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榴花塔
外观
石榴花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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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文物保护单位 | |
地址 | 汉阳区建桥街道汉阳大道74号汉阳公园内 |
分类 | 古建筑及历史纪念建筑物 |
时代 | 宋 明、清重建 |
认定时间 | 1983年4月7日 |
石榴花塔,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建桥街道,是武汉市文物保护单位[1]。
简介
[编辑]始建于南宋绍兴年间(1131-1162),明、清两代曾重修,1918年又修。原在添福巷,1964年移至汉阳公园复原[2]。
据《宋史·五行志》记载:
绍兴间,汉阳军有插榴枝于石罅,秀茂成阴,岁有花实者。初,郡狱有诬服孝妇杀姑,妇不能自明,属行刑者插髻上华于石隙,曰:“生则可以验吾冤。”行刑者如其言,后果生。
这一简单记载被后人牵强附会,增加了许多细节。明刑部侍郎吴廷用写有一首诗,反映了人民群众对冤案受害者的同情与不平,以及对贪官、昏官的恨之入骨。该诗名《石榴花塔》,曰[3]:
石榴花塔存遗址,谁识当年孝妇情。
自谓杀鸡堪奉膳,岂期遗毒陷污名。
折技再树明冤屈,累壁成基志不平。
寄与操持三尺者,须知疑谳缓行刑。
该塔现位于一石台之上。石台两侧有登台的人字形石阶。该塔立于石台中央,面西背东,三级六面,塔内实心,由青石建造,逐层收分,高约4米,底径约1米,顶层正面镌刻“石榴花塔”四字,第二层刻碑文,记录建塔原因和冤案的情况,西北面刻“迁移小志”[4]。
文物保护情况
[编辑]1983年4月7日,被武汉市人民政府评为第二批武汉市文物保护单位[1]。
其作为文物的保护范围为:四周均至塔基外十五米[5]。
其作为文物的建设控制地带为:东、南面至保护范围外五十米;西面至永丰堤道路规划红线;北面至保护范围外四十米[5]。
相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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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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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单位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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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身“石榴花塔”四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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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身碑刻
参考资料
[编辑]维基文库中的相关原始文献:欽定古今圖書集成/方輿彙編/職方典/第1132卷
- ^ 1.0 1.1 武汉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文物管理处《关于公布武汉市第二批文物保护单位的请示》(武政〔1983〕35号), 1983年4月7日
- ^ 武汉汉阳:一个隐藏在闹市公园中的历史文物——石榴花塔. 湖北日报新闻客户端. [2024-05-1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4-05-17).
- ^ 石榴花塔. 武汉出版社. [2024-05-1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4-05-18).
- ^ 4.0 4.1 武汉历史建筑图志(2017年),第344页
- ^ 5.0 5.1 武汉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通知(武政〔1993〕55号). 维基文库. 1993年9月9日.
参考书目
[编辑]- 丁援; 李杰; 吴沙冰. 武汉历史建筑图志. 武汉: 武汉出版社. 2017. ISBN 978-7-5582-1134-8 (中文(中国大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