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讨论:사랑해요동생
1、“法律的目的是对受法律支配的一切人公正地运用法律,借以保护和救济无辜者”。
2、“权力不能私有,财产不能公有,否则人类就进入灾难之门”。
4、“人的自由和依照他自己的意志来行动的自由,是以他具有理性为基础的,理性能教导他了解他用以支配自己行动的法律,并使他知道他对自己的自由意志听从到什么程度”。
5、“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这是因为在一切能够接受法律支配的人类的状态中,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
6、“当某些人这样地同意建立一个共同体或政府时,他们因此就立刻结合起来并组成一个国家,那里的大多数人享有替其余的人做出行动和决定的权利”。
7、“人民并不像一些人所想象的那样易于摆脱他们的旧的组织形式。别人极难说服他们来改正他们业已习惯了的机构中的公认的缺点”。
8、“法律按其真正的含义而言与其说是限制还不如说是指导一个自由而有智慧的人去追求他的正当利益,它并不在受这法律约束的人们的一般福利范围之外做出规定”。
9、“义务和限制能促进理性的建立和成长;权利和自由则必须建基于理性(先验,集体无意识)的广泛普及之上”。
10、“未经人民自己或其代表同意,决不应该对人民的财产课税”。
11、“强力只能用来反对不义的和非法的强力”。
12、“人民联合成为国家和置身于政府之下的重大和主要的目的是保护他们的财产”。
14、“如果同一批人同时拥有制定和执行法律的权力,这就会给人们的弱点以绝大的诱惑,使他们动辄要攫取权力,借以使他们自己免于服从他们所制定的法律,并且在制定和执行法律时,使法律适合于他们自己的私人利益”。
15、“虽然泉源的流水是人人有份的,但是谁能怀疑盛在水壶里的水是只属于汲水人的呢”?
16、“尽管原来是人人所共同享有权利的东西,在有人对它施加劳动以后,就成为他的财务了”。
17、“立法机关没有经常存在的必要,而且经常存在也是不方便的,但执行机关的经常存在却是绝对必要的,因为并不经常需要制定新的法律,而执行所制定的法律却是经常需要的”。
18、“人类文明的早期,社会强调的是义务和限制,而不是权利和自由。这大约是因为民智未开之故”。
19、“一个人能耕耘、播种、改良、栽培多少土地和能用多少土地的产品,这多少土地就是他的财产”。
20、“财产的幅度是自然根据人类的劳动和生活所需的范围而很好地规定的。没有任何人的劳动能够开拓一切土地或把一切土地划归私用;他的享用也顶多只能消耗一小部分;所以任何人都不可能在这种方式下侵犯另一个人的权利,或为自己取得一宗财产而损害他的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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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互助客栈、删除指导、存废复核请求、IRC聊天频道--疾如岛风(留言) 2019年2月6日 (三) 15:37 (UTC)
2019年2月
[编辑]--云间守望 2019年2月22日 (五) 07:43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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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互助客栈 · 删除指导 · 存废复核请求 · IRC聊天频道--Cohaf(talk) 2019年7月11日 (四) 11:46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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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互助客栈、删除指导、存废复核请求、IRC聊天频道--Kethyga(留言) 2022年9月18日 (日) 11:31 (U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