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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格德堡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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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科夫(波兰旧京)城市特许宪章,1257年

马格德堡权利(德语:Magdeburger Recht),也叫做马格德堡法,是由神圣罗马帝国皇帝奥托一世(公元936—973年)基于弗拉芒法所首先发展出来的一部城镇特权法[1],该法律是规范了由在地统治者授予城镇和乡村内部的自治权层级。其得名于奥托一世曾居住的德国城市马德堡。这些城镇特许宪章可能是中世纪时期中欧最重要的法律,这也成为了神圣罗马帝国在随后几个世纪内发展出的德国城镇法的基石[2]。马格德堡权利被包括波西米亚匈牙利波兰立陶宛众多统治者在内的诸多王侯所接纳和修订过,令该法成为地缘内城镇化进程的一个里程碑,有推动到上千乡村和城镇的发展[1]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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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绝大多数中世纪城镇法律一样,这个法规主要关注本地商人和手工业者在贸易中的利益,这些人是许多这样城市的最主要的组成分子。在中世纪的波兰,犹太人和日耳曼商人被邀请到皇家城市 (波兰语:miasto królewskie,英语:royal city) 的定居做为这些城市的主要发展政策。 犹太人与日耳曼人在这些波兰城市中通常是竞争对手。犹太人通过小心谨慎的谈判从王室获得大量特权,他们是不受城镇司法权管辖的。这些特权确保犹太人保有他们社区的自治权、依据他们的独特律法生活,他们只受到皇家有关于犹太人和基督徒条款的管辖。一个授予犹太人的条款,是犹太人无需出示来源(德语:Gewährsmann),那就是他们不能被强制的说出是从那里获得的或被抵押给他们的。 这就有效的赋予购买赃物的许可权。另外很多条款经常提到,允许向基督徒出售肉类,和雇佣基督徒为仆人。

外来商人进入这个城市不允许他们自行交易,必需透过当地城市的贸易商出售他们的商品。

因加入汉萨同盟后,马格德堡也成为最重要的商业城市之一,而维持长期与法兰德斯波罗的海国家和国内,特别是不伦瑞克地区的贸易。

法规的传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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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于基辅马格德堡法纪念碑

古老的德意志法在13-14世纪时期里被认为是最进步的治理体系, 而于德国之外中欧有上百座以上城邦被授予该法,包括在石勒苏益格波希米亚波兰白俄罗斯乌克兰,尤其于波美拉尼亚普鲁士立陶宛(随着立陶宛的基督教化)和摩尔达维亚等地之内。在中、东欧广大地区,马格德堡法律被称为“德意志法”或“条顿法”(与本法有变体关系)。 因此马格德堡地方法庭就成为这些地区城市的上级法,马格德堡连同卢贝克,实际上确立了北德意志、波兰和立陶宛地区沿用数个世纪的法律体系,成为城镇法律体系的核心。这个重要的角色一直持续到1495年启动帝国改革(德语:Reichsreform,英语:Imperial Reform)改用罗马法,在帝国枢密法院(德语:Reichskammergericht)的影响下一个世纪后,才逐渐被取代。

整个欧洲的马格德堡法律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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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波兰实施的马格德堡法律和日耳曼原来的形式是不同的。它结合了一系列民事和刑事法律,并调整到在西欧流行的,这或多或少基于古罗马模型,包括了城市规划。波兰的土地拥有者使用的土地出租权利被称为 “日耳曼财产让渡法律”,在那时全国各地没有日耳曼定居者。同时,波兰人们往往忽略实际日耳曼文本,而是按波兰的古老私人关系普通法实施的。

值得注意的,波兰和今天的白俄罗斯城镇管理土地出租权利基础,是基于被称为“日耳曼财产让渡法律”,是由波兰和立陶宛大公的地主们发布的,包括别奇弗赖施塔特桑多梅日克拉科夫库鲁夫明斯克波洛茨克波兹南罗普奇采罗兹布雷斯劳斯德丁兹沃托雷亚和自15至18世纪属于波兰立陶宛联邦维尔纽斯特拉凯考那斯格罗德诺基辅切尔诺夫策布罗德鲁特斯克弗拉基米尔-沃伦斯基萨诺克斯尼亚滕涅任巴尔代约夫胡门内克鲁皮纳这之中的地主有好几百人。其优点是不仅是经济,也是政治。贵族家庭的成员通常不成问题的都能晋身城市贵族行列。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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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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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1.0 1.1 Jean W. Sedlar. Law and Justice. East Central Europe in the Middle Ages, 1000-1500. University of Washington Press: 328. 1994 [October 23, 2012]. ISBN 029597290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11-09). 
  2. ^ Peter Stearns. Magdeburg Law 1261: Northern Germany. World History in Documents: A Comparative Reader. New York Univesity Press, 1998. [28 February 201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