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合(或类)是“由一组客体组成的一个整体”,而组成这个“整体”的那些“客体”就称为集合(或类)的元素。元素与集合(或类)之间的关系就是“属于关系”:即如果“客体”A是集合(或类)B的元素,则称A属于B,记为 A ∈ B {\displaystyle A\in B} ;如果“客体”A不是集合(或类)B的元素,则称A不属于B,记为 A ∉ B {\displaystyle A\not \in B} 。
在朴素集合论中,有单纯的元素——即它已不再是个集合;但在公理化集合论及类的理论中,并没有这样单纯的元素,所有客体本身都必定是一个集合(或类),因此对任意两个集合(或类)A、B,必定存在着关系“ A ∈ B {\displaystyle A\in B} ”或“ A ∉ B {\displaystyle A\not \in B}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