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美國憲法第二十三修正案
外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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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目有內容譯自英語維基百科頁面「Twenty-third Amendment to the United States Constitution」(原作者列於其歷史記錄頁)。 |
美國憲法第二十三修正案曾於2013年4月27日通過新條目推薦投票,登上維基百科首頁的「你知道嗎?」欄位。 |
建議改名:「美利堅合眾國憲法第二十三條修正案」→「美國憲法第二十三修正案」
[編輯]美利堅合眾國憲法第二十三條修正案→美國憲法第二十三修正案:和美國憲法保持一致,條目應使用常用名,而非全名,見Wikipedia:命名常規。--Pengyanan(留言) 2013年4月24日 (三) 04:23 (UTC)
- (-)反對,命名常規中同樣有「使用全名」的規定,沒有足夠的理由可以說明,「美利堅合眾國憲法」就是不合適的,要「美國憲法」才合適。--ALIEN(留言) 2013年4月25日 (四) 02:26 (UTC)
- (:)回應您仔細看Wikipedia:命名常規關於使用全名的表述:「請儘量不要使用簡稱或縮寫來命名條目。除非這個名稱只有它使用或者這個名稱大部分人都知道;儘量避免使用中文或外文縮寫,除非該縮寫已經被公認為專有名詞,例如「蘇聯」、「IBM」等。」顯然,如果簡稱是通用名,當然要使用通用的簡稱,而不是全稱。--Pengyanan(留言) 2013年4月25日 (四) 06:17 (UTC)
新條目推薦討論
- 美國憲法哪條修正案通過前首都哥倫比亞特區公民居然連投票選舉總統的權利都沒有?
- 美利堅合眾國憲法第二十三條修正案條目由jarodalien(討論 | 貢獻)提名,其作者為jarodalien(討論 | 貢獻),屬於「history」類型,提名於2013年4月23日 09:48 (UTC)。
- (+)支持--Airbunny(留言) 2013年4月23日 (二) 16:13 (UTC)
- (+)支持--SSR2000(留言) 2013年4月24日 (三) 01:54 (UTC)
- (+)支持,問題中之「美國」應移置句首。內文應註明哥倫比亞特區仍可選派代表進入眾議院參與辯論並在委員會中參與表決,但在進一步修憲前因非眾議員而不得在全院會議中投票。--WildCursive(留言) 2013年4月24日 (三) 10:30 (UTC)
- (:)回應謝謝指點,問題改了,內容我參考原文想想怎麼措辭吧,不過有一點奇怪,為什麼你這個內容我直接點開頁面是看不到的?
- 「你這個內容」是指?--WildCursive(留言) 2013年4月24日 (三) 10:54 (UTC)
- 我回復了之後現在可以看到了,就是你上面的那一段支持票和補充意見,我如果不是看頁面歷史看修訂紀錄,就看不到你上面的發言內容(空白的)。另及,你說的這個「特區可派代表進入眾議院參與辯論」我在英文頁面中找不到相關表述,能否麻煩提供一個來源?--ALIEN(留言) 2013年4月24日 (三) 11:07 (UTC)
- 「你這個內容」是指?--WildCursive(留言) 2013年4月24日 (三) 10:54 (UTC)
- (:)回應謝謝指點,問題改了,內容我參考原文想想怎麼措辭吧,不過有一點奇怪,為什麼你這個內容我直接點開頁面是看不到的?
- (!)意見--用詞「堂堂」與「居然」不中立吧!?言下之意是說首都公民比較高貴?那麼美國什麼地方是「區區xx公民居然也有投票選舉總統的權利」呢?也許您是「言者無意」,但太容易使人「聽者有心」了。冬天風搖酒館繡中燈克勞棣喜歡的句子 2013年4月24日 (三) 17:37 (UTC)
- (:)回應已經修改問題,個人感覺去掉堂堂,只有個居然就沒有什麼問題了。--ALIEN(留言) 2013年4月25日 (四) 01:36 (UTC)
- (+)支持--chaus(留言) 2013年4月25日 (四) 02:45 (UTC)
- (+)支持--Walter Grassroot (♬) 2013年4月25日 (四) 03:47 (UTC)
- (+)支持--Iflwlou [ M { 2013年4月26日 (五) 14:12 (UTC)
- (+)支持--Wetrace(留言) 2013年4月27日 (六) 00:35 (UTC)