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二〇袭警爆炸案
此條目没有列出任何参考或来源。 (2010年5月4日) |
四·二〇袭警爆炸案,是指发生于1999年4月2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首府银川市一件袭警爆炸案。造成4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死亡。一个多月后,涉案人员被抓获,其中4人于1999年7月20日被枪决。
事件过程
[编辑]1999年3月,谢建文、杨杰等人多次密谋抢劫炸药,企图爆炸银行运钞车,并于3月31日凌晨到宁夏灵武矿务局灵新煤矿, 蒙面持刀抢劫炸药120公斤、毫秒电雷管940枚。谢建文等人因运钞车行驶路线难以埋设炸药,又预谋爆炸“110”警车抢劫枪支作案。
4月20日凌晨2时许,谢建文、杨杰在银川市新市区一段偏僻的土路上埋设爆炸物后,由陆文林拨打“110”报警电话,谎称这一路段有出租车司机被捅伤。银川“110”立即派一辆警车(车号:宁A·警0154)驶往该地点。正当4位民警苦苦寻找事发现场时,谢等引爆炸药炸毁警车,三名巡警李福林、李海滨和张建军当场死亡,谢建文、杨杰进入现场未寻到枪支,发现还有一名受伤巡警孙虎活着,谢建文用匕首对孙虎连捅22刀,将该巡警杀死。
事后
[编辑]“4·20”案发一个多月后,犯罪嫌疑人除两人已死亡外,全部被捕。6月28日至29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一审认定谢建文等上述犯罪事实,当庭判处谢建文、杨杰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杨军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8000元;判处张艳彬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000元;分别判处杨辉等9人4年至10年有期徒刑。
一审宣判后,张艳彬等6人及一名法定监护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经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1999年7月20日宣判大会后,谢建文等四人在银川被执行死刑。
影响
[编辑]四二零案是宁夏回族自治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影响最大,后果最为严重的一起刑事案件。此案是公安部当年督办的特大案件。
事后《宁夏日报》等报刊进行了大篇幅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