日,中共政法委秘密成立主責鎮壓法輪功的「610辦公室」,幾年後延伸擴大監控、鎮壓其它信仰群體。例如法國國防部下屬IRSEM戰略所2021年報告[1]指出,610辦公室是非常祕密機構,在沒有任何法律依據情況下要消滅法輪功、並打擊所有宗教教派。關於610存在的明確目標、指揮鏈、工作人員及運作方式方面,能相互印證的信息非常少,是十足法外的機構。美國國會CECC委員會,也稱610是是「法外機構」。美國國際宗教自由委員會稱,610辦公室是中國共產黨成立的「凌駕於法律之上的組織」,...都曾要求中共當局廢除610辦公室。」
中共對法輪功,妖魔化宣傳一說,也有可靠來源為據。[2]
閣下一再把有據可查的事說成是個人觀點,並把610妖魔化宣傳原創成認定,是違反一系列維基方針。--稀有石頭留言2024年5月24日 (五) 17:24 (UTC)[回覆]
有其他來源認為是非法,不等於沒有認定,更不能用來排除涉事方自身的看法和觀點,這是此條目構成的必要部分。--黑暗魔君留言2024年5月24日 (五) 17:56 (UTC)[回覆]
(*)提醒-請注意,請使用第三方來源。WP:可靠來源方針:條目應該基於來自可靠的第三方的出版物。WP:可供查證:維基百科的條目應該依靠於可靠的、第三方的、公開的來源。Wetrace歡迎參與WP人權專題 2024年5月31日 (五) 23:46 (UTC)[回覆]
當描述某人或某組織的觀點時,直接引用該文是最好的引用方法。相關來源僅用以佐證相關事實的存在,不含對相關內容的解釋、評價,在這種情況下固然應採用第一、二方來源。--黑暗魔君留言2024年6月1日 (六) 06:59 (UTC)[回覆]
鑑於閣下添加的來源提到刑法修訂正式認定法輪功。但實際上,當時通過的《刑法修正案》,根本沒提到法輪功。[3] 另,關於閣下所給六安市的媒體來源,並不能代表中國政府,而且有違第三方來源要求。--稀有石頭留言2024年6月8日 (六) 15:06 (UTC)[回覆]
來源並不是指這個刑法修訂案,證明閣下根本就沒有查閱相關來源就擅自斷章取義並移除內容。--黑暗魔君留言2024年6月10日 (一) 04:02 (UTC)[回覆]
當時閣下添加的國外來源,正是談論刑法修訂!在下有查證閣下所給的來源原文,閣下翻譯成刑法修訂相關那一句話,也是精確的,確是談刑法修訂。故,在下才給出刑法修正案的連接以對照。請不要無理刪除相關來源。
另人日等媒體來源魂三方來源要求,請不要反覆添加。針對中共黨媒給出的邪教定義,多家中立媒體報導共產黨是邪教:
法國《費加洛報》報導,歷史學家章立凡表示,「共產黨政權也是個教派」,中共把藏傳佛教、基督教和伊斯蘭教視為意識形態上的敵手,宗教控制的強化其實展露出中共對失去社會掌控的恐懼[4]
紐時等媒體報導,中國共產黨是其自己所定義的邪教。《紐約時報》2014年刊登慕容雪村文章〈中國反邪教意在加強政府控制〉稱,自共產中國1949年建政後,所謂「共產主義信仰」被推崇為「宗教」,儒家和佛教等傳統信仰體系被削弱;2014年6月1日,中共官媒中央電視台公佈「邪教組織的六個特徵」,包括個人崇拜、無視道德以及限制人身和精神自由等等。慕容雪村指出,這六大特徵,都能在共產中國找到現實證據,「這段話在網上被大量轉發,許多人都有意地將它指向共產黨自身,含蓄地發表評論道:感謝政府感謝黨,我終於知道哪個才是最大的邪教了。」[5]
蘋果日報與自由時報報導稱,不少網民稱中共談論的這六大邪教特徵說的是中國共產黨,「我們就是在邪教管治下!」[6][7]
中共黨史專家司馬璐指出,共產黨組織從延安時期就是「類似巫教的邪教」統治,例如「把領袖宣傳得是神的化身」、「一切罪惡都可以打着黨和領袖的旗幟,對黨員和人民操生殺大權」、「不准許黨員和人民有獨立思想,只許黨員做工具,做機械人」,「必須要黨員和人民相信:你們是有原罪的,例如小資產階級思想……」,對黨員與人民施行精神奴役[8]。--稀有石頭留言2024年6月10日 (一) 12:30 (UTC)[回覆]
如果閣下真的查閱過,絕對不會說成是那次刑法修訂案,內容根本對不上,來源清楚指出這次revision容許判處邪教罪犯更重的刑罰,說的是司法解釋。至於你後面引用的一大段,與此條目完全無關。--黑暗魔君留言2024年6月10日 (一) 14:09 (UTC)[回覆]
刑法修訂一說正是黑暗君加到條目中來的。在下查詢了你所給來源,是精確的。確是談論刑法修訂!在在下給出中國刑法修訂案後,閣下才改口稱是司法解釋,這是背離了原文。況且司法解釋也是根本沒提到FLG。
閣下不顧在下及其他用戶的意見,強行添加大量違反第三方來源要求的邪教宣傳材料,那麼針對這些宣傳中的邪教定義,提示中共符合中共媒體給出的邪教定義的相關可靠來源也是可添加到條目中。--稀有石頭留言2024年6月10日 (一) 15:46 (UTC)[回覆]
來源所說的1999年11月認定法輪功是邪教,與閣下斷章定義所說的12月刑法修訂案無論是時間還是內容都對不上,然後再來看來源所說的render its adherents liable to prosecution for murder, fraud, endangering natonal security and other crimes明顯是對應司法解釋中致人死亡的,堅決依照刑法第三百條第二款的規定,以組織、利用邪教組織致人死亡罪定罪處罰,對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依法從重處罰。對於邪教組織以各種欺騙手段斂取錢財的,依照刑法第三百條第三款和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以詐騙罪定罪處罰。對於邪教組織和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的犯罪分子,以各種手段非法聚斂的財物,用於犯罪的工具、宣傳品的,應當依法追繳、沒收。司法解釋裏已經多次清楚指明法輪功是邪教﹐閣下聲稱的「司法解釋也是根本沒提到FLG」完全違背事實。此條目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認定的邪教組織列表,其他人或其他組織如何看待中共是完全無關。--黑暗魔君留言2024年6月10日 (一) 16:08 (UTC)[回覆]
閣下一直在扭曲基本事實。
閣下給出那一則國外來源正是以刑法修訂為據稱認定如何!沒提司法解釋。你以兩高司法解釋來牽強附會,屬於維基禁止的原創研究或總結。
另,再說一次,1999年兩高司法解釋並無提及FLG!請點擊這個高院連接查證。
今天是6月10日,99年6月10日成立的610辦公室一直在策劃屠殺殘害無數中國百姓。上次給出的許多第三方可靠來源如CCEC、高律師的調查等表明這一點,也揭示610屬於蓋世太保式的法外機構。610可能是有編造司法解釋認定FLG一說,希望不要在維基宣傳610虛假信息。
上邊的不少第三方可靠來源(包括紐時),揭示從黨媒的邪教定義及特徵來看,共產黨是真正的邪教。那麼,鑑於閣下堅持張貼有違反第三方來源要求的中共黨媒邪教宣傳,揭示共產黨屬於邪教的第三方可靠來源是相關的觀點,至少表明來自邪教共產黨610蓋世太保的信息是可疑的。這些第三方可靠來源按維基NPOV的規定,可加入到條目中平衡黨媒虛假宣傳。--稀有石頭留言2024年6月11日 (二) 02:19 (UTC)[回覆]
來源說的很清楚,我並沒有原創研究或總結,任何用戶都可以查閱求證,相反閣下強行認為來源所指的修正是12月刑法修訂案,從常理邏輯來看是不可能,因此原創研究或總結那位正是閣下,不是我。一如既往,閣下依然在討論過程裏摻雜大量無關和個人觀點,如「共產黨是真正的邪教」,均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認定問題無關,可視為擾亂。--黑暗魔君留言2024年6月11日 (二) 03:17 (UTC)[回覆]
黑暗魔君閣下認為來源所說的1999年11月的事是指司法解釋,這一點本身從來沒有問題——這不是說他的觀點必然正確(當然,我個人是贊同這個觀點的),而是說他在討論頁發言時當然可以說他的個人觀點,這是他的發表觀點的自由;但關鍵在於,他未曾僅僅基於此個人觀點編輯條目,其編輯該條目的相關內容未見出現稱該修訂是指司法解釋,而是表述為「...瑪麗亞·張(Maria Hsia Chang)認為,1999年11月對刑法體系的修訂,表明中共對法輪功正式定性為『邪教』」,是正常的基於來源作對觀點的歸因表述,沒有任何提到司法解釋的部分,也符合來源本身的表述。閣下屢屢對他人未用於條目內容而是用於討論頁探討關聯事項的觀點表述用「牽強附會」等形容詞批評,實際上限縮他人討論,卻在閣下將自身個人的觀點灌輸於條目內容而相關內容被批評為邏輯混亂的時候反而無根據提報他人,這做派何其前後不一致。至於閣下屢屢離題自我表態個人觀點,就不必再議了。--銀色雪莉留言2024年6月11日 (二) 03:24 (UTC)[回覆]
@黑暗魔君看了閣下的話,不禁想先離題感嘆一下,如果維基的每位參與者都能夠如閣下所言着實地閱讀來源而不斷章取義,那也許就不會出現至今在百科仍不時出現的部分條目的包含如內容無法於來源中查證、上下語義尚未弄通就大段複製黏貼來源原文到了就連顯然脫字也照搬不誤的地步、放任條目排版混亂語法錯誤百出及「超譯」等情況的歷史版本被維護這一狀況了。嗐,離題太遠了,或者讓我們聊些不離題的——聚焦於內容?在下想請閣下(及其他對維護清理條目本身有純粹興趣的用戶諸君)如果有空,是否能費心看看Special:Diff/82866984(中的相關章節)?在下此前花了些時間試圖改善來源與內容無法對應(包括「超譯」)、行文受干擾而無序的狀況,同時把一些不談當局認定事宜而僅僅大談教派事宜的觀點類內容做了調整,但在下一人之力或許力有未逮,仍需要得到有識諸君的協助,包括但不限於指出在下必然因智識不足導致的行文不當之處、錯誤引用來源等一如百科部分條目廣泛存在的客觀情況,以及是否尚有可增補調整之處。如能得到有識諸君的不吝指正,則不勝感激,也希望能藉此機會,如WP:CON所言,凝聚正當合理的意見,謀求共識。--銀色雪莉留言2024年6月11日 (二) 02:40 (UTC)[回覆]
@銀色雪莉:認同閣下的修訂版本,目前的說法明顯曲解BBC的來源,後文的時序和內容都十分混亂。--黑暗魔君留言2024年6月11日 (二) 04:41 (UTC)[回覆]
閣下說到BBC這事兒提醒了我,在編輯戰當中其實有用戶對相關表述補充了兩個來源(不過其還是沒有把原來這個支撐不了表述的BBC內容移走),我還結合這個補充再調整了一個版本Special:Diff/82869798,不過現在回看起來,兩個來源中VOA(即對應版本來源34)缺少談「認定」,只在談「鎮壓」,似乎還是不能對應主題,但是來源33我這邊預覽不了其提供的頁碼,所以姑且做了一個折中處理。不知道哪位有識用戶可以提供或查對相關來源具體的內容,來看一看它有沒有來談「認定」。——畢竟,這條目是談「認定」,不是說不能談別的,但這個「別的」在條目內容中展示時,還是應該相對地基於來源來展示出談這個「別的」與談「認定」存在關聯性,就像(該版本內相關內容的)第二段列舉的反方觀點,還是能理清楚這些觀點的內容是關聯於認定本身的。--銀色雪莉留言2024年6月11日 (二) 05:45 (UTC)[回覆]
@銀色雪莉:花了一點時間查閱了來源33,文章主要談法輪功的對抗手法和政府的應對手段,附帶作者的一些分析,並沒有提及認定邪教的問題,文中僅僅輕描淡寫提了一句在國務院中央防範和處理邪教問題領導小組成立了610辦公室處理法輪功問題,不能佐證「當時的中共高層對鎮壓法輪功的態度存在分歧」。--黑暗魔君留言2024年6月11日 (二) 09:24 (UTC)[回覆]
好的,看來目前此句尚未能關聯認定。--銀色雪莉留言2024年6月12日 (三) 03:23 (UTC)[回覆]
(!)意見--前面提過,被添加多比中共黨媒、中共機構出版物資料,針對被中共鎮壓的法輪功等群體,這不符方針的要求
  1. WP:可靠來源方針:條目應該基於來自可靠的第三方的出版物。
  2. WP:可供查證:維基百科的條目應該依靠於可靠的、第三方的、公開的來源。
  3. WP:可供查證方針:添加或恢復內容的編輯者應承擔舉證的責任。
  4. 非第三來源,中共黨官媒在中共鎮壓議題,是非第三方,依據WP:可供查證,「自行出版物與可疑來源作為其釋出者或本身內容來源」使用限制,(1)「通常在釋出者相關條目或以該來源本身為主題的條目中」,...「不包括針對其他人、組織、實體的主張或觀點」...「來源內容的真實性未受到合理的質疑」...「不是條目主要的來源」。Wetrace歡迎參與WP人權專題 2024年6月13日 (四) 23:27 (UTC)[回覆]
(?)疑問-銀色雪莉您好,在下之前也參與該條目討論,關於您這筆回退,如果您認為Marvin哪個地方的編輯不符方針,那麼您就該部分指出並處理。
  1. 但是,您全部撤銷,刪除了Marvin所添加的 多筆第三方來源內容,例如這段描述「自由之家2017年報告指出,中國律師和國際法律專家認為,除了共產黨文檔外,沒有任何法律把法輪功定性為「邪教」」。---您聲稱Marvin「在編輯摘要里虛構自由之家來源被移除的不實信息」---不過,自由之家這筆來源及描述,6月1日是被銀色雪莉您刪除掉了,而且您的編輯摘要並未說明刪除的理由;在下後來加回,又被用戶黑暗魔君回退[8]
  2. 再提醒銀色雪莉、黑暗魔君等用戶,中共鎮壓一方來源 是非第三方來源,違反WP:可靠來源WP:可供查證方針。
在下5月24日於討論頁列出方針提醒:(1)WP:可靠來源方針:條目應該基於來自可靠的第三方的出版物。(2)WP:可供查證:維基百科的條目應該依靠於可靠的、第三方的、公開的來源。(3)WP:可供查證方針:添加或恢復內容的編輯者應承擔舉證的責任。...非第三來源,中共黨官媒在中共鎮壓議題,是非第三方,依據WP:可供查證,「自行出版物與可疑來源作為其釋出者或本身內容來源」使用限制,(1)「通常在釋出者相關條目或以該來源本身為主題的條目中」,...「不包括針對其他人、組織、實體的主張或觀點」...「來源內容的真實性未受到合理的質疑」...「不是條目主要的來源」。
黑暗魔君5月24日回應稱「「不包括針對其他人、組織、實體的主張或觀點」,中共自身的觀點不是「其他人、組織、實體」。」----但這樣的說法,是不是扭曲了方針與邏輯呢?中共這些機構來源,對於被鎮壓群體的說法,就是中共「針對其他人、組織、實體的主張或觀點」Wetrace歡迎參與WP人權專題 2024年6月14日 (五) 00:06 (UTC)[回覆]
似乎是閣下與Marvin 2009扭曲方針與邏輯,不是我。「不包括針對其他人、組織、實體的主張或觀點」前面的一句是「自行出版物與可疑來源中的材料可以用作說明其釋出者(如某人、組織或其他實體)或該來源自身資訊的參考來源」,這個條目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認定的邪教組織列表,使用這些來源說明的是自身資訊,即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如何認定邪教組織,這些政府文件和來源針對邪教組織,而非針對「其他人、組織、實體的主張或觀點」。--黑暗魔君留言2024年6月14日 (五) 03:42 (UTC)[回覆]
  1. ^ LES OPÉRATIONS D'INFLUENCE CHINOISES. web.archive.org. 2021-10-02 [2024-05-24]. 
  2. ^ Wright, Daniel B. The Promise of the Revolution: Stories of Fulfillment and Struggle in China's Hinterland. Rowman & Littlefield Publishers https://books.google.ca/books?id=0NPOPRUdE34C&pg=PA156&redir_esc=y. 2003. ISBN 978-0-7425-1916-9 (英語).  缺少或|title=為空 (幫助)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1999-12-25】. lawdb.cncourt.org. [2024-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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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慕容雪村. 中國反邪教意在加強政府控制. 紐約時報. 2014-06-19 [2017-01-1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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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央視教導辨別邪教 網友諷「這不是中共嗎?」. 自由時報. 2014-06-0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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