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基百科討論:懷疑侵犯版權條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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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刪除名單裏面可以按日期從遠到近排列,最後的日期加在最後面,請參看英文版的排列。--Samuel 17:52 2003年11月7日 (UTC)
李氏朝鮮系列文章
[編輯]可否解釋一下,為甚麼本來判定為侵權,後來又再取消的? -- 石添小草 22:57 2003年12月29日 (PST)
- 參看User talk:Kallgan--Shizhao 23:02 2003年12月29日 (PST)
- 我終於看到了「牧野鷹揚」這個筆名了... "__" 果然來了一位大蝦。 -- 石添小草 23:06 2003年12月29日 (PST)
== 侵權相關規定 == 移動自Wikipedia:互助客棧/方針
目前侵權的條目要7天後才能刪除,如果要重寫,可用[[條目名/temp]]的方式進行,但是仍然要等7天後侵權條目被刪後才可以移到正確的命名下。我建議如果有合乎規定格式的條目產生後,即可以刪除侵權的版本,可以減少侵權的東西留在維基百科上面。大家覺得如何?--KJ(悄悄話) 17:26 2006年2月11日 (UTC)
- 我支持 --Hello World! (✉) 17:58 2006年2月11日 (UTC)
- 不錯的提議。--Jasonzhuocn...._交流 01:09 2006年2月12日 (UTC)
- ( ✓ )同意。--百楽兔 13:05 2006年2月12日 (UTC)
- ( ✓ )同意。--地球發動機(☞☏) 15:40 2006年3月31日 (UTC)
請教何為侵權
[編輯]小弟編寫香港撒瑪利亞防止自殺會的時候資料來源的確是這一個網站,但肯定不是複製、抄User:Alltonight說的這一頁,請問應以甚麼標準驗證?引用的都是資訊性字詞,既不是創作性文字,又不是甚麼獨家資訊,是人人可用的字眼,就例如這個會何時成立,不參考官方網頁怎樣知道?況且在文章下方還有資料來源提供,小弟只是想開個頭保留這個條目,並無侵權的意思,我想問這樣算侵權嗎?謝謝-- User:Srr 14:56 2006年4月6日 (UTC)
小弟在編輯香港兒童合唱團時亦遇到相同的問題,無意侵權,卻被當侵權。煩請高手指點。--阿Lo 11:11 2006年4月20日 (UTC)
請教何為侵權
[編輯]關於猴探井遊憩區參考的內容主要是家人去猴探井玩的blog內容,並得到家人的同意,請問這樣算是侵權嗎?謝謝。Tumi 09:00 2006年5月1日 (UTC)
- 一般來說,其他網頁的內容很少能不加修改直接成為百科全書的條目。因此這裏的管理員認為,只要跟其它網頁內容一致,或者大部分敘述均相同,就有侵權嫌疑。要解釋清楚非常簡單,就是在猴探井遊憩區/temp這一頁指出:內容是你自己寫的,願意在GFDL下發佈,管理員就能替你把條目恢復。不過,要成為合格的百科全書條目,敘述方式上通常需要有些改變。--地球發動機(〠✆ - ✉✍) 01:04 2006年5月6日 (UTC)
奇怪...編輯後增加的內容不能顯示出來
[編輯]剛才在條目裏對一則要求刪除的文章提出反駁時,卻不能顯示內容出來,我再按一次編輯看看,我所編輯的內容依然在編輯頁面裏,可是我再回到條目去看,我的內容又不能顯示。到底是發生了什麼事?希望不是有人刻意阻止別人發表意見,硬要刪除一些文章吧。 Dr.Tam 10:17 2006年5月10日 (UTC)
現在終於能顯示了。希望這些事情以後不會再發生。 Dr.Tam 12:38 2006年5月10日 (UTC)
嚴重抗議:抗議刪除"志道堂"一條目!
[編輯]首先,所謂被指稱為「侵犯版權」的內容只是該頁面的部份內容,而不是全部內容,不應把整篇文章刪除;其次,所謂「侵犯版權」的地方並不是完全照板煮碗的抄,一些動詞和形容詞也經過了修改。
在昨天我已經提出了,可是,有些人無視我的意見,把那篇文章整篇刪去了!
所以,本人在此作出嚴重抗議!並且要求管理員對此失誤作出道歉! Dr.Tam 05:03 2006年5月11日 (UTC)
如果三天內也沒有回覆的話,本人會申請「放假」,無限期停止編輯中文維基百科內任何一個中文字,直至此事得到解決為止! Dr.Tam 10:13 2006年5月12日 (UTC)
- 志道堂,此條目居然還被創建者提請到特色條目評選,汗啊……這裏是維基百科,不是百度百科啊!--長夜無風(風言風語) 11:49 2006年5月4日 (UTC)
- 被創建者回退了--Dracula·聊天室 14:39 2006年5月6日 (UTC)
- 首先,所謂被指稱為「侵犯版權」的內容只是該頁面的部份內容,而不是全部內容,不應把整篇文章刪除;其次,所謂「侵犯版權」的地方並不是完全照板煮碗的抄,一些動詞和形容詞也經過了修改;再者,資料來源方面,該網頁也沒有在底部列明版權的問題(一般其網頁內容若受版權保護,會列明在網頁底部,可是該網頁沒有)Dr.Tam 10:08 2006年5月10日 (UTC)
- 「©2000-2004 The Hong Kong Council of the Church of Christ in China. All rights reserved」on http://www.hkcccc.org/.--Isnow 11:28 2006年5月10日 (UTC)
- 被創建者回退了--Dracula·聊天室 14:39 2006年5月6日 (UTC)
- 順便補充一下,整個刪除的操作過程並沒有失誤的地方。這個條目是由閣下提交到特色條目評選的,由User:Mcyjerry首先發現條目的侵權問題,並貼出原出處網站的網址。其後,User:Dracula和我都查證過「志道堂」條目和原網站的相似度,經過我的認真比對之後,發現除了開頭一段簡短的文字之外,其餘文字均有侵權問題,和原網站一模一樣的字句達到80%以上,所以才提請到刪除投票這裏。並且經過了7天時間的投票過程,除了你作為創建者提出反對之外,並沒有其它反對意見,而你所述的兩個理由,包括原出處網站沒申明版權、有少部分文字沒侵權,我和Isnow均作了回應,保留的理由不成立。所以最後由user:shizhao在投票結束之後作出刪除的決定。--長夜無風(風言風語) 15:40 2006年5月12日 (UTC)
由上面的回覆,再次證明你們在這件事上的疏忽。只有開頭沒有侵權?那後最後的」今天的情況」是我自已打的,不是抄來的;何況其他所謂侵犯版權的內容根本不是照抄的。
中文維基為什麼永遠追不上英文維基?就是因為永遠被」版權」限死了維基人在新條目上編輯的自由。看來,我再留在中文維基也沒有什麼意思了...還是過去英文維基算吧,幾天後我會放維基假期的了。
Dr.Tam 07:45 2006年5月13日 (UTC)
- 我已將條目剔除侵權部分後予以重新建立,這步工作你自己就可以完成,我在上面也已作說明。至於英文維基,版權也一樣這樣要求,侵權除了給維基帶來法侓糾紛之外,無任何好處。--長夜無風(風言風語) 08:09 2006年5月13日 (UTC)
這也好,證明中文維基還有希望...我有空的話會再編輯的了。 Dr.Tam 08:22 2006年5月13日 (UTC)
嚴重抗議」墨經」一條目被刪去了!
[編輯]在5月16日,我看見<<墨經>>一文被指為「侵權」。於是,我便就此在出回覆:
不應全篇刪除,因為在目錄那部份沒有抄襲成份。--Dr.Tam 12:18 2006年5月16日 (UTC)
可是,一直也沒有人反駁或回應我的回覆。這就是說,大家對我的意見沒有異議,可是,現在管理員又來無視別人的意見,無情的把那條目刪去了!這是代表維基百科的管理員做事就是這般馬虎的嗎?這些事已經不是第一次了,如果中文維基的管理員再是這樣的話,只會趕走所有維基人!我的意見你們可以反對,但就絕對不應該連看也懶得看,就把條目刪去了!請管理員盡快把條目復原!
Dr.Tam 10:35 2006年5月23日 (UTC)
第一次侵權
[編輯]梭梭條目是由我建議的,編輯時也的確是參照了當前頁面上連接的網址,非常驚奇,這裏的管理員是靠什麼檢測出來的,難道這麼多條目一個一個GOOGLE去嗎?
但是在百度百科的梭梭條目,有關於此條目的相同解釋(幾乎也是COPY來的),而且百度百科裏有明確的開放版權聲明,可否認為我在這裏編輯的條目是來自百度百科,呵呵,雖然這麼說我都覺得有些無恥了。 --Ffn 07:23 2006年6月6日 (UTC)
- 是的,大多數都是用google搜索出來的,而且這不單止因為管理員很勤快,很多普通維基人也養成了查新條目和新圖片是否有侵權的習慣。
- 關於第二個問題,可以作一個比喻,有一個人把有版權的微軟公司的Windows XP破解了放在網上,然後註明開放版權,但我們使用的時候一樣涉嫌違法,會受到法律的追究,而那個人註明的開放版權根本無效。--長夜無風(風言風語) 22:42 2006年8月23日 (UTC)
侵權提報流程修正
[編輯]from Wikipedia:互助客棧/方針
其實很多上傳到中文維基的圖像,一看就知道是有版權且不符合合理使用條件。但現在有關圖像的侵權並沒有明確的流程規範。
以下是我對於侵權提報的新想法,參考英文維基的作法:
- 條目:Copyvio模板;圖像:Imagevio模板,草稿:User:笨笨的小B/工作室1
- 然後加入Wikipedia:刪除投票/侵權,改為這樣:
7月19日
條目
圖像
- File:Littleb.png,出自[2]--笨笨的小B | 茶飲 12:44 2006年7月19日 (UTC)
- 最後,將對使用者發出侵權通告列入流程之中。
這樣如何?--笨笨的小B | 茶飲 12:44 2006年7月19日 (UTC)
更奇怪的是我從來都不知道為什麼侵權圖片是放到Wikipedia:刪除投票和請求而不是Wikipedia:刪除投票/侵權--✉Hello World! 13:07 2006年7月19日 (UTC)
- 可以參考在英文版中的en:Template:imagevio模板。--Shinjiman ⇔ ♨ 13:18 2006年7月19日 (UTC)
- :我也覺得圖像侵權應屬於侵權頁面,另外最近圖像的刪除很多,能否重新利用起圖像的刪除請求頁面?--用心閣(對話頁) 02:28 2006年7月20日 (UTC)
- 我是覺得應該先啟用圖像侵權。不過我覺得,確定侵權且完全無法當作合理使用的才應該提報侵權才是。--笨笨的小B | 茶飲 09:17 2006年7月22日 (UTC)
引用中國大陸政府官員的官方簡歷是否算侵權
[編輯]對於引用中國政府官員的官方個人簡歷是否算侵權,本人的意見是不算侵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2001版中有相關條款支持
第一章第五條 本法不適用於:
(一)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
(二)時事新聞;
(三)曆法、通用數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第二章第四節有相關規定:
第二十二條 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三)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四)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個人以為,中國的官方個人簡歷一般是官員在人大選舉或任職時提供的,從某種意義上說,已經構成公開文件,屬於「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中行政類文件,實際上國內各新聞機構對這種簡歷都是自由使用的。同時符合第二十二條(三)「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四)「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五)「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因為這些簡歷都會在人大會議上散發。
同時:根據Wikipedia:版權常見問題解答哪裏有版權自由的材料?中對「公有領域內的文章」文章定義:包含「美國聯邦政府的文件,包括美國之音、NASA等官方機構;」。那麼我們同樣可以認為中國的官方個人簡歷,屬於中國政府文件範圍內的,屬於公有領域內的文章。
因此,我堅持官方個人簡歷可以自由引用。--mycode 18:23 2006年8月23日 (UTC)
- Mycode 兄您好,
- 中國大陸政府官員的官方簡歷,甚至任何一個國家官員的簡歷,都沒有問題,問題在於,您是直接複製新華通訊社網絡中心的網頁資料,您可以看看這些網頁的最下面,都是版權所有的宣告。
- 我的意思是說,您可以用您自己的話描述任何一個人的資料,不管他是不是官方人員,都沒有侵犯到任何人的權利,但是,如果是直接複製了別人家已經寫好的資料,那就是侵犯版權了,您侵犯的不是中國大陸政府的權利,而是新華網這個單位的著作權。--天上的雲彩 找我聊天 22:17 2006年8月23日 (UTC)
1、官員個人簡歷(履歷)的性質:這方面中國大陸尚無統一的法律規定,但查詢各地區制定的政府信息公開辦法,均把發行官員履歷定義為政府信息中的一種。(如深圳市政府信息網上公開辦法第二章第六條第十款,或按「政府信息網上公開辦法」google)
2、根據參與起草《中國信息公開條例》的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副研究員,法學博士周漢華的《中美政府公開制度異同》一文中對政府信息是否有著作權的解釋:「我國(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款規定著作權保護不適用於"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從這一條規定看,幾乎所有的政府文件都屬於公有領域,民眾可以自由使用,明顯要優於美國的版權法。美國只規定聯邦政府不得在國內適用版權法保護政府信息,而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適用於所有的國家機關,並且,並沒有在國內與國外進行區分。這樣,我國的著作權法更有利於公眾使用政府信息。」(第二節(二)政府信息的自由使用)http://www.usc.cuhk.edu.hk/wk_wzdetails.asp?id=2259 雖然文中提及法規匯編問題,但由於是有法律規定的特例,不能作為官員履歷不能自由引用的理由。
3、雖然說我提交的官員履歷能在新華網查到,但也能在政府官方網站查到同樣內容,可以認為是新華網引用了政府信息中的官員履歷,很難相信這種引用是反過來的。
綜上所述,我提交的官員履歷屬於政府信息,而中國的著作權法允許民眾自由使用政府信息,所以我編寫的相關條目並沒有侵權。
另外,據報道,《中國信息公開條例》將於今年年底出台,如果屆時有法規認為這種引用屬於侵權,再刪除不遲。否則按現有法律原意,屬於合法行為。
順便再說一句,至少在大陸,填寫履歷的格式都是,xxxx年-xxxx年 擔任xxx職位。任何不同的人按格式給同一個人編寫履歷,內容只能是一樣的,如果要寫得不一樣,唯一的方法只能遺漏被編寫人的某一段經歷。當然,可以以文學創作的方法來描述一個人,而不是簡單的羅列履歷,但在信息不透明的大陸,這種創造難度還是比較大的。羅列履歷仍然是最快描述一個人的辦法。
歡迎大家對我的看法提出不同意見,大家共同討論,看如何更好的利用政府信息壯大維基百科。--mycode 16:23 2006年8月24日 (UTC)
- 如果根據周漢華的《中美政府公開制度異同》一文的內容,其中附錄中有「3.17U.S.C.sect;105(1994)。對聯邦政府信息的限制性版權保護規定只適用於美國國內,聯邦政府可以根據版權法在國外尋求對其信息的版權保護。」的描述,那麼維基百科中文版或者其他版本引用美國聯邦政府信息的合法性反倒存在問題。--mycode 16:34 2006年8月24日 (UTC)
新華網法律顧問答覆:引用新華網中中國大陸政府官員的個人簡歷不算侵權
[編輯]關於「引用中國大陸政府官員的官方簡歷是否算侵權」問題,我在該節也引用法律論證過了,同時也向新華網的法律顧問「北京岳成律師事務所」網絡諮詢,對方的答覆是不侵權:
mycode
性別:保密 留言時間:2006-8-24 17:56:12
請教律師,常在新華網看見中國政府官員任免信息,其中多包含官員的個人簡歷。或者在各政府網站看見有關官員的個人簡歷,是否可以認為這些個人簡歷資料屬於公眾信息,不受著作權保護,可以自由引用。懇求回答,謝謝。
值班律師回復: 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複製的智力成果。官員的個人簡歷不屬於作品,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大慶分所 秦蘭律師
證據:新華網首頁最下方,有法律顧問的連結指向http://www.yuecheng.com/ ,證明北京岳成律師事務所是新華網的法律顧問。 而答覆在http://www.yuecheng.com/gbook.asp?page=7 ,由於該網頁是動態的,你必須按時間順序慢慢翻,找到我(mycode)在2006-8-24 17:56:12 的留言,下面有該法律事務所律師的答覆。
由此可以證明在維基百科自由引用新華網或者其他政府網站發佈的官員個人簡歷屬於合法行為,希望各位別再把此類條目當作侵權條目加以刪除了,謝謝。
--mycode 16:25 2006年8月31日 (UTC)
- 補充
- 事實上,根據我在「引用中國大陸政府官員的官方簡歷是否算侵權」一節的論述,引用中國大陸的政府公開信息均不屬於侵權,具體範圍可以參考各地制定的信息公開辦法,深圳政府的信息公開辦法所列內容較為典型,列舉如下:
- (一)政府規章和與社會公眾相關的其他政府規範性文件;
- (二)經批准實施的本行政區域的社會經濟發展戰略、發展計劃、城市規劃、工作目標及其實施情況;
- (三)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政府年度財政預算、決算及其執行情況;
- (四)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及其執行情況;
- (五)深圳產業導向目錄;
- (六)本級政府重大基本建設項目招投標及其建設情況;
- (七)本行政區域內公用事業和公益事業的投資、建設情況,包括城市供水、供氣、供電管網的建設與改造,城市防洪設施、城市污水處理、垃圾處理工程、城市交通建設工程、城市綠化工程和社會公益福利事業項目的建設;
- (八)城市規劃的實施情況,包括法定圖則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情況、建築總量、建築密度和高度;
- (九)政府各組成部門、直屬機構和辦事機構的設置、重要職能及調整變化情況;
- (十)政府領導成員的履歷、分工及調整變化情況;
- (十一)公務員錄用程序、結果;
- (十二)重大突發事件的披露及處理情況;
- (十三)向社會承諾辦理的事項及其完成情況;
- (十四)政府信訪、監察部門以及行政複議機構的辦公地點和通訊方式;
- (十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應當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
- --mycode 17:02 2006年8月31日 (UTC)
- 律師意見只是參考,本身沒有法律效力,而且您諮詢的這位律師的意見也未必正確。簡歷當然有獨創性,不信你試着寫一個簡歷就知道了,表述方法有很多途徑,並非像您所說的,只能有一種表述。而且簡歷也不屬於法律、法規、命令、決議、決定等官方「文件」。另外,信息公開不等於沒有版權,這是兩個概念。--鳥甲 17:02 2006年8月31日 (UTC)
- 我想,從來都沒有人會認為官員的個人簡歷(不是指已寫成文字的文章)會有侵權的疑慮,但問題在於,您之前的文章是,完全的複製來自新華網的網頁內容,格式、表達方式、完全一成不變,我認為您是侵犯了新華網的著作權,即您侵犯了新華網將某一個事件、事實以文字表達成為著作的權利,假若您是參考新華網的某一個官員資料,然後用您自己的方式,表達在維基百科上,而不是一字不漏的直接復製過來,那麼就沒有任何侵權的可能。
- 我的意思是說,事件、事實本身,當然沒有版權,但是,描述、表達這些事件、事實的組成的文字、語法、語句的順序,是有版權的,所以,您應該用自己的描述方式來重新撰寫,而不是直接復製新華網的資料。--天上的雲彩 找我聊天 02:27 2006年9月1日 (UTC)
- 我同意你的意見「律師意見只是參考,本身沒有法律效力」,不過再次請教我的律師朋友後,他向我提供了三個大陸法院相關判例,來證明他的法律意見「官方個人簡歷不受著作權法保護」是有司法實踐證明的,並非只是律師個人意見。為了不使討論散佈在wiki的各網頁,我把具體內容放在Wikipedia talk:版權常見問題解答裏面,歡迎鳥甲朋友和其他對中國大陸著作權法有興趣的朋友前去討論。--mycode 06:22 2006年9月1日 (UTC)
- 我覺得mycode去信的問法應該這樣問:「請問xxx的法律團隊,在完全不修改表示格式,直接拷貝單純人物基本資訊內容的著作,是否侵犯了貴單位的著作權?」,如果他們覺得是ok的,那未來的問題就一併解決了。如果只是問「信息」,那當然是ok的,一個人的身高等基本訊息,是不受著作權保護的。--KJ(悄悄話) 06:39 2006年9月1日 (UTC)
- 就算他們說OK也不能證明就是OK的,這個問題的法律屬性不會以一個律師事務所的意見而轉移,他們的意見也不構成正式的版權聲明的一部分,到時候他們想告還是可以告。--鳥甲 06:45 2006年9月1日 (UTC)
- 或者從另一個角度來說,維基百科對於版權的要求比其他網絡媒體或法律來得高,因此即使合乎法律、合乎律師的意見,仍不見得可以被百科收錄,「共享創意-署名-相同方式分享」(CC-by-sa)即是明顯的例子,CC-by-sa有完整的授權條文,完整的授權規範,容許自由的使用及衍生創作,使用CC-by-sa授權的著作物,可以自由的被拿到Blog、論壇、甚至出版、商業利用,都沒有觸犯法律的問題,但是CC-by-sa與GFDL版權協議有衝突,所以維基百科並不收錄CC-by-sa的著作物。所以,從這個角度來看,不見得只是合不合法的問題,維基百科本身就有自己的標準,這個標準必須合乎GFDL的規範,而這些標準事實上是比一般法律與認知來得嚴格,還是希望mycode能夠先閱讀Wikipedia:版權常見問題解答,瞭解維基百科對於版權的立場與方針,因為法律規定即使是可以使用,但在百科的版權要求下,不見得可以被納入。--天上的雲彩 找我聊天 07:09 2006年9月1日 (U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