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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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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讓(?—?),南直隸蕪湖縣人,明朝政治人物。

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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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統十二年(1447年)丁卯科應天鄉試舉人[1]景泰五年(1454年),中進士,授監察御史。景泰六年(1455年),因災異多發,倪敬與同為監察御史的倪敬羅俊杜宥汪清盛昶六人一同上書請求皇帝廉政並減免營造浪費。明景帝不悅,下書至禮部。而禮部官員稱讚六人忠愛。景帝聽後仍然不寬恕。不久,詔令都御史蕭維禎考察其屬,命罷免這些人。受牽連的十六位御史均被貶為典史。明英宗發動奪門之變後,詔命此等人均為知縣[2]。之後,黃讓任安嶽縣知縣。後因得罪錦衣衛,戍廣西。隨後赦免歸還,恢復官職[3]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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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民國八年石印本《蕪湖縣志·卷四十五》
  2. ^ 明史》(卷162):六年七月,以時多災異,偕同官吳江盛昶、江陰杜宥、蕪湖黃讓、安福羅俊、固始汪清上言:「府庫之財,不宜無故而予;遊觀之事,不宜非時而行。曩以齋僧,屢出帑金易米,不知櫛風沐雨之邊卒,趨事急公之貧民,又何以濟之?近聞造龍舟,作燕室,營繕日增,嬉遊不少,非所以養聖躬也。章綸、鐘同直言見忤,幽錮逾年,非所以昭聖德也。願罷桑門之供,輟宴佚之娛,止興作之役,寬直臣之囚。」帝得疏不懌,下之禮部。部臣稱其忠愛。帝報聞,然意終不釋。未幾,詔都御史蕭維禎考察其屬,諭令去之。御史罷黜者十六人,而敬等預焉;皆謫為典史,敬得廣西宜山。英宗復辟,詔皆授知縣,乃以敬知祥符。
  3. ^ 明史》(卷162):盛昶等五人,皆進士。昶雋爽負氣。嘗按廣東,劾巡撫侍郎揭稽不職,稽坐左遷。昶後為羅江知縣,擢敘州知府,並有禦寇功。杜宥為英德知縣。鄰境多寇,創立縣城。嘗被圍糧盡,宥死守不下。夜縋死士焚其營,賊始驚潰。移韶州通判,謝病歸。黃讓知安嶽,遷中府都事。以撻錦衣衛隸,為門達所譖,戍廣西。赦還,復冠帶。貧甚,課耕自給。羅俊嘗巡按四川,有廉聲。仕終南雄知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