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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人民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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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人民委員會朝鮮語:중앙인민위원회中央人民委員會)是1972年至1998年間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設立的國家機構

1972年12月27日通過的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社會主義憲法(1972年憲法)設立國家主席和中央人民委員會。憲法規定中央人民委員會是「國家主權的最高指導機關」。1998年最高人民會議通過修改憲法,廢除國家主席及其領導的中央人民委員會。

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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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人民委員會由委員長、副委員長、秘書長、委員等人員組成。

1972年的憲法規定國家主席為中央人民委員會的「首班」(수반),兼任委員長職務,副委員長則由國家副主席兼任。包括國家主席及國家副主席在內,中央人民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由最高人民會議選出。1972年憲法規定委員會的任期為4年,1992年憲法更改為5年。1972年憲法又規定,最高人民會議根據中央人民委員會委員長(國家主席)的提議,任免副委員長(國家副主席)、秘書長、委員(最多時25人)。

中央人民委員會的委員長自委員會設立以來,一直由時任朝鮮勞動黨總書記兼國家主席的金日成擔任。1994年7月8日,金日成病逝後,國家主席和委員長的職位至1998年委員會被修憲廢除,期間一直缺位。

1972年憲法規定中央人民委員會下設專門委員會,包括對內政策委員會、對外政策委員會、國防委員會、司法安全委員會等。1992年修憲後,國防委員會從中央人民委員會分離,金日成的接班人金正日擔任國防委員會委員長。

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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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中央人民委員會被賦予極大的職權。

憲法規定國家主席擔任委員長並指導中央人民委員會的工作,委員會的設立加強了金日成擔任最高領導人期間的權力。中央人民委員會被視爲「金日成加強集中權力的機關」,而且是金日成推動其「唯一領導體系」的「半政半黨」機關[1]

1972年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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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樹立國家的內外政策。
  • 指導政務院、地方人民會議及人民委員會的工作。
  • 指導司法及檢察機關的工作。
  • 指導國防及國家政治保衛工作。
  • 監督憲法、最高人民會議法令、國家主席命令、中央人民委員會的政令、決定、指示的執行狀況,廢止違反規例的國家機關決定及指示。
  • 更改政務院的組成部門「省」及個別執行機關「部」的設立。
  • 根據政務院總理的提議,任免副總理、各部長及其他政務院組成人員。
  • 任命或召還駐外大使、公使。
  • 任免重要軍事幹部,授予軍事稱號。
  • 制定勲章、名譽稱號、軍事稱號及外交職級,授予勲章、名譽稱號。
  • 實施大赦。
  • 變更行政區域。
  • 在緊急狀態下宣布戰時狀態及頒布動員令。
  • 發布中央人民委員會政令、決定、指示。

1992年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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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制定國家執行的政策和措施。
  • 指導政務院、地方人民會議及人民委員會的工作。
  • 指導司法、檢察機關的工作。
  • 指導國家機關遵守和執行法規,提出處理執行法規時遇到的問題。
  • 監督憲法、最高人民會議法令及決定、最高人民會議常設會議決定及指示、國家主席命令、國防委員會決定及命令、中央人民委員會政令及決定的執行狀況,停止執行違反規例的地方人民會議決定,廢止違反規例的國家機關決定及指示。
  • 設立或廢除政務院的省、部、委員會等組成部門。
  • 最高人民會議休會期間,根據政務院總理的提議,任免副總理、相、委員長及其他政務院組成人員。
  • 任免中央人民委員會專門委員會的委員。
  • 批准或廢除與外國締結大的條約。
  • 決定任命或召還駐外國的外交代表。
  • 制定勲章、獎章、名譽稱號、外交職級,授予勲章、獎章、名譽稱號、外交職級。
  • 行使大赦權。
  • 設立及變更行政區域。
  • 發布中央人民委員會的政令、決定、指示。

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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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人民委員會設立以後,原先作爲討論重要政策及作出決定的朝鮮勞動黨中央委員會召開次數明顯減少,取而代之的是中央人民委員會取代朝鮮勞動黨對國家政策方針作出決定。朝鮮勞動黨中央政治局委員如果未能入選中央人民委員會委員,甚至被外界視爲失勢。金日成的作爲最高領導人的權力基礎從勞動黨轉到作爲國家機構的中央人民委員會。金日成死後權力再轉移到由金正日領導的國防委員會[2]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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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重村智計『北朝鮮データブック』(1997年、講談社〈講談社現代新書〉)
  2. ^ 徐大粛/林茂訳『金日成』(2013年、講談社〈講談社學術文庫〉)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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