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预备队
警察预备队 警察予備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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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时期 | 1950年8月10日-1952年10月15日 |
国家或地区 | 盟军占领时期日本 |
功能 | 准军事部队 武装警察 |
规模 | 75,000人 |
驻军/总部 | 东京都江东区越中岛驻屯地 |
指挥官 | |
著名指挥官 | 林敬三 |
警察预备队(日语:警察予備隊,英语:National Police Reserve)是日本在盟军占领时期的陆上武装部队,后改编为陆上自卫队前身部队“保安队”。警察预备队同时具有军事组织和警务机构的色彩,其存在时期的法律定位为警察,负有维持日本国内治安的任务[注 1],并采用警衔作为队员阶级名称,但在部队编制及装备上仿效美军[3]。警察预备队在1950年8月10日根据盟军最高司令部发布的“波兹坦命令”中之“警察预备队令”(1950年“昭和25年政令第260号”)建立,存续至1952年10月15日保安队改组为止。
历史
[编辑]创设背景
[编辑]1945年8月15日,日本接受《波兹坦宣言》无条件投降。同盟国占领日本当局——盟军最高司令部于10月15日撤销日军陆军参谋本部和海军军令部,又于11月30日发布敕令第680号,撤销了日本内阁的陆军省和海军省。12月1日,美军命令日本政府将原陆海军两省改为第一和第二复员省,负责进行对原日军官兵的复员工作[4]。日本本土防务将由以美军为核心的占领军承担,并以美国本身的战略意图对日本进行改造,包括非军事化、逮捕战犯进行审判、制定《和平宪法》规范“放弃以国权发动的战争、武力威胁或武力行使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等,从而自形式上、经济上和政治上消除日本的战争潜力[5]。
然而美国的对日方针随着国际局势的发展有所变动,美苏两国围绕欧洲的对立逐渐升级,亚洲原想扶持的中华民国国民政府也在国共内战走向衰亡,使美国决定改为扶持日本,成为其远东地区的主要盟友[6]。1948年1月6日,美国陆军部长肯尼斯·克莱伯恩·罗亚尔在旧金山发表演说,提出修改对日政策,使后者成为“远东地区阻挡共产主义洪流的堤防”[6]。1947年的美军已经从战时的1200万人下降到160万人,如此大量复员的背景下,加强盟友的力量成了最务实的选择。驻日盟军总司令道格拉斯·麦克阿瑟也跟着对非军事化和民主化的改革大幅修改。美国陆军则在“罗亚尔演说”后开始研究重新武装日本的计划,美国国家安全委员会于1948年10月7日通过美国国务院以“NSCB/2号文件”为方针制定的日本警察强化武装方针,后又于11月22日以指令方式下达到盟军最高司令部,其内容便是创设具有机动力的“警察预备军”(Police Reserve Forces)[7]。
1949年后,又发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和苏联成功试爆了原子弹等重大事件,更使美国认识到自身的不足和日本的重要性,但美国依旧是以欧洲为战略中心,除了麦克阿瑟外,没人认为应该在日本长期投入大量美军,美军终究要结束占领,而恢复日本的自我防卫能力成了美国统治集团的共识[8]。1949年1月的众议院选举,日本共产党取得了35席,使美军认为日本存在赤化危险,因此不再支持国务院的“警察预备军”方案,而是打算让日本成立真正的一支军队进行自卫,但麦克阿瑟一直从“和平宪法”的立场出发,明确表示反对创建军队[7]。直到1950年1月元旦的新年贺词中,麦克阿瑟才表示“和平宪法”并不否定自卫权,为重新武装日本给予了舆论和法律依据[9]。
1950年6月25日,韩战爆发,美军决定全面介入,驻九州的第8集团军第24步兵师首先赴朝作战。时至7月上旬,第8集团军下辖的第25步兵师、第7步兵师和第1骑兵师都已派往韩国,而美国还在日本留有25万的军属和后勤人员,日本当前的防卫和治安维持出现巨大隐患,因此恢复日本的武装已刻不容缓。7月8日,麦克阿瑟向日本首相吉田茂递交一份公函(通称“麦克阿瑟书信”,在盟军司令部正式纪录中称“Increase in Japanese Security Agencies”)[9],要求日本组建一支编制4个师团、共75,000人的警察预备队(National Police Reserve)。8月10日,日本政府以“波兹坦命令”的形式发布“警察预备队令”(昭和25年政令第260号),正式开始了日本的重新武装[10]。
招募
[编辑]由于希望秘密进行重整军备的作业,美军考虑由盟军最高司令部参谋二部(G2,情报部)或参谋三部(G3,作战部)进行编组任务,情报部当时掌控了全日本的公安部门,部长查尔斯·威洛比少将认为新设的警察预备队自然应由其指挥,但其受参谋三部部长和民政局局长考特尼·惠特尼准将等人的反对,最后由7月14日设置的“民事局分室”(CASA,Civil Affairs Section Annex)负责创设、培训和指导的任务[11],室长为威廉·薛帕德(William Shepard),连同美军顾问团也编进其领导之下[12]。
由于战后日本已废除征兵制,警察预备队的队员只能以向民间招募的形式,招募活动由参谋二部负责,提出以当时失业人口众多的日本社会来说相当优渥的条件,队员每个月工资为5000日元、包吃住,任满两年后可以给予6万元退职金,这些待遇远高于当时日本的平均工资。8月13日,警察预备队开始募集,很快就有高达38万人前来应征[13],而到了10月12日,经过连选淘汰后,共募集74,158人,而第一批队员于8月23日便送往日本各都道府县的警察学校进行培训,全员授衔为二等警查[9][13](陆上自卫队创队后称2等陆士,相当于二等兵)。
人事方面,日本政府于8月14日任命刚卸任的香川县知事增原惠吉和前劳动省次长江口见登留为警察预备队的本部长和本部次长[9]。干部则由于招募条件不明确而极度缺乏,复员局的旧军人还希望由前陆军大佐服部卓四郎担任警察预备队的参谋长,该人与威洛比关系密切,后者便推荐服部给麦克阿瑟,而又经威洛比的委托,从原军队的将佐级军官中挑400名人选作为新部队的干部,然而吉田坚决抵制服部一类的旧军人,惠特尼也大力反对,麦克阿瑟只得否决,“公职追放”名单中的前军人也一并排除[14],改由从公职人员中募集,一般公开招募800人,再由各官公署推荐200人,凑齐共1000名干部[15]。警察预备队的最高负责人由宫内厅出身的林敬三担任,于10月9日接替增原任警察预备队中央本部长[15],12月29日,随着警察预备队的指挥部“中央本部”改名“总队总监部”,其职位也由原本暂称的中央本部长更为“总队总监”[15]。干部中有大量同为内务省出身的官僚,在二战期间一直与军方有很深的矛盾(如天六事件),因此至今在林敬三掌握部队实权后反过来打压有前帝国陆军背景之人士,后者因此愤而将这些内务省干部称作“内务军阀”[16]。
警察预备队的功能为驻日美军至朝鲜作战后,维护日本本土的治安,因此只配有美军二战剩余的轻型武器——M1卡宾枪。然而朝鲜局势丕变,中国人民志愿军于11月25日入朝作战,并在第二次战役期间重创联合国军,使美国感到远东形势严峻,进而更加放宽了日本的武装限制[15]。1951年1月3日,韩国首都汉城(现首尔)被中国人民志愿军占领的前一天,日本政府向美国提出了采购307辆M26坦克在内的760辆履带式装甲战斗车辆的请求,美军参谋长联席会议核准,但国务院表示反对,使警察预备队的重武装化不得不延迟[15]。
然而警察预备队走向进一步的解禁已是势在必行,1月29日至2月7日,麦克阿瑟与吉田就日美媾和问题进行会谈,答应由美国提供日本重整军备的部分费用。另外,警察预备队的人事背景限制也解除,至6月1日,前帝国陆军士官学校第58期毕业生加入了警察预备队,同时招收了245名干部候补生入校学习,此后招募前陆军人员的层次逐渐从尉级官扩大到佐级军官。10月1日,405名前陆军中佐级以下的军官获准加入,12月5日,又吸收了407名尉级军官。1952年,日本政府解除了对前大佐级军官的追溯,并在同年7月招收了10名前陆军、1名前海军大佐军官[15][17]。
训练与装备
[编辑]警察预备队的训练在美军顾问的指导下进行,共六阶段,训练单位规模随着阶段而增大,也逐渐装备重武器,如下:[18]
- 第一阶段(1950年8月23日—1951年1月14日:13周):以单兵训练为主,目的是培养维持治安的能力,美军提供的武器为M1卡宾枪和480辆非装甲车辆(主要是吉普车)。
- 第二阶段(1951年1月15日—1951年5月19日:18周):以连级战术训练为主,并提供M1919型7.62毫米机枪、M2型60毫米迫击炮、M20型75毫米无后座力炮、16辆M15A1和48辆M16半履带式自走高射炮。
- 第三阶段(1951年6月4日—1951年10月6日:18周):以营级战术训练为主。1951年7月,美军提供了2130辆各式非装甲车辆、9月还供给了大量的M1911型11.43毫米手枪、M1918型7.62毫米自动步枪、450门M1型81毫米迫击炮。
- 第四阶段(1951年10月8日—1952年1月19日:13周):以驻日美军基地进行专业技术训练。
- 第五阶段(1952年2月4日—1952年6月13日:19周):以营级战术训练和专业技术训练为主,期间美军提供了443门89毫米无后座力炮(巴祖卡)。
- 第六阶段(1952年6月23日—1952年9月30日:13周):以团级战术训练为主。1952年8月时美军提供警察预备队40辆M24霞飞轻型坦克、154门M2型105毫米榴弹炮和15,000辆各式车辆。
由于战争形势极为严峻,美军对警察预备队的训练是相当仓促的,1950年9月10日时,驻北海道的美军步兵第7师开赴朝鲜战场,而预备队已接获命令要在其离日前训练好一万名驻北海道的队员,而这些队员都是新兵,美军训练员甚至不得不在输送中的火车上直接教导枪支的使用,进行射击训练等等[19]。后来因为战争,美军武器短缺,不得不让警察预备队装备前陆军的武器,主要是九九式步枪[20]。
结构与编制
[编辑]警察预备队的指挥结构由1950年12月29日发布的第52号总理府命令所规定[13],类似于美国陆军部和日本国家地方警察本部的混合形式。初期,警察预备队最高机关为“预备队总部”,首长为“总队总监”,听从首相的指挥,而美军“民事局”进行监督指导[21]。“预备队总部”下设有“部队中央本部”、官房、警务局、人事局、装备局、经理局和医护局,“部队中央本部”首长为“本部长”,其下所属各部队[22]。
第52号总理府命令发布后,警察预备队改编,“预备队总部”下设“总队司令部”(指挥官称总队司令),下再设置“管区队”、管理补给队和直辖部队,管区队下即包括“管区司令部”(师部)、普通科联队(步兵团)、特科联队(炮兵团)、卫生大队(军医营)、设施大队(工兵营)等等[22]。每个管区部队兵力为13000名,与师团相当,下辖3个普通科联队(每个联队由3个大队组成)、1个到2个特科联队(由4个大队组成)。
- 第1管区队(驻东京都越中岛)警备区域:南东北、关东、甲信越、东海地方
- 第2管区队(驻北海道真驹内驻屯地)警备区域:北海道、北东北地方。
- 第3管区队(驻京都府宇治驻屯地,后调至伊丹驻屯地)警备区域:北陆、近畿、中国(除了山口县)、四国。
- 第4管区队(驻福冈县福冈驻屯地)警备区域:山口县、九州地方。
违宪诉讼
[编辑]1952年3月,铃木茂三郎代表日本社会党,以警察预备队违反日本国宪法第九条为由,向最高裁判所提起警察预备队违宪诉讼,请求确认自1951年4月1日起,所有与设置及维持警察预备队有关的国家行为均属无效行为。10月8日,最高裁判所大法庭以法院的违宪审查权不具抽象性为由,全员一致裁定不予受理,未就警察预备队是否违宪作出判断[23][24]。
任务与转型“保安队”
[编辑]警察预备队编成后主要用于维持国内的治安,成立初期有不少人以为会跟着美军一起派赴朝鲜战场,但除了极少数日军武装参与战争,大多都驻于本土维持秩序,如为1952年劳动节的“染血五一事件”、“530事件”、6月25日韩战纪念日等等活动提供进行警备[20][25]。
1952年4月28日,同盟国对日和平条约(旧金山和约)生效,日本将恢复国家主权,原警察预备队的存在命令将在180天内失效,因此日本政府于1952年7月10日向国会提出《保安厅法》,要求设置保安厅,后于7月31日批准。8月1日,保安厅成立,将警察预备队和海上警备队纳入管理。10月15日,警察预备队改名为“保安队”[26]。
阶级
[编辑]分类 | 阶级名 | 相应阶级 | |||
---|---|---|---|---|---|
保安队 | 陆上自卫队 | 他国陆军 | |||
军官 | 将官 | 警察监(総队総监)[27] | 保安监(第一幕僚长)[27] | 陆将 | 中将 |
警察监[28] | 保安监[28] | ||||
警察监补 | 保安监补 | 陆将补 | 少将 | ||
校官(警察正) | 1等警察正 | 1等保安正 | 1等陆佐 | 上校 | |
2等警察正 | 2等保安正 | 2等陆佐 | 中校 | ||
警察士长 | 3等保安正 | 3等陆佐 | 少校 | ||
尉官(警察士) | 1等警察士 | 1等保安士 | 1等陆尉 | 上尉 | |
2等警察士 | 2等保安士 | 2等陆尉 | 中尉 | ||
- | 3等保安士[29] | 3等陆尉 | 少尉 | ||
士官(警察士补) | 1等警察士补 | 1等保安士补 | 1等陆曹 | 上士 | |
2等警察士补 | 2等保安士补 | 2等陆曹 | 中士 | ||
3等警察士补 | 3等保安士补 | 3等陆曹 | 下士 | ||
士兵(警查) | 警查长 | 保查长 | 陆士长 | 上等兵 | |
1等警查 | 1等保查 | 1等陆士 | 一等兵 | ||
2等警查 | 2等保查 | 2等陆士 | 二等兵 |
相关条目
[编辑]注释
[编辑]参考来源
[编辑]- ^ 佐道明广(2017年),第37页
- ^ 松本昌悦,尾崎利生 & 箭川哲(1988年),第475页
- ^ 佐道明广(2017年),第38页
- ^ 曹晓光(2015年),第1页
- ^ 田在宁(2007年),第6页
- ^ 6.0 6.1 藤原彰(2015年),第213页
- ^ 7.0 7.1 藤原彰(2015年),第214页
- ^ 周毅(2007年),第15页
- ^ 9.0 9.1 9.2 9.3 石宏(2014年),第2页
- ^ 周毅(2007年),第20页
- ^ 华丹(2014年),第21页
- ^ 华丹(2014年),第22页
- ^ 13.0 13.1 13.2 周毅(2007年),第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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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葛原和三(2006年),第89页
- ^ 石宏(2014年),第3-4页
- ^ 周毅(2007年),第23页
- ^ 20.0 20.1 周毅(2007年),第25页
- ^ 周毅(2007年),第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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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田畑忍(1992年),第172页
- ^ 最高裁判所大法廷(1952年)
- ^ 佐道明广(2017年),第34页
- ^ 石宏(2014年),第4页
- ^ 27.0 27.1 阶级章三星
- ^ 28.0 28.1 阶级章二星
- ^ 1953年3月成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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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语)最高裁判所大法廷. 日本国憲法に違反する行政処分取消請求 (PDF). 裁判所. 1952-10-08 [2018-03-25].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14-08-19).
- (繁体中文)佐道明广. 自衛隊史:日本防衛政策七十年. 由赵翊达翻译. 八旗文化、远足文化. 2017. ISBN 978-986-9384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