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基百科:格式手冊/朝鮮半島用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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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格式手冊旨在規範朝鮮半島相關的用語。請注意,由於以下規範皆基於《避免地域中心方針》〈政治〉一節,因此違反本格式手冊者必同時違反《避免地域中心方針》規定。
地區詞處理
在地區詞處理方面,簡體模式(zh-hans、zh-cn、zh-my、zh-sg)顯示為「朝鮮」、「韓國」,繁體模式(zh-hant、zh-tw、zh-hk、zh-mo)則顯示為「北韓」、「南韓」。
用詞
使用「朝鮮半島」及「韓半島」兩詞
「朝鮮半島」為現行朝鮮半島南北政權所在地,雖可被稱為「韓半島」,但仍建議儘量以確切的名稱進行敘述與稱呼,以避免地域中心。因此,除了專有名詞、引錄人物原話、檔案原文、機構正式名稱之外,提及朝鮮半島南北政權之所在地理位置時,條目中的用詞不宜使用某程度上同義的「韓半島」代替「朝鮮半島」。
使用「韓國」及「南韓」兩詞
「韓國」為現行大韓民國正式對外簡稱,「南韓」則為現今台灣、香港及部分華人民間所使用的常見稱呼,使用相關字詞時應注意地區詞處理。
若「韓國」一詞位於專有名詞內,則應維持該專有名詞不變,如自由韓國黨、韓國日報。
使用「朝鮮」及「北韓」兩詞
「朝鮮」為現行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正式對外簡稱,「北韓」則為現今台灣、香港及部分華人民間所使用的常見稱呼,使用相關字詞時應注意地區詞處理。
若「朝鮮」一詞位於專有名詞內,則應維持該專有名詞不變,如朝鮮勞動黨、朝鮮日報;若「北韓」一詞位於專有名詞內,則應維持該專有名詞不變,如自由北韓。
避免使用之用詞
基於維基百科對於朝鮮半島南北關係保持沈默的立場,因此編者在提及雙方時應採取對等、中立的敘述,且編者應採事實論述以避免地域中心,故不應使用「北方政府」、「南方政權」等作為朝鮮半島南北政權的代稱,條目同時提及雙方之簡稱時,則應以「朝鮮」、「韓國」相對(簡體模式),或是以「南韓」、「北韓」相對(港台模式)。
「南朝鮮」、「北朝鮮」的使用方式僅限定使用於基於歷史事實的陳述上,例如在二者條目的國名章節中提及有關不同國家對其簡稱的敘述。
專有名詞(如脫北者)、引錄人物原話、檔案原文(如北南關係發展與和平繁榮宣言)、機構正式名稱(如南北共同聯絡事務所)不受相關條文之限制。
下級行政區劃
若非描述法理狀況(de jure),在描述朝鮮半島南北政權下級行政區劃所屬的國家時,應以事實論述(de facto)為主。
用旗
針對朝鮮半島南北關係,提及朝鮮半島之旗幟之規定如下:
- 在二戰過後、南北政權獨自建立前,提及雙方占領軍政權之歷史條目,應忠於歷史表述,如下所示:
- 若南韓裔和北韓裔分別受朝鮮半島雙方個別承認其國籍,應完整呈現其特殊雙重國籍之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