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討論:中華統一促進黨

頁面內容不支援其他語言。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本條目頁依照頁面評級標準評為初級
本條目頁屬於下列維基專題範疇:
台灣專題 (獲評初級極低重要度
本條目頁屬於台灣專題範疇,該專題旨在改善中文維基百科台灣類內容。如果您有意參與,請瀏覽專題主頁、參與討論,並完成相應的開放性任務。
 初級  根據專題品質評級標準,本條目頁已評為初級
 極低  根據專題重要度評級標準,本條目已評為極低重要度

中華統一促進黨現任秘書長為唐警生

「著名事件」 條目大部分內容受到破壞

[編輯]

請停止一切毀損性編輯。如閣下繼續破壞維基百科,閣下將會遭受封禁,暫時不能編輯維基百科。
根據最近的編修記錄,在下添加內容後於2012/05/19開始,該條目受到破壞,已由歷史還原。

另新聞稿不應發表於摘要為「參考資料」的條目,請原作者搬移類似的新聞稿至新的主條目,確保條目符合摘要格式。不勝感激。

三十二朔月留言2012年5月19日 (六) 06:34 (UTC)[回覆]

條目修復完成,移除掉兩組Weasel、POV-section以及toolong模版。
三十二朔月留言2012年5月19日 (六) 09:04 (UTC)[回覆]

「外部連結」條目中的category出現錯誤,已透過歷史還原到2012/05/17 PM 02:27 時間點。
三十二朔月留言2012年5月19日 (六) 09:25 (UTC)[回覆]

中華統一促進黨

[編輯]

請維基人發揮維基人該有的維基人該有的科學精神 請在參考過中華統一促進黨的黨綱後再做出對中華統一促進黨的宗旨的撰寫

中華統一促進黨的黨綱為以下九項

一、 台灣應在 一國兩制相尊重的原則下與大陸和平統一,統一以後整個中國的主權由兩岸人民共享 。

二、 統一以後,由兩岸人民共同組成的大陸中央政府代表整個中國行使國家主權 ,同時大陸中央政府也將負起整個中 國的國防與外交責任 , 台灣則成為中國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特別行政區,簡稱「台灣特區」。 三、 統一以後的國號簡稱「中國」,或由兩岸共同協商決定。

四、 統一以後,代表整個中國的國旗可由兩岸共同協商決定,但台灣特區的區旗 則仍然 沿 用青天白日滿地紅旗。

五、 統一以後,台灣特區將由特區居民經全民普選, 自行選出包括特區首長在內的各級政府領導及民意代表。

六、 統一以後, 一切有關台灣特區內部事務均由特區政府自行處理 ,大陸「 中央 政府」不加以干預。

七、 統一以後,台灣特區擁有獨立的司法管轄權及司法終審權,以保障台灣居民的言論、出版、集會、結社等自由。

八、 統一以後,台灣特區的一切財政收入均由特區政府自行支配, 大陸中央政府不在台灣特區徵稅。必要時,中央政 府還將對台灣特區進行財政補助。

九、 統一以後,台灣居民赴大陸就學、 就業 、 經商均可享受大陸居民待遇。


並非長期以來維基百科上所撰寫的

關於中華統一促進黨派人保護郭冠英歸國一事,本人以現場目擊者的身份發誓以下所言屬實,並加入維基內容中:該黨人士有組織的統一行動、身著黑衣並刻意迴避警方的現場搜證錄影,令現場其餘一般接機民眾深感恐懼。218.163.170.162 (留言) 2009年8月24日 (一) 18:36 (UTC)[回覆]

中華統一促進黨

[編輯]

請維基人發揮維基人該有的科學精神 請在參考過中華統一促進黨的黨綱後再做出對中華統一促進黨的宗旨的撰寫

中華統一促進黨的黨綱為以下九項

一、 台灣應在 一國兩制相尊重的原則下與大陸和平統一,統一以後整個中國的主權由兩岸人民共享 。

二、 統一以後,由兩岸人民共同組成的大陸中央政府代表整個中國行使國家主權 ,同時大陸中央政府也將負起整個中 國的國防與外交責任 , 台灣則成為中國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特別行政區,簡稱「台灣特區」。 三、 統一以後的國號簡稱「中國」,或由兩岸共同協商決定。

四、 統一以後,代表整個中國的國旗可由兩岸共同協商決定,但台灣特區的區旗 則仍然 沿 用青天白日滿地紅旗。

五、 統一以後,台灣特區將由特區居民經全民普選, 自行選出包括特區首長在內的各級政府領導及民意代表。

六、 統一以後, 一切有關台灣特區內部事務均由特區政府自行處理 ,大陸「 中央 政府」不加以干預。

七、 統一以後,台灣特區擁有獨立的司法管轄權及司法終審權,以保障台灣居民的言論、出版、集會、結社等自由。

八、 統一以後,台灣特區的一切財政收入均由特區政府自行支配, 大陸中央政府不在台灣特區徵稅。必要時,中央政 府還將對台灣特區進行財政補助。 九、 統一以後,台灣居民赴大陸就學、 就業 、 經商均可享受大陸居民待遇。


並非長期以來維基百科上所撰寫的

中華統一促進黨的宗旨

[編輯]

請各位維基人發揮維基人該有的科學精神

請在參考過中華統一促進黨的黨綱後再做出對中華統一促進黨的宗旨的撰寫


中華統一促進黨的黨綱為以下九項

資料出處: http://www.china999.org/china999_big5/www/about_6.php

一、 台灣應在 一國兩制相尊重的原則下與大陸和平統一,統一以後整個中國的主權由兩岸人民共享.

二、 統一以後,由兩岸人民共同組成的大陸中央政府代表整個中國行使國家主權,同時大陸中央政府也將負起整個中 國的國防與外交責任,台灣則成為中國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特別行政區,簡稱「台灣特區」. 三、 統一以後的國號簡稱「中國」,或由兩岸共同協商決定.

四、 統一以後,代表整個中國的國旗可由兩岸共同協商決定,但台灣特區的區旗,則仍然沿用青天白日滿地紅旗。

五、 統一以後,台灣特區將由特區居民經全民普選,自行選出包括特區首長在內的各級政府領導及民意代表.

六、 統一以後,一切有關台灣特區內部事務均由特區政府自行處理,大陸「 中央 政府」不加以干預.

七、 統一以後,台灣特區擁有獨立的司法管轄權及司法終審權,以保障台灣居民的言論,出版,集會,結社等自由.

八、 統一以後,台灣特區的一切財政收入均由特區政府自行支配,大陸中央政府不在台灣特區徵稅;必要時,中央政府還將對台灣特區進行財政補助.

九、 統一以後,台灣居民赴大陸就學,就業,經商均可享受大陸居民待遇.






中華統一促進黨從未表態過以下立場


中華統一促進黨也願意開放其官方網站上的黨綱版權至維基百科"中華統一促進黨"條目裡

資料出處: http://www.china999.org/china999_big5/www/about_6.php

(該如何開放版權至維基百科,請各位維基人告知,謝謝)



請在查證過後官方網站的黨綱後做出修改並申請其保護條目以免他人再次惡意修改


謝謝

中華統一促進黨—119.122.51.50 (留言) 2009年4月12日 (日) 15:58 (UTC)[回覆]

119.122.51.50 (留言) 2009年4月12日 (日) 15:58 (UTC)[回覆]

討論

[編輯]
疑問既然統一了那麼
"六、 统一以后, 一切有关台湾特区内部事务均由特区政府自行处理 ,大陆“ 中央 政府”不加以干预。" 

此條的設定是否錯誤了呢?既然是統一,由兩岸協商和平統一,不是某一方統一另一方,而台灣的地位也是相對於「中國」這給整體內高度自治,而中華人民共和國講不復存在,取而代之的是給新國家,其中央政府是一個包括 香港、澳門 在內的聯合政府(當然 香港、澳門 的地位應適當降格余台灣特別自治地區的地位)。 所以既然如此,在台灣的一切事務如有需要中央政府的最終處理是有絕對憲法依據的。

外部連結已修改

[編輯]

各位維基人:

我剛剛修改了中華統一促進黨中的1個外部連結,請大家仔細檢查我的編輯。如果您有疑問,或者需要讓機器人忽略某個連結甚至整個頁面,請訪問這個簡單的FAQ獲取更多信息。我進行了以下修改:

有關機器人修正錯誤的詳情請參閱FAQ。

祝編安。—InternetArchiveBot (報告軟體缺陷) 2017年6月12日 (一) 11:27 (UTC)[回覆]

外部連結已修改

[編輯]

各位維基人:

我剛剛修改了中華統一促進黨中的2個外部連結,請大家仔細檢查我的編輯。如果您有疑問,或者需要讓機器人忽略某個連結甚至整個頁面,請訪問這個簡單的FAQ獲取更多信息。我進行了以下修改:

有關機器人修正錯誤的詳情請參閱FAQ。

祝編安。—InternetArchiveBot (報告軟體缺陷) 2017年8月3日 (四) 14:33 (UTC)[回覆]

關於「行動上,以暴力脅迫台灣平民百姓來達成解放臺灣的目標」

[編輯]

關於本章節中闡述的「行動上,以暴力脅迫台灣平民百姓來達成解放臺灣的目標」,從內容來源來看,的確有這種行為的出現,但無法斷定是否為其黨派主張,故標記為「原創研究?」 TheGrassSea留言2018年1月30日 (二) 19:38 (UTC) 2018-01-30 13:38:29[回覆]

有罪推定語氣和維基百科不符合

[編輯]

對於一本中立的百科全書而言,在觀點上的中立與平衡不可缺少,單方面的觀點很容易造成另一方的強烈反彈,而造成共識無法達成。觀點需要有事實依據,就百科而言還應當是非原創研究的。平衡的觀點和依據事實,均應當以適當方式給出。

其次,就算這一觀點在某一地區有著大量的認同者,也需要指出是哪一個地區,因為維基百科不是台灣人、香港人、中國大陸人的百科全書,而是應該是屬於全球觀點下的中文百科全書。

再者,事實的認定,尤其是司法事實的認定,並非能通過個人直覺便能判斷,無罪推定原則的適用屬於必要範疇。某某人被懷疑犯有某某罪,在法官判決之前,就不應當直截了當地當作某某罪的犯人;恐成為某條例的針對對象,「恐」字之類的表示懷疑成分的詞語均不應當刪除。否則,我認為這屬於不當引用事實,被引用的所謂事實非事實。

「組織犯罪」章節內容的問題陳列如上。再有,「組織犯罪」作為標題也不恰當,「被懷疑組織犯罪」可能更加合適,因為章節內容並沒有寫出任何人被所引述條例審判的資料,就算是懷疑,也沒有給出充分的證據,更像是純觀點的宣洩,請注意!

祝編安!

--Unravel17留言2018年5月31日 (四) 06:45 (UTC)[回覆]

加入類似的政黨

[編輯]

2001:B011:30E0:1413:80DC:4C84:E7DA:7C8D留言2020年7月7日 (二) 10:04 (UTC)[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