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瓦巴條約
《斯瓦巴條約》初為《關於斯匹次卑爾根群島行政狀態條約》,是1920年由國際聯盟主導,由挪威等18國簽訂的關於斯瓦巴的使用與主權問題之條約,後增加中華民國、西班牙等33國,如今締約國為46國。該條約賦予締約國的公民在該島的逗留權與挪威本國公民相同,除非違反挪威政府法律,即可無需申請、無需簽證許可自由進出該地,並且可以無時限地在此島居住[1]。如今締約國都有以上逗留權。
譯名
[編輯]該條約英文文本名稱為《Treaty of 9 February,1920, Relating to Spitsbergen》,直譯為《1920年2月9日所訂有關斯匹次卑爾根群島條約》。當下流行的譯名有《斯匹次卑爾根群島條約》(「次」也有寫作「茨」者)、《斯瓦巴群島條約》、《斯瓦巴德條約》等譯法,系因挪威語與英語對該群島的不同命名而形成。
中華民國外交部在交涉締約事務過程中使用《斯槐爾拔條約》譯名。1928年4月,北洋政府外交部在復函法國駐華公使瑪德的2封函件中使用《施比滋貝克條約》譯名。1926年時政報刊《時兆月報》開始將該條約譯作《斯匹次北爾根條約》,這一譯名被後來的時政報刊所採用。
2018年1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新聞辦公室發布《中國的北極政策》白皮書中提到:「北極問題已超出北極國家間問題和區域問題的範疇,涉及北極域外國家的利益和國際社會的整體利益,攸關人類生存與發展的共同命運,具有全球意義和國際影響」,而有關北極的事務是「由《聯合國憲章》、《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斯匹次卑爾根群島條約》等國際條約和一般國際法予以規範」的。
內容
[編輯]該條約確定挪威政府對斯瓦巴有充分的自主權,但該地區為永久非軍事區域,該地區與該地區民眾安全由挪威政府全權負責。
所有締約國公民均可自由進出該地區,並在該地區內進行任何不違反挪威政府法律的任何行為,不需得到挪威政府簽證許可,但進入該地區則需接受挪威政府的法律管制。
按上述協定,所有擁有締約國及締約國之繼承國公民身份者均無需申請和簽證可以自由進出,但必須接受挪威政府之法律管束。雖然理論上締約國公民可以在此地定居就業,但由於惡劣的天氣和氣候影響,在實踐上通常較為困難。
歷史
[編輯]1596年6月19日,荷蘭探險家威廉·巴倫支發現,由於該地區資源豐富,在被發現不久後便有大批歐洲移民前往該地區發展。
1920年2月9日,由英國、美國、丹麥、挪威、瑞典、法國、義大利、荷蘭及日本在內等18國,經過繁忙的穿梭外交,在巴黎初簽《斯匹次卑爾根群島行政狀態條約》,即後來的《斯瓦巴條約》。
1925年,中華民國、蘇聯、德國、芬蘭、西班牙等33國陸續參加《斯瓦巴條約》成為締約國。
北極考察站
[編輯]2004年7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斯瓦巴群島的新奧勒松地區建立黃河站。
簽約國
[編輯]締約國 | 生效日期 | 繼承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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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富汗 | 1929年11月23日 | 阿富汗 |
阿爾巴尼亞 | 1930年4月29日 | 阿爾巴尼亞 |
阿根廷 | 1927年5月6日 | |
澳洲 | 1923年12月29日 (由英國延伸) |
|
奧地利 | 1930年3月12日 | |
比利時 | 1925年5月27日 | |
保加利亞王國 | 1925年10月20日 | 保加利亞 |
加拿大自治領 | 1923年12月29日 (由英國延伸) |
加拿大 |
智利 | 1928年12月17日 | |
中華民國 | 1925年7月1日 | 中華民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註 1] |
捷克斯洛伐克 | 1930年7月9日 | 捷克 斯洛伐克[註 2] |
丹麥王國 | 1924年1月24日 | 丹麥 |
多明尼加 | 1927年2月3日 | |
埃及王國(埃及英治時期) | 1925年9月13日 | 埃及 |
愛沙尼亞 | 1930年4月7日 | |
芬蘭 | 1925年8月12日 | |
法國 | 1924年9月6日 | |
魏瑪共和國 | 1925年11月16日 | 德國 |
希臘王國 | 1925年10月21日 | 希臘 |
匈牙利王國 | 1927年10月29日 | 匈牙利 |
冰島 | 1994年5月31日 | |
英屬印度 | 1923年12月29日 (由英國延伸) |
印度 |
愛爾蘭 | 1923年12月29日 | [註 3] |
義大利王國 | 1924年8月6日 | 義大利 |
大日本帝國 | 1925年4月2日 | 日本 |
拉脫維亞 | 2016年6月13日 | |
立陶宛 | 2013年1月13日 | |
摩納哥 | 1925年6月22日 | |
尼德蘭王國 | 1920年9月3日 | 荷蘭 |
紐西蘭 | 1923年12月29日 (由英國延伸) |
|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 | 2016年3月16日 | 繼承延伸自 大日本帝國 |
挪威 | 1924年10月8日 | |
波蘭 | 1931年9月2日 | |
葡萄牙 | 1927年10月24日 | |
羅馬尼亞 | 1925年7月10日 | |
蘇聯 | 1935年5月7日 | 俄羅斯 |
內志蘇丹國 | 1925年8月14日 | 沙烏地阿拉伯 |
南非聯邦 | 1923年12月29日 (由英國延伸) |
南非 |
大韓民國 | 2012年9月11日 | 繼承延伸自 大日本帝國 近一個世紀以來首次加入本條約的國家 |
西班牙 | 1925年11月12日 | |
瑞典 | 1924年9月15日 | |
瑞士 | 1925年6月30日 | |
英國 | 1923年12月29日 | |
美國 | 1924年4月2日 | |
委內瑞拉 | 1928年2月8日 | |
南斯拉夫王國 | 1925年7月6日 | 民主聯邦南斯拉夫→ 南斯拉夫社會主義聯邦共和國[註 4] |
注釋
[編輯]參考文獻
[編輯]- ^ Immigrants warmly welcomed. Al Azeera. 2006-07-04 [2019-12-1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8-05) (英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