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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名單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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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名單
漢字 黑名單
白話字 O͘-miâ-toaⁿ
台語羅馬字Oo-miâ-tuann

黑名單是指中華民國政府遷台後的戒嚴時期,針對主張臺獨民主或同情左派以及共產主義等政治異議人士,採取不予核發簽證或禁止入境措施。針對黑名單返臺的禁令在1992年解嚴之後終止,官方稱「列註人員名單」。

戒嚴時期黑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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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名單主要由當時的國家安全局負責,當時政府派駐各國的情治單位協助蒐集資料,包括國安局國防部情報局調查局,甚至國民黨海外工作會,都有組織跟成員派駐外國,不少留學生(包括獲得中山獎學金)以及一些軍方公務員出國留學者,也擔負着監視台灣留學生與僑胞的任務,匯集各式各樣海外台灣人言論與行動的報告。名列黑名單的「首惡」份子,其護照三年到期後自然失效並不予返台加簽,很多人就變成無國籍人士或只好改換其他國家國籍[1],或是成為政治難民。非「首惡」份子雖然不會被吊銷護照,但對他們和家人的騷擾跟監視卻也一直不­斷,侵犯他們的人權和自由。

主張台灣獨立、違反「反共國策」、左派、甚至於參與台灣同鄉會(或同學會)的活動(因為以「臺灣」為名而不是以「中國」為名,被國民黨認為有圖謀台獨的嫌疑。),都有被列入黑名單的可能。李應元許添財金美齡黃昭堂王康陸、陳以德、蔡同榮蔡正隆郭松棻林孝信等人,以及之後的陳婉真許信良等人,皆先後被登錄其中。許多被列入黑名單的台灣人便二十餘年無法回台,包括父母的喪事。所以在海外台灣人的聚會中,「黃昏的故鄉」一直是最常被吟唱的歌曲。

國民黨執政時期一直否認有所謂「黑名單」的存在,例如1989年(已解嚴)國民黨海外工作會主任鄭心雄接受遠見雜誌訪問時,否認黑名單的存在(原話:「絕不會有個名單在電腦裏」),但承認有「個案處理」,並說:「現在我們的標準非常寬,只要他不進來否定我們的憲法、國旗、國號,我們通常都不會怎樣」。[2]直到1991年時任外交部長錢復在立法院接受時任立委陳水扁質詢時,才表示雖然沒有黑名單,但承認有所謂「列註人員名單」。1992年時任內政部長吳伯雄表示,當時列註名單已不到5人,係透過外交部核轉駐外單位作為簽證核發參據。

黑名單以政治手段阻撓政治異議人士返台,引起人民不滿。1990年代由於台灣解嚴,不少台灣獨立運動者與被列入黑名單者也都「闖關」回台;而在1992年5月《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條修正,針對國民的黑名單已經成為歷史名詞。

戒嚴時期黑名單的平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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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監察委員黃煌雄等提出調查報告指出1948至1949年有三次戒嚴令,1949年5月20號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發佈的臺灣省戒嚴令是否有依戒嚴法第3條按級呈報代總統李宗仁、再由總統提交立法院追認無從考究,1949年11月22日第三次的戒嚴令如未經總統宣告發佈(李宗仁代總統當時並不在中華民國境內,不可能簽字公告,不符憲法第39條規定),形式要件不完整,法定程序有瑕疵,則戒嚴令因欠缺形式法效而失效,軍事審判機關的審判權就有瑕疵,戒嚴時期因案被宣告沒收之財產「恐須重新審酌」,當然也會發生其後的救濟問題。但最終相關法律的認定是司法院大法官會議[3][4][5][6][7]被列入黑名單的立委蔡同榮說:臺灣人很無辜,實施戒嚴令讓海內外的鄉親受害很大,他因此在美國30年卻有家歸不得,他要求政府應該追查相關法律責任、補償。[8]

其他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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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初台灣即將全面開放陸客來臺觀光時,行政院答覆立委藍美津質詢資料首度出現「不受歡迎的男性大陸人士名單」,國家安全局官員稱不知道有此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官員表示,一般只針對非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外籍人士,才有「不受歡迎人士」名單,也就是俗稱的「黑名單」。[9]

相關條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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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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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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