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基百科:特色條目複審/新聞自由
外觀
6支持,1反對 =>撤銷—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08年9月13日 (六) 12:12 (UTC)
掛有參考文獻不足,和中立性模板一段時期沒有改善。而且內容在組織上也顯得有些亂--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08年8月30日 (六) 06:47 (UTC)
(-)反對,未見有上述兩個模板啊,並且我認為內容還算完善。--幾米陽光 (留言) 2008年8月30日 (六) 09:29 (UTC)- (=)中立--幾米陽光 (留言) 2008年8月30日 (六) 10:54 (UTC)
- (+)支持,那兩個模板是由RekishiEJ在沒有於討論頁達成共識時擅自刪除的,現已補上。這篇文章內文腳註只有兩條(而且是低質量的),很明顯是無法達到特色條目標準的。—冰热海风(talk) 2008年8月30日 (六) 10:12 (UTC)
- (+)支持撤消,這是較早時期的特色條目,因此缺少參考文獻尚屬正常。—菲菇@維基食用菌協會 2008年8月31日 (日) 03:26 (UTC)
- (!)意見,刪除二模板的原因有二,一是掛上者並未清楚於條目討論頁中解釋掛上緣由,二是條目並無中立性及參考資料不足問題(無國界記者是國際中判定一國新聞自由程度的重要組織,儘管有些批評,但中文世界(至少台灣)仍常以該組織作為特定國家新聞自由程度的論據,且該組織總部位於法國,也有接受美國團體的援助,但2007年新聞自由排名中這兩國都明顯落後北歐五國,所以還是有他的代表性。此外{{Refimprove}}是表示單靠常識、條目中的內嵌及一般參考資料標注無法驗證條目中所有內容,不是參考資料很少就要掛(不過我也覺得應該收錄更多言論自由相關研究者的說法〔至少要涵括美國及日本,因為這兩國的學術在台灣影響極大〕,而不要僅限於C. Edwin Baker及林子儀說法)。我是不太認同撤特的,因為那個條目讓我瞭解到:新聞媒體被稱作第四權,以及新聞自由由表現/言論自由分出,實際上是1970年代以後的事,先前是僅被視作表現/言論自由的一種,所以新聞自由理論基礎在1970年代以前都只是言論自由的理論基礎,所以Quarty在討論頁提出的質疑並不合理,而且第四權理論在現今的美國仍有爭議。國內學者(至少常在大眾媒體上露臉的)一味吹捧該論並不合理。--RekishiEJ (留言) 2008年8月31日 (日) 05:15 (UTC) 2008年8月31日 (日) 05:19 (UTC)修正
- (:)回應首先,台灣與中文世界是不能打等號的。其次說下這篇文章的參考資料,只有腳註1是標來源,那是無國界記者的網頁,難道僅靠一個組織的自說自話就能驗證該組織的作為嗎?就算可以,文中某些描述也無法從這種自說自話中找到來源。{{Refimprove}}模板頁面上寫明是用於指出需要更多參考資料的條目,而沒有說參考資料少都可以不用掛(那是閣下的一家之言),這篇文章確實需要更多參考,這是您也承認的。再說,文中的描述停留於2003、2004年怎樣怎樣,難道特色條目是那種寫好就可以完全撒手不管、即使內容完全過時也不更新的條目嗎?至於說參考書,沒有在腳註表明引用頁碼數,這難道是可供查證嗎?還有那些紅字,似乎也沒有變藍的希望。一些鏈接鏈向日文版,這已構成自我參照。撤銷此條目的理由,並非只是兩個模板而已。—冰热海风(talk) 2008年8月31日 (日) 09:26 (UTC)
- 單純意見:不是有連結連到其他版本的Wiki就叫做自我參照,自我參照的真正意義不是這個樣子的。連到其他版本的Wiki,其作用僅僅是讓讀者可以獲得更多其他版本的說法,並不代表提供資料來源。冰熱海風你的說法顯然有誤。 Dowba (留言) 2008年9月11日 (四) 07:31 (UTC)
- (:)回應基本上中華民國境內報紙多半都會使用無國界記者官網作為各國新聞自由狀況的資料來源,所以它權威性很高。大陸官方及御用媒體批判該組織是因為它嚴厲批判該國新聞自由狀況。此外腳註有兩個(而不是一個)是內嵌參考(其中一份是引言出處),此外正文中亦有哈佛式引用,所以內嵌參考其實不只一個。連向日語版的連結則是我先前加上的,原因在於這些條目不太可能在中文版出現,但對應主題(日本戰前對報紙之相關法律)有於「歷史溯源」一節中「其他國家」部份提到(也是先前我據日語版的擴充),故並未違反WP:SELFREF(該指引僅要求條目文字應儘量避免自我參照及透過內部連結作為參考資料來源)。不過「國際新聞自由狀況」確實需要更新,正如同樓上講的。我會盡快找人一同更新。--RekishiEJ (留言) 2008年8月31日 (日) 19:02 (UTC)
- 只要大陸官方的論調仍有其市場,不管對錯都不能夠排除不談。不然我還說台媒引用記者無國界是因為它把台灣的自由程度排在大陸之前呢!何況還有大陸民間人士,還有港台馬新……那個內嵌哈佛式引用,也只有可憐的三條,全部集中於文章前半段,「歷史溯源」這一大段的來源呢?再有,日文並沒有《新聞紙發行條目》這條目,是怎麼回事?—冰热海风(talk) 2008年9月1日 (一) 14:32 (UTC)
- 事實上若多數人觀點不符合已確認的事實,那麼不論代表性為何都應於條目中予以否認(如多數人認定談論自殺就是在誘發自殺,但事實上未必如此。美國自殺防治團體大力與高中生談論自殺,並教導他們如何讓自殺傾向者不再想要自殺,結果美國不少社區未成年自殺率明顯下降)。而無國界記者本身雖有接受美國及其他西方國家政府及民間團體贊助,但未影響其公正性(美國及法國的新聞自由排名近幾年都低於愛爾蘭共和國及北歐五國,原因在於浮濫的針對公眾參與的策略性訴訟及新聞媒體多為非媒體產業所經營,而這些產業的老闆又與中央政府高層十分親近)。大陸新聞自由狀況遠遜於台、港、澳,這是眾所皆知的真相(記者被官方逮捕、起訴是家常便飯,另外官方對新聞媒體的限制程度明顯高於不少地區及國家)。大陸不過是在狡辯而已。至於日語維基雖無《新聞紙發行條目》該條目,但確實有部份條目有連向該頁面,且在不久的未來有被創建的可能。--RekishiEJ (留言) 2008年9月4日 (四) 04:40 (UTC)
- 予以否認不等於避而不談,而是談了之後加以否認。新聞自由是全球性話題,不是台灣的特色話題,參考書有兩本都來自台灣,這也太地域中心了吧?!香港在無國界記者上的新聞自由排名高於台灣,香港學者在此話題上就沒有意見?在沒有仔細弄清楚其它人的看法前就把自己本地人的看法當成已確認的全部事實,不也太可笑了嗎?一開始我就沒有把條目中立性作為主要話題來談,這條目的可查證性不夠,我早就提出了,而閣下的回答並未將這問題解釋清楚—冰热海风(talk) 2008年9月4日 (四) 07:36 (UTC)
- 只要大陸官方的論調仍有其市場,不管對錯都不能夠排除不談。不然我還說台媒引用記者無國界是因為它把台灣的自由程度排在大陸之前呢!何況還有大陸民間人士,還有港台馬新……那個內嵌哈佛式引用,也只有可憐的三條,全部集中於文章前半段,「歷史溯源」這一大段的來源呢?再有,日文並沒有《新聞紙發行條目》這條目,是怎麼回事?—冰热海风(talk) 2008年9月1日 (一) 14:32 (UTC)
- (-)反對本人認為問題不大,修改即可。窗簾布 (留言) 2008年9月7日 (日) 08:33 (UTC)
- (!)意見香港的新聞自由狀況是不如台灣的(見無國界記者官方網站)。--RekishiEJ (留言) 2008年9月7日 (日) 12:09 (UTC)
- 確實,是我搞錯。香港自04年始排名直線下滑。但是台灣之上有30多個國家,難道盡數忽略?中文維基百科確實以中文為中心,卻不是以中文世界為中心。西方世界是否重視無國界記者,這就值得疑問。無國界記者沒有日語、德語這種大語種的網頁,卻有阿拉伯語、中文、波斯文,它似乎是為對「新聞不自由國家」搞宣傳,而並不是為了向全世界普及新聞自由而存在。把它作為來源沒問題,但是把它作為新聞自由現狀一段的唯一來源就絕對不可。即便撇開中立問題不談,雖然特色條目不要求完美,但也得有榜樣作用,如果把這種條目做榜樣,那麼以後人們就會完全不把參考來源當回事,有專業知識者也會把維基百科看扁,根本不屑於上來寫條目。—冰热海风(talk) 2008年9月8日 (一) 03:13 (UTC)
- 沒有要忽略的意思。那些國家的新聞媒體很少由非媒體產業經營,此外針對公眾參與的策略性訴訟並不多見,資訊公開的程度較高也是原因,記者鮮少遇害或遭逮捕、挨告也是原因。--RekishiEJ (留言) 2008年9月8日 (一) 15:31 (UTC)
- 另外,據英語維基,世界新聞自由指標的確是用無國界記者為基準(唯一基準)。此外該組織雖有爭議,但正如同精神醫學有人非議(有可供查證來源),在寫模仿自殺時還是要多找精神科相關期刊作為來源,而那些所謂的「反論」則因不可查證,故不能出現於該條目中。關於新聞自由也是如此,無國界記者雖有人批判,但我並沒聽過有人對它的指標進行批判。--RekishiEJ (留言) 2008年9月10日 (三) 17:48 (UTC)
- (+)支持撤消,源和中立性都有問題,不具備FA的素質。—Pagan (留言) 2008年9月9日 (二) 04:29 (UTC)
- (+)支持收錄的說法不夠多,且「各國的新聞自由」中被無國界記者評為Top 20的國家及地區中仍有不少未以獨立區塊提及。另外台、陸、港、澳、馬、新等華人地區亦未作探討。新聞自由與隱私權、人格權及兒童傳播權的衝突及調解亦未提及(這點應以獨立區塊作簡要陳述,更詳細的則應於新聞倫理中提及。--RekishiEJ (留言) 2008年9月9日 (二) 14:38 (UTC)
- (+)支持撤消,參考資料極度匱乏,中立性亦無法保障,尤其針對此類敏感性條目,更應妥善處理。Ffn (留言) 2008年9月10日 (三) 02:23 (UTC)
- (+)支持撤消,理由基本同上,參考資料少且單一,內容也不夠全面。--Snorri (留言) 2008年9月10日 (三) 08:29 (U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