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克訴貝爾案
外觀
巴克訴貝爾案 Buck v. Bell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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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論:1927年4月22日 判決:1927年5月2日 | |
案件全名 | 嘉莉·巴克訴州立癲癇患者及弱智者收容所所長約翰·亨德倫·貝爾 |
引註案號 | 274 U.S. 200 47 S. Ct. 584; 71 L. Ed. 1000 |
既往案件 | Buck v. Bell, 143 Va. 310, 130 S.E. 516 (1925) |
法庭判決 | |
法院認定「為了州的保護及健康」授權強制絕育的法令合憲,並維持維吉尼亞州最高法院的裁決 | |
法庭意見 | |
多數意見 | 霍姆斯 聯名:塔夫脫、范·德文特、麥克雷諾茲、布蘭戴斯、薩瑟蘭、桑福德、斯通 |
不同意見 | 巴特勒 |
適用法條 | |
美國憲法第十四修正案 | |
被取代 | |
史金納訴奧克拉荷馬州案(1942年,部分推翻) |
巴克訴貝爾案(Buck v. Bell, 274 U.S. 200 (1927))是美國一個關於優生學和強制絕育的案件。在此判決中,美國最高法院允許弗吉尼亞州根據其1924年通過的《優生絕育法》對因奸成孕的凱莉·巴克施行強制絕育,這位單身母親被診斷為「智力低下」,[1]最高法院法官小奧利弗·溫德爾·霍姆斯評論說:「如果社會不是等着劣等後代因為犯罪而被處死或者因為智力低下而活活餓死,而是阻止明顯不夠格的人繁育後代,對整個世界來說都會更好。」[2]並提出的「生育權不是權利而是特權」的論點,跟弗吉尼亞州《優生絕育法》類似的法案在美國其他30個州也相繼出爐,並影響了納粹德國於1933年制訂的《德國遺傳健康法》[3]。該法案已被1942年的斯金納訴俄克拉荷馬州案部分推翻[4]。
參考文獻
[編輯]- ^ (英)韋羅妮克·莫捷著;劉露譯,牛津通識讀本 性存在,譯林出版社,2015.08,第93頁
- ^ (英)蘇珊-瑪麗·格蘭特著;董晨宇,成思譯,劍橋美國史 插圖版,新星出版社,2019.08,第340-341頁
- ^ 沈東著,生育選擇引論 輔助生殖技術的社會學視角,遼寧人民出版社,2011.02,第327頁
- ^ Kaelber, Lutz. Eugenics: Compulsory Sterilization in 50 American States - Virginia. Lutz Kaelber, Associate Professor of Sociology, University of Vermont. [2013-05-1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3-06-25).
外部連結
[編輯]外部影片連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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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by Adam Cohen on Imbeciles, March 8, 2016, C-SPAN | |
Interview with Cohen on Imbeciles, June 11, 2016, C-SPAN |
- 巴克訴貝爾案裁判文本--Findlaw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英文)
- 巴克訴貝爾裁判文本--supreme.justia.com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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