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國立臺灣民主紀念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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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希望2007年5月後的百科介紹移至此處,兩大歡喜。喜歡舊的就去舊的,迷戀新的就另起爐灶。--winertai 2007年5月20日 (日) 09:43 (UTC)
建議改寫
[編輯]建議台灣民主紀念館改寫為台灣民主紀念館改名事件、中正紀念堂改名事件、xxxxx改名風波諸如此類的條目,評論請見Talk:中正紀念堂#時事編輯潮--Hiaeoupyc 2007年5月24日 (四) 08:05 (UTC)
法律問題尚未解決
[編輯]小弟個人毫不介意這個條目的編寫或合併方式。然而若考慮到法律上的觀點,「台灣民主紀念館」是有相當嚴重的問題存在。因為這個建築物(不管它叫什麼)是由一條正式通過的法律︰《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組織條例》<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A.asp?FullDoc=all&Fcode=H0000029>所定義的,該法律目前尚未廢止。另一方面,行政機關為了改名所做的方法,是從「行政命令」層級的《國立台灣民主紀念館》來定義,因此這條「行政命令」毋需由立法機關同意即可施行。顯而易見的,這兩者是以不同方式來定義同一建築與其周鄰地域。
若兩者不相衝突,彼此各行其是也就罷了。但照一般的法學基本概念,當兩者出現衝突時,法律的位階自然高於命令。當然,人民觀感不見得會以冷冰冰的法律來看待,因此小弟建議該條目增列出這項尚未解決的問題為佳。220.228.148.78 2007年8月8日 (三) 03:12 (UTC)
- 這個問題啊,在Talk:中正紀念堂和客棧、刪除投票等很多場合已經討論過了。在下當時就是試著用法律作資料來源,但爭議沒有平息,卻引來「自行解釋法律」、「違反中立性」的指責,最後只有大家都同意維基百科不是法院,不應該在正式的法院有判決前,就決定行政機關的「行政命令」(註:這也許不是正式的名稱)還是立法院的「法律」(或條例)、「台灣民主紀念館」還是「中正紀念堂」才是正確的。不錯,法律問題尚未解決,但解決法律問題不是維基百科的任務。--Computor 2007年8月9日 (四) 17:22 (UTC)
其實,當初不應該建立這個條目才對,應該在中正紀念堂下敘述就可以,然後是不是要更名,大家要戰在那裡戰就好了,現在再建這個條目,戰火延伸此處,如果不能將這兩條改為側重於機關的敘述,一定有一條是盲腸。
幾個月前我對C兄的口氣可能有點不好,當時我要指出的是,我們當然知道行政命令的層級低於法律,但該行政命令是否違反法律?違反的瑕疪是否導致該行政命令無效?得以主張該法律無效的人是誰?其他公眾可否置喙?這都尚待研究。
台灣這裡有些行政法學者的看法認為該命令是無效的,老實說,我也這麼認為,問題就是,這都是我們的看法,而非司法機關的看法。更何況,在本件中,究竟是誰可以主張其權利受侵害?如果是中正紀念堂管理處,那人家都沒講話了(不管是什麼原因),台灣民主紀念館形式上也不能說無法存在。如果是立法院,我個人是不清楚立法院此時如何救濟自己的權利或權力被侵害,但不管是用行政訴訟或是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總之,立法院也是要自己去行使其權利,不是我們在這裡替他們講話,萬一立法院永遠不去救濟,造成台灣民主紀念館實質上存在了,難道我們還要假裝沒這個機關嗎?況且,目前贊成這個台灣民主紀念館存在者,也不乏其人,若解釋成目前是兩機關併存也不是說不通,這又增加這個問題的困難度。
總之,現在的情況就是治絲益棼,本條刪也不是,不刪也不是,最好趕快有人去聲請司法機關裁判或解釋,早日結束這兩條目前定位不明的情況。未命名 2007年8月10日 (五) 09:35 (UTC)
- 首先要說,盲腸並非真正沒有用,而是在現代科技裡面,還找不出他的用處。
- 已經有多次以上,未命名兄以中華民國法律觀點見解來解釋維基條目,我認為時間與適用性出現偏頗與偏差。第一,未兄始終未考慮到執政黨「官方」的看法與立場。第二,維基並非司法機關,不能凡事拿法律條文來看待。第三,以此條目為例﹔我建議如果可以,未兄可以去看看現在的中正紀念堂,數機關組織共用的情形﹔很遺憾的告訴未命名兄,那麼多機關裡面,就是原本的中正紀念堂(管理處)不復存在。第四,你所謂的救濟,前提是立法院權力受損,但是你是否考量到,你已經未審先判的認為立法院在此事件中吃悶虧,最後,請你另一角度想過,行政院主導的「改制」,台北市政府在法令曖昧不明下的抗拒與不配合,是否也侵犯了行政院的中央行政權?我個人認為現在兩條目並存的情形,應該沒有任何不當。甚至在爾後,或民主紀念館或中正紀念堂真正消失,此一時間歷程的兩百科條目並存的過程,也在完整呈現下,切勿刪除其一。--winertai 2007年8月26日 (日) 01:32 (UTC)
- 咦,我的看法和你一樣啊,當然結論不一樣就對了,簡之,這就好像真調會是否違憲並不妨礙真調會的條目可以存在,我向來的看法就是這樣,之所以還是討論到法律什麼的,是在延續Talk:中正紀念堂的內容,因為有人想要用命令違反法律的說法將本條消滅,所以我才拿出那些救濟啊、侵害啊的說法,來說明本爭議中命令是否違反法律,不是我們所能決定的,而亦與這個條目可否存在無關。
- 只不過結論上我是認為本條一開始應先不要建立,我前面也說了「如果不能將這兩條改為側重於機關的敘述」(此為我前文的前提),兩個條目就先寫在一條就好了。我們可以發現就算本條是在寫機關,中正紀念堂那條還是用介紹建築物的口吻介紹的,這邊就有不統一的問題,如果不能統一的話,就先寫在一起,反之若都是在敘述機關的話,兩條當然沒問題。而且原來兩個寫在一起的想法,是為了避免爭議,並不是本質上的必然,這好比不少條目間也會視情況有分拆及合併的情形。總之,我的結論與二者孰為違法無關,是認為「在原來的那個時間點」先不要建立本條,不是認為本條現在要刪,否則我也不用說「刪也不是」了,有無注意到,我連現在把兩條合併的建議都沒有。未命名 2007年8月28日 (二) 09:45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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