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醫院
安康醫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對精神病人進行強制醫療或加以監護的專門機構。此類醫院隸屬於公安機關。
安康醫院的性質之一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由政府對造成危害結果但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進行強制醫療的機構。其性質之二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的規定,對嚴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進行監護的指定場所之一。
建立依據
[編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八條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鑑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十四條規定,「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嚴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採取保護性約束措施。需要送往指定的單位、場所加以監護的,應當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批准,並及時通知其監護人。」
1987年4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民政部、公安部《關於加強精神衛生工作的意見》是全國第二次精神衛生工作會議之後出台的文件。該文件要求「開展精神衛生立法和司法鑑定以及對精神病人的管治工作。抓緊起草《精神衛生法》,公安機關從速組建精神病管治院,並會同司法、衛生部門組建司法鑑定委員會。」
1988年1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印發的《全國公安機關第一次精神病管治工作會議紀要》(公發〔1988〕5號)要求各地抓緊建立公安機關管理的精神病管治院,並將各地此類機構統一定名為「安康醫院」。
在2001年召開的全國第三次精神衛生工作會議上,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也要求各地建立安康醫院。
2004年9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國辦發〔2004〕71號通知轉發的衛生部、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財政部、中國殘聯《關於進一步加強精神衛生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再次要求沒有安康醫院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儘快建立安康醫院。
收治對象
[編輯]根據1988年1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印發的《全國公安機關第一次精神病管治工作會議紀要》(公發〔1988〕5號)要求,公安機關管理的精神病管治院收治對象包括:
該文件還強調,「公安機關管理的精神病管治院收治上述精神病人,都應經精神病司法醫學鑑定。」
2010年5月26日在武漢召開的全國安康醫院工作會議上,公安部監所管理局特別強調了安康醫院的收治對象及收治法定程序。在會後接受新華網記者採訪時,該局表示,「強制醫療是一種特殊的行政強制措施,是由我國《刑法》作出規定的。」[1]
決定進行強制醫療必須滿足兩個先決條件,[1]
- 第一,被強制醫療人員已發生了觸犯刑法的行為,涉嫌犯罪;
- 第二,被強制醫療人員是經法定鑑定程序,確認無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兩個條件缺一不可,如果該人涉嫌犯罪經鑑定不是精神病人,那麼相關部門將按照刑事訴訟程序處理;如果該人雖然是精神病人,但沒有發生觸犯刑法的行為,公安機關不得對其採取任何限制自由的措施,包括強制醫療措施。
該局對上面最後一句話又進行了進一步說明,指出:[1]
安康醫院的收治必須符合法定程序,對有觸犯刑法行為、經鑑定無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須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決定,安康醫院才得接收;所收治的必須是法定對象,對沒有發生觸犯刑法行為的普通精神病人,安康醫院一律不得接收。
爭議
[編輯]安康醫院常被濫用,成為中國當局打擊和迫害持不同政見者的工具[2]。
人權組織保護衛士2022年發布的報告稱,超過半數的入院者沒有進行精神病鑑定,醫院內還存在強迫用藥、電擊治療、入院者被綁在床上、被毆打和被單獨被監禁的情況,近三分之一的被迫害者曾多次接受強制治療或強制住院。活動人士和訪民包括董瑤瓊、李田田等人都曾入院。繼2020年香港頒布的《國家安全法》之後,大陸這種對精神病學的政治濫用正在向香港輸出,12港人之一的李宇軒就被關押在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數天[2]。
名稱
[編輯]1988年《全國公安機關第一次精神病管治工作會議紀要》中稱,
關於統一院名的問題。鑑於目前公安機關管理的精神病管治院名稱不統一,為了便於工作,統稱「安康醫院」,即:××省(自治區、市)公安廳(局)安康醫院。
但實際上,各安康醫院名稱也並不都是前加某某公安廳(局),比如廣州市安康醫院等。
由於「安康醫院」並未成為公安機關所建此類醫院的專用名稱,故大批和公安機關毫無聯繫的一般醫療機構也在使用「安康醫院」作為自己的名稱。
性質
[編輯]安康醫院大多數均屬公安機關下屬的事業單位,不屬行政編制,在安康醫院工作的民警不享受公務員待遇。2004年《人民公安》雜誌的報道指,由於有的地方政府財政投入不足,致使一些安康醫院經費嚴重困難,甚至達到無以為繼的境地。為此,各安康醫院想方設法自籌經費,如進行精神疾病司法鑑定,成為綜合醫院並對外開放門診,收治自願就診的精神病人以及接收自願戒毒人員,對外開展體檢等。[3]
也有的地方如北京市已經改變安康醫院的事業單位性質,將其改制為政府行政機構,以解決其資金及人員待遇問題。
安康醫院名錄
[編輯]截至201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共建有安康醫院24所。[4]其後數量又不斷增加。截至2010年的24家醫院為:
- 北京市公安局強制治療管理處(北京市安康醫院)
- 唐山市公安局安康醫院
- 天津市公安局安康醫院
- 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安康醫院
- 黑龍江省公安廳安康醫院
- 吉林省公安廳安康醫院
- 瀋陽市公安局安康醫院
- 大連市公安局安康醫院
- 山東省安康醫院(濟寧市精神病防治院)
- 合肥市公安局安康醫院
- 上海市公安局安康醫院
- 杭州市公安局安康醫院
- 金華市公安局安康醫院
- 寧波市安康醫院
- 紹興市公安局安康醫院
- 福州市公安局安康醫院
- 武漢市公安局安康醫院
- 廣州市安康醫院
- 深圳市公安局監管醫院(深圳市安康醫院)
- 西安市安康醫院
- 寧夏回族自治區公安廳安康醫院
-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公安安康醫院
- 成都市公安局安康醫院
- 海南省公安廳安康醫院
2010年之後,又建設了如下醫院:
參考文獻
[編輯]- ^ 1.0 1.1 1.2 公安部监所管理局就安康医院工作答新华网记者问. 新華網. 2010-05-28 [2017-05-2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0-07-30).
- ^ 2.0 2.1 强制灌药和监禁:中国的精神病监狱 (PDF). 保護衛士 (報告). 2022-08 [2023-01-25]. (原始內容存檔 (PDF)於2022-12-14).
- ^ 非比寻常的安康事业,人民公安2004年第14期(总第668期). [2010-09-2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4-12-15).
- ^ 强制隔离戒毒所、安康医院、戒毒康复场所的现状及未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监所管理局,2010年3月23日。原载 人民公安报. [2010年9月26日].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0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