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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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燈為裝設在汽車上的燈具,包括大燈(又稱頭燈,包括遠光燈、近光燈)、位置燈、剎車燈、倒車燈、尾燈、霧燈、牌照燈、日間行車燈與轉向燈 (方向燈)。
前照燈
[編輯]遠光燈
[編輯]夜間在無照明設備的路段(如郊外)使用。當對面來車時應切換為近光燈,以免強光晃眼,影響對方司機視線。遠光燈的照明有效距離應在150米。
有些司機會在對面來車的情況下,依然開啟遠光燈。該行為可造成眩光,嚴重影響交通安全。此類司機被稱為遠光狗[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濫用遠光燈者可計1分,罰款100元。
近光燈
[編輯]夜間在市區等地方駕駛或雨天等天氣型態駕駛使用。
近光燈的照明有效距離應在30公尺。
位置燈
[編輯]不同的車廠設計的位置也不同。通常此燈包含在頭燈組裡(或用於方向燈)。
此燈亮度不高,適用在天氣良好的晨曦或傍晚時段。
將頭燈旋鈕撥到此段時,尾燈、牌照燈會跟位置燈一起亮。
剎車燈
[編輯]剎車燈為紅色。
日間行車燈
[編輯]白天天氣晴好時是否需要開車燈,不同的國家有不同的規定。正方認為此時開車燈不是為了自己要看清道路,而是要別人能看清自己,及時避讓,減少事故發生率;反方認為沒有足夠數據證明它提高了安全性,反而更耗能源。當前鼓勵甚至強制白天開車燈的國家有:瑞典、德國、法國、加拿大、美國等。
轉向燈
[編輯]轉向燈,亦稱指揮燈、方向指示燈或方向燈,通常為橘色,在部份國家允許紅色。通常安裝於車輛的四個邊角,部份新款車輛在後照鏡的鏡殼也安裝方向燈。
轉向燈的作用,在於在轉彎時讓一側的燈點滅閃爍以提示自己將要轉彎的方向的裝置,亦稱方向指示燈。臺灣則稱作方向燈。除轉彎外,轉向燈還用在起步、超車和變更行車線的時候。於停著車上下乘客以及突然拋錨之情形下,還常使左右方向的轉向燈同時閃爍,以引起其他行駛車輛注意。
為避免駕駛於轉向後忘記關閉方向燈,以致誤導其他車輛,多數汽車裝有方向燈開關隨方向盤自動回位的功能。方向燈閃爍時車內會發出同步聲響,以提醒駕駛。大型車的方向燈會在車外同一邊發出聲響以提醒車旁邊的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