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李象 (五代)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李象(?—947年),字昭文深州乐寿县(今河北省献县)人,五代十国后唐后晋官员。

父祖为农夫,他少年学习《左传》。后唐天成年间参加科举,没有中明经,次年中进士。宰相刘昫将女儿嫁给了他[1]。后晋天福六年(941年)正月,时任刑部員外郎的李象,上《二舞赋》,石敬瑭看后嘉赏,命编诸史册。[2]。天福六年五月,尚书刑部员外郎李象奏请:“今后凡是散官,不计高低,若犯罪不得当赎,亦不得上请详定院覆奏。应内外文武官,有品官者自从品官法,无品官有散试官者,应内外带职廷臣宾从、有功将校等,并请同九品官例。其京都运巡使及诸道州府衙前职员、内外杂任镇将等,并请准律,不得上请当赎。其巡司马步司判官,虽有曾历品官者,亦请同流外职。准律。杖罪以下,依决罚例,徒罪以上,仍依当赎法。”[3]他担任员外郎,详刑定罪,不畏豪强[4]。后为驾部郎中,开运三年(946年),加朝议大夫[5]契丹灭后晋时,李象被盗贼杀害[6]

[编辑]
  1. ^ 册府元龟》卷八百五十三
  2. ^ 《册府元龟》卷八百四十一
  3. ^ 《册府元龟》卷六百十三
  4. ^ 《册府元龟》卷六百十七
  5. ^ 《册府元龟》卷四百八十三
  6. ^ 《册府元龟》卷九百三十一

参考文献

[编辑]
  • 陈尚君新辑会证本《旧五代史》卷92 晋书十八 列传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