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婿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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婿屋制是一種結婚習俗,是暫居妻家日語足入婚(uxorilocality)制之一。男女結為夫婦後,妻子暫住娘家,妻家會在母屋以外建造一個小別宅,這個叫婿屋(女婿家)。丈夫會於婿屋與妻子相會。

高句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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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三國志‧魏志‧東夷傳》記載,高句麗人用語言約定婚約後,岳母家在大本屋後面建造一個小別宅,這個叫婿屋(女婿家)。 太陽落山時,丈夫來到妻子家門外,點名後下跪鞠躬,請求跟妻子睡覺。 這樣請了兩三聲,妻子的父母就讓他進去。 生下孩子長大後,丈夫就帶著妻子回到丈夫的家。

扶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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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梁書·東夷列傳》載,扶桑婚俗為男性到女家門外建一屋,早晚打掃,經過一年後若女方不喜歡就趕走他,若相愛就結婚。[1]

鮮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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鮮卑婚俗是於女家設青廬,新郎到女家後,與新娘在廬內拜堂行禮,青廬亦作為婚舍之用,夫妻居於青廬一段時間後才回夫家。

漢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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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族唐代受北方遊牧民族影響,亦有於女家拜堂的情況,有些也會在屋外另設青廬作為婚舍。

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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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伊豆群島婚俗是夫妻婚後,女家會於母屋附近另建婚舍供夫妻居住,一段時間後夫妻才一起到夫家生活。

黎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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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族女性成年後,父母會在離家 不遠的地方另搭一寮房,讓女兒搬進去獨居,稱為放寮。女性在放寮可以自行選擇伴侶,並可與伴侶性交,已婚婦女仍居於放寮,丈夫到放寮與妻子相會,但妻子仍可與其他男性發生性關係,直到懷孕生子後,丈夫提出 要帶妻子回男家,夫妻才一起在男家生活。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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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梁書·東夷列傳》:「扶桑國者,……其婚姻,婿往女家門外作屋,晨夕灑掃。經年,而女不悅,即驅之;相悅乃成婚。」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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