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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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下,中國共產黨領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地方國家權力機關[1],包括[2]:
歷史
[編輯]1953年,中國在基層政權普選的基礎上,逐級召開了人民代表大會。1954年9月召開了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這標誌著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在中國已經確立;在此之前,由1949年召開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分別執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
產生方式
[編輯]鄉(或鎮)、縣(或縣級市)、市轄區人大代表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鄉、縣、區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大代表,比如市人大代表,由下一級人大代表間接選舉產生。縣級以上(含)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設立常務委員會。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3]。
職權
[編輯]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行使的職權是:
-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牴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頒布地方性法規,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較大的市(包括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准的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牴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報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施行,並由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經濟特區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會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授權決定,制定法規,在經濟特區範圍內實施,根據授權制定的法規應當報授權決定規定的機關備案;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自治區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生效。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生效,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保證國家計劃和國家預算的執行;審查和批准本行政區域內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以及它們執行情況的報告;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選舉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選舉省長、副省長,自治區主席、副主席,市長、副市長,州長、副州長,縣長、副縣長,區長、副區長;選舉本級人民法院院長和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選出的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須報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該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選舉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聽取和審查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報告;聽取和審查本級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報告;改變或者撤銷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議;撤銷本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保護各種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少數民族的權利;保障憲法和法律賦予婦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項權利。
- 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在職權範圍內通過和發布決議;根據國家計劃,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經濟、文化事業和公共事業的建設計劃;審查和批准本行政區域內的財政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民政工作的實施計劃;選舉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選舉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聽取和審查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的工作報告;撤銷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保護各種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少數民族的權利;保障憲法和法律賦予婦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項權利。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
[編輯]1954年9月,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建立起來,但地方人大常務委員會並沒有同時設立。1979年5月17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彭真向中央提交《關於縣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是否決定取消革命委員會、恢復人民委員會和設人大常務委員會的報告。鄧小平支持設立地方人大常委會。1979年7月1日,五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通過《關於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若干規定的決議》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決定在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設立常務委員會。其常務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員若干人組成,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常務委員會行使的職權是: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項;監督本級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工作;撤銷本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撤銷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不適當的決議;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決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任免;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罷免和補選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個別代表。同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有22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召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本級人大常委會[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