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事务审裁处
竞争事务审裁处 (英语:Competition Tribunal)是香港司法机构之一,根据香港法例第619章《竞争条例》(下称“该条例”)设立的高级纪录法院,负责处理有关竞争事宜(反竞争行为)的法律程序(竞争法)。
组成
[编辑]竞争事务审裁处是高级纪录法院,根据2012年制定的《竞争条例》(第619章)成立。竞争条例有关设立竞争事务审裁处的条文在2013年8月1号生效。同日,林云浩法官获委任为竞争事务审裁处主任法官,而欧阳桂如法官就获委任为竞争事务审裁处副主任法官。原讼法庭的所有其他法官都是竞争事务审裁处的成员。
竞争事务审裁处可以委任一名或多于一名具有特别资格的裁判委员协助,并可以在这些裁判委员的协助之下,审理部分或全部法律程序,但审裁处的决定只可以由审裁处成员作出。
高等法院的司法常务官、暂委司法常务官、高级副司法常务官、暂委高级副司法常务官、副司法常务官、暂委副司法常务官及其他人员(例如执达主任),都在审裁处担任相应的职位或职责。
司法管辖权
[编辑]竞争事务审裁处具有聆讯同裁定以下事项的司法管辖权﹕
- 竞争事务委员会或通讯事务管理局根据指称违反或指称牵涉入违反竞争守则而提出的申请;
- 要求复核可以复核裁定的申请;
- 根据违反或牵涉入违反行为守则而提起的私人诉讼;
- 某方提出违反或牵涉入违反行为守则的指称作为免责辩护;
- 要求处置财产的申请;
- 要求强制执行承诺的申请;
- 同以上各项提述的事项有关的任何事项,但只限于引致该等事项的事实都属于相同或实质上相同的情况;
- 从原讼法庭移交的案件。
竞争事务审裁处亦聆讯针对司法常务官作出的任何非正审决定、裁定或命令而提出的上诉。
向竞争事务审裁处提出的申请,可以由任何以下人士所组成的审裁处聆讯同裁定:
- 主任法官;
- 主任法官及主任法官委任的一名或多于一名其他成员;
- 主任法官委任的一名或多于一名其他成员。
聆讯的案件
[编辑]在竞争事务审裁处进行的法律程序主要有四类:
- 要求复核可复核裁定的申请
审裁处获赋权复核该条例第83条所指的、由竞委会作出的可复核裁定。然而,在进行复核前,须先取得审裁处的许可。任何人如非某可复核裁定的一方,但在该裁定中有充分的利害关系,可提出申请,要求复核该裁定。
- 强制执行法律程序
该条例第4部及《审裁处规则》第4部所指的要求强制执行承诺的申请,属此一类别。
- 后续诉讼
此等法律程序由因被裁定属违反行为守则的作为而蒙受损失或损害的人针对以下的人提起:(a)已违反或正违反该守则的任何人;及(b)牵涉入或曾经牵涉入该项违反的任何人。
- 移交的法律程序
此等于原讼庭展开但属审裁处的司法管辖权以内的案件,根据该条例第113(1)条或第113(3)条移交审裁处。
参考文献
[编辑]引用
[编辑]来源
[编辑]- 律政司,《香港的法律制度》—法院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香港:律政司,2004年.
- 文思成,《香港政府与施政架构》,香港:三联,1994年(增订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