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西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西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བོད་རང་སྐྱོང་ལྗོངས་མཐོ་རིམ་མི་དམངས་ཁྲིམས་ཁང་།
主要領導
院長索達
機構概況
上訴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業務上級機構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組織上級機構西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
西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機構類型高級人民法院
行政級別副省級
授權法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組織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
上級中共組織
中國共產黨西藏自治區委員會
本級中共組織
中國共產黨西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黨組
聯絡方式
總部
實際地址西藏自治區拉薩市城關區羅堆西路1號
對外官網西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機構沿革
成立時間1965年

西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藏語བོད་རང་སྐྱོང་ལྗོངས་མཐོ་རིམ་མི་དམངས་ཁྲིམས་ཁ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西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沿革

[編輯]

1951年西藏和平解放後,按照《十七條協議》規定,舊有的噶廈(西藏政府)和班禪堪布會議廳委員會都維持原狀,社會上的大量刑事、民事案件仍由噶廈(西藏政府)處理,拉薩藏族居民發生的各種案件仍由噶廈的司法機關「朗子轄」、「雪列空」處理。1956年4月22日西藏自治區籌備委員會成立後,1956年6月30日成立了西藏自治區籌備委員會司法處,下設刑事審判庭,主要處理社會上涉及藏漢之間的一般刑事、民事案件[1]

為適應新形勢需要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在西藏尚未召開人民代表大會的情況下,1957年7月17日,經中共中央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決定,在西藏建立最高人民法院西藏分院,以及西藏分院直屬人民法院。任命惠毅然為西藏分院院長,方剛、李富德(西藏軍區幹部)分別兼任西藏分院副院長和審判員,任命周玉江為西藏分院審判員。1957年10月,正式開始內部辦公,審理案件。將西藏自治區籌備委員會司法處改為西藏自治區籌備委員會司法科。1958年1月6日,中共西藏工委批准,由惠毅然、李富德、周玉江、楊東生、何祖蔭、楊林、向鍵等9人組成西藏分院審判委員會[1]

1958年6月5日,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十七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設立最高人民法院西藏分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西藏分院的決議》,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在西藏設立最高人民法院西藏分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在西藏設立最高人民檢察院西藏分院,同時任命惠毅然為最高人民法院西藏分院院長,方剛為副院長,李富德、鄧宗章為審判員[2]。最高人民法院西藏分院行使的主要是高級人民法院職能[3][4]

1958年9月11日,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01次會議通過決議,任命王純為西藏分院副院長,崔保民、張代光為審判員。根據地方人民法院的人選由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規定,西藏分院審判委員會的組成不合規定,故11月20日經中共西藏工委批覆撤銷。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的規定,重新由惠毅然、王純、崔保民、張代光、李富德、周玉江6人組成西藏分院審判委員會。西藏分院直屬人民法院不再組織審判委員會,重大或疑難案件直接提交給西藏分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當時,西藏各縣尚未建立縣級政權,各專區僅有中共西藏工委派出的分工委工作隊。為辦理各專區機關內部案件,1958年12月2日中共西藏工委作出決定,在各分工委工作隊設1名專職審判員、1名兼職書記員,審判案件時使用西藏分院直屬人民法院派出人民法庭的名稱[1]

1957年2月7日,毛澤東最高國務會議第11次擴大會議上作《關於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的問題》的報告,其中提到因條件還不成熟,現已決定在第二個五年計劃期間西藏不進行民主改革。在西藏尚未進行民主改革期間,存在三種司法審判機關:(1)噶廈:仍由噶廈官員掌握政法權力,按照其封建農奴制的法律審判案件;(2)西藏自治區籌備委員會司法科:全是藏族官員和藏族幹部,基本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審理藏族等少數民族的刑事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西藏分院和直屬人民法院:主要是漢族幹部,審理機關內部以及公路運輸系統內部發生的刑事、民事案件,以及社會上不宜移交噶廈受理的政治性案件。截至1959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西藏分院和直屬人民法院共受理貪污、盜竊、妨害社會管理秩序、鬥毆傷害、責任事故、偷越國境等各類刑事、民事案件34件;受理離婚、債務、扶養等民事案件多起[1]

1959年3月10日,拉薩騷亂發生,中央認定西藏發生武裝叛亂。3月28日,國務院命令解散原西藏政府,由西藏自治區籌備委員會行使西藏政府職權。1961年7月9日,國務院同意班禪堪布會議廳的報告,決定結束班禪堪布會議廳委員會。至此,新舊政法機構並存的局面才最終結束[1]

1962年11月24日,中共西藏工委作出決定,在全區8個地市(即拉薩市昌都地區林芝地區江孜地區那曲地區山南地區阿里地區)建立中級人民法院,撤銷西藏分院直屬人民法院。當時因缺少幹部,除拉薩市和日喀則地區迅速建起中級人民法院外,其他地區中級人民法院直到1963年底才陸續建立。在此期間,最高人民法院西藏分院建立起刑事審判庭、民事審判庭和辦公室,工作開始有了明確分工。1964年,在調整行政區劃時,撤銷林芝地區、江孜地區,兩地區的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撤銷[1]

1965年9月1日,西藏自治區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在拉薩召開,西藏自治區正式成立。1965年9月8日,西藏自治區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選舉洛桑慈誠為西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院長。隨著西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的成立,最高人民法院西藏分院隨即撤銷[3]。各地區中級人民法院分別改稱西藏自治區各地區中級人民法院。在拉薩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上決定,將拉薩市中級人民法院更名為西藏自治區拉薩市中級人民法院。到「文化大革命」前,西藏自治區共建立各級人民法院23個(1個高級人民法院,6個中級人民法院,16個基層人民法院)[1]

機構設置

[編輯]

內設機構

[編輯]
  • 立案一庭
  • 立案二庭
  • 刑事審判第一庭
  • 刑事審判第二庭
  • 刑事審判第三庭
  • 民事審判第一庭
  • 民事審判第二庭
  • 民事審判第三庭
  • 行政審判庭
  • 審判監督庭
  • 紀檢監察室
  • 辦公室
  • 政治部(機關黨委)
  • 技術信息處
  • 國家賠償委員會辦公室
  • 執行局
  • 研究室
  • 審判管理委員會辦公室
  • 國家法官學院西藏分院
  • 司法警察總隊
  • 司法技術輔助辦公室
  • 司法行政裝備管理處
  • 跨區案件巡審協調處
  • 編譯處
  • 涉法涉訴案件信息處[5]

事業單位

[編輯]

企業

[編輯]

歷任領導

[編輯]

最高人民法院西藏分院

[編輯]
院長
副院長

西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編輯]
院長

……

副院長

知名案例

[編輯]

中國共產黨西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黨組

[編輯]

參考文獻

[編輯]
  1. ^ 1.0 1.1 1.2 1.3 1.4 1.5 1.6 汪德軍,簡略回顧西藏地方人民政法機關的建立,西藏研究1997(1):53-60
  2.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设立最高人民法院西藏分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西藏分院的决议. 中國人大網. 2000-12-1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4-10). 
  3. ^ 3.0 3.1 何帆:最高人民法院大区分院往事. 胡耀邦史料信息網. 2015-01-2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4-10). 
  4. ^ 4.0 4.1 4.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人员(1958年6月5日). 中國人大網. 2000-12-0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4-10). 
  5. ^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简介. 西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2016-06-2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4-10). 
  6.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人员(1958年9月11日). 中國人大網. 1958-09-1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4-10). 

外部連結

[編輯]

參見

[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