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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根訴加拿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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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根訴加拿大案(Egan v. Canada)[1995] 2 S.C.R.513是加拿大最高法院圍繞同性戀權利而作出的一個判決。

詹姆士·艾根(James Egan)和約翰·諾里斯·奈斯比特(John Norris Nesbit)是一對自1948年開始維繫著「婚姻關係」的同性戀愛人。1986年,65歲的艾根根據加拿大老年人保障法令》(Old Age Security Act)領取老年保證金(Old Age Security)。奈斯比特滿60歲的時候,他根據同一法律文件申請配偶津貼。但他的申請被拒絕,因為行政機關認為艾根和奈斯比特之間的關係不是《老年人保障法令》裡所保障的配偶關係。艾根隨之起訴。在地方法院和聯邦上訴法院輸掉了官司以後,艾根和奈斯比特上訴至加拿大最高法院

1995年3月25日,最高法院駁回了上訴,判定《老年人保障法令》中的「異性結合是能構成配偶關係的條件之一」的規定是符合加拿大憲法的。

但同時,由於全體法官一直認為,基於性取向的歧視是為《加拿大權利與自由憲章》第十五部分所禁止的。這使得這個判決成為一個具有爭議性的,要求給予同性戀權利保障的判決書。按照《加拿大權利與自由憲章》的規定:

判決認為:

這個判決成為一個先例:《加拿大權利與自由憲章》第十五部分禁止基於性傾向的歧視。而性取向也被認為是「隱藏」在權利與自由憲章里的一個條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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