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據法
外觀
國際私法及 衝突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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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據法,是指經衝突規範援用來具體確定涉外民事法律關係,當事人權利與義務的特定法域的實體法[1]。是國際私法中的重要原則。
選擇方法
[編輯]- 根據法律的性質確定,義大利的法則區別說。
- 根據法律關係的性質確定,為德國的薩維尼所主張。
- 根據最密切聯繫原則確定,即確定與該涉外民事法律關係有最密切聯繫的地方法律。為1971年美國《衝突法重述》所確定[2][3]。
- 根據政府利益分析確定,為美國法學家柯里所提出[4]。
- 根據規則選擇確定,美國學者卡弗斯提出[4]。
- 根據當事人之間的協議確定,即法國法學家杜摩蘭提倡「意思自治」原則。
- 根據有利於判決在國外的承認與執行確定,即法院地法。
- 根據分割方法確定,即「德帕沙治」方法。
一般原則
[編輯]特殊情況
[編輯]準據法的查明
[編輯]外國法的查明、國內法的查明等。
相關條目
[編輯]參考文獻
[編輯]- ^ 笪愷. 中国冲突法法典化的理论探索与创新──评《中国冲突法立法问题研究》. 武漢大學學報(人文科學版). 1997. CNKI:SUN:WHDS.0.1997-06-022 (中文).[永久失效連結]
- ^ Joseph Henry Beale, American Law Institute. Restatement of Conflict of Laws (英語).
- ^ Gary Born. International civil litigation in United States courts.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1996: 658. ISBN 9789041109736 (英語).
- ^ 4.0 4.1 David J. Levy, American Bar Association. International litigation: defending and suing foreign parties in U.S. federal courts. American Bar Association. 2004: 244–250. ISBN 9781590312315 (英語).
- ^ 李旺. 冲突法上的实体法导论. 法商研究. 2003年, 20 (第2期) (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