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出賣、轉讓軍隊武器裝備罪
外觀
非法出賣、轉讓武器裝備罪,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一類罪刑,指軍人及非軍人非法出賣或者轉讓武器裝備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439條規定,「非法出賣、轉讓軍隊武器裝備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出賣、轉讓大量武器裝備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據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1]」
最高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修訂頒發《軍人違反職責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中具體列明了構成本罪立案的標準[2],包括有
- 非法出賣、轉讓槍枝、手榴彈、爆炸裝置的;
- 非法出賣、轉讓子彈10發、雷管30枚、導火索和導爆索30米、炸藥1千克以上;或者不滿規定數量,但後果嚴重的;
- 非法出賣、轉讓其他武器裝備的;
- 非法出賣武器、裝備零部件及維修器材和設備,致使武器裝備報廢或者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