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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瓦巴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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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瓦爾巴條約協約國

斯瓦巴條約》初為《關於斯匹次卑爾根群島行政狀態條約》,是1920年由國際聯盟主導,由挪威等18國簽訂的關於斯瓦巴的使用與主權問題之條約,後增加中華民國西班牙等33國,如今締約國為46國。該條約賦予締約國的公民在該島的逗留權與挪威本國公民相同,除非違反挪威政府法律,即可無需申請、無需簽證許可自由進出該地,並且可以無時限地在此島居住[1]。如今締約國都有以上逗留權。

譯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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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條約英文文本名稱為《Treaty of 9 February,1920, Relating to Spitsbergen》,直譯為《1920年2月9日所訂有關斯匹次卑爾根群島條約》。當下流行的譯名有《斯匹次卑爾根群島條約》(「次」也有寫作「茨」者)、《斯瓦巴群島條約》、《斯瓦巴德條約》等譯法,系因挪威語與英語對該群島的不同命名而形成。

中華民國外交部在交涉締約事務過程中使用《斯槐爾拔條約》譯名。1928年4月,北洋政府外交部在復函法國駐華公使瑪德的2封函件中使用《施比滋貝克條約》譯名。1926年時政報刊《時兆月報》開始將該條約譯作《斯匹次北爾根條約》,這一譯名被後來的時政報刊所採用。

2018年1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新聞辦公室發布《中國的北極政策》白皮書中提到:「北極問題已超出北極國家間問題和區域問題的範疇,涉及北極域外國家的利益和國際社會的整體利益,攸關人類生存與發展的共同命運,具有全球意義和國際影響」,而有關北極的事務是「由《聯合國憲章》、《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斯匹次卑爾根群島條約》等國際條約和一般國際法予以規範」的。

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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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條約確定挪威政府斯瓦巴有充分的自主權,但該地區為永久非軍事區域,該地區與該地區民眾安全由挪威政府全權負責。

所有締約國公民均可自由進出該地區,並在該地區內進行任何不違反挪威政府法律的任何行為,不需得到挪威政府簽證許可,但進入該地區則需接受挪威政府的法律管制。

按上述協定,所有擁有締約國及締約國之繼承國公民身份者均無需申請和簽證可以自由進出,但必須接受挪威政府之法律管束。雖然理論上締約國公民可以在此地定居就業,但由於惡劣的天氣和氣候影響,在實踐上通常較為困難。

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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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6年6月19日,荷蘭探險家威廉·巴倫支發現,由於該地區資源豐富,在被發現不久後便有大批歐洲移民前往該地區發展。

1920年2月9日,由英國美國丹麥挪威瑞典法國義大利荷蘭日本在內等18國,經過繁忙的穿梭外交,在巴黎初簽《斯匹次卑爾根群島行政狀態條約》,即後來的《斯瓦巴條約》。

1925年,中華民國蘇聯德國芬蘭西班牙等33國陸續參加《斯瓦巴條約》成為締約國。

北極考察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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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7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斯瓦巴群島的新奧勒松地區建立黃河站

簽約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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締約國 生效日期 繼承國
阿富汗 阿富汗 1929年11月23日  阿富汗
阿爾巴尼亞 阿爾巴尼亞 1930年4月29日  阿爾巴尼亞
 阿根廷 1927年5月6日
 澳洲 1923年12月29日
(由英國延伸)
奧地利 奧地利 1930年3月12日
 比利時 1925年5月27日
 保加利亞王國 1925年10月20日  保加利亞
 加拿大自治領 1923年12月29日
(由英國延伸)
 加拿大
 智利 1928年12月17日
 中華民國 1925年7月1日  中華民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註 1]
 捷克斯洛伐克 1930年7月9日  捷克
 斯洛伐克[註 2]
丹麥丹麥王國 1924年1月24日  丹麥
 多明尼加 1927年2月3日
 埃及王國(埃及英治時期) 1925年9月13日  埃及
 愛沙尼亞 1930年4月7日
 芬蘭 1925年8月12日
 法國 1924年9月6日
 魏瑪共和國 1925年11月16日  德國
 希臘王國 1925年10月21日  希臘
 匈牙利王國 1927年10月29日  匈牙利
 冰島 1994年5月31日
 英屬印度 1923年12月29日
(由英國延伸)
 印度
 愛爾蘭 1923年12月29日 [註 3]
 義大利王國 1924年8月6日  義大利
 大日本帝國 1925年4月2日  日本
 拉脫維亞 2016年6月13日
 立陶宛 2013年1月13日
 摩納哥 1925年6月22日
荷蘭尼德蘭王國 1920年9月3日  荷蘭
 紐西蘭 1923年12月29日
(由英國延伸)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 2016年3月16日 繼承延伸自 大日本帝國
 挪威 1924年10月8日
波蘭 波蘭 1931年9月2日
 葡萄牙 1927年10月24日
 羅馬尼亞 1925年7月10日
 蘇聯 1935年5月7日  俄羅斯
 內志蘇丹國 1925年8月14日  沙烏地阿拉伯
 南非聯邦 1923年12月29日
(由英國延伸)
 南非
 大韓民國 2012年9月11日 繼承延伸自 大日本帝國
近一個世紀以來首次加入本條約的國家
 西班牙 1925年11月12日
 瑞典 1924年9月15日
 瑞士 1925年6月30日
 英國 1923年12月29日
 美國 1924年4月2日
 委內瑞拉 1928年2月8日
 南斯拉夫王國 1925年7月6日 民主聯邦南斯拉夫 南斯拉夫社會主義聯邦共和國[註 4]

注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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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中華人民共和國聲稱中華民國已滅亡,繼承中華民國一切合法權利;中華民國則持相反觀點,不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參見兩岸關係臺海現狀)
  2. ^ 1930年7月9日捷克斯洛伐克簽訂協議。解體後,2006年6月21日捷克政府聲明稱自其1993年1月1日獨立以來即以繼承國的身份被綁定進此協議中;2017年2月21日,斯洛伐克政府亦分別宣布繼承聲明。
  3. ^ 英國在簽訂條約時還是大不列顛及愛爾蘭聯合王國,後來愛爾蘭大部分地區成為獨立國家,1976年4月15日,愛爾蘭政府聲明其因聯合王國的簽署而亦適用於本條約。
  4. ^ 南斯拉夫社會主義聯邦共和國解體後,無南斯拉夫加盟共和國或自治省宣布繼承此條約。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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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Immigrants warmly welcomed. Al Azeera. 2006-07-04 [2019-12-1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8-05) (英語).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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