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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也纳路标和信号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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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标和信号公约
截至2023年4月为止已批准及签署国家及地区
  已批准
  已签署,但尚未批准
  已签署,但尚未执行
签署日1968年11月8日
签署地点维也纳
生效日1978年6月6日
生效条件15个国家批准
签署者37
缔约方69
保存处联合国秘书处
维也纳《道路标志暨号志公约》扉页

路标和信号公约(又称维也纳路标和信号公约)是多边条约,旨在提升道路安全并将国际间使用的道路交通标示系统(交通标志交通灯号道路标示)标准化以协助国际道路交通。

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于1968年10月7日至11月8日期间在维也纳道路交通会议上通过该公约,1968年11月8日在维也纳缔结公约并于1978年6月6日施行。该会议亦缔结了维也纳道路交通公约,将国际交通法规标准化以补充立法。[1]

该公约修订并大幅延续了1949年日内瓦路标和信号协定的内容[2],其内容基于1931年的日内瓦路标统一公约

2003年采用了关于交通标志的易读性、环岛的优先权及为改善隧道内安全而设计的新标志等修订条款。

20世纪中期,维也纳公约及日内瓦协定均反映了道路交通标示上逐渐形成的共识(主要在欧洲地区)。欧洲以外的大部分地区不采用任一条约,而是维持他们各自的道路交通标示系统。举例来说,美国的道路交通管理标志统一守则(MUTCD)没有按照维也纳公约规定的标志政策;例如速限和禁止停车的标志是其中最明显的差异。为了尽可能让更多国家接受该公约,该公约允许一些变化;例如危险警告标志可以是三角形或方菱形而道路标示可以是白色或黄色。

另一个替代公约是南部非洲发展共同体(SADC)提供的SADC-RTSM,使用国是南部非洲的十个国家。其规定与原则在维也纳公约中有许多相似之处。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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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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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公约中的第5条将所有路标分成不同类别:

  • 危险警告标志
  • 规范标志
    • 优先标志
    • 禁止或限制标志
    • 强制标志
    • 特殊规范标志
  • 信息标志
    • 信息、设施或服务标志
    • 方向、位置或指示标志
      • 预告方向标志
      • 方向标志
      • 道路识别标志
      • 地点识别标志
      • 确认标志
      • 指示标志
    • 其他标志牌

条约中说明了每种类别的标志所应用的颜色、尺寸及形状。

标志类别 形状 底面 边框 尺寸 符号 范例
危险警告标志
危险警告标志 正三角形 白色或黄色 红色 0.9米(大)、0.6米(小) 黑色或深蓝色
菱形 黄色 黑色 0.6米(大)、0.4米(小) 黑色或深蓝色
规范标志-优先标志
让路标志 倒正三角形 白色或黄色 红色 0.9米(大)、0.6米(小)
停车标志 八角形 红色 白色 0.9米(大)、0.6米(小) 白色的STOP
圆形 白色或黄色 红色 0.9米(大)、0.6米(小) 蓝色或黑色的STOP于红色倒三角形内
优先道路 菱形 白色 黑色 0.5米(大)、0.35米(小) 黄色正方形
优先权终止 菱形 白色 黑色 0.5米(大)、0.35米(小) 黄色正方形与其上方的灰色或黑色对角线
对向交通优先 圆形 白色或黄色 红色 未指定 黑色箭头表示优先方向;红色箭头表示非优先方向
本向交通优先 矩形 蓝色 未指定 白色箭头表示优先方向;红色箭头表示非优先方向
规范标志-禁止或限制标志
标准禁止 圆形 白色或黄色 红色 0.6米(大)、0.4米(小) 多样
停车禁止 圆形 蓝色 红色 0.6米(大)、0.2米(小) 多样
禁止终止 圆形 白色或黄色 0.6米(大)、0.4米(小) 黑色、蓝色或灰色对角线
规范标志-强制标志
标准强制 圆形 蓝色 无或白色 0.6米(大)、0.4米(小)
、0.3米(非常小)
多样,白色
圆形 白色 红色 0.6米(大)、0.4米(小)
、0.3米(非常小)
多样,黑色
规范标志-特殊规范标志
所有标志 矩形 蓝色 未指定 未指定 多样,白色
浅色 未指定 未指定 多样,黑色
信息标志-信息、设施或服务标志
所有标志 未指定 蓝色或绿色 未指定 未指定 多样,于白色或黄色矩形
信息标志-方向、位置或指示标志
信息标志 矩形,有时
带有箭头
浅色 未指定 未指定 多样,深色
深色 未指定 未指定 多样,浅色
高速公路 矩形 蓝色或绿色 未指定 未指定 多样,白色
临时性 矩形 黄色或橙色 未指定 未指定 多样,黑色
信息标志-其他标志牌
所有标志牌 未指定 白色或黄色 黑色、蓝色
或红色
未指定 多样,黑色或深蓝色
黑色或深蓝色 白色或黄色 未指定 多样,白色或黄色
标志类别 形状 底面 边框 尺寸 符号 范例

可以英语或国家语言书写。

该规定指定了可以使用的符号、图形或用以表达该个讯息的设计方针。当某个标志被容许以多过一个款式出现时,该国必须把全国同类型的标志统一为同一款式。所有标志,除该标志并非于晚间使用,否则必须被设计成于漆黑环境中,于一定距离内以车头灯照射时反光。

道路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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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约同时亦指定了漆于路面上的道路标记的使用。规定所有道路标记的厚度必须少于6毫米,其附带的猫眼反光装置的厚度不可高出路面15毫米。

标记的长度及宽度则会因其用途而有所不同,所有没有对其尺寸作出规定。但一般筑于已发展区的道路,须使用断续虚线以方隔车道。而连续实线则于一些特别情况下使用,例如能见度下降又或收窄的双向车路等。

所有漆于路面上的文字必须是地方名称,又或是一些于大部分语言当中都较容易辨认的文字讯息,如“停”(STOP)或“德士”(TAXI)等。

交通灯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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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约指定了交通灯号的颜色及其含意,以及灯号使用的地方及用途等。

类别 形状 颜色 位置 含意
不闪烁 单色 绿色 道路交叉口 前进
黄色 道路交叉口、铁路平交道、开闭式桥梁、机场、消防局又或渡轮码头 停车(如可能)
红色 道路交叉口 停车
红黄二色 道路交叉口 灯号即将转换(通常转至绿色)
左箭头 绿色 道路交叉口 只准左转车辆前进
右箭头 绿色 道路交叉口 只准右转车辆前进
上箭头 绿色 道路交叉口 只准直行车辆前进
下箭头 绿色 悬于车道上方 车辆可使用此车道
交叉 红色 悬于车道上方 车辆不可使用此车道(已封闭)
向下对角箭头 黄色或白色 悬于车道上方 车道将于前方封闭,请依箭头方向换线
闪动 单色 双红色 (交替闪烁) 铁路平交道、开闭式桥梁、机场、消防局又或渡轮码头 停车
黄色 (闪烁) 除铁路平交道以外任何地方 注意小心前进
黄色 (闪烁) 道路交叉口 路权由优先使用权标志或让路标志决定
白色 铁路平交道 前进

当中闪烁红灯只可于上述指定地方使用,否则即被视为违反条约规定。所有红灯必须设于纵置交通灯的最上方,又或横置交通灯上靠近迎面车辆的一方。

缔约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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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2年10月为止共有71个缔约国和35个签署国(包含正在加入公约的)(按英文名称顺序):阿尔巴尼亚、奥地利、阿塞拜疆、巴林、白俄罗斯、比利时、贝宁、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巴西、保加利亚、中非共和国、智利、象牙海岸、克罗地亚、古巴、捷克、刚果民主共和国、丹麦、厄瓜多尔、爱沙尼亚、芬兰、法国、格鲁吉亚、德国、加纳、希腊、圭亚那、匈牙利、印度、伊朗、伊拉克、哈萨克斯坦、科威特、吉尔吉斯斯坦、拉脱维亚、利比里亚、列支敦士登、利比亚、立陶宛、卢森堡、北马其顿、摩尔多瓦、蒙古、黑山、摩洛哥、缅甸、荷兰、尼日利亚、挪威、巴基斯坦、巴拉圭、菲律宾、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俄罗斯、圣马力诺、沙地阿拉伯、塞内加尔、塞尔维亚、塞舌尔、塞拉利昂、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斯里兰卡、苏里南、瑞典、瑞士、塔吉克斯坦、泰国、突尼斯、土库曼斯坦、乌克兰、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英国、乌兹别克斯坦、越南、委内瑞拉。

欧洲地区没有签署的国家包括:安道尔、冰岛、爱尔兰、马耳他、摩纳哥。

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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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chrome-extension://efaidnbmnnnibpcajpcglclefindmkaj/https://iris.who.int/bitstream/handle/10665/145705/WHO_NMH_NVI_14.8_chi.pdf?isAllowed=y&sequence=7
  2. ^ Internet Archive Wayback Machine. Web.archive.org. 2009-10-26 [2012-01-2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9-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