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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戲軟體分級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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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戲軟體分級管理辦法
Game Software Rating Regulations
狀態:施行中
原名電腦軟體分級辦法
施行日期電腦軟體分級辦法:2007年1月6日
遊戲軟體分級管理辦法:2012年5月29日
修正次數6
最新修正2019年5月23日
法規類別
母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行政類
經濟部
工業目
參考文獻
所有條文遊戲軟體分級管理辦法
沿革法規沿革
相關資訊
相關法規電腦網路內容分級處理辦法
重要記事
  • 2006年7月6日經濟部發布,發布後六個月施行
  • 2012年5月29日經濟部修正發布名稱,當日施行

遊戲軟體分級管理辦法》是現行中華民國法律中針對電腦遊戲和其他娛樂軟體進行分級而頒布的法規。

法規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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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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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95年7月6日中華民國經濟部訂定發布《電腦軟體分級辦法》,於民國98年6月5日與民國100年4月13日各修正發布一次。因應時代的變遷與需求,民國100年4月13日將原名改為《遊戲軟體分級管理辦法》,變更的內容主要是將原先的普通級保護級輔導級限制級增加為五個等級,由輔導級再劃分為輔12級輔15級,並於民國101年5月29日公告實施,必須在民國102年1月1日前改善[1]

增訂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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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管理「棋牌益智及娛樂類的電腦軟體」,《遊戲軟體分級管理辦法》增訂第8條第2項,其限制內容包含以類比之麻將、撲克、骰子、鋼珠、跑馬或輪盤或以小瑪琍、拉霸、水果盤之圖像連線遊戲為內容之電腦軟體。

相關法規與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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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腦網路內容分級處理辦法》

民國93年4月26日行政院新聞局訂定發布之《電腦網路內容分級處理辦法》,係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電腦網路應予分級」規定訂定,並於民國95年2月22日隨業務移交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民國100年11月30日《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修正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時已刪除第二十七條規定,故《電腦網路內容分級處理辦法》已失其法律授權依據,應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三款「法規因有關法規之廢止或修正致失其依據,而無單獨施行之必要者」規定廢止。民國101年6月13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發布廢止《電腦網路內容分級處理辦法》。

分級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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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誌 代表意義及判斷標準[註 2] 備註
任何年齡皆得使用。
遊戲軟體之內容無後四條描述之情形者,列為普遍級。
裸視3D不適合6歲以下兒童使用。
因此在任天堂3DS中,支援裸視3D的遊戲軟體不會歸此分級。
六歲以上之人始得使用。
  1. 暴力:可愛人物打鬥或未描述角色傷亡細節之攻擊等而無血腥畫面。
  2. 其他描述對未滿六歲人之行為或心理有不良影響之虞者。

前項第二款之遊戲軟體,其內容符合輔十二級、輔十五級或限級之規定者,應依各該規定分級。

十二歲以上之人始得使用。
  1. 性:遊戲角色穿著凸顯性特徵之服飾或裝扮但不涉及性暗示;具教育性或醫學性之裸露畫面。
  2. 暴力、恐怖:有打鬥、攻擊等未達血腥之畫面或有輕微恐怖之畫面。
  3. 不當言語:一般不雅但無不良隱喻之言語。
  4. 戀愛交友:遊戲設計促使使用者虛擬戀愛或結婚。
  5. 未使用虛擬遊戲幣進行遊戲,或遊戲結果亦不直接影響虛擬幣增減之牌類及益智娛樂類遊戲軟體。
  6. 其他描述對未滿十二歲人之行為或心理有不良影響之虞。

前項第四款之遊戲軟體,其內容符合輔十五級或限級之規定者,應依各該規定分級。

十五歲以上之人始得使用。
  1. 性:女性裸露上半身、背面或遠處全裸、經過處理之裸露畫面或以圖像、文字、影像及語音表達輕微性暗示等描述。
  2. 暴力、恐怖:攻擊、殺戮等血腥或恐怖畫面,未令人產生殘虐印象。
  3. 菸酒:引誘使用菸酒之畫面或情節。
  4. 不當言語:出現粗鄙文字、言語或對白。
  5. 反社會性:有描述前條第五款以外之犯罪或不當行為,但不致引發兒童及少年模仿。
  6. 使用虛擬遊戲幣進行遊戲,且遊戲結果會直接影響虛擬遊戲幣增減之棋奕類、牌類及益智娛樂類遊戲軟體。
  7. 其他描述對未滿十五歲人之行為或心理有不良影響之虞。
十八歲以上之人始得使用。
  1. 性:全裸畫面或以圖像、文字、影像及語音表達具體性暗示等描述。
  2. 暴力、恐怖:涉及人或角色被殺害之攻擊、殺戮等血腥、殘暴或恐怖畫面,令人產生殘虐印象。
  3. 毒品:使用毒品之畫面或情節。
  4. 不當言語:多次出現粗鄙或仇恨性文字、言語或對白。
  5. 反社會性:描述搶劫、綁架、自傷、自殺等犯罪或不當行為且易引發兒童及少年模仿。
  6. 其他描述對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或心理有不良影響之虞。

禁止表現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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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述及項目外,任何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者亦不得為遊戲軟體內容
分級情節 範例
以猥褻方式具體描述性器官或彩現性交之畫面。 例如:煽情暴露或具體描述性器官,撫摸性器官或具體描述性器官接合身體部位等在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其內容可與性器官性行為及性文化之描繪與論述聯結,並須以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者。
脫離常軌之性交。 例:與動物兒童性交或姦屍等不合乎常軌的性交方式。
性暴力、性虐待之表現。 例:強制性交多人性交綑綁滴蠟燭、皮鞭、手銬或其他淫具之使用。
違背倫常性交之表現 例:兄妹、母子、叔姪、姨姪間之違背倫常性交等。
菸酒,毒品 讚賞、肯定、教導非法使用或製造毒品。 例:遊戲內容詳細說明或教導毒品原料栽種、製作,並鼓勵製作、施用毒品。
反社會性 教導自殺、殺人之犯罪細節,或教導製作炸藥、炸彈等禁止持有之危險物品。 例:教導自殺方式、詳細描述殺人的殘虐手法、過程。或完整描述炸彈製作原料、方式,教導人製作或用以傷害他人等危險行為。
棋牌益智及娛樂 使用現金進行賭博。 例:提供玩家將其贏得之虛擬遊戲幣轉換為現金或其他通用貨幣。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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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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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民國108年(2019年)將第二點修正提升至輔導級,並拆分為輔十二級、輔十五級兩種判斷情形。
  2. ^ 遊戲軟體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即符合。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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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遊戲軟體分級管理辦法. 數位遊戲產業自律推動委員會. [2019-03-3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2-19) (中文(臺灣)).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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