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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未成年人犯罪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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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中國大陸範圍內未成年人是指未滿十八周歲的公民[1]。因此青少年犯罪在中國大陸一般以未成年犯罪來討論。

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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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未成年人犯罪負刑事責任的內容(加粗為與之前重大不同之處)
實行期間 編、章、節、條 內容
1980年1月1日-1997年9月30日 第一編 第二章 第一節 第十四條 已滿十六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歲不滿十六歲的人,犯殺人、重傷、搶劫、放火、慣竊罪或者其他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歲不滿十八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歲不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1997年10月1日-2021年2月28日 第一編 第二章 第一節 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2021年3月1日- 第一編 第二章 第一節 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統計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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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檢察機關受理審查起訴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數(按具體罪名分類)
年份 盜竊罪 搶劫罪 故意傷害罪 聚眾鬥毆罪 尋釁滋事罪 強姦罪 總共
2014 113077[2] 57845[2] 47881[2] 39881[2] 39082[2] 17690[2] 77405[2]
2015 67737[2]
2016 59077[2]
2017 59593[3]
2018 58307[3]
2019 61295[3]
2020[4] 14405 4968 4167 7406 5728 5160 54954
2021[3] 19061 7186 9049 6902 7591 73998
中國大陸檢察機關受理審查起訴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數(按犯罪類型分類)
年份 毒品犯罪[3] 校園欺凌和暴力犯罪(僅為公訴數據)[3]
2016 2810[4]
2017 2003 5926
2018 1504 4590
2019 1201 2914
2020 942 1341
2021 978 1062
中國大陸檢察機關受理審查逮捕及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數
年份 受理審查逮捕[2][3] 批准逮捕 批准逮捕校園欺凌和暴力犯罪人數[4]
2014 56276
2015 49665
2016 43039
2017 42413 4157
2018 44901 2785
2019 48275 1667
2020 37681 22902[4] 583
2021 55379 27208[3]

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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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 [2022-07-0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07-06). 
  2. ^ 2.00 2.01 2.02 2.03 2.04 2.05 2.06 2.07 2.08 2.09 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14—2019).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 [2022-07-0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11-27). 
  3. ^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21).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 
  4. ^ 4.0 4.1 4.2 4.3 最高检发布《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20)》.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 [2022-07-0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